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美国最高法院的另一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38 次 更新时间:2024-03-0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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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刃韧 (进入专栏)  

 

按语:2024年全世界最引人注目的选举当属美国总统选举。2024年3月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去年12月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一项决定。该项决定认为,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因参与煽动了2021年1月6日美国国会大厦骚乱,没有资格名列州选票上。联邦最高法院表示,宪法不允许单个州取消总统候选人的国家公职资格,只有国会才拥有这样的权力。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解决了对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三款的法律解释问题,也为特朗普重返白宫扫除一大障碍,但美国社会的政治分歧将进一步加剧。在美国宪法和政治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这篇文章是13年前应《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编辑之约为《中国社会科学报》写的。

在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一贯正确”。相反,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最高法院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的判决曾起到过阻碍美国社会进步的保守甚至反动的作用。例如: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判决否认黑人的公民权并维护白人蓄奴制,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线;内战后的1883年在“民权法案”判决宣布国会1875年制定的《民权法》违宪,理由是联邦政府无权干涉私有企业和商业的种族歧视行为;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决提出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为美国社会的种族隔离制度奠定了“合宪性”基础;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宣布限制面包坊工人工作时间的州法律违宪,开始了联邦法院以“契约自由”为由宣布维护劳工权益立法违宪的“洛克纳时代”;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和“德布斯诉美国案”分别认定反战言论和社会主义言论有罪,理由是这些言论构成了“明显和现存的危险”。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保守派与自由派之间的人数对比,往往对判决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如20世纪30年代初,罗斯福总统为克服经济危机采取“新政”政策,但许多“新政”法律却被保守派大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宣布违宪无效,气得罗斯福总统差点儿采取非正常手段“改造”最高法院。直到1937年,由于最高法院部分大法官发生变动(改变立场、病故、退休),罗斯福总统才有机会任命自由派大法官,使得“新政”政策得以实施。不过,那一时期的最高法院在种族平等和言论自由等方面仍然比较保守。如在1944年的“恒松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支持基于种族原因集中关押日裔美国人的措施。在冷战时期,最高法院始终容忍国会制定的涉嫌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反共立法,在1951年“丹尼斯诉美国案”判决确认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宣传推翻美国政府的言论有罪。在该案中,只有布莱克和道格拉斯两位自由派大法官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在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常常是少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后来成为宪法解释的精华,这也说明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个人的独立。

在两党制的美国,一般来说由民主党人总统任命的大法官都有自由派倾向,而由共和党人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多具保守派倾向。不过美国总统也有“选错”大法官的情况。最典型的例子是,1953年由共和党人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竟成为自由派大法官的“领军人物”。在沃伦任首席大法官期间(1953—1969),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引起美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和进步。例如,最高法院1954年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宣布废除教育方面的种族隔离制,1964年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维护了批评官员的新闻自由,1965年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确认隐私权为宪法权利,1966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等等。可见,即使在美国,对人权普遍性的承认也是相当晚近的现象。

然而,“沃伦法院”上述这些判决遭到美国保守势力的反对。1968年就任总统的共和党人尼克松对最高法院的自由化倾向和司法能动主义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尼克松总统在任期内恰好有机会先后任命了4位大法官,从而开始了最高法院回归保守的进程。不过,被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在政治上完全独立于总统,不仅共和党人总统任命的大法官中有人后来“叛变”为自由派或坚持“中间派”立场,而且任何大法官都不会对受其任命的总统感恩图报。例如,尽管尼克松总统在任期间曾先后任命4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但在“水门事件”发生后的1974年“美国诉尼克松案”中,最高法院以8比0的全体一致投票结果(伦奎斯特大法官因曾在尼克松政府任职未参与),裁决命令尼克松总统交出有关窃听的录音磁带,从而促使面临弹劾的尼克松被迫辞职。正是美国最高法院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的司法独立使其获得很高的公信力,并在美国从政客到民众培育出尊重最高法院判决的宪法文化。

美国为确保司法独立,还采用联邦法院法官终身制,除非自愿退休,法官可以终身任职。或许有些偶然性,自1968年以来共和党人总统获得比民主党人总统更多任命大法官的机会,在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已形成保守派大法官占相对稳定多数的情况,因而经常以5比4的微弱多数通过判决。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趋向保守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在种族平等、政教分离、刑事被告权利、隐私权等方面都出现了从“沃伦法院”著名判决明显倒退的现象。不过,在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方面,保守化的最高法院似乎有所“进步”。如2008年“戴维斯诉联邦竞选委员会案”和2010年“联合公民诉联邦竞选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都以5比4通过判决认定《两党竞选改革法案》对企业高额捐助候选人的限制性条款违反了言论自由。然而,这种维护企业政治捐款“言论自由”的判决作为“进步”也是颇具讽刺意义的。

最后顺便提一下,美国社会许多社会问题都存在争议而难辨是非,“保守派”和“自由派”之称也无褒贬之意,主要依据政治、司法理念以及对诸如堕胎、同性恋、安乐死、宗教、种族、移民等问题的个人见解来定。美国社会也有形形色色的保守主义,但20世纪50—60年代维护种族隔离制度的保守主义势力与20世纪末以来兴起的新保守主义者,都有着抵制国际人权的倾向。所以,不仅从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角度,而且从美国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的角度,今后美国最高法院的保守化程度和趋向也都是值得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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