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讨论剥削,首先要讨论私有制。在现代社会,私有制是否有必要存在?是否合理?这是两个必须回答的问题。私有制激发了个人投资的热情,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同时也产生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社会主义消灭了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经济,旨在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的公平正义,但在消灭了因占有生产资料产生的剥削的同时,又产生了权力的异化、腐败等所产生的权力剥削。本文认为,在现代社会,私有制、公有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本文将剥削定义为利益分配严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是否存在剥削,关键是看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关键在于利益分配的机制是否公平合理,而分配机制的公平合理,依赖于一个真正民主的政治体系和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的思想体系的形成。要实现这一切,劳动者阶级必须组织本阶级强有力的代言人集团与强势集团进行政治协商和讨价还价。
关键词:剥削 利益分配 私有制 公有制 改良与革命
一、在现代社会,私有制是否有必要存在?是否合理?
剥削理论,源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即除了劳动之外,其它要素如生产资料等都不创造价值;剩余价值的核心在于资本家以劳动力的价格购买劳动力但劳动力创造的价值超过其被购买的价值,超过的这部分价值即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的占有。由此,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的占有了工人的剩余价值,这种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就是剥削。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对剥削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正是由于资本家阶级的剥削,使工人阶级的生活极为贫困,而资本家却过着奢侈的生活。这一切,都是由剥削造成的,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被予以否定。而之所以存在剥削,是因为经济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贪婪性和扩张性,在一个经济资本稀缺的社会里,拥有经济资本就拥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资本家正是用这种较高的社会地位迫使工人“自愿”的以极低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以,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私有制。私有制是产生剥削的源头,是产生种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万恶之源。只有消灭了私有制,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劳动力创造的超过自身价值以外的部分,归全民所有,由全民支配,就没有了剥削,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即无必要也不合理,必须推翻这种制度。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是一种革命的学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家阶级残酷的剥削劳动者阶级,社会不仅存在严重的二极分化,而且劳动者阶级的生活极为贫困,挣扎在死亡线上,资本家阶级和劳动者阶级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矛盾。马克思是无产阶级的理论家,他认为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说,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终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被否定,在公有制下,生产力才能获得无限的发展,既然私有制必定要灭亡,而且已经造成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如此尖锐和对立,那就只有彻底的否定私有制制度。为此,马克思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在现代社会,私有制是否有必要存在?是否合理?
列宁和毛泽东领导的共产党,分别实现了马克思建设公有制经济的理想,建立了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并由此影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主义阵营。从公有制发展的几十年经历来看,单纯的公有制对生产力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单纯的公有制经济也产生了严重的弊端,影响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一是在单纯的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计划的紊乱和低效率,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主义阵营中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超过发达或中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基层的工人、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未能超过这些国家,这固然与各国的经济历史基础有关,但主要还是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不如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另一方面,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却产生了权力剥削。在公有制下,生产资料属全民所有,但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这些资产,需要代理人——组成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大小官僚们来具体管理,劳动者阶级所让渡给官僚们行使的权力,原本应当按照劳动者阶级的意愿来行使,但在具体的运做过程中,却被严重的异化,成为劳动者阶级的对立面,尽管这些官僚中有像周恩来、焦裕录等一心为公,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无私奉献者,他们也未能从整体上改变官僚们的权力异化。事实上,当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前苏联人民上街高呼“要苏联、不要苏共”时,这种权力的异化,权力剥削已走到了极端的尽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无法再实现,这与马克思要建立公有制社会的初衷完全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苏共或者用武力镇压人民而强迫其服从统治,或者下台,而采用前者手段,则共产党有无存在的必要?社会主义有无存在的必要?
单纯的公有制所产生的种种弊端,计划的紊乱和低效率,权力的异化、官僚主义、腐败等的产生也是一个极难解决的事情,它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世界范围近几十年的社会发展来看,私有制至少在目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有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至于在一个国家的具体某一发展阶段,公有、私有各自应占有的比例和如何分布,应当从具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目前应当鼓励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竞争相互发展,而非“国退民进”。发展私有企业,鼓励个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总量;发展国有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在目前企业经营价值观念出现严重紊乱,社会出现严重不公正的今天,发展国有经济有其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因为国有企业更易于贯彻执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实际贯彻执行。
二、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力资本共同产生剩余价值——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应当公平的进行分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就是剥削。
既然在目前私有制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自然产生了生产资料是否也产生剩余价值和对剩余价值进行分配的问题。在一个具体的企业中,需要投入的生产要素有生产资料资本和人力资本二大类。投资就要获得收益,尤其是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如果盈利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无关,亏损要由其承担,这就不合理了,显然也就没有人愿意去投资。所以,从生产要素的构成上讲,所有参与生产的要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利益分配,这才是合理的。关键在于什么是“相应”的利益,其具体数额和比例如何确定。
如果承认私有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人力资本都应当参与由其产生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应当至少达到当代人类社会生活所应有的道德水平,否则,极端的利益分配不公就是剥削。如此,在允许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公平的利益分配是正常、合理的;轻微的分配不公需要进行协商和改进;极端的分配不公则是剥削,需要被否定。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在现代社会依然有旺盛的生命力,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资本家与雇佣工人在利益分配上各自总是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斗争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是永恒存在的。然而资本天然的贪婪性和扩张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生产资料依然稀缺的属性,决定了拥有生产资料的的人——资本家拥有极高的社会地位,资本家用这种极高的社会地位迫使雇佣工人“自愿”的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劳动力,使利益分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从而产生剥削。中国目前大量的“血汗工厂”、山西“黑砖窑”等等,是典型的剥削,需要被否定。
三、如何衡量利益分配是否合理?
生产要素分为二大类。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本。生产资料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厂房、设备、土地、货币等,人力资本包括:1.普通劳动力资本:提供普通的体力劳动和一般的技术知识,如一般的体力劳动工人、普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人力资本;2.高级经营管理、技术知识等人力资本:提供重要的经营管理、社会资本、技术知识等,如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所提供人力资本。各种资本都应当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如何进行公平的利益分配?这个数字和比例比较难以确定。但至少应当达到如下的标准:
超额收益=收入总额—原材料等物料成本—折旧费用—生产资料折算成货币后存放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雇佣工人(包括管理人员等)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各种税费(不含所得税)—其他成本
利益的分配有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二种。从绝对标准的角度分析,在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情况下,资本家获得的利益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已经投入的生产资料的折旧费用。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价和安置费用为10万元,假定按10年进行折旧(折旧年限由国家规定),每年的折旧费用为1万元,这1万元计入生产成本,归资本家所有,属于收回投资成本;二是资本家至少应当获得其投入的生产资料折算成货币后,存放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因为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失败,投资人要承担损失,如果盈利,投资人就至少应当获得生产资料折算成货币后,存放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否则投资人就没有必要冒风险进行投资。这两部分收入是投资人在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情况下应当获得的最低收入,否则即不合理也不公正。三是对超额收益的分配,资本家往往通过独占超额收益而对工人进行剥削。
雇佣工人所提供的人力资本,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首先劳动者本身每天都必须消费一定数量的食品、服装、住宿等费用,这个费用是劳动力所必须获得的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如果低于这个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劳动者就无法生存,也就无法连续的提供劳动力资本。因此,低于这个最低生存工资收入,是严重的剥削。其次,对企业的超额收益,雇佣工人也理所当然的应当参与分配。中国目前的“血汗工厂”、山西“黑砖窑“等,都是低于最低生存工资收入,无超额收益的分配,是严重的剥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应当使劳动者获得当代社会应当达到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依次序上升。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交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实现的需要。①在人的需求的五个层次中,生理和安全需求是低层次的需要,是人的本能的对生命延续的需求。在同一个时代,大部分人的对低层次(生理和安全)的需求构成了社会平均的低层次需求水平。也就是说,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必须满足人的生理和安全二个最基本的需要且应达到当代应有的水平,否则,这种剥削就应当被彻底否定,不论是通过讨价还价的社会改良还是暴力革命,总之应当被否定。事实上,如果个人与社会平均的低层次需求水平之间的差距过大,其满足程度过分的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会使人产生强烈的对低层次的需求,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前苏联和中国在上个世纪中叶前的暴力革命,都起因于在这种利益分配中,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所得不足以维持最基本的生理安全需要而被迫参与暴力革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也大都源于此。
劳动力资本的最低生存工资收入,至少应当满足他本人及必须抚养的亲属目前以及将来的基本生活需要。一个劳动力假定从20岁起工作(最低18岁),工作至60岁退休,他的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包括福利收入)的绝对值至少应当超过他本人活到终年(假定80岁)以及他必须抚养的子女至18周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必须抚养的人的生理、安全需要所必须的费用,这个生理安全需要包括必须的食物、住宿、衣着、医疗、教育、交通等费用。
就目前中国社会而言,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级: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由分化为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三个子阶层。国家管理人阶层,即由国家权力的实际控制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在1999年,这个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2.1%。资本家阶层。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和实际控制者,主要由大、中资本家组成。在1999年,以大、中私营企业主构成的资本家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0.3%以下。中产阶级——即中间阶层,这个阶层的划分至今不很明晰,有些模糊。中间阶层的划分既有职业的成份,又有收入、消费等方面的含义。从来源上看,包括“传统的中产阶级”:小私营企业主、发展较好的个体工商户等和“新中产阶级”: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典型的如大、中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中、高级公司职员、大学教授、高级专家、自我雇佣的小私营企业主、持股人、企业承包人、高级营销人员、知名律师、中介行业的投资人、体育明星、歌星等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7%左右。劳动者阶层。这个阶层的共同特征是以劳动为生。这个阶层被细分为三个子阶层:贫困型、温饱型、发展型。贫困型:不拥有任何稀缺资源,只拥有甚至不拥有过剩的劳动力资源。主要指贫困山区的农民、年老体弱和无技能的城市下岗职工、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10%左右。温饱型:不拥有任何稀缺资源,只拥有过剩或一般的劳动力资源。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以体力劳动为生。典型的如一般企业的产业工人、服务行业中的普通服务员、建筑业的民工、自给自足的农民、小个体户、普通营业员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70%左右,是社会的主体。发展型:拥有部分稀缺资源,是指智力型劳动者,他们是劳动者阶层的最高层。典型的如技术工人、公司中的普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中介行业中的一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教师等。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10%左右。整个劳动者阶级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90%左右,中产阶级占7%左右,国家管理人占2.1%,资本家占0.3%以内。②
在劳动者的三个子阶层中,发展型劳动者一般能够获得这个最低生存工资收入,没有参与或少量的参与一些超额收益的分配;温饱型劳动者从整体上来说,处于最低生存工资收入的边缘地带,他们的收入没有完全解决他们自己及必须抚养的亲属的基本的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他们只是解决了目前的吃、穿问题。生理和安全二个最基本的需要没有达到当代应有的水平;至于贫困型劳动者,他们没有达到最低生存工资收入的水平。因此,整个劳动者阶层不同程度的都受到剥削。
对强势阶级来说,他们不存在最低生存收入的问题。他们参与了超额收益的分配,只是各自所占的比例不同而已。
从相对标准来说,在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情况下:
资本家应当获得的利益=折旧费用+生产资料折算成货币后存放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分配的超额收益
雇佣工人应当获得的利益=雇佣工人(包括管理人员等)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分配的超额收益
对超额收益如何分配才能算是公平正义?才能算是没有剥削?这个具体的比例比较难以确定,有学者认为:法律应将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由“是不是劳动所得”转换为“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 剥削,当指一切背人所愿的无功取酬、超功取酬行为。判定一种行为为剥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是无功取酬、超功取酬的行为。任何获利的行为,只要是以功取酬、功酬相当,不管是不是劳动所得,都不应看作剥削。(2)必须是采取了胁迫、欺诈、偷窃、贪占等背人所愿(即对方非自愿)的手段。③但如何确定这个“以功取酬、功酬相当”的比例?如何确定真正的“自愿”?这是一个难题。当今的“血汗工厂”,从表面看都是工人“自愿”去的,没有或很少有人被抓进去干活,但毫无疑问,“血汗工厂”的工人不能算是“自愿”,只能说是“被迫”!被生活所迫。
这种超额收益的分配,仅从分配机制来说,中国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投资人投资办律师所,购买房屋或租赁房屋、购买办公设施等作为生产资料的投入,受聘律师则投入自己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等)和知识资本。目前利益的分配大体有二种,一是按比例分配,律师按收费的75%左右提成,律师所留25%左右,各自承担各自的税费等支出;二是律师个人向律师所交纳固定的费用,如一年1—2万元等,剩余部分全部归律师个人。如一个律师一年的收费总额为10万元,按比例提成,律师个人分得7.5万元,律师所分得2.5万元,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税费,办公费用,包括律师所的后勤、办公人员工资等全部由律师所承担,律师所向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后勤服务。如果按固定费用交纳2万元,则律师所得为8万元,其余同上。如此分配比例,仅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说,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这也是由于对律师所来说,生产资料——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提供是次要的生产要素,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律师个人的社会资本和知识资本,因此律师个人获得了较高的分配比例。但对一般的工厂而言,如何对超额利益分配才能算是公平合理?才能算是没有或者是轻微的剥削?按照“以功取酬、功酬相当”的说法,生产资料目前依然是重要的生产要素,经济资本依然稀缺,在一般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似乎一般劳动力资本的提供者所获得的低工资是“合理”的,因为也没有人强迫他去“血汗工厂”工作,是他“自愿”的行为,当然,山西“黑砖窑”另当别论。
毫无疑问,一般劳动者在“血汗工厂”工作的“自愿”行为,绝非出自他本意的“自愿”,而是被迫,被生活所迫的行为。这就有必要讨论产生被迫“自愿”的社会环境是否合理和公正。如果产生这种被迫“自愿”的社会环境是不合理、不公正的,那么“血汗工厂”的利益分配就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是剥削,应当被否定。
四、劳动力资本的价格应当是劳动者真正自愿接受的价格,而非被迫接受,被迫接受低工资则表明存在剥削。
目前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的低工资,其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历史上看,在公有制期间,在国家包医疗、退休、免费教育等福利以及在建设全民自己的公有制国家的政治召唤下,中国实行了低收入、高积累的方式发展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后,随着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国家(通常是由企业)包福利的做法当作包袱被甩掉,而一般劳动者的工资上涨,却没有相应的全额弥补这些必须的福利费用,加之物价的上涨速度超过一般劳动力的工资上涨,使得温饱型劳动者基本处于刚刚解决了吃饭、穿衣的基本需要的状态,对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需要尚未完全解决。至于贫困型,吃饭、穿衣的基本需要尚未解决。一般劳动者低工资的第二个原因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随行就市,劳动力作为商品,也理应如此,但目前极不正常的是,资本家阶级可以决定他们自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而劳动者却不能决定他们提供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单个的劳动力个人不可能与强势的有组织的资本家阶级对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和超额利益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分配。劳动者阶级惟有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形式进行讨价还价,才有可能对最低生存工资收入和超额利益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分配。利益分配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相互交叉的问题。经济学只能称为政治经济学,而无绝对单纯的经济学。原因很简单,因为经济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而人是分阶级的,利益分配是不同阶级之间政治协商和政治斗争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不仅没有强有力的进行干预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反而在所谓“稳定”的政治口号下压制劳动者组织起来进行谈判。
在市场经济中,工人应当有自由结社的自由,通过自己的组织集体进行讨价还价或者采取更为激烈的方式——罢工,这是极为正常的事情。前不久法国行业工会举行大罢工,之后意大利的工会组织也组织罢工维护工人的利益,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深圳市政协委员、市工会副主席王同信也认为市场机制下罢工是正常的,可惜这样的工会干部、政府官员实在是稀缺。中国工会目前的现状从整体上说是名存实亡,在大部分中小私营企业中名也不存。工会如何能代表工人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协商最低生存工资的数额和对超额利益的分配?没有经过讨价还价而由资本家单方面决定的工资数额如何能算是工人“自愿”的接受?没有真实自愿的接受,当然就是剥削,应当予以否定。
五、改良还是革命,取决于强势阶级对弱势阶级利益的态度。
社会的进步方式有二种,一是社会改良,二是革命。改良是循序渐进的变革,革命是天翻地覆的变革。世界历史表明,妥协是民主的象征,是政治解决阶级矛盾的唯一有效和良性的方式,是民主的象征。但能否达成妥协,取决于强势阶级的态度。前苏联的沙皇政府和蒋介石政府代表的强势阶级,无视劳动人民的利益而终被推翻。而西欧、北欧各国则推行福利国家制度,建设福利社会,缓和了阶级矛盾,使这些国家在一片吵闹声中发展起来。虽然不能说西欧、北欧就没有剥削,但这种剥削至少能被忍受或认可而存在下来。这里横向比较可能更能说明问题。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看。以出卖最少的劳动力成本获得最高的工资收入,应当是劳动者阶层追求的目标。目前我国总工资占GDP的比例为40%左右,资本主义国家为50—60%之间,在新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美国,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④瑞典的劳动所得(工资加雇主为其支付的相当工资总额约40%的社会保险金)与资方所得(利润加折旧费)相比,在二次大战战后初期为1比1,六十年代为2比1,七十年代为3比1,八十年代为2比1,有些年头甚至达到4比1。⑤中国的这一比例恰恰相反,2004年为0.65比1。⑥
中国的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之所以接受如此极低的工资收入,与西欧、北欧不同,中国的劳动者阶级没有被有效的组织起来,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代言人为他们争取权利。这种表面上的接受是一种极不公正的社会现象,是被迫而非自愿,它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危机。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允许他们组织起来讨价还价而解决矛盾,当这种积怨不能被解决而矛盾激化时,一个微小的震荡将会使其以一种不可控制的方式爆发,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在混乱中则无法进行政治协商和讨价还价,只有打倒或被打倒。
国家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对外安全,一是对内安全。对外安全就是抵御外寇,对内安全就是建设福利社会,缓和阶级矛盾。遗憾的是,中国目前对福利社会的共识远未形成。右翼学者否定福利社会,认为高福利将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他们无视劳动者阶级的利益,也无视社会的真正安全与民主,无视阶级矛盾的激化,他们用强权维护稳定。而左翼中的相当一部分坚持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应当以公有制为主,问题自然得到解决。如此,在理论上形不成,社会实践就无从谈起。
就中国目前现状,完全消灭剥削不现实,但必须限制剥削、减少剥削。在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中大幅度的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所占的比例,逐步达到与北欧国家接近的水平,目前劳动所得与资方所得的比例至少应调整到1比1,逐步调整到3比1左右。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很少有低于1比1的。而要实现这个较为公平的比例,就首先要允许劳动者阶级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与强势阶级进行政治协商和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各方都能基本接受的妥协意见。如此,才有可能算是自愿而非被迫。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是劳动人民的政治组织,理所当然的应当旗帜鲜明的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平衡各阶级的利益分配,这在目前是十分紧迫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国 弗兰克•戈布尔(Frank Goble)著 《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 译者 吕明 陈红雯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年)
2.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四个阶层的划分与阶层矛盾》 《中国社会学网 》2007-9;
3. 杨英法《论剥削的观念转型及法律界定》《学说连线》网 2008-03
4.邓聿文,《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是初次分配》,网络,《人民网》,2006年08月02日;
5.高锋,《瑞典社民党的理论、政策创新与瑞典历史变迁 》 网络《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2005年5月22日发布;
6.《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