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坚决惩治权力腐败和有效预防权力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这一重大课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政治任务。权力腐败是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非责任化,因为权力时刻存在着走向腐败的可能性,权力具有私欲性,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具有不平等性。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剥削,其法律属性与民本、民生、和谐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完全相悖。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意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关键词】权力腐败;剥削;法理透析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1]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清醒的政治头脑和高度政治智慧,既表现出我们党对建党90年特别是执政60多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不骄不躁的理性认识,也表明我们党在严峻形势和巨大挑战面前的忧患意识,当然,同时也表明我们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包括反腐倡廉建设在内的自身建设。如何应对和防范上述总书记重要讲话中所指出的种种考验和风险,特别是如何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权力腐败,这一重大而严肃的课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政治任务。本文试图以权力腐败为境域,从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意义、权力腐败的界定、性质特征和法律属性上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充分认识反腐的重要性
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3]
应该肯定,中国惩治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但是反腐败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腐败现象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2004年,各级纪委处分了11万多名共产党员;[4]2006年,各级纪委处分了123000多名党员;[5]2010年,全国146500多名党员受到党纪处分。[6]数据表明,腐败现象蔓延的趋势依然是严重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身为共产党员的干部腐败问题更应该引起人们的警惕。“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对这个问题要清醒。”[7]执政党掌控着党和国家的权力,如何防范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因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把它摆在极其重要的地位。
权力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泛化的文化现象。“人的权势普遍讲来就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一种是原始的,另一种是获得的。”[8]权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其中有原始的,这部分权力不是也不属于权力腐败研究范畴。权力腐败显然是呈现在政治领域的,反映的是一定的政治生活。而呈现在政治领域的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们的意志强加于他方,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无疑这种权力是与政治国家共存亡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曾对国家作出精准界定,“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9]国家机器的重要功能体现为权力运行,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这充分表现出“权力是政治国家有组织的支配力”。[10]历史业已证明,国家政治权力具有双刃性,它既能为社会公益的实现、社会构建、公民权利的维护、民生民本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权力保障;又具有天生的自我本位和无限膨胀倾向,容易被滥用。只要是人,掌握了权力就可能滥用权力,滥用权力的结果造成权力膨胀,导致权力腐败,进而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民生民本失去保障。权力一方面可以使国泰民安、国富民强,公民自然会因此而信赖权力,依仗权力,拥护权力;另一方面它可以祸国殃民,令国不泰民不安,公民无疑会因此而怀疑权力,畏惧权力,痛恨权力。权力的双刃性,使其处在两难境地。毫无疑问,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定选择坚持、弘扬权力的前一方面属性,预防、扼制权力的后一方面属性。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应当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是由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我们正应当警醒权位的变化,权力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即权力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这已经是被中外历史上无数经验和教训证明的规律。历代王朝从强盛到衰败,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权力腐败。当代使人们刻骨铭心的“最大地震”发生在前苏联。1991年8月24日,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宣布辞去总书记职务,建议苏共中央“自行解散”。12月25日圣诞节夜,俄罗斯联邦三色国旗取代苏联镰刀锤子旗升上了克里姆林宫上空,强大的苏联不复存在。拥有2000万党员、执政70年的政党顷刻解体。导致苏联解体、苏共解散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其“被她一直代表的工人阶级和苏联人民抛弃。”[11]铁一般的事实再一次无情地证明,国家官僚集团日益脱离人民群众,割裂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蜕变腐败,最终必将失去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前苏联因权力腐败导致政权大厦轰然倒塌的教训给世人的警示是十分深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人尤为刻骨铭心。
二、权利腐败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一)何谓权力腐败
“权力的腐败表现为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12]这一界定应当说是正确的,为了更加准确界定权力腐败的概念,而今略微加以变化,“权力腐败是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非责任化。”如果更为直白地表达,这个命题是指利用公权力谋私利和扩张权力以便捞取更大的利益。公权与私权是有严格界限的,不能互相交换;权力是有责任界限的,不能手伸得太长,该你管的,不该你管的,你都要管,无视权力的责任界限,必然造成权力的非责任化,即权力的膨胀,而膨胀的结果必然是腐败。这一表述更加鲜明地突出了权力存在着被腐败的可能性、权力的私欲性、权力的可交换性、权力的不平等性。
(二)权力腐败的特征
权力是特定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物),而产生的一种压力或征服的能力,因此他方为了减轻压力或被征服的能力,除了直接对抗之外,更多的表现是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腐蚀权力,而当权的庸官就存在着被腐蚀的可能性。包括当权者在内的社会每一个成员,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权力的形式表现虽然是公众意志的反映,但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此时权利人个人的好恶、自私、贪婪、寻租等,必然反映在权力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这一过程既给掌权者带来荣耀、地位,又能带来各种既得利益。权力自身免疫力的天然缺陷,同时也催生了权力主体本能的和自发的易腐蚀性。
权力的私欲性,是权力被腐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表现。权力的机体被腐后,腐败的种子开始萌发,促使权力主体的私欲不断膨胀,膨胀的私欲必然表现为对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精神)权益贪婪的占有欲。这种膨胀的私欲是永无止境的。我们所闻所见的那些贪官,可以让捞来的数以万计货币发霉、虫蛀、水浸,可以毫不吝惜地买官和狡猾地卖官,可以拥有无数的情人、美女……。在官本位社会环境里,权力腐败成为满足私欲的最佳工具。
权力的可交换性,表现为以权力为资源进行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交换。权力是外在型的压力和服从力,与人的生理能力和认知能力不同,它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进入流通领域。抽象的公共权力本身是无法交换的,但权力一旦腐败,就为权力进行交换提供了最佳契机。在这种条件下,权力可以通过权利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移,“权力如同物的所有权一样是可以转让的”。[13]可以像买卖或交换的商品一样进入流通领域。权力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权就可以生钱,钱就可以生权,权钱交易(交换)导致权力腐败。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大量的公权力流入市场成为一种交换物,正是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它进入市场之后就不可避免地被用来进行交换。
权力具有不平等性。权力通常是以“命令———服从”的轨迹运行。服从既是构成权力的要素之一,又是权力实际存在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当权力主体的命令、意志的表达对权力客体形成压力并迫使其做出服从的行为时,权力才能得到实现,可见权力主体对客体是不平等的。然而,非平等性是政治权力最为本质的特点,可以说是常态。权力的不平等性不一定需要用明示性的言语和行为的方式表达,权力自身的权威、强悍、暴力、命令等,日久天长广泛渗透于社会成员思想观念形态之中,促使骚乱、斗争、冲突、喧杂、散漫等无序状态转为有序状态。从应然上讲,权力并不属于个人;从实然上讲,社会体制中的职位,是权力的标志。
当某个具体的人在权力机构中获得一定的职位,就获得一定的支配权,不管这种权力是硬权力惩罚权、决策权、用人权、指挥权、奖赏权等),还是软权力(个人影响力、权威影响力等),都会对他人发生影响。权力的不平等性,就会持久地表现出来。应当指出,公平的冲突解决因缺乏服从要素而无权力可言,不公平的调解以一方的服从为权力存在的象征。支配和服从是形成权力不平等性必不可少的要素。
(三)权力腐败的性质
纵观权力腐败的四个特征,表明权力腐败的外壳是外部表象,是形式;而权力腐败的内核,即质的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可能有多种意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权力腐败的核心内容上看,其所揭示的本质在学理认识上应是一致的。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非责任化,充分蕴含着权力腐败的本质。将公权力私化,成为私人资源(本);没有责任的权力,成为义务追加的依据,无疑是一种滥用的权力。此时此刻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剥削”,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权力腐败表现五花八门,不管是政治交易、权力交易、物质交易、色情交易,还是司法腐败、翰旋腐败、隐性腐败、秘书腐败、人事腐败、娱乐腐败;不管是业绩贿赂、信息贿赂、期权贿赂,还是感情贿赂、性贿赂等等,无不存在着剥削的踪迹。
2001年,笔者发表了《再论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一文,[14]对权力腐败的性质进行了议论,意在引起学界的重视,听取不同意见。然而十年过去了,尚未见到学者同仁对笔者之见有何不同意见,这就促使笔者坚定了对权力腐败本质的认识。从本质上讲,权力腐败是一种剥削,是一种有别于普通剥削的特殊形式的剥削,其特殊性在于权力腐败这种剥削不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而进行的剥削,而是凭借手中的权力而进行的一种剥削,即权力剥削,形成权力资本。它与普通剥削有明显区别:
1、权力剥削凭借的对象与普通剥削不同。后者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掠夺、占有或垄断而无偿地占有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或宗主国对殖民地的掠夺,都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来进行的。而权力剥削者所凭借的是手中的权力,可以指挥大量的生产资料进行剥削,但从总体上来讲,权力剥削者并不必须依靠权力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而仅凭权力本身。比如,权力主体手中并无任何生产资料,但凭借批示、条子或戳子,通过“寻租”、“设租”就可以获取大量的好处。在已审结的典型案件中,那些贪官贪污几千万元甚至几个亿,他们没有任何投入,钱财就到手了,这里起作用的主要就是权力本身。
2、普通剥削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而权力剥削是权利主体对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的无偿占有。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统治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后,就利用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人身的占有,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但是这种剥削存在一个限度,即必须限制在能够维持劳动人民生存的条件内,超过了这个限度,人民就生活不下去了,就要为生存而斗争,有时甚至会推翻奴隶制或封建王朝。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劳动人民的长期剥削,就必须将剥削限定在一个度内,即剥削量必须以能够保证劳动人民的生存为前提,只能无偿地占有劳动人民的剩余劳动。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也在于对工人剩余劳动价值的无偿占有。对这一秘密的发现正是马克思的伟大贡献。而权力剥削是权力主体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无偿占有劳动人民的必要劳动的一种剥削,它比资本主义剥削更野蛮、更落后。它是在普通剥削之外存在的一种附加的剥削,追求和获得的是最大化的“非生产性利润”,形成了权力资本。从这个角度审视,权力剥削往往不顾及被剥削者的生存、生活条件。
3、普通剥削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般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而权力剥削具有违法性。普通剥削,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这种剥削是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允许和保护的;而权力剥削这种腐败行为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当代社会,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也是惩治贪官污吏是历朝历代的一项重要任务的原因所在。
4、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普通剥削有促进生产发展的一面;而权力剥削,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生产力只能起破坏作用,总是阻碍社会的发展。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剩余价值的存在本身就体现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竞争规律的作用,资本家除了将一部分剩余价值用于享乐外,其余很大一部分还是投入再生产,以免被其他竞争对手击败。资本剥削虽然是无情的、残酷的,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也有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面。权力剥削是对劳动者必要劳动价值的无偿占有,对社会生产力只起破坏作用。形成的权力资本并非投入再生产,不可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它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古代的“明君”、“圣主”们都制定法律“肃贪兴廉”。
5、权力剥削不同于普通剥削,它具有更加巧妙的隐蔽性。奴隶制剥削和封建制剥削是公开的剥削,谁剥削谁,怎样剥削是一目了然。资本主义剥削同以往的剥削相比,具有明显的隐蔽性,马克思称之为“历史上最隐蔽、更巧妙的剥削制度”。事实上,权力剥削,尤其是当代社会的权力剥削,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工人总是为老板干活,工人的劳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获取自己的工资,另一部分是为老板创造财富。工人并不是不明白自己在受老板的剥削,只是当工人把老板的收益看做是对老板资本的回报时,从心理上将这种剥削看做是合理的罢了。尽管如此,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是明确的。而权力剥削的被剥削者是非常模糊的、不具体的、不固定的。权力腐败的典型表现是以权谋私。我们有时也许能够指出是哪个人或哪些人满足了掌权者的私欲,但是这个人或这些人并不是被剥削者。比如,掌权者通过受贿获取了大量的财富,这时我们可以指出谁是行贿者,但行贿者并不是被剥削者,因为大凡行贿者,总想通过行贿来获取好处,而且必须是“送出一只鸡,获得一头牛”才行,否则就成了赔本的买卖,所以行贿者不但不是被剥削者,反而是权力剥削者的受益者。实际上,权力剥削的被剥削者不是某个具体人,而是全社会劳动者,因为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社会财富的总量是一定的,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的财富,既然不会使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那么它只能是来自社会财富总量中一部分。也就是说,权力剥削是对社会全体劳动者成果的侵占,所以有时我们把腐败分子比作社会的“蛀虫”是非常形象恰当的。我们痛恨腐败,但是很少把它看作是一种剥削,更没有感到自己也受到了剥削。这是因为权力剥削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不是具体的个人或阶层,这也正是它的巧妙所在。
三、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本、民生、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
权力腐败日益成为社会改革的绊脚石和腐蚀剂,威胁着政治稳定,阻碍着经济建设。从权力腐败的特征和性质来进行法理透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权力腐败与民本、民生、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是完全相悖的。
(一)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本相悖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中国化的表现。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一系列论述,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征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15]法的人民性不仅载入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之中,而且也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概括起来就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根本思想、本质属性。法的人民性,也可谓法的政治倾向,即法的阶级性[16]充分反映了法是代表和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不可战胜的力量。我国法的创制、实施都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一法宝。[17]仁人志士、政治家都认识到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民者,万世之本,不可欺”。[18]“国家之本在于民”;[19]我们的权力“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90%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苏共解散、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是被苏联人民抛弃了。苏联因腐败而没落的教训,应该刻骨铭心。今天,我们继承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弘扬胡锦涛总书记总结的“新三民主义”即“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踏踏实实践行“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法所反映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充分落在实处,确实体现出法连着民心,法凝着民力。
(二)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生相悖
民生问题关乎政权兴旺与社会稳定,是国家兴亡、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的重要标志。孙中山先生在他的“三民主义”中论述得非常清楚,“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生计,群众的生命”;[22]“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就是经济的中心和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23]“民生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原动力”。[24]如何提高和保障民众的生计与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人十分关注的根本问题。“社会主义经济法则是发展生产、保障需要,这是主要的、基本的,是起领导作用的经济法则。”[25]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革命家,面对刚刚诞生的红色政权,面对当时一穷二白、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以民生为本,大抓粮食生产,解决民众的吃饭问题。粮食总产量从1949年的2263.6亿市斤增加到1976年的5726.1亿市斤,初步满足了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当时公认的世界奇迹。[26]“先把经济搞上去,一切都好办”。[27]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内容的“五个有”,即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无疑,民生的基础是经济,是物质利益。然而,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恰恰与民生完全相反。他们不考虑更不顾及人民群众的死活,贪婪盘剥,无休止地侵吞。什么“三多市长”、“三玩市长”、“三狂州长”,在这些腐败人物的脑袋里,民生算个什么!老百姓苦死、累死、饿死,在他们头脑里连只小蚂蚁都不如。若腐败现象如此蔓延不加以遏制的话,会爆发民生危机,法的物质制约属性(利益格局)就会发生变异,社会稳定与政权兴旺就将面临严峻形势。
(三)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和谐社会相悖
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党和国家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根本理念,扎扎实实地推进和谐社会向前发展。和谐社会目标内容是十分宽泛的。笔者仅从权力腐败诱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秩序的视角,分析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和谐社会的相悖性。
权力腐败现象决不是追求和谐社会,而是干扰破坏和谐社会。他们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设租、圈地、走私,以“权力股”等异常繁多的手段,造成贫富悬殊,导致贫富群体之间矛盾日益深化。特别是贪官之“富”,会激起“仇官”、“仇富”心态和愤恨情绪的蔓延,会引起社会动荡或倒退,激化、深化各阶层的矛盾,破坏和谐社会的格局。
权力腐败现象决不会尊重人的尊严。2010年月1日,温家宝在春节团拜会上讲“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此后又多次强调,让人民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尊严是人具有人性的特征,就是权利被尊重。尊严是花钱买不来的,是极为重要的。而权力腐败者不仅摆架子、搞阔气,喜欢被吹捧、被奉承;对他人更是蔑视、歧视、谩骂,甚至是对人格人身进行侵犯。他们常常用侵吞的不义之财,作为他们歧视或侵犯他人尊严的倚仗,以“我是书记”、“我是局长”为旗号,肆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弱势群体越来越让人看不起,弱势心态的积蓄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爆发。矛盾凸现期中发生的群发性事件,与权利不受尊重都有关系。“苏东巨变”是由腐败蔓延造成的;阿拉伯世界的动荡与腐败也有密切关系;而今发生的美国的“要革华尔街的命”[28]是美式“寻租”,均由自私贪婪造成……凡此种种,社会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大加凸现,就必然殃及法律秩序,迫使社会秩序不同程度地陷入紊乱,社会和谐遭受极大冲击,甚至诱发大规模社会动荡。
(四)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核心价值体系相悖
党的十七大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即坚持一个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化),确立一个共同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弘扬两种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新荣辱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在包括法律价值在内的所有价值中,核心价值体系都居于统领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髓。核心价值体系充分体现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突出体现了人权、道德、法治、和谐等重要理念完美体现了社会主义富强观、民生观、文明观、国家观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体现都是法的最终价值取向。
权力腐败现象,恰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腐败分子极端自私、贪婪,以耻为荣,侵犯人权,践踏法治,完全背叛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利益和要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的叛逆者。
一般而言,权力腐败者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奋斗的青年、上升的中年、悲惨的晚年,基本上都循着由胜而骄、由骄而奢、由奢而腐、由腐而败的轨迹,最后滑到衰败的泥潭。从这个规律中,我们可以清醒认识到党要管干部,要培养干部、教育干部、关心干部。培养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那些无异于害群之马的腐败分子,一定要严肃依法惩治。因为腐败行为的法律属性具有演化性、渗透性和辐射性,一旦蔓延成风,将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产生极大破坏力,引起广大人民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政局混乱、民生危机和社会动荡。让我们时刻铭记邓小平同志早就明确告诫过我们的话吧,“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29]
刘金国,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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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1年7月22日,中央外宣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文中数据由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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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金国:《再论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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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阶级性、阶级斗争与阶级斗争为纲完全不同。不宜因为否定了阶级斗争为纲,法的阶级性、阶级斗争就不敢再提了。
[17]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完全不同,不能因为否定了群众运动而将群众路线边缘化。
[18]《新书·大政上》。
[19]《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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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02页。
[2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25页。
[24]《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35页。
[25]《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3页。
[26]李捷:《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6期。
[2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8页。
[28]2011年9月17日是美国宪法日,老百姓选择这个日子,发起了“占有华尔街”的抗议活动,并席卷全美150多个城市。老百姓用这方式抗议华尔街的贪婪。
[2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