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横亘27年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终于尘埃落定。
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共同担负的职责。在“一国两制”方针下,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课予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曾尝试提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但由于反中乱港势力的阻挠破坏,以及受到本地社会争议影响而撤回。2019年“修例风波”下,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突显,但本地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其机制,存在严重短板。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5.28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港区国安法》。全国人大“5.28决定”和港区国安法,再次强调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应尽快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立法义务。
立法过程体现法治精神
在新的国家安全角势下,香港社会各界一致盼望尽快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依法维护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为香港社会聚焦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为长期保持一国两制,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广大投资者期待通过23条立法,营造稳定、具有合理预期的营商环境。
《条例》的制定过程,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充分汇集公众意见,将法治精神体现在立法过程之中。在草拟《条例(草案)》过程中,香港特区政府展开广泛的公众咨询,邀请市民表达意见。在公众咨询期内,特区政府筹办近30场咨询会,包括本地和国际各界人士约3000人次参与其中。特区政府在咨询期内共收到1.3万余份意见,其中超过98%的意见为正面意见,体现其广泛的社会共识。针对公众咨询中提出的意见,特区政府在细致整理的基础上,做了针对性的回应,并公布于立法会网站中。
《条例(草案)》出台后,立法会严格遵照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通过立法会一读、二读和三读程序,以全票通过《条例》,体现了立法程序的民主与科学性。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香港特区政府完成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充分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履行了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宪制责任,弥补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缺口,与港区国安法有机衔接与兼容,共同构建有效、统一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机制,为长期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对公权力划定清晰界限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重要原则之一。《条例》的通过,有利于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在《条例》结构、内容及效力等方面,体现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合理平衡。
《条例》在补齐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短板的同时,积极回应香港社会各界关于安全、公共利益、权利与自由等议题的合理关切,依法保护居民依照香港基本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各项权利与自由。法治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基石,《条例》明确清晰的规范文本与合理设定的免责辩护理由,为公权力行使划定了清晰界限,为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可预期性与保障。
此外,《条例》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借鉴外国关于国家安全的有益经验,特别是普通法国家的经验,为普通法下丰富国家安全立法体例与技术,提供了有益经验。
《条例》的通过,为守护香港特区营商环境、继续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供了法治保障。法治是香港的金字招牌、是香港的核心竞争力。2019年“修例风波”时,“反中乱港”分子的破坏活动,严重影响香港特区的社会秩序,损害了香港特区的营商环境和长期积累的国际声誉。《条例》的通过,筑牢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屏障,填补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漏洞,为香港特区安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
《条例》从文本结构到内容充分体现法治原则,兼顾国家安全、人权保障与经济自由,为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提供平衡机制。针对特区内的私人财产和外商投资,《条例》明确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条例》充分保护在香港的金融、传媒等各类非政治性组织的正常商业行为和国际交往需要;订立的相关罪名,体现明确性与比例原则,为有关机构和组织的活动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针对商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等罪行,《条例》既明确限定了入罪条件,又设定了必要的免责辩护理由,保护正常的金融和商业活动。这些规定,有助于为香港特区营造更加安定、自由和开放的营商环境,提升香港特区对世界各地资金和人才的吸引力。
免公众利益抗辩遭滥用法官须严格判断
在公众咨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有关罪行的免责辩护理由。《条例》在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罪行中,有条件地引入这一免责辩护理由,这是对香港社会公众关切的合理回应,体现《条例》立法的民主性。
补充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理由,有助于实现国家安全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良性平衡,确保受香港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特区的有关规定等所保障的言论、集会、结社、新闻、学术和科研等自由得以充分实现,包括新闻从业者及科研人员在内的社会公众,得以免于误入法网。
鉴于公众利益的概括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需要结合个案,严格判断当事人提出的公众利益抗辩理由是否具备紧急性与明确性,依法判断所提抗辩理由,与当事人对国家安全所构成的威胁之间是否相称,以免违法者滥用公众利益的抗辩理由逃脱法律制裁。
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