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主政治被认为是基于科学与理性的制度。而宗教却使人常常联想到迷信。那么,民主政治可以离开宗教信仰自由吗?
在民主政治下,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就告诉我们,宗教自由并不仅仅是关于教义、教会、教派的自由,而首先是与人的思想、信仰有关的自由。
宗教事关信仰与良知。自由是信仰与良知的前提,因为后两者是不能被强加的。宗教的自由,植根于人的信仰、良知与灵魂之中。在根本上,宗教自由是信仰的自由、良知的自由、灵魂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背后是信仰的自由与良知的自由。宗教自由是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良知去信仰的自由,根据自己的信仰选择自己的人生目标的自由。
这就是说,宗教自由也要求一个人服从自己内在的良知,而不是外在的权力。所以,宗教自由也意味着人的心灵不应受到来自外部的强制。
如果人是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如果自由与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那么,宗教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的具体体现,是人作为人的根本权利。宗教自由的源泉是人身上的某种神性,人也因为其身上的神性而具有尊严。否则,人的尊严是从哪里来的呢?因此,人的尊严离不开信仰自由。
承认人是有尊严的存在,就应该承认人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良知自由)和宗教自由。进而言之,自由的观念本身就来自宗教,来自对超验价值的信仰。而且,自由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超验价值。没有依托具体宗教的超验信仰,就不能证明人人应该享有自由。自由观念的源头是宗教。没有宗教信仰,自由就失去了最深层的根基。
众所周知,民主政治的一个特点,就是公民可以享有其他政体下所没有的、空前广泛的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风向标。在现代世界中,没有宗教自由的地方,不可能有政治自由。没有宗教信仰(良知)的自由,也没有言论与出版的自由。要宗教自由,必然要有结社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也常常先于其他自由受到保护,其次才是言论、新闻、集会、请愿的自由。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就是把宗教自由置于一切自由之首。宗教自由一定外化为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组织家庭教会是宗教自由引伸出思想言论自由与结社集会自由的典型例证。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可以保障并巩固更大的宗教自由。财产与财产权的保障与宗教活动的兴盛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捐赠与教产。
宗教自由绝不仅仅是信教人士的自由,而是所有人的自由,因为每个人都有灵魂,每个人都有良知。宗教的自由,本质上是心灵的自由。因此,自由信仰的权利是一项应该受到保护的绝对权利。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公民接受或放弃任何一种宗教信仰。
宗教自由是民主政治下的第一自由。宪政民主本身就是某种宗教观念的产物。宪政民主的价值基础源于宗教信仰。源于宗教的超验价值,也是宪政下的宪法的价值源泉。没有以神圣为依托的宪法,就不是神圣的宪法。无怪乎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把宗教看成是美国民主政体中最重要的制度。
在这种意义上,没有宗教,不保障宗教自由,就没有限政民主。冒犯宗教信仰的自由,就是冒犯宪法所保障的其他一切自由。宗教的自由是人的灵魂的自由,因而也是最无价的自由。所以,正是宗教自由赋予自由自身以意义。没有灵魂的自由,就没有获得良知的主体。没有良知,自由也就失去了价值。顺应自己良知而不是强权的自由,是人的尊严的关键所在,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核心。
宗教自由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政治功能,就是它能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颠覆专制统治的虚构的神圣性。宗教自由的存在,排除了国家权力是终极权力的可能性。宗教与宗教自由的存在,说明统治者的政治权力不是绝对的至高,而是理应受到限制的权力。
因此,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地方,必然是无限政府当道的地方。因此,如果政府试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决定人们该信仰什么,这样的社会在精神上是分裂的,在政治上是专制的。
真正的信仰必须是自由选择的信仰,而不是政治权力强加的信仰。信仰是理性与信念的产物,而不是强制与暴力的产物。同样,强制与暴力也不可能阻止信仰。因此,不仅要尊重与保护宗教自由,而且应该把宗教自由钦入到政治制度、政治秩序中去。
没有宗教,就没有自由的政治秩序,也就没有自由。只有在宗教自由的环境下,不同的宗教才能共存,才能善存劣汰。只有在不同宗教之间可以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民众才有可能在不同的宗教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良性的宗教才有生存与成长的机会。
宗教自由对一个社会的自由程度、文明程度有着很大的贡献。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最终是以道德而不是武力来衡量的。禁锢信仰自由,就是在削弱道德的力量,削弱善心的自由运用,因而也是在瓦解人类的文明。教会和教友团体的活动,特别有助于在社会中培育自治的美德。只有基于自治的政治秩序才是充分自由的政治秩序。因此,宗教自由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有助于自治的政治秩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