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历史宪法学:探寻宪法的历史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49 次 更新时间:2024-04-1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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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秩序正处于变革期,人类面临的不确定性日趋加剧。在这充满不确定性的年代,人们期待宪法给予未来生活合理预期。因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可以说,宪法是每个国家诞生与生存的一张“身份证”,承载着社会共识,是各国应对世界变局的根本规范依据。尽管现代国家都拥有一部宪法,但经历了不同的制宪过程,涵养了不同的宪法文化与精神,孕育着不同的宪法生活方式。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而制定的,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开放性、本土性和实践性。要研究中国宪法,不能脱离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特殊历史背景与实践脉络。

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不仅需要把握规范主义的逻辑脉络,同时更需要历史主义进路,即关注中国宪法问题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维度。也就是说,不仅需要关注具体宪法文本的历史背景,还需要观察宪法内容及其背景的变迁演进,从历史、规范与事实交互的整体脉络中认识和解释宪法,并为解决宪法问题提供方案。历史宪法学强调,宪法现象本质是历史事实和宪法规范的良性互动,从互动变迁视角发掘宪法的中国性。它是中国宪法制度史、宪法学术史与宪法思想史相互融贯的知识体系与学术范式。

建构本体论和认识论

历史宪法学的理论由本体论与认识论构成。本体论是指在历史变迁与历史脉络中形成的宪法现象整体。从历史主义视角看,宪法制度构成了历史中的具体宪法实践,阐释宪法制度中形成的学术范式构成了宪法学理,成为面向宪法实践的思维方式。从宪法学理中提炼并获得一般性体系思维,构成特定时代的宪法思维与思想。宪法学理和宪法思想从根本上来自宪法制度的实践,同时从不同层面反作用于宪法制度的实践。

中国宪法制度滥觞于清末立宪运动时期,从“仿行立宪”“五大臣出洋考察”开始,宪法制度便具有了本土性,有着独特的背景、行动和目标。民国时期的宪法制度实践,在这些方面也展现了不同历史场景中的中国性。不过这些宪法制度的运行最终都归于失败。中国共产党将中国的宪法实践引向社会主义宪法实践,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实践,共同形塑了不同时期的宪法秩序,展现了我国宪法制度的特色。围绕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实践,中国产生了建构性的宪法学术范畴,形成了宪法学理。早期的中国宪法学虽以引介和移植欧美理论为特征,但是从一开始就努力将中国文化元素融入宪法学理论之中,使舶来的宪法学理本土化、中国化。学者们对不同国家的宪法学理进行合理借鉴和比较,努力寻找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理基础。在先人们留下的学术文献中,可以看到不同学术观点在历时性维度上各显身手,不断创造出或宏大叙事或具体而微的宪法学理,让后人得以把握历史宪法学的学理脉络。

历史宪法学的认识论,是指我们以何种姿态去认识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宪法现象,其核心要义是基于历史经验的学术反思与建构。对于形成宪法现象的历史,有观点认为,其本质特征就在于不确定性或者说偶然性,历史宪法学承认这一事实前提。的确,历史进程充满不确定性或者偶然性因素,但宪法是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与可预期性的最高法。历史宪法学有助于挖掘宪法现象的内在逻辑,从共时性和历时性两个维度解释不同宪法现象,探寻不同现象的更迭缘由或脉络关联。

在历史变迁中,宪法学范式始终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中形成的,同时包含了只适应于具体时代和具有更广泛时代适应性的要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宪法学理论和范式时,要保持一种学术反思态度。这种反思性的学术认识,实质上就是一种扬弃的过程,要不断地调适、检验已经形成的学术范式、理论和工具,判断它们是否仍具有对现实的回应能力与解释力。由此形成了历史宪法学理论建构的三种基本共识:制宪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共识与文化环境;特定宪法现象及其所适应的社会条件;社会变迁中宪法共识的变与不变。只有充分认识宪法制定与宪法实践所蕴含的历史事实,我们才能全面把握具体的宪法现象和宪法问题,使宪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历史认知中的“碎片化”与“工具化”。

坚持历史主义方法论

研究历史宪法学的核心是坚持历史主义方法论,探寻宪法现象背后的历史逻辑,把历史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历史宪法学以历史为坐标轴,以历史载体为基础,系统地揭示宪法规范的历史脉络和意义。

历史方法与历史法学的方法论共同分享了一些基本理念,比如对于特定国家历史事实和历史逻辑的关注。但历史宪法学意图为宪法学方法论的底层思维补充历史维度,使自身融贯于整体宪法学的研究之中。换言之,历史宪法学的方法论是对传统偏重规范主义而相对忽视历史主义的方法论取向的补充。历史宪法学并不是一种竞争性的方法,而是一种使不同方法可以对话的包容性纽带,可以称之为“方法的方法”,要求宪法学研究始终要保持整体历史的视野和思维。

历史方法与历史主义存在着脉络上的关联。历史主义本来是一个史学研究范式,其基本研究方法后来逐步拓展到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历史方法所基于的历史事实是一个国家自己的历史事实,历史宪法学所形塑的自主知识体系也是以本国的知识体系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宪法学的方法本身就是以我为主、强调自身的方法取向。我们讲原创性和自主性,无一例外建立在本国特定的历史实践之上。宪法学研究中对历史主义的强调,其目的并非抱守历史主义的具体场景或对历史的怀念,而是以历史主义补充规范主义,使得规范主义的逻辑与概念能够获得历史主义事实的补充,建构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宪法生活场景。

历史宪法学面向未来

历史宪法学是面向实践的知识体系和学术范式,这就意味着它必须反对两种偏误。第一,历史宪法学不拘泥于知识考古,不是站在还原主义的立场以寻求历史细节为目的。第二,历史宪法学要合理观照普遍性或一般性的价值和目标。

历史宪法学虽基于历史事实,坚持整体的历史思维和视角,但也以时代问题为导向。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实践发展不断提出新的宪法问题和挑战,这是历史宪法学发挥作用的实践背景。历史宪法学固然关注历史事实本身,这只是手段和中间环节,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人类的宪法生活提供解决问题方案,并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

历史宪法学是面向未来的知识体系和学术范式。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宪法与世界、宪法与人类未来连接起来,赋予宪法时代使命。历史宪法学既关注本国宪法实践,同时并不忽略宪法文本所描绘的世界面向。近代以来,中国日益融于世界体系中,成为了“世界中的中国”。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中国的历史事实也是世界历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历史宪法学对本国历史事实的关切并不排除对世界的关切,对本土宪法学知识的探索并不脱离对人类宪法文明共识的坚守。可以说,历史宪法学始终包含着世界性的广阔视野、人类共同体的人文关怀,是综合了具体与一般、现实与未来的知识体系与学术范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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