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继学:论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

——《自主劳动论要》第三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36 次 更新时间:2009-03-1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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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继学 (进入专栏)  

第一节 劳动向自主劳动的转化

劳动,是一个古老而又喝着“圣水”的永生范畴。因为劳动是人的本质,所以劳动的发展史与人类的发展史具有同步性。

大约自人类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到原始社会解体这一时期,劳动是作为原始自主活动的形式出现的。这时,人类的每个成员都是劳动者,人类的全部活动基本上都是为了生存。人类全部活动都归为劳动这种高度统一,并不表示人们有意识地努力地普遍发展人类的一切才能,而是意味着社会的贫困、社会需求的狭窄、自然力(对人来说)的强大。整个世界,一方面是处于童年的人类,另一方面是“暴虐”的自然界。但是,终究要主宰世界的人类,高度团结合作,一个个共同体屹立于自然界;而每个个人,既是共同体的成员,又是共同的财产[1]。这时,大自然并无所有者,它是为人类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人类把大自然当作社会的共同财产,看成是在那活劳动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着自身的共同财产。对于外部自然界的实际占有只能发生在劳动过程中[2]。所以,原始共同体对大自然的占有权,就是共同体实际的集体劳动能力;集体劳动力越强大,占有得就越广泛。在这种占有中,每个单独的人只有作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从而集体劳动力的一个部分,才能成为劳动条件的占有者。个人离开了集体,不用说对自然界的占有,就是维持自身的生存都不可能[3]。所以在原始群体中,对一个成员的最严厉惩罚就是驱逐他出部落。原始社会中,在生产两因素的所有权上,劳动者和生产客观条件是自然地直接结合的,生产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生存,是为了使用价值;生产全部劳动产品归共同体所有,人均分配[4]。

总而言之,所谓自主活动即原始自主劳动是人类劳动社会形式的第一形态。它的劳动关系可以简括如下:(1)劳动者自主地共同占有集体劳动力;(2)劳动者自主地依靠集体劳动能力共同占有外部自然界;(3)劳动者自主地以人为目的地从事生产劳动,共同占有劳动产品。

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人类生产的产品逐渐增多。“这样,除了公社生存所必需的产品外,慢慢出现了最初的经常剩余,即最初级形式的社会剩余产品。”[5]这时,异质劳动得到很快的发展,自然分工逐渐发展为社会分工。由于有了多余的产品,就有了经常交换的可能,产品在交换过程中逐渐地转化为商品。产品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对内亦成为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社会变革的萌芽。商品交换随其生产而发展,由此产生原始公社成员的财产状况不平等。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游离出货币,第一次出现了可长久保存的财富。这样,加之分配上的差别出现,私有制就必然产生。“私有制,就劳动的范围来说,是同劳动对立的,私有制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起初它大部分仍旧保存着共同体的形式,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愈来愈接近私有制的现代形式。”[6]人类社会跨入私有制社会,和谐一致的共同体分裂为不同阶级。由于有了经济剩余,社会上一小部分人有了空闲时间,可是绝大多数人却不得不终生劳累,为别人提供无偿劳动。人类解除自然界威胁初获解放,却迎来统治阶级的压迫。人类社会私有制第一个形态奴隶社会,其次是封建社会,最后是资本主义社会。与此相应,劳动的社会形式采取了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在整个私有制社会中,劳动从自主地位沦为从属地位。

在私有制社会中,从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关系来说,失去了自主权。在奴隶社会,劳动者成为奴隶主的奴隶。劳动者所以成为奴隶,并不在于他是人,而在于他是能劳动的人,即具有劳动力的人。在这里,劳动者被视为一种“牲畜”,或用一句名言来讲:劳动者是会说话的“工具”[7] 。可见,在奴隶社会,劳动者连作人的权力都失去了,更无劳动力的自主权力[8]。在封建社会,劳动者比较自由了,可以作为人出现,并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经济。但是,劳动者对封建主是人身依附(即超经济强制)关系[9]。这种依附关系是各种各样的,有从奴隶直到农民多种不平等的等级、层次。所以在封建社会,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占有是不完全的,或者说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只有部分的占有权,而另一部分为封建主所支配。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冲破了封建的依附关系、宗法关系,成为“自由”劳动者。但是劳动者除自身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力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力只能作为商品卖给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只是在可能性上、在商品形式上占有自身的劳动力,实际上对其并无自主的实现权。

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来说,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失去了自主支配的权力。在奴隶社会,生产资料连同劳动者本身都奴隶主所有,因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自主权根本无从谈起。在封建社会,农民靠租赁地主的土地进行生产劳动,即主要生产资料是地主的。有些农民有时也有少量生产资料,如土地、牲口、大车、犁耙等等,但是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是以被剥削为前提的(交不起地租就要变卖它们),所以在事实上这一所有权是为被剥削服务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当然也没有生产资料的自主支配权。

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形式上,劳动者的从属地位显得更为突出。在奴隶社会,由于奴隶只是奴隶主的劳动工具,因此奴隶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就象牲口拉车、套犁一样,由奴隶主任意支配。劳动产品当然全部归奴隶主,奴隶只能象牲畜一样仅仅维持生命,以便能不断地供奴隶主使用。在封建社会,封建主以奴役性条件将土地租给农民使用,从而使农民与生产资料结合;农民及其子女世世代代被束缚在土地上。地主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榨取农民全部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而且是最贱的商品[10] ,因此劳动者只有通过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商品,才能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从生产的主体降为客体[11],劳动从形式到内容隶属于资本,劳动产品全部归资本家占有,劳动者无权支配。

上述可见,在全部私有制社会中,劳动者对劳动力、生产资料,对生产过程和劳动产品,都失去自主支配权,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被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支配。这就是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劳动所体现的共同的本质关系。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劳动在劳动者那里,“已经失去了任何自主活动的假象,它只是用摧残生命的东西来维持他们的生命”,而物质生活的生产即劳动,也正是“自主活动的否定的形式”[12]。人类劳动在私有制社会中这些社会形式,可称为从属劳动。从属劳动是对自主活动的否定形式。

自主活动的否定形式即从属劳动一般具有如下鲜明特点。首先,从属劳动是一种被剥削劳动,即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无偿地占有。显然,这种无偿占有是以劳动者能提供剩余劳动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13]对剩余劳动的榨取,在奴隶社会采取直接占有奴隶的剩余劳动时间的形式,在封建社会采取占有农民生产的剩余产品(地租)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采取攫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形式。由于从属劳动具有被剥削性,因而劳动对劳动者来说,既与已无关,又令人生厌;从事劳动是一种不幸,是一种痛苦。其次,从属劳动是一种强制劳动。劳动的这种强制性在从属劳动的不同形式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最初的奴隶制度下,劳动的强度性表现为赤裸裸的暴力。对此马克思写道,要使一个人的剩余劳动劳动成为另一个人生命源泉,“如果不通过暴力,使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受到暴力的强制”[14],奴隶劳动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的强制劳动”[15]。在封建社会,徭役劳动既有直接强制性一面,又有间接性强制性一面。我们知道,封建地租在发展过程中采取过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态,当然实物地租形态占统治地位。作为劳役地租,表现着徭役劳动的直接强制性;作为货币地租,却表现着徭役劳动的间接强制性[16]。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强制劳动”[17]。总而言之,“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18]。最后,由从属劳动的被剥削性、强制性决定,从属劳动必然具有对抗性。这种对抗性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形式上,表现的异常尖锐。对此,早在1948年马克思就写道:“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但是给工人创造了贫民窟。劳动创造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19]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丰富、发展了这一思想。他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指出,资本主义的积累,在一极是资本的财富积累,在另一极则是劳动的贫困积累[20]。

在从属劳动的极端形式雇佣劳动阶段,一方面,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日益苦难的现实折磨得主雇佣劳动者阶级再也不堪忍受,逼得他们寻求摆脱从属地位、达到自身解放之路。他们也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掘墓人。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驱使资本集中、垄断,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剥夺。最终,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否极泰来。在劳动者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激烈斗争中,资本主义社会将逐步地被埋葬。在旧世界的基础上,劳动者阶级将重新建设一个新世界——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社会。[21]

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经济上的显著标志是,消灭了劳动从属资本、资本剥削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者当家作主,成为经济运动的主体。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占有从形式到内容都获得了自主权。我们知道,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由生理上的占有转变为经济上的占有,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实现的。从孤立的个人来看,劳动者总是自己占有自身劳动力[22]。但从个人在社会联系中来看,情况就不一定是如此。劳动是社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个人的自然力只是由于并入社会生产活动之中,才证明为劳动力。因此,劳动力所有权一开始就要受到个人在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单个人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只有具备独立支配自身的条件,才能取得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社会主义社会正是以具备这些条件为基础的:一方面,个人摆脱了各种外部的人身依存关系,取得了人身自由,从而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所属物来对待;另一方面,个人取得了运用劳动力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制给每个劳动者提供生产前提,使人人都有劳动的客观因素),从而使劳动者获得了自主地占有劳动力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但是,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占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又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劳动力就其作为个人能力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属于个人的,或者说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不承认这种权力,实际上就是否认人身自由,否认生产资料已经回到劳动者手中。另一方面,从生产的现实过程来看,劳动力的概念又不仅仅指个人能力,它随生产的发展而扩大。在社会化生产中,劳动由个人活动发展为集体活动,劳动力也由个人能力扩大为集体能力,成为社会结合力。个人劳动力只有作为集体劳动力的一个器官,才能作为劳动力发挥作用,才能取得劳动力的现实性。劳动力就其作为一种社会结合力来说,它是一个集体的概念。但是,社会结合力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分离的条件下不属于劳动者所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则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或者说形成劳动力的集体所有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从一方面来看,是单个劳动者的天然能力,它属于个人所有;从另一方面来看,劳动力又是一种社会结合力,它属于集体所有。这两方面的关系,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劳动力自主权的关系。在研究劳动力自主权问题时,不区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这种二重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劳动力的二重所有权,片面地肯定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否定集体所有权;或者肯定集体所有权否定个人所有权,都是不对的。

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劳动者集体获得公共自主权。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两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或两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一种是劳动者总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一种是劳动者部分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23]。这两种所有制从本质上说,都是劳动者公共所有制即公有制。劳动者总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意味着劳动者总体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而这一自主权力,只有在社会生产运动中才能实现。因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是由于它是有用物,而是由于它是生产的客观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要想人人都同样、同时对生产资料直接支配是不可能的。社会生产如同一架大型现代化机器,它有各种制动、传递、控制、指挥、信息、检查系统,有无数个担负着不同功能的部件;它要求对劳动实行分工,把劳动者依据技术比例而分配在不同的岗位。如果人人都想居于由于分工而造成的直接指挥地位,那末社会生产就难以进行。从表面上看,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都是少数人员处于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地位,但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支配者,就是占有者本身;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直接支配者,从理论上讲是进行特殊劳动的劳动者,如同乐队指挥那样。至于谁应居于社会生产机构中的什么位置,从事什么种类的劳动,这既取决于社会生产的需要,又取决于劳动者的质与量。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劳动者的工种不同,决不意味着他们在生产资料自主权力上有差别。全民所有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由众多的企业所组成的。每个企业都拥有一部分直接使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这部分生产资料却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在这里发生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每个企业只拥有对一部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由生产社会化水平决定的。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即由一个大公司将一类产品囊括无遗,由一个总公司将全部产品囊括无遗,相反,社会生产还必须组织为一个个独立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则意味着,在一个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占有这个企业内的全部生产资料,每个劳动者对它都拥有平等的自主权。同样,在集体企业中也有劳动分工,也有对生产资料支配的层次,例如农业合作社中的社长和社员就不一样。同样,也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如农业合作社的一些农具,归合作社所有,但在生产劳动中社员有权使用它;所不同的是,较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表现得较为简单、不那么典型罢了。

正因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获得自主权、劳动者集体对生产资料获得自主权,决定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自主结合的可能性,即劳动者获得了参加生产劳动的自主劳动权。自主劳动权,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对生产资料自主权的体现。但自主劳动权在不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其实现的形式还有差别。毫无疑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下,人人有劳动的权力,劳动者是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但是由于实践上存在着种种问题,特别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增长的比例失调而造成的生产资料相对不足,影响着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而且其实现途径往往还有一些中间环节。例如,目前我国执行择优招工的政策,即在待业劳动者中挑选体力智力较好者优先参加工作。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还有一个范围问题,即是社会范围的直接结合,还是集体范围的直接结合。这个范围不是人们主观确定的,而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和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所决定的。显然,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结合,比之集体范围内的直接结合要高一层次。

正因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对生产资料获得了自主权力,劳动者能够实现与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劳动权,所以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之前,能够以经济规律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并以计划来自觉地分配社会总劳动。在生产过程之中,劳动者自己是生产过程的自主的支配者,是社会生产和自己的管理者[24];在生产过程之后,劳动者是全部劳动产品的自主的所有者。

上述变化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25]换句话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属劳动的雇佣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同过去的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个人参加的交往,也是相适应的”[26]。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劳动”的,不是劳动一般,而是雇佣劳动或从属劳动;所谓“自主活动”,就是“自主劳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段话,揭示了社会主义下自主劳动是对从属劳动的否定的本质。

试将劳动的发展历程图示如下:

原始社会——————原始自主劳动

↓ ↓

奴隶社会——————奴隶劳动 ┑

↓ ↓ │从属劳动

封建社会——————徭役劳动 } 或

↓ ↓ │强制劳动

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 ┘

↓ ↓

社会主义社会————自主劳动

↓ ↓

未来社会——————自由劳动

↓ ↓

图1-10 劳动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的经济范畴

自主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态。自主劳动否定了雇佣劳动形态,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获得应有的历史地位。

1.马克思关于占统治的经济范畴的理论

在对自主劳动范畴所居地位考察之前,有必要对马克思关于占统治的经济范畴理论加以讨论。

第一,每一个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其占统治的经济范畴。

政治经济学特有的经济范畴,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经济理论的体系,就是依据这些经济范畴的运动而构筑的。而经济范畴的运动不过是客观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在经济理论中,经济范畴的运动次序、各个范畴的位置及其体系结构,是由它们在该“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尤其要注意,问题远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序列中占有什么位置,更不在于它们在“观念上”(在历史运动的一个模糊表象中)的次序,“而在于它们在现代……社会内部的结构”。[27]这就向人们提出一个问题,理论的研究必须以一定的现实为依据,以一定的现实为对象。马克思说:“在研究经济范畴发展时,……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头脑中,主体……都是既与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的、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做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28]所谓既与的主体,即现实存在的社会,考察的对象。此点极为重要,它是我们探寻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的经济范畴的重要依据。正是在这一基本点上,马克思与黑格尔作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分道扬镳。[29]

在一切社会经济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这种生产关系也就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马克思对此写道:“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30]马克思的《资本论》和其他经济著作向我们展示: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居于支配地位”,所以占统治的经济范畴是土地所有权或地租。由于“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所以马克思在这意义上将地租和土地所有权视为同层次、同地位的经济范畴。[31]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居于支配地位”[32],因而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占统治的范畴,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33]。虽然马克思没有专门分析过奴隶社会占统治的范畴,但是他对奴隶社会生产方式作过详细考察。马克思曾将“奴隶”范畴作为重要经济范畴与“资本”范畴相提并论。他写道:“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34]马克思不仅在具体比较的意义上指出过,奴隶、资本脱离了一定生产关系就不在是经济范畴,如同黄金不是货币、砂糖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35];而且还在一般理论的意义上指出:“成为奴隶……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36]也正是马克思在科学的意义第一次将否定原始社会的那个私有制社会以“奴隶”范畴作为标志,将其称为“奴隶制”、“奴隶经济”社会[37]。恩格斯在分析奴隶制度时,还明确地提出,以“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38]作为奴隶社会的基准。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将奴隶范畴作为奴隶社会占统治的经济范畴。

第二,占统治的经济范畴的基本规定。

首先,占统治的经济范畴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基本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基本的生产关系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即资本统治、剥削劳动,劳动隶属于资本的关系。至于资本之间的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劳动之间的协作与分工的关系、竞争关系,以及诸关系之间的交错,都是由此产生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集中地体现在资本这个占统治的经济范畴中。“资本和雇佣劳动仅仅表现同一关系的两个因素。”[39]在封建社会,作为基本的生产关系人格化为封建主(地主)和农民的关系,即封建主对农民剩余劳动的榨取和剥削,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这一基本关系为地租范畴所概括。马克思揭示道:“地租直接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力的这种超额耗费的占有”。“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对这个状态中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唯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能作为别人所有的、和他相独立的、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他面前。”[40]同时,地租范畴还说明,“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41]。同样,至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的关系,亦由此而产生。正因为占统治的经济范畴集中反映一个社会中基本的生产关系,因而也就揭示了该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生产者间关系的性质、在剥削社会中剥削的形式等,揭示了一个社会中作为轴心的关系——是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还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等,揭示了该社会基本的经济结构。

其次,占统治的经济范畴,在经济体系中起支配的、决定的作用,是全部经济关系的轴心。在占统治的经济范畴这一普照之光下,“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里有两层涵义:一是它使该社会的经济着上特定的色彩。在资本主义社会,整个社会生产变成资本的社会生产体系:(1)资本的生产过程:A.资本的生产过程的前提;B.资本的生产过程的本质(剩余价值生产);C.资本的生产过程的现象(工资);D.资本积累过程。(2)资本的流通过程:A.资本循环;B.资本周转;C.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3)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资本的分配过程):A.全部职能资本对剩余价值按资分配;B.土地所有权参加分配;C.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二是占统治的经济范畴决定着该社会整个经济关系,成为轴心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居于支配地位”,它决定、支配其他经济关系,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成为全部经济关系的轴心。试以《资本论》揭示的生产关系为例:

商品与货币

——资本与劳动关系的胚胎

货币转化为资本

——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形成

资本的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中的资本与劳动关系

│ ┊

┌————————┘ └┈┈┈┈┐

↓ ┊

剩余价值的生产—————————————————?工资

——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 ——现象中对资本剥削劳动

│ ┊ ┊ 关系的掩盖

┌——┘ └┈┐ ┕┈┈┈┈┈┈┈┈┈┈┐ │

↓ ┊ ┊ │

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 ┊ ┌——┘

的 生 产 的 生 产 ┊ │

——劳动从形式 ——劳动从内容         ┊ ↓

上隶属于资本 上隶属于资本 资本的积累过程

┊ │ ──资本与劳动关系发生、

└┈┈┐ ┌──┘ 发展和灭亡的全过程

      ┊ ↓

两种剩余价值的生产

——劳动从形式到内容隶属于资本

图1-11 劳资关系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轴心

不难看出,在资本之光普照下,一切经济范畴都纳入资本的运动系列,一切经济范畴都从不同侧面反映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对此,马克思写道:“资本这种形式赋予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一种特征,支配它”[42]。“资本……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明确地弄清楚〔资本主义〕关系的基本前提,就必然揭示出资产阶级生产的一切矛盾,以及这种关系超出它本身的那个界限。”[43]至于地租和奴隶范畴,在其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关系中,同样具有资本范畴那样的作用。

再次,占统治的经济范畴是该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占统治的经济范畴不仅反映一个社会中基本的生产关系,具有支配其他经济范畴的作用,而且还是该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44]。我们知道,资本是一种对劳动的剥削关系。资本的经济权力一是表现在对劳动的剥削权上,——谁拥有多么大的资本,谁就有多么大的剥削权力;二是表现在对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瓜分上,——资本主义的分配规律是“等资获等利”,谁投入了多大的资本,谁就能获得多大的利润。同样,土地所有权是封建主的经济权力;占有奴隶是奴隶主的经济权力。

第三,占统治的经济范畴是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会产生不同的占统治的经济范畴。因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的社会生产关系、从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引起占统治的经济范畴新旧更替。随之而来的后果是:其一,与占统治的经济范畴相联系的因素的地位最先发生变化。例如,“在土地所有制居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在资本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45]。其二,“同一些范畴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地位”[46]。例如,随着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地租和股份大商业公司的地位呈反向沉浮。其次,作为占统治的经济范畴是“历史关系的产物”[47]。例如资本就是如此。在洪水期前存在着商人资本[48],实际上“是资本在历史上更为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49];它在封建生产方式变革中,逐步过渡为现代资本[50]。

2. 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的经济范畴

马克思、恩格斯曾预言:“只有完全失去了自主活动的现代无产者,才能够获得自己的充分的、不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51]在本章第一节“劳动向自主劳动的转化”中我们已经看到,这一切在社会主义国家已变为现实。在劳动者占有生产力总和——劳动力、生产资料以及现实的生产过程——的前提下,当家自主的联合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自主劳动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取得了支配地位。

第一,社会主义生产全过程是围绕自主劳动这一社会财富而展开的。本书在引论中提出过,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财富的普遍形式。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任何社会,劳动和自然界都是财富的源泉。但是,当生产的客观因素自然界隶属于劳动者的时候,劳动就成为使用价值从而财富的源泉。由于唯有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的多少决定财富的多少,所以财富的源泉和财富的本身就归为同一命题:说到财富,就包括它的源泉;说到财富的源泉,也包括财富本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财富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从劳动的角度来看,归为劳动者所有的一切社会主义财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物化劳动,一类是活劳动,一类是劳动力,前者是自主劳动的结果形式,次者是自主劳动的流动形式,后者是自主劳动的潜存形式,而最终都会归入自主劳动范畴之中。可见,自主劳动是财富的普遍形式。那末,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财富可否作如是观?资本主义财富可否归为劳动?不!在资本主义社会下,无论物化劳动、活劳动还是劳动力,如它们不归并为资本或转化为资本,就不能被资本家算作财富。当工人没有出卖劳动力时,潜存于工人体内的劳动力对资本家来说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资本家与劳动者在劳动市场成交,并将工人劳动力并入生产过程时,劳动力便转化为可变资本,成为资本家的财富。同样,物化劳动不是作为不变资本并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也不会将其算作财富的。任何一个社会的生产总是社会财富的生产。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就是围绕自主劳动这一社会财富而展开的。关于这一展开的过程前面说过,就是自主劳动的生产过程、自主劳动的分配过程和自主劳动的消费过程。正是由于自主劳动这一普照之光,给予社会生产各个环节以特定的色彩,使社会生产成为自主劳动的社会生产。自主劳动的社会总生产,从自主劳动的物化产品的生产开始,中经对这一产品的分配,到这一产品的消费从而又是劳动力的生产结束。因此,自主劳动的社会总生产并行着两种意义的生产:作为物质形态财富的生产和自主劳动者劳动力的再生产。

第二,自主劳动范畴表达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我们知道,社会财富具有二重性: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一种生产关系。自主劳动作为社会财富的二重性表现在:它既是一种使用价值,能创造产品的使用价值,又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都在自主劳动范畴上得到表达。从纵向角度来看,由于生产、分配和消费就是自主劳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所以自主劳动包括了其生产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从横向角度看,资本所表达的生产关系,有生产资料占有者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劳动力的占有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还有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自主劳动所表达的生产关系,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人都是劳动者,消灭了以占有生产资料来剥削劳动者的资本家,而且生产资料、劳动力的占有者归于劳动者一身,所以全部生产关系都可概括为自主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自主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依据劳动者划分为不同劳动性质的集团而概括为:物质生产劳动者和精神生产劳动者各自内部和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各自内部和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Ⅰ部类劳动者和Ⅱ部类劳动者各自内部和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各自内部和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各自内部和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等等。自主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由于劳动者和劳动力占有的二重所有权、对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程度和范围不同,因而还表现在劳动者个人和劳动者集体及国家的关系上,表现在劳动者集体之间、劳动者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可见,自主劳动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它不是表达派生的经济关系,而是表达着社会主义基本生产关系,表达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体。自主劳动表达的自主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其他生产关系的性质;反过来讲,在自主劳动的运动系列中,其他一切经济范畴都从不同侧面反映着自主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自主劳动成为囊括一切社会主义经济范畴本质方面的范畴。既然社会主义经济运动是以自主劳动为轴心而展开的,那末整个经济运动中概括出的一切经济范畴,都是围绕自主劳动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都为自主劳动所包容。从劳动的潜存形式来说,它包括了具有不同智力和体力的各种各样的劳动力。从劳动的运动形式的生产性结构来说,它包括了自主劳动的两大系统: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又分为工业劳动、农业劳动、商业服务劳动等等;精神生产劳动又分为科研劳动、教育劳动、艺术劳动等等。各分类劳动中又可进一步划分。劳动的运动形式还可以其功能性结构、创造使用价值的结构多方面进行划分。总之,这种多层次的,按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社会主义形式的劳动之运动形式,都统一于自主劳动之中;反过来讲,自主劳动是对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各类劳动都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形式下劳动之同一性的抽象。从劳动的结果形式来讲,其全部劳动产品可划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或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但无论怎样划分,这些产品都是物化劳动,最终都归结为自主劳动。至于在整个经济运动中呈现出来的各类范畴系统[52],各个特殊范畴,如自主劳动二重性、集体劳动、个人必要劳动、公共必要劳动、自主劳动日、自主总劳动、劳动报酬、劳动力二重所有权、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等等,可以在本书往后的论述中看到,它们都是自主劳动在经济运动过程的展开中呈现或派生出的各个具体形式。

第四,自主劳动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在资本主义社会下,资本是支配一切的权力。社会主义社会否定了资本占有一切、剥削劳动的权力。在新型的劳动关系下,一切归劳动者所有。无论是物化形态的劳动,还是潜存形态和流动形态的劳动,都归于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成为占有、支配一切财富的权力。劳动者创造的全部果实——产品价值,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进行按劳分配,即按劳动者在生产中劳动力的发挥状况,从而劳动量的付出大小进行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换言之,自主劳动成为人们获得劳动果实、谋取生活资料的唯一权力。除此以外,社会主义社会不承认、也不应有任何其他经济特权。对此,马克思写道: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3]。自主劳动的经济权力还表现在:社会生产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劳动者的消费,而自主劳动人格化劳动者的消费的构成,又反过来指示社会生产,对社会生产提出要求。

综上所述,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总生产运动依以旋转的轴心,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体现,是囊括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一切经济范畴本质方面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社会下唯一的经济权力,所以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的范畴。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社会围绕转动的“太阳”[54];劳动者是社会、是生产劳动过程的主体[55]。然而,在漫长的私有制社会里,劳动不是普照之光,劳动者不是社会、从而生产劳动过程的主体[56]。整个世界都立足于劳动、受惠于劳动,而在剥削社会中却笼罩着剥削者“养活”劳动者(奴隶主养活奴隶、地主养活农民、资本家养活工人)的迷雾。在劳动者当家自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恢复了主体地位;劳动这轮“太阳”东升,普照大地。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归为劳动,一切劳动归为自主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可称为自主劳动社会、劳动的社会[57]。

3.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析[58]

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的范畴?近年来,又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是“净产品”[59],另一种见解认为是“资金”[60]。

在对这两种见解分别考察之前,先就该范畴的命名问题作以简议。对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反映基本经济关系的、起支配作用的范畴以何称谓,固然仅仅是名称、术语问题。但是,作为一种基本经济关系的概括、表达,其命名的科学性理应重视。恩格斯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政治经济学通常满足于照搬工商业生活上的术语并运用这些术语,完全看不到这样做会使自己局限于这些术语所表达的观念的狭小范围。”[61]这里,恩格斯站在科学的高度来认识名称、术语问题,并以化学、经济学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众所周知,马克思区分“价值”与“交换价值”、“劳动”与“劳动力”的概念有多么大的理论价值。迄今,对起支配作用的范畴的名称有三种:一种是本书使用的“占统治的范畴”,一种是“基本范畴”[62],一种是“主体范畴”[63]。所谓“占统治的范畴”名称,是由马克思指出和使用的[64]。马克思为什么使用这个名称,是由这个范畴所表达的特定经济关系和其一系列基本规定所决定的。现在来看,“基本范畴”、“主体范畴”名称是否合适。当然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尽管各方用语不同,都是要对一个共同的实体命名。先看“基本范畴”。基本何意?基础、根本之谓。作为基础、根本的范畴,固属基本范畴,却并非起支配作用。如《资本论》中分析过的商品、货币、劳动力、必要劳动等范畴,皆为基本范畴,却不起支配作用。概括基本经济关系而起支配作用的范畴是基本范畴,但后者不一定必然是前者。犹言奴隶是人但人却不一定是奴隶。其实,前已述及,基本性只是占统治的经济范畴的一个规定(尽管是本质规定)。再看“主体范畴”。主体者,客体之对立面也。在整个人类社会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65]。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主体是劳动者,客体是生产资料。这里且不谈此论者将主体归结为资金而造成的自相矛盾,先说“主体范畴”是否一定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经济中,小农是自己生产的主体,能说其为起支配作用的范畴吗?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地租、资本都表现剥削者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并剥削劳动者的关系,按该论者的观点,都可算是该社会的主体范畴,但能说这两者都起支配作用吗?马克思对这两个范畴分析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完全由资本支配”,因而“不懂资本便不能懂得地租。不懂得地租却完全可以懂资本”[66]。他于是将地租安排在从属于资本的位置。由此可见:将概括、表达基本经济关系而起支配作用的范畴称作为“基本范畴”、“主体范畴”,是不甚恰当的;我们应恢复马克思的本来提法。

进一步问,将“净产品”、“资金”作为占统治的范畴是否恰当?

“净产品”论者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基本范畴。我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经济范畴……是净产品。”[67]其一,在《资本论》中,剩余价值是一个核心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所在,是全部社会生产运动的原动力。但是,剩余价值并不是一个基础的、概括基本经济关系的范畴。在资本运动的系列中,它是一个中间性范畴,即资本的派生范畴: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占统治地位的范畴[68]。

其二,“净产品”论者由上述认识上的偏离出发,对剩余价值作了两次“剥离”,而得出一个“净产品”范畴,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占统治的范畴。第一次“剥离”,是将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盛装卸去,剩下的便是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在这里,作为价值,还表现一种生产关系,一种商品生产者间的特殊关系。第二次“剥离”,便进一步抽去价值规定性,抽去劳动产品特定的社会形式,于是便仅剩下“净产品”。“净产品”,是一个老概念。人们记得,魁奈曾系统地提出过他的“Produit net”(净产品或纯产品)学说[69]。在魁奈那里,由于没有正确的价值理论,时常将价值与使用价值相混同。这是他的经济理论的一大缺陷。马克思对此曾详尽地进行过分析、批评[70]。“净产品”是从使用价值角度来看劳动产品的一种概念,它远不能算作特定经济范畴。我们没有理由退到从使用价值角度去分析经济理论的地步。还有一点很明白,撇开社会生产关系去作经济理论分析,事实上是行不通的。

其三,即令“净产品”可以作为一个基本经济范畴,就是说假定它带有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特殊规定性,那它在经济体系中也不起支配的、决定的作用,反倒是被支配、被决定的。首先,净产品是由总产品的分割而决定的。其次,撇开决定分割的经济因素,单就总产品而言,它又是由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前者与后者成正比例。再次,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受社会总劳动付出量的限制。此外,还有决定社会总劳动付出量的经济因素。余次类推。这样,净产品的支配地位就被动摇了。

其四,净产品在现实中也不是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净产品不包括全体劳动者按劳分配那部分产品,因而排除了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这一“天然特权”。如果按照此论者主张,在社会生产中“把净产品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那末,社会主义生产将和资本主义生产一样狭窄。总而言之,将“净产品”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的范畴是难以成立的。

“资金”论与“净产品”论相比,可称伯仲之间,难分高下。此论认为:“资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范畴”。其一,此论者从与资本完全相类比的意义出发,提出“资金”范畴,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普照之光,与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相去甚远。此论者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全体劳动者是作为人格化的资金来执行职能的。在这里,人人占有资金,从而人人占有社会剩余价值”[71]。首先,将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资金的人格化是极不确切的。劳动者范畴的经济学含义,就是劳动的人格化、劳动的承担者。这是《资本论》中的普通道理。这里,只有令资金直接等于劳动,其命题方可成立。然而,令资金直接等于劳动,是一个“化圆为方”式的难题。其次,在资本主义社会,谁占有了资本,谁就具备生产因素,能够组织生产:(空格);在社会主义社会,一个人占有资金就能组织生产吗?即令可以,这种生产形式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吗?何况,组织某种生产,要求资金达到一定数额。最后,至于说人人占有社会剩余价值(撇开社会剩余价值这一有争议的概念不说),既不见经传,又无实践证明,至多不过是自身的一种逻辑推演而已。

其二,资金范畴,在各门经济学科中,在现行各派的经济著作中,都接受并使用。尽管目前人们对资金内涵的表述尚存分歧,但将其作为适应于商品生产的抽象范畴来看待这一点,却都认识一致。因此,决不能将人们普遍认定的一般范畴,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占统治的范畴。倘若将资金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中占统治的范畴,由此引起的理论混乱是不难想象的。如果是一种偏爱,倒使人想起如下比喻:在拜金主义者眼中,月亮似乎就是一个硕大的银元;一座宫殿等于一定数量鞋油。因为两者都是同等数量的金币的象征。当然,这并不否认,即令是适用于几个社会经济形态的抽象范畴,一旦活动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它将取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形式规定性。但这一特点恰好说明,社会主义资金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形式规定性的受予者而非给予者。

其三,按照马克思对占统治的范畴的规定,资金作为占统治的范畴,将支配社会生产各个环节,决定社会生产关系各个方面。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生产,便成为围绕资金的社会生产,成为资金的生产、资金的流通、资金的分配、资金的消费。这叫人不可思议。进而,资金体现的生产关系怎样成为基本生产关系而起决定作用的呢?固然,此论者将资金说成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抽象和本质体现”[72]。由于这不是用科学分析方法所论证的结论,所以不仅难以服人,而且令人怀疑。

其四,正因为此论者完全套用资本范畴,因而致使资金不可避免地滑入资本运行的轨迹。这可以从此论者提出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名称化的资本主义范畴、经济形式等窥见。例一,在资本主义生产的现象上,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的产物,G-W-G′。这是掩盖剥削本质的最片面的现象。《资本论》分析了资本的运动形式,透过现象揭示出资本榨取剩余劳动的本质,从而证明: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社会财富(产品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过是劳动力发挥的结果中超出劳动力价值的超额价值。“资金”论者不恰当地认为是资本带来剩余价值,从而误入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陷阱;并让人们吃惊地看到:“资金带来剩余价值”[73]。马克思曾经将资本比作“圣父”。剩余价值比作“圣子”,现在则是同一“圣子”两个“圣父”。这不是只看直观现象不看内在本质,就是对劳动创造财富的忽视。例二,“资金”论者照搬货币资本的循环公式,作为资金运动的公式:

G-W< …P…W′-G′。(空格)

Pm

作者是忽略了马克思的下述论述:(1) “G-A一般被看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74]的前提是,“先有一定的历史进程,把原来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分开”[75]。表明的是生产两要素在分离的情况下,“通过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的转化,来完成这两个因素的结合”[76]。(3) G…G′,这一“货币资本循环,是产业资本循环的最片面、从而最明显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产业资本的目的和动机——价值增殖,赚钱和积累——表现得最为醒目(为贵卖而买)”[77]。例三,“资金”论者还直接将资本剥削劳动的一个血淋淋的范畴——“剩余价值”搬进社会主义经济中来,更使人迷罔莫解。对这个问题,拟在第八章结合其他问题展开分析,此处从略。

最后,还须指出“资金”论者的一系列矛盾:(1) 资本是一种关系,是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物支配人、统治人的关系;与资本类似的资金,怎样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人支配物,劳动支配一切的现实经济关系? (2) 资本在循环运动中依次采取(又抛弃)三种形态:货币在资本G、生产资本P、商品资本W′,相应地资本亦有三种循环形式:G…G′、P…P(P′)、W′…W′,为什么资金在运动中只有一种形态G,资金循环也只是一种形式G-G′?(3) 资金范畴的内容究竟是不是货币,如果是,那它就不成为普遍的、本质的范畴;如果不是,资金运动一般形式就不能成立:

G-W< …P…W′-G′ (空格)

Pm

中G-Pm·W′-G′,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难道G不执行货币职能?而且作者本人也承认,资金在一方面是物质的货币表现。为什么“奖金”论纰漏甚多,他们自己的一句话道出要津:“把资金提到主体范畴的高度来认识”[78]。

第三节 自主劳动范畴的历史命运

本章第一节考察了自主劳动的形成,分析了它的一般规定性;第二节考察了自主劳动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分析了它的规定性。于是,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自主劳动的历史命运如何呢?

本章第一节表明,如果从私有制社会与公有制社会相对立的角度来看,私有制社会的从属劳动或强制劳动,是对原始自主活动的第一个否定,而自主劳动又是对从属劳动或强制劳动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79]。这样,人们会问:原始自主劳动和自主劳动有何异同?

原始自主活动和自主劳动两个范畴,作为一般公有制社会的经济范畴,有其共同性。这一共同性就是两者都具有“自主”这一特性。首先,这两个范畴都反映了劳动者自主地占有劳动力的关系,即劳动力自主所有权关系。其次两个范畴都反映了劳动者集体公共占有生产资料、自主处置外界自然的关系,即生产资料公有权的关系。最后,两个范畴都反映了劳动者具有自主的劳动权。以上这些反映了劳动者对生产的安排、生产过程的管理、产品的占有与支配拥有平等的权力;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对自己(个人的自己和集体的自己)皆属必要的,而无为他人占有的剩余劳动。正是在这个本质的意义上,我们方可说,自主劳动是第二个否定,否定的否定。马克思说过,生产关系的“〔有些〕规定是最新时代和最古时代共有的”[80]。上述原始自主活动和自主劳动具有的共同性,就属这种情况。

列宁曾将以下两个规定纳入其著名的“辩证法要素”之中:“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的否定)”[81]。可见,回复,否定的否定决不是完全回到旧事物上面去。原始自主活动和自主劳动尽管存在着共性,但它们毕竟不是同一个范畴,它们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异。首先,自主劳动反映的是劳动者个人占有自身劳动力、劳动者集体占有集体劳动力的劳动力二重所有权关系。一个劳动者要从部落共同体中独立出来,需要漫长的历史进化;一个劳动者要真正占有自身的劳动力,需要一系列的历史变革。其次,两个范畴所反映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特点亦不相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基于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性、高程度的公有制;而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是基于生产力低下基础上的部落性的、低程度的公有制。前者是多元性结构的所有制;后者是单一性结构的所有制。再次,自主劳动反映的生产两因素的结合,是在一国范围内、社会性集体范围内的复杂结合;而原始自主活动反映的是部落共同体内的简单结合。自主劳动反映的劳动权,是劳动者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是劳动者劳动力质量提高的前提;原始自主活动反映的劳动权,是劳动者劳动力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是劳动者谋生的基础。前者的经济权力表现在按劳分配上;后者的经济权力表现在人均分配上。前者反映了劳动者自觉地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有计划地发展社会生产;后者反映了人们在大自然面前受必然性驱使,自觉地安排谋生劳动。

以上是从总的社会历史长河中私有制和公有制对立的意义上讨论了自主劳动和原始自主活动的异同。在劳动的社会生活史中,各个经济时期依次出现的劳动的各个特殊形态,只是该时期的特定历史范畴。也就是说,自主劳动只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历史范畴。要说明这一点,只须将其与相邻两个社会的劳动形态从本质上作一对比就够了。自主劳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即劳动关系的范畴,如果将其与相邻两个社会的劳动形态相比,会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首先,自主劳动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的自主劳动”[82]。它表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劳动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劳动成为有计划有组织的联合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隶属于资本、生产过程从而生产资料支配劳动者不同,社会主义条件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主人,自觉地支配生产过程、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其次,自主劳动又是一种谋生劳动[83]。在社会主义社会,由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权形式特点所决定,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劳动成为每个人谋得生活资料的手段,而且是唯一的手段。这种谋生劳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不劳者不得食、多劳者多得。必须指出,劳动的谋生性可从总体和个体两个意义上去理解。一切社会的劳动,从总体上看,都必然具有谋生性质[84];这个意义具有永恒性。但从个体来看,个人劳动却并不永远具有谋生性。把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只是对劳动者而言,只是存在着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劳动取得的某种性质。通常讲谋生劳动是指后一种意义。由于没有区分两种意义的谋生劳动,使得学术界每每为此争论。未来共产主义运动,对劳动者个人来说,不再具有为谋生的强制性,而是一种享受劳动[85],或者说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因为劳动在这里成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自主劳动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自为劳动特点,把社会主义劳动同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从本质上区别开来。自主劳动的谋生劳动特点,把社会主义劳动同共产主义的真正自由劳动区别开来。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自主劳动的谋生劳动特点同雇佣劳动有某些同一性,有计划有组织的自为劳动特点同共产主义劳动也有某些同一性。这充分说明了一个新的经济范畴的形成,不仅是对旧的经济范畴的批判、否定,也是对旧范畴的继承、保留;或者说,新经济范畴是对旧经济范畴的扬弃。

弄清了自主劳动的由来,它与原始自主活动的异同,它的历史暂时性,就不难理解其发展趋向。这是关于自主劳动历史命运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变革,劳动力二重性所有权因其个人所有权趋于消亡、劳动力集体公有所有权程度提高而合二为一、转化为单一的劳动力社会公共所有权,生产资料多元性公有制转化为单一的全社会公共所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不完全直接结合、集体内的直接结合,转化为全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结合。这样,全体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不是一个集体、也不是一个国家范围)计划、支配社会生产(社会劳动),分配劳动产品,社会主义社会也就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这时,自主劳动将转化为真正的自由劳动。对真正的自由劳动的基本规定,马克思有一段经典性概括:

“(1)劳动具有社会性;(2)劳动具有科学性,同时又是一般的劳动,是这样的人的紧张活动,这种人不是用一定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86]结合以上对自主劳动的分析和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对真正的自由劳动的基本规定可 理解如下:

第一,真正的自由劳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社会性有其丰富的内涵。首先,这种社会性不是指个别劳动在商品交换中借助货币而表现出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即劳动的间接社会性;而是指劳动的直接社会性,即劳动一开始社会总劳动一部分而进行计划、支配的那种性质。其次这种社会性是指本来意义的社会即全社会的性质。也就是说,劳动一开始就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不是在一个集体、一个国家的范围,而是在“大同世界”这个社会范围。再次,这种社会性,要求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每一部分劳动,不仅是有效劳动,而且是社会必要劳动,即既是社会需求的那种社会必要劳动,又是全社会平均劳动的那种社会必要劳动。再其次,这种社会性表现为,不是将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也不是将产品作为一个集体、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直接产品来生产,而是将产品作直接全社会产品来生产。最后,这种社会性表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是如下经济关系中付出的:全社会公共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全部劳动力,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结合,作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共同、平等管理社会生产。

第二,真正的自由劳动还必须具有“科学性”。劳动的科学性有如下一些涵义。首先,劳动的科学性是指旧式社会分工的消灭,劳动者不再终身或长期固定在某个或某些工种上;也就是实现劳动变换,个人自由全面地发展。其次,它是指实在劳动的总类十分丰富,在这些劳动种类中,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支配一切的劳动,各类劳动不仅完全平等,而且日趋融合。其三,它是指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与生产劳动融为一体,并日益与其他社会活动相重合。这样,劳动将真正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一种享受。其四,它是指不仅将各种不同的劳动结合起来,而且创造新的劳动种类,特别是创造新的劳动付出方式。其五,它还指劳动条件特别是劳动手段的科学化,即将科学的最新成果应用于生产劳动。最后,在总体上,劳动的科学性体现在对全社会的生产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上;也就是让社会生产劳动过程在最无愧于人类、无愧于科学的前提下运行。

在以上两个规定的基础上,马克思强调指出,即令是真正的自由劳动,它并不失去一般劳动的性质。这就是说,劳动的社会形式,无论其为低级的还是高级的,仍是一般的劳动,仍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仍是人类谋生的唯一手段。这说明,劳动作为人类创造生活所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永恒存在和永远不会被消灭的。

(《自主劳动论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注释:

[1] 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

[2] 马克思说:“所有制是通过生产自身才能出现的。实际的占有最初不是发生于对这些条件的想象关系之中,而是发生于对这些条件的实际活动、现实关系之中,即实际利用它们作生产者主观活动底条件”。(《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册,人民出版社111页)

[3] “处在幼年时代的人类不仅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力量十分薄弱,同时还经常受到猛兽的威胁。……脱离群体的个人就会成为猛兽的牺牲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4页)

[4] 这一观点系采用徐禾等著《资本主义前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一书成说。(参见《资本主义前的各社会经济形态》,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19页)

[5] 曼德尔:《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曼德尔在这里所使用的“剩余产品”概念,是从最广意义上,从对于社会来说多余的产品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它不同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以表达剩余价值的物化形态的剩余产品范畴。

[6] 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4页。

[7] 参见瓦罗:《论农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8页。

[8] 马克思写道:“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场给奴隶主,正如耗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雇佣劳动与资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8页)

[9] 列宁写道:“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页)

[10] 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89页。

[11] K·J·W·克赖克写道: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中,“作为控制系统的一项要素,人们可以视为下列各项组成的链:(1)感觉装置……;(2)计算系统,根据先前的经验……作出反应……;(3)放大系统……运动神经末梢与肌肉……;(4)肌肉装置……肌肉活动赖以产生外表观察得到的效应”(《英国精神病学杂志》总第38卷,第56-61、142-143页)。

[12]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5-76页。

[13] 《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4页。

[14] 《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526、530页。

[15]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88、381页。

[16]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9-904页。

[17]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88页。

[18]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下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12-113页。

[19]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3页。

[20]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03-708页。

[21] 参见同上书,第829-832页。

[22] 马克思说:“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3页)

[23] 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出现的合作制、联营制、经联社、村经济委员会,以及城镇的各种劳动服务公司,亦属集体所有制。

[24] 社会主义生产“赋予劳动者一种新的职能。劳动者须管理和操纵自动生产与自动控制的装备。……赋予劳动者以这种新职能的生产方式的变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胜利的前提之一”(乌布利希:《人民和平、福利与幸福的七年计划》,荻茨出版社1959年版,第48页)。

[25]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9页。引文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以后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其区分为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和第二阶段即共产主义阶段。

[26]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7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27] 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7页。引文中抽去对资产阶级社会的举例,特予说明。

[28] 《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6页。

[29] 马克思说:“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想的结果”(《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0页)。

[30] 《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6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31]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715页;《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7页。

[3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7页。

[3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35页。

[34] 《雇佣劳动与资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5页。

[35] 参见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5页。

[36] 《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20页。

[37]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672、906页;《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97页。

[38] 《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0页。

[39]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25页。

[40] 《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82、985页。

[41] 同上书,第891页。

[42] 《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470页。

[43] 《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95页。

[44]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7页。

[4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7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46] 同上书,第217页。

[47] 参见同上书,第214-217页。

[48] 马克思说:“商人资本……在资本支配生产以前很久就表现为资本的历史形式。”(《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5页)

[49]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3页。

[50] 参见同上书,第375页。

[51]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6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52] 我在本书“引论”中曾从社会生产四环节角度,描述了自主劳动范畴体系,这里不再重述。

[53] 《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2页。

[54] 转引自《在南共联盟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铁托选集(1974-1980年)》,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6页。

[55] 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2页;《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9、236页。

[56]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劳动(者)“被当作无机的生产条件,和其它自然之物处于同等地位,与家畜并列或成为土地底附属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07页)。而在资本主义工厂中,工人降为客体,“自动机本身是主体”(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60页)。

[57] 将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劳动的社会”,见诸于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87页。

[58] 1981年9月,我与朱玲同志曾在《自主劳动范畴初探》(载《全国经济学团体通信》1981年9月10日)一文中,提出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统治范畴。接着我们又撰文《自主劳动和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始点》(载《河南师大学报》1982年第1期),对这一观点作了发挥。对此,一些同志提出不同看法;这里将对其作一分析。

[59] 宋涛:《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25日。

[60] 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范畴》,《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61] 《〈资本论〉第一版英文看到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4-35页。

[62] 宋涛:《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25日。

[63] 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范畴》,《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64] 见本书第169-175页。

[65]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2页。

[66] 《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7页。

[67] 宋涛:《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25日。

[68]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35页。

[69] 参见魁奈:《谷物论》、《赋税论》、《经济表》、《经济表的分析》、《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219、234、308-319、331-367页。魁奈原文使用的法语Produit-net一词,Produit 为名词,意指产品:net 为形容词,意为纯净的。故produit net 即可译作“净产品”,又可译作“纯产品”。

[70] 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23-366页。

[71] 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范畴》,《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72] 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范畴》,《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73] 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范畴》,《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74] 《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6页。

[75] 同上书,第40页。

[76] 同上书,第37页。

[77] 同上书,第71页。

[78] 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范畴》,《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79] 恩格斯说:“否定的否定究竟是什么呢?它是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自然、历史和思维的发展规律”(《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80] 《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95页。

[81] 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9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82] 参见《怎样组织竞赛?》。《列宁全集》第26卷,第382页。

[83] 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2页。

[84] 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运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第一个小孩都知道的。”(《马克思致路德维希·库格曼(1868年7月11日)》。《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81页)“劳动是劳动者的直接的生活来源”(《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8页)。

[85] 恩格斯说:到了共产主义,“劳动就能恢复它的本来面目,成为一种享受”(《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78页)。

[86] 《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下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下册,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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