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宏:以民本思想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修改宪法之必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34 次 更新时间:2005-11-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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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宏  

自西周以来,中国就有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尚书》中曰:“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其意是说人民是国家的本体,人民稳定了,国家才能安宁。孟子由此总结出“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道理。从宏观的角度看,民本思想内涵极小,外延极大。如果说民主存在着多数暴政的可能,存在着“少数人的多数”的流弊,那么民本思想的提出,则是从价值判断上永不存在背离政治初衷——有效管理众人之事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主权在民”为精髓的民主形态,也没有脱离民本思想的窠臼,民本思想的外延足可以包括以民权为主旨的民主形式,还可以摒弃多数暴政和“少数人的多数”的弊端。所以从民本思想出发,要求在政治实体内的一切的政治活动必须以民众的福祗为依归,这是考察一切政治思想、主张、学说、主义和政治组织、国家政体好坏的试金石。

然而考察民本思想在中国几千年历史长河的执行情况,却往往表现为执政者“口惠而实不至”。深究其因:非不为也,是不能也。由于“设官分体,委任责成”的官僚权力体系自上而下逐级授予分配,造成下级官员对上级的人身依附关系严重;民间和中央政府之间缺乏互动的信息反馈,造成上下政令不通,因此有了权力腐败孽生的土壤。在这样大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下,中央政府常常是忙于救火,吏治腐败的毒瘤总是如春风野火,势如燎原,最终使整个国家体系产生癌变,进入无可救药的死锁状态。

可见民本思想没错,而是政治设计错了,因此虽有历代贤臣明君想大有作为,却总也跳不出治乱的兴亡周期,也从没有实现民本主义的美政理想。

民本之道,实在简单之至,然而生发的无限精义,却也令人叹为观止。略举几种:一是民贵君轻。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见解。荀子进而以舟水相比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 二是安民利民。西周初期,周公采取“崇德,尚礼,利民为本”的治国方略,实行“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左传》昭公26 年)。孔子效法周公,也提出“足食、足兵、民信” (《论语·颜渊第十二》)等安民利民的治国主张。 三是平政爱民。如荀子主张“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荀子·王制》),强调“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韩非子提出“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是在焉,从而举之,非在焉,从而罚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列子名言:“治国之难,在于知贤,而不在于自贤” (吴兢《贞观政要》卷七《崇儒学》)。这都是提醒统治者一定要重视民众中的人才的使用和爱护。同时,还要注意爱民。四是顺从民意。《尚书·皋陶谟》中有论:“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这无非是说,民意即天意。《诗经》里有许多这方面的记载。于是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观念。

民本思想阐发开来,确实是星罗棋布,不知所终。其实,概括起来,民本思想不外乎安民、惠民四字。民安则国安,惠民则富国,如此而已。考察历代王朝衰亡教训,莫不脱离此四字造成——官侵民、掠民,则民穷,民穷则变,民变则国乱。所以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提出执政清净无为,与民无扰的政治主张。

要实现国家稳固,必须坚持民本思想,要实现以民为本,则需安民、惠民,要安民、惠民,首要前提是不侵扰民众。这是我们考察民本思想得出的一个结论。可以说,这个结论古今皆可适用。

如果将不侵扰民众作为民本思想的基本理念和精髓,我们就可以清晰地找到现代社会贯彻民本思想的认识起点。

以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国家,从来都是三个角色划分,一为公民,二为国家,三为社会。公民有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私域”;国家有法律文本规定范围下行使的公权力;社会有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物的关注和参与的公共领域。它们的角色和各自的领域不能混淆。

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市场资源按照价值规律自发配置;它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盲目性,又需要大量的国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和优点,如此和谐的组合在一起,以至于人们不得不按照它的意志办事。因此,在执政党致力于国家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必须使整个的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市场经济体制要受到整个国家政治系统的支持;二是公众要有基于理性和私人利益而积极加入经济活动的愿望和能力;三是整个国家政治系统的支持和公众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行为要能够有机联系,形成合力而不致于在冲突中互相抵消,或者说要有一种能够促使国家与社会有机联系的黏合剂,这就是信息。

要使能够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三个条件得以满足,就必须保障公民、国家、社会三种角色不得发生冲突,各自的领域不得侵犯,此即现代社会实现民本思想的认识起点。试想,倘若公民的私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辛苦挣钱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则公众如何有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愿望?大量私营企业主的涌现,如果不能在法律上确保其经济利益,不仅资金大量流失国外,而且助长贪官倚权要钱,倚权夺钱的势头,最终的结果,要么私营企业养不大,永远是作坊企业;要么私营企业主和官员勾结,权钱交易,形成混帐的官僚经济。长期以往,生产要素在市场的流动、信息的充分性都会被少数官商混合体掌握或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势必造成优不胜,劣不汰,非但经济秩序一片混乱,社会问题也将凸现其危机。经济畸形发展的结果是,一旦迟滞不前,必会造成社会动荡。更言之,倘若国家政治系统不能有效支持市场经济体制——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政策制定和审批程序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可能在行政上对经济发展起反向作用。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构造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必须鼓励市民社会的孕育和运转,公共问题和公共话题要能在社会领域自由表达和交流,保障公民言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得以自由表达;以法律文本的方式从制度上确认公民私域不容侵犯,保障私人财产和人权;保护新闻媒体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使新闻舆论成为真正的“第二宪法”,为执政党建设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要尽快树立司法的独立性,使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得到有效保护和矫正。要实现有限政府,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政府公权力不必越俎代庖。要实现政府责任的设定,建立内在的权力纠错、制衡和监督机制,建立违宪检查机制,使政府公权力逾越宪法和行政法,侵犯公民私域的时候,能够得到迅速的反馈和矫正。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以胡锦涛为首的中共中央已经作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并着手修宪。胡锦涛总书记在上任之初就向国人庄严宣告:共产党人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代大潮的推动,已经使民本思想、市场经济、修改宪法三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本文即是对三者关系的研讨和诠释,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共鸣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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