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8 次 更新时间:2024-11-05 23:48

进入专题: 农村社区   共同体  

项继权  

 

摘要:一定的认同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农村社区及共同体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同基础和特征。如果说传统家族主导的村落是建立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建国以后人民公社时期的基层社区则是一种“政经不分”、“政社不分”的经济共同体和生产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及乡村社会分化,建立在集体经济及政治控制基础上的社区日益解体。在新的历史时期,依靠加强农村基层政治与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的集体化或合作化都不足以重建社区和社会生活共同体,应通过加强农村公共服务,用服务将人们联系起来,在服务的基础上重建农民的社区及社会信任和认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

 

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曾经说过,“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共同体“总是过去的事情”或者是“将来的事情”。“‘共同体’意味着的并不是一种我们可以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因为在当今迅速私人化、个体化和全球化的世界中,人们之间的信任、认同和忠诚持续弱化,共同体陷入解体之中。“共同体一旦‘解体’,它就不能像凤凰涅槃一样被再次整合为一体”。“再多的汗水,也永远不会重新打开那扇通往共同体的天真、原始的同一与安宁的大门”。

齐格蒙特·鲍曼的预言可能是悲观的,但是,他在此向我们展示了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共同体的认同和忠诚正在消退这一事实。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中,社区或共同体能够存在和延续吗?陷入解体的社区或共同体可否重建?因为,自F·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1855—1936)开始,人们通常将社区视为一种“共同体”。而当今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其目标也是以构建新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如果说社区或共同体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共同的认同和归属,并由此形成了边界清晰的群体,那么,随着社会的日益分化及开放,社区和共同体的认同及其边界逐渐模糊甚至瓦解,社区或共同体也将不复存在。果真如此,齐格蒙特·鲍曼所提出的问题就不再是哲人之忧,而是我们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必须认真以对并给予回答的问题。

正是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变迁和发展的考察,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农村社区或共同体的认同基础及其变化,探讨和说明在开放社会背景下我国乡村共同体的重建之路。

“社区”及“共同体”的认同基础及其封闭性

当今人们一般认为,社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F·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1855—1936)最早提出的。1887年,F·滕尼斯出版了他的成名之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又译为《社区与社会》)提出了“共同体”即“社区”的概念。他将“由自然意志占支配地位的联合体称为共同体(Gemeinschaft)”,而“通过选择意志而形成并根本上被其决定的联合体为社会(Gesellschaft)”。在他看来,“社区”或“共同体”与“社会”有着全然不同的组织基础和品性。在“社会”中,人们的关系基于个人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理性及契约和法律,而在“社区”或“共同体”之中,人们之间则是基于共同的历史、传统、信仰、风俗及信任而形成的一种亲密无间、相互信任、守望相助、默认一致的人际关系。“社区”或“共同体”体现了不同的、对立的关系。传统的农村村庄是共同体的代表,新兴的商业化城市则是社会的代表,由此也形成了城市与乡村的对立。“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换句话说,“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日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人们走进社会就如同走进他乡异国”。

显然,F·滕尼斯提出社区或共同体之初就将社区或共同体视为一种个人缺乏独立性和理性选择而靠传统形成的封闭的群体;而社会则具有独立性和理性选择的个人依靠契约而形成的开放的群体。在此,社会的开放性及社区的封闭性事实上成为社会与社区的重要分野。他自己也清楚地意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工商业及城市的发展,现代社会关系将瓦解并取代传统自然关系,由此出现“社会”取代“社区”,并导致“城市”与“乡村”的对立。农村的一些共同体也因内部自然关系淡化而向社会体转变。如“农村村落共同体经常是与一个大型的家庭或氏族重叠的,但是当越多的异族因素进入,它就越会失去其血缘关系的特征”。不过,虽然F·滕尼斯强调,尽管传统的共同体时代必然被新兴的社会体所取代,尽管传统的人际关系必然被现代工商业条件下的人际关系所取代,但是,一些社会体也是起源于共同体的自然关系,“这些社会体和共同体在那种原初的同属状态中保持了它们共同的根基”。“即使这种原初的共同存在、共同生活以及共同工作的状态已被改变,它依然保留并能更新其精神的形式、政治的形式以及其合作的功能”。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人际关系中的精华部分还将继续持久地存在于社会的生活方式内部。

自F·滕尼斯之后,人们对于社会、社区及共同体的特征、特点及存在形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分析和解释。虽然人们存有不少分歧和争论,但是,人们普遍承认,“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是一个社区或共同体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当今的人们也将社区视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不过,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像F·滕尼斯那样将共同体或社区与社会对立起来,也不再仅仅认为社区或共同体仅仅是农村社会的专有物,而是认为社区或共同体也存在于现代城市和现代社会之中。像F·滕尼斯一样,人们大都注意到随着社会发展及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理性的成长,人们的传统忠诚与归属感日益消退,传统封闭的社区或共同体也陷入分化和解体之中。格蒙特·鲍曼也是由此对于共同体的未来作出悲观的结论。

与F·滕尼斯不同的是,格蒙特·鲍曼虽然也强调共同体的存在依赖人们的信任与忠诚,但他并非仅仅将人们的信任和忠诚归因于血缘、地缘或传统等“自然”因素,而是更看重共同体对于个人的责任、保护及个人对于安全的需求和不确定性的恐惧。在他看来,共同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给茫然无助的人们提供了一种生存和生活的安全和保障,或“确定性”,让人们得以相互依赖,由此共同体获得了人们的信任与认同。但是,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允诺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的自由。它要求人们放弃独立的思考和自由的选择而对于他人及共同体以完全的依赖、认同和信任。“确定性”和“自由”是两个同样珍贵而令人渴望的东西,它们可以或好或坏地获得平衡,但不可能永远和谐一致。“失去共同体,意味着失去安全感;得到共同体,如果真的发生的话,意味着将很快推动自由”。然而,历史的进程表明,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放弃共同体的安全或确定性而选择个人的独立和自由,由此,共同体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不过,那些享受自由的人们仍存在心灵的不安及社会的不安全,他们仍不免怀念过去的共同体,甚至尝试重建共同体的生活。但是,在格蒙特·鲍曼看来,在当今社会中,这种共同体一旦解体,将无法重建,只不过是“一个失去了而又无法找回的‘天堂’”。

在此,我们不难发现,自F·滕尼斯开始,人们都注意到社区或共同体是建立在一定的认同基础上的具有明显的群体边界、利益边界、责任边界及归属边界的组织,这种认同和归属的边界也决定了共同体自身的封闭性。正是基于不同的认同基础及归属边界,人们提出了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民族共同体以及政治共同体等等不同类型的共同体。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及社区都将变得更加开放,传统同质性和封闭性的社区或共同体不可避免地出现分化和异质化进而解体。只是格蒙特·鲍曼等人认为解体之后共同体将难以重建,而F·滕尼斯则认为共同体向社会体转变之后,社会体中仍保持着共同体的因素。从历史的事实及现实的经验来看,上述判断并不完全准确。毕竟人们已经在F·滕尼斯所指出的城市或社会中找到新的社区或共同体的存在——尽管它们与传统乡村的社区或共同体有着很不相同的特征。社区或共同体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决非仅仅是“一个失去了而又无法找回的‘天堂’”,只不过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转型而已。我国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就显示其顽强的生命力。

传统乡村社区与共同体的认同基础及其封闭性

自20世纪初开始,国内外人们对于中国社会共同体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日本学者清水盛光、平野义太郎、戒能孝通和福武直等人依据“满铁”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对中国农村基层共同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然而,他们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清水和平野认为中国农村存在着“乡土共同体”,并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村落以农村共同体为基础,以家族邻保的连带互助形式实施的水稻农业要求以乡土为生活基础,以生命的协同、整体的亲和作为乡土生活的原理;村落在农村生活中的农耕、治安防卫、祭祀信仰、娱乐、婚葬以及农民的意识道德中的共同规范等方面具有共同体意义的相互依存关系。而戒能孝通和福武直则认为,中国近代农村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村落没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没有形成固定和稳定的村落地域集团;村落是由松散的个人联合而成的集团,由纯粹的实力关系支配,没有村落共同体意识,也不存在村落共同体。中国农村不存在日本农村对村民具有巨大制约作用的规范,村民的关系是扩散性的,村落本身不是共同体,而仅仅是一种结社性质,村内只是在“看青”等安全防卫等基础层次上的需求组织起来。

显然,由于人们对于我国乡村村落社会的组织边界及开放程度的不同认识,对于乡村村落共同体的存在与否出现分歧。不过,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在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存在不同类型的共同体。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就指出中国历史上就存在包括“豪族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地域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等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共同体。人们也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乡村共同体的功能及组织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学者就强调中国建国后村落也具有明显的共同体特征,只不过这种村落共同体的性质已经不同于“满铁”调查时期的共同体,而是国家政权向乡村渗透之后的“官制共同体”。在这种村落共同体中,人民公社时期已经建立起村落的经济基础,确立了明确的村落边界。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由于血缘关系及家族利益是人们的共同纽带,也是人们交往和信任的重要基础,在家族范围内人们相互信任、守望相助、亲密无间,由此形成一种血缘共同体及家族共同体。在不少地方,家族的聚居也形成以家族为中心的地域共同体。正如费正清所指出,从前,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每个农家既是经济单位,又是社会单位,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而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各个世系)组成。马克斯·韦伯也把中国形容为“家族结构式的国家”。费孝通则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存在一种“差序格局”,传统社会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人个与他人的关系“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范围的大小也要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在这里,虽然不同学者对传统农村社会有不同的描述,但是,他们都发现血缘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乡村社区及共同体组织的重要基础。家庭、家族、邻里、街坊、村落等等不过是基于远近亲疏的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虽然血缘关系内部具有紧密甚至亲密的关系,但是,由于血缘关系是一种先赋的和单向的关系,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封闭性和排他性,人们无权选择也难以改变。基于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族组织及地缘共同体组织也具有明显的封闭性。

必须指出的是,从绝对意义上说,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社会,从来就不是完全孤立和封闭的。毕竟,人之所以为人首先在于其社会性,与他人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而社会,则是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总和。由此而论,一种完全孤立和封闭的农民、乡村社会及社会共同体是不现实,也不可能存在的。无论是费正清、韦伯还是费孝通,都指出传统乡村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及从家族到国家之间社会联系的多层性和广泛性。这也意味即使是传统的家庭血缘共同体也会通过家庭血缘关系而与外界发生着联系。当然,从这种社会联系的范围、指向、强度及方式来看,传统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及多层组织之间的外部联系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因为,在传统乡土社会中,社会联系及信任网络主要是沿着血缘关系及私人关系展开的。

从经济及政治联系来看,传统乡村社会及社区或共同体与外界的联系也不是完全封闭的,不过,总的来看,外部联系是有限的,也具有明显的单向性。从生产经营和经济关系来看,传统社会中的农业生产过程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自然生产的过程,农民个人及家庭主要是面向自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与自然资源的交换,生产过程主要由个人或家庭独立完成,缺乏甚至无需他人或社会的参与。虽然生产的分工及市场交换一直存在,不同时期及不同地区的生产资料及农产品交易还十分发达,特别是近代江南地区产品市场化成度达到很高水平,但是,总的来看,“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依然是传统农业生产和农民经济生活的典型特征。农业生产剩余很少,生产目的也是以自给自足为主。农民除纵向上交皇粮租税之外,横向的市场交换程度比较低。因此,传统社会中农业生产过程及产品分配具有“单向性”。从政治关系来看,关于帝国时代乡村社会的治理有两种对立的判断,其一是认为“皇(国)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传统社会中农村的秩序主要由士绅与家族自我管理。秦晖将此说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传统乡村自治并不存在,事实上,王权对于乡村社会有深度的干预和严格的控制。按照秦晖的说法,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是一种“编户齐民”社会,或者说是一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在他看来,“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惟编户主、户失则国危,才是真实的传统”。与此类似的是,吉尔伯特·罗兹曼也曾指出,“19世纪以来某些西方观察家提出:中国的村社是‘地方自治主义式的民主’或者是一种‘自由的、自我管理的社团’,因为地方行政管理的正式结构并没有下伸到农村。这种想法已绝对不可信。”虽然人们对王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方式及程度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无论是何种观点,都显示了传统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的单向性和封闭性。“皇权不下县”及“县下宗族自治”表明传统王权对乡村社会及社会共同体的直接干预的有限性,同时也说明传统乡村社会及共同体“天高皇帝远”,在政治生活上具有边缘性、孤立性和封闭性。与此相反,“编户齐民”及君主专制的观点虽然说明王权已经渗透乡村社会及社区之中并对社会有强控制,但是,这种“编户齐民”也显示权力控制及政治关系自上而下的“单向性”。

由此,不难看出,在帝国时代,传统乡村社会及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并是非完全的封闭,经济分工及产品交易在不断发展,但是,缺乏成熟的市场及市场交易,以自给自足为主;农村家族血缘关系发达,血缘及地缘联系紧密,但缺乏超越血缘和地缘之外的广泛的社会联系;王权通过士绅对乡村社会及社区保持着权力的渗透和干预,也存在一定的社会政治流动,但是,政治权力及政治关系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和等级性。这些显示,传统乡村在经济生产、社会联系及政治生活方面均存在一些单向的联系,有时这种联系还十分紧密和发达,但是,这些单向联系本身却具有自身的封闭性。人们在经济上、社会上和政治上缺乏独立性、自由选择及自由流动,由此也形成了乡村社区和共同体的封闭性。

当代中国乡村社区和共同体的转型及认同危机

从根本说,传统乡村社会和社区的封闭性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和结果,也是封建制度及血亲关系的表现。随着中华帝国的闭关锁国被打破,工商业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观念的传播,传统的自然经济、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封建君主制度开始瓦解,我国传统乡村社会及社区的封闭性也开始打破。不过,直到20世纪中国革命胜利,农村社会及社区在经济上、社会上和政治上的单向性和封闭性仍没有完全改变,自然经济、家族血缘关系及政治上封闭性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了新的社会政治及经济制度,传统的家族组织被迅速铲除,农村党政组织普遍建立起来,农民的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也纳入全国政治生活之中,经济、社会及政治的一体化明显增强。不过,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直到改革开放以前,虽然我们打破并改造了传统农村社会和社区的单向性,但并没有完全消除农村社会和乡村社区的封闭性。

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随着我国农村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农民都生活和工作在人民公社之中。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也具有基层社区及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特征。农民的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重合,农村基层社区或社会生活共同体首先是一种生产共同体或经济共同体;农村一切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集体生产和经营。生产队及农村社区是以集体产权为边界,共同体的地域边界、经济活动边界以及人员构成边界基本上是同一的,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只有拥有生产队集体产权的人们才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及农村社区的集体经济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部分,人民公社的农业生产、分配和消费都受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农民及社队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计划经济下虽然有农产品和物资的流通和交易,但是,主要是一种“计划调配”、“划拨”和“供给”,而非自由和平等的等价交换和市场交易。作为生产者,无论是农民个人还是社队集体之间都缺乏横向的商品交换和利益联系。人民公社及集体的生产行为和经济行为具有单向性和封闭性。

从社会组织及社会关系来看,人民公社时期,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及家族组织被进一步摧毁,宗教组织也停止了活动,农民群众及乡村社会被严格地组织起来。人民公社集中劳动,统一分配,一度还变成半军事化的组织,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因此,农民不仅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也缺乏社会生活的独立性。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已经不再有自由退社的权利和自由,也难以在公社之间自由流动。与此同时,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农民个人在城乡之间也不能自由迁徙和流动。虽然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及农村社区的农民也有职业的不同,农民之间划分为阶级和阶层,但是,这种不同职业不过是一种工作分配,阶级和阶层则主要是一种政治划分,而非人们独立自主和自由选择背景下的社会分工与分层。作为个体,农民不过是公社的“社员”及国家的“农民”,而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也难以选择和改变自身的工作、职业和身份。

从政治上看,人民公社及其生产队组织是一种“政经不分”、“政社不分”的组织。一方面,国家通过合作化和集体化及人民公社化最终将中国农村和农民全面组织起来,党和国家得以借助严密的组织体系将权力延伸到农村基层,并可能对农民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深度的干预。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体制是“集党、政、经、军、民、学于一体”的农村基层单位,“政经不分”,“政社合一”,事实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社会。人民公社主要是依据行政区划及行政隶属关系建立起来的,农民的经济组织行政区域化,经济管理也行政化,公社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尤其是经济的联系。如是,也就造成了维维尼·舒所说的“蜂窝结构”(Honeycomb)。各自相对独立或孤立的人民公社仅由国家垂直行政权联系起来,缺乏横向的联系。

不难看出,建国之后,我们摧毁了传统的以家族和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乡村基层社区或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基层社区和共同体的基础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从主要是家族血缘或地缘认同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转变为以集体产权或经济为基础的生产和经济共同体;从一种自然或自发形成的社区共同体转变为由国家权力深度干预和控制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在“政社不分”、“政经不分”和集中经营的条件下,基层社队或社区经济组织同时兼有行政和政治组织的功能,经济组织和管理依赖于行政命令和政治的强制。社队不过是一种集经济、生产和政治于一体的农村基层共同体。虽然人们注意到,在人民公社时期人们表现出较强的集体意识和社区认同,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集体意识和社区认同不过是集体所有的产物,是基于对于集体经济的依赖以及对权力的服从而已,并不是独立和自由选择的结果。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对于所属的集体和社区事实上没有“选择权”和“退出权”,农民作为“社员”对于集体和社区的依赖不过是在经济和超经济控制下的生存依赖。正因如此,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及传统的经济和超经济的控制一旦弱化,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迅速解体,而建立在集体经济和政治控制为基础的基层社区或共同体也趋于瓦解。

废除人民公社体制之后,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是,农村依然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乡村社区依然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一些地方的集体的统一经营依然存在,在原有的生产大队或小队的基础上组建了村民委员会依然行使着社区组织的功能。不过,由于农民和农户获得了经济上自主权和独立性,社区农民的流动性日益增大,原有的集体化和集中化的生产和生活共同体已经改变;村委会作为新的社区组织,其社会控制和组织能力大大弱化,不再可能运用传统的经济或超经济的强制来控制农民的生产、生活及行为;农民的自立性和独立性以及集体资源的缺失和福利供给的减少,农民已经不再完全依赖集体组织和农村社区,农民的集体或社区认同不断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及农村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农村社会和社区中人们的职业、身份、利益、观念等等进一步分化、多元化;同质性的社会和社区日趋多样化和异质化。如果说农村改革加剧了农村社区的内部分化的话,改革开放也打破了农村社区的孤立性和封闭性。这一切都表明传统集体的保护、责任和控制已经弱化,建立在集体经济和政治控制基础上的农村社区或基层共同体走向衰落,而农民对于原有的集体及村社区的认同和归属感已经淡化,乡村社区及共同体陷入信任与认同危机。如何重建乡村社区和共同体的信任和认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村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的重建之路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如何重建乡村社会秩序及基层社区体制就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1982年中央1号文件就指出:“最近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制的建设。

如果从农村基层社区组织与管理体制建设的思路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至少存在两条思路和四大主张:一条思路是“政治建设”之路,即试图通过对基层社区组织与管理的改造,以重建乡村社区和社会的有序组织与管理。不过,对于如何建设则存在“行政化”和“自治化”之别。正如国家民政部李学举部长所指出的,20世纪80年代初,在家庭承包制改革之后,对于农村基层社区的组织与管理“出现了两种管理思路。一种可叫‘回归型’,遇到难点,留恋过去的管理办法和手段,抱怨现行政策软、手段弱,主张强化基层干部权威,强化威慑手段,施行强硬手段‘管’、‘治’。另一种思路可叫‘发展型’,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本着适应、发展、前进的思路,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主张用民主管理的办法,走民主之路。”从实践来看,改革最终选择了村民自治的道路。希望通过农民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实现农村社会和社区的有序管理。不过,在实践中,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一直保持着较强的行政、财政和人事控制,村民委员会事实上被“行政化”了。税费改革以后,随着“村财乡管”以及村干部纳入财政补贴等等措施的实施,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控制进一步强化,村委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更加浓烈。

农村基层组织与社区重建的另一条思路可归结为“经济建设”之路,即通过发展农村社区集体和合作经济以实现社区的联合,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人们的归属感。不过,人们对于社区经济联合的方式存在明显的分歧。一种主张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早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之初,中央就强调家庭联产承包不是“分田单干”,更不是实行私有制,“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公有制长期不变,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要求各地在原生产大队、小队或者公社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作为社区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经营和维护集体财产;另一方面也以此把农民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与社区集体统一经营结合起来,通过“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体制,使农户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直到今天,我们仍将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长期坚持下去。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强调农村土地的归并、集中经营,甚至推动并重建“集体农庄”。

不过,与此“集体化”的主张不同的是,不少人更强调农村经济的“合作化”。如果说集体化是建立在产权的集中化或集体化及归并以及集中经营的基础上的话,“合作”则是强调在尊重农民个人的产权基础上的自愿联合。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首次提出“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求“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显然,新时期中央关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在集体所有制下支持和发展合作经济,而不是传统的“归大堆”、“集中经营”式的“集体化”,并明确这种合作是建立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农民的自愿联合和合作经营。

不难看出,改革以来人们试图通过政治的和经济的改造实现乡村社会和社区的重建及有序管理。不过,我们也不难发现,虽然行政推动可以构建农村基层社区的组织与管理体系,并加强农村社会和基层社区的有序管理,但是,这种依靠权力和强制而形成的并不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而不过是一种行政体;政治和行政权力可以规划并组建一个“社区”,将人们组织起来,人们也可以对这种社区组织及权力表示敬畏与服从,但是,这并非是建立在内在认同基础上的“共同体”。虽然集体化或合作化也可能建设一种“集体社区”或“地域合作组织”,并为人们的认同提供条件,但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的实践已经表明,集体化否定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利,如果缺乏经济或超经济的强制,集体化组织本身难以维系。对集体化组织的认同也不过是人们的一种生存依赖或对人们的强制归并而已。至于建立在尊重产权及自愿联合基础上的合作化或合作组织虽然有助于形成人们内在的认同,但它毕竟只是一种经济共同体;更重要的是,人们的经济合作可以是地域性的合作经济,也可能是跨地域的行业性和产业性的合作。如果是行业性或产业性的合作组织,它不仅不可能形成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甚至恰恰是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破坏者,因为,它的内在要求是突破地域限制而自主经营和自由联合。

正因如此,单纯的政治的组织和经济的联合并不足以形成真正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中,我们必须另辟蹊径,寻找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之路。其中,如何重建人们的社区认同和归属感是关键。

从农村现实及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农村社区及共同体建设应走“服务之路”,即通过“服务”将分散的人们重新联系起来,在“服务”的基础上重建社区认同。在任何社会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不可能是孤立的,都存在一定的共同的需求。正是基于共同的需求,人们之间建立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从根本上说,人们所指出历史和现实中种类繁多的“共同体”,也是基于共同的需要而形成的。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共同的或公共的需求,是一个社区或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形成人们认同和归属感的条件。在传统社会中,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的农村基层共同体为乡民提供了水利、耕作、治安、防卫、祭祀、信仰以及娱乐等等的支持和保障,由此获得了人们的认同和信任;在集体化时代,社员的生产、生活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安全等等也完全依赖集体组织,由此也形成了社员对于集体的服从与认同。在现时代,随着农村及整个国家的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流动,农村社区的多种所有制的发展,社区的地权关系、居民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农村村落社区与集体的封闭性已经打破;随着社区和集体的组织、管理及服务功能的弱化,传统的社区和集体的认同也不断弱化。不过,也正是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民分散化的同时对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要求国家、社会和社区能够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保障。然而,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在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实行城乡二元化体制,国家财政投入重城轻乡、重工轻农,整个国家公共服务体制也是一种城市优先发展的体制,由此造成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严重失衡,也严重制约了农村基层社区组织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由此,不仅导致农民群众对基层社区组织的失望,也引起农民对于国家政策的不满;既损害了农民对于基层社区的信任和认同,也损害了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和认同。正因如此,只有强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才可能真正增强农民对于所在社区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也增强了农民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体的认同。

事实上,自农村社区建设提出之初,党和政府强调将加强公共服务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早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是从“农村社区服务”、“社区保障”及“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角度提出农村社区建设问题的。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各地普遍推行“一站式服务”。不少省市要求按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建设农村社区服务站,实现“统一管理体制、统一服务标识、统一窗口受理、统一服务规范”。通过设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将各类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中心,面向社区公众提供集中式服务。一些地方县市及乡镇政府直接选派人员进驻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将“服务送到农民家门口”。

不难看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服务”将是人们与社区及国家联系的纽带,也是人们对于国家和社区认同的基础。完善的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不仅将农民与社区联系起来,赢得人们对社区积极的、发自内心的支持、信任、认同和归属感,同时也增强人们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增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并促进整个社会的融合。加强农村公共服务,通过服务增强人们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是当前农村社区建设的正确方向,也是构建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项继权(1962–2023),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乡村政治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从事中国农村问题及地方和基层治理研究。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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