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角度解读孙志刚之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41 次 更新时间:2003-05-1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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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喝楼主  

从孙志刚仅仅未带证件逛街就被公安带走可以看出,广州市公安人员的工作相当“积极主动”和“认真负责”。广州市的公安人员为什么会卖力地“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尽管可以举出种种理由,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办理暂居证是桩来钱的买卖。现在很多公安人员没有财政编制,其工资和奖金等收入来源没有正规的渠道予以保障,就只有依靠到处强拿恶要地收钱。我们不能排除,在有的地方,公安局长为了不让手下人饿着,或为了提升干警的工作居住条件,把开拓收入渠道当作主业,维持社会秩序反而被当成了副业。据一个在内地公安工作的朋友讲,他们局里每名一线警察年收费任务是20万。其工资奖金与这个任务直接挂钩,完成了全发还有奖,完不成减发,减发数与实收数保持一定比例。有的街区好收一点,完成任务没问题。有的街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聚居者多是穷人。这里的民警就不大好办了。有的被逼无奈,说不如干脆拿枪上街去抢算了。这是非发达地区的情况。广州经济基础高,警察的收费任务可能更重。民政人员虽说少一些,但完全由财政负担其各种支出的情况在全国可能也难有一例。对外来人员收取相当可观的费用应该是广东警方和民政部门欺压无暂居证人员的内在动因。钱是养肥养壮暴政的营养液。所以,要保障广东外来人员权益不被权力机关野蛮侵害,除了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还必须堵塞广东公安民政部门向外来人员收钱的管道。

粗粗一看,打人与经济学好象扯不上什么直接关系。其实,用经济学照样可以解释打人现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打人者之所以打人,因为他为打人所付出的成本极低或无须付出,同时获利极高。在孙志刚被殴打致死一案中,被收容后惨死的孙志刚的背部、肩部、臀部和膝盖多处带伤,其伤有火烫的,有钝物击打的,还有未说明使用何种手段造成的“很多条长条状伤痕”。把一个一米七四的壮小伙打成这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很长的时间,相当封闭的小环境,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还需要行为人极其残忍。从所打均非要害部位来看,行为人的打人技术还相当专业。由于医护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医院工作环境对所有病员开放,可以初步排除医院作案的可能性。正常情况下,如果未丧失理性的行为人对行为后果难以预料,出于对后果未知的恐惧感,人们是不敢任意暴虐他人的。从本案中打人者肆无忌惮的事实,我进一步推测,负责收容孙志刚的派出所或民政收容站在此前必定存在大量的侵犯被收容人员的先例。在这些先例中,打人者打了人,却从未对自身的不法行为承担过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孙志刚之前,施暴的派出所或收容站里必定曾经发生过多起打人而无人追究责任的既成事实。这些既成事实对后来侵犯孙志刚的行为人起到示范作用,让他们感到在派出所(或收容站,派出所嫌疑最大)里打人是无风险的,是无成本的。

打人者残忍对待他人,不仅需要零成本和无风险,多数情况下,还需要获利的刺激。在孙志刚一案中,打人者获得的是什么利益呢?首先,他们通过任意欺侮他人肉体和精神,获取支配、主宰他人命运的快感,可以称这种快感为“扭曲的权力感”或“病态的尊严感”。快感是可以作为利益在市场中交易的商品,比如性交易,交易中一方为了获得性快感花钱嫖娼,另一方通过出售性快感赚钱。其次,通过殴打他人在团队中建立起“强大”的“不可轻忽”的形象,在崇尚暴力的团体中,强力形象是人们晋升和维护地位的重要价值凭借。第三,通过渲泻愤怒恢复自身内在平衡,心理学告诉我们,有恶意攻击欲的人,通常都有精神压抑症,日本就有专业的供人发泻愤怒的消费场所,施暴有助于某些人解除压抑感。

通过上面的分析,本文想说明什么呢?第一,应当掐断强权部门直接向公民收费的途径,道理在第一节已经论述了。第二,应该对打死孙志刚的派出所或收容站本次及前期侵害民权的情况展开深入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过程和结果对社会公开,通过赋予个案以普遍性价值,让孙志刚事件转变成社会为制止和杜绝恶劣执法所付出的成本。第三,要让侵害孙志刚的人们及其所在部门为此付出高昂代价,一个27岁的大学生价值多少?一个生命价值多少?对死者孙志刚,不能容许几万、几十万给打发了事。人命不值钱只会纵容和鼓励强权的侵害行为,这些年权力机关致死人命案层出不穷,与每一次政府或政府部门赔偿太少不无关系。要杜绝广东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孙志刚悲剧,一个重要办法就是让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付出极其高昂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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