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准生平简介】
顾准(1915-1974),中国当代思想家。
1927年,年仅12岁的顾准因家境清寒辍学,进入潘序伦博士创建的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当练习生。30年代,自学成才的顾准有多部会计学著作问世,成为上海知名的会计学家。1935年成为中共党员,1940年离沪参加新四军。1949年5月中共接管上海后,34岁的顾准担任中国经济金融中心上海市首任财政局局长兼税务局长、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副部长等职。
1952年“三反”运动时期,顾准因税收方法之争而“冒犯”了时任中央财政部长薄一波,被以“一贯地存在着严重的个人英雄主义,自以为是,目无组织”等莫须有的罪名遭到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1956年9月顾准到中科院经济研究所任研究员。1956年11月,顾准任中科院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957年7月,中苏双方人员在黑龙江考察拦江建坝的坝址选定上发生了重大意见分歧,由于顾准对傲慢无礼的苏联专家据理以争并在谈判中持坚决和强硬的立场,被苏方代表多次指责“反苏”。1957年顾准在《经济研究》第3期发表题为《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论文,分析批判了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弊端,不久成为“反苏”言论的“罪证”。多年后,顾准被称为“中国经济学界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第一人”。
1957年5月后,全国反右运动开始,到1958年夏季反右运动结束,按官方统计全国共划“右派”分子55万多人。顾准因“反苏”言论和“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被划为“右派”。1958年,顾准被开除党籍,下放农村强迫劳动改造。当时,一个人仅因言论被戴上“右派分子”帽子,即被划归“五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也被污名化为“黑五类”)。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数千万“五类分子”被视为“阶级敌人”或“人民的敌人”,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五类分子”的配偶子女也成为“贱民”长期受到社会歧视。
1962年,顾准被摘掉“右派”帽子重返经济所。他撰写了两部会计学新书稿,并翻译了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和英国经济学家琼·罗宾逊的《经济学论文集》。但好景不长,1965年,顾准因其外甥是清华、北大学生“现代马列主义研究会”的组织者受到牵连,遭到秘密逮捕,经过四个月的“监护审查”后,第二次被戴上右派分子帽子。这次被划为“极右派”,表示罪加一等,随即被押送农村强迫劳动改造。1966年,“文革”开始,顾准为保护子女免受株连,被迫与患难与共32年的妻子汪璧离婚。1967年顾准的子女宣布与父亲划清界限,并断绝一切来往。在那只强调“党性”而不讲人性的动乱年代,因“政治原因”或株连政策而不得不与亲人划清界限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1968年,离婚两年后的汪璧因被诬“长期包庇反革命丈夫”受到批斗,不堪凌辱含恨自杀。
在长期遭受批斗、强迫劳动、妻离子散和家破人亡的孤独凄苦处境之下,顾准仍然坚持独立思考和探索,顾准曾拟订过一个宏大的研究计划,准备以10年时间通盘比较彻底地研究(先是)西方、(然后是)中国的历史(包括哲学、政治、经济、文化史等),然后在此基础上,达成对历史未来的“探索”。可惜,还未来得及完成这一计划,病魔就过早地夺去了顾准的生命。1974年12月3日,这位孤独的受难者含冤离世,至死都未能见到他日夜思念的5个子女。
改革开放初期,在时任中组部部长、后任党中央总书记胡耀邦推动的平反冤假错案形势下,已离世多年的顾准怨灵终于得到了安抚。1980年初,顾准两次被打成“右派”的冤案获得平反,恢复党籍并恢复政治名誉。1982年2月9日,社科院、财政部等单位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为顾准和汪璧这两位“忠贞的共产党人”隆重举行追悼会。中共中央副主席陈云、中纪委常务书记黄克诚、国务院副总理万里、方毅、谷牧、国务委员张劲夫等党政领导人以及中科院、社科院和有关政府部门都送了花圈。1985年,经中共上海市委复查,国务院(85)国函字136号文件批准,为顾准1952年被错打“三反分子”的冤案平反。至此,顾准生前蒙受的所有冤屈得到彻底平反,全面恢复了政治名誉。顾准的人生可谓生前受尽磨难、身后极尽哀荣。
顾准生前写下了许多读书笔记、日记等文字,其中最有思想价值的是在他生命的最后两年(1973-1974年)与其胞弟陈敏之以通信方式写的读书笔记。在顾准去世20年后的1994年,以这些不为发表而写的通信笔记为主要内容的《顾准文集》历经曲折终于得以出版,立即在众多读者心中产生了震撼,一时洛阳纸贵,在中国社会形成了持续多年的“顾准热”。曾因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受过迫害的文学理论家王元化,1989年初在为当时准备出版的顾准遗作作序时写道:“在造神运动席卷全国的时候,他是最早清醒地反对个人迷信的人;在凡是思想风靡思想界的时候,他是最早冲破教条主义的人。仅就这一点来说,他就比我以及和我一样的人,整整超前了十年。”1957年也曾被划为“右派”的社科院原副院长李慎之,1995年读了《顾准文集》后感叹曰:“有人说,自从进入二十世纪下半期以后,中国就再也产生不出独创的、批判的思想家了。这话并不尽然,我们有顾准。”李慎之还引用泰戈尔的一首诗,称顾准是一位“拆下自己肋骨来当作火把”的“点燃自己照破黑暗的人”。
以下文章经删节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今年12月3日是顾准去世48周年纪念日,旧文重发)
* * * * * * *
顾准最有思想价值的文字就是1973年至1974年间与其胞弟陈敏之以通信方式写的读书笔记。在顾准去世20年后,其遗作《顾准文集》终于得以出版。无论是对历史还是对现实的分析,顾准思考的核心始终围绕对“娜拉走后怎样”问题的回答。娜拉是挪威剧作家易卜生《玩偶之家》的女主人公,因不愿当丈夫的玩偶而离家出走。1923年鲁迅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曾以《娜拉走后怎样》为题发表演讲,指出如果没有经济权和男女社会平等,出走后的娜拉难免堕落或回来的命运。[1]顾准借用“娜拉走后怎样”这一命题,但主要是从中西历史的比较来分析国家政治制度;他思索的重点是革命成功后应建立怎样的政治体制问题,实际上是对“苏联模式”的反思。
由于《顾准文集》的主要部分为通信式的笔记体风格,不同于通常的学术论著;为了梳理顾准的思想脉络,本文采用点评方式,对其主要观点展开分析。(本文引文及页数,均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顾准文集》)。
1.古希腊城邦制与中国古代专制主义
我国古代的小国林立,和希腊城邦究竟还有某些相同之点,可是,希腊城邦制度的另一个特点,亦即使得这些蕞尔小邦顽强坚持其独立的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则是我国古代从来不知道的东西了。(页72)
专制主义政体自以为“抚民如抚赤子”,亦即一切阶级无论其厉害如何不同,均被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为一视同仁地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许结党,不许发表不同于皇帝的政见,不许干预皇帝的施政……(页190)
我们的春秋时代,是从“礼乐征伐”所从出的天王,加上宗法封建的西周制度,过渡到七雄并立,法家兴起,以至秦汉统一这么一个过渡时代。希腊史向民主主义变,我们向专制主义变。希腊史转向民主,出现过Despot——专制君主,然而这个专制君主和希腊人的政治情感格格不入,他的专制权力是僭窃来的,所以在他们,Despot是不合法的,叫做“僭”主。在中国,专制君主是直接继承天王精神,而且还是经过战争消灭一切竞取这种地位的敌手而后确立的。(页260)
【评语】
古希腊城邦不仅有直接民主制,还有过王制(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以及相应于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如僭主政体、寡头政体以及平民政体。所以,古希腊的两大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著作都是以研究不同政体为重点的。[2]然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小国林立,但有贵族而无合议制,有庶民而无民主制,最终“各国”实行的都是君主制。所以,从不知“政体”为何物的先秦(入世)诸说,主要是为“各国”国君如何治理国家以谋取霸业而建言献策。日本历史学家宮崎市定认为,除了道教外先秦诸家的根本思想都是“统制主义”。[3]由此看来,在秦朝建立皇权专制之前,除了中央集权制度之外,早已有深厚的君主专制主义传统了。这种传统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且也体现在思想文化上。所以,顾准认为:“中国文化的基调是专制主义,其大成固有待于秦汉,其源流则可远溯至商周。……只有下辅上,而没有上对下的对应的义务,则是专制主义的根本精神。”[4]
顾准提到的“不许结党,不许发表不同于皇帝的政见,不许干预皇帝的施政”概括了中国专制主义的特征。他认为秦汉时期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绝对君权这个三位一体的体系(典章制度和意识形态),从此中国就走不出这个圈子了。[5]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皇帝,但由于中国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又出现了许多不穿黄袍的新皇帝。[6]尽管自清末到1949年先后有过八部宪法性文件,但中国从未实现过宪政民主。政治上和思想文化上的专制主义传统不仅阻碍着现代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也是“苏联模式”容易在中国土壤上生根的原因。
2.古希腊哲学与中国古代思想的差别
希腊哲学一开始提出来的问题是:A、宇宙是什么组成的?B、数学神秘主义。C、诡辩、修辞、文法学(页242)。希腊人并非不关心政治问题。最早的哲学家泰利斯、梭伦也是政治家。梭伦的立法,为后来的希腊人所歌颂。大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有政治、伦理的专著。然而,思考宇宙问题是他们首先着重的,也是希腊思想的特色(页243)。
对比一下中国古代思想,就知道这个特色怎样强调也不为过了。孔子是第一个整理王家与诸侯典籍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在他以前,识字和文化知识,是“史官”所垄断的,他们所负责管理的文化资料,无不与政治权威有关。……所以,范文澜的《中国通史》,强调中国文化传统是“史官文化”是一点不错的。这种文化的对象,几乎是唯一的对象,是关于当世的政治权威的问题,而从未“放手发动思想”来考虑宇宙问题。阴阳五行是有的,数学神秘主义也是有的,不过都是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没有,从来没有独立出来过。(页243)
【评语】
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与西方在思想文化方面就已分道扬镳。当西方哲人很早就在思考宇宙由什么组成的问题时,由于专制主义传统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不是“服从于政治权威”的入世之说,就是逃避现实的遁世之教。所以,近代自然科学未能在中国产生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尽管顾准沿用范文澜的“史官文化”概念来表达中国文化传统存在一些争议,但他对中国古代思想的批判却是相当尖锐和有见地的。这也是从思想史角度对所谓“李约瑟难题”的一种解答。[7]基于同样的理由,近代社会科学也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以后才传入中国的。然而,“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文化专制主义传统仍然影响和阻碍着现代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
3.孔子政治思想的要害
你提的,“一旦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而不是归周”,确实打中了孔子的要害。孔子梦想的是西周秩序——“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维持这套秩序的办法是正名,是教化。(页394)
在这里,他的政治主张,和他达到这种主张的手段是矛盾的。手段是仁、恕,目的是霸业。你批评得很中肯,仁、恕一套谁也不会听他的。不过他若真的当起权来,他的做法其实和管仲、商鞅是一样的。杀少正卯,隳三都,已见端倪。(页394—395)。
【评语】
孔子一生的梦想就是恢复西周秩序——建立在“周天子发号施令”的宗法封建等级制度之上。孔子提出维护这种秩序的办法就是用繁复的礼来推行教化,如顾准所说:“侯王卿士大夫各有相当于其身份的一套排场,死了人要厚葬,从天王的棺椁七层,逐渐挨次下来,普通老百姓死了老子办丧事也得弄到破家的程度。总之,尊者要向卑者‘作威作福’。把三纲五常,亦即王侯、父亲、丈夫的权威不仅用‘礼’巩固下来,而且要通过教化在每个人脑子里构成一套怎样也挣不脱的枷锁等等。”(页390)
早在20世纪初,历史学家王国维就曾指出:“概而言之,则孔子政治思想,一遵先王之道,以君主封建专制主义,专尚保守,又恐君悖理暴行,致民心叛离,因复以道德贯通上下以规律之。”[8]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中国盛行的“国学热”中受推崇的正是“君主封建专制主义”的儒家政治思想。在21世纪的中国社会还出现了“儒家宪政主义”之类的新概念。[9]虽然儒家文化有许多精华内容值得发扬,但主要是在个人修养和私生活领域更有意义;在政治或公共领域,主要为权势者服务的儒家治国之道早已显得过时了。[10]
4.先秦专制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
在“法术势”三者之中,韩非的贡献在术势两者,也许势还是他的创造发明,他的术是君主充分运用势的术,比申不害的术要厉害得多。所以他的贡献,似乎不外是:(1)君主阴险残酷的御下之术;(2)君主有权无限纵欲的说教。这两者,在法家的全部武器库中是积极作用起得最少、消极作用起得最多的东西。(页399)
【评语】
自秦朝以后,韩非对中国政治的思想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韩非是先秦专制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先秦法家虽然也讲“法治”,但如韩非所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1]可见,法与术都是帝王的工具,韩非所谓“法治”与君主专制是同义词。不仅如此,韩非还特别强调思想言论统治的重要性,他说:“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12]这是典型的文化专制主义。所以,新儒家代表学者熊十力认为正是由于韩非之说流毒甚远,以致“秦以后,中国遂无学术、无思想。”[13]
不过,汉武帝的“独尊儒术、废黜百家”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因为都起到了压制思想言论的历史作用。因此,自西汉成为官方学说的儒家与法家合流后,自然地共同成为维持皇权之下官僚统治秩序和禁锢人们思想的御用工具。法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绝不亚于儒家,如政治学者萧公权所说:“秦汉后两千年,儒家有起有伏,墨家绝学。然法家却成了百世不废的实用治术,没有进伏。”[14]
5.现代化应避免重走资本主义老路
要通过资本主义来现代化,必然要鼓励创业精神和牟利动机,必然要把资本主义的积累看作人类的福音。可是,资本主义把社会积累“委托”给资本家。这种积累,资本家有权无限制地加以动用,即使他“忍欲”了,这份积累还可以变成坐收利息不劳而获的特权。这必然要鼓励他一方面实行无限制的剥削,一方面把个人生活搞得穷奢极欲。事实上,现在世界上一切新兴国家的现代化,都有这么一个大问题。人类比200年前聪明一些了,残害儿童已经不能忍受了,所以,新兴国家怎样现代化,资本主义老路走得走不得,已经成为一个严肃的问题了。(页330)
【评语】
顾准提到20世纪以后有不同类型的现代化,如资本主义道路的现代化、社会主义道路的现代化。这就涉及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国家现代化的道路选择问题。按照顾准的思路,新兴国家实现现代化应避免重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和血汗工厂的老路,避免资本家实行无限制的剥削,避免广大劳动者被异化为廉价商品,避免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从而产生坐收利息不劳而获的特权阶层和社会贫富两极分化。顾准是赞成社会主义的,他写道:“私有财产终归是要消灭的,我们消灭了私有财产,这很好。”(页370)但顾准不赞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他说:“事实上,私有财产权在全世界的知识界都是遭到鄙弃的。不幸,保存私有财产权的西方,工人生活得比苏联要好些”(页347)。这是因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苏联模式”国家,在缺乏法治和民主的情况下,掌握国家政治经济权力的党政官僚集团比资本家更容易掠夺国家和国民的财富,从而造成比资本主义更为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所以,顾准所赞同的社会主义不仅在经济上可消除“无限制的剥削”和“不劳而获的特权”,而且在政治上是“民主社会主义”[15]或政治多元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页346)。目前,这种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理想。
顾准还注意到在“二战”之后出现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走了一条不同于罗马帝国的道路,出现大量引入社会主义因素的现象。如在英国由于工人运动的传统,使英国获得了福利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它的国营经济已及于铁道、保险、煤矿、钢铁等部门)的称号(页335)。顾准看到了战后出现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互相渗透和融合的进步趋向。那么作为新兴国家的中国要实现现代化,也应广泛吸取资本主义的先进因素,不仅包括经济管理,也应包括政治法律制度,而后者正是顾准思考的核心问题——娜拉走后怎样?
6.直接民主制在现代国家行不通
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予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直接民主制度,可以以伯里克理斯时代的雅典(公元前443—429年)为例(页72)。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中才有可能(页73)。
【评语】
自近代以来,就有不少西方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否定直接民主制。早在1651年,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虽然不提倡代议制民主,但也指出古希腊罗马所推崇的自由是国家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自由。[16]1690年,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由公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虽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但也不能对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行使专断权力,必须受到各种限制,要由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同时立法权与执行权要分立。[17]1787—1788年,美国联邦宪法主要起草人詹姆斯·麦迪逊认为直接民主制“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而代议制民主的长处不仅在于适用“国土范围较大”,而且“用选举方式获得统治者,是共和(代议)政体独有的政策。”[18]1789年,英裔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也指出当国家的“人口增长和领土扩大之后,这种简单的民主形式(直接民主)就行不通了”,因此美国政府只能建立在代议制基础上。[19]1861年,英国思想家密尔指出了代议制的重要特征:“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反对派或“少数派”应有适当的代表是议会民主制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20]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和思想家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言简意赅地指出:“直接民主是不受制约的民主,代议制民主则创造了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从原理上讲代议制民主要比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的水平高。”[21]
尽管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是人类古代史上的奇观,但毕竟有诸多历史局限性,诸如排斥妇女、奴隶和异邦人,在司法领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公民大会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没有结构分明的政党和正式的反对派,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府。[22]因此,从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看,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制都不再适合现代国家,哪怕是那些面积狭小或人口极少的微型国家。虽然某些现代国家对极个别的重大事项举行全民投票也可以说是直接民主的遗风,但在国家政体上企图实现直接民主制只能是行不通的“复古”。
7.马克思的雅典民主制情结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为法国人设计的一套政治制度,分明以希波战后“雅典同盟”为其原型。他早期著作中热诚的民主主义倾向,对于这位精研了希腊文献的哲学博士来说,启示无疑得自雅典民主。《共产党宣言》所树立的共产主义目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雅典气味就更浓了。……列宁写《国家与革命》的时候,则干脆把《法兰西内战》中所设计描绘的一套政制称之为中央集中的政制,于是,我们从往昔的雅典的灵光中,掉到沙俄的现实世界上来了……。(页257—258)
【评语】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之所以高度赞颂巴黎公社,原因之一是公社试图实行雅典式直接民主制。所以,顾准认为《法兰西内战》为“新法兰西政制”描绘的一幅图画——法国各城市都组成巴黎公社式的公社、共和国是各公社的自由联合体、恢复雅典时代没有行政机构的做法、取消常备军等——都是不现实和行不通的(页360)。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撰写的《国家与革命》中主张取消议会制并设想建立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但结果不仅被证明行不通,反而把沙俄专制传统发挥到极致。
马克思忽略了巴黎公社的弊端,如权力过度集中、压制反对派和少数派等。[23]其中,不容忍反对派的合法存在是巴黎公社最突出的缺陷。实际上,巴黎公社在被镇压之前内部就已发生了分裂的悲剧。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与他本人的理论有了一些反思。1891年,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德文第三版的导言中提到,作为公社委员多数派布朗基主义者应该对公社在政治方面的行动和失策负责,“按密谋学派的精神培养出来的”布朗基主义者不仅主张少数坚决和组织严密的分子能夺得政权,而且要求把全部权力最严格地集中在新的革命政府手中[24];而布朗基主义恰恰是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型。[25]
不过,恩格斯还是肯定了公社为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采取的两个正确办法——担任公职的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可随时被撤换和所有公职人员领取与工人同样工资。恩格斯对这两个办法评价很高,认为是除去作为阶级镇压机器的国家“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的步骤,并明确指出:“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所以,恩格斯讽刺“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得大喊救命[26],因为他们不知道无产阶级专政原来是这样地强调民主和平等。既然如此,“专政”这个词也应以“民主”概念来取代。但由普选产生的担任公职者可随时被选民撤换还带有理想主义色彩。
对《共产党宣言》中最让各国共产党人憧憬的目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出现在第二章末),顾准认为有雅典直接民主制的复古印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2年《共产党宣言》德文版序言中承认:关于“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由于25年来的变化和发展,“现在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应该有不同的写法了。……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27]无论《共产党宣言》的最终目标是否为乌托邦而遥不可及,但至少强调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这句话已超越了雅典制度,更具有近代自由主义之父洛克的思想印记。[28]
8.列宁实行直接民主制的结果
列宁强调直接民主的无产阶级专政,夺取了政权,扫荡了沙皇政治的污泥浊水,他对了。……
问题还在“娜拉走后怎样”。列宁相信直接民主,他甚至有充分的勇气,在布列斯特和约订立之后,解散了全部军队,用赤卫队(亦即公民的民兵的军队)代替常备军。他说,“机关”,不过是会计和打字员,可以由无特权的雇员组成;他说,群众的统计监督可以代替企业管理和政府阁部。列宁的计划委员会是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它不是什么经济管理机构。
实行的结果是:
苏联的军队是全世界最大的一支职业军队;
它的官僚机构是中国以外最庞大的机构;捷尔任斯基的契卡成了贝利亚的内务部;
以工厂苏维埃和农村苏维埃为基层的直接民主制,列宁生前已被工厂的一长制所代替;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嬗变为一切权力属于党,再变而为一切权力属于斯大林。(页361)
【评语】
其实,“沙皇政治的污泥浊水”并不是在布尔什维克党夺取政权后才被扫荡的,因为沙皇制度在1917年“二月革命”中就已被推翻。连列宁也承认“二月革命”后“俄国是最自由的国家”。[29]然而,“十月革命”半年多后,布尔什维克政权担心在协约国武装干涉之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东山再起。1918年7月16日深夜,已退位并被囚禁一年多的尼古拉二世全家(包括他妻子、4个女儿和1个患血友病的未成年儿子)及其随从人员在叶卡捷琳堡被“契卡”全部处决。[30]
“十月革命”后,列宁意识到直接民主行不通,但也不打算接受议会民主。1918年1月5日,未能获得多数选票的布尔什维克党用武力驱散俄国史上首次普选产生的立宪会议[31],从而走上彻底否定议会民主制之路。对此,德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罗莎·卢森堡(Rosa Luxemburg)1918年在狱中所写《论俄国革命》尖锐地批判道:
列宁和托洛茨基用苏维埃代替了根据普选产生的代议机构,认为苏维埃是劳动群众惟一真正的代表。但随着政治生活在全国受到压制,苏维埃的生活也一定会日益陷于瘫痪。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出版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活,只有官僚是其中惟一的活动因素。公共生活逐渐沉寂,几十个具有无穷无尽的精力的理想主义的党的领导人指挥着和统治着……。这固然是一种专政,但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一小撮政治家的专政。[32]
卢森堡鞭辟入里的分析不仅指出了背离马克思主义的苏维埃体制弊端,同时也预示了俄国未来的命运。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33]标志着不仅苏维埃的权力而且所有社会组织的权力都转移和集中到党中央手中。[34]1929年斯大林掌权后,一小撮人的专政又演变为一人专政——“一切权力属于斯大林”。尽管卢森堡早在1919年1月就在德国遇害了,但1931年斯大林给卢森堡戴上了“孟什维主义”的帽子。[35]同年12月28日,苏共又指使共产国际执委会给德共中央政治局的信中要求反对“右倾主义”并揭露“卢森堡的错误”。[36]
中国共产党主要缔造者之一陈独秀1940年也指出:“不幸十月(革命)以来,轻率的把民主制和资产阶级统治一同推翻,以独裁代替了民主,民主的基本内容被推翻,所谓‘无产阶级民主’‘大众民主’只是一些无实际内容的空洞名词,一种抵制资产阶级民主的门面语而已。”[37]在对苏俄的批判方面,卢森堡、陈独秀、顾准存在着共同点。
9.苏联一党制与美国两党制的比较
我赞美革命风暴。问题还在于“娜拉走后怎样”?大革命要求铁的纪律,大革命涤荡污泥浊水,不过,新秩序一旦确立,那个革命集团势必要一分为二,“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历来如此”。这时候怎样办呢?按逻辑推论,任何时候,都要一分为二,你总不能用“我吃掉你”来解决啊。……既然总是要一分为二,干脆采用华盛顿的办法不好吗?(页363)
至于弊病,哪一种制度都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是没有的。这个人世间永远不会绝对完善,我们所能做的,永远不过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还有,弊害不怕公开骂,骂骂总会好些。(页363—364)
不要奢求人民当家作主,而来考虑怎样才能使人民对于作为经济集中表现的政治的影响力量发展到最可能充分的程度。既然权威是不可少的,行政权是必要的,问题在于防止行政权发展成为皇权。唯一行得通的办法,是使行政权不得成为独占的,是有人在旁边“觊觎”的,而且这种“觊觎”是合法的,决定“觊觎”者能否达到取而代之的,并不是谁掌握的武装力量比谁大,而让人民群众在竞相贩卖其政纲的两个政党之间有表达其意志的机会,并且以这种意志来决定谁该在台上。如果这一点确实被认为是唯一行得通的办法,那么,伴随着这种制度而来的一切可笑现象,只能认为是较轻的祸害。当然,这种祸害也要正视,也要逐渐减轻它。(页368)
【评语】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写的《国家与革命》曾设想实行直接民主制[38],但事实证明行不通的这一设想却长期被当作反对议会民主、分权和多党制的堂皇理由。“文革”期间,顾准就已识破当时让人们读《法兰西内战》及《国家与革命》等“六本书,读巴黎公社史,目的就是让你反对两党制啊!”(页368—369)
一党制是近代政党政治出现以来的一种新型政治体制,列宁是一党制的首创者。“十月革命”后形成一党制有一个过程。1917年11月28日,示威抗议人民委员会政府决定推迟立宪会议的立宪民主党——主要由俄国自由主义派知识分子组成的党,被列宁宣布为“人民公敌的政党”。[39]1918年7月6日,因反对签订向德国割地赔款的布列斯特和约,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暗杀了德国大使。这一事件导致曾与布尔什维克密切合作的该党被取缔。1921年3月,反对俄共(布)压迫农民政策的喀琅施塔得海军基地水兵起义被血腥镇压之后,残存的两个社会主义政党——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也基本被消灭。[40]1922年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有近30次会议研究查封反苏维埃言论的刊物、取缔反苏维埃党派、驱逐其代表人物。这一年驱逐了大批不赞同苏维埃政权的著名知识分子。[41]这样,到1922年苏俄最终确立了一党制。布尔什维克的一党制还间接地影响到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和德国的纳粹主义运动。[42]历史学家阿夫托尔汉诺夫指出:“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人们就知晓三种主要的统治形式,即专制、贵族(寡头)和民主统治三种形式”。“最近两千五百年来的法学思想及国家体制的历史表明,在这方面并没有创造出某些具有本质意义的新东西。直至本世纪初,由于布尔什维克在俄国夺取了国家政权,才出现了迄今不被人们所了解的第四种新统治形式——共产主义党治制。……但是它仍能体现出所有三种传统统治形式的主要因素——‘斯大林的暴政便是专制、政治局专政便是寡头政治,苏维埃体制则是假民主’。”[43]
在顾准看来,相对于“行政权发展成为皇权”的一党制,议会民主制和多党制是“较轻的祸害”,因为“在竞相贩卖其政纲的两个政党之间”,人民有自由选择的机会,而这正是民主制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顾准还认为,尽管两党制并不完美,但假如有两党制就可避免“后来苏联发生的一切弊害”,也可防止“一个政治集团在其执政期间变成皇帝及其宫廷”。这些“弊害”在列宁时期就已显露,到斯大林统治时期暴露无遗:非民选的“一个官僚政治集团”主宰一切,斯大林成了新沙皇。总之,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信条之下,在党内外排除一切政治异己,不断的“路线(权力)斗争”、残酷的“党内清洗”以及肉麻的“阿谀崇拜”几乎是所有采用“苏联模式”国家摆脱不了的“客观规律”。
1991年8月24日,有着近2000万党员、执政74年之久的苏联共产党突然解散。几天后的8月29日,苏联议会通过决议暂停苏共在苏联全境的活动。在反共浪潮之下,原苏共一党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和卫道士们都龟缩失语,但却有一位与顾准有着类似经历的人物站出来仗义执言。他就是原苏联著名不同政见者、历史学家罗伊·梅德韦杰夫。梅德韦杰夫1969年因出版批判斯大林的书被开除出党,后又被开除公职,但他仍坚持自己的信念,继续写批判斯大林主义的书并设法在国外出版;为此不仅遭到软禁,而且还常受到克格勃的侵扰。1989年他被恢复党籍并当选为苏联议会代表。1991年9月3日,在最高人民代表大会非常会议上,梅德韦杰夫走上讲台义正词严地指出:“如果说我们国家过去的极权制度从政治上和肉体上消灭其他政治潮流和党派(包括执政党内部的政治潮流)的行为是非法和犯罪,那么现在取消共产党、停止其活动和没收其全部物质财产的企图也同样的肆意与非法”。[44]可见,这位曾受过苏共政治迫害的不同政见者,在人格和信念方面与一党制的既得利益者及卫道士们有着明显的不同。1991年12月25日,苏联正式解体。关于苏联“亡党亡国”的教训,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久加诺夫承认:“教训极其简单:不受控制的权力是社会瘟疫”;“苏联没能保留下来,是因为对政权的垄断腐蚀了党,是因为力求把绝对真理掌握在自己手中,深信一种所有制形式的牢不可破。”[45]
值得深思的是,虽然作为苏联继承国的俄罗斯一开始就实行多党制,但至今仍不被国际社会视为民主国家。这或许是“娜拉出走以后怎样”的新问题——民主转型问题。
10.现代国家民主主流是议会民主
13世纪初期英国的大宪章,虽然不过是国王和诸侯间的一个协议,然而多种历史事变的凑合,使在其上长出来的议会制度始而是一株不牢靠的随时可以摧毁的幼芽,继而经过克伦威尔(Cromwell)确立了权威,但不免还是典型的贵族政治的装饰品(直到19世纪还是如此),然而发达起来成为一种复杂精巧的、适合广土众民国家实行民主政治的制度——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一种足以代替它的制度,虽然它极不完善。(页259)
议会的演进史,又使民主政治演进到不同于城邦直接民主的代议政治。城邦的直接民主,行政权立法权、统一于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没有“朝廷”和“行政机关”与议会的对立。现在,议会是在诸侯对抗王室中成长起来的,议会代表立法院,而“朝廷”代表行政权。孟德斯鸠把它系统化为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页358)
唯有有了真正的议会,不仅政策受到监督,日常行政也可能受到监督。(页366)现在没有城邦国家,都是民族国家,而且,国家还在超越民族的界限,变得愈来愈大了(注意西欧共同市场向西欧邦联发展的趋势)。你想一下,势必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样的国家,若不是苏联、中国型的,只能是议会与行政权并存,有政党轮流执政的民主国家。(页367)
【评语】
议会民主是相对于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所以亦称间接民主或代议制。代议制国家既可以是立宪君主制或共和制,也可以是总统制或议会内阁制等不同的政体形式。代议制起源于英国而非欧陆国家。[46]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叛乱贵族在伦敦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聚集,向好战屡败、横征暴敛的国王约翰提交了预先拟定好的一份羊皮纸文件——《大宪章》,强迫约翰接受。《大宪章》以限制王权为主要内容,如限制国王的征税权(12条)、保障人身自由原则(39条),等等。虽然《大宪章》不是人权文件,而是试图按照不同阶级或阶层(如教士、贵族、商人以及佃户等)的不同需要保障这些不同的权利。[47]但在英国史上《大宪章》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国王在法律之下,也是英国制定法的开端。[48]正是八百年前诞生的《大宪章》构成了法治和代议制的最重要历史渊源。
“二战”期间,不仅对英国和欧洲甚至对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都起到关键领导作用的英国首相丘吉尔,在欧战结束后的1945年7月5日大选中因其保守党惨败失去了首相职位。但这位坚信议会民主的政治家1947年11月11日在下院演说中指出:“所有关于一小撮人把持国家机器并有权使人民顺应他们党、个人利益或理论的观念,是与西方民主的每一个概念都完全对立的”。“的确,民主据称是最坏的政体形式,除了所有那些已被不断尝试的其他形式以外。”[49]这句话作为丘吉尔的名言被广泛地传为“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所以,尽管发源于西方的议会民主制还存在种种缺陷,但如顾准所说,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一种足以代替它的制度,虽然它极不完善(页259)。从英国发展起来的代议制最本质的特征是允许反对党派的合法存在以及公平竞争。
20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波普尔(Karl Popper)批评马克思忽略了“形式的自由”和政治民主的基本作用。[50]波普尔的批评不无道理,因为马克思终生以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其使命,对现存社会的民主制度有所忽略,对未来社会的替代方案更不清晰。[51]这也导致了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采取了简单否认的立场。不过,马克思忽略“形式民主”也有客观原因,即他去世一年后的1884年英国工人阶级才获得选举权的。
比马克思多活12年的恩格斯看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改革和进步,所以他在晚年对议会民主的政治形式采取了肯定的态度。1891年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说:“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可能和平地长入新社会,比如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在英国那样的君主国……。”“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52]1894年3月6日恩格斯在一封信里指出:“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53]1895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阶级斗争》所写的导言中进一步指出:“由于这样有成效地利用普选权,无产阶级的一种崭新的斗争方式就开始被采用,并且迅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原来,在资产阶级借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许多东西是工人阶级可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54]可见,恩格斯赞成社会主义采用议会民主形式。
然而,俄国布尔什维克在1918年1月暴力驱散“立宪会议”之后,用以苏维埃名义的一党制取代了议会民主。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党纲明确规定苏维埃要“消灭议会制的缺点,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55]1929年12月,斯大林在联共(布)十四大上又指出:“在我们看来,党的利益高于形式上的民主”。[56]1938年,由斯大林亲自审定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宣称:“无产阶级专政最好的政治形式不是议会制民主共和国,而是苏维埃共和国。……应该用苏维埃共和国这一适合新的历史形势的新原理来代替恩格斯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的旧原理。”[57]
1890年8月27日,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女婿、法国和国际工人运动活动家保尔·拉法格的信中写下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大概会把海涅对自己的模仿者说的话转给这些先生们:‘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58]
关于议会民主制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西方国家代议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19世纪以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运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议会实现了由少数贵族政治到全体成年公民普选的转变。与此同时,议会也经历了选举制度改革的历程。[59]
第二,现代代议制民主除了公开、自由和定期选举代表外,作为政治制度还以公民享有各项权利作为基本条件。美国政治学者达尔(Robert Dahl)将其归纳为:(1)选举产生官员;(2)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3)表达意见的自由;(4)接触多种信息来源;(5)包括政党和社团组织的结社自由;(6)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所有公民平等地拥有上述5项权利。[60]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9条(表达自由)、第21条(和平集会权利)、第22条(结社自由)、第25条(参政权)等规定也表明民主与人权的相互关联。代议制民主的关键在于所有选民有选择的自由,因此,没有言论表达自由、没有结社自由的选举只不过是徒具形式的“选举民主”。
第三,议会民主也可能蜕变为暴政,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纳粹党的崛起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民主还需要法治或立宪主义来维持。法治(rule of law)是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基础与核心,即限制国家统治权与保障个人自由。强调宪法至上的立宪主义是通过分权提供一个有效地限制国家立法及行政行为的制度。只要理解为限制权力的行使包括人民的统治,这种立宪主义与议会民主是不抵触的。[61]正是鉴于纳粹德国等极权国家的惨痛经历,“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不同模式的司法审查来制约议会的立法权。[62]因此,将立宪主义与代议制相结合的“立宪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概念,“二战”后在欧洲北美、澳大利亚、日本、印度以及部分拉美国家被广泛使用。[63]当然,立宪民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只能说是“最不坏的制度”。
顾准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民主并没有盲目崇拜。顾准指出:“资本主义靠原始积累起家,……资本的每一毛孔都在渗出血污”(页327);“资本主义是一大堆罪恶的根源”(页341);“直到1832年以前,英国议会实际上是贵族把持的”(页359);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过殖民主义、分割世界、帝国主义等“极其残暴的表现”(页373)。不过,顾准认为资本主义还有生命力,原因“在于不限制,相反还在发展批判”(页341)。
11.两股革命潮流与终极目的
17世纪以来,有两股革命潮流,一是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这两次革命导向典型的资本主义。一是1789年和1870年的法国革命,它们在法国本身,导致了两个帝国和五个共和国。(页371)
1789年、1917年,这股力量所以强有力,一方面因为它抓住了时代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它设定终极目的。而终极目的,则是基督教的传统:基督教的宗教部分,相信耶稣基督降生后1000年,基督要复活,地上要建立起千年的王国——一句话,要在地上建立天国。(页374)
革命家本身最初都是民主主义者。可是,如果革命家树立了一个终极目的,而且内心里相信这个终极目的,那么,他就不惜为了达到这个终极目的而牺牲民主,实行专政。斯大林是残暴的,不过,也许他之残暴,并不100%是为了个人权力,而是相信这是为了大众福利、终极目的而不得不如此办。内心为善而实际上做了恶行,这是可悲的。(页375)
【评语】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在法治传统基础上确立了“议会至上”的立宪君主制,1776年美国独立推翻了英国殖民统治但继承了英国法治传统,并制定出至今仍有生命力的一部成文宪法。然而,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旧制度后未确立长治久安的新制度,很长时期法国政体更迭频繁并先后颁布过16部宪法和宪法草案。
对“两股革命潮流”的不同,西方学者一直都很关注。如法国大革命第二年1790年,英国保守主义之父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就从英国政治传统角度批判了法国大革命。[64]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排斥政治自由是法国与英国的主要区别。[65]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Acton)总结道:“法国革命对自由产生灾难性影响的最深层原因是平等理论。自由是中产阶级的口号,平等是下层阶级的口号”。[66]犹太裔美国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从历史根源指出两者的决定性区别: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历史遗产。[67]美国法学家亨金(Louis Henkin)指出:“法国革命遵循卢梭,关注平等、社会和公意而非权利,没有针对公意的权利;美国遵循洛克(确切地说由杰斐逊改进的洛克),坚持权利在先,甚至针对(多数人)公意。法国关注议会政治(parliamentarism),美国关注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68]
英国“光荣革命”是乡绅和贵族的革命,美国独立是中产阶级革命,而法国革命到1793年后则是平民革命。概言之,英美革命偏重个人自由,而法国革命则偏重社会平等。英国“光荣革命”使得代议制以“议会至上”的形式得到巩固,而法国革命时议会的合法性从一开始就受到直接民主的冲击和排斥。[69]与此同时,英、美革命后都确立了法治,而法国革命后迟迟未能确立法治。不过,“二战”以后法国已与英美趋同走向立宪民主,尽管美法之间、美英之间都有些区别。[70]
顾准的研究意义在于用“直接民主制”和“设定终极目的”这两点将法国革命、巴黎公社及俄国“十月革命”联系起来。俄国布尔什维克是法国雅各宾派、布朗基主义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其特点是从激进走向极端,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有意思的是,20世纪以来在中国,法国雅各宾派精神导师卢梭的影响远大于近代自由主义和自然权利理论奠基人洛克[71],列宁和斯大林的影响也远超过马克思和恩格斯。
尽管在采用“苏联模式”的国家远离基督教传统而强调无神论,但有一个共同点,即设立一个崇高的终极目的,为此不惜代价或不择手段。美国历史学家杜兰特夫妇(Durant)在总结历史教训时指出:“社会不是建立在理想之上而是建立在人性之上”。[72]的确,“苏联模式”的历史教训之一就是将国家建立在“设定终极目的”的理想或意识形态之上而不是人性之上。
1922年被俄共(布)驱逐出境、长期在法国流亡的俄国思想家别尔嘉耶夫深刻地指出:“本来革命旨在实现自由、正义、平等、博爱,以及攫取胜利的力量,但这一切却轻易地转换成了恐怖。……究其原因,这在于革命者曲解了时间,即纯粹把现在当作手段,把将来当作目的。他们以为为着将来的自由、人性、欢乐,现在便可以不择手段。或者说,只要将来是一片乐园,现在何妨是一个废墟?一句话,目的既然高尚,手段便无可非议。其实,这里掩盖了手段比目的重要的秘密。”[73]
早在1959年3月9日,还在河南商城县劳动改造的顾准就在日记中写道:“我信任人类的不断进步,我注目现世,不信有什么地上天国。”[74]顾准的结论是:“地上不可能建立天国,天国是彻底的幻想;矛盾永远存在。所以,没有什么终极目的,有的,只是进步”(页370)。顾准并不是反对理想主义,他只是反对把理想主义庸俗化了的教条主义。
结语
用现在的眼光来读顾准几十年前的文稿,读者会觉得许多观点并不新鲜,但我们不应忘记他是在多么艰难的条件下进行探索的。在完全丧失研究和写作条件下,顾准以私人通信方式写的读书笔记不可能像通常的学术论著那样严谨和规范,但他对中外历史重大问题的许多独立见解已超越了当时许多相关专业学者的水准。在被完全剥夺表达自由的条件下,顾准不可能为出版而著书立说,但他却达到了以出世之精神而入世的最高境界。在思想完全被窒息的年代,顾准已走出了思想的禁锢。当然,由于长期受迫害和条件的制约,顾准能阅读的图书资料和时间都非常有限,他对民主与法治的论述仍是初步的,对诸如人权等重大问题也缺少论述。
假如顾准活到今天,他虽然会为改革开放后的进步感到欣慰,但也会意识到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走出“反右”“文革”的历史阴影,他所追问的“娜拉走后怎样”仍然是一个问题。
【注释】
[1] 《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161页。
[2]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12—351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2—135、175—230页。
[3] [日]宮崎市定:《中国文明》,载《宮崎市定全集》(第17卷),东京岩波书店1993年版,第187页。
[4] 《顾准笔记》,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5] 同上注,第4—7页。
[6] 孙中山:《革命最后一定成功》(1924年1月14日),载《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07页。
[7]著有多卷本《中国科学技术史》的英国学者李约瑟曾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尽管中国古代有过科技的早期优势,但为什么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李约瑟:《东西方的科学与社会》,载《李约瑟集》,潘吉星等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3—92页。
[8] 王国维:《孔子之学说》(原载1907年11月至1908年1月《教育世界》),载《王国维文集》(第三卷),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页。
[9] 陈明:《儒家思想与宪政主义试说》,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7—20页;姚中秋:《儒家宪政民生主义》,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6期,第31—35页。
[10]彭国翔编:《学思问答——余英时访谈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页;鲁迅:《在现代中国的孔夫子》(1935年),载《鲁迅全集》(第6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8页。
[11]《韩非子·定法第四十三》。
[12]《韩非子·说疑第四十四》。
[13]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14]萧公权:《迹园文录——萧公权全集之九》,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第44页。
[15]《顾准自述》,第230—231页。
[16][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6页。
[17][英]洛克:《政府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2—98页。
[1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8—49、290页。
[19]《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2—246页。
[20][英] 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6页。
[21][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74页。
[22]Moses I.Finley,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2nd ed., London: Hogarth Press,1985.pp.49-52,116-118[.利:《古代世界的政治》,晏绍祥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75、96页。英] M.I.芬
[23][法]阿达莫夫编:《巴黎公社史料辑要1871年3月18日—5月28日》,黎星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5—226页。
[25]《顾准笔记》,第631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8—229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04—105页。
[28]英国哲学家罗素也认为马克思的学说中有继承洛克传统的一面。[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74—175页。
[29]《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8页。
[30][美]马克·斯坦伯格、[俄]弗拉基米尔·赫鲁斯塔廖夫:《罗曼诺夫王朝覆灭》,张蓓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361页。
[31]金雁:《一月剧变:超过十月革命的大事件》,载《炎黄春秋》2008年第7期,第75—79页;姚海:《历史性的转折:1917年俄国革命》,载沈志华主编:《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上册),第80—91页。
[32][德]罗莎·卢森堡:《论俄国革命·书信集》,殷叙彝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
[33]《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70—571页。
[34]Edward H.Carr, Bolshevik Revolution 1917-1923, Vol.1, London: Macmillan,1950, p.219.
[35]《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1页。
[36]徐天新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2卷),№0545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292页。
[37]《陈独秀著作选》(第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5页。
[38]《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6—207页。
[39]《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3页。
[40][俄]纳乌莫夫、科萨科夫斯基编:《1921年的喀琅施塔得》,任建华等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2—324、441—442、453—455页。
[41]姚海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卷),№07315、11612、11613、11614、073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215页。
[42]Richard Lowenthal, “The Model of the Totalitarian State”, in The Impact of The Russian Revolution 1917-1967 /edited by A.J.Toynbee, et al.,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p.337-338,346.
[43][苏]阿·阿夫托尔汉诺夫:《苏共野史(原书名:党治制的由来)》,晨曦等译,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44][俄]罗伊·梅德韦杰夫:《苏联的最后一年》,王晓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页。
[45][俄]根纳季·久加诺夫:《前进——俄罗斯社会主义的前途》,胡昊等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6页。
[46][法]弗朗索瓦·基佐:《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张清津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47] William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3,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31, pp. 210-211.
[48] Ibid., p. 216. Frederic W. 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8, p.15.
[49] Randolph S. Churchill (ed.), Europe unite: speeches, 1947 and 1948/ by Winston S. Churchill, London: Cassell, 1950, pp. 199, 200.
[50][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205页。
[51]Bob Fine,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Liberal Ideals and Marxist Critiques, London: Pluto Press, 1984, p. 77.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3—274页。
[53]《恩格斯致保尔·拉法格信》,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9页。
[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95、602—603页。
[55]《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第533页。
[56]《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19页。
[57]《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1—392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46页。
[59]Micheline Ishay, 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Globalization Er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4, pp.135-145.David Butler, “Electoral Reform”, in The Changing constitution/ edited by Jeffrey Jowell and Dawn Oliver, 3rd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pp. 379-387.
[60][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4页。
[61] Car J. Friedrich, Limited Government: A Comparison,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Inc., 1974, p. 49.
[62] Mauro Cappelletti, Judicial Review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71, pp. 69-72,97.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102-103.
[63] Walter F. Murphy,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Creating and Maintaining a Just Political Order,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2-10.
[64][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1—44、163—166页。
[65][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93—203页。
[66]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 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John Neville Figgis and Reginald Vere Laurence, London:Macmillan,1907, p.88.
[67][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68]Louis Henkin, “Revolutions and Constitutions”,49 Louisiana Law Review, 1989, p.1032.
[69][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7—78页。
[70]Louis Henkin, “Revolutions and Constitutions”,49 Louisiana Law Review, 1989, pp.1029-1030,1045-1055.
[71]有两位早在1938年和1946年就先后加入中共、晚年对中国开始反思的学者王元化、许良英也注意并分析了这个现象。王元化:《沉思与反思》,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114—139页;许良英:《民主的历史》,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4—268页。
[72]Will and Ariel Durant, The Lessons of History,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68, p. 29.
[73][俄]尼古拉·别尔嘉耶夫:《人的奴役与自由》,徐黎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页。
[74]《顾准日记》,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