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稼祥:有限责任政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61 次 更新时间:2008-07-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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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稼祥 (进入专栏)  

在美国听一个做律师的法学博士朋友告诉我,不久前,罗德岛州政府宣布破产。这事听来新鲜,政府和公司一样,居然宣布破产。不过,美国的州政府和许多大公司一样,破产是为了寻求保护,而不是马上倒闭。从历史上看,没有听过中国政府自我宣布破产,但却经常看到整个政府倒台;而美国,可能常有某个地方政府宣告破产,但没有听说政府倒台。

1、主权的三种形式

中美两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差别,就是“有限责任政府”与“无限责任政府”之间的差别。有限责任政府一般是“股份制的”,而无限责任政府则是非股份制的,在皇朝时代,中国政府是私有独资政府,在今天,是公有制政府。

如果把国家主权看做是一种政治所有权的话,它也有私有、公有和股份所有三种形式。美国的联邦制度,是主权的股份制形态;中国现行的“人民主权制”下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主权的公有制形态,或国有制形态。在主权股份制下,各级政府都是独立运作的子政府,权力和责任都有限,下级政府破产,上级政府不用为它还债。全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参“股”的关系,这个“股”,就是公民转让的有限主权。在联邦政府,既有公民转让的部分主权,也有州政府转让的部分主权,州政府的主权,实际也是公民转让的,公民分两次转让主权,一次给全国政府,一次给州政府。而州政府的股份则主要来自公民的直接转让。公民转让有限权力,州政府也转让有限权力,这样组成的政府,责任和权力必然是有限的。

而在主权的国有制下,各级政府都是上一级政府的“全资”子政府,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享有无限权力。在这种体制下,公民向中央政府一次转让了全部权力,如果不是契约行为,你也可以说是一次被剥夺了全部主权,剩下给公民的,就只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些生物性的“权利”了。具有有限责任的省政府或州政府是“自治省”或“自治州”,全资子政府,则是中央集权制下的“行省”。我在上文提出首先在广东和福建搞政治特区,就是要把这两个省由“行省”变成“自治省”,由国有制的全资子政府,变成股份制的有限责任政府。

2、政府有限责任化的四个步骤

这种转变有点类似于国有企业的改造,不是先把国有资产先变成全民资产(平均私有化),然后再由全民合股组成新的股份公司,这样做非乱套不可;而是让中央政府先做全民资产的代理人,实行国有公司股份化,第一步让国有公司(中央)和国有公司(地方)相互参股;第二步募集法人股,主要是其他各种股份公司或集体所有制公司,但国有公司控股;第三步,上市,股份公司向公众个人开放,公民个人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第四步,国有股逐步减持。

在责任化或联邦化的改造中,也是先让中央政府做公民主权的看护人,在试点省先让地方政府参股自己的政府,也就是说,让试点省的政府成为中央和地方的合股政府,在第一阶段,让中央政府控股:地方政府首脑的候选人(至少两名)由中央政府提出,由地方议会投票选举;下一个阶段,候选人由地方选举团提名,当选者要由中央政府批准,但选举团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由中央政府指定;再下一个阶段中央政府放弃对省政府行政首脑选举的掌控,把对地方政府的制约主要放在开放省级以下政府首脑的选举上,也就是让地方政府“上市”,由公开股市(选举市场)制约政府行为。

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即中央政府完全控股阶段,联邦化改革和党内民主化改革同步,是一党执政条件下政治改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继续保留了执政党对省政府首脑候选人的提名权和审批权,另一方面,改善了选举过程,把过去唯一候选人的象征性选举变成竞争性选举。此外,在立法权方面也可以划分出类似的过渡性改革步骤,使改革既稳妥又不停滞。

3、起草省级责任政府基本法

试点省的改革可以港澳基本法为蓝本,在改革之前先搞省基本法起草。省基本法起草要比港澳基本法好起草些,第一,有了蓝本,第二,没有驻军问题,第三,没有地方货币和护照问题。可以肯定,试点省基本法将不会有香港基本法所特有的邦联主义的色彩。如果香港没有分离主义的倾向,我们就更不用担心试点省会有这种倾向。

可以预期的是,试点省责任化计划一旦启动,台湾岛内的民意会发生微妙的变化,主张独立的民意比例会下降,主张统一的民意会上升。这不是算命,而是逻辑推理。从现代正义理论看,有限责任化或联邦化改革是分次还政于民的改革,既是对政治自由(包括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追求,也是对平等的追求。从中国传统政治理想看,得民心者得天下,欲得台湾而兼治天下,不先得台湾民心,不先示己之诚意,而诉诸于武力恫吓和外交围逼,不可得也。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陆人民既然不喜欢看到美国对华的围堵政策,台湾人也不愿意看到。最后,即便从纯战略的角度看,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将欲取台湾的有限主权,必先予试点省有限主权。不能为此者,谁敢与之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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