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到1920年代,美国都是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权力格局。从罗斯福行“行政”始,其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的规模日益庞大,对经济的干预范围和程度也日益拓展。在这种背景下,协会组织的功能也由原先以自律为主转变为为利益集团游说为主。
在有关社团组织的研究中,一般把社团的组织形态分为“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两种。前者流行于美国,即各种协会类的社团组织,不但自由产生和消亡,而且彼此间不存在固定的横向和纵向的正式关系,因此我称之为“星状分布”,显得多而杂乱;后者流行于欧洲和日本,那里的协会组织,被严格按照产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对号入座,由下至上地建立起纵向的塔层关系,因此我称之为“金字塔状分布”。其塔基是所有企业组成的各种相互独立的产品类协会,塔尖则是数量很少的若干产业部门的总协会,它主要由按中类标准和产品标准划分的中小型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资格组成。在它们之上,是政府相应的产业主管机构。政府在推行产业政策时,就是借助这些塔尖由上往下地传达信息和协调实施,同时,各产业的利益也通过这个渠道,由下往上地有组织的传递。
今年5月11日-6月11日,我应美国国务院“IVP”(国际访问者项目)的邀请访美,一个主要的计划就是考察美国的协会组织,想验证一下美国的协会组织是否果真是“多元”形态的。当然,除了理论上的兴趣外,还有一个现实的考虑,即这两种社团组织形态,也许可以作为我国正在推行的协会体制改革的主要参考。
在我提交的访问计划中,涉及十几个产业协会,其中包括在中美贸易中经常发挥作用的钢铁协会、纺织品协会、美中贸易协会、美国商会等,还包括与我近期医疗改革研究有关的美国医师协会和和美国医院协会。其中还希望能够安排几个研究协会的学者。但遗憾的是,承办方只给我联络上了8、9家可以真正称得上是行业协(商)会的访问对象。而在访问过程中,能够使我比较满意的则不过3、4家而已。
例如,第一家访问对象“全美制造商协会(NAM)”就让我感到非常的失望。本以为能够从这家美国最大的协会获得许多信息,未曾想负责接待我的官员刚献完血,体力难支,便派了一个同时献了血的新来的小伙子。显然话不投机,加上时间已过半,只好空手而退。再如著名的商业软件联盟(BSA),虽然接待我的是一位华裔女士,但一被问及联盟的组织形式和经费收支结构,她就变得比美国人还美国人,可谓守口如瓶。只塞给我一份《软件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其中透露出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以怨报德”,大肆盗版的强烈厌恶。而反盗版正是这家联盟的主要工作。
给我感觉一般的是两家区域性商会,即芝加哥商会和大达拉斯商会。接待者都很年轻,而且都负责国际商务。虽然他们挺热情,但在介绍完具体情况后,就难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他们对中国的情况了解得也很少。同样的感觉出现在纽约银行家协会,虽然接待者是一位资深女律师,而且回答问题也非常地到位,但给人一种傲慢的感觉,总共一个小时的会见,她打电话就用去了十多分钟。
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和颇有收获的有四家协会组织。第一家是美国老牌的医院协会(AHA),我分别在其华盛顿分部和芝加哥总部得到了仔细、周到、认真和热情的接待。使我充分体会到美国院外游说集团在建立良好公共关系方面所养成的优质职业习惯。第二家是美国国际商业联合会(USCIB)。接待我的Goldberg,是一位中年女士,虽然矮小瘦弱,其貌不扬,却身居高级副主席之职。谈吐间充分展现了名副其实的才能。不但介绍情况准确清晰,而且待人非常诚恳和热情。关于中国市场的判断更是言简意赅,切中要害。第三家是洛杉矶地区医师协会(LACMA)。由于全美医师协会因故不接受访问,这一安排可以部分满足我的愿望。而且接待者是一位即将离任的副总裁。老人非常的慈祥和热情,对美国医疗制度及其近年的改革也很熟悉。第四家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鳄梨委员会(CAC)。这是一家协会性运作的准政府机构,是通过州专门立法产生的,其经费来源于州政府授权其对该州鳄梨生产经营农户和企业组织的税收。接待的两位高级官员态度诚恳,有问必答,还应我的请求复制了一份1977年的州有关立法。美国人是非常节约时间的,但我在这四家协会的访问都大大超过了原定的一小时,而看不出接待者有丝毫的勉强。
与此同时,我还拜访了纽约城市大学Boddewyn教授和乔治敦大学法学院Feinerman教授。本以为能够从他们那里了解全美行业协会的整体情况,及其与欧洲协会组织的比较。但遗憾的是,他们无法满足我的需求。大概在著名的奥尔森教授(《国家兴衰探源》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的作者)之后,协会组织的“利益集团”形象已经被固化,而且基本上贬义的。美国的学者当然不会过多地去研究我所关心的协会组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正面作用。不过与他们的对话,还是帮助我搞清了几个历史和法律的问题。
总之,通过这些访问,我感觉美国的协会组织有如下一些特征:
1.在美国有两类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一类是根据美国税法501c(3)条款登记的私人组织(如私立医院、学校、基金会、思想库、私人博物馆等),另一类是根据美国税法501c(4)条款登记的会员制组织(如协会、商会、联合会、联盟等)。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可以接受免税的捐款,但不能从事分红性的营利活动;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能从事游说活动,而后者则可以。这两类法人组织在美国数量巨大,充分体现出其大社会的格局。
2.美国的社会组织之所以如此发达,是因为作为一个英属殖民地的移民国家,美国人往往是先有商业、农业、企业、宗教社区,而后才应需产生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正是在此历史基础之上,才产生了美国的宪法制度,实行了高度自由和分权的政治结构。因此法团主义很难有生存的土壤,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断然否决过法团主义的建构。美国的企业可以随意组织、加入和退出任何协会组织。甚至政党也是如此。
3.随着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权力逐渐加强,协会组织的功能日益倾向于向政府游说,以维护和巩固所代表之利益团体的利益。因此内部的秩序协调功能相对于游说和信息服务功能,要比欧洲和日本等法团主义国家的弱许多。
4.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压力下,协会组织开始将其游说和信息服务功能扩展到为跨国公司在异国构建良好的商业和政策环境。但大多数协会组织对中国的情况并不太熟悉。主要原因是难以获得有关中国的真实信息。而且它们一般不大愿意相信来源于中国本土的信息。
5.在一些特殊产业,如农业,政府会积极地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协会组织,协调分散的农户集体行动,提供技术、营销、培训、广告宣传等服务。由此能够看出一些“法团主义”的迹象。本来,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已经开始出现互相融合的趋势。
6.协会的从业人员非常的专业,除少数从政府和企业分离出来的人可能充当协会领导外,大量的高级和中低级职员都从社会招聘,且知识结构比较完善,年龄结构适中,收入也颇为可观。大多数协会的经费来源充足,办公条件豪华、现代、舒适。
所以,中国在发展协会组织时面临的两难选择是:采取法团主义模式可能更切合国情,但如果协会组织的发展缺乏分散化的自发组织过程,又难以形成稳固的塔底层。因此在很长一个时期,可能会维持高中低三个层次的相互脱节的现象。由此看来,对欧洲协会组织的研究可能更有意义。总之,企业微观的私有产权结构是协会发展的最关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