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经过舆论的过滤,目前已经演化为具有符号意义的事件。这个符号首先是官员欺压平民,富人欺侮妇女,然后演变为邓是烈女,邓贵大等人是狗官。但如果真的从道德角度看,这样的符号化可能并不准确。这里,仅就邓玉娇的符号化问题择要进行分析。
首先是关于“特殊服务”的问题。这个特殊服务至今无进一步的信息,也无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但是,一般理解,所谓特殊服务是性服务。如果该洗浴中心明目张胆或者暗地里提供的特殊服务是性服务的话,那么,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在遇见邓玉娇之前)在其行为发生之初,主观上、客观上都是试图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毫无疑问,如果邓等人是公务员的话,当然违反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在发生之初并不复杂。特殊服务是否还有其他具体的内容,我们不得而知,无法就“异性洗浴”服务这四个字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只能不惮以普通的而又恶毒的心推测其是异性性服务。
然后是邓玉娇(简称“玉”)的身份问题。假设洗浴中心提供或明示或者暗示的性服务,邓玉娇如果明知这一点,而在该洗浴工作的话,其身份就会成为法律上的问题。当然,前提是,“玉”是否明知该中心提供违法性服务?“玉”在该中心的实际身份是什么?这样的说法尽管有点恶毒,但却是热情澎湃的网络大众们、给邓定性为烈女的先生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目前,警方已经初步断定该洗浴中心涉嫌非法色情营业,如果这个基本判断属实,那么,不考虑其他因素,单就邓在该中心工作的事实,我们很难认为“玉”不知道该中心的业务,而明知其业务,在其中工作,很显然,她恐怕难以担起烈女的这个贞节牌坊来。而要让她担起烈女的牌坊,恐怕只能去证明该洗浴中心是干净营业的场所了,而如果能证明了这一点,就无法解释邓贵大的行为性质了。这其中的自相矛盾,为邓玉娇作道德背书者,不可不查。
最后,如果洗浴中心确实在当地——所有的法律最终都要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是多数人明知道的色情场所,邓贵大出入其间,很显然,从实际情况分析,邓贵大主观上具有嫖娼的故意,客观上则因为嫖娼不成而与该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原因在于,我们如果确定,“玉”是普通服务人员,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从道德上守身如玉,但是,作为提供色情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对于意图嫖娼的嫖客来说,在提供色情服务的特定场所,可能并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和实质区别,尤其是,对于“玉”的反抗行为的判断能力显然会因为所处场所的缘故而扭曲和下降。
根据美国的判例,对于性骚扰,被骚扰者只要明确以语言和肢体动作表达了“不”,那么,违法的性骚扰行为就可以成立。显然,邓玉娇这样表达了,邓贵大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毫无疑问。在法律上,邓玉娇即便是明知工作场所是提供色情服务的,她一仍然可能是提供保洁等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二仍然有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因此,邓贵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女性权利的侵犯,这种判断可以显著减轻邓玉娇反抗行为的主观恶性,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我们需要谨慎的是,现在就认为邓是烈女,从客观条件看,恐怕言过其实。如果让我作一个预测,在洗浴中心的非法营业问题确定后,下一步,恐怕我们的道学家们又该接续搜寻邓玉娇家庭贫困,不得不在中心工作的的证据,以证明其烈女的道德正确性了。
在中国的历史上,我们曾经塑造过太多的道德楷模,但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并不多,文化史证明,把一个人符号化很容易,但如果想从符号化倒退,所造成的往往是道德的甭坏和价值观的扭曲。支持邓玉娇,要从权利着手,从法律着眼,把每一个具体的正义还给每一个需要正义的人,就足够了。符号化,去他的吧!
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