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德刚:试析剥削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164 次 更新时间:2023-08-1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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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刚 (进入专栏)  

 

剥削一词是我们经常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剥削问题是一个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属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础部分,也是多年来我们没有完全搞清楚的问题,目前干部群众对此困惑颇多,需要深入研究。

马克思主义过去强调剥削,是为了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阶级对立,为了推动阶级斗争和革命,破坏资本主义旧世界。这是促进原始的、野蛮的资本主义向现代的、文明的资本主义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功不可没。

现在,情况不同了,特别是在中国,我们的主要任务,已经不是推翻旧制度的革命和阶级斗争,而是创造新社会的建设特别是经济建设。为了建设新社会,我们必须充分动员和紧紧依靠社会一切积极力量,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新科学地认识剥削问题,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对待各种人们包括各个社会集团的行为,保持正确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当然,问题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本文试谈一些个人认识,力图使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笼统、混沌状态的剥削概念,尽可能清晰、明确起来,以便于人们检验其正误真伪。

一、剥削概念的内涵

界定剥削概念的内涵,需要考虑以往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集中体现在《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有关条目中。

《辞海》对剥削一词的解释是:“①压榨;侵夺。……②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①]《现代汉语词典》对剥削的解释大致相同:“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主要是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来进行的。”[②]

据此,可以将剥削概念的内涵确定为:“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或财产的行为。”这个定义表明,剥削的对象是“别人的劳动或财产”(“财产”比“劳动产品”宽泛,更为适用),因而是一种经济行为,要害和实质则是“无偿占有”,这也正是剥削的本义。人们对这个界定不会有大的异议,可以先确定下来。至于它是否只能以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手段,或者说私有制是否必然存在剥削,《现代汉语词典》已经不很肯定,“主要是”三字业已表明了这一点,笔者也认为其中存在可疑之处,因此,本文不将它纳入剥削概念的内涵,留待下文分析。

剥削是一个贬义词,它指称的是一种应当否定的负面社会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确认某人存在剥削,几乎等于宣判了该人政治上的死刑,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我不赞成有的同志所主张的“剥削是一个中性概念”的意见,因为它同迄今为止我们的几乎所有认识成果(包括我们确信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消灭剥削)相矛盾。

二、剥削概念的外延

问题主要在于,如何把握剥削概念的外延。根据社会实际生活,我认为,剥削现象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类情形:

一是超经济掠夺,即凭借暴力或权力进行的抢夺。其条件是,剥削者拥有一定的暴力或权力,并且以这些暴力或权力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例如,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特权的奴隶主或地主,强迫奴隶或农民为他们无偿进行劳动或缴纳高额捐税。这类剥削行为通常都是赤裸裸的,具有公开性。

二是贪污盗窃,如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偷漏骗税、走私贩私等等。这类剥削行为一般都表现为非法行为,只能偷偷摸摸进行,具有隐蔽性。我国目前的腐败行为多半属于这一类。这种剥削行为,并非必需以私人财产为手段,完全可以搞“空手道”,这是本文不将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纳入剥削概念内涵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人认为,这类行为是犯罪,不能算剥削,但是,从经济角度看,这类行为确属“无偿占有别人的财产”,应当归入剥削,虽然这里的“别人”可能是国家以及某种社会实体。

以上两类行为,都是典型的不付任何经济成本的巧取豪夺,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或财产,属于剥削。

三是不等价交换(不平等交换),即在市场交换中,一方无偿地占有了另一方的部分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谋取“暴利”的行为。例如,某些企业利用垄断价格(特别是行政垄断价格),来赚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种是经济上的“欺诈”行为。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骗取利益,违反经济合同从而侵占对方利益,一些企业主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应得待遇(正常劳动保护、保险和其他福利),等等。这些,显然都是不平等交换,存在剥削。而这些剥削的主体,既可能是私有制的企业主,也可能是某些公有经济的领导者及其群体。这也是本文不将私人占有制纳入剥削概念内涵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至于平等交换(即等价交换)有无剥削,这是问题的难点,需要予以重点分析。

三、等价交换有无剥削问题

从实践上考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里,我们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即等价交换原则。假如说等价交换中也有剥削,应予反对,就会同我们的实践完全相悖,即在行动上要维护等价交换,而在理论上却否定等价交换。同时,还会出现对待私营企业主等一些人的矛盾态度:既承认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甚至允许其中的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又把他们看作是剥削者,亦即当作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异己力量。解决这个现实矛盾的基本出路,只能是根据事实和实践要求来矫正和发展理论。列宁曾经指出:“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③]因为理论是反映人们的实践并且为其服务的,所以,在认识和评价各种事物时,都必须着眼于实践的需要。

当然,仅仅讲到实践的需要是很不够的,还必须从理论上作出有根据的科学分析。

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等价交换中存在剥削。其首先的也是最主要的论据是,等价交换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使价值增殖(所以叫作不变资本),只有被交换的特殊商品——劳动力,其使用价值是创造远远高于其本身的价值,即能够自行增殖,存在着自身价值同其使用所带来的更大价值的差额(所以叫作可变资本),因而,一切资本所带来的利润,都是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属于剥削。

实际上,生产资料并非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使价值增殖。这里只举两条论据:其一,在不同的土地上耕作,虽然付出同样的劳动,但收获是不同的,在单位农产品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定的前提下,好地会带来更多的价值,其中,土地本身的增值作用不可否认。扩大开来说,先进机器的使用通常也会成10倍、100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带来超出于它本身的价值,这也是人们愿意采用它的原因。否则,谁还会劳而无功甚至甘冒风险地使用先进机器。其二,许多劳动工具特别是“机器人”可以代替人的部分劳动(从笨重和简单的体力劳动到灵巧和复杂的脑力劳动),发挥着同劳动相似的作用,二者具有一定的等价性。为什么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而代替人劳动的那些劳动资料就只能转移价值呢?对此,我已在多篇文章和著作中比较详尽地论证过[④]。所以,资本所有者所得到的回报,在一定范围内,应当看作是正当的和合理的。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个人占有的财产会愈来愈多,在满足即期消费之余,人们必然会把一部分财产作为投资,享有它所带来的回报,这会成为愈来愈普遍的现象。如果认为一切投资回报都是剥削,那么,就会得出我国经济愈发展,剥削者和剥削现象也愈来愈多的荒唐结论。

反过来说,传统理论认为,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劳动力的使用所带来的剩余劳动则被无偿占有了。这符合生产力水平不高、许多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况,但同今天的事实已有出入:在当代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工人工资的实际确定过程中,已经不限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而是必须考虑工人的实际贡献以及人才需求状况,劳动者个人财产的日渐增多,业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作为商品的劳动力一定会遭受剥削,而是必须具体分析。

其次,在传统理论或人们对传统理论的理解中,所谓劳动,基本是指直接操作者的劳动,而科学技术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则被摒弃在外,至少是被大大低估了。这也是片面的。在现代条件下,我们愈来愈清楚地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营管理劳动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知识在经济中的作用与日俱增。此外,传统理论所说的劳动,主要是指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即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生产中的劳动,基本不包括第三产业的劳动,而现在,后者正愈来愈成为社会劳动的主要部分。因此,我们在把握生产劳动概念的时候,必须把被忽略的这些劳动考虑在内。如此看来,经理阶层的较高收入,资本所有者的一定利润,特殊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高额薪酬,是他们进行经营管理劳动(包含投资决策、选择并监督管理者等)、科技开发劳动以及其他社会必要劳动应得的回报,并不是剥削。

再次,传统理论否定等价交换还有一个原因,即它是以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为前提的。这种不平等通常会使交换向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倾斜。这个思想是深刻的。不过,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与交换是否平等,毕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不能混同。在占有财产不平等的情况下,交换是否平等,需要拿出直接论据。譬如说,在一个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中,雇主比雇佣工人拥有更多的财产(在当代社会包括中国,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会成为愈来愈普遍的关系),那么,后者究竟被剥削了多少,需要给雇佣工人多高的工资,才算没有剥削?仅仅用他们占有财产的不平等,根本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可见,从操作性即付诸实践的角度考虑,有关理论也必须大大发展,而不能简单固守。

总之,断言等价交换中存在剥削,理由是很不充分的,需要深入研究。这里,我们仿照司法工作中“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前,只能把等价交换看作不存在剥削。何况,我们在相当长时间内都要维护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这个角度看,也没有理由在理论上对它持否定态度。

有的同志问:照此说来,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是否都不存在剥削了?我的回答是,私营企业主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按照上述分析,他们中存在不平等交换等行为的,是有剥削的,而没有这些行为的,则不存在剥削。

同理,否定等价交换中存在剥削,也不等于抹煞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剥削,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原始的、野蛮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少资本家同工人之间进行着不等价交换,前者不仅无偿占有了后者的剩余劳动,有时甚至无偿占有了后者的部分必要劳动,因而才造成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

此外,我们现在所说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也是指前者对后者的“不等价交换”,而不能说它们之间的等价交换中存在剥削。在我国同外国特别是那些落后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同样如此。

附带说明,人们占有财产的不平等,确是一个历史的缺憾,将来总要归于消灭。然而,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应当看到,在经济不发达的我国,由于生产力的总体水平低,而且多层次、不平衡,生产资料或财产占有的不平等,是在相当长时期内都会存在的社会现象。消灭一切私有制、实现人类大同,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我们不应过于急于求成,总想用“杀富济贫”、截长补短的办法,来维持低水平的平等甚至普遍贫穷,而是应当用共同发展即允许各种人们放手发展特别是加快贫困者发展的办法,来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生活水平,逐步缩小贫富差距。这才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积极的办法。

四、关于剥削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判断主体问题

有人可能会问,接受别人捐赠,算不算无偿占有别人财产即剥削?与此相关的还有,彩票中奖者的高额奖励,买卖股票带来的较高收入,是否属于不平等交换,算不算剥削?这些,都涉及到不平等交换或剥削的判断标准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是否属于不平等交换的基本标准,应当看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亦即市场是否认可和接受。凡是市场认可和接受者,就是等价交换,不能算剥削,反之,则是不等价交换,即有剥削。因为任何一种商品(包括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大小,不能任凭人们主观臆断,只能通过无数次的市场交换表现出来,尽管每一次个别交换,商品价格可能会偏离其价值,但从总体上看,商品价格的平均数是同价值基本一致的。举例来说,假设一个普通工人被私人企业雇用,每月得到1千元的工资,而市场上同类工人的月工资大体上也是1千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什么根据说,这个工人受到了剥削呢?相反,我们只能作出如下结论:这里是市场承认的一种等价交换,不存在剥削。由此可见,用私有制还是公有制来判断有无剥削,或者用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来判断有无剥削,都是不科学的。

这里牵涉到判断不平等交换即剥削的主体问题:谁来担当判断平等与否的“法官”?是以少数人甚至某个人作为判断主体,还是以社会即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判断主体?显然,只能以后者作为判断主体,所谓市场承认,就是社会绝大多数人承认,他们用货币“选票”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判断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在实质上,是否得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可,是判断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如果法律同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认识一致,表明法律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倘若相反,则表明法律的不合理性和非公正性,应予修改或废除。在一个法治国家,是否属于剥削这样重大的问题,应由法律予以确认,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文所概括的剥削现象的三类外延,都有法律上直接的或间接的依据),而不能抛开法律,随意把某些行为指认为剥削,即宣判某人政治上的死刑。

由此看来,前述接受别人捐赠、彩票中奖、股票收入以及存款利息,等等,一般不能算剥削,原因在于,这些行为通常都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当然,众人认可并不等于真理。譬如,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农民都没有认识到地主对自己的剥削,只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到了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人们才普遍认为地主剥削了农民。这表明,人们对剥削或不平等的认识也是历史的、变化的。然而,更不能以少数人甚至某个人的判断作为标准,因为尽管有时真理会在少数人手里,但是,不掌握真理的“少数人”更多。应当相信,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某种事物,必然有一定的道理,总体上更接近事实和真理。尤其是在民主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更是必须以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实质根据,而以法律为形式根据。

本文的初步结论是,所谓剥削,就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或财产的行为。判断标准,应该看是否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市场经济一般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坚决反对剥削(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即反对超经济掠夺,反对贪污盗窃,反对不等价交换。

 

*此文被2001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内部参阅》摘发,全文发表于同年11月30日《理论动态》,收入董德刚《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破解现实问题》一书,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343—349页。

[①]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89页。

[②]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修订本,第95页。

[③]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9页。

[④] 参见董德刚《论资产在当代物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3期;《论所有者权利》,收入《哲学与现实》一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0年第4期;《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社会主义经济哲学引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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