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主的核心原则是多数人统治,能否实现民主的关键问题是人民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选举、监督、罢免代理人的权利,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是公民尤其是位于社会中下层的劳动者阶级是否真正能够有效的行使选举、监督、罢免权的基础。
关键词:民主 基本权利
一、民主的核心原则是多数人统治,能否实现民主的关键问题是人民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选举、监督、罢免代理人的权利。
何谓民主?民主就是以民为主,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从公民的权利角度看,从积极意义上讲,民主就是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现代民主就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大多数人的统治;从消极意义上讲,民主意味着没有特权。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物的权利。现代民主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服从多数”,又称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正常的政治行为中,是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有无民主意识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虽然不一定能达到“最好”,但一般却可以防止发生“最坏”。民主的第二个原则是“遵循程序”原则,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得到表现和确认。民主的第三个原则是“保护少数”,这个原则要求,只要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就应当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应当充分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民主的这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主的完整体系。①
如何才能真正实现以民为主?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人民必须将这种管理权让渡给代理人集团行使。然而人民在让渡了这种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之后,代理人并不一定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去行使管理权。代理人集团在掌握了国家权力之后,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这个集团有自身相对独立的价值目标体系,有相对独立的利益需求,这种独立可能产生权力的异化而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当实行集权统治时更是如此。如此,人民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选举、监督、罢免代理人的权利就成为能否真正实现民主的关键。
1945年,毛泽东对黄炎培说,对于那种因腐败而引起的兴亡周期,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够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前苏联在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的努力下,建成了第一个理论上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的本意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平等的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权利,然而事与愿违,仅仅过了七十多年,当前苏联人民上街高呼“要苏联、不要苏共”时,前苏共——苏联人民的代理人集团就早已不再代表人民的利益,代理人早已因异化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有学者认为前苏共亡党亡国是戈尔巴乔夫的政治体制改革失败所造成的,是戈氏放弃前苏共对国家的领导权惹的祸。然而当前苏联人民对前苏共的专制集权统治极度不满时,靠强权专制维持苏共的统治,则苏共存在的意义何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意义何在?权力的异化造成的恶果如此之强烈,使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
中国的改革已进行了三十年,政治体制已严重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如何改?一些自由主义人士想起了戈尔巴乔夫、想起了南非的德克勒克、想起了台湾的蒋经国先生。正是这几个不贪念权力的人主动放弃专制统治,使前苏联、南非、台湾走上多党制和选举的道路,一些人期望中国大陆出现戈尔巴乔夫式的人物。
戈尔巴乔夫在1990年1月说:“我认为实行多党制并不是悲剧”,2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放弃苏共一党制原则,3月,苏联第三次人代会修改了规定苏共是社会领导力量和政治体制核心的宪法第6条。至此,前苏联结束了集权统治。戈尔巴乔夫的放权的确使前苏联走上了多党制和选举的道路,但正是在这种巨变中,那些掌握权力的官僚乘机中饱私囊,瓜分了属于全体公民的国有财富,社会底层的人民——普通的工人、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社会和人体一样是个有机体,发生巨变总是难以承受的。可以预见,如果中共现在放权,那些已经和不法资本家勾结在一起的官僚,大大小小的陈良宇、成克杰、胡长青们,将把中国变成他们的乐园,失去了监督的陈良宇们,将会把现有的国有资产瓜分完毕,并使中国成为一个权贵经济的社会。叶里钦时代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中国为什么可能也会如此?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占2.1%)、资本家(占0.3%)、中产阶级(占7%)、劳动者(90%左右),其中劳动者又分化为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三个子阶层。②在四个阶层中,劳动者属弱势群体。中国的政治体系现状是三缺一,劳动者阶级在整体上处于正式的政治体制之外,劳动者阶级目前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不可能与强势的有组织的集团对抗。大至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小至劳动合同的签订,他们都不可能真正与强势集团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共放权,不可能使中国走向真正的民主选举,只能是产生官僚与资本耦合的权贵经济社会。中共的放权将便宜了陈良宇和张荣坤们,而普通劳动者阶级将一无所获。
二、民主应当从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做起。
民主的核心原则是多数人统治,戈尔巴乔夫的放权并未使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获得了平等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权利,因为普通民众在无组织状态下不可能真正有效的行使政治权利。因此,民主应当从基层做起,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能否真正实现民主的关键问题是人民尤其是劳动者阶级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选举、监督、罢免国家和社会管理人的权利。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是公民行使选举、监督、罢免权的基础。
言论自由总是和新闻、出版自由连接在一起,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社会能够实现民主,没有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控制社会舆论的是统治集团和主流学者们的价值观念体系,非主流的则被排斥在正式的舆论外,连最基本的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如何实现平等的享有民主权利?
结社自由。结社是个体经过组织起来获得个人无法获得的利益的主要途径。不论选举还是被选举,以及监督、罢免权的行使;不论是制定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单个的个人都不可能与强势的有组织的集团对抗。
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首先,从选举的提名来看,各政党、人民团体是正规的组织,依靠组织的力量,容易推选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使候选人在选举中获胜。而劳动者阶层的选民和人大代表个人,需要个人联名,没有组织可以依赖,其次,选举法规定了推荐人必须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民及代表个人很难完成这一工作,况且选民、人大代表各自为政,很难推荐出被多数选民或代表认可的候选人,由选民或人大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很难在选举中获胜。正规组织在选举中比无组织的个人有绝对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选民或人大代表的投票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的,这种方式限制了选举的效果,无法选出自己信任的代理人。劳动者阶层作为社会的底层和弱势群体,更无法获得候选人的具体情况,选举本阶层的代理人也就不可能了。第三,从监督和罢免制度来看,《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举的代表。问题在于选民或人大代表个人如何才能知道自己所选出的代表是如何履行其代表职责的。没有强制人大代表必须定期向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介绍他的工作情况,即使原选区选民知道代表的工作情况要罢免他,没有组织的依靠和联名,也无法实现其罢免权,实际上,只要当选的人大代表不要违法犯罪,就不会被罢免,监督和罢免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总而言之,无组织的个人不可能有效的行使选举、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中国的劳动者阶级目前的状况是一盘散沙,工人有一个名存实亡的工会组织,这个组织在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中是不存在的,并且工会组织显然不能涵盖全体劳动者。劳动者阶级中的个体户、下岗无业人员以及农民等,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政治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而强势集团,资本家及其附庸中产阶级,有民主党派、工商联、商会等组织。如果劳动者阶级没有结社的自由,等于实质上剥夺了他们参与包括选举、被选举、监督、罢免权在内的基本政治权利。劳动者阶级的碎片化状态避免了劳动者阶级与强势阶级进行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抗,使社会从表面看起来一团和气,但阶级矛盾因为没有通过政治协商而相互妥协解决,使阶级矛盾被积累下来,而积累矛盾无异于积累炸药。
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直接有可能参与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事件的大部分人是劳动者阶级,他们因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告状无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这种较为激烈的非暴力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和抗议。很明显,如果没有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他们就失去了最后一个非暴力表达的途径和方式。其结果无非是在沉默中死亡或者在沉默中爆发。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以及选举、监督、罢免权,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民主的基础,是公民社会的基石。没有或者欠缺这些基本权利,民主——多数人的统治就只是一个梦想,是纸上谈兵而无实质性的意义。如果欠缺这些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直接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那只是一场政治闹剧。
民主应当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做起,在完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从基层组织的直接选举做起。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直接选举是世界历史的潮流,中国当然也不能例外,中国应当有一个日程表和程序来实现直接选举。使人民看到希望并按程序步骤如期进行,避免发生巨变使社会陷入动荡不安之中。如三年内实现街道、乡镇一级的直接选举、五年内实现县级直接选举、十年内实现省级直接选举、十五年内实现国家领导人的直接选举。
如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一部分人的特权而非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的时候,民主也就只是这些少数人的特权,中国目前的现状是强势集团拥有话语权,享有政治支配权和经济支配权,而占人口90%的劳动者阶级在整体上被排斥在正式的政治体系外,民主对劳动者阶级来说也就只是一纸空文。要改变这一切,就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使劳动者阶级真正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充分的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进而平等的参与包括选举、被选举、监督、罢免在内的各项政治活动,使民主真正成为以民为主,使民主真正成为多数人的统治。
参考文献:
1、赵震江、付子堂著 《现代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一版,第375-376页;
2、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四个阶层的划分与阶层矛盾》 中国社会学网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