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光联:试论市场经济中的剥削问题——兼驳所谓“剥削有理”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94 次 更新时间:2008-10-18 17:39

进入专题: 市场经济   剥削  

阙光联  

[内容摘要] 剥削实质上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不公平交易,它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交易规则制度的不公平与交易双方资源占有的不平衡。这两方面原因都与社会制度环境尤其是政治法律制度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关系,中国当前的剥削现象之存在也同样是制度环境不够公正合理造成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局限性在于将生产要素投入者的合理的利益回报视为剥削,导致所有制歧视。当代中国的剥削有理说恰恰就是利用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这一局限性,将资方合理的利益回报与劳动力商品不公平交易中对劳动者的剥夺混为一谈,都当作“剥削”来理解,以前者的合理性掩盖后者的不合理性。剥削有理说是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背弃,它体现了一种庸俗的发展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关键词]剥削有理说 不公平交易 社会制度环境

问题的提出:一个论调背后的两种立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是一个挑战,市场经济形势下出现的许多新情况迫切要求广大理论工作者及时地进行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特别是要对政治经济学的一些核心的理论和概念做出新的阐释以破解人们的种种疑惑,帮助人们科学地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尚属新事物,人们对其实质的理解未必深刻全面,目前国内理论界在用传统政治经济学话语来诠释市场经济现象时,出现了一些颇具误导性的、似是而非的论调,既导致了对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教条化理解,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常识。所谓“剥削有理”、“剥削有功”论就是时下颇为流行的此类论调之一。

说起剥削有理或有功,人们也许还会记得建国初期刘少奇曾在天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主说过“剥削有功”的话,但那时这种说法基本上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目的是为了稳定政治局势,团结资本主义工商业主,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因而只不过是一种权宜的说法,根本没有被纳入我们的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中。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我们传统的经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剥削一词一直是个具有绝对贬义的核心概念,所以我们从不愿意将其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也从不认为社会主义存在剥削。四十多年后,当我们终于认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的时候,剥削有理、剥削有功的观点又重新抬头,为其洗黑翻案者大有人在,真可谓彼一时也,此一时也。然而,现在的时代环境与建国初期是大不相同,为剥削辩护也早已不是出于政治上的权宜之计或单纯的统战需要,而是作为现阶段中国式的市场经济话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社会出现。值得注意的是,当代中国为剥削“翻案”者有两种情况,或者说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情况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许多非公有制经济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合理性而试图冲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歧视,它们既无法从理论上对剥削这个概念进行重新阐释,赋予新的含义,就只好在接受这个概念的前提下转而主张剥削有理、有功,其目的实质上是要反对所有制歧视,为非公有制经济争取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政治、法律乃至道义地位做理论上的努力。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却是以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来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不公不义现象辩护,在所谓发展经济的借口下公然鼓吹剥削之“不可避免”、之有理有功,或者不负责任地将剥削说成是发展进步的“代价”云云。比如理论界就有人宣称,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最大的现实问题就是“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我们其实无法跨越资本文明的发展,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必对剥削心存余悸,遮遮掩掩。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好事。” (周焱:《对私营经济发展与中国社会主义前途问题的几点认识》,载于《学术界》2001年第五期)就是对剥削有理说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论说。这种情况还普遍地体现在公共权力部门的诸多决策上,譬如人们经常能见到这样的现象:某地一家企业严重侵犯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地政府部门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仅以罚款了事,其理由是:该企业为发展经济、解决工人的就业问题做“贡献”,如果将其关门,这些工人不就喝西北风去了?这也是这第二种立场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体现。

上述这两种立场在现实中同时并存而且往往互相援引,但它们实际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就其否定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歧视的动机而言,无疑具有合理的方面,但为此而求助于为剥削“翻案”,企图通过证明剥削有理来达到否定所有制歧视的目的,却是绝对的理论谬误。本文将要表明,沿此思路去论证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性,只能是适得其反。至于后者,则从根本上说不过是一种并不新鲜的庸俗发展观的当代版本,它完全不具有任何积极意义。本文将要表明,以所谓发展经济为名放纵剥削等不公不义现象,其实际后果无论在哪方面(政治、经济、道义、社会等方面)都必然是破坏性的,包括对经济本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是具有潜在的危害性的。

中国理论界以对传统政治经济学教义进行创新的名义为剥削有理提供理论辩护,就是在这样复杂的现实背景下出现的,在同一个论调的背后存在着上述两类不同性质的立场。这种局面固然反映了传统政治经济学教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理论困境,表明对这套知识系统进行突破与创新使之获得新的生命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同时也说明理论界对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常识还缺乏真正的了解。这尤其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剥削有理说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命题,它直接关系到中国将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将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模式。故而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对这种似是而非、颇有误导性的观点做一番辨证,以澄清在一些基本的常识性问题上的错误认识。

“剥削”的实质意涵及其产生原因分析

1.剥削的实质意涵为何

为了从理论上剖析剥削有理说的谬误,有必要首先对剥削这个概念的实质意涵进行认真的探究。众所周知,政治经济学理论将剥削定义为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就是资本对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个定义无疑是科学的、正确的。由于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是通过社会分工和交换劳动产品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剥削实质上就是指不公平交易(不等价交易),或者说,剥削与不公平交易其实是同义词,在任何劳动产品的交易中,只要违背了公平原则就存在剥削,只要是不等价交易就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从狭义上说,剥削特指劳动力商品交易中的不公平不等价。

2.剥削产生与存在的条件

那么,何以会发生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呢?政治经济学告诉人们,剥削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使得剩余劳动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才出现的。但剩余产品的产生与社会分工的出现只能说是为这种不公平交易提供客观的物质前提而已,仅有这个前提条件还不足以造成剥削。剥削,或者说在社会分工与产品交换中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其他人的剩余产品,无疑还需要其他更重要的条件。从理论上分析,这重要条件无非有两种可能:其一是交易规则方面的问题,劳动产品的交易如果是按照不公平的规则进行的,那么交易的一方就是公然地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剩余劳动。所谓交易规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指具体的产品交换过程所遵守的那些条规准则,还包括一切决定和影响人们进行产品交换、经济活动乃至于参与政治生活、社会交往的那些有形的和无形的规范、制度、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规则本质上就是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文化习俗传统、道德伦理等这些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其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它构成我们所谓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其二是交易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特别是交易前双方对公共资源占有的不平衡,使双方的实力地位强弱对比明显,即使规则本身是公平的,弱势方仍然可能由于谈判能力、实力的不足而无法实现应属于自己的价值,使强势方无形中得以无偿占有其剩余劳动。

这两种导致剥削产生的可能性条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对这种复杂关系的剖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剥削的性质。一方面,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内在联系,彼此往往相互促进、互为因果,使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遭到破坏。规则制度的不公平必然会造成公共资源占有的不平衡,使交易活动从形式到实质、从过程到结局都毫无公平可言。而公共资源占有的不平衡也很容易使得制定交易规则的主导权被强势方所控制,所以其制定出来的规则制度总是有利于强势方而不利于弱势方,显然这样的规则制度很难有真正的公正性可言。但另一方面,资源占有的不平衡与规则制度的不公平又有着重要区别,这种区别的意义不宜低估。规则制度对交易的公平性的影响是是直接的、决定性的,相比于单纯的资源占有、力量对比关系而言,它是第一位的决定因素。这是因为,规则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制度),它是交易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它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破坏它,否则交易将陷于无序,正常的交易将不可能进行。而资源占有的不平衡在某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可能通过单方面的努力来得到一定的改善。故此,不公平的规则制度在交易中对弱势方的剥夺、歧视、损害是直接的、无法回避的(除非不参与交易,这将意味着回归原始自然的、完全自给自足的状态中去,但在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情况下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桃花源”情结)、也无法通过单方面努力予以改善的(除非规则本身得到改善);而单纯的资源占有不平衡本身对弱势方在交易中的权益的损害尚属间接,因为这种损害不是以强制性的方式出现,至少它没有直接剥夺弱势方改变自己不利地位的权利和机会。所以,导致不公平交易的这两种因素之间的本质区别就在这里:单纯的资源占有不平衡导致的不公平交易还不具有强制性质,而规则制度的不公平则使这种不公平交易具有强制性质。前者的剥削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单纯的“经济性剥削”,因为它还有可能保留形式上(规则)的公平;而后者的剥削则是“超经济剥削”,它从形式到实质都是不公平的。前者相比于后者,无论如何毕竟是一种程度较轻的剥削。

3.市场经济下的剥削形式分析

自从社会分工与产品交换出现以来,不公平交易一直存在着,剥削也始终如影相随。但是,在决定剥削存在的这两大因素中,规则制度的发展进步比起单纯的资源占有状况的改进来,具有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意义,它意味着整个社会制度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改善。随着人类历史的进步和社会制度的改善,剥削的超经济性也在逐渐减少。市场经济之日益成为现代世界各民族的共同选择,就是这一大趋势的体现和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的经济形式,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人们各自的利益满足(或曰效用最大化)。市场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将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原则作为基本的规则要求。它是社会制度进步发展的产物,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公共权力,保护公民与法人的产权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包括经济活动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保证交易行为的公平合理,那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形成。故而,那种哈耶克式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自发演进”的结果而无须人为建设的观点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只是针对剥削存在的第一项条件因素即规则制度不公平的问题,而不关心另外那项条件即交易前各方资源占有的不平衡问题。而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资源占有的不平衡使交易双方之间出现谈判实力的悬殊以及选择范围大小的差距,弱势方由于选择的余地很小,不得不接受这种实力不对称的交易,从而让强势方乘机无偿占有其部分或全部剩余劳动,这就对交易结果的公平性产生影响,甚至会反过来影响规则本身的制定与执行。可见,市场经济依然有其局限性,它所保证的公平交易只是规则的公平或者说形式公平,而既非起点的公平(交易双方资源占有的公平)亦非结果的公平。恰恰就是由于这种起点不公平,往往使弱势方因无法实现公平的交易结果而对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倍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

当年亚当·斯密等人的“市场神话”首先就是在这一点上露出了破绽而遭到马克思的批判,后者尖锐地指出,由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工人一无所有,被迫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在这样的资源占有严重不平衡的关系中,弱势方工人其实是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在同强势方资本家的劳动力商品交易的谈判中也缺乏足够的实力,不得不接受资本家的剥削,因此在公平交易的形式之下,资方得以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其次,亚当·斯密曾认为,市场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发调节劳动力供求,使工人的工资水平从总体趋势看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相一致。从纯理论上说这是有道理的,但“看不见的手”要能发挥这种作用,客观上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以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产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维护公平交易的经济秩序等,这是亚当·斯密未予重视的又一关键问题。当代西方制度经济学就是试图在这方面弥补斯密理论的缺陷。

要之,市场经济的精神原则本身是要求公平交易的,剥削,或者说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决非市场经济的本义。但是,一方面,这种公平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市场以外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为之提供基本的环境条件与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局限性,其公平原则首先是形式公平,至于因交易双方资源占有不平衡而致的实质不公平,则非市场本身所能自发解决的,但这种实质不公平会反过来对形式公平构成潜在的甚至是现实的威胁,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难以巩固。由于交易前资源占有的不平衡并不是市场本身造成的,所以,社会有必要在市场之外通过多种途径使资源的占有尽可能平衡,为交易的各方提供尽可能公平的起点和平等的基础实力,包括通过合理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改善,使人们在进入市场交易前就尽可能实现资源占有上的相对均衡,或者通过为交易中的弱势方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与援助以增强其谈判实力,改善其在谈判中的不利地位,为实质性的交易公平创造可靠的基础。而这些同样也离不开社会制度的改进与完善,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与普及以及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类援助制度等。上述两方面归结到一点上就是:社会制度环境对于市场经济公平原则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公平交易及其后果剥削,虽然发生在经济领域,但其根源却不是在于单纯的经济方面,而是归根到底在于整个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或不健全。剥削是社会制度性的问题在经济中的反映。市场经济到底产生公平还是不公平(包括形式与实质的公平),或者说存在还是不存在剥削,完全取决于它是运行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平台上的: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环境必将使市场经济最大可能地消除剥削,而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环境必将使市场经济产生出大量的剥削现象。上述的分析及其结论为我们批驳剥削有理说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前提。

4.我国当代剥削现象的实质与原因分析

在对剥削的实质及其产生原因做了上述一番理论探讨之后,我们就可以回过头来对我国现阶段剥削的性质与原因进行现实分析。根据前文所论述的关于剥削产生的两大基本条件来分析,应当说,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它的产生与存在既有规则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劳资双方资源占有不平衡的原因,因而它在性质上同时兼有形式不公平的超经济剥削与实质不公平的经济性剥削两者。而无论是解决哪一方面的不公平问题,所需要的相关社会政治法律制度都还十分不健全不完善,制度环境的不健全使得市场交易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都缺乏必要的保障,这是我国现阶段剥削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这里不妨与马克思当时的情况略作比较。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主要是以英国为标本,而英国当时基本上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形式公平交易的制度规则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发达的,比如对公民及法人产权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权利,包括被马克思视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先决条件之一的自由劳动力(实质上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择业自由、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以及资方的用工自由等,都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是,当时西方国家包括英国,在解决因资源占有不平衡而导致的劳资交易实质性不公平方面,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援助制度,而且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也没有落实,因而形式公平的市场经济交易规则本身无法解决劳资关系中的实质不公平问题。马克思所研究的正是这种典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剥削,主要针对的是以亚当·斯密为鼻祖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市场神话”,揭示形式公平的市场交易(劳动力商品交易)背后隐藏着的严重的实质性不公。因此在探究剥削产生的原因时,强调的是劳资双方进入交易前的资源(经济资源)占有的不平衡,即资本家垄断生产资料而工人一无所有,不得不靠出卖劳动为生。其所关注的是经济性剥削,至于那种基于不公平的规则制度的强迫命令式、掠夺欺诈式交易,即超经济性剥削,则被作为前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及资本原始积累的不义手段而被提及,并没有被当作典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剥削方式。

反观中国,无论是在保障形式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还是在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方面,我们的制度环境都有诸多不健全甚至不合理之处。就前一方面而言,我们的制度设计对于维护形式公平的交易原则尚不够合理、完善,这主要表现为:其一,劳动力商品交易的双方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利受到许多政策法规的限制,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那些管理体制,如以城乡二元分立为基础的户籍制度,以及现行的劳动人事制度、教育制度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人们的择业、迁徙等项基本自由权利的落实,制约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业主的自主用工,马克思所说的飞鸟般的自由劳动力作为典型市场经济的必备要素,在我国仍难以自由“飞翔”。其二,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完全平等的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的,然而在劳动力商品交易中,我们的制度环境却往往表现出对资方的过分偏爱,把资方视为“养活”劳动者的“恩人”。特别是,本应当承担维持公平交易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之职责的公共权力机关(各级政府部门),许多时候往往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维持公平交易的作用,反而推波助澜,在劳资关系中更多地采取嫌贫爱富的立场,以所谓发展经济的名义默许甚或放纵资方对劳方的不公待遇,而对劳动者自发的维权行动却设置多种障碍,或百般刁难。其中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错误,也有显示政绩的需要,更有官商一体的共同利益的驱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我们缺乏健全的有效的制度来保证劳动者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抵制雇主的侵权行为。以维护雇主的利益为目标的各种商会、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在我国早已产生并合法地存在了多时,而以维护劳动者利益为目标的劳工组织却一直没有合法地位。这些都使得劳资双方在交易谈判中连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也难以落实,分散孤立的劳动者根本不具备足够的实力、合法权利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雇主却相反,他们完全居于主动地位,并可以利用合法的手段与权利有效地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平等的交易条件。这样,哪怕进入市场的资本再多,对劳动力的需求再旺,劳动力价格也很难按照市场规律水涨船高,因为种种非市场的、人为的、制度性的因素有力地阻止着劳动者根据市场变化自发地提高劳动力价格,劳动者的劣势地位也就难以改变。正如古代哲人老子所说的那样:“天之道,损有余以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市场“看不见的手”天然地具有这种“损有余以补不足”的有效性资源配置的功能,使交易双方在对资源的占有方面自发地趋于均衡、平等;而正是现实中各种人为的非市场的力量在逆流而动,起着“损不足以奉有余”的反面作用,使不均衡不平等的差距被人为地拉大。

就后一方面而言,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进入市场前资源占有的不均而导致的实质性不公平交易,为此,社会应当在为交易各方提供尽可能平等的机会与权利的基础上,特别要重视使交易各方切实具备行使平等权利的能力,并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援助,使之不致因实质性不公平而对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本身产生不信任感。这就离不开各项非赢利性的公共事业的发达与完善,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医疗及各种社会保障事业、慈善福利事业等。由于历史的原因(包括计划经济时代的许多政策的原因),在我国,社会群体之间在资源占有关系中的地位差别较大,比如长期奉行的城乡差别的“一国两策”使广大农民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资源占有都绝对地处于劣势,因此他们与交易对象(城市资本、外资、政府等)在进入市场交易前的资源占有状况就已经是绝对地不平等,这就决定了他们从劳务交易谈判的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现有的公共福利不仅覆盖面小,而且在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下,面临着被当作赢利性质的企业行为来对待的危险,使得原本就极为有限的公共福利事业更加衰落。譬如教育领域的乱收费、高收费就是公共事业被企业化经营的典型例子。作为公共福利的资金来源主渠道,我们的税收制度也存在诸多缺陷,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与纳税贡献严重不成比例。这样的制度环境显然无法有效地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保障市场交易的各方在进入市场交易前比较均衡地占有公共资源;也无法有效地利用税收等公共权力手段合理地调节公民的收入差距,为援助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基础。

中国当代的剥削现象就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发生和存在着的。我们所面临的并不是英国式的典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剥削问题,而是同时兼有交易规则的不公平与资源占有不均导致的实质性不公平这两类剥削。在现实中这两类的不公平往往密不可分且相互促进,互为因果。这两类的不公平交易导致的剥削,根本上说都不是市场经济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社会制度环境的不够合理、公正使得劳动者在与雇主的劳务交易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双方的市场交易行为从起点开始到整个交易过程,其公平性都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在劳资关系中缺乏必要的有力的制度性支持。这就是我们当前之所以存在剥削的根本原因,也是这种剥削同时具有经济性剥削与超经济剥削的特征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确的对策自然就应当是通过各项社会制度的改进为劳资双方的交易提供尽可能平等的基础,确保其交易尽可能合乎公平原则,而不应象剥削有理说者那样,一开始就将剥削认定为市场经济本身的逻辑必然,从理论上取消了消除剥削、实现公平原则的可能性。作为保障公平交易的公共权威的各级政府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理论与现实都充分表明,剥削之存在决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恰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善、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如果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由于其国家政权的阶级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真正的、彻底的制度性支持,从而剥削之类的不公不义现象是无法避免的,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当在这方面充分显示出自己的基本制度优越性才是,应当通过积极的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有合法的途径表达其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劳资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确保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中立、公正的“裁判”地位,提高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与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援助制度,等等。只要沿着这样的方向不断努力,必将能为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环境支持,用事实证明剥削不但应当消除而且也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的。

当代中国的“剥削有理”论者恰恰就是犯了这个常识性的错误,即总是把剥削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根本无视剥削现象得以存在的市场外部社会制度环境的原因,避而不谈由于社会制度性支持的缺失或不健全而导致劳资双方无法真正进行公平交易的现实,于是在以前批判市场经济的年代就理直气壮地跟着批判剥削,而到了肯定市场经济的今天也就同样理直气壮地为剥削辩护起来了。这种态度当然是合乎他们的思维逻辑的,可惜这个逻辑的大前提本身就是荒谬的,所以得出的结论也难免跟着荒谬。这种思维方式是当代中国剥削有理说(包括前文所说的两种不同立场的剥削有理说)共同的认识前提。

对传统政治经济学剥削理论的再认识

应当说,之所以出现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将剥削视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跟传统政治经济学剥削理论不能说毫无关系。特别是那种为了冲破所有制歧视、论证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性而提出“剥削有理”的情况,更是提醒我们,有必要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某些观点进行理性的再认识。最近,国内理论界在讨论如何重新认识剥削问题时,都首先从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开始分析,试图说明,虽然商品的价值来自劳动,但是资本(包括智力资本在内)等生产要素也对价值的形成发挥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承认按资分配也是正当的。而据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说法,按资分配是剥削,所以,剥削也有其正当性。相应地,资本的私人占有(私有制经济)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就是那种旨在冲破传统的所有制歧视的剥削有理说的立论逻辑。

这里涉及到的与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有关的关键问题主要是两个:其一,剥削是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其二,所有制与剥削的关系。

再认识之一:价值分配中的剥削问题

价值分配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资本家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占有,工人所得的仅是构成其劳动产品价值中的一个部分即可变资本部分,由此产生了剥削。这就是我们都很熟悉的政治经济学剥削理论的解释。这表明,剥削发生在分配环节,剥削的性质及原因也应当在分配环节中寻找。从理论上讲,价值分配可以有两类方式,一类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交易,另一类是由第三方负责进行的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命令性质的分配。这后一类的分配也许更接近“分配”一词的本意,它往往是指首先将人们的劳动成果、社会的公共资源集中于某个权威(比如政府、封建家族、村社部落、某些宗教团体如中世纪的教会,等)手里,然后再由这个权威将它所掌握的财富、资源分配给个体成员。在现代社会里,这类分配主要存在于政府为调节居民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援助弱势群体、提供公共福利等公共目标而采取的政策中,最典型的就是国家以税收的手段对国民财富进行再分配。显然政治经济学所分析研究的并非此类分配,而是前一种分配。这前一类分配实质上就是市场交易,具体到劳资关系上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交易。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剥削现象,实际上就是指劳动力商品的不等价交易、不公平交易。正因如此,我们前面在分析探讨剥削的性质和原因时,一直都是从交易的公平性这个视角进行的。

而传统政治经济学剥削理论在考察劳动力商品交易中的公平性问题时,不是直接从交易本身的形式的分析入手,而是从资本的价值构成分析入手,考察资本是如何发生增值的,指出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所在,也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根本动力。剩余价值理论无疑是科学的,点破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交易在形式公平的表象下掩盖着的实质性不公平。但造成这种不公平交易的原因到底何在?剩余价值何以能够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传统政治经济学剥削理论对此的解释倾向于认为,资本本身就足以形成对劳动的剥削,至于政治法律制度之类的社会制度环境,那本来就是资本私人占有制的产物,根本就是为资本服务的。这样就把剥削的根源追究到资本私人占有的经济制度上。由此,资本、私有制作为剥削的根源一直成为政治经济学理论始终不变的核心批判对象。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深究:其一,资本应该对剥削负什么样的责任?其二:资本占有制度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之间是否完全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资本是什么?广义上的资本是指一切被运用于以价值增值为目的的生产过程中去的资源,包括资金、设备、原料、知识技能、劳动力等等,狭义上的资本则将劳动力这种特殊的资源排除在外。所以,资本实质上就是生产要素,它是价值创造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对于剥削而言,资本所起的作用只是工具性的,也即它只是为资本家剥削工人提供条件、提供可能。仅有这个条件,并不能合乎逻辑地推断一定会产生剥削。比如说,如果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劳资关系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且这些规定都得到严格的执行;劳动者拥有充分的机会、渠道和权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公益事业发达,工人无任何后顾之忧;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程度高,政府能很好地维护公义,不偏袒资方,等等,那么资本家仅凭其拥有资本这个唯一的优势条件,是否还能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恐怕就很值得怀疑的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前面章节的分析中才高度重视社会制度环境尤其是政治法律制度对剥削之产生所具有的几乎是决定性的意义。

政治法律制度与资本占有制度之间当然存在重要的关系,但这决非简单的单向决定关系,而是互动关系。经济关系固然可以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政治法律制度,但后者也同样可以影响乃至于决定前者。财富的占有状况难道不可能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么?经济关系难道不可能是由于非经济的原因特别是政治的原因造成的么?历史和现实中,这类由于非经济原因决定着经济关系的现象几乎可说比比皆是,尤其是在非西方社会,人们的社会地位、财富占有状况、经济关系,其实更主要地还是由非经济的力量、政治性的原因造成的。然则资本私人占有的经济关系,也不意味着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必然就完全听命于资本所有者,相反,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完全可以要求资本的活动服从社会公义。至少从理论上讲,非经济性的制度因素可以对人们的经济关系发挥重要的影响甚至决定作用,从而,通过制度的改善来尽可能地减少甚至消除经济关系中的不公平现象是可能的。至于这样的制度如何产生、建立、巩固,则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进程,从根本上说,这取决于一个民族的公共智慧,当然既有的社会经济关系也会对这一进程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

资本既然只是生产要素,那么所谓按资分配是否构成剥削,实际上就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剥削与否并不取决于资本所有者是否参与价值分配,而是取决于这分配是否遵循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这里,公平交易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正当理由;其次是对价值增值部分的公平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都与劳动价值理论不矛盾。

资本(生产要素)所有者凭什么理由参与分配劳动成果?有两个理由是正当的:其一是他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资本所有者在价值创造中付出的劳动包括风险决策、经营管理等,大多是属于复杂劳动,所以资本增值的部分中当然也有他的劳动价值在内。其二是他对生产要素(资本)的所有权。其实这也没有违背劳动价值论,因为只要资本是其所有者通过合理合法的、公平交易的途径获得的(这个前提条件至关重要),那么这些资本实质上就是其所有者以往的劳动价值的体现,以资本参与分配就等于以上次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参与这次的分配,更准确地说,是将自己的劳动价值(以资本为其表现形态)转化为生产要素参与生产。所以他参与这次分配,实质上仍然不过是他以前的劳动价值的继续实现。当然,如果他的资本原先就是通过不义手段获得的,那么无疑,他以此参与分配自然就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了。这两个理由决定了资本所有者参与分配并不等于剥削,关键要看资本本身的来路是否正当。

对价值增值部分的公平合理分配是决定按资分配是否产生剥削的又一个关键环节。由于资本所有者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工人在生产中创造的劳动价值都包含在资本的增值部分之中,所以在实际的劳动成果分配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如何合理划分劳资双方各自创造的价值的问题。由于资方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很难精确量化的,因此,这种分配的结果对谁更有利实际上完全取决于双方谈判实力、谈判地位的对比与较量。显然,资本家往往占据着相对有利的地位,因为他在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等各方面资源的拥有上比工人更具优势地位,所以增值价值的分配就倾向于以有利于资本家的方式进行,结果资本家在获取投资回报的同时也将本应归还工人的那些剩余价值一并占为己有,这就产生了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剥削。可见,要公平合理地划分双方各自应得的资本增值价值,就必须使双方尽可能地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和讨价还价,并对不公平交易的行为进行制裁。而这些都离不开社会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制度性保障。

所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否形成剥削,一方面取决于资本的来路是否正当,另一方面取决于价值分配本身(劳动力商品交易)是否符符合公平的交易规则,劳资双方对增值价值的分割是否公平合理。而社会的制度环境(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对于保证资本的来路正当、保证劳资双方公平合理地分割增值价值,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决定性意义。良好的、体现社会正义精神的制度环境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资本参与分配可能遇到的剥削现象。

再认识之二:所有制与剥削的关系问题

剥削有理说涉及的传统政治经济学另外一个关键的理论问题就是所有制与剥削的关系。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学形成了一个被视为神圣不可质疑的一个天条铁律,那就是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剥削就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只有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所以,要消灭剥削就必须首先消灭私有制。这就是根深蒂固的所有制歧视,在它的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道义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大量出现,其中私有制经济占了不小的比重,并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个天条铁律面临着现实的无情嘲弄,然而它依然没有受到理论上的认真反省,它始终是套在非公有制经济头上的紧箍咒,只要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念这紧箍咒,非公有制经济就头痛不已,为生存计就不得不千方百计找一顶“红帽子”戴上以寻求庇护,“驱妖辟邪”。然而戴红帽的后果往往是产权界定不清,官商难分,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严重隐患。所以,破除这道意识形态紧箍咒的关键就在于澄清所有制与剥削的关系,消除所有制歧视的理论基础。这里顺便提到一个传统的说法,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所有制”前面都有一个限定词“生产资料”,似乎它所批判的仅限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而不涉及“生活资料”的私有。其实,这种区分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指资产的具体用途而已,但谁都知道它们在价值形态上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通过市场交易,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完全可以很方便地随时互相转化。生产资料私有与生活资料私有其实没有什么实际区别,除非人为地彻底禁止一切交易形式使两者无法通过交易实现价值转化。

我们前文已分析过,剥削作为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不公平交易,其产生原因最主要的是资源占有的不平衡与交易规则的不公平这两点。所有制与人们的资源占有情况密切相关,因此必然会对公平交易产生某种影响。比如当社会资源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时,资源分布的严重不均衡就会使得公平交易缺乏必要的基础,强势集团很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无偿占有弱势方的剩余劳动,从而产生剥削现象。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决定交易双方是否有公平交易基础的,是资源占有的均衡与否而非资源由私人占有还是共同占有(公有)。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之所以反对私人占有资源,主要是担心私有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两极分化,最终使资源占有状况变得不平衡而为剥削的产生提供条件。为此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资源的公有,以确保人们之间不发生贫富悬殊及阶级分化。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私有的情况下,哪怕原来资源占有再怎么均衡,由于个人的能力、禀赋以及种种不可预测的客观原因,总是会有人后来变得比原来更穷,而另一些人则变得更富。但是,首先,只要交易规则是公平的,整个社会制度是合理、公正、有效的,那么这种单纯由于个人因素造成的贫富差距其实是很有限的,因为人的能力、禀赋总体上看差别并不太悬殊,特别杰出的和特别愚笨的毕竟都只是极少数,因此在资源与财富的占有状况上,总是必然地表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状格局。而且这种单纯由于个人的能力、禀赋、努力等因素形成的资源与财富占有的不均,是可以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并不违背基本的社会正义原则。其次,这种基于公平交易而产生的贫富差距完全可以并且应该通过积极的干预措施得到解决,特别是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采取各种调节收入、保护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救济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社会保障事业等等,来确保社会财富分配的尽可能平衡,以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形成少数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格局。最后,健全的政治法律制度可以保证那些财富占有较多的少数群体难以利用其有利地位与弱势者进行不平等的交易,无偿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剥削他们。

所以,私有制对于剥削现象的存在而言,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可能,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私有制是否导致剥削,关键取决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否公正合理、健全完善,以及政府是否公正地、有效地履行其公共职能,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而不是取决于私有制本身。私有制所存在着的两极分化的可能,是市场经济局限性的反映,它表明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对于克服这种局限性的至关重要性,表明私人占有的经济制度必须运行在公平合理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平台上,而不是私人占有制度本身必须被抛弃。

私有制是剥削产生的一种可能性条件,那么公有制又是如何呢?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一直坚持认为只有公有制才能彻底消灭一切剥削现象,这是公有制的道义合理性基础。公有制意味着社会资源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但在具体的实现形式上,传统的做法都是由某一个公共机关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来管理公共资产,行使所有权。而且这样的公共机关就是同时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从理论上说,公有制的国家应当最充分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真实地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但这离不开必要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只有在制度健全完善的前提下,公共权力机关管理、处置公共资产的一切活动都能受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一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都能经由社会公众的同意,才能保证这个公共机关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总代表,在行使公共资源的所有权时,能够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能够不折不扣地将公共资产的收益完全地回归于社会。否则,如果政治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合理,那么这公共机关就很可能甚至是必然地会利用其掌握公共权力的有利地位将公共资产用于为本集团的利益和意志服务,或者为掌权者个人谋私,将公共资产及其收益据为己有,即所谓化公为私。公共资产是社会公众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体现,所以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公众的劳动的无偿占有,而且所占有的不限于剩余劳动,完全可能将部分必要劳动也无偿地占有,使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准下降。而且,这种无偿占有是超经济性的,因为它不是通过形式上的公平交易而是通过公共权力的强制手段来实现的,被占有者(社会公众)无法象在市场交易中那样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因此,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对社会公众劳动的无偿占有实质上也是一种剥削,而且是超经济的强制性的剥削。无论其剥削的程度还是其剥削的手段,都远较纯粹的经济性剥削为甚为烈。

按理,公共资产的主人社会公众与公共资产的管理者国家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 然而事实上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那些公有制的国家,其公共权力的获得基本上都是通过暴力革命的途径直接从旧政权那里接管而来,而不是经过理性的程序化途径由社会公众以明确的法律形式正式授予。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公共资产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实际上难以真正地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彼此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往往有利于代理人,甚至干脆就是由代理人自行决定而加于被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地弥补这一制度性缺陷,尽快地建立健全合理的政治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公共资产的所有者(社会公众)应有的各项权利,使所有者与管理者在理性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真正平等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双方的这种不平等关系必然要加剧,他们之间平等的契约关系就无法形成。具体表现为双方在一些重要资源的占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权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代理人所拥有的权力资源是一种用于贯彻、实施其意志的合法强制力,它以一整套完备、严密、庞大的国家机器为载体;信息资源的垄断则使作为被代理人的社会公众无法了解代理人处置公共资产的真实情况。权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决定着谁在公共生活中拥有合法的强制力,权力资源的垄断使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必然要发生反客为主的变化,于是双方的交易就不可能按公平的规则进行,而必然是具有强制性质的不公平交易。这就是何以公共资产的管理者能够对公共资产的所有者兼创造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原因所在。

到此为止,我们从理论上证明了所有制歧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剥削的存在与否与所有制并无必然的关系,而是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否公正合理、健全完善以及政府是否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其基本的公共职能、为社会提供必要的良好的公共服务有直接的必然关系。无论在私有制下还是在公有制下,只要社会的制度环境不合理,就都会存在剥削现象。如果说剥削现象在人类的文明时代里始终未绝,那只能说明人类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公共管理状况始终没有实现完全的公正合理。不论在哪一种所有制下,人类都同样面临着为推动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法律制度)朝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而努力的永恒任务。

以上针对传统政治经济学剥削理论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再认识,从中不难看出,传统理论在对剥削产生原因的理解上存在着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它一方面对劳动价值存在着偏狭的理解,将生产要素投入者的合理的利益回报说成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即剥削,进而将生产要素的私人占有视为剥削的根源;同时另一方面,却忽视了导致剥削的真正原因,放松了对社会政治法律等制度环境的追究,而恰恰正是后者真正使劳动者由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而蒙受剥削。传统理论虽然也谈及社会制度环境的问题,但始终将制度环境视为生产力的产物,强调生产力及经济关系对制度环境的决定作用,然而事实上这两者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制度环境同样可以对经济关系、生产力发生影响乃至于决定的作用。照其思路,消灭剥削首先就意味着消灭私有制,否定按资分配,即不承认生产要素的投入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回报;而按照我们的分析,则消灭剥削意味着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政治法律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环境并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因而无论是传统的“公有制崇拜”教条还是当代某些人所谓“私有制万岁”的论调,其实都是以假问题替换真问题。把剥削归因于私人占有的财产制度,则结论就只有两个:要么就是从批判剥削出发否定一切非公有制经济(这是我们熟悉的传统教义,是所有制歧视的理论依据),要么就是为了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合理性、反对所有制歧视而鼓吹剥削有理的谬论。只有将剥削的真正根源即社会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政治法律制度问题揭示出来,并且明确政治法律制度问题优先于、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所有制问题,我们才能走出这一逻辑陷阱。

当代中国的剥削有理说者恰恰就在思维方式上深陷这一逻辑陷阱不能自拔,他们一方面毫不怀疑地接受传统政治经济学对剥削的解释,将非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要素投入者的合理的利润回报说成“剥削”,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却有意无意地掩盖着真正意义上的剥削得以产生的事实:由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合理不完善而使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在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以所谓“发展经济”的名义放任“血腥工厂”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致使劳动者在同资方的劳务交易中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资本家无偿占有其剩余价值的命运。这些论者就是以前一方面虚假的“剥削”的合理性来掩盖后一方面真实的剥削的不合理性。如果我们对剥削的理解跳不出传统政治经济学教义的局限,那么我们确实非上当不可。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中确实广泛地存在着剥削,但同样无可否认的是,这剥削决不是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性质”造成的,也决不是体现在按资分配上;而是完全由于我们现阶段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合理、劳资双方的交易缺乏公正的游戏规则和平等的基础造成的。

对剥削有理说的几点质疑

如果说,为了反抗所有制歧视、给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合理性证明而鼓吹剥削有理说者,是受了传统政治经济学教义的局限,因而这种立场还可以归咎于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的话,那么,另一种立场即以庸俗的发展观为借口证明剥削的所谓“历史合理性”,就不仅仅是旧思想观念的问题了,在很大程度上,它体现了某些人的基本价值观,体现了他们对待社会现实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持这种庸俗发展观的,大多是那些商界所谓成功人士、政府官员、某些学者名流之类上层“精英”,他们可说是现存体制的既得利益者,所以他们从这种庸俗发展观出发提出剥削有理说,倒正应了时下所谓“屁股决定脑袋”的规律,或者照经典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说法叫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鉴于这种庸俗发展观对整个社会的误导性之大,对我们国家的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的选择影响之深广,这里不能不予以必要的剖析。

质疑之一:剥削的历史必然性问题

剥削有理说的立论从逻辑上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剥削不可避免,这就是剥削的所谓历史必然性;其二是指剥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就是剥削的所谓合理性。必然性是合理性的逻辑前提。如果说,在人类历史上自从有了剩余产品和劳动分工以来,剥削就始终存在着,这样的客观事实就是剥削的所谓历史必然性的话,那么这必然性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对此,我们前面的分析已经明确指出,剥削源于社会性的制度环境而非市场经济本身,因此剥削的必然性也就应当被理解为制度环境的必然性。如果社会的制度环境是非人力所能改变的,那么,作为其产物的剥削现象当然也就是无法消除的,我们只有承认其“客观必然性”而别无它策。然而事实上制度环境无不是人们的观念与利益需要的产物,从而也是可以根据人们的利益需要及思想观念发展而不断改进的。但是人们的利益要求及思想观念往往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因此,制度环境事实上就必然是不同的观念之间、不同的利益之间相互斗争、谈判、妥协的结果。借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制度乃是博弈的产物。这个博弈既是利益整合的过程也是公共生活智慧形成的过程,制度不仅反映社会的利益格局,也体现社会的公共智慧水准。剥削作为制度环境的产物,其必然性也只能从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和观念意识之中得到正确的解释,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现实利益关系。

然而,剥削有理说者论证剥削的必然性时,却不是从现实社会利益关系及思想观念的博弈这方面来做合理的解释,而是将剥削及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归因于生产力因素,称剥削“是人的相对不发展的劳动生产率的必然结果”,“只要处于人的劳动生产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又没达到很高程度的情况下,剥削就必定会存在。”“剥削只有在人的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以后才能消灭。”(段忠桥:《马恩是如何看待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11期)这种说法完全忘记了一个最起码的常识,即生产率仅仅是人类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它与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没有任何直接的必然关系,财富的分配从来都是由社会制度环境尤其是政治法律制度决定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与财富分配的公平合理化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所以,幻想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就能消除剥削,实际上是将财富的创造与财富的分配混为一谈,从而回避了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博弈这个最复杂烦难、最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与智慧的课题,把处理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关系视为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同性质的。事实上,人类社会在处理其自身内部的利益博弈(财富分配)问题上,往往比处理人类与外界自然的关系问题(物质财富的创造),需要具备远为丰富的智慧和勇气,需要付出远为艰辛的努力。消除剥削决不是简单的提高生产率所能轻松地代替得了的。

回避了利益博弈这样的关键问题,将剥削的必然性归结于无名的生产率,其结论就只能是取消或淡化人们对消除剥削之类不义现象应承担的改进社会制度环境的现实责任,这正是当今剥削有理说的用意所在。既然“剥削只有在人的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以后才能消灭”(段忠桥文),而生产率的“极大”提高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模糊的概念,“极大”到何种水平才能消灭剥削,这是谁也无法说清的。今人的生产率显然比几千年以前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剥削依旧,可见,这个“极大”只能无限期地往未来推,它永远只能是将来时态的概念。如此,则将消灭剥削的希望寄托在渺茫的未来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于是,剥削有理说者便提出要“从发展的观点出发”,用“一种新的渐进的方式”来最后消灭剥削。而现实的对策则是“平心静气地容忍它(剥削——引者)、接纳它,利用它的有利之处为我们服务”。(周焱:《对私营经济发展与中国社会主义前途问题的几点认识》,载于《学术界》2001年第五期) 但既然认为剥削合理甚至还很有可为“我们”服务的“有利之处”,那么今人为消除剥削而承担的历史责任又从何谈起?这种“新的渐进的方式”又该从何下手、如何达到消灭剥削的功效就实在令人觉得不可思议了,无怪乎论者自己也不得不坦言“当然,它的具体形式还有待历史的检验和创新”(同上)。诚然,包括剥削在内的一切不义现象确实不可能在人类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完全、彻底地消除干净,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发展的观点”,寄希望于未来,本身不无道理。但这决不意味着今人就可以以此为由对不义现象采取消极的姑息容忍态度而放弃其应有的历史责任。如果今人不愿为消除不义现象作不懈努力,那么不义现象在未来的消除甚或减少都势必成为白日梦,所谓“发展的观点”、“历史的范畴”云云就只能是纯粹的自欺欺人之谈。事实上,一切不公不义如果得到姑息纵容,它就必将象恶性肿瘤一样迅速发展膨胀,并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从根本上阻碍合理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正常建立与巩固,使得任何希望通过“渐进的方式”来改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努力都将变得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到那时恐怕终于又不得不诉诸“以突变手段来消灭剥削”的老路。这是“历史”早已无数次“检验”过了的,多灾多难的中国人民实在没有必要再经受这样的“检验”了。要想真正的“创新”,就必须从一开始就拒绝将一切不公不义现象合理化,为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选择一条正确的路径。决不能因为发展之初存在着一些不公不义现象就认为它们是“不可避免”的,进而采取纵容态度以至于养痈贻患。

质疑之二:剥削的所谓积极意义

剥削有理说在论证剥削的所谓“积极意义”(“有利之处”)时,是着眼于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将剥削视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认为没有剥削,企业主就没有利益驱动,就不愿投资实业,劳动者就没有就业机会了。此说是对市场经济基本常识的无知,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予以阉割,实际上就等于说企业主的利益来自或主要来自不公平的交易,公平交易不会给业主带来足够的利益驱动,所以不利于经济发展。此说之谬,我们前文已有剖析,这里不必赘述。此处我们只想从发展经济本身来探讨剥削是否真的具有积极意义。

剥削,或不公平交易,真能促进经济发展吗?回答其实很简单: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一旦遭到破坏,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发挥,经济发展就必然走上歧途。在这样的发展路径下,即使经济总量有增加,也不等于经济结构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更不等于各市场主体的效用最优化。在劳动关系中,剥削这种不平等交易如果被合法化,那么,至少从三个方面严重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结构的优化。其一,工人不能从经济总量的增长中相应地增加收入,其消费水平总是低于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于是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社会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反过来使经济增长受到抑制,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就遭遇了这种情况。其二,由于工人的工资福利总是处于低水平,劳动力价格并不随着市场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企业也就缺乏采用高新技术的比较利益驱动,从而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在生产中的推广运用,影响了技术革新的进程。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实力之所以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关键的原因。其三,由于一个地方经济增长并没有相应地引起本地劳动力价格的上涨,于是资本就总是愿意集中于此地,这样,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虽然急需资金,发达地区的过剩资本就是不愿意向这些落后地区转移,因为发达地区的长期过低的劳动力价格使得落后地区的区位劳动力价格优势根本体现不出来。其后果就是使得资本的流动缺乏比较利益驱动,造成其配置上的不合理,最需要资金的地方得不到资金,而资本密集的地方却依然进行着重复的投资。总之,不公平的劳务交易(剥削)必然导致劳动力价格这个很重要的经济杠杆的失灵,必将妨碍社会总的有效需求的增加,妨碍资本的合理有效配置,妨碍技术进步和地区协调发展,妨碍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所以,幻想发挥剥削的所谓积极作用来为发展经济服务,完全是欺人之谈。所谓“心平气和地容忍它、接纳它,利用它的有利之处为我们服务”的态度,除了为破坏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的现象免除一切道义追究、使其合法化之外,实际上不会有任何别的结果,硬要说它还有什么“有利之处”能为“我们”服务,那就无异于说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也能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但是当然,论者此处所指的能够从纵容剥削等不公不义现象中得到“有利之处”的“我们”,显然不是一般的民众,特别不可能是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人等普通民众 。

质疑之三:中国是否需要以剥削之类的不义现象作为发展的代价

“代价论”是剥削的所谓“历史必然性”与所谓“积极意义”两方面的综合,它以“国情”为借口,宣称: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最大的现实问题就是“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我们其实无法跨越资本文明的发展,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必对剥削心存余悸,遮遮掩掩。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好事。”(周焱,同上)

其实,对于中国资本不发达之类的认识,上个世纪初就有了,无论是主张改良的梁启超、张东逊,主张革命的孙中山,还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都对此有很清醒的、很充分的论说。但是,以资本不发达为由而鼓吹剥削有理的,则恐怕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堂而皇之地亮相于中国理论界的。事实上,上述的诸位前贤不但看到了中国资本不发达的现实,而且还指出了西方资本发达国家存在着严重的贫富不均、阶级剥削与压迫问题,因而他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设想了既鼓励资本发展又尽量避免阶级剥削与压迫、避免贫富分化的发展道路。当时欧洲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已经向世人敲响了漠视基本社会公正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必将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危机的时代警钟,中国的有识之士也开始从对西方发展模式的迷信中醒悟过来,转而探索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相结合的新型发展道路。时至今日,追求社会经济的全面、合理、公正、可持续的发展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为了单纯物质财富的增长(即某些人所理解的经济发展)而牺牲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的发展模式早已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唾弃。而且,许多国家与地区(包括我国的港台地区)战后的发展经验都表明,在尽可能体现公平原则、照顾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决不是不可能的事,公平与效率完全可以取得双赢。甚至应该这么说,没有公平就没有真正的、长久的效率,牺牲公平换取效率不但在道义上是可耻的,而且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真正长远的整体的效率,最多只能得到短期的局部的虚假的“数字化”的效率。谓予不信,请看那些以破坏社会公平为代价换得暂时经济繁荣的国家如印尼,其最后的结局无不是灾难性的。前车之鉴不可不察。

然而,我们今天的剥削有理说者在这方面的认识水平却倒退了一百多年,居然还将破坏基本社会公正原则的剥削现象视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将其不伦不类地比作什么“要马儿跑”与“让马儿吃草”的关系。如果经济(包括私营经济)这匹“马”吃的是剥削之类的破坏基本公平原则的“草”,那么试问它将会“跑”向何方?可以肯定决不会“跑”向合理、公正、可持续发展的阳光大道,而只能是“跑”上相反的邪路。令人感慨的是,剥削有理论者的想象力是如此的贫乏以至于深陷非此即彼的思维陷阱之中,在他们看来,要么是为了发展经济而容许剥削之类的不公不义现象,要么就是消灭剥削而让经济不发展,此外别无选择。在批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时候,非常遗憾,论者自己实际上对什么是“资本主义的苗”也缺乏清醒的认识,将剥削之类连“资本主义”自身都觉得可耻的东西当成“苗”,而这类东西根本就只能算是资本主义的“草”。看来,我们的理论家为了反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愚蠢错误”而不自觉(或自觉?)地选择了“宁要资本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聪明错误”。

质疑之四:剥削有理说的价值观剖析

剥削有理说的价值观首先体现为一种庸俗的发展观,其基本特点就是,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发展,又把经济发展极其狭隘地等同于物质财富的增长,等同于数字化的若干总体指标的增长,认为只要能增加物质财富的总量(即他们所理解的经济发展),就可以不惜一切手段,什么道德伦理、法律制度都可以肆意践踏,至于在这种财富增长中谁是受益者、谁是受害者、谁是代价的承担者等等,就一概不问。

经济发展,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领域,是否就是发展的全部实质内涵?是否真的可以完全免于道义追问?易言之,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发展”?这大概是剥削有理说者从来没有认真考虑或者是不愿正视的、但却又是人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问题。人类曾经有过对单纯物质财富增长的盲目乐观,并相当天真地将这种物质财富增长简单地等同于“发展”等同于人类的幸福。然而无情的历史与现实却迫使人类不得不纠正这种浅薄的发展观,特别是这种“发展”由于无视基本社会公正问题而导致阶级之间、民族之间严重的贫富悬殊和政治压迫,给人类追求自由、正义、普遍繁荣的社会理想带来极大的威胁。其实,经济发展之所以无法摆脱道义追问,其原因并不复杂,因为经济活动既然是人的社会活动而不是作为动物生存本能的纯粹自然现象,那么它就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和特点,不可能不深深地打上人类文明的烙印,不能不受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制约。作为这基本准则之一的公正也就必然要成为经济活动的题中应有之意。所以,将经济发展非道义化的想法,实际上就是将经济现象非人化,亦即将经济现象当作纯粹的自然本能现象。

其次,这种漠视社会公正的庸俗发展观甚至还被上升到历史哲学的高度,成为一种社会历史观。有人引经据典地声称:“剥削的历史正当性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只能以一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牺牲哪一部分人呢?自然只能是弱势群体了。“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占人口大多数的被剥削者,无论他们是奴隶、农奴还是现代无产阶级,他们受到的剥削都是为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必须做出的牺牲。……没有所有这些牺牲,人类社会就不会发展,就只能停止不前。正是从为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有一部分人做出牺牲来看,奴隶、农奴和工人的被剥削才具有历史的正当性。与此同理,只占人口少数的剥削者,无论他们是奴隶主、封建地主还是资本家,由于他们在一定时期的剥削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因而尽管他们剥削了奴隶、农奴和工人,他们的剥削也具有历史正当性。”所以,“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起着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段忠桥,同上)这种社会历史观人们不会陌生,一百多年前曾甚嚣尘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在鼓吹弱肉强食的强权逻辑时也是以所谓人类整体进化的名义宣扬强者征服和剥夺弱者的合理性。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论调,如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一代妇女为代价(所谓繁荣“娼”盛说)云云,也完全可以在这里找到其“历史正当性”了,更不用说对“血腥工厂”之类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现象的放纵了。如果说,人类社会的发展一定要某些人付出代价,那么,为什么这付出代价的就得是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而不是占人口少数的那些人?如果说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无法摆脱被剥削的厄运,那么这又怎么能称得上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呢?难道社会的发展不是以大多数人而是以少数人的利益来衡量吗?人类社会到底是公共的社会还是少数人的庄园?在这样的格局下,生产率之类总体物质指标的增长与人类社会整体的幸福又有何干系?这种将大多数普通人尤其是弱势阶层及底层民众视为所谓历史发展的代价的社会历史观,本质上是一切专制主义、法西斯主义、极权主义的共同的理论依据,不管它以何种“科学”的面貌出现。

再次,剥削有理说的价值观还体现在庸俗的“存在即合理”的思维方式上。这种思维方式的特点是将“实然”混同于“应然”,将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剥削现象视为一种无须进行“应然”追问与理性批判的、只能认可与接受的客观事实。我们都知道,对某种现象客观存在的承认(实然)与对这种现象的主观价值判断(应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承认现实中存在剥削决不意味着要将剥削合理化、合法化,这与承认目前存在着腐败现象决不意味着将腐败合法化、合理化是完全相同的道理(从本质上说,腐败也是一种剥削,而且是超经济剥削)。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总是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消极、不义现象,如果人们因此就不愿对这些现象进行必要的道义合理性追问,而是采取姑息放任的态度,甚至象当今的剥削有理说者那样,将这不义现象视为发展进步的积极因素,那么后果就不难想像,这些现象必然只能愈演愈烈,最后势必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命运。按说这道理是比较浅显的,也可说是一种生活常识,正如人难免得病,但没有人因此而对疾病采取任其自然的态度一样。然而剥削有理说恰恰就是对这个生活常识的背弃。

虽然剥削的存在并未阻碍人类社会总体的发展进步,但这到底是因为剥削本身的“功劳”呢,还是因为人类对剥削的反抗使得剥削总体上不断趋于减缓呢,我想任何稍有理智的人都不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其实,剥削充其量只能算做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消极面,是一种社会病,它对社会历史的健康发展只能起消极的阻碍、破坏作用,因为它背弃基本的社会生活准则,导致人类社会内部的矛盾冲突,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破坏有效的社会合作。把社会病当作社会发展的积极代价,是“存在即合理”的思维方式在作怪,也是将发展等同于物质财富总量增加的庸俗发展观的体现。

在漠视基本社会公正、对剥削的社会后果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方面,中国某些理论家“思想解放”之“大胆”恐怕连那些曾经被马克思等社会主义先辈们批判过的“资产阶级学者”也会自叹弗如,因为这些“资产阶级学者”尚且是在承认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论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其逻辑是企图证明资本主义并未破坏公平原则。而我们的理论家们则干脆将这个前提原则抛弃不要,其逻辑不是论证现存秩序多么合乎公平原则,而是论证不公平的交易是多么有利于激励企业主为“发展经济”做“贡献”,论证中国是多么需要这种不择手段的“经济发展”。当年极力批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式公平表象掩饰下的实质不公平的马克思,面对我们这些连形式公平都不要的所谓马克思主义传人,真不知该做何感想了。“公平交易”这个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在这些人的心中早已被替换成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如果说马克思等社会主义先人是为弱势方争取权利以使他们能同强势方站在尽可能平等的起点上真正实现公平交易,那么,我们这里的理论家们却是为了成全强势方而人为地将双方的强弱不对称关系绝对化、合法化、强化。彼此的道义立场之形同水火,由此昭然若揭。

结论只有一个:消除劳资双方不平等的交易关系,消灭剥削,不仅仅是人类社会基本道义要求的呼唤,而且也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义在理解剥削的发生问题上存在着局限性,而剥削有理说恰恰就利用了这些局限性混淆人们的视线,将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理的利益回报与劳动力商品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对劳动者的剥夺混为一谈。因此,剥削有理说既是对市场经济基本常识的背弃,也是庸俗发展观、价值观的体现。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事实上考察,在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都是不矛盾的,且前者优先于后者,是后者的保证。公平不是指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而是指公正合理、健全完善的社会制度环境尤其是政治法律制度,没有公平,就没有真正的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处也正是体现在它应该更能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更能体现经济发展的人文关怀,而决非相反,通过背弃基本的社会公义去获取更高的效率、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这样的效率是虚假的短暂的局部的,这样的财富是少数人通过掠夺公共资源而积聚起来的,它必然地仅属于这些饕餮的盘中餐,与整个社会的福祉不但无关而且正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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