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不畏权势的法学家——从哥大校级教授联想到中国大学官本位等级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38 次 更新时间:2024-10-02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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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刃韧 (进入专栏)  

 

【按语】1995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研究时有幸认识了两位享誉世界的法学家沃尔特·盖尔霍恩教授和路易斯·亨金教授。两人也都是哥大最高学术等级的校级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盖尔霍恩是第一位被命名为哥大校级教授的法学家。作为美国“行政法之父”的海尔霍恩,不仅有着非凡的传奇经历,而且是在美国人人自危的极端反共(麦卡锡主义)时期唯一敢于批判权势的法学教授。然而,由于时过境迁,盖尔霍恩教授在美国至暗时刻的故事已鲜为人知。美国法学界对麦卡锡主义时期政治迫害的历史或有所避讳或不大关注。我曾问过好几个美国法学教授关于当年被大学解雇的包括终身教授的教师(有被监禁的、多数人失业、有些人还当了建筑工)后来有多少人恢复名誉和教职,得到的回答几乎都说不清楚。第二位成为哥大校级教授的是国际法学大师和美国“国际人权法之父”亨金教授。即使在西方国家国际法学界,亨金也是少有的具有独立风骨、尖锐批判本国政府的国际法学家。

最后,本文还简要提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立大学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中国大学官本位等级制的对比,以及哥大校级教授与北大文科“校级头衔教授”的对比,由此可看出鲜明的反差。据中国社会科学网讯,2024年9月20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举行的新当选学部委员颁证仪式暨工作座谈会上,该院院长、党组书记高翔指出,院党组高度重视学部委员增选工作,并称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评价标准。他强调新当选学部委员要“做对党绝对忠诚的表率”。因此,从人文社科角度来看,中国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应该附加上“中国特色”或“社会主义世界一流大学”的限定条件。

一、美国极端年代绝无仅有的法学家

(一)从“行政法之父”盖尔霍恩的传奇经历说起

1995年,我作为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交流项目访问学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以下简称“哥大”)法学院从事了近一年的研究,有幸认识了被誉为美国“行政法之父”的沃尔特·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 1906-1995)教授。

盖尔霍恩并不懂中文,但对中国改革后的法律事业很关心。1987年他写过一篇题为《中国对法律现代性的探寻》一文。虽然他对中国法院的独立性存有疑问,并认为中国宪法目前似乎只是一份愿望宣言而非有约束力的文件,但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和法学教育等方面的进步都给以积极的评价。[1]盖尔霍恩对到哥大法学院访问学习的中国行政法学者非常热情。他是1984—1985年北大教授罗豪才(后历任北大副校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及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在哥大法学院进修时的联系导师。值得一提的是,早年留学法国、已75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名扬在1989年能到美国从事研究近两年,也是通过盖尔霍恩的帮助促成的。王名扬在近80岁时出版的《美国行政法》扉页上特意用英文写道:“To Professor Walter Gellhorn ”(献给沃尔特·盖尔霍恩教授)。王名扬从1987年到1995年先后写出《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这三部中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不仅填补了中国的外国行政法研究空白,也为改革开放后中国行政法的建立和发展起到启蒙和奠基的作用,以至于那个时期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王名扬时代”。

1995年初春,我刚到哥大法学院不久,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艾德华(Randle Edwards)教授就带我到盖尔霍恩教授的办公室,介绍我是在日本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北大教授。盖尔霍恩二战后曾到日本东京大学讲学并参与帮助日本起草宪法。因此,尽管我不是行政法学者,而从事国际法和人权的研究,大概是出于对中国和日本的特殊情结,盖尔霍恩对我显得格外热情。他叫艾德华教授先走,让我留下来在他的办公室聊了一会。他还记下了与我的电话联系方式,以后每隔几个星期,就会打电话约我一起共进午餐。当时,盖尔霍恩教授已89岁高龄,但身体硬朗,声音也很洪亮。我们去的教师餐厅在二层(实际上有三层之高),每次上下楼梯时他都拒绝我的搀扶。但那年暑假之后他就不怎么到哥大办公室了,几个月后听到盖尔霍恩教授病逝的消息。

其实,我以前对盖尔霍恩教授了解的并不多,否则我会多问问他那非同寻常的传奇经历。虽然我过去在日本读过他1956年出版的著作《个人自由与制约政府》(Individual Freedom and Government Restraints),印象很深,但只知道他是在日本公法学界比较有名的美国法学家。直到他去世后,通过读到哥大法学院的讣告、《纽约时报》的报道以及美国法学界的许多纪念文章,我才了解到盖尔霍恩在美国法学界是受到特别崇敬的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物。

1933年,年仅27岁的盖尔霍恩就开始了在哥大法学院的教学生涯,但他从来都不是那种坐而论道的教授。在其漫长和杰出的职业生涯中,他始终将教学研究与公共服务相结合并有非凡的奉献精神。1935年,他加入了纽约州公共工程咨询委员会,从1936年到1938年,他担任美国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区域律师。从1939年到1941年,他担任美国司法部长行政程序委员会的主任。该委员会为至今仍有效的《行政程序法》奠定了基础。1941年盖尔霍恩出版了《行政法:案例与评论》,该书已出版了八版,为美国行政法经典之作。二战期间,他先后担任过物价管制办公室(OPA)的助理总法律顾问,战时劳工委员会(第二地区)副主席和主席。

盖尔霍恩从1944年至1970年一直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的理事。在他的敦促和支持下,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中发挥了领导作用,并在扩大正当法律程序、保护隐私权、保护青少年以及捍卫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斗争中都起到推动作用。盖尔霍恩还协助创立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法律辩护基金会。盖尔霍恩积极参与的这两个组织在联邦最高法院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等一系列里程碑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963年盖尔霍恩教授被选为由美国一百多个大学法学院组成的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会长,他被公认为是该协会最好的会长。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个人自由和制约政府的权力,盖尔霍恩教授率先提倡在美国引入行政监察员(Ombudsmen)制度。为此,盖尔霍恩出国考察并在20世纪60年代连续发表了论述瑞典、挪威、丹麦、芬兰以及新西兰等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论文和专著《行政监察专员和其他:在9个国家的公民保护者》,他也被誉为美国“行政监察专员运动之父”。

自20世纪60年代起直到退休后,盖尔霍恩长期从事劳工事项调解工作。1975年,盖尔霍恩教授主动要求提前退休。到那时他已获得了无数学术奖项,其中包括两次获得美国行政法学最高奖——三年评选一次仅评选过五次的哈佛亨德森奖(Henderson Prize)。盖尔霍恩谢绝了美国一些名牌大学邀请他担任校长的高薪聘请,他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公益事业,还经常回到哥大法学院给他保留的那间不大的办公室。盖尔霍恩以前教过的日本毕业生还捐款给哥大法学院,设立了盖尔霍恩讲席教授职位,第一个获得该职位的是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艾德华教授。

然而,最令人钦佩的是盖尔霍恩教授所具有的独立风骨和不畏权势的勇气和精神。

(二)美国“人人自危”时期唯一敢于批判权势的法学教授

二战后不久,世界就进入了美苏冷战时代。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美国一度陷入歇斯底里的反共狂潮时期(麦卡锡主义时期)。1945年作为常设委员会而成立的“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HUAC)负责调查与共产主义活动有关的嫌疑人和组织,调查不忠与颠覆行为。1947年3月2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行政命令(Order 9835),即“忠诚命令”建立了一个针对联邦雇员的“忠诚安全计划”(loyalty-security program),该命令使在美国生活中清除共产主义合法化。大约2千多万美国人受到过“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或联邦调查局不同形式的“忠诚审查”。甚至连罗斯福任总统时的副总统华莱士(Henry Wallace)、二战时期对罗斯福制定军事战略起到最重要作用的马歇尔(George Marshall)将军(杜鲁门总统时的国务卿)都被怀疑“亲共”而遭到调查和指控。在科学界,享誉世界的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美国“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Robert Oppenheimer)等著名科学家也都被怀疑“亲共”或“间谍”而遭到联邦调查局的监视和调查。195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丹尼斯案” (Dennis et al. v. U.S.)判决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宣扬马克思主义有罪,两位自由派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和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因发表反对意见也遭到联邦调查局的秘密监视。盖尔霍恩教授积极参与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也被右翼保守势力视为“亲共”组织。

在那人人自危的极端年代,盖尔霍恩大概是唯一有勇气对杜鲁门政府“忠诚安全计划”以及不可一世的“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公开提出指责和批评的法学教授。例如,1947年6月12日,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谴责“南方人类福利会议”(SCHW)是“伪装得最狡猾的共产主义前线组织”。当时美国南方各州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度,1938年成立的“南方人类福利会议”是一个旨在促进南方各州在社会正义、民权和选举改革方面的新政式改革的组织。同年10月,盖尔霍恩写出《关于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一份报告的报告》。盖尔霍恩指出,“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对“南方人类福利会议”的指控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且无中生有,因而是一份毫无价值的报告,实际上是对不同意见的压制。盖尔霍恩认为,“一个民主国家如果要保持健康,就必须保持讨论渠道的畅通。不同意见的表达必须得到鼓励,而不是受到阻碍。”“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调查的主要影响是毫无根据地抹黑了真正的自由派人士,他们一直在真诚地寻求必要的改革,特别是在劳工、垄断和种族关系领域。这种通过‘抹黑’方法、含沙射影、歪曲事实让人想起法西斯手法的宣传手段。” [2]

1950年盖尔霍恩又写出《安全、忠诚和科学》一书,他重点从核能、军事等科学技术领域以及大学教育对杜鲁门政府的“忠诚安全项目”提出质疑和批评。盖尔霍恩认为,美国以安全和保密为名,实际上限制了科学家之间的思想交流。科学进步是国家经济和军事安全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思想和发现的充分和自由的交流,科学进步是不可能的;因此,国家安全需要科学家的充分自由。杜鲁门总统的“忠诚命令”使用的“同情的联系”(sympathetic association)术语在美国法律中增添了一些全新的内容。由于该术语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负责忠诚调查的委员会日常工作中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意义。例如,主张种族平等也被视为与共产主义有同情的联系。许多美国科学家都遭到了无端的忠诚调查和痛苦,即使听证会被证明无罪,如果政治之风继续肆虐,他仍然可能重新面临指控。[3]

盖尔霍恩提到在纳粹统治时期,德国科学每况愈下,这不仅是因为犹太人科学家被驱逐,更因为科学实验的责任只托付给那些“政治上可靠”的人,即那些平庸的科学家和坚定的纳粹分子。盖尔霍恩指出,虽然美国还没有走到纳粹德国或苏联的地步,但当维持一项旨在束缚思想的忠诚安全计划时,美国就朝着科学的停滞迈出了一步,这是漫长而危险的一步。“忠诚命令”让联邦科学家陷入了恐惧。盖尔霍恩主张将“忠诚”与“安全”分开,因为忠诚调查往往仅通过与行为无关的意见或“同情的联系”来证明。但如果只关注“安全”,那么困难就会减少。盖尔霍恩反对用一个人的思想信仰来确定是否忠诚,认为任何拒绝接受我们自己对真理的看法的人都必须受到谴责,这是很危险的。他举出以下一些例子,如法国共产主义者核物理学家居里(Joliot-Curie),发现了放射性同位素,伟大的英国物理学家洛奇(Lodge)对唯灵论现象的信仰很少受到严肃的思想家认同;天文学家爱丁顿(Eddington)的宗教科学沉思没有他的天文学研究那么重要。所以,盖尔霍恩指出,科学家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在自己的工作中可能非常合格,但在远离工作时却被一些人认为是“愚蠢可笑”。因此,根据人们的信仰而不是他们的行为和专业能力来判断他们存在很大的风险。[4]

盖尔霍恩认为忠诚调查应坚持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被指控者应享有公平辩护的机会,他写道:“自13世纪《大宪章》(Magna Carta)以来,指控告知和在被定罪前有机会听取意见一直是英美司法的核心特征。如果一个人没有充分的准备机会,再给他上法庭的机会也是徒劳的。在没有事先提供有关将要审理的案件的合理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就开始审判,是对我国传统和宪法同样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嘲弄。今天,尽管有传统和宪法,但对一个人的性格和忠诚的严肃调查往往是由宽泛到几乎毫无意义的指控发起的。”[5]盖尔霍恩认为是时候考虑废除“忠诚命令”了。盖尔霍恩引用曾担任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大法官1948年12月8日在纽约律师协会演讲中的一段话:“纽伦堡的证据表明,当希特勒开始焚烧书籍、流放学者、迫害科学家和封锁信息时,他的权力最终被消灭的种子就已经播下了。” [6]

在该书结论性意见中,盖尔霍恩指出:政府的“忠诚安全计划”是直接地针对共产党人,他们被视为外国势力的工具。但是,政府进行的忠诚调查远远超出了目标。尽管是无意的,将思想观点作为忠诚度的衡量标准往往会阻止人们持有任何思想观点。最后,盖尔霍恩再次引用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1943年的名言——“持不同意见的自由——这无疑是美国与极权国家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之一”。[7]

1950年美国对大学教师的忠诚调查还没有大规模展开,但盖尔霍恩提出警告说:“我们应该记住,对自由的侵犯通常都是以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开始的。危险在于这些不起眼的开端有时会开创先例。一旦火开始燃烧,它就会顽固地拒绝被扑灭。”[8]果然,随着“麦卡锡主义”的兴起,美国各大学都笼罩越来越恐怖的气氛,凡是同情共产主义或与共产党人有关系的教师都面临着被解雇的危险。在不可一世的“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听证会上,一些被认为同情共产主义的大学教师仅仅因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问题就会被作为“非友好证人”被大学解雇,引用第一修正案甚至会被以“蔑视国会”而定罪,其中包括一些已有终身教职的教授,他们提起上诉也常遭到法院拒绝受理。[9]美国那段时期以反共为名,实际上也在反对自由主义、种族平等、罗斯福的新政政策,同时也是抵制国际人权的运动。

尽管上个世纪40、50年代美国有过疯狂反共和抵制国际人权的极端反动时期,但美国没有蜕变为法西斯极权主义国家,主要原因是美国宪法设计的权力制衡、法官独立以及纠错机制。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自由派大法官占多数,在沃伦(Earl Warren)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的最高法院对逐渐扭转局面起到重要作用(如1957年Yates v. U. S.案判决实际上否认了“丹尼斯案”的反共判决)。再有,尽管那段时期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遭到严重的压制,但仍有表达批评意见的狭小空间。例如,盖尔霍恩教授1947年所写《关于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一份报告的报告》发表在《哈佛法学评论》上,他1950年所著《安全、忠诚与科学》一书在康奈尔大学出版发行,相关杂志和出版社也没被查封。盖尔霍恩不仅没有遭到政治迫害,1952年还获得了《原子科学家公报》颁发的第一届年度戈德史密斯奖(Goldsmith Award),以表彰他“对澄清科学与政治关系做出了最佳贡献”。所以,中国当代思想家顾准认为资本主义还有生命力,原因“在于不限制,相反还在发展批判”。[10]而苏联模式国家在宪法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和纠错机制,而且从不容忍政治批评。这也是美苏冷战以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而告终的原因之一。

二、哥大的校级教授

(一)盖尔霍恩是第一位获得哥大校级教授职位的法学家

盖尔霍恩在哥大曾拥有过一种特殊的教授职位,即1973年他被命名为校级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这是哥大最高等级的教授职位。盖尔霍恩也是第一位获得校级教授职位的法学教授,当时整个大学只有三位教授获得了这一职位。1975年盖尔霍恩主动退休后,成为荣誉校级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 emeritus)。

美国少数名牌私立大学大概是出于竞争或吸引有世界影响的顶级学者,对已有终身教职(tenure)的教授又设立一个最高荣誉等级,如哥大、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校级教授,耶鲁大学的斯特林教授(Sterling Professor),麻省理工学院的学院级教授(Institute Professor),等等。在这些大学能获得最高荣誉等级教授职位的人,通常是在各自或跨学科领域做出开创性或领先的杰出贡献并得到国际的承认,因而不少人是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或其他国际重要奖项的得主。这些大学最高教授职位的名额各不相同,少者如哥大的校级教授只有十几名,多者如耶鲁“斯特林教授”则多达四十多名。一般来说,名额越少门槛越高。例如,在哥大,李政道在1957年就已获诺贝尔物理学奖,但直到1984年才成为校级教授。据说在哥大等美国一些顶级大学,诺贝尔奖得主所获得的特权待遇也仅仅是在校园内有一个专属停车位。

虽然与理工科及经济学科不同,人文社科领域类似诺贝尔奖那样的国际学术奖项较少,但哥大的人文社科校级教授通常都是享誉世界的著名学者。例如,盖尔霍恩教授是世界领先的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要推动者。而且,作为法学教授,他在关键时刻为美国社会的进步——捍卫个人自由和促进民权运动——做出了卓著的贡献。盖尔霍恩的杰出贡献得到了国际广泛承认。他在1975年退休前就已被国内外六所大学授予荣誉学位,1990年还被日本学士院选为限额30名的外籍会员。

(二)第二位成为哥大校级教授的法学家也是具有独立风骨的学者

顺便提一下,1979年,被命名为哥大校级教授的第二位法学教授是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 1917-2010)。1988年亨金成为荣誉校级教授。

亨金不仅是享誉世界的国际法学大师[11],在美国宪法学界也占有一席之地。亨金的多部学术著作早已被学界公认为经典并被翻译为多国语言。在美国,亨金并不是最早研究国际人权的国际法学者,但他将国际法与宪法结合起来对国际人权的研究独树一帜,并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例如,日本著名宪法学家芦部信喜读了亨金著作后,叹息年轻时没有很好地学习国际法)。上个世纪70年代,亨金率先开始在哥大讲授人权课程,成立了跨学科的人权研究中心(现为人权研究所),并成为人权律师委员会(现为“人权第一”组织)的创始理事。[12]亨金也因此被誉为美国的“国际人权法之父”。亨金还是1987年《美国对外关系第三次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United States)的首席报告人。《第三次重述》在内容上比1965年《第二次重述》有了广泛和深刻的变化,并明显带有亨金国际法观点的独特印记(2017年《美国对外关系第四次法律重述》只是对《第三次重述》的部分修改)。几十年来,《第三次重述》对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影响很大,经常被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引用。根据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2007年对亨金的致词中的说法,美国最高法院在18份意见中引用了《第三次重述》的观点,联邦上诉法院在250多份意见中引用了《第三次重述》的观点,而且这些数字还在继续增加。[13]《第三次重述》作为权威的国际法学表述,对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也有较大影响。

与盖尔霍恩教授相似,尽管亨金教授不懂中文,也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律比较关注。1986年他与研究中国法的艾德华和研究中国政治的内森(Andrew J. Nathan,中文名黎安友)合著了《当代中国的人权》一书。我1987年在日本留学时就读过这本书,觉得亨金写的那部分,即从人权观念角度对中美两国宪法的比较分析意味深长。例如,虽然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都规定了个人权利,但关于宪法规定内容的解释,亨金指出:“如果说在美国‘宪法是什么由法院说了算’,在中国宪法则由政治领导人说了算。”“美国从个人出发,个人是社会的中心,并以个人福祉为社会的目的。中国则从社会和集体出发,关注的是一般性(而非个人)福祉。”[14]

亨金与艾德华、内森这三位教授还连续共同主持了研讨课形式的题为“中国与立宪主义”系列讲座。1995年上半年是该系列讲座的最后一学期,约请了来自中国(包括港台)学者或美国学者做主讲人(每周一次,主讲人通常分两次讲,有翻译)。我是最后一位主讲人。记得在我之前的主讲人,是改革开放初期为《读书》杂志创刊号撰写《读书无禁区》而闻名的李洪林先生。

我去美国之前已读过亨金的大部分著作,他是我非常敬佩的国际法和人权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关系,在哥大期间与亨金教授的联系稍多一些。1995年亨金教授已78岁高龄,仍精力充沛地每周三次给法学院一年级学生讲授宪法学的大课,并给选修人权专业的学生讲课。但亨金教授从没有招收过博士研究生,所以他不是“博士生导师”,要在中国大学早就被“下岗”了。亨金教授解释说,他不希望通过影响门徒形成所谓“亨金学派”,同时,他没有招收博士生更是因他个人内向的性格使然(一次我在他的办公室问他个人爱好,他说主要是读书、听音乐以及与家人在一起)。也因此,他拒绝接受某些工作,例如,政府的法律顾问或政府提名的国际法官。[15]

即使在西方国家国际法学界,亨金教授也是少有的具有独立风骨、勇于批判本国政府的学者。他始终坚持认为,美国应该实现宪法对战争权的控制,遵守《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规定,并履行以习惯和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法义务。他对美国在海外军事行动中的单边主义、以及总统规避宪法要求国会参与授权的规定而采取战争行动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因此,他反对美国1986年轰炸利比亚,1989年入侵巴拿马以及其他军事冒险。[16]例如,1989年12月20日,美国出动2万多名士兵入侵巴拿马,导致许多平民伤亡,并造成大量财产损失。1991年亨金写出《入侵巴拿马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论文。亨金指出:美国的入侵无疑侵犯了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违背了联合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宗旨。亨金教授在这篇文章中逐一批驳了美国政府为入侵巴拿马而提出的各种理由。例如,美国政府称入侵是为保护美国公民的生命。对此,亨金例在举出各种事实后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种说法。美国政府还以维护民主作为入侵巴拿马的理由。亨金指出:“根据国际法,这并不能证明入侵是正当的。国际法拒绝了所谓的‘里根主义’,主张有权使用武力维护民主,正如它早些时候拒绝了主张有权使用武力维护社会主义的‘勃列日涅夫主义’一样。”美国政府还以巴拿马一项决议向美国宣战为入侵理由,亨金指出:12月15日,即美国入侵前五天,巴拿马议会通过的一项决议只是宣布巴拿马境内进入紧急状态,而非宣战,因此从国际法承认的任何意义上来说,巴拿马都没有宣战。美国政府还提出保护巴拿马运河是入侵理由。亨金则指出,《巴拿马运河条约》否认任何使用武力改变巴拿马政府或干预巴拿马内政的权利,如果有的话,巴拿马政府根本不可能签署这个条约。美国政府还以自卫作为入侵巴拿马的理由,亨金指出美国没有遭到巴拿马的武装攻击,入侵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的第51条。因此,亨金的结论是:美国入侵巴拿马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严重违反了国际法。[17]1992年亨金在担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时发表的演讲中,强调学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促使美国政府认真对待和遵守国际法。[18]

(三)哥大没有校级教授头衔的世界顶级学者

事实上,在哥大即使不是校级教授,也有很多享誉世界的杰出学者,以至于让人觉得哥大设立校级教授是多余的。例如,1995年我在哥大就遇见过两位。

其中一位是奥斯卡?沙赫特(Oscar Schachter,1915–2003)。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沙赫特就在联合国长期担任法律事务的领导职务(1952–1966任联合国法律司司长、1966–1975任联合国训练研究所(UNITAR)所长)。据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称,“沙赫特教授为塑造法治所做的贡献比联合国任何其他官员都要大”,“他也是50多年来一直指导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律框架的设计师。”[19]在20世纪下半叶,没有人比沙赫特更能影响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法律。[20]1975年沙赫特从联合国退休后,在亨金教授推荐下,到哥大担任国际法教授。沙赫特在哥大1985年退休,但作为荣誉教授继续讲学到2003年。由于亨金于 1947 至1948 年曾短暂担任联合国法律部的顾问,从那时起就与沙赫特结下了深厚的友谊,1978 年至 1984他们共同担任《美国国际法杂志》(AJIL)的联合主编。沙赫特与亨金这两位犹太裔法学家都受到世界国际法学界同行的广泛尊重。2010年,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家(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首任庭长)安东尼·卡塞斯(Antonio Cassese)出版了《国际法的五位大师》一书,内容是他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五位杰出的国际法学家的分别采访记录。这五位大师中,英国、法国和南美(乌拉圭)各一名,美国两名,即哥伦比亚大学的亨金和沙赫特。[21]自从这些大师去世后,现在世界国际法学界似乎已没有被公认为大师级的学者了。1995年亨金和沙赫特虽然已高龄,但世界影响仍很大。例如,当年加拿大魁北克独立问题引起国际关注,加拿大政府专门请了世界公认的三位国际法权威进行咨询,其中就包括亨金和沙赫特。沙赫特的著作尤其是那本凝聚了他长年的经验和法律思考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是一本不朽的国际法经典著作。[22]

我在哥大较晚才见到沙赫特教授是因偶然的机会:一是时任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薛捍勤(2010年后担任国际法院法官)到哥大博士论文答辩(答辩前还特意让我看一遍她的学位论文并提些意见),薛的导师是沙赫特。二是中国国际法学元老、北大王铁崖教授顺访哥大。在艾德华教授安排下,盖尔霍恩、沙赫特、亨金等哥大教授与我们几个中国国际法学者共进午餐。当时,沙赫特主动提出我可以到他的研讨课去听听。我后来去旁听了两次(研讨课的规模很小,不到十人)。临回国前作为告别,我去沙赫特教授办公室与这位和善的80岁老人闲聊了一会儿。期间,我问沙赫特一共指导过几个博士研究生,他说只指导过薛捍勤一人,而且由于薛的学位论文涉及跨界损害责任,还有一位环境法教授也参与了指导。

另一位我在哥大遇见的没有校级教授头衔的世界顶级学者是经济学家威廉·维克里(WilliamVickrey,1914 –1996)。1995年春季在东亚研究所参加一个小型座谈会(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做主题发言,约十人围坐在圆形会议桌旁),我特别注意到有一位穿着红色圆领毛衣的白发老人孤零零地坐在门口旁听,进出的美国教授对这位老人也不理睬。我当时以为这位老人可能是一位退休的校外人士。

1996年10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公布后,通过电视和报纸,我惊奇地觉察到诺奖得主威廉·维克里正是那位白发老人!遗憾的是,维克里在获奖三天后突然去世。

所以,在哥大不经意间就可能遇到世界顶级的杰出学者,在那里确实让人有一种世界一流大学的感觉。然而,如下所述,在中国大学——即使是最著名的大学如北大和清华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感觉。

三、西方国家大学与中国大学的对比

(一)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立大学的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中国大学的官本位等级制

记得2022年在清华大学校园接种新冠疫苗时,发现那里有几个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接待“院士”。我看到一位50多岁的“院士”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不经排队就接种了疫苗,而当时还有许多坐着轮椅或拄着拐杖的退休老教授在排长队。即使按中华民族本土的尊老传统,也应让那些坐着轮椅或拄着拐杖的老人优先接种。所以,那一场景顿时让我感到,中国大学已把官场上那套腐朽的等级特权制全盘搬进了校园——捧出极少数人享有高官式特权待遇而蔑视绝大多数的教师。然而,如果大学对广大的教师缺乏应有的和平等的尊重,那么这样的大学或许能培养出更多的高官权贵,不可能培养出世界级杰出学者,更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世界一流大学。[23]难怪早年(1951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的知名学者资中筠在2011年拒绝了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邀请,她说:“我已经不认同现在的清华了,今年一百周年要给我发请帖,我表示了婉拒,我觉得清华已经面目全非了。”“有点像是‘招天下英才而摧毁之’。”(10.8,《资中筠自选集》首发式上的讲话),她说是指自由思想和独立人格的丧失,而转向趋炎附势的熏陶。[24]

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欧洲、日本、加拿大等国的公立大学或国立大学,大学校长及其各院系院长或主任也多由教授会选举产生。由于强调公平原则,同等资历的教授无论在哪个大学或从事何种专业,个人薪酬都相差不是太多,即使诺贝尔奖得主也不享有更高的年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最平等的地方或许就是大学了。

虽然有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大学,如加拿大公立大学也设有冠以某种名称的研究讲席(research chairs)教授,但只是获得研究经费和声望,并不增加年薪。[25]在德国大学教授工资改革因导致教师之间工资差距过大还引起了宪法问题。例如,德国 2002年德国联邦议院制定了《教授工资改革法》,该法第1条即修改了《联邦公务员工资法》,引入了W型工资。与传统上依据年龄和资历的C型工资不同,W型工资在基本工资之外引入了绩效工资。但由于引入绩效工资带来了教授之间工资差距扩大问题,从而引发了学术和宪法争议。2012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判决2002年修订的《联邦公务员工资法》以及黑森州公务员工资法律中关于W2工资数额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第33条第5款规定的“与职务相当的赡养原则”而无效,立法机关应该最迟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制定新规则。[26]

1949年以后,中国在教育体制方面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因此,尽管中国号称是社会主义国家,著名大学都是国立大学,但从大学校长、书记到各院系所党政领导都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并在官本位基础上对大学和对教授人为地制造各种等级,因而完全排斥大学自治和平等原则。例如,在行政级别上,中国大学被分为“副部级”和“司局级”等;在财政资助体制上,中国大学又被分为“985工程”、“211工程”等不同等级。甚至连大学课程也分教育部精品课程、优秀课程、重点课程、合格课程不同等级。

上个世纪末,由于中国“高校教师穷得让人感到耻辱”,从1998年开始,教育部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当年被确定为“长江学者”的年薪高于其他教师三倍以上。全国普通高校共有专任教师40.7万人,到2008年全国共有115所大学聘任了1308名长江学者。[27]由于大学“官本位制”,“长江学者”头衔的授予明显偏重于担任行政管理职务(如校长、院长、所长等)的大学教师。自教育部设“长江学者”之后,各地各方相继涌现出各种名目的“学者头衔”,大学内少数教师与绝大多数教师之间收入差别不断拉大。所以,即使在同一所大学,因不同专业或有无特殊“学者头衔”,同等资历教师之间的收入差别也不断扩大。

美国高等教育学家菲利普·阿特巴赫(Phillips Altbach)曾于 2008 年对全球28个国家的高校教师工资进行调查,其中收入最平等的是加拿大高校教师,即最高等级教师的月工资仅为最低等级教师的 1.7倍。相比之下,中国高校教师工资差别最大,高达 4.3倍,位居所有被调查国家之首。[28]近年来,中国大学教授之间工资差别又有着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总之,中国大学最大的特色是官本位基础上的等级制,全职教师等级繁多、教师包括正教授之间收入贫富悬殊。

中国大学在理工科方面已有院士制度,院士享有较高的年薪和其他特殊待遇(由于官本位制的关系,某些地区甚至规定院士享有“副部级”待遇)。实际上,中国的“院士”制度及其特权待遇就是从苏联比照官职级别的学术特权等级制模式搬来的,至今仍抱守残缺。然而,西方发达国家大学从不存在高于教授的“院士”头衔,而只有具备特定学术资格的“会员”(fellow / member),即与物质待遇无关的学术荣誉制。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或学术界,作为学术职称或头衔,从来没有哪一位学者或科学家被称为 “院士”的,而只有“教授”(Professor)或“博士”(Doctor)的称呼。

(二)哥大校级教授与北大文科“校级头衔教授”的反差

由于中国大学文科没有院士制度,所以最近几年国内少数大学在人文社科领域设立了享有相当于院士待遇和地位的教授职位。以北大为例,近年设立了校内自封的“文科资深教授”、“文科一级教授”和“博雅讲席讲授”等耀眼的头衔,因为是想模仿美国私立大学、又有校方统一称谓或头衔,以下权且称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由于北大与哥大有着特殊的学术渊源关系——北大历史上几位著名的校长如蒋梦麟、胡适、马寅初都在哥大获得过博士学位,因此对哥大的校级教授与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作一比较是很有意思的。

近年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双一流”)也成为中国大学喊得最响亮的口号。在北大设立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据称也是为建设“双一流”的“举措”。然而,虽然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中不乏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的学者,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过有哪一位是在学科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并享誉世界的顶级学者,也没有听说过有哪一位是能与民国时期学界公认的学术大师比肩的学者——现在是没有大师的“大师”时代。[29]毋庸赘言,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人,所以没有也不可能有独立风骨敢于批判权势的学者。可见,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与哥大的校级教授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盖尔霍恩和亨金都从未担任过校长或院长职位,完全凭借举世公认的学术成就和对社会进步的贡献而被命名为哥大的校级教授。而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则有两大特色:第一是多数人都有担任大学或院系党政领导经历。第二个特色是多数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是在国内由学校院系官方指定的“核心刊物”发表文章的高产作者(在缺乏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情况下,“核心刊物”所发表文章更加受到政治思想限制)。可见,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的多数人是官本位制和以论文数量衡量学术的反智主义管理体制的受益者。

此外,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中,有不少人获得国内各种奖项异常之多。但是,与发达国家大学通常由多名同行学者匿名推荐的学术奖项不同,在中国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多数学术奖项甚至包括教学奖都是自己申报的,所以,获得奖项超多的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大概也是“申奖专业户”。甚至个别人为了获取包括教育部“精品课程”在内的奖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早在2008年11月14日,我专门给北大校方写过《建议取消自我申报的评奖活动》的信。该建议曾刊载在北大校园网上。

虽然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的学术门槛不高,但相对于其他教授,各种待遇之高,也与哥大校级教授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盖尔霍恩教授曾告诉我,“校级教授”主要是一种荣誉,没有什么特权。但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却享有各种特权待遇。仅以个人收入为例,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在原有工资、津贴及奖金收入之外,多有各种“头衔”及多种收入来源,少则上百万元,多则几百万元,不仅高于中国某些最赚钱的大型国企(如茅台集团)负责人的薪酬[30],也高于美国顶级大学全职教师的平均年薪(尽管按照世界银行2023年公布的数据,中国人均收入仅为美国人的15%左右)。[31]在美国大学排名最靠前的11所顶尖大学,教授年薪更高,不同专业教授收入差异也较大,但从纵向来看,这11所大学教授平均工资也仅为助理教授平均工资的1.83倍;副教授平均工资与助理教授平均工资差距为1.17倍。[32]一般来说,在美国顶级私立大学,同一专业和同等资历文科教授之间年薪相差数倍的情况很罕见。然而,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的收入是校内同一专业和同等资历教授收入的数倍甚至十倍以上,明显超出了合理的差距。[33]

虽然在私企或商界,年收入几百万并不高。对年收支几百亿的北大来说,让极少数文科教授多赚些钱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然而,北大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一般都在60岁以上,由于“文革”的耽误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能达到世界一流学术水平的人极少,能达到世界二流学术水平的人也不多。[34]因此,这种学术门槛之低的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作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标志或荣誉地位,不仅对大学的学术声誉带来持久的贬损,也妨碍了大学教育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人文社科的学术研究基本上都是由个人独立从事的,不需要什么“领军人物”,只需要宁静和宽松的学术环境。[35]

在理工科领域,中国大学若给予高于美国顶级大学教授的年薪(再加上中国特有的其他优厚待遇),或许可以招聘到海外的世界一流科学家,但在文科尤其是社会科学方面(由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大可能招聘到世界一流学者。因此,尽管目前中国大学广大青年教师还在为生存而挣扎[36],大学里却出现了一小群赚得盆满钵满的本土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并形成了大学内名利双收的“权势圈”。

2021年9月,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七轮巡视向教育部党组和31所中管高校党委进行巡视反馈,其中一半以上高校被指存在“‘官气’十足,衙门做派”等官僚主义现象。其中指出:如“一些人官学一体,美其名曰‘双肩挑’,实则‘两头吃’。……既头顶领导光环参与学术资源分配,与普通教师争利,又利用领导身份排挤学术竞争对手。” “一些高校习惯以行政命令统领学术。少数人不学却有‘术’,将社会上拉关系、搞钻营的不良风气带入高校并从中获利,不但掌握了大量学术资源,还能轻易获得学术地位和荣誉。”因此,大学“追权逐名贪利致使浊气难除”。[37]

显然,文科 “校级头衔教授”也反映出某种官僚主义现象,因为在大学内担任“官”职、在官方指定的“核心刊物”上多发文章、由官方鼓励的个人频繁申奖、申请并主持(经常是假大空的)官方课题的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都成了获取功名利禄的途径或手段。由此可见,如果大学不能去行政化、去衙门化,必然会蜕变为官本位基础上的名利场或“学术江湖”。诚如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所说:“学术一途,本是求真理探究竟的学问之道,与喧嚣的江湖市井社会一向互不搭界。但时下学界的情况大为迥异。在学术名下,充斥着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喧嚣。以鼓吹兜售自己,以伪学谋取利禄,大量灌水制造学术泡沫,批量生产制造学术垃圾,抄袭剽窃盛行,腐败丑闻迭出,熙熙攘攘,俨然一派学术江湖的景观。”[38]

 

注释:

[1] Walter Gellhorn, “China's Quest for Legal Modernity,” Journal of Chinese Law, Vol. 1, pp.1-22 (1987).

[2] Walter Gellhorn, “Report on a Report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UN-American Activiti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60, pp. 1193-1234 (1947).

[3] Walter Gellhorn, Security, Loyalty, and Scienc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50 [2019 ed.], pp. 17, 133-135, 152, 158.

[4] Ibid., pp. 163~4, 167, 172, 197, 229.

[5] Ibid., pp.167, 204.

[6] Ibid., p.167.

[7] Ibid., pp.232, 233.

[8] Ibid., p.182.

[9] Ellen W. Schrecker, No Ivory Tower: McCarthyism and the Universit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94-128.

[10]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页。

[11] Antonio Cassese, Five Mas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versations with R-J Dupuy, E. Jiménez de Aréchaga, R. Jennings, L. Henkin and O. Schachter, Hart, 2011, pp.189-224.

[12] Lori F. Damrosch, “Louis Henkin (1917-2010),”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 pp.295-296.

[13] Ibid., p.298.

[14] Louis Henkin, “The Human Rights Idea in Contemporary China: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R. Randle Edwards, Louis Henkin, Andrew J. Natha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 p.27.

[15] Antonio Cassese, Five Mas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pp.207, 261.

[16] Lori F. Damrosch, “Louis Henkin (1917-2010),” p. 299.

[17] Louis Henkin, “The Invasion of Panama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 Gross Violation,”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29, pp.293-318(1991).

[18] 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from the Old World Order to the New,” Proceedings of the Annual Meeting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6, p.511(1992).

[19] Wolfgang Saxon , “Oscar Schachter, 88, Law Professor and U.N. Aide, ” The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17, 2003

[20] Lori F. Damrosch, “Oscar Schachter (1915-2003),”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8, p. 5(2004).

[21] Antonio Cassese, Five Mas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pp.225-249.

[22] Oscar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Martinus Nijhoff, 1991.

[23]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按英国一家公司(QS)2023年排行榜,由该大学培养的学生或在职教授获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和图灵奖均为零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竟然都被排在拥有约百位诺贝尔奖得主、5位菲尔兹奖得主和5位图灵奖得主的哥伦比亚大学前面!对大学的评价,完全无视拥有多少具世界意义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是否拥有或培养出一批世界级杰出学者以及有无学术自由等最根本的要素,仅依赖一大堆无关紧要的数字(如发表论文数、引用率、授予博士学位数量、师生比例、雇主声誉等)堆起来的商业化排行究竟有什么学术意义?

[24] 资中筠:《知我者谓我心忧》,载《中华读书报》2011年12月21日,第18 版。

[25] 感谢加拿大渥太华大学Scott Simon教授提供的信息。

[26] 参见叶强:《德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 W 型工资的创设、争议与启示》,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48-53页。

[27] 《长江学者计划揭秘》,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12月6日。

[28] 转引自胡咏梅、易慧霞、唐一鹏:《高校教师收入不平等——基于中国和加拿大高校教师工资性年收入的比较研究》,载《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11期,第80页。

[29] 被官方媒体称为“大师”的北大著名哲学教授汤一介(1927-2014),自知他与其父亲汤用彤那一代民国时期学术大师在中国古典、外文以及学术功底上有着明显差距,所以从不承认自己是“大师”,并认为现在中国已没有大师。参见《汤一介:“我不是哲学家”》,载《中国教育报》2011 年3月27 日,第003版。

[30] 例如,2024年3月4日,贵州茅台集团官网发布《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告》。公告显示,贵州茅台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丁雄军2022年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为100.78万元。其他高管在82万元上下。https://www.moutai.com.cn/mtjt/2024-03/04/article_2024030412330134465.html

[31] 2023年度,美国23所顶级研究型大学全职教师平均年薪为14.9万美元(约合108万人民币)——感谢加拿大渥太华大学Scott Simon教授提供的数据。

[32] 曹峰、林元启、刘婉华、王佳:《美国顶尖大学薪酬体系特征研究》,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第40卷第3期,第62-64页。

[33] “文化大革命”以前,中国大学教授也曾分不同的等级,在当时工资级差是相当大的,但一级教授工资也只是二级教授工资的1.2倍。

[34] 龚刃韧:〈“拖后腿”的中国人文社科〉(2019年6月21日),《金融时报》中文网,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3292

[35] 郭于华:〈学术研究不是打仗,不需要什么领军人物〉(2017年12月6日),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7751.html

[36] 中国大学频繁变动的考核制度、欠缺的保障条件和赋能不足的校园文化,使得大学青年教师劳动过程的焦虑感、被剥削感、不安全感呈现逐渐增强态势。参见罗亮、李泓桥、史家宁:〈“学术民工”还是“知识精英”:高校青年教师劳动过程的多维审视〉,《中国青年研究》2023年第7期,页41-48。

[37] 于国君、郭妙兰、余哲西:〈晒一晒“象牙塔”里的那些官僚主义〉,载《中国纪检监察》2021年24期,第42-44页。

[38] 王海光:《学术江湖杂谈》,载《学习时报》,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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