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孙志刚与中国农民的择业自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13 次 更新时间:2021-11-24 10:34

进入专题: 孙志刚   中国农民   择业自由   收容遣送  

王辉(浙江)  


内容提要:自孙志刚事件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大都从人身自由的法治视角进行解读,并由此产生限制公权力和建立违宪审查的制度诉求。本文通过对古代和当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分析,指出收容遣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所要控制的并不是人身自由,而是择业自由。确切的讲,暂住证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就是通过控制人身自由的极端方式来控制农民的择业自由,孙志刚正是因此而死。如果说万里的农村改革让中国农民拥有了劳动力产权,并进而去争取择业自由,那么,作为一个“改革后”,孙志刚就是以生命的代价,让这种择业自由获得国家的合法性保障。

关键词:  孙志刚  择业自由    人身自由   收容遣送   暂住证


一、人身自由还是择业自由:孙志刚因何而死?

(一)孙案过程 [1]

孙志刚,1976年9月生于湖北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深圳工作。2003年2月——大概是春节过后——来到广州,在一家服装公司做美术平面设计师。初到广州二十几天后亦即3月17日晚上,他在前往网吧的路上,由于没有办理暂住证且没有携带身份证,被警方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孙到派出所后,由两名“辅警”做了笔录。在这份有点奇怪的笔录中,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

次日(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随后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上午,孙志刚向中转站护师报告自己有心脏病,要求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实际上,孙志刚并无此病,他之所以如此,据他的一个朋友猜测,“或许是他以为医院的待遇会更好一些”。据本文研究者认为,孙志刚是想以此引起官方的同情能提前获释。在此之前,孙志刚已有两年的社会经验,应当知道被收容之后就难逃羁押遣送的下场。

然而,中转站并没有将孙志刚释放,而是将其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时间是3月18日晚上11点。当天晚上,在救治站保安乔燕琴的指使下[2],孙志刚受到来自8名被收容人员的集体殴打。3月20日上午,孙志刚被宣告死亡,时年27岁。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一篇名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报道,举国哗然,中央领导雷霆震怒,学界人士上书全国人大,社会民众通过书信、电话和网络群起而攻之。

6月9日,18名涉案人员在广州市法庭受审,1人被判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同时,包括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卫生局副局长、民政局副局长等20名官员受到行政处分。

(二)孙志刚事件的研究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动人口群体中有几起非正常死亡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学界的研究。例如,1993年,深圳致丽玩具厂发生火灾导致87名打工者丧生,社会学者谭深女士由此开展了研究。2008年,富士康13名员工相继跳楼自杀,社会学者潘毅女士对此作了研究。2012年,打工诗人许立志跳楼自杀,引起财经作家吴晓波先生的关注。然而,论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而言,上述事件都难以比及孙志刚事件。

就我个人而言,自2003年以来也一直对此耿耿于怀,然而,较之我其它的人物研究,孙志刚事件却是最难研究的。其一,这一事件虽有某些细节隐诲未能公诸于世,但事件大体过程通过媒体业已基本清楚,要纠结如此来写文章,恐怕也只是一篇东抄西摘的新闻报道。其二,作为人物研究,对研究对象肯定会产生感情的共鸣,十五年来,我每每想及此事,都未尝不情绪波动剧烈,但价值中立的原则又使我意识到,若仅凭情感写作最终形成的可能是一篇散文作品。其三,说白了,最困扰我的是,长期以来,我无法从某个学术概念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孙志刚事件。

我的研究困惑,乃是由于学术界和新闻界在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所制造的舆论场和思维模式所导致的。

自2003年4月孙志刚事件经媒体公开以后,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立即对此作出反应,但大都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进行解读的,主要是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即《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而且解读者似乎是想凭借这一事件达到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和“特别调查程序”这一司法制度的现实诉求目的[3]。由于孙志刚事件的宏大性,又由于所谓宪政又是一个非常宏大的命题,所以上述解读总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空洞。

依我个人所见,迄今为止,关于孙志刚事件真正具有学术价值和理论深度的论文仅有两篇。一篇是法学意义上的,即马岭的论文《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4](马岭,2005),该文论证较为具体严谨,但主要是从学理上分析“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的区别,而不是探讨孙志刚事件过程。另一篇是新闻学意义上的,是张志刚、甘晨的《作为社会史与新闻史双重叙事者的阐述社群——中国新闻界对孙志刚事件的集体记忆研究》[5],但他们同样不是分析孙志刚事件的起因与后果,而是主要研究2003年至2013年间新闻界对于孙志刚事件的报道策略,从中可以见出媒体主要是从“法治”的角度来开展报道的。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故乡举行,其墓碑上镌刻了一句话:“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从孙志刚事件发生以来,社会的解读方式大都是基于“法治”。如果宽泛的理解,这样的解读固无不可,但仔细思考一下就发觉意犹不足,也就是说:孙志刚究竟为什么会死,以及他的死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改变,我们至今并没有探讨明白。

那么,众说纷纭的“法治”究竟是指什么呢?

从众多文章言论来看,大都指向人身自由。这样理解,我们当然会为警方滥用职权而愤愤不平,并进而思考违宪审查这一宏大命题。

可问题在于: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暂住证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吗?当然不是,侵犯人身自由只是手段,控制人民的择业自由才是收容遣送制度的目的。

我们知道,《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于1982年,这一年,万里和杜润生主导的农村改革已大获成功,包产到户的农民,已大大缓解了温饱问题,拥有了劳动力产权的他们,开始打算外出打工——其方式之一包括宪法学者张千帆等人所赞同的“流浪乞讨”[6]。然而,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由于中国政府的犹疑,农民并没有获得择业自由的权利——2003年,孙志刚正是因此而失去人身自由,并进而因此失去了生命。

二、择业自由的制度变迁

(一)迁徙自由与择业自由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在讨论户籍制度时总会谈到从内地到沿海、从农村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问题,认为现行户籍制度影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

无独有偶,当学者们在讨论迁徙自由时也总是提及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可在理论上,关于迁徙自由的性质是民事自由、经济自由还是政治自由,学界并无一致的共识;而且,关于迁徙自由的定义和范围,学界一般将其纳入民事意义上的人身自由的范畴即主要包括行止、居住的自由,没有哪一个学者,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国际法将迁徙自由明确地罗列为行止自由、居住自由、择业自由。

正是这种理论上的含糊与不一致,导致我们在分析问题之时产生错位与笼统。例如,我们不能抽象地谈论迁徙自由,而必须从迁徙自由中的某一项自由来讨论人口流动问题。有时候,我们明明是谈农民的择业自由,但是却从行止自由、居住自由的定义出发。

本文的主旨不在于讨论迁徙自由的学理,而只是说明,即使从原理上来讲迁徙自由并不包括择业自由,但在现代社会,择业自由与迁徙自由问题紧密相关;或者说,在中国,如果要谈论迁徙自由,首先还是得从择业自由入手。

例如,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农民的行止和活动——从家乡到外地、从农村到城市,并找一个地方居住(一般是工厂宿舍、建筑工地、出租房),其初始目的和最大目的是就业,而决不是旅游、学习、探亲。

又如,孙志刚的被收容,其真正原因,并不是官方要完全否定农民的人身自由,而是当时的官方认为农民没有择业自由的权利。

一句话,所谓暂住证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不过是政府通过剥夺农民的人身自由的极端方式,来限制农民的择业自由的权利,从而达到维护地方社会和城市社会的某种秩序的目的。

下面,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看中国人择业自由的权利。

(二)历史上的择业自由

有史以来,中国的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人口的调查统计制度,而是一个综合性社会制度,其功能除了征税、征兵、治安之外,还包括就业安排——也就是现代国家宪法中的劳动权。可以说,古代中国政府承认人民的劳动权并给予保障。但是,一个人要从事什么职业——一般都是以种地为生,在什么地方就业以及居住生活,却必须服从国家的安排。如果要离开居住地和工作地到外地谋生,改变士农工商的职业身份,必须得到国家的许可,但通常国家是禁止这样做的。

从应然的角度批评古代国家缺乏迁徙自由固无不可,但在农业社会,人口与劳动力之间的配置必须恰当,有人无地、有地无人肯定无法发展生产力,人多地少、人少地多也会影响生产效率,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而言,中华文明已最大程度地合理配置了人地资源,其中,户籍制度功不可没,尽管有不合理之处,但却也是“必要之恶”。中世纪以前,中国人的生活水平要普遍好于欧洲及世界各国,即使是清代,尽管中央专制集权达到历史最顶点,但比较一下中国和俄国就会发现,在社会劳动力中前者都是自由民,而后者则大多是农奴。

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生,也标志着人口流动——作为现代社会属性的出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俄国的农奴和美国的黒奴获得解放,英国的议会政治也开始向工人阶级开放。与此同时,中国农民从内地前往上海或前往东南亚、欧美国家务工经商也一时成为风气,1911年清政府颁布《户籍法》时还承认了人民的迁徙自由权。1912年以后,民国历部宪法均承认人民的自由迁徙权。

1949年中共建政以后,中国毫不迟疑地走上工业立国之路,按理说,人民应当会获得择业自由的权利,但由于中国采取了计划经济模式,所以自古以来的中国人所缺少的以及自清代以来所拥有的一丁点择业自由、流动自由和居住自由则完全被否定和禁止,而且,其控制程度之严密,不仅远超古代中国,连同样实行计划经济的苏联老大哥也难以企及[7]。何以如此?因为,所谓择业自由,说白了就是出卖劳动力的自由,但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中国农民连劳动力都不属于自己,又如何出卖呢。

因此,万里的农村改革,虽然没有让农民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但却让农民获得了劳动力的所有权,从逻辑上讲,农民必然去争取择业自由的权利即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尽管他们并不知道买家确定是谁以及从什么地方找到买家。

(三)1980和1990年代的择业自由[8]

从1980年代起,随着农村改革的成功,人口流动的问题就开始困扰中央高层领导人。农村劳动力过剩是一个客观事实,中央领导人对此忧心忡忡;剩余劳动力必须转移就业也是中央领导所一致同意的,但问题在于怎么转移、转移到什么单位、什么地方,中央的心里并没有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政策是犹豫、模糊和矛盾的。例如,1982年宪法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规定固然是个缺憾,但是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也并不代表国家完全否定这一权利。又如,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同年施行身份证制度也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的外出流动,以及同年实施的暂住证制度也表明政府对农民外出务工的某种允许。可矛盾的是,当始于1980年代的民工潮终于在1990年代全面兴起之际,也正是暂住证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这两部恶法的横行之时。

那么,到底如何分析上述矛盾呢?或者说,中国政府对于农民的就业政策究竟是怎样安排的呢?

1、就近转移

这个政策是基于分配社会资源的考量,通俗表达就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正式形成于1980年代中后期。第一,城市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所有农民都进城,国家无法向他们提供就业岗位,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让中央领导觉得找到了一条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路子。因之,在1980年代,国家虽没有完全禁止农民的流动,但主要还是倡导就近转移。第二,城市的就业资源应当优先向市民提供,例如,1980年代要用于优先安置返城知青,1990年代要用于优先安置下岗职工,最终在1990年代许多地方政府都明确制定了“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职业保留法”[9]。

2、有序转移

这是1980年代政策的升级版,形成于1990年代,是基于控制社会秩序的考量。第一,它承认农民进城打工的事实,但认为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秩序,所以1990年代国家的政策表述中时常可见“有序转移”、“有序流动”的字眼,反之则是“盲流”。第二,这个政策更加强调秩序控制,而这个秩序就非常广泛了,不但包括就业,还包括治安管理、交通运输、计划生育等等。第三,由于秩序是个严重的问题,所以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国家,肯定要采用一切手段来维护。手段之一,就是坚持就近转移,不鼓励或者说反对农民外出打工——许多计划主义思想和地域主义观念浓厚的官员尤其强调这一立场。手段之二,就是利用国家机器,通过控制和侵犯农民人身自由的方式,来限制农民的流动。尽管国家的目的是控制择业自由而不是人身自由,但是,再也没有比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更能便捷奏效了。因之,在1990年代直至2003年孙志刚事件之前,十余年间,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农民遭到收容遣送。这也就是为什么,1990年的人口流动规模要超过1980年代,但国家的控制措施也要远远强过1980年代的真正原因。

(四)孙志刚与择业自由

现在,我们结合孙志刚事件的过程,再来分析一下他的死与中国人的择业自由之间的关系。

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广州大街上行走时被警方带进派出所并被送进收容站,他由此失去人身自由,并最终失去生命。他的失去生命,是由于受到殴打。他的失去人身自由,则经历了两个行政程序。

第一个程序,当他在大街上行走时,碰到正在巡查的警察,由于他没有暂住证,因而被带进派出所。

作为户籍制度的延伸,暂住证不仅仅是一种人口登记和治安管控制度,还是一种就业许可制度,因为根据各地法律规定要获准办理暂住证,必须提供由劳动部门审批的就业证明。所以,警方在办理、检查暂住证的执法过程中,不仅仅是履行治安的职责,也同时在履行了国家关于农民就业的管控措施。

第二个程序,在派出所里,孙志刚被警方有意当作“三无人员”送进收容站。所谓 “三无人员”,一般是指无合法证件、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这三无之中,最后一项就与农民的就业相关;第一项所谓的“合法证件”,除身份证、暂住证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就业证。如果说暂住证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控制人身自由,那么收容遣送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农民的择业自由 [10]。

因此,公安是通过政府对择业自由的限制来剥夺农民的人身自由,而政府则是通过过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限制农民的择业自由。

由上可见,尽管从表面上来看,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是由于政府部门滥用警权侵犯人身自由所致,但实际上,政府的目的既不在于要剥夺孙的生命权,也不在于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而是要控制他的择业自由。

从这个意义讲,孙志刚的死,并不是当时的中国农民缺乏人身自由权,而是因为缺乏择业自由权所导致的。

如果我们仅仅从人身自由的角度来思考,就像这一事件发生以来所有的媒体和法学家所做的那样,我们会容易地进入违宪审查的思考路径,这样做固无不可,但却无法真正解释事件的真相,也是在实际过程中很难操作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务院为什么在孙志刚事件发生之后,会立即废除《收容遣送办法》,因为要实施违宪审查一则对于行政部门而言是自讨没趣,二者改革风险太大;而废除《收容遣送办法》,一者是国务院的权力所在,二者赋于农民以择业自由的权利,已是当时中央高层的共识所在。

(五)择业自由与中央高层的共识[11]

如前所述,中国政府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对于人口流动就业的态度是犹疑矛盾的,特别是在1990年代,从中央到地方都为此反生了无数次的争论——而且很多时候在长三角和珠三角这些聚集了许多外来人口的大都市和小县城之中,持反对意见者居多。

但是,到了2002年前后,中央的态度明确了,开始坚定支持农民外出进城务工。2002年初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限制和乱收费,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方便,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管理和引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2002年11月,中共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提及农民工问题,此前中共历届党代会都对此不置可否,此后在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中关于农民进城则是必不可少的议题之一。

就这样,一方面收容遣送制度积累了太多的民怨,另一方面中央高层已开始形成共识,明白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做法再也不合时宜了;况且这时候民工荒问题已从珠三角悄然出现了。

就在这个时间节点,由于孙志刚事件的发生,让举国上下都将眼光投向不合理的暂住证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孙志刚事件也是时势造英雄。

三、孙志刚的思想与个性

2003年,当孙志刚事件公诸媒体之后,我就有了这样一个判断:他之所以被有意收容,并被打死,是因为他进行了反抗。

3月17日夜间12点,当孙志刚的两位同事“带着身份证和钱”来到黄村街派出所要求保释孙志刚时,却被警方拒绝了。为什么其他人可以被保释而孙志刚却不能呢,据一个广州本地朋友分析,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犯了事”,二是“顶了嘴”。事实证明孙志刚并没有“犯了事”,而是“顶了嘴”。当夜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同事成先生看到孙志刚,偷偷交谈中,“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12]。”

孙志刚在派出所跟警察发生冲突,后来在公安部录制的纪录片《光荣与使命——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工作巡礼》中通过一位公安部官员的口中,也得到了证实。

那么,孙志刚为什么会反抗呢?答曰:跟他的思想个性有关系,他的死,既是时势造英雄,也是英雄造时势。

孙志刚生于1976年,是村庄里的第一个大学生,这个年龄段的人还有着许多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情怀,而不全是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且,他在大学里读的又是艺术专业。在亲朋师友眼里,孙志刚“很有才华,有些偏激,有些固执”,简直就是一个“文青”或者“愤青”[13]。据一位同学说,孙志刚“很有自己的想法,不过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14]。”孙志刚的弟弟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15]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猜测,孙志刚在派出所跟警察顶嘴时肯定讲了一些“自由、人权、法治”之类的“大道理”,尽管他像所有这个时代的青年一样对这些话语的内涵的并不真正完全理解。但他的顶嘴、反抗与大道理,引起了警察——按照公安部一位官员的说法——“情绪化”的反应,结果被故意当作“三无人员”予以收容。

如果仅止如此,孙志刚也断不至死。然而,到了救治站之后,孙志刚又进行了反抗,他摇动铁窗大叫:“我叫孙志刚,达奇服装公司员工,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在里面挨打[16]。”

孙志刚的这种做法,引起保安头子乔燕琴的反感,于是——根据公安部纪录片的说法——“因其吵闹,唆使8名被收治人员对其多次殴打”。这8名人员也同样是外地打工者,后来都被判刑,他们也同样是收容制度的受害者,打人也是被迫为之,否则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乔燕琴被判了死刑,他是个来自山西的打工者,媒体报道他性格蛮横粗暴,但根据阿伦特的观点来看他不过是展现了在国家暴力机器支持下的“平庸之恶”罢了。

孙志刚的反抗,跟他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也有关系。

尽管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这些大城市的本地人和官员眼里,所有的外地人都是农民工和乡巴佬,但其实当时的流动人口群体已出现了社会分层现象。孙志刚是一个外地人,但并不是普普通通的外地人,而是一个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是一个打工者,但他并不是工厂一线的底层农民工,而是一家企业的白领职员。孙志刚所拥有的知识资本、社会资本、职业资本,绝非一般农民工所能比及。

正因如此,孙志刚的死才会让《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感到具有新闻价值,并引发全国舆论的轰动效应。当然,他的外地身份,又让人联想到同是外地人的广大农民工,让此前十多年间几千万农民工所受到的非法侵害与不公正待遇得以曝光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孙志刚是替广大农民工而死,替所有外地人而赴难。这有点类似于韩国的全泰壹事件。1970年11月13日,22岁的韩国工人全泰壹自焚,这是韩国工人运动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韩国知识界人士从此开始参与工人运动并推动了韩国的民主进程,而这正是全泰壹生前所一再希望并为之自焚的原因。

2003年6月——孙志刚被打死3个月之后,在温家宝总理的主导下,《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与此同时,公安部也改革了暂住证制度,并特地利用高科技手段还原了孙志刚挨打过程的监控录像并在内部教育播放,全国2000多个县级以上公安官员都参与了针对这一事件的讨论。从那时起,全国180万公安民警以及人数可能达到百万之多的村镇民防队员都不再因为暂住证问题而在大街上、汽车站、出租房里到处抓人了,奇怪的是社会治安秩序并未为之大乱,可见此前的想法纯属多虑。

这时,孙志刚的父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了一句话:以后打工的孩子,再也不用担惊受怕了。[17]

因之,如果说收容遣送,是1980和1990年代中国农民在进城就业过程中的命运写照。

那么,孙志刚——一个农民的儿子,一个生于农村的大学生,则将命运变成了一种使命,尽管他对这种使命也许并不特别了解,但历史已经证明:如果说万里的农村改革让中国农民拥有了劳动力产权,并进而去争取择业自由,那么,作为一个“改革后”,孙志刚就是以生命的代价,让这种择业自由获得国家的合法性保障。


作者简介:王辉,男,任职于浙江民营企业,研究方向为流动人口、企业家精神、知识社会学,出版有学术专著《变革时代中的流动人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参考文献:

[1]关于孙志刚事件,本文主要参考了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等人发表的《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报道,以及《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唐建光的报道《2003年6月23日:孙志刚死亡真相》(新浪网于2004年10月2日转载,http://news.sina.com.cn/c/2004-10-02/21064483834.shtml)

[2]在该救治站,乔燕琴等人的正式岗位名称叫“护工”,但实际上,他们未接受任何护理培训,且身着保安制服,佩备警棍,主要职责是维护秩序,所以,在本文中,还是实事求是地称呼他们为“保安”。

[3]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撤销。 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另外,2003年6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月刊还联合举办“孙志刚案与违宪审查研讨会”。

[4]马岭:《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

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6998.html,2005年6月6日。

[5]张志刚、甘晨:《作为社会史与新闻史双重叙事者的阐述社群——中国新闻界对孙志刚事件的集体记忆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年第1期。

[6]张千帆:《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法学》2004年第7期。张千帆写作此文的初衷也是由于孙志刚事件,他主要是从国际经验的角度论证流浪乞讨也是一种正当的生活方式。

[7]历史地比较一下,在晚清时期,农民前往上海和欧美国家打工经商,还算是比较自由的。1949年之后的台湾,虽然也有户籍制度,但由于国民党政权实行的市场经济制度,所以,在台湾施行的《户籍法》不但没有,反而促进了台湾的社会流动与经济发展。

[8]关于万里的农村改革以及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中央领导对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态度,可参见王辉的论文《万里与1980年代的中国流动》。

[9]宁波大学俞德鹏教授认为,“职业保留法”是禁止和限制某类国民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而让另一类国民独占这些职业或者享受就业优先权的制度形式。中国第一部“职业保留法”,是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此后全国大多数城市纷纷效尤。所谓“职业保留法”,是禁止和限止某类国民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而让另一类国民独占这些职业或者享受就业优先权的制度形式。被保留的职业一般都是地位较高、条件较好和待遇较厚的职业,有资格独占这些被保留职业的国民一般均为国民的上层。职业分类、国民分等和就业机会封闭是职业保留制度的基本特征。参见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38页—143页。

[10]因之,当人们从条文出发难以理解1982年出台的收容遣送制度怎么会和暂住证制度联系在一起会演变成一个恶法,但是只要想想,第一,这两个行政法规本身就是户籍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从五十年代产生之始起,就是为了让农民从城市返回农村,或者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里安守本份;第三,包产到户之后,国家本身对农民进城存在警惕与担扰。

[11]关于2002年前后,中央高层对于农民进城务工所形成的共识,可参见王辉的论文《温家宝与中国农民工问题》。

[12][13][14][15]关于孙志刚在派出所与警察顶嘴的细节,及其思想个性,本文主要参考了陈峰 、王雷的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

[16]孙志刚在救治站的反抗,本文参考了唐建光的新闻报道《2003年6月23日:孙志刚死亡真相》,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4-10-02/21064483834.shtml,2004年10月20日。

[17]王雷:《孙志刚父亲:以后打工的孩子,再也不用担惊受怕了》,原载于《南方都市报》,引自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BIG5/shehui/1062/1925803.html,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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