万众瞩目的玉娇案以玉娇有罪免罚重获自由而结束,网络庶民们可能又在为玉娇的重获自由而欢呼胜利。这样的胜利在短短的几年内已经有过好几次,刘涌死了、张金柱死了,崔英杰判了个死缓,许霆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该死的活不了,不该死的死不了,该轻判的重不了,该重判的轻不了,我们的法院不愧为古今中外唯一被称为“人民法院”的法院,审判案件总是以社会和人民的感觉为依据。作为人民的一员,笔者似乎也应与大家一起额手相庆,甚至赋诗赞颂,然而此时此刻的我却无法高兴起来,相反一首老歌总在我脑中盘旋:“阿娇摇着船,唱着那古老的歌谣,歌声随风飘啊,飘到我的脸上。我的心充满惆怅,不为那弯弯的月亮,只为那今天的村庄,还唱着过去的歌谣”。不对不对,自己的脑子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怎么会想起这首歌。全球化时代的小镇姑娘阿娇的衣着打扮与东京、纽约的年轻人也没什么不同,手机也是新式的,虽然衣服和手机可能都是山寨工厂出品的,但毕竟充满了时代气息。阿娇们都忙着在世界工厂打工赚钱,哪里有功夫给你摇船,即使有时间,因世界工厂的排污而变得污浊不堪、刺鼻难闻的河水也会使人彻底打消“也拟泛轻舟”的想法。自己苟且偷生于斯的大学不也早已不见中国传统的影子了吗。政治课上讲的是马克思这个西方大胡子的主义,经济系教的是亚当斯密、凯恩斯、萨缪尔森这些洋老头的学问,法律系学生所念的法律也是专家们“奴隶式抄袭西方国家法律”后的产物。学子们没有什么人在吟诵四书五经,却有很多人在念着疯狂英语。一切都变了,高悬在天上的月亮似乎也变得暧昧朦胧,不复古人诗句中的皎洁明亮。星星已经不是哪个星星,月亮已经不是哪个月亮,山也不是哪个山,水也不是哪个水。
但一切好像又都没变,现代化的外衣下所包裹仍是那几千年未变的古老灵魂,我们这些人的身上仍然流淌着帝国臣民的血液,除了现代化的道具和场景,在人民法院上演的玉娇案从某种意义上依旧在重复昨天帝国衙门里的故事。以社会和人民的感觉为依据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创造吗?不是,君不见帝国时代的衙门上就挂着“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将人情放在国法之上,动辄在判词中写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如果民意代表着正义,那么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判处死刑就是完全正义的,民选上台的希特勒也是正义的化身。如托克维尔所说,美国的一切政治问题最终会转化为司法问题,狂热的政治激情终归要由清澈的司法理性来规制。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里的司法问题却常常转换为政治问题。政治讲究实力对比、讲究造势,势力大者获得的利益也大。由于司法常常只是政治的附庸,中国式司法中便充斥着形形色色的政治动员、政治话语、甚至政治表演。在清末杨乃武案中,为替杨乃武洗清冤情,在京浙籍官员联名上书督察院要求彻查,小小的司法案件由此演变为浙江当地士绅与湘军系官员的斗争。崔英杰案的代理律师夏霖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居然包括崔英杰所在部队战友联署的求情信,而从专业的角度看,即便关于崔英杰一贯表现证明能算作是证据,但求情信无论如何与案情无关。在为崔英杰辩护的时候,夏律师充满感情色彩地说到:“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夏律师巧妙的将崔英杰案上升到千万退伍军人能否得到公正待遇这一政治高度。但如果以学校里所学的一套西方法律话语来评价夏律师的行为,他的做法实在不当,在法律面前强调崔英杰退伍军人的身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颇相违背,其行为会给法院造成不必要的压力。老作家魏巍说道:“我们处理退伍兵崔英杰这样的问题,就决不应当离开当事人的命运处境,离开他的总体表现和对人民的贡献。”夏律师的辩护与老作家魏巍的求情异曲同工,都是以政治话语代替法律话语。在玉娇案中夏霖律师又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里,这次他在见完玉娇后与另外一位夏姓律师抱在一起痛哭,并高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让人难免联想到以悲情牌来凝聚人心的政客,所以一些学院派人士会指责其不够专业。不过笔者宁愿相信夏律师的本意并不是在煽动群众,也不是高教授所说的想出名,而是一种不得以的诉讼策略。变幻莫测的政治不同于客观理性的法律,它总是充满了偶然性,杨乃武得到平反是因为了慈禧太后正想找借口打击湘系势力,如果他的案子发生在太平天国军队还未被剿灭、朝廷正须倚仗湘军的时候,恐怕他早已人头落地。政治决定总是有鲜明的个人色彩,对同样的事件,不同的决策者所做的决定可能大相径庭。假设崔英杰不是退伍军人,邓玉娇没有受到媒体关注,和谐不是执政者追求的目标,案件会如此发展吗。个案的公正并不能保证普遍的公正,正如一个英明的帝王不能保证其子孙后代依旧英明一样。
玉娇案中有激情燃烧的网民,有以维稳为首要任务的官员,有决策者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也有依法判决,更有根据警方所认定的事实,很“专业地”得出判决完全正确这一结论的“法学家”,但是有一个对维护公民权益必不可少的事物严重缺失,那就是一个独立的、透明的、完备的司法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与被杀官员同属一个地方党委领导,有选择地让“公众”进入法庭聆听“公开”审判,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仅用两个半小时就结束庭审,判决书、起诉书和辩护书至今没有上网公开,所有这些都让人们不免怀疑,是否所有关于本案的“事实”都是出于某种目的而捏造出来的。重实体而轻程序是中国司法的传统,玉娇案的审判也继承了这一传统,但似乎比传统司法更落后,因为古代的青天大老爷们也知道为防止冤案发生,应让证人当庭对质。同样是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国邓玉娇案与历时近一年、电视公开直播、开庭上百次、113位证人到庭作证的美国辛普森案在程序的完备性上完全没有可比性。
应该说中国自1979年以来大规模的立法已经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我们甚至可用多如牛毛来形容中国当代的法律,如果单看写在纸面上的法律,中国已经是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的司法体制、法律文化、法律方法、法律程序却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好比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正因为如此,这些写在纸面上的法律常常无法落到实处。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社会矛盾。中国的司法体制能否能够担当缓和社会矛盾、制约基层官员腐败、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建设和谐社会、避免历史周期率发生的重任呢?至少从玉娇案的审判来看,笔者深感忧虑。
黎楚文 2009-7-3写于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