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生命权要入宪

——汶川共识的宪政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94 次 更新时间:2009-05-15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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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的第六天,国务院发布公告,设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暂停奥运火炬接力;并且在19日下午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5月19日距地震发生刚好一周,这也是国人传统上哀悼逝者的日子。

汶川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为了普通的受难者,全民哀悼、全国下半旗、全国笛声齐鸣,在这片土地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这不仅是五十九年以来的第一次,而且可以说是五千年以来的第一次。付出数万人生命代价的汶川地震催生了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朝野全民共识。这个共识就是: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国民们呼吁“人命关天”,公共知识分子宣称“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普世价值”,《人民日报》强调“[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生命至尊”,国家执政者宣称“救人第一”。这是中国五千年以来第一次在朝野间达成这样的普遍共识。人的生命至高无上,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共识,因为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重要了。

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在最近的六十年中,中国发生了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难性地震。即使是使二十四万失去生命的唐山大地震也未能带来触及文化和制度层面的反省。直到这次汶川大地震才终于形成“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这一全民的初步共识。这一共识要求国人在此共识的基础之上确立以生?ㄎ?诵牡男碌募壑抵刃颍?⒔?;ど??魑?贫戎厮堋⒄?咧贫ㄒ约笆┱?砟畹某龇⒌恪Nㄓ心?烧庋?墓彩叮?龀鱿嘤Φ闹贫雀慕??纬缮??辽系墓?裎幕??拍芏缘闷鹉鞘?蛟谔斓耐隽椋?

国家应以保障生命权为最高使命

国人常说“人命关天”。这意味着,江山并不关天,国家财产并不关天,只有人命才关天。人的生命价值是衡量其他一切价值的尺度。人的生命权也是判断政府的性质及其目的的标准。美国著名的开国者杰弗逊总统曾经说过:良善政府的首要正当目的就是关照每个人的生命,而不是毁灭生命。在文明社会,设立国家与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了去打倒人、专政人、消灭人,而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消除对人的生命和生存的威胁。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才是国家与政府的最高使命。

用法律来保障生命权早已是文明社会的通例。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各不相同,实行宪政的现代文明社会无不把对生命权的保护写入宪法。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告“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在第3条宣布“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项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汶川共识的意义在于它修正了以往的价值序列,把人的生命价值提高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长期以来,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在朝野之间缺乏共识,对国家财产的重视高于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对给予抢救国家财产的英雄的荣誉高于抢救民众生命的英雄。因此,历史上涌现了许多保护国家财产的“救财英雄”,他们为国家的一根木头、一匹马、几只羊献出自己的生命。这次抗震救灾有一个崭新特点,这就是抢救生命的“救命英雄”越来越多。一条条类似“牺牲生命、保全财产”等硬性政治要求也渐渐淡出。执政者和官方媒体开始把挽救生命看作是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这一重大变化非常值得肯定。人命关天,因此,对汶川共识的意义,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然而,与汶川共识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现行的许多正式法律依然明确地把国家财产置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之上。在这样的价值序列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的财产,其次才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就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中,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问题也同样存在于现行的宪法之中。从条文上看,现行宪法一方面没有关于公民生命权的任何规定,另一方面把国家财产抬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位置,绝对凌驾于对公民财产的保护之上。(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宪法本来是为生命权而生,而生命权却在现行的宪法中完全缺席。不仅如此,现行的宪法乃至许多法律和政治教科书都把国家看成是维护政权的暴力专政机器,而不是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的工具。面对汶川大地震的无数牺牲者,现在是从宪法的高度认真对待生命权的时候了。

应该把对生命权的保障写入宪法

宪政相对于专政的最大优越性就在于它以尊重与保障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为根本出发点,视人的生命价值为最高的价值。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都必须服从并维护生命权,珍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可是,在当下,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价值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关注,漠视生命价值、忽视生命安全的现象普遍存在。现在,汶川共识的初步形成将有助于推动中国从专政向宪政转型,而对生命权的保障是其枢纽所在。

要落实汶川共识,首先应该把对生命权的普遍承认和平等保障写入宪法。汶川共识要求国家职能有一个根本转变,即从维护政权的专政国体到保护生命的宪政国体的转变。这意味着,政府最根本的职责不是去对一些人实行专政,不是去消灭一些阶级,而是去保护每个人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以尊重和保障生命权为一切制度、法律、政策的出发点。要想类似唐山地震、汶川地震造成重大生命伤亡的事件不再发生,就不能继续让生命权在宪法中一直缺席。

其次,落实汶川共识还要求在宪法中用“公民的生命权不可让渡、财产权不可侵犯”来取代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行宪法法律规定国家财产高于人的生命与财产。这是与文明社会的普世价值以及汶川共识根本冲突的。国家财产来自于作为公民的纳税人,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把来自于公民的国家财产置于公民个体的生命血肉之躯之上。宪法首先要保护的不是国家的财产,而是公民的生命权;国家的首要任务不是实行阶级专政,而是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加以切实的保障。国家利益并不高于一切,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利才高于一切。

第三,落实汶川共识要求用“公民”的概念来取代现行宪法和法律中“人民(群众)”的概念。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根据正统的意识形态在政治上把人区分成“人民群众”,认定人的生命价值因政治地位不同而有差等,而不是强调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也是与文明社会的普世价值、与汶川共识相冲突的,是专政思维的遗产。不是人民生命高于一切,甚至不是公民的生命高于一切,而是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这是现代文明世界的价值观,更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共识。

汶川地震,是上天,在提醒我们,是承认“生命高于一切”的时候了;在敦促我们,生命至上的汶川共识还需要有后续的观念更新和制度跟进;在告诫我们,现在是把生命权写入宪法的时候了!唯有如此,才能让公共权力向人性回归、向生命尊严低头、向民意靠近、向普世价值归顺。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是看该社会中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要性程度,生命权得到保护的程度,人的尊严得到尊重的程度。因此,值得再次重申的是,在文明的价值序列中,生命的价值才居于顶端,其他一切都居其次。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或者说人命关天,是文明的合乎人性的执政理念的出发点,也是中国迈入现代文明社会的新起点!

原载于《南都周刊》2008年6月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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