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明:韩非之梦:“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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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明 (进入专栏)  

有这么一个人,他的作品,被年轻的秦嬴政读到,嬴政欢喜若狂,因为作品的主张全说到这位野心勃勃的年轻王者心坎了。嬴政毫不掩饰读后的内心激动,对左右高喊:“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瞧瞧,嬴政追星面目一览无余:我要是能与这位作者见面交流,我死也甘心!嬴政身旁的相国李斯说,我认识他,他是我的同学,韩国公子,韩非。我来介绍你们认识吧!

一起来认识韩非吧。先读《史记》司马迁笔下的韩非:

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

  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于是韩非疾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彊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以为儒者用文乱法,而侠者以武犯禁。宽则宠名誉之人,急则用介胄之士。今者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

然韩非知说之难,为说难书甚具,终死于秦,不能自脱。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韩国公子,喜欢政治学说,他从黄老学说出发,得出了自己一套独树一帜的学说。他说话结巴,但是能写。与李斯同窗,师于荀卿门下。李斯自感不才于韩非,一直心存妒忌。诸侯中,韩国最弱,韩非很想变法图强。屡屡上书,未有结果。他只有在孤愤中著书立说。现存《韩非子》五十余篇,基本就是他的孤愤之作。

嬴政引进人才,将韩公子礼请到秦国。韩非与老同学李斯成了同事。第二年,因李斯等人妒贤谗言,韩非被害。终年未“知天命”。嬴政信学韩非,行专制暴政。有人说,韩非死在自己的学说上。

政治有一条“潜规则”:阳用其言,阴废其人。历史上,一些很有学识的人给统治者建言献策,帮助统治者治国理政,结果呢,自己被统治者找个理由杀害了,而所献言策,却被统治者继续公开使用。韩非就是其中的一个,稍早些的商鞅也是一个。商鞅的改革方案,让秦富国强兵,他的下场是被秦五马分尸。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不是法家的开创者。在他之前,法家已有三位重要人物。一位是慎到,他认为,政治的关键是“势”,也就是权力。第二位是申不害,他认为,政治的关键是“术”,也就是所谓的权术,或者说,统治艺术。第三位就是上面提到的商鞅,他认为,政治的关键是“法”,即严厉的处罚制度。当然,除了这三位代表性的人物,当年还有大量的士人,应运而生,辅佐王者治国,这些人实际上都可归类为法家人士。

由此看来,所谓法家,一开始就不是专门搞理论研究的,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学术派别,被称作“法家”,并不意味他们是法律事务工作者,他们中的许多人其实根本不懂法。他们的身份,用现在的话说,是政治智囊,身兼“政客”和“变法”策划者。因此,法家的“法”,不是法律的“法”,而是政治法度的“法”。讲清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一直存在一种误会,认为秦朝的短命,是因为李斯韩非们坚持“以法治国”造成的。这完全是误解。实际上,韩非们的“法”,根本就不是法律的“法”。

韩非站到了历史制高点,这个“制高点”,就是“一天下”(天下归一)的时代浪潮,他完全相信老师荀卿的判断“四海之内若一家”。有了这个政治高度,才能审时度势,眼界高阔。他梳理了之前的法家各种思想,整合思想资源,为天下一统做思想准备。

插播一句,韩非的《韩非子》,非常类似于文艺复兴初期意大利马基耶维利的《君主论》,都是为新的国家统一,做思想准备的。这两本书,都是后世政治家们的必修课。

韩非发现,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以及商鞅的“法”,各有依据,各有优势,应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法”,用以赏罚全体社会成员;“术”,用以驾驭群臣和官吏队伍;“势”,用以保障“法”和“术”的顺利推行。三者,缺一不可。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废置无度则权渎,赏罚下共则威分。是以明主不怀爱而听,不留说而计。故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毁誉一行而不议。故赏贤罚暴,誉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是谓赏同罚异。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韩非子·八经》)

上述文字,在谆谆告诫君主:为君既要做人,又要做鬼。做到这些,确实不容易。有一条,务必牢记,既要“势”,又要“术”。“势”,是握住权力,威临天下;“术”,是用好人才,带好队伍。而这一切,能以公平公正公开的面目出现于天下的,那就是因为有对人人有效的“法”。

“法”,是稳定社会的政治基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公正性、普遍性和公开性。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韩非子·定法》)

法,就是官方制定赏罚社会成员的公共公开标准。韩非赞成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这种做法。“法”不得推行,应该追究领导责任。为此,韩非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些思想,既有政治高度,又彰显政治公平。纠错儒家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为了保障君主和政权的长远利益,他认为,即便是君主本人,也必须守法,不得“背法而专制”(《韩非子·南面》),应当“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

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韩非子·定法》)

韩非承认,申不害强调“术”,是他的理论长处和特色。但是由于他“不擅其法”,不懂得用“法”去约束社会成员,造成的结果是:“奸多”!上行下效,玩奸耍滑,遍地都是阴谋家。总之,有“术”无“法”,不足以治国。

韩非认为,“术”,不该是全社会成员都有的东西,而该是君主的私有特权: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同上)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韩非子·难三》)

照韩非之见,君主应该把“法”向全社会公开。“布之于百姓者也”,律令公布于众,已经广而告之了,要死要活,自己选择吧。但是,“术”,必须私藏,不能显露,“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君主应当高深莫测,“潜御群臣”,心计在胸中,不能让群臣摸透,只在暗处操控群臣。

君主操控群臣的“术”,主要有两个:一是“循名而责实”。给你一个官职名分(“名”),就是给你一份承当相应责任的义务(“实”),你这个官职(名)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实),“法”,已经规定好了。君主无需再次强调重复了,按“法”执行就好了。如果“名不副实”,如何结局,“法”也规定好了,已经为当事人准备好了违“法”的下场。

二是“操杀生之柄”:“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同上)君主能“术”,是因为手有“两柄”:赏或者罚,生或者死。君主就是这个权力的拥有者,所以,做君主的,智商高不高,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的,也可以做下去。明君与昏君之间,没有明显界线,明君的善良可能激励臣子做得更好,昏君的犯浑可能是动辄大开杀戒,不给手下该有的改过机会。

韩非像老师荀卿一样,认定人性本恶。不同的是,荀卿相信,后天教化,人可以由恶而善。韩非则对人后天“由恶而善”的转化不感兴趣,他只把人当成恶的来对待。对人,他不相信“教”,只强调“罚”。

“势”,是“术”的依据。君主的权柄,就是“势”;“势”的发力运用就是“术”。“势”的来由,在慎到看来,是自然的,而在韩非看来,立“势”,还需要人为努力。对君主而言,“势”之威严,来自于君主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而不是来自于儒家所说的如何贤圣如何仁德。君主惩罚的一定是该惩罚的,哪怕是他的亲友;奖励的也应该是该奖励的,哪怕是他的敌人。在“法”面前,没有爱恨亲疏,只有公正公平。做到这点,君主才得民心,才能立“势”立威。

“法”、“术”、“势”三者,作用各异,可以互补: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有势有法,百姓安定;有术有法,统治到位。无法,会失去君威;无术,会失去君势;无势,则失去天下。三者相比,“势”,是“抱法”、“行术”的前提;“术”,是“处势”、“抱法”的方法;“法”,则是“行术”、“处势”的根据。

“术”和“势”,是执法的方式;法,才是基础和要害:

人主虽使人,必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准下,此不可释也,君人者焉佚哉?(《韩非子·难二》)

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韩非子·说疑》)

君主“抱法”、“行术”、“处势”,三位一体,真正应该做到,立法公允、执法公正,行术无私,处势稳健。韩非坚信,所有君道,不在教化,唯严刑峻法,要摆在第一位。在这点上,他委婉批评了老师荀卿对教化能将恶变善的指望:

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显学》)

慈母对孩子的道德教化算是够耐心吧,却依然屡出逆子。德厚,并不能“治乱”;说服教育,取代不了暴力平叛。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同上)

按照韩非的说法,国家治理,要求的底线不是人人都做好事善事,而是人人不做坏事恶事。很多人在做好事,不等于这个国家治理好了,没有人去做坏事,才算是天下大治。所以,用“法”去制止人们做坏事,远远重要于,用教化去劝导人们做好事。

老师荀卿被称作儒家,学生韩非被称作法家,师生本同道,终又分道扬镳,两人拱手揖别处,应该就在这里。

老师荀卿终结了早期儒家,其实学生韩非也终结了法家。秦后,几乎再无学问家去奢谈什么“法治”问题(这里的“法治”,与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完全不相干)。话又说回来,表面看,法家好像胎死腹中,其实,作为政治实践,一直在为专制统治利用。只是在严刑峻法之上,加了顶道德仁义的帽子。师生二人,一阴一阳,一张一弛,为一统中国,贡献了统治艺术和治理哲学。

韩非个人之死,本是极具悲剧性的,但是,后世发出的同情声音不多。而指责的声音不断:

司马迁明白说,韩非法家“严而少恩”,只“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史记·太史公自序》)。班固批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批评的人,批评的声音还有很多。

本讲结束之前,最后讲一个韩非本人亲讲的非常有名的段子: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盾之坚,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韩非子·难一》)

这个收录中学课本的故事,大家是熟悉的。汉语里因此出现了“矛盾”这一组词。韩非讲这则故事,本意好像是举个证明,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同上)

尧和舜都被儒家誉为头号圣人,韩非则认为不可。世界上不能同时存在无坚不摧的矛和无坚不挡的盾,因此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头号圣人。尧是头号,舜就不可能是头号;反之亦然。当然,谁是头号,韩非没去做这个裁判,也无需去裁判,因为他的真实旨意并不在此。

尧舜其人其事,是老早以前的传闻,这里被韩非提及,不过是借以说事的道具。韩非的真意是,时下各种“显学”迷乱天下,都要做那个“头号”,严重阻滞“一天下”进程。“头号”只能是一个,政权也应该只有一个,否则就是无法“同世并立”的“矛盾”。

潜在意思,不言而喻:想“一天下”,就必须统一思想,统一到韩非子法家这条道上来。

韩非深情期盼的那个“一天下”终究还是来了,可悲的是,那是在他死后的十二年,他,永远无法亲眼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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