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440 次 更新时间:2024-03-15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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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出自《列宁选集》《两次会战之间》一文

 

文中列宁在揭露沙皇政权实行虚伪立宪欺骗愚弄人民时写道:“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时至今日,这句话已逾百年,成为宪法学中的一句经典名言,经典之处就在于其深刻的宪法内涵与价值,它回答了宪法存在的历史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问题。

一、保护公民权利是宪法核心价值之所在

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源自对人的主体性的重视和强调,宪法意义上的人是有尊严的、有价值的存在,在这一点上,“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怀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人文精神,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在对人的理性的尊崇、科学精神的强调以及对人权的重视的基础上,自由、平等和博爱等思想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和普及,人的主体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用科学反对神学,用人权反对专制,人民与以封建王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的斗争,构成了近代宪法产生过程中的主格调。期间虽有反复,但封建王权不断受到限制,“斗争成果”被宪法一一记录下来,如: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大宪章》——从限制王权着手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等权利,随后英国于1295年制定了《无承诺不课税法》,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不断通过框定公权力的边界来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在法国,人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后来《人权宣言》成了法国历部宪法的序言。在这种权利保护理念指引之下,以《魏玛宪法》和《苏俄宪法》为标志的现代宪法进一步拓宽了公民权利的范围,从以传统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为代表的自由权到以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为代表的社会权,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到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对公民施以援手,这些都是权利保护理念在具体制度层面的具体体现。在权利救济方面,宪法审查机制愈加完善和多样化也在不断拓宽基本权利的救济渠道,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制以及代表机关审查制,这些制度设计对于将纸面上的公民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我国而言,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的变化来看,公民权利条款不断丰富和完善,其数量从19条增至24条;在规范结构和语言表述方面,1982年《宪法》更加严谨,如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章调至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理顺了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逻辑关系,删除了一些政治性用语,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增强。2004年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短短九个字不但宣示了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国家存在的目的、价值以及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再次彰显宪法的核心价值——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本质上就是保障人权之法。

二、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命题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宪法的调整对象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由此,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也就成了宪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部分关系紧密、不可分割。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宣示了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机构相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具有手段或工具意义上的价值,而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对公权力的规范限制也就变得非常必要。如此,纸面上的权利才会变成公民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鉴于公权力的这种特性,如何有效地限制公权力以保障人权,也就成了宪法的核心命题。对公权力的规范限制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如公民通过行使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参与权、选举权、罢免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及控告、监督申诉等权利,来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二是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以实现权力相互制约。在西方国家宪法中,一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之间分工制衡以实现权力的有序运行。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这种权力之间的分工制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权力内部的合理分工,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如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就该条款的实施状况来看,近几年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反映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权之间运行的现状:过于强调配合而忽视了必要程度的制约,这对人权的保障是十分不利的,冤假错案中当事人的遭遇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所以说,权力的行使不能满足于具备合法性,同时也要具备合宪性,从宪法人权保障理念的角度审视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这三权的运行过程,强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制约也就尤为必要,其中应充分发挥具有中立性的审判权对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制约功能,使三权的运行回归到宪法所设定的轨道上来,从“公、检、法”回归到宪法上“法、检、公”这一价值定位。所以,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强调权力之间的制约,是宪法发挥人权保障功能的关键。

三、建立基本权利救济机制是宪法发展的内在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纸面上的权利要变成现实享有的权利需要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宪法中公民权利的实现一般需要如下途径:一是加强立法,通过立法贯彻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二是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就立法而言,目前我国依据《宪法》制定了250多部法律,涉及政、经、科、教、文、卫、体各个领域,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仍需要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使宪法的人权保障价值和理念通过普通法律得到有效实现。宪法本质上是一部保障人权之法,普通法律应遵循这一价值理念,方可保证立法的良善性,所以我们还必须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而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0年的《立法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2006年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逐步完善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除已有的制度外,为加强对人权的保障,仍有必要设立一个人权保障机构,因为从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客观情况来看,这既符合人权保障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我国已有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明确人权保护的主体责任,强化公权力主体的人权保护意识,完善人权救济程序,普及人权文化等。就我国目前情况下完善权利保护机制而言,第一步应整合人权保障机构与机制的资源,切实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第二步应完善现有人权保障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建立统一协调人权发展的机构,如司法部下设立“人权教育司”、外交部下设立“人权司”等,以积累人权实践经验;第三步应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的人权事务与有关人权的立场进行协调。这种体制的调整有助于促进人民权利从纸面上转化到现实中。

总之,宪法本质上是人权之法,宪法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是人所必需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人维持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权利的保护离不开宪法。宪法中关于人权和公民具体权利的规定彰显了国家价值观,它们的存在为国家权力行使划定了范围和边界,同时也明确了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价值以及正当性基础。宪法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指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权保护的目的。宪法中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意味着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国家不但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为人民权利的实现不断地创造条件,以满足、确保权利的实现以及从整体上促进保障人民权利。所以,宪法本质上就是人权之法,充分有效保障人权离不开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一说法,实质上是宪法核心价值理念的高度概括与总结。

本文节选自韩大元教授所著《宪法思维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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