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人物的个人道德问题
最近有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该新闻说有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出台了一些考察干部的新规定:“对不尽社会义务、不孝敬父母、不关爱妻子儿女的官员”将不予提拔。对此,当地官员解释道:“我们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如果连自己的亲生父母都不孝敬,连妻子儿女都不关心,怎么能谈得上爱党、爱国、爱人民?怎么能担当起领导人、教育人的重任?我们实行这样的新规定,就是要通过全面考察,真正把表里如一、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这个措施引发了一些争论,许多人认为这种以“孝”为先的要求并不能拯救现在颇受争议的官员素质。更有学者称“孝”属于官员的个人私域,并引用哈耶克的话说,“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不自由的社会的标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确获承认的私域。”因此,把“孝”的内容写进官员选拔任用的规定,其实是政府对官员私域行为的干涉,是公权对私域的僭越。我觉得这样的评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是缺乏依据的。
在西方的政治理论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断不是引用一两个人的语句所能说明白的。而在现实的操作中,按西方现有的制度设置,一旦你选择为某一个公共权力部门工作,这就意味着你必须让渡你自己的部分个人权利,包括隐私权,道德问题当然更是其中的重点。官员的道德问题始终是评价官员是否适宜担任某一职位的重要指标。最高级别如总统选举自不待言,自从一个人准备竞选的同时,他就必须应对媒体和竞选对手最为严厉的挑剔,而道德方面的污点几乎是最致命的。有国外生活经历的人一般都了解,即使对一般的企业招聘人员来说,个人道德依然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你的诚信记录。因此,如果因不良的道德记录而被拒绝,是不会有人用“私人领域”这样的理由去争辩的。
与此相应,西方的学者,不断地探索如何避免政治人物借助公私分域来规避个人道德的约束。这也从深层揭示了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在道德要求上的复杂性。
儒家如何看待公私关系的紧张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儒家的论述是值得我们充分注意的。在儒家的社会政治观念中,理想的社会即是合乎人伦原则的人际秩序,而这个理想的实现与政治人物的个人道德修养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中国古代的官员选拔制度中,一直主张“贤者居位”,虽然从早期的察举制到后来的科举制度,选官制度越来越“格式化”,但是道德品评一直是特别重要的一环。
人们一般会认为中国政治的最大弊端是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混淆,而其根源则在于将属于个人领域的道德修养作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政治行为的基础,从而使“公”、“私”之间不能得到有效的区隔。但是这样的批评是长期以来对儒学简单化的必然结果,其实,在孔孟的论述中就开始关注个人的道德与公共规则之间所可能带来的紧张。比如孔子所讨论的“父为子隐”的原则。当然更有意趣的是,《孟子·尽心上》记载孟子与桃应的一段对话所揭示的公与私之间的困境。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编者:上文翻译成白话,意即,桃应问道:“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假如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那怎么办?”孟子说:“把他逮起来就是了。”桃应问:“难道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怎么能够阻止呢?皋陶是按所受职责办事。”桃应问:“那么,舜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把抛弃天子之位看得像抛弃破鞋子一样。他偷偷地背负父亲逃走,沿着海滨住下来,终身逍遥,快乐得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这则假设性对话的核心问题意识在于:如果“私人领域”的责任(舜是瞽瞍之子应保护父亲),与“公共领域”的责任(舜是天子应执行国法)两者发生了冲突,舜应当如何对待?是不顾国法来庇护父亲,还是遵守国法而大义灭亲?当然孟子选择的是一个两全之策,以保证公私之间的平衡。
清华大学的政治学教授贝淡宁在比较孟子和自由主义的相关论说时说:现有的社会正义理论并不能确当回答“家庭关怀”和“社会责任”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但这个问题却为各种自由主义思想所视而不见。而从孟子与桃应的对话中可以看到:儒家强调个人道德与家庭责任乃是驱使个人关心他人行为的一个重要根源,同时却拒绝赋予公共承诺的优先性。在儒家的信念中,相信个人的道德修养是担负起社会责任的基础,社会责任只能是个人品质的社会化,因此“忠臣出于孝子之门”。当然,儒家强调社会责任的道德指向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权利意识的产生,但这只意味着儒家应该发展权利意识,而不是将儒学否定了之。
规则应该建立在文化习俗基础上
儒学在当代社会被许多人重新谈起,为现代公共规则的建设提供了一种本土化资源。儒家传统一贯坚持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一致性,这是我们的文化积淀。
中国的近现代是一个“丧失自我”的阶段,体现在制度建构上,是“移植”西方,任何制度性的障碍被理解为否定传统不够彻底。因此,学欧美、学苏联,最终还是必须回到“中国特色”。对于传统价值与制度之间的关系,自休谟到哈耶克的理论最近广受关注,其核心问题在于强调制度和习俗之间的内在关联。中国人在“移植”西方制度一百多年后,才认识到,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有新的制度体系来与之适应,但是这些制度如果完全脱离本国的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规范(比如在法律名义下漠视人的正常的亲情而否定儒家的容隐制度),那就会影响制度本身的效率。最恶劣的是,制度规则和具体的行为脱离,在“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下,为个体和小圈子“服务”。
我并不认为回归儒学是解决现实中制度和行为之间的差异的唯一途径,但是,儒学在当代社会被许多人重新谈起,一个积极的意义即在于,这为现代公共规则的建设提供了一种本土化资源。一套有效的规则,是应该建立在文化习俗的基础上的,这是现代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儒家传统一贯坚持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一致性,重视家庭的责任对于个人产生社会正义的关键作用,这是我们的文化积淀。如果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使其成为现在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吸取几千年官员选拔制度中的有效成分,这也是制度建设的本土化的重要探索,应该充分肯定这样的制度建设。
现在有一些人借用西方一些学者的只言片语,借口区分私人道德和公共领域,漠视个人的道德修养,在实际上只可能成为日渐崩溃的官员道德状态的辩护词。如人们开始提出“哪个贪官没有情妇”这样的问题,难道说,“贪污”才是“公共领域”的问题,而“包养情妇”则是官员的“私人道德”问题吗?
在更为完善的舆论和选拔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一些地方开始用更多的层次来考察干部,包括考察官员道德。而这些措施中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价值,绝对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孟子说:“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用之。”但愿这并不是发思古之幽情。南都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