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指出,“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自2006年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都通过以“国内和国际的法治”为题的决议,反复强调人权与法治的相互关联。例如,2022年12月7日,联大决议重申:“人权、法治和民主相互关联、相互加强,是普遍、不可分割的联合国核心价值和原则的一部分。”[1]
世界各国的历史证明,在没有确立法治的国家,个人权利受到官方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人权的主张也往往仅停留在宣传口号的层面。所谓“法治”(rule of law),主要意味着通过法律制度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2]2002年6月10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关于“促进和巩固民主”的工作文件指出:“法治要求至少从三个方面来限制国家权力:实质限制,涉及尊重和保障基本自由和人权;职能限制,采用分权形式;以及时间限制,其表现形式为人民的意志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来定期重新表达。”[3]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法治的国家,18世纪两位最著名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亲自见证了这一事实。1726年8月至1729年3月,伏尔泰(Voltaire)在英国流亡期间研究了英国的哲学、文学并亲眼观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他在1730年代初的一封信中写道:“英国是世界上抵抗君主达到节制君主权力的惟一的国家……。”[4]1729年11月至1731年夏,在英国逗留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也考察了英国制度,他得出结论说:“英国现在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我说它自由,是因为英国国王无权对任何人进行能够想像得到的伤害,原因是国王的权力受一项文件(《议会法》)的限制和监督。”[5]
英国之所以成为最早确立法治的国家,主要是17世纪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代发生了两次“革命”的结果。1603年3月24日,英国都铎王朝(Tudor,1485—1603年)最后一位君主、终身未婚的女王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去世,伊丽莎白的表侄孙、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位为英国国王,是为詹姆斯一世(James I),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时代(Stuart,1603—1714年)。正是在斯图亚特王朝时代,英国发生了史无前例的两次“革命”:第一次是1640年至1660年的“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英国国王首次受到议会特设的法院审判并被处决(1649年),建立了英国史上唯一的共和国(1649—1660年)。第二次是1688年至1689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固然英格兰有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普通法以及议会较早产生等历史传统因素,但倘若没有这两次“革命”,17世纪英国大概不会确立法治,仍有蜕化为暴政的可能。
近年来,西方历史和思想史学界的许多研究成果表明,荷兰学者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在宗教、哲学、法学、政治学以及历史学等方面都对17世纪的英国产生过持续且重要的影响。由于英国两次“革命”深刻地影响了近代以来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研究格劳秀斯对17世纪英国的思想影响具有考察法治和个人自由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大体来说,格劳秀斯对英国的影响可以分为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即17世纪初至内战之前,格劳秀斯的宗教宽容与和解思想对英格兰少数知识界人士产生的影响;第二阶段是格劳秀斯在“清教徒革命”时期的思想影响;第三阶段是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自“排斥法案危机”(1678—1681年)到“光荣革命”前,格劳秀斯对英国最早成立的政党——辉格党产生的影响;第四阶段是“光荣革命”后,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同时都利用格劳秀斯的学说来论证“光荣革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篇幅所限,本文在论述英国17世纪两次“革命”的历史背景基础上,仅重点分析格劳秀斯在英国“清教徒革命”时期的思想影响。
一、英国17世纪两次“革命”的历史背景
由于英国在17世纪先后发生了“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英国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希尔(Christopher Hill)称17世纪为“革命的世纪”。希尔指出:“1603年至1714年大概是英国历史上最具决定性的年代。……在17世纪,现代英国社会和现代国家开始形成,英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发生了变化。”“1603年的英格兰是一个二流国家;1714年的大不列颠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发生在17世纪的变革不仅仅是一场宪法或政治革命,或一场经济、宗教或品味的革命。它包含了生活的全部。”[6]正是“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法治和代议制的国家,并为英国成为第一个现代化国家奠定了政治基础。
英国发生两次“革命”的原因,都与斯图亚特王朝长期存在的两方面冲突有关:一是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政治冲突,二是宗教冲突,即新教与天主教之间的冲突以及新教各教派之间的冲突。正是交织在一起的政治冲突与宗教冲突的激化,再加上一些突发或偶然事件,最终导致了“清教徒革命”及后来的“光荣革命”。因此,如果不详细了解斯图亚特王朝的政治冲突和宗教冲突,就无法理解英国两次“革命”的来龙去脉,也就不会认识到格劳秀斯对17世纪英国思想影响的特殊意义。
(一)议会与国王之间的冲突
1.英国议会的起源和演进
英格兰议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由社会显贵人物组成的“贤人会议”(witenagemot),[7]但起点是1215年《大宪章》。约翰一世(John I)滥用国王权力,对贵族横征暴敛,随意没收贵族领地,甚至动用酷刑。除此以外,约翰国王还从教会掠夺了大量钱财。[8]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叛乱贵族和高层教士向约翰国王提交了一份写在羊皮纸上的文件——《大宪章》,并强迫约翰接受。[9]虽然《大宪章》是一份封建契约文件,但它对英格兰后来的历史尤其是对17世纪法治和个人自由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大宪章》也为建立议会奠定了基础。例如,《大宪章》规定:国王只能经过纳税人的同意才能征税(第12条);国王如欲征税,应首先在固定地点和时间召集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和男爵参加的会议,以期获得公共商议(第14条)。[10]1215年《大宪章》原规定的并非议会,而是国王直接封臣的宫廷会议,但《大宪章》有关条款在第二年被删去了。[11]英国宪法史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 Maitland)指出:删去这些条款“是不值得遗憾的事情;如果这些条款成为法律的永久组成部分,议会就会严格地按照封建的方法组成”[12]。
“1254年各郡骑士的召集和1264年自治市镇居民代表的召集是重要的里程碑。”[13]后来的英格兰议会是以1295年的会议为模式而形成的机关。[14]1341年,英国议会中的骑士和市民代表与贵族和教士开始分开开会,多年后前者被称为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或下议院,后者被称为贵族院(House of Lords)或上议院。[15]1376年后,英国议会(主要是下议院)的权力有了明显的增长,不仅控制了国家的征税权,而且取得了参与立法、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还开创了弹劾政府大臣和废黜国王的先例。[16]15世纪曾任英格兰王室法庭首席法官的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指出:“不经议会代表的王国全体上下的认可或同意,王也不能向他的臣民征收各种赋税、特别津贴或者施加别的任何负担,或是改变他们的法律,或是制定新法。”[17]16世纪是下议院强化的时期。在都铎王朝时期,下议院成为英国议会的重心。[18]
2.斯图亚特王朝国王与议会之间冲突的激化
英格兰议会在传统上享有某些特权,如议会两院自由辩论并且不受国王或另一院干预,议员除刑事指控外享有免于逮捕的特权等。[19]都铎王朝时期,国王与议会的关系总体而言是协调的,形成了议会与王权同兴共荣的局面。[20]进入斯图亚特王朝后,国王与议会的协调关系开始被打破。一个重要原因是,登上英格兰王位的詹姆斯一世也是苏格兰国王,而苏格兰议会基本上由国王掌控。詹姆斯一世很快发现英格兰议会常常与他公开作对。例如,1606年詹姆斯一世命令下议院不得审议有关对进出口商品课税的国王权力和特权,立即招来了下议院的非难。尽管国王有命令,下议院仍对课税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詹姆斯一世向西班牙大使抱怨道,下议院是一个“乱投票,除了大喊大叫和混乱外什么都听不见”的“无首”之躯,他很“惊讶”他的“前任们竟准许这种事”。[21]1614年詹姆斯一世在第二次解散议会时,还将4名议员投入伦敦塔监狱,在其后的7年间没有召集议会。1621年12月18日,下议院提出抗议书,宣布议会享有言论自由的这一特权是英格兰臣民古老的不可怀疑的生来权利,因而议会可以处理任何议题。詹姆斯一世派人取来下议院议事录,亲手撕毁了抗议书,并解散了议会。[22]
1625年继承王位的查理一世(Charles I)不像他父亲詹姆斯那样奢华和放荡(如豢养许多苏格兰娈宠),但查理口吃、性格内向、固执和不善妥协,再加上各种内外因素,他与议会的冲突急剧恶化。查理试图通过强制借债的方式为战争筹集资金,1627年有76人因拒绝借债被监禁。1628年查理为了追加财政支出召开议会。下议院在曾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的下议院反对派领袖、76岁高龄的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领导下,通过了权利请愿的议程。[23]5月28日,下议院与上议院联合向查理一世提交了《权利请愿书》,要求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制征税或贷款,不得随意逮捕臣民,军队不得强宿民宅,撤销戒严法。[24]为了换取议会拨款,6月7日查理一世给出了议会想要的批准答复:“如其所愿”(Soit droit fait comme il est desire)。这个消息很快传遍了首都,伦敦人敲响教堂的钟声,家家户户点燃篝火来庆祝这一消息。[25]《权利请愿书》的里程碑意义是复活了1215年《大宪章》的法律至上精神。英国宪法史学家乔治·亚当斯(George B. Adams)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请愿书》是进步的标志。这是自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斗争开始以来,第一次尝试在特权和法律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以某种精确的方式确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将在哪里结束,法律统治将在哪里开始。”[26]
1629年1月,查理重新召集议会,但因征税和宗教分歧而以失败告终。为正式宣告解散议会,3月10日查理亲自去了上议院,当时许多下议院议员也在场。[27]在宣布解散之前,下议院议长被几个议员按住,下议院口头表决通过三项决议:(1)在英格兰教会引入教皇制或阿明尼乌主义(Arminianism,又译阿米尼乌斯派教义)的人是王国的死敌;(2)任何建议国王不经议会批准征收吨税和磅税的人是王国的死敌;(3)任何自愿支付这些吨税和磅税的人是自由之叛徒和敌人。[28]
这次解散议会后,查理在长达11年没有议会的情况下维持个人统治。1634年,查理征收有争议的(原来只在战时海港城市征收的)造船费(ship money),并于次年扩大到内陆地区,招致了一些臣民的不满和拒缴行为。白金汉郡乡绅约翰·汉普登(John Hampden)因拒缴造船费受到指控。1637年底,该案(Rex v. Hampden)由财政署内室法庭12名法官进行了审理。1638年6月,法庭以7比5的微弱多数判决国王为保卫王国享有不受法律限制的特权,即征收造船费合法。造船费满足了王室大部分的需要,直到1639年至1640年,查理因准备镇压苏格兰叛乱征收额外费用,税收才崩溃。[29]而此时,英格兰已到内战的边缘。
(二)17世纪英国的宗教冲突
17世纪英国两次“革命”的起因都与宗教冲突直接有关。“清教徒革命”主要体现为反天主教运动背景下新教各教派之间的冲突。“光荣革命”则是新教教徒组成的议会与信奉天主教的国王之间冲突的直接结果。斯图亚特王朝宗教冲突的根源在于前朝——都铎王朝不彻底的宗教改革。
1.都铎王朝不彻底的宗教改革与清教徒运动
英国的宗教改革不是由强大的新教运动促成的,而是一连串的偶然事件引起的。[30]1509年,继位的亨利八世(Henry VIII)按父亲的安排与大6岁的寡嫂、西班牙阿拉贡王国公主凯瑟琳(Catherine of Aragon)结婚。到1526年,41岁的凯瑟琳只生了一个女儿(后来的玛丽一世)而无男嗣,引起亨利不满。当时亨利痴迷的宫廷女侍官安妮·博林(Anne Boleyn)决心不当情妇,坚持要成为王后。于是,亨利以《旧约全书》的《利未记》中所述娶兄弟之妻不洁为由,请求罗马教廷宣布他的婚姻无效。由于凯瑟琳的外甥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罗马教廷先是拖延裁决,最后撤销了离婚案。[31]亨利八世决定在英格兰自行解决他的离婚和再婚问题。1533年4月,英格兰议会通过《限制上诉法》(Act in Restraint of Appeals),规定所有法律问题都应在英格兰法院解决。1534年末,英格兰议会通过《至尊法》(Act of Supremacy),确立国王为教会的最高首领,从而完成了与罗马教廷的彻底决裂。[32]然而,在英格兰没有任何重要的教义改变,亨利八世想要的只是一种与罗马没有关联的“英格兰天主教”。[33]与罗马教廷决裂后,王室没收了天主教会在英格兰的土地财产。到1539年11月,英格兰所有的修道院都被取缔,没收的土地归入国王的增收法庭(Court of Augmentations)。1540年代,因亨利八世在战争上挥霍无度,三分之二的修道院土地又被转售,王室出售土地的最终受益者是贵族和士绅,尤其是中等规模的士绅家庭。[34]这对17世纪英格兰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547年亨利八世死后,他唯一的儿子[亨利第三任妻子珍·西摩(Jane Seymour)所生]继位,年仅9岁,是为爱德华六世(Edward VI)。在支持新教改革的摄政大臣和大主教辅佐下,爱德华采取了一些新教改革措施。[35]
1553年,年仅15岁的爱德华六世病逝,他的同父异母姐姐、亨利八世与凯瑟琳的女儿成为女王——玛丽一世(Mary I)。玛丽一世试图启用被免职的天主教主教,下令恢复天主教信仰,对新教徒残酷镇压,约300名新教徒被当作异端烧死在火刑柱上。她因此留下了“血腥玛丽”的恶名。玛丽一世的迫害也摧毁了罗马教廷再次统治英格兰教会的机会。7恢复天主教的恐怖阴影成为英格兰新教徒长期狂热地反天主教的历史因素。
1558年,玛丽一世病逝,她的同父异母妹妹、亨利八世与安妮·博林的女儿继承王位,是为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伊丽莎白登基后立即废除了玛丽一世恢复天主教的各种措施,继续推进并完成了英格兰特色的宗教改革。1559年4月,英格兰议会通过两项法案,即《至尊法》和《信仰划一法》(Act of Uniformity),前者废除了罗马教皇的管辖权,恢复了王权至上的地位;后者对1552年爱德华时代的《公祷书》(Prayer Book)稍作修改,要求各教区都将其用作正式的教会礼拜。这两项法案明确了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教会的特征。[36]
一方面,由于伊丽莎白的宗教改革基本确定了新教的方向,遭致天主教徒的反抗。1585年,议会通过一项议案,认定天主教神父在英国居住即构成叛乱罪。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大约250人因天主教信仰被处死。[37]全国近50个监狱也成为镇压和控制天主教徒的工具。[38]
另一方面,伊丽莎白的宗教改革仍保留了天主教的许多特征,包括精心设计的等级森严的主教制、正式的教堂礼拜仪式、传统的牧师法衣等,因而引起了许多新教徒的不满,其中最激进的是“清教徒”(Puritan)。清教徒有各种派别,不是严格意义上统一的教派,但清教徒普遍都认为英格兰宗教改革只进行了一半,主张废除主教制和清除天主教传统,因而是要求“进一步改革”的新教徒。[39]1567年6月,在一些无俸牧师和传教士的组织下,大约100名敬虔的伦敦人以婚礼的名义在水管工(公司)大厅举行秘密集会,因此被逮捕。[40]这是第一批从伊丽莎白的国教会分离出来的新教徒会众。带有嘲讽意味的标签“清教徒”最初是来自天主教徒的诽谤,但很快就被新教徒自己接受了。[41]清教主义(Puritanism)没有明确的定义,[42]被认为是英格兰宗教改革后的一个独特的并有特别强烈想法的种类。[43]
在早期的清教徒运动中,最显眼的是“长老会派”(Presbyterian)运动。他们主张废除主教制,牧师由会众选出,所有牧师平等,教会由长老和选出的大会管理,其秘密组织和通过议会进行的鼓动对国家构成了威胁。[44]“长老会派”运动也威胁到君主在教会中的至上地位,最终遭到伊丽莎白政府的压制和迫害。1593年,议会通过法律将清教徒运动非法化。[45]
总之,虽然都铎王朝确立新教为英格兰教会的主导教义,但由于是不彻底的宗教改革,引发了清教徒运动,英格兰人在信仰上四分五裂且互不宽容。[46]17世纪中叶后,英格兰国教也被称为“圣公会”(Anglican)。[47]
2.斯图亚特王朝宗教冲突的激化
1603年,登上英格兰王位的詹姆斯一世坚持清教主义与天主教会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路线。但他明确维护英格兰教会的主教制,让清教徒失望。4同时,詹姆斯在苏格兰时曾许诺给英格兰天主教徒的更多宽容条件也没有兑现。几个天主教徒密谋于1605年11月5日炸死国王、炸毁上议院和下议院。他们重金雇佣天主教徒盖伊·福克斯(Guy Fawkes)将36桶炸药藏在上议院大楼的地下室里。该计划因被泄露而失败,[48]人因拒捕而被杀,另有9人被处决。1605年“火药阴谋案”(Gunpowder Plot)尽管未能得逞,但对英国社会造成了长期的影响,助长并进一步强化了英格兰带有偏见的反天主教情绪,并促进了一个多世纪的反天主教运动。[49]
詹姆斯一世后来越发倾向于反加尔文派的神学家,在他统治晚期任命了12名阿明尼乌派(Arminians,又译阿米尼乌斯教派)主教,占主教的半数。[50]1625年继位的查理一世公开支持阿明尼乌教派,他任命的主教中反加尔文派的神职人员占据绝大多数。其中最重要的是1628年晋升为伦敦主教、1633年晋升为英格兰首席主教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劳德(William Laud)。[51]劳德强调等级制主教的作用和教权主义,同时格外讲究仪式(ceremonialism),他认为通过隆重的仪式更能激起信众对上帝的崇拜。[52]礼拜仪式和教堂艺术的复兴,在大众心目中造成了阿明尼乌主义与罗马天主教之间不可避免的混淆。[53]17世纪初英格兰新教神学家普遍都认为罗马教皇是反基督者,但劳德大主教认为罗马教会尽管腐败,却仍是真正的教会。这样一来,查理一世和劳德推行的宗教政策被误认为是寻求恢复天主教。[54]
自16世纪后半叶到斯图亚特王朝初期,英格兰国教徒和清教徒大多信奉加尔文主义。特别是清教徒信奉加尔文的无条件预定论和被拣选救赎的教义。[55]因此,英国清教徒反天主教的狂热情绪转向对查理一世和劳德大主教推行的阿明尼乌主义宗教政策的不满和反抗。17世纪30年代,在查理一世的支持下,追求教会统一的劳德大主教以“宗教革新”名义开始重塑英格兰国教会。一些公开反对主教制和坚信无条件预定论的清教徒遭到了压制和迫害。[56]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通过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用割耳和割鼻等残酷的肉刑严惩宗教政策的批评者。[57]许多清教徒为躲避迫害流亡到爱尔兰或北美新英格兰。[58]查理一世和劳德大主教推行的宗教统一政策是导致内战和“清教徒革命”的直接原因。
二、1640年至1660年的“清教徒革命”
历史学家们对17世纪中叶席卷英国的危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名称,诸如“英国革命”、“大叛乱”、“内战”或“空位期”(Interregnum)、“英格兰(或不列颠)的宗教战争”、“三王国(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之间的战争”、“清教徒革命”,等等。[59]这些名称各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局限性。例如,“英国革命”容易与1688年“光荣革命”混淆;“大叛乱”是“保王党人”的说法;“英格兰(或不列颠)的宗教战争”的提法显得过于强调宗教因素而无视其他因素。又如,在时间跨度方面,上述一些名称仅表示特定的一个阶段,如英国“内战”发生于1642年至1651年,“三王国之间的战争”发生于1639年至1651年,“空位期”是指1649年至1660年,因而都不能涵盖1640年至1660年这二十年的历史。
相对而言,尽管“清教徒革命”提法也有局限性——如显得突出宗教而淡化政治冲突等因素,但用来表述1640年至1660年的历史更加合理。因为查理一世推行压制清教徒的宗教政策是英国内战的起因之一,而这一宗教政策又自相矛盾地促进了清教主义运动的兴起。[60]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指出:“清教主义的政治影响,相较于其起因,并非那么难以发现。它提供了英国革命的一个基本要素,即对反抗原因之正确的确定感,以及对既定权威之卑鄙的道德义愤感。它还有助于构建挑战现有秩序的理论上的正当理由。”“比任何社会经济关联更具决定性的是与宗教的关联。在约克郡,超过1/3的保王党乡绅是天主教徒,超过一半的议会党人是清教徒。换句话说,在那些选边站的人当中,所有天主教徒中有90%成为保王党人,所有清教徒中有72%成为议会党人。”[61]此外,清教徒在这二十年的政治和军事动荡中一直起到主导的作用:从内战前的议会反对派领袖、到内战期间先后主导“长期议会”的“长老会派”和“独立派”、再到共和国(包括护国体制)时期的统治者及其领导层都是清教徒。以下将要论述的“议会党人”和“共和派”的代表性理论家们也都是清教徒。
“清教徒革命”这一用语是1876年由英国历史学家塞缪尔·加德纳(Samuel R. Gardiner)首先提出,并在他颇具影响的《1625—1660年清教徒革命宪法文件集》(1889年)的标题中使用。[62]
(一)从苏格兰叛乱到“长期议会”
1637年7月,查理一世在没有与苏格兰国教会即长老会(Kirk)商议的情况下,强制苏格兰长老会使用英格兰国教会的公祷书并试图推行主教制,这立即引起了苏格兰信众的强烈抗议并导致了叛乱。1638年2月27日,苏格兰贵族和平民在爱丁堡签署了《民族圣约》(National Covenant),誓言抵制“颠覆和破坏真正改革宗教”的革新,并废除北部边境的主教制。[63]为了镇压苏格兰叛乱,查理一世在时隔11年后于1640年4月召开议会。4月17日,律师出身并成为下议院反对派领袖的清教徒约翰·皮姆(John Pym)发表了长达两个小时的长篇演讲,尖锐地表达了对国王11年未召开议会、宗教政策以及未经议会征税(如吨税、磅税、造船费等)的冤情。[64]由于议会坚持在这些民怨得到平息之前拒绝为苏格兰战争的开支提供资金,恼怒的查理在三个星期后解散了议会,史称“短期议会”。在没有议会拨款的情况下,查理一世再次集合军队出征。1640年8月,苏格兰军先发制人地击败了查理的军队,并进入英格兰国界控制了英格兰北部地区。[65]
查理一世被迫于1640年11月3日重开议会。这次议会一直存在到1653年4月,史称“长期议会”。“长期议会”设定了三个主要目标:(1)将受害者从专制政府中释放出来,即通过释放星室法庭和宗教事务高等法院的主要受害者并给予赔偿。[66](2)惩罚那些根据其建议建立专制政府的人,如曾任爱尔兰副总督的斯特拉福德伯爵(Earl of Strafford)和劳德大主教先后被议会弹劾,两人都被送往伦敦塔监狱(1641年5月斯特拉福德被处决,1645年劳德被处决)。[67](3)使专制政府不可能再次建立。“长期议会”自1641年2月至8月一致通过了8部法律,其中包括: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的《三年会期法》(Triennial Act);《未经其同意不得解散长期议会的法令》;废除国王特权法庭——星室法庭和宗教事务高等法院——的法令;宣布造船费违法的法令;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吨税和磅税的法令,等等。[68]这些立法被认为是一场“立宪主义革命”。[69]
(二)内战的爆发及其起因
1641年8月,下议院任命的由皮姆领导的8人委员会起草《大抗议书》(Grand Remonstrance)。[70]1641年10月,爱尔兰发生叛乱,当地天主教徒和民族主义者为夺回土地驱赶和屠杀英格兰和苏格兰新教徒移居者。爱尔兰叛乱带来了一个紧迫的问题,即议会投票将一支军队交给“渴望压制英格兰议会和征服爱尔兰叛乱的国王”是否安全的问题。皮姆提议对登陆爱尔兰的军队安排进行修改,要求查理“只能聘用议会批准的顾问和大臣”指挥军队。最后,交付下议院通过的《大抗议书》内容长达204条,列举了困扰这个国家的弊病以及对查理一世统治下管理不善的严厉控诉,要求废除主教制,且国王只能任命议会信任的大臣。[71]《大抗议书》在议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已因废除主教制而分裂的派系现在又因政治进一步分裂,支持主教制的派系成为“保王党人”(亦称“骑士党”,Cavaliers),清教徒成为“议会党人”(亦称“圆颅党”,Roundheads)。11月22日,《大抗议书》在下议院以11票的微弱多数(159票对148票)被通过。这次投票被认为是一个重要转折点。[72]
1641年12月1日,下议院向国王提交了《大抗议书》并附一份请愿书。查理一世对《大抗议书》拒不回应,且犯下了他最灾难性的错误。1642年1月4日下午,查理带领约400名武装人员进入议会大厅,试图以叛国罪为由亲自逮捕约翰·皮姆等5位议员,但这5位议员听到风声后已先行逃到伦敦城里避难了。第二天,议会议员投票认为国王侵犯了下议院的特权。6日晚上,伦敦陷入恐慌,谣言四起。查理于1月10日逃离伦敦去往北部的约克郡。[73]
1642年3月5日,议会两院通过《民兵条例》(Militia Ordinance),规定议会有权在各县和地方召集和领导武装民兵平叛或抵御外侵。[74]1642年6月1日,议会两院向查理一世提出《十九条建议》(Nineteen Propositions),要求国王的主要官员由议会任命、接受议会拥有地方武装指挥权的《民兵条例》。《十九条建议》实际上是议会的最后通牒。[75]查理拒绝了《十九条建议》,且8月在诺丁汉升起战旗召集军队,宣布讨伐议会,内战由此开始。
长期以来,英国史学界关于内战爆发的原因或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和争议。传统上,辉格派史学家认为内战是专制君主与代表着法治和自由的下议院“反对派”之间的宪法和政治斗争。马克思主义或社会经济学派史学家认为内战是英国经济发展和阶级关系变化的产物,是英国从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关键一步。20世纪70年代后,修正主义学派史学家认为内战出于偶然因素,是一场基于“长期误解、恐惧和不信任状态”的“意外的战争”。[76]实际上,英国内战的爆发是斯图亚特王朝时代交织在一起的政治冲突与宗教冲突日益激化的结果。内战也有一些偶然因素。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1668年出版的分析内战原因的著作中指出:“要不是因为将我们(笔者注:英格兰)的公祷书强加给苏格兰人(他们都是长老派)的不幸事件,他们从未想要冒险诉诸战争。”[77]此外,查理一世的个性及其行为,如闯进议会试图亲自抓捕反对派议员的行为,也是内战的直接起因之一。
(三)“残余议会”与查理一世被审判和处决
英国内战分几个阶段。第一次内战(1642—1646年)以议会的胜利而结束,国王成了阶下囚。在内战中,东部联军骑兵队指挥官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的军事才能崭露头角。他于1645年担任了新组建的“新模范军”的副总司令。第一次内战结束后,议会内部清教徒的不同派系之争显露出来,其中最突出的是“独立派”与“长老会派”之间的斗争。“独立派”是准备与国王作战直到完全胜利的议员,他们接近新模范军的领导层。克伦威尔是“独立派”的领袖。在议会占主导地位的“长老会派”则是一个更保守的团体,他们寻求与查理一世谈判和解,与苏格兰盟友关系密切,越来越怀疑新模范军的野心,并对内战带来的宗教和社会后果感到沮丧。[78]
1648年春,肯特、埃塞克斯和南威尔士爆发了“保王党人”的叛乱,开始了第二次内战,最后再次以议会的胜利结束。11月20日,南方的军队向议会递送了一份“抗议书”,要求中断谈判,将国王作为“我们一切灾难的罪魁祸首”加以惩罚。但议会中的多数议员仍然无法想象没有国王的解决方案。12月5日,下议院不顾军队的反对,以129票对83票投票通过决议,决议规定国王的回答应作为基础来作出关于如何建立王国的决定。[79]因担心议会与查理一世勾结,军队委员会于12月6日采取了行动。当议员们到达威斯敏斯特大厅时,他们发现入口处被普莱德上校(Colonel Pride)率领的部队封锁。普莱德上校有一份被禁止参会的议员名单,其中包括一些将被逮捕的议员。“普莱德清洗”(Pride’s Purge)的结果是,在有资格参加下议院的471名议员中,有231人被禁止参加议会会议,此外,还有45名议员被捕。剩下的主要是“独立派”的议员,组成了长期议会史上的“残余议会”(Rump Parliament)。[80]
1649年1月6日,残余议会通过了《设立高等法庭法案》(The Act Erecting a High Court of Justice)。[81]1月20日,高等法庭开始对查理一世进行审理。1月27日,法庭判决查理一世作为“暴君、叛徒、杀人犯和这个国家善良人民的公敌,应被斩首”[82]。1月30日,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
长期以来,英国司法界认为对查理一世的审判是“一件令人感到羞耻的事”,但当代英国人权律师杰弗里·罗伯逊(Geoffrey Robertson)指出,“对查理一世的审讯,可以说开创了审判现代国家政治与军事首脑的先例”。[83]为了论证对查理一世审判的正当性,罗伯逊在《弑君者》一书中两次提到格劳秀斯的观点。[84]格劳秀斯确实说过,如果统治者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人民不仅可以武力反抗,而且在必要情况下,可将统治者判处死刑。[85]
(四)失败的共和国的试验
查理一世被处决后不久,残余议会在1649年3月17日、19日先后通过两项法令,废除了君主制和贵族院。5月19日,残余议会通过宣布英格兰为“共和国和自由国家”(Commonwealth and Free State)的法令。[86]共和国名义上最高权力机关是议会,实际上是由军队统治。议会军总司令费尔法克斯(Thomas Fairfax)不赞成对查理一世判处死刑,1650年6月因不愿北上征讨苏格兰,以健康为由辞职。克伦威尔接替了总司令职务并被任命为苏格兰远征军总司令。[87]希冀改革的克伦威尔独掌军权后,与保守并拒绝重选的残余议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1653年4月20日,残余议会被克伦威尔强行解散。1653年12月12日,克伦威尔接受了由他的将军起草的成文宪法《政府约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担任“护国公”(Lord Protector)。1654年9月召开的新议会,因拒绝接受军队的统治,于1655年1月被克伦威尔解散。3月,“保王党人”发动了一场小规模叛乱,克伦威尔抓住这一机会扩大军事统治机器。[88]1655年6月,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划分为11个区,克伦威尔任命了他最信任的11名少将任各区总督,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89]
克伦威尔作为“护国公”,拥有比以往任何国王更大的权力。英格兰国王的权力受到普通法或古代宪法的限制,而“护国公”却缺乏法律限制。1657年5月25日,议会向克伦威尔提交了一份“恭顺的请愿和建议书”,建议恢复王位和上议院,由克伦威尔担任国王。[90]这一建议实际上是为了有法可依地限制克伦威尔的权力。克伦威尔经过一段时间犹豫之后拒绝了这一建议。1658年1月20日,克伦威尔又解散了第二届护国议会。1658年9月3日,克伦威尔突然病逝,他的长子理查德继承为“护国公”,但因其无法掌控局面,护国体制迅速瓦解,英国陷于无政府状态,斯图亚特王朝得以复辟。[91]
三、格劳秀斯对“议会党人”代表性理论家的思想影响
(一)“议会党人”和“保王党人”都利用格劳秀斯学说为各自立场辩护
格劳秀斯对英国“清教徒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影响并不是突然或偶然的,而是自17世纪30年代以来格劳秀斯的作品已在英国开始传播并广为接受的结果。格劳秀斯对英国的思想影响首先是从宗教宽容立场开始的。格劳秀斯继承了比他早一个多世纪的荷兰同胞伊拉斯谟(Erasmus)坚持温和改革、妥协、平和、宽容的宗教思想遗产。[92]格劳秀斯始终自认为是伊拉斯谟的门徒。与伊拉斯谟一样,他痛惜基督教会的分裂。[93]因此,格劳秀斯的宗教宽容与和解思想对英格兰知识界产生了长远影响。[94]
内战爆发前夕,由于议会与国王查理一世冲突的激化,英格兰人已分裂为“保王党人”与“议会党人”两个阵营。与此同时,随着书报审查控制的崩溃,布道、手抄本、诗歌尤其是报刊等媒介进一步推动了大众的政治意识觉醒和参与,导致印刷出版的论著、小册子等大量涌现。在1630年代平均每年出版459册书刊,1640年出版848册,1641年出版2,042册,1642年增加到4,008册。[95]
在这些出版物中充满了“保王党人”与“议会党人”之间的论战。两派在论战中都利用格劳秀斯的学说来否定对方。例如,在“保王党人”阵营中最早利用格劳秀斯学说的是“大图圈”(Great Tew Circle)的两位主要成员,神学家亨利·哈蒙德(Henry Hammond)、历史学家和议员爱德华·海德[Edward Hyde,未来的克拉伦登伯爵(Earl of Clarendon)]。他们利用格劳秀斯关于基督教臣民有服从国王的义务和不抵抗的理论来反对“议会党人”。克拉伦登始终认为格劳秀斯是“保王党人”和绝对主义者。[96]如下所述,“议会党人”主要论战者则利用格劳秀斯学说主张臣民在极端情况下有对国王的抵抗权并否认国王的绝对权力。
格劳秀斯对17世纪英国社会思想影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立的双方——如“清教徒革命”期间的“议会党人”与“保王党人”、“光荣革命”前后的激进派与保守派——都利用格劳秀斯学说为各自立场辩护。这不仅与格劳秀斯学说的多义性有关,也与格劳秀斯的个人经历有关。马尔科·巴尔杜奇(Marco Barducci)指出:“从第一次内战和空位期到光荣革命,保王党人和议会党人不仅都利用《战争与和平法》来支持对政府的忠诚或者对政府的抵抗,而且将其作为财产权、占领欧洲以外领土和宗教宽容的来源。”“除了对格劳秀斯无与伦比的学术成就的普遍认同之外,他在英国引起分歧的名声也反映了他的作品固有的争议性。格劳秀斯实际上不仅是‘伊拉斯谟的继承人’,是致力于平息在他的时代分裂了基督教的政治和宗教冲突的和平缔造者,也是荷兰共和国和荷兰内部抗辩派-阿明尼乌派的坚定支持者,还是东印度公司的律师。这种无与伦比的学识、泛基督教主义、妥协主义与党派之争的结合,为他的英国友人和敌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思想宝库,可以在‘革命的世纪’中发挥作用。”[97]
(二)格劳秀斯对“议会党人”最有代表性论战者亨利·帕克的影响
在1642年秋内战爆发前后的几个月里,“议会党人“首次出版了代议制政府理论的大量作品,许多法律家和神学家都为这场论战作出了贡献。其中,最有原创性和洞察力的论战者是亨利·帕克(Henry Parker)。[98]亨利·帕克是一位律师,内战后担任过议会及议会军的秘书。此前,他在1640年写的《造船费案》被认为是“长期议会”时代第一本具有重要思想意义的政治小册子,他认为议会高于国王。[99]在这本小册子中,帕克还阐明了新议会领导层的改革纲领:推翻对造船费案的判决,弹劾所有支持任意征税的大臣,以及(即使在这个早期阶段)解决“公众防御”(publicke defence)。[100]
1642年6月18日,查理一世颁布一份由他的两位臣僚起草的文件,即《国王对十九条建议的答复》,辩称议会侵犯了国王的权力,其中写道:“王国的法律是由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共同制定,他们都拥有自由投票权和特权。根据这些法律,统治权被委托给国王;战争与议和的权力,册封贵族的权力,选择国家官员和顾问、法官、要塞和城堡指挥官的权力……以及其他类似的权力都属于国王。”[101]
1642年7月,帕克匿名发表了《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以下简称《评论》),对《国王对十九条建议的答复》逐条反驳。帕克的主要观点包括:权力来源于人民,君主的权力是次要的和衍生的,人民是权力真正有效的原因;国王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和信任,但这种信任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保障臣民的安全和自由;人民的安全高于其他任何权利;以协议或契约表达的公共同意(publike consent)是所有政治权力的基础;上议院和下议院代表整个王国;主权权力存在于议会两院。[102]可见,帕克已开始诉诸自然法理论。新西兰历史学家乔纳森·斯科特(Jonathan Scott)指出:“从1640年开始,英国问题的话语也被一般的自然法理论尤其是被格劳秀斯所支配。它们是议会依据必要的自卫法则为抵抗辩护的核心理由。如果说普通法曾提供了早期斯图亚特安抚政体的话语,那么正是自然法理论讲述了问题的状况。这是因为它提供了高于人类法律的普遍道德权威。有了它,辩论诉求的重点从历史的和圣经的特殊性转移到理性。”[103]
思想史学家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指出:帕克这本小册子的思想主要来源于格劳秀斯。“帕克在1642年7月的著名评论,也许是整个内战中最有影响的小册子。帕克是一名律师,毫无疑问,他熟悉(笔者注: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也可能知道塞尔登的论证:这篇评论立即成为‘大图圈’攻击的首要靶子之一。为了驳斥任何绝对权力的主张,帕克结合宽容性原则与自卫的自然义务这一传统观念,论证一个民族在与其君主的任何交涉中必须始终保留自己的权利……。”[104]
作为对“保王党人”攻击1642年《评论》的回应,帕克在1644年又匿名发表《人民的权利》(Jus Populi),进一步强调人民与议会的同一性,即“把人民与议会分开的推断是不正确的:因为议会实际上不是别的,而是人民自己人为的聚集”[105]。美国历史学家迈克尔·门德勒(Michael Mendle)指出:“他在自己最具理论性的小册子《人民的权利》中重申并扩展了一些关键观点。他对让·博丹(Jean Bodin)和胡果·格劳秀斯相当熟悉,同时试图将人民主权建立在政治与家庭的历史和概念分离上。”[106]
帕克在1642年的《评论》中没有直接援引格劳秀斯,但在1644年的《人民的权利》中频繁地援引了格劳秀斯的学说。例如,为了反驳“保王党人”将个人权利完全托付给国王的论点,帕克指出:“格劳秀斯给我们讲述了坎帕尼亚人(Campanians)是如何放弃了自己以及他们在罗马所拥有的一切;他认为,由于这种放弃,他们确实使罗马人成为了他们的主人。根据格劳秀斯的观点,我认为还有更强有力的理由,那就是从来没有全体国民自愿或义务地接受奴役,或打算屈服于奴役……。”[107]帕克还写道:“格劳秀斯设想统治权和统治方式之间有很大的区别,至于统治方式或资格,他描写的仅是人道的,如果国王试图改变它,就可能会(正如他所承认的那样)遭到人民的反对:他进一步援引了最猛烈的绝对君主制拥护者威廉·巴克莱(William Barclay)的权威,来证明国王们可能只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的一部分,在只有一部分混合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不仅会遭到抵抗,而且会被废黜,以防侵犯其他利益。同一作者还断言,国家可以与国王达成条件,要求他们拥有抵抗的权力……。”[108]
关于帕克写的后一段落,马尔科·巴尔杜奇解释说:首先,帕克将格劳秀斯的学说与绝对主义者巴克莱等人的学说(后者承认极端情况下的抵抗)联系在一起,“应被解读为对主流保王党人支持绝对主义和政治义务的回应。帕克对格劳秀斯的解释是议会党人及后来的共和派试图用保王党人自己的资料来反驳保王党观点的一个重要例子。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帕克重新解释了格劳秀斯,确认人民在进入社会时保留了抵抗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没有被赋予人民的大多数或私人个体,而是责成议会来捍卫”。“在诉诸格劳秀斯时,帕克含蓄地认为,议会两院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他们有权对国王发动公正的防御战,因为他们在事实上拥有独立于国王的主权。”[109]
亨利·帕克关于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协议的观点促进了“清教徒革命”时期的民主学说的发展,并对激进的“平等派”产生了直接影响。[110]1649年5月1日,遭到监禁的四位“平等派”领袖在监狱里起草并共同签署了一份由30个条款组成的《英格兰自由人民协议》,提出了“平等派”最终的政纲。[111]该协议首先规定了男子普选权,还宣布了许多与生俱来的权利(native rights),包括宗教自由、法律面前的平等、禁止自证其罪及法律上的拖延、禁止因债务而受到监禁等。[112]
亨利·帕克论点的重要性在于他首次明确系统地阐述了一种理论立场,以此证明武装抵抗国王是正当的。他的论点不是来自英国的法律,而是来自他所认为的所有政府的性质,他从一开始就暗示,在古老宪法条款下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正是这一点使他的作品在当时很有价值,并从那时起引起了历史学家的兴趣。[113]在英国历史上,帕克是最早诉诸自然法理论并以契约或共同同意来解释政治权力起源的人,他显然受到了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影响。与此同时,帕克也是第一个提出了议会主权理论的人。[114]亨利·帕克关于政治权力建立在共同同意基础上的理论以及议会主权的理论,比约翰·洛克(John Locke)要早40年,因而对洛克等辉格党主要理论家和对“光荣革命”都有明显的影响。[115]
四、格劳秀斯对英国“共和派”代表性理论家的思想影响
在英格兰建立共和国的想法是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后才出现的。随着议会于1649年5月19日通过法令宣布英格兰为“共和国和自由国家”后,涌现了许多提倡共和主义理论的“共和派”人士,其中,最有影响的三位代表人物是詹姆士·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以及马沙蒙特·尼德汉姆(Marchamont Nedham)。虽然尼德汉姆作为共和主义思想的重要阐述者之一也受到格劳秀斯学说的影响,[116]但以下仅论述在思想史上更具有持久影响的哈林顿和弥尔顿与格劳秀斯学说的关系。
(一)格劳秀斯的共和主义思想
虽然格劳秀斯1625年写的《战争与和平法》倾向于君主制和绝对主义,但那在很大程度上与他流亡法国并受到路易十三的款待有关。此外,格劳秀斯逃离荷兰后,他的视野已超出荷兰共和国,而将重点延伸到普遍盛行君主政体的欧洲国际法律秩序。尽管如此,格劳秀斯反对暴君,认为君主受到自然法、神意法和万国法的约束。[117]因此,格劳秀斯并不赞成绝对君主制,而赞成有限君主制(limited monarchy)。[118]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还指出:“正如个人自由排斥对主人的服从一样,公民自由也排斥对国王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所谓控制的服从。”[119]据此,君主制应是公民自由的对立面。
事实上,格劳秀斯从来都不是君主制的捍卫者,他本人曾密切地参与了荷兰的共和国事业。[120]格劳秀斯始终认为,国家或公民在时间上和逻辑上都优先于君主,因此,所有的君主制政体都代表着主权共和国对自由的转让。[121]格劳秀斯在1605年所写的《捕获法》中写道:“国家可以与君主分离而存在,但是,君主只有经国家的普遍同意而产生。”“整个国家的共同决定在那些公民中应该比君主单独的意志更有效力,因为后者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权力。”“进而言之,如废除了元首统治,并建立了共和体制,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有利于自由权利要求的法律应指出公民遵循的适当程序,并且,完全应该这样做,因为自由源于自然……。”[122]
格劳秀斯1610年写的《巴达维亚共和国的古代遗产》(De Antiquitate Reipublicae Batavicae)一书,为新独立的荷兰共和国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他指出,与其他日耳曼共同体一样,古代巴达维亚由最优秀的公民统治,他们被选为终身代表,代表那些忙于日常工作而无暇顾及政治的大众,负责解决摆在国家面前的主要问题。[123]他宣称,自罗马时代以来,荷兰的主权一直属于各省——一个由平民选举产生的贵族和地方官员组成的代表委员会。这个巴达维亚帝国是一个与君主制不同的贵族制政府。他将君主制定义为共和自由的直接对立面,而共和自由是古代巴达维亚人最重要的遗产。[124]格劳秀斯认为,荷兰人不仅抵御了西班牙的暴政,而且继承了古代巴达维亚人反抗罗马人时所捍卫的自由,古代巴达维亚人不是由国王而是由贵族们统治。[125]
可见,格劳秀斯早期在一系列手稿和出版物中赞扬新生的荷兰共和国,认为荷兰一直就是有德性的贵族共和国。[126]荷兰与西班牙停战后,荷兰国内的政治和宗教对抗问题,与1648年至1649年困扰英格兰的问题非常相似。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的“共和派”理论家们都不得不寻找一种没有君主制的政府模式。格劳秀斯写于1617年、出版于1647年的《最高当局在宗教事务的权力》(De imperio summarum potestatum circa sacra),正是在荷兰早期尝试解决宗教和政治对抗的背景下写成的。该书在英国广泛流传,为英国读者提供了一种(非严格)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的(主张宗教应受国家支配的)伊拉斯图式理论(Erastian theory)。[127]
(二)格劳秀斯对哈林顿共和主义思想的影响
1.哈林顿的《大洋国》
在英国“共和派”理论家中,哈林顿是最具有思想的原创性也是最重要的共和主义理论家。哈林顿出生于土地贵族家庭,曾在牛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过,但未获学位就离开了牛津。1634年至1639年,哈林顿在法国、意大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游历,1640年代初返回英格兰。查理一世被处决后不久,英格兰建立了共和国。哈林顿没有在共和国担任公职,主要从事著述活动。1653年底,克伦威尔建立了“护国公”体制,但国家远未安定下来。1655年克伦威尔利用“保王党人”的叛乱,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少将总督制。克伦威尔的军事政权遭致了包括“共和派”人士在内的各方日益增长的不满。各方都在讨论可能的替代方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哈林顿在1656年出版了《大洋国》一书,主张建立真正的共和国。[128]
在《大洋国》中,哈林顿提出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乌托邦色彩的平等共和国。他指出:“一个平等的共和国是在平等的土地法基础上建立的政府。其上层建筑分为三个机构:(1)元老讨论和提议案,(2)人民议决,(3)行政官员执行;官职由人民投票选举,平等地轮流执政。”[129]哈林顿强调土地法是建立平等的共和国的经济基础,“大洋国境内的土地按土地法规定每年收入不得超过二千镑,这样就使土地财产保持一种均势,使权力不致脱离多数人的掌握”[130]。由于“大洋国”的“第一条法令将人民分为自由民(或公民)与奴仆”[131],哈林顿所谓“平等的共和国”实际上是代表英格兰拥有土地的乡绅利益的共和国。[132]
西方思想史剑桥学派的两位代表人物认为马基雅维里(NiccolòMachiavelli)以及古罗马共和国对英国“共和派”理论家们的影响最大。例如,波考克(J。G。A。 Pocock)指出:哈林顿的《大洋国》“是按照公民人文主义和马基雅维里的共和主义观念对英格兰政治理论和历史的重要修正”,是“对封建制度的马基雅维里式思考”。[133]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将哈林顿等英国“共和派”理论家们称为“新罗马派作家”(neo-roman writers)。[134]
的确,哈林顿的《大洋国》明显受到马基雅维里的影响。虽然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135]、亚里士多德(Aristotle)[136]以及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137]在政体分类上提到了共和制,但都没有对共和制展开阐述。直到16世纪初,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里才对共和制有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提到马基雅维里,首先会使人联想到他那本《君主论》中诸如“被人畏惧比受人爱戴是安全得多的”“英明的统治者绝不能够,也不应当遵守信义”“军队却喜欢具有尚武精神的、残暴贪婪的君主”[138]等臭名昭著的名言,至今仍是独裁者们的统治秘诀。然而,马基雅维里在《论李维》一书中又主张共和制。他以对古罗马历史学家提图斯·李维(Titus Livius)所著《罗马史》的评注形式,分析了罗马共和国治国之术的经验教训。他认为,古罗马人通过执政官、元老院和护民官来维持君主、贵族和平民三种统治形态的混合制,是“一个完美的共和国”[139]。他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共和制比君主制更优越。[140]
实际上,哈林顿虽然采纳了马基雅维里的方法,但不赞同马基雅维里对土地法的负面看法,也不赞同马基雅维里关于内部不和是罗马的伟大引擎的观点。哈林顿提出的政治权力与财产的关系、自由与财产的关系等原创性思想,都不是来自马基雅维里。[141]近年来史学界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哈林顿的共和主义思想来源是多元的,马基雅维里的影响仅是其中之一。[142]
2.“希伯来共和国”与格劳秀斯的影响
尽管波考克认为马基雅维里对英国共和派理论家的影响最大,但他不赞成将“马基雅维里称为第一位‘现代’政治思想家……。最早的‘现代’理论家应是‘万民法’(j usgentium)和‘国家的理由’的阐释者格劳秀斯和霍布斯”。[143]实际上,被波考克称为第一位“现代”政治理论家的格劳秀斯,与哈林顿的共和主义思想也有着不解之缘。
在历史“先例”方面,对英国“共和派”理论家们影响最大的并不是罗马共和国,而是《旧约全书》记载的以色列或希伯来共和国。哈林顿在《大洋国》以及后来的作品中都反复强调“以色列共和国”的示范意义。[144]英国历史学家布莱尔·沃登(Blair Worden)指出:“哈林顿的方法是个突破。他是第一个把宪政设计原则定位在希伯来共和国中的作家,或至少是第一个如此做的英国作家,照此原则就有可能在现代建立一个共和国。……对哈林顿来说,‘所有共和国都是仿效这个范本建立的’。”[145]约翰·弥尔顿也是从《旧约全书》和犹太教律法权威拉比教义资料推导他的共和主义论点。[146]因此,杰弗里·罗伯逊指出:“新古典主义剑桥学派新近提出了一个荒谬的观点,即英格兰共和国的理论架构是以异教徒的罗马共和国作为榜样。其实不然。约翰·库克(John Cooke)、休·彼得斯(Hugh Peters)和约翰·弥尔顿等清教徒在当时就对旧约进行了革命启蒙式的重新解读。他们认为,君主是被上帝咒逐的人。”“在这场斗争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圣经共和派(Bible republican)而非愤世嫉俗的弑君者。”[147]
英国“共和派”理论家们将希伯来共和国作为示范的想法,实际上反映了17世纪欧洲政治思想史的主流特征。美国思想史学家埃里克·纳尔逊(Eric Nelson)指出:“17世纪在宗教改革的狂热中,政治神学重新进入了欧洲精神生活的主流。新教徒呼吁回归圣经文本,同时不断呼吁圣经中所体现的上帝的宪法偏好。……17世纪的历史学家把他们的时代称为‘圣经的世纪’。”[148]在近代欧洲政治思想界,希伯来传统以一种隐形而独特的方式为共和话语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与思想动力。因此,英国“共和派”理论家们认为希伯来共和国是由上帝设计的最佳政府体制。[149]
希伯来共和国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希伯来语的各种历史文献。荷兰莱顿大学在欧洲最早设置了希伯来语课程,也是17世纪欧洲最重要的语言学中心,涌现了包括格劳秀斯在内的许多精通希伯来语的著名学者。[150]作为业余的希伯来语言学者,格劳秀斯在其论著中经常直接引用有关犹太人历史文化的希伯来语文献。[151]例如,他在1600年的《论共和国的改进》(De republica emendanda)一书中认为,希伯来共和国的许多制度如律法、贵族制等都可以适用于荷兰共和国的建设。他还以圣经中的以色列王国为榜样说明,当国王以牺牲最高评议会(Sanhedrin)、长老会议和人民大会为代价而扩大权力时,犹太国家就处于最大的危险之中。[152]格劳秀斯在1602年写的(只有片段留存下来的)《共和国的比较》(Parallelon rerum publicarum)一书中认为,联省共和国就像历史上处于最繁荣和稳定时期的古代犹太共和国、雅典和罗马共和国一样。[153]格劳秀斯1611年所著的《巴达维亚共和国的古代遗产》在他有生之年没有出版,但为他在随后的政治理论、教会和神学作品中广泛使用希伯来文例子(和各种拉比教义资料)奠定了基础。[154]
格劳秀斯自1619年在狱中就开始了对圣经的研究。《旧约全书》原文是希伯来语,《新约全书》原文是古希腊语。同时精通希伯来语和古希腊语的格劳秀斯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效仿伊拉斯谟的榜样,不是作为神学家而是作为人文主义学者彻底地研究了圣经。他试图在不预设神灵的情况下提取圣经的真正含义,并与历史背景联系起来。其结果是他的《旧约注释》和《新约注释》自1641年到1650年连续出版。[155]在哈林顿看来,只有非神学家的学者才能提供关于希伯来共和国的可靠记载。[156]哈林顿通过格劳秀斯对《旧约注释》和《新约注释》的解读,对神圣政体(divine polity)的特征得出了强烈的共和主义结论。[157]虽然哈林顿承认以色列共和国的独特性质——基于它的法律最初是由上帝提出的事实,但他仍然认为这是一个可行的政治模式。[158]
哈林顿在《大洋国》中写道:“圣经是用希伯来文和希腊文写的,不懂这两种语言的人可能轻视圣经。但精通其中一种文字的人谁又不是毕生研究的结果呢?”“要理解圣经就必须懂得古代语言并知道古代的事情,或得到懂得这方面问题的人帮助。”“只相信翻译本……是最不可靠的了。”[159]哈林顿在《大洋国》用了较多篇幅论述以色列共和国。哈林顿承认他几乎不懂希伯来语,主要是通过格劳秀斯和英国法学家也是最著名的希伯来学家塞尔登(John Selden)的作品,深受拉比教义资料文献的影响。[160]哈林顿提出的土地法设计主要受益于荷兰莱顿大学教授(也是格劳秀斯的朋友)彼特鲁斯·库那乌斯(Petrus Cunaeus)用拉丁文写的《希伯来共和国》一书。[161]关于以色列共和国的上层建筑,如对犹太人最高评议会(Great Sanhedrin)的解释,哈林顿主要借鉴了格劳秀斯(在较小程度上借鉴了塞尔登和库那乌斯)的著作。[162]埃里克·纳尔逊指出:“格劳秀斯、库那乌斯、塞尔登和哈林顿的以色列更深刻地塑造了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发展。”[163]
虽然哈林顿在《大洋国》一书中引用最多的是马基雅维里,[164]但他写于1657年、出版于1658年的《人民政府的特权》一书,引用最多的是格劳秀斯(近30次),而马基雅维里的名字只提到3次。[165]哈林顿写道:“在犹太律法方面,我得到了塞尔登、格劳秀斯以及他们对拉比们的引述的帮助。”[166]建立一个共和国是“大洋国”的核心目标,也是哈林顿全部作品的目标。这种共和国形式等同于人民政府,所以他写《人民政府的特权》的目的,就是为“证明人民政府的理由”。[167]在《人民政府的特权》一书中,哈林顿将以色列共和国描绘成一个政治社会,起源于上帝与人之间的契约,建立在真正的基督教世界的理性和道德戒律之上。从《人民政府的特权》开始,哈林顿关于犹太政治知识的主要思想来源是格劳秀斯。在分析犹太政治和教会方面,哈林顿广泛地引用了格劳秀斯的著作,包括《最高当局在宗教事务的权力》《战争与和平法》《基督教的真理》《旧约注释》和《新约注释》等,明确地借鉴了格劳秀斯的伊拉斯图式和共和主义的解读。[168]
马尔科·巴尔杜奇指出:“哈林顿在1656年后广泛利用格劳秀斯的另一个原因是,他试图打造一个包含治理艺术基本原理的完美共和国的乌托邦式和霍布斯式的尝试失败了。在《大洋国》之后,哈林顿对格劳秀斯的关注越来越多,这与他对古代‘模范’共和国的人文主义回归有关,首先是犹太人共和国。格劳秀斯本人是一位人文主义者,他采用了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犹太政治和宗教……。”[169]格劳秀斯的论著是哈林顿考察希伯来共和国的主要知识来源。[170]
哈林顿设想的共和主义目标是要使“一个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171]。这种法律的统治或法治意义上的共和国也成为英国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哈林顿关于两院制、选举制度以及轮流执政等的共和国理论设计,在整个17和18世纪备受尊重。18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指出:“只有《大洋国》是迄今为止提供给公众的唯一有价值的共和国模型。”[172]1660年王朝复辟后,哈林顿仍然是继续存在的共和主义的主要灵感来源。他的共和主义思想也对18世纪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产生过重要影响。[173]
(三)格劳秀斯对弥尔顿的思想影响
约翰·弥尔顿是英国史上第一位献身于革命、宗教和政治自由事业的伟大诗人和政论作家。[174]弥尔顿出生在伦敦的一个清教徒家庭,父亲是钱业公证人兼作曲家。弥尔顿于1625年进入剑桥大学基督学院,先后于1629年和1632年取得学士和硕士学位。但他对剑桥大学的课程并不满意,毕业后到他父亲在乡村的新居自修了近6年,从事诗的创作、研习希腊语和拉丁语。从1638年5月初到1639年8月初,弥尔顿到欧洲大陆旅行。他的第一站是法国巴黎。弥尔顿通过熟人外交官亨利·沃顿爵士(Sir Henry Wotton)的关系,见到英国驻法大使斯丘达莫尔勋爵(Lord Scudamore)。他向大使表示他热切地希望见到“最有学问的”格劳秀斯。经斯丘达莫尔大使介绍,弥尔顿见到了当时担任瑞典驻法大使的格劳秀斯。弥尔顿“热切”想见格劳秀斯的原因是:他也许已经在思考他后来将持有的立场——格劳秀斯已经在各种著作中捍卫了这些立场: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中的政府基础,对新教徒的广泛宗教宽容,阿明尼乌主义的自由意志概念。[175]弥尔顿始终是格劳秀斯的仰慕者。[176]在见到格劳秀斯之前,弥尔顿就已阅读了不少格劳秀斯的作品。在弥尔顿的私人藏书中收藏了大量格劳秀斯的著作,包括《战争与和平法》《基督教的真理》《新约注释》《旧约注释》以及诗集和剧作等。[177]
弥尔顿离开巴黎后去了意大利,在弗洛伦萨还见到了被宗教法庭软禁的天文学家伽利略(Galileo)。1639年8月返回英国后,弥尔顿主要通过当私人教师维持生活。英格兰共和国成立后,弥尔顿担任了共和国政府的拉丁文秘书。布莱尔·沃登指出:“弥尔顿从来没有写过一本系统的政治理论著作……。弥尔顿与奥利弗·克伦威尔一样,感兴趣的是宪法的精神,而不是它的形式。”“他的读书手记证明,早在17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早期,他已经有了反君主制的思想。”[178]因此,在查理一世被处决两周之后的1649年2月,弥尔顿发表了《论国王与官员的职权》的小册子。弥尔顿传记作者巴巴拉·莱瓦斯基(Barbara K. Lewalski)指出,这一小册子的主要目的是“集合尽可能多的民众支持或至少接受审判、弑君和新共和国。……弥尔顿的《论国王与官员的职权》作为他在危机时刻对共和思想的紧急探索而特别令人感兴趣,是根据当前情况和争论的需要进行的调整。它既是英国共和主义思想发展的重要文件,也是弥尔顿在国王受审期间和行刑后的政治思想的富有启发性的记录”[179]。
弥尔顿在《论国王与官员的职权》中写道,所有的人天生是自由的,国王和官员都是由人民选择或授权而产生的。国王和官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作为他们的代表和委员,行使所受委托的权力,否则每个人根据自然法和契约,必须为自己和彼此履行正义”[180]。这一观点来源于格劳秀斯。[181]因为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到,“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有抵抗的权利以避免伤害”[182]。弥尔顿认为抵抗是人民的权利,而不是议会的权利,其目的是让议会外的普通公民团体也参与进来,反对“长老会派”所声称的只能对地位较低的地方官员进行抵抗。他表达的抵抗理论被认为是亨利·帕克抵抗理论的激进发展,也与格劳秀斯的影响有关。[183]
弥尔顿在1651年写的《为英国人民声辩》是他对英格兰共和国最重要的辩护,也是他第一次以“共和派”的身份写作。[184]弥尔顿指出:“共和国这种政府形式比君主国更完善”,因为除非君主真正圣明,否则君主政体“最容易蜕化成万恶的暴君政体”。[185]1654年弥尔顿已双目失明,他写《再为英国人民声辩》主要是驳斥诽谤性的匿名书“王族向上天控诉英国的弑君者”。为此,他不仅为克伦威尔以及“护国公”体制的正当性辩护,也为他本人辩护。在谈到个人经历时,他特别提到了在巴黎与格劳秀斯见面的经历。[186]1660年春,在共和国崩溃之后和王朝复辟前夕,弥尔顿又写出了《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方法》,提出改革议会的具体办法,希图保住共和国。他建议选出能干的城乡议员组成一个拥有军权、征税权、立法权和外交权的总议会或最高议会,并从议会内外选出一个国务院。[187]
在政治思想史上,弥尔顿对后世影响更持久的并不是他的共和主义理论,而是关于宗教自由和个人自由的论著。他在《再为英国人民声辩》中写道:“必须有三种自由,即宗教自由、家庭或个人自由以及公民自由,没有这三种自由,人们简直就不可能愉快地生活下去。”[188]作为第一种自由的宗教自由在当时主要意味着宗教宽容;第二种自由即家庭或个人自由包括婚姻、教育和言论自由三个方面;第三种自由是他没有讨论的公民自由(与国家政治体制有关)。[189]
在宗教宽容和个人自由方面,弥尔顿明显受到了格劳秀斯的思想影响。弥尔顿从1643年开始写关于离婚的小册子。英格兰从12世纪开始,婚姻案件由教会法院管辖,婚姻被视为男女之间的神圣结合而不可解除,除通奸外,严禁离婚。直到1857年英国议会通过《婚姻诉讼法》,人们才开始有离婚自由。[190]1642年夏,33岁的弥尔顿与17岁的玛丽·鲍威尔(Mary Powell)结婚。玛丽来自牛津郡一个“保王党人”家庭,结婚几周后就回了娘家,直到1645年才回来。[191]出于对个人婚姻以及禁止离婚制度的不满,1643年8月,弥尔顿匿名发表了《离婚的教义和准则》小册子,后来经过广泛修订和扩充作为第二版于1644年2月出版。弥尔顿的主要观点是:除了通奸之外,思想意见不合或性情不合也都应构成离婚的正当理由。弥尔顿说:“我是根据耶稣从未废除的神律来写这篇东西(笔者注:离婚小册子)的,因为他再也没有给任何人一部高于全部摩西法的世俗法令。”[192]弥尔顿在关于离婚的小册子中经常援引格劳秀斯的圣经注释及其见解。[193]例如,从1643年到1645年,弥尔顿连续发表了4篇关于离婚的小册子,他10次提到“胡果·格劳秀斯,这个时代最有学问的人之一”。犹太法律为弥尔顿的论点提供了最重要的先例。弥尔顿不仅依赖格劳秀斯以及塞尔登在解释学和希伯来语言学方面的技能,也依赖他们对道德认识论的观点。弥尔顿从格劳秀斯和塞尔登那里学到的很多东西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宽容的问题——关于信仰与自己不同的人,以及来自多样性的思想和观点。[194]
弥尔顿关于离婚的小册子也成为他写作《论出版自由》的直接起因。1643年6月,“长老会派”支配的议会通过法令恢复了印刷出版前的许可制。弥尔顿于1643年8月匿名发表的《离婚的教义和准则》是未经出版许可的“非法读物”。因此,弥尔顿于1644年以“议会演讲稿”的形式写出《论出版自由》,谴责出版前许可制的法令。弥尔顿指出:出版前书籍审查“虽然主要想禁止诽谤性的和煽动性的书籍,但达不到目的。……它的主要作用便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了”。由少数平庸的许可制检查员“作为审判者、操书籍的生杀大权的人”,“对作者、对书籍、对学术的庄严与特权,都是一个莫大的污辱”。[195]弥尔顿写作《论出版自由》,除了采用通过联想进行说服的传统方式外,还尝试了新的推理方式,即遵循格劳秀斯有影响的著作,采用了自我验证的伦理推理方法。[196]
《论出版自由》也是弥尔顿第一部与宗教宽容有关的作品。17世纪30年代,格劳秀斯的宗教宽容思想已影响到英国“大图圈”,但内战前英国神学家和哲学家尚没有建立全面的宽容学说。国王在内战中失败、主教制被临时推翻,这些历史发展为弥尔顿写作《论出版自由》铺平了道路。[197]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主要是批判出版前的书报审查制度,同时也涉及思想和宗教自由问题。弥尔顿赞同对新教各教派之间宗教差异的宽容,并将书报审查与宗教迫害联系起来。他认为书报审查制度是追求真理的障碍,是对作者和独立思想的冒犯。他把这种做法追溯到天主教的宗教裁判所,接着被英国国教的主教们借用,此后又被英国长老会继续沿用,他们是一种新的精神暴政的发起人。[198]弥尔顿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让许多人都可以得到宽容而不使所有的人都受到压迫,无疑是更健康、更谨慎和更合乎基督精神的。”[199]弥尔顿提到宗教法庭猖獗一时的意大利是如何压制学术的:“我就在这里会见了年迈力衰的名人——伽利略,他由于在天文学上的见解和圣·方济各会以及圣·多明我会的检查员的思想不合,就被宗教法庭囚禁起来。”[200]
在英国“共和派”理论家中,弥尔顿大概是唯一见过格劳秀斯的人。他不仅在政治、宗教和社会问题上受到格劳秀斯的影响,而且在文学诗词领域也受到格劳秀斯的影响。例如,弥尔顿晚年的三部伟大诗作——《失乐园》《复乐园》和《力士参孙》——都受到格劳秀斯的圣经剧[如《流放的亚当》(Adamus Exul,1601年)、《耶稣受难》(Christus Patiens,1608年)等]以及《战争与和平法》等著作的直接影响。[201]
在人类思想自由史上,弥尔顿占有一席之地。[202]弥尔顿所主张的人生而自由、国王和官员都是由人民选择或授权而产生的人民主权理论,无疑构成“清教徒革命”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弥尔顿不仅有伟大诗作,而且在宗教自由、家庭或个人自由方面也留下了珍贵的精神遗产。他在1644年所著的含有宗教宽容思想的《论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第一部世界经典名著。虽然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英国的出版许可制进一步得到强化,但随着1688—1689年“光荣革命”的爆发,在《论出版自由》问世50周年之际,英国全面地废除了出版许可制,再也没有恢复。[203]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废除出版前许可制的国家。[204]
余论
1640年至1660年的“清教徒革命”,在英国和欧洲政治哲学史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英格兰历史上,从没有任何一个时代能在如此短暂的时期内取得如此辉煌的思想理论成就。[205]在此期间,格劳秀斯的著作被对立双方的英国政治思想家或政论家频繁引用。马尔科·巴尔杜奇指出:“格劳秀斯著作的重要性在于,他是一位处理各种主题的作家——国家主权、个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起源、基督教会和教义的改革以及战争的权利——同时避免了马基雅维里式无神论、霍布斯的唯物主义及其潜在的民主政府理论的‘过度’。……格劳秀斯对政治、宗教和教会学的各种论证(由传统与新事物的可接受的混合组成),以及他的许多政治理论的多义性,使他成为无可争议的思想和概念宝库,切合于英国对革命的政治和宗教辩论。”[206]
从清教徒追求的目标及自身命运的角度来看,“清教徒革命”失败了。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不仅恢复了英国国教和主教制,清教徒也被边缘化。“长老会派”和“独立派”与浸信会和贵格会一起都成为“不信奉国教者”,在新教徒中处于受歧视的二等地位。[207]从1660年到1662年夏,约1,900名清教徒牧师被驱逐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区。[208]英格兰共和国也是一次失败的试验。克伦威尔对几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尝试也都没有成功,他本人还背上了“弑君者”“军事独裁者”等恶名。
然而,正是在克伦威尔统治的共和国时期,英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宗教宽容和自由。例如,允许各会众任命自己的牧师,允许组建新的教堂或小礼拜堂,甚至容忍在私人住宅中举行圣公会礼拜仪式或天主教弥撒,允许犹太人返回英国定居并在伦敦拥有自己的犹太教堂和墓地。克伦威尔坚持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个人思想或信仰而受到惩罚。[209]无数聚集在一起的教会,包括数百个宣扬阿明尼乌主义的浸信会教会也没有受到干扰。[210]英国历史学家莫里斯·阿什利(Maurice Ashley)指出:“克伦威尔对英国历史主要的、也是他引以为豪的贡献,就是在面对空位期议会中多数人表现出的不宽容态度时,他足够强势地维护了宗教自由。”“克伦威尔的精神和成就是1688年革命中的积极因素;推动了英国制度的永久形式。”[211]
克伦威尔统治时期之所以实行宗教宽容政策,与他本人和他领导的“独立派”的宗教理念有关。“独立派”反对国家教会概念,主张各地的教众自由组成独立的宗教团体。作为“独立派”的清教徒牧师,约翰·古德温(John Goodwin)和诗人约翰·弥尔顿都是宗教宽容思想的著名倡导者,他们都受到格劳秀斯的宗教思想影响。[212]理查德·塔克指出:“‘独立派’……这个词最初是指一个松散的教会组织的支持者,在该组织中,不同的会众(在一定范围内)有权选择自己的神学立场和自己的牧师。国家将监督这种宗教活动,但不会(‘独立派’通常相信)将任何特定的神学立场强加于公民;因此,‘独立派’与非加尔文主义的荷兰理论和实践非常接近,而格劳秀斯一直是这种理论和实践的主要倡导者。”[213]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并非意味着英国社会又倒退到1640年“清教徒革命”之前的状况。由于“清教徒革命”在限制王权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英国社会已发生了一些不可逆转的变化。19世纪英国宪法史学家塔斯韦尔-兰米德(Tas-well-Langmead)指出,1640年至1660年的“革命”产生了以下4个永久性的结果:1.“虽然君主制的事业赢了,但绝对君主制却一去不复返了”;2.“下议院在国家治理中的主导地位被永久确立”;3.“天主教在英格兰已被彻底而明确地拒绝;而复辟后国教的地位已与叛乱前不尽相同”;4.“国民对常备军的强烈反感和对持极端观点人士的广泛不信任的发展”。[214]
英国宪法史学家乔治·亚当斯认为还可以添加几点内容:1.“国王的财政独立就此结束”;2.“特权法庭以及特权带来的一切危险都被永久地废除了”;3.“确定英国不会成为共和国”。[215]乔治·亚当斯所谓“确定英国不会成为共和国”,主要是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统治留下的长期阴影所致。虽然英国自1660年王朝复辟后至今一直维持君主制,但“光荣革命”前后的君主制已有了质的不同。1748年,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216]孟德斯鸠提到的这个国家就是“光荣革命”后确立君主立宪制的英国。英国君主立宪制和法治的确立,也是“清教徒革命”时期的议会主权论和共和主义思想的遗产。
总之,留有格劳秀斯思想印记的“清教徒革命”为后来的“光荣革命”奠定了基础,没有“清教徒革命”,就不会有“光荣革命”。
【注释省略】
• 原载《人权研究》2024第1期,“格劳秀斯的思想遗产”系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