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兆锐:今天应如何评价《韩非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74 次 更新时间:2022-05-1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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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兆锐  


对于法家的评价,似乎否定的声音总比肯定的声音多。在法家诸子中,《韩非子》作为集大成者,往往被置于儒家“仁政”、“王道”的反面,被视为“暴政”、“霸道”的背书者。如贾谊谓“仁义不施”,陆贾谓“法逾滋而奸逾炽”,扬雄谓“申、韩之术,不仁之至”,苏轼谓“刀锯斧钺,何施而不可”,等等。近代以后,在西学语境下,对于《韩非子》“暴政”的评价更催生了法家维护“专制主义”的论说——“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二者相衡,判然各别”。

那么,今天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韩非子》?

《韩非子》并不主张暴政

批判者指责《韩非子》倡导暴政,认为它将趋利避害视为人之本性,将人伦关系等同于利益交换,并据此摈斥忠孝仁义等伦理道德,主张以严刑峻法和阴谋诈术驾驭臣民、治理国家。如果仅从语言表述来看,这种观点似乎是成立的。然而若从《韩非子》的整体理论入手,则会得出不同结论。

《韩非子》最突出的特征是区分政治与伦理、律法与道德。要言之,它的核心关切是政治,而非伦理。《韩非子》认为,成功的国家治理在于保持政治秩序稳定,正所谓“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在这一点上,《韩非子》与儒家追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几无二致。只不过,双方实现理想的途径迥然有别。

与儒家由伦理推导政治的路径不同,《韩非子》认为情感(亲疏)、道德(善恶、忠奸)以及智力(贤愚),不可作为君主决策的依据,因为情感和道德的主观性太强,个人智力亦有限,极易受到欺骗,所谓“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因此,《韩非子》虽然一方面主张以趋利避害之人性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设律法、行赏罚,但是另一方面强调以律法作为治理国家的唯一途径,以行为结果是否合法作为行赏罚、作决策的唯一标准,即“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最终为了实现“令行禁止”。

理解了以上逻辑,再看《韩非子》关于摈斥道德情感的表述,便能明白其本意。“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目的是说服君主不可对个人情感和人伦关系心存侥幸;“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目的是敦促君主放弃对道德的过度依赖,而要以客观行为结果明辨忠奸。

《韩非子》将人伦道德、个人情感排斥于政治之外,看似近乎“暴政”,实际上其矛头所向是“坏人”而不是“好人”,是品德一般的人,而不是品德高尚的人,即“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如果站在忠臣的立场看,君主摈弃一切道德和情感因素,并非坏事。因为只要君主“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根据法律和客观事实施行赏罚,自然忠奸立判,忠臣得赏而奸臣得诛。反之,如若君主仅凭个人智巧来察忠辨奸,则极有可能颠倒是非,使忠臣蒙冤而奸臣得遂,这在《说难》《孤愤》《和氏》等篇中有十分明确的阐述。

为亡秦背锅理据不足

《韩非子》遭到广泛非议的第二个原因,是被认为导致了亡秦之祸。如果说贾谊《过秦论》是从宏观层面探讨法家学说与秦之兴亡的内在联系,那么《史记》关于秦二世使用《韩非子》为其残暴行为辩护的记载,则从细节上“坐实”了《韩非子》的“罪恶”。

秦二世当国,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又大兴土木,“赋敛愈重,戍徭无已”。大臣李斯数次进谏,秦二世非但不听,还责问李斯:“韩非曾说:‘尧贵为天下之主,衣食住行尚不及常人;大禹治水劳累而死,奴隶俘虏亦不过如此。’天下之主怎会甘愿陷入如此境地?这是庸人的榜样,不是贤人的追求。贤人坐天下,一定让天下都顺适自己,这才是贵为天下之主。所谓贤人,必然能够安天下而治万民,如果连自己都满足不了,谈何治理天下呢?”

秦二世所谓韩非之言,大体出自《韩非子·五蠹篇》。然而就原文来看,韩非要表达的意思是:上古之时物质生活极其匮乏,天子与平民的生活水准无甚差异,且身为天子还要躬耕劳作,做天子乃是苦差事,所以“禅让”能够实行。由此,韩非进一步阐释了“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的道理。从韩非的原意看,他强调的仍是平治天下的政治理想,所以开篇即以“有巢氏构木为巢”、“燧人氏钻燧取火”说明“王天下者必取悦于民”。

显然,秦二世不仅扭曲了原文真意,其“专用天下适己”的极端利己主义理论与《韩非子》“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的政治理想亦背道而驰。

然而,对于秦二世的谬论,李斯为求自保,不仅没有据理力争,反而断章取义《韩非子·显学篇》“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的重刑思想,逢迎秦二世的恣睢暴虐和严苛督责——“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毫无疑问,李斯所谓“申、韩之术”、“商君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君主私利服务,是君主暴虐天下、独断专行的工具。其取向与《韩非子》的主旨是不同的。明人茅坤早已看破:“(李斯)其心止于持禄,而不在用世。而其所为劝行督责一书,不过剿韩氏之糟粕耳。”

强化君权的作用具有两重性

《韩非子》被视为暴政捍卫者的第三个依据是批评者认为它拥护专制主义。一些学者认为,在法家看来,“君主的意志就是法令,只要是君主说的,无论怎样荒谬悖理,都是不容拂逆的绝对命令”。维护和巩固君主集权,确实是《韩非子》的核心思想,但这并不意味着君主可以肆意使用权力。实际上,《韩非子》对君主为什么以及如何正当行使权力,有过系统论述。

首先,《韩非子》要求君主制定律法必须有合理性和正义性。如前所述,“必依人情”是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因此不违人情就成为制定律法的基本遵循。正所谓“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故贤者劝赏而不见子胥之祸,不肖者少罪而不见伛剖背,盲者处平而不遇深溪,愚者守静而不陷险危”。其中,“可为之赏”和“可避之罚”,意味着君主设立律法必须量人力而为,不可过分,这正是对君主肆意逞欲的限制。而且律法一旦确立,必须严格执行,即便君主也必须依法办事——“动无非法”,执法更是不分贵贱、一视同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其次,《韩非子》要求君主必须克制自身的情感和欲望。《韩非子》对君主洞察人心、辨识忠奸的技能与方法——即所谓“术”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总结。在批判者看来,这些察奸之“术”不过是君主逞欲恣睢的阴谋诡计。事实并非如此。韩非子认为,察奸之“术”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君主控制欲望,做到“好恶不显”。奸臣之所以能取得君主信任并身居高位,是由于他们洞悉了君主的好恶,从而曲意逢迎,所谓“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毁之”。而人性包含“同者相是,异者相非”的普遍特点,使得奸臣得以依据君主的好恶,蒙骗君主,窃用君权,即“因君之欲以侵其君”。君主用术的目的是要洞悉奸臣的鬼蜮伎俩,觉察奸臣行为背后的真正动机,使其“形名参同”。然而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君无见其所欲”,甚至做到“去好去恶”。所以韩非言道:“去好去恶,群臣见素。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如果君主做到“好恶不显”,其欲望被压减到最低限度,那么其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

再次,《韩非子》在君主集权之下,建构起一套限权结构。一方面,《韩非子》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现实教训,将统治集团的各色人等定性为权力至上的政治动物,让君主产生时刻被夺权者环伺围猎的危机感,从而体现出“法术势”对于巩固君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韩非子》又不断强调,只有限制自身欲望,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的规范之下,才能使“法术势”的集权效力发挥到最大。换句话说,《韩非子》设计了这样一个逻辑:君主若要实现绝对统治,就必须做到“抱法处势”,“好恶不显”;而一旦做到了这两点,其权力势必处于“动无非法”和“去好去恶”的限制之下。臣下依君主喜好而“阿谀是非”的特点,反而可以成为法治得以实现的条件。要言之,《韩非子》要求君主限权的目的是万事一断于法,当臣下发现连君主尚且以法自律,普通人又如何敢造次?于是,当全体臣工都悉遵法令时,君主的集权反而可以得到保障。由此可见,“法”、“术”内部包含抑制权势作恶的因素,这些因素既捍卫权势一统于君,亦预防君权脱缰暴走。

“天下恶乎定”,是春秋战国的时代主题。对此,先秦诸子基于不同角度和思想资源,作出了不同回答,同时也达成了两个重要的思想共识:一是通过巩固和强化君权,实现“天下定于一”,所以先秦诸子的理论与实践普遍从“君主”出发,即所谓“国无君不可以为治”;二是君权统一的目的是重建政治和社会秩序,实现天下大治,即所谓“立天子以为天下”。这两个方面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一方面,君权的强化有利于集中和发展国力,从而加快统一步伐,尽早结束“大争之世”;另一方面,君权至上的理论设定,必然导致君权膨胀和君主专制的发生,从而违背“立天子以为天下”的理想初衷。对此,先秦诸子都曾提出过解决办法,比如孔子讲“君君臣臣”,也讲“为政以德”;孟子讲天下“定于一”,也讲“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墨子把“天老爷”作为“地上王的投影”,也讲“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为天子”;就连看似超然物外的老子也一面讲“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一面讲“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韩非子》自然不例外,只不过它是从政治学角度思考这两个问题而已。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中华传统思想文化的优点与不足,探寻实现中华优秀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方法路径,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研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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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历史评论》2021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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