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何为“格物”?为何“格物”? ——从“格物说”看朱熹哲学生态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92 次 更新时间:2022-05-2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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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培元 (进入专栏)  


【提要】“格物致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朱子哲学的特质。朱子“格物”之学,其物理层面的意义从属于生命之理,而生命之理是贯通物理的。把人放到生命的共同体的关照下去体认事物之理,是朱子“格物”之学的独特之处。由此生发的具有深层生态学意义的“格物说”,要求人们视万物(包括人类)为自然界生命有机的组成部分,通过求知物之“至理”即“仁理”,由客体回归主体,以达到主客内外之至善,从而实现仁者爱物,“无一物不被其泽”的普遍的生命关怀。


“格物致知”是朱子哲学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朱子哲学的特质。但是,究竟什么是“格物”?为什么要“格物”?实际上有不同的理解。

朱子之所以重视“格物”,首先是为了获得知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他将“格物”之学视为“梦觉关”,认为“格物”而穷其理,便有知识,有了知识,人才有自觉;否则,如“梦过一生”,始终处于不自觉的状态,便丧失了对人生意义的理解。

所谓“格物”之“物”,指所有的客观事物,既包括人类所参与的客观活动,也包括一切对象物。“格者,至也”,“格物”就是到事物中“穷理”,即穷究事物的“道理”。事事物物皆有理,一物有一物之理,一事有一事之理,都要一一穷格(当然不能格尽天下所有之物,因此还要类推)。“格物”的关键是“接物”,要接触事物,到事物中去穷究其理。穷理是心去穷,这就出现了心物关系问题,即所谓主客关系问题。


事事物物皆有个道理,穷得十分尽,方是格物。不是此心,如何去穷理?不成物自有个道理,心又有个道理,枯槁其心,全与物不接,却使此理自见!万无是事。不用自家心,如何别向物上求一般道理?不知物上道理却是谁去穷得?[1]



用自家心去穷究事物的道理,这是“格物”的基本含义。自家心是认识主体,事物的道理是认识对象,由此构成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这显然是认识论的问题。我们说,在认识的层面上,朱子承认主体客体之分,就是指此而言的。

这种认识是从经验开始的,即在与事物的接触中获得经验知识,再对经验知识运用“思虑”推致,从而认识事物的“一般道理”。其所以可能,是因为事物之理是由事物在其作用中显示出来的,就认识的过程而言,是“由用以达体”的过程。离开事物的存在、作用,事物之理就成为“悬空之物”,不可捉摸了。这就是朱子强调必须在事物上穷理的原因。


人多把这道理作一个悬空底物。《大学》不说穷理,只说个格物,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会,如此方见得实体。所谓实体,非就事物上见不得。且如作舟以行水,作车以行陆。今试以众人之力共推一舟于陆,必不能行,方见得舟果不能以行陆也,此之谓实体。[2]


所谓“实体”,不能被理解为西方哲学实体论意义上的实体,而是指实实在在的道理,即实理,实理只能在事物中存在,在作用中显现,如同舟之行水、车之行陆一样。《易传》提出“穷理”,《大学》提出“格物”,朱子之所以更加重视《大学》,“不说穷理,只言格物”,就因为只能在物上求理。“盖言理,则无可捉摸,物有时而离;言物,则理自在,自是离不得。”[3] 这就是说,“格物”能涵盖“穷理”,“即物而穷其理”;“穷理”却不能涵盖“格物”,容易“空洞无稽”。

“实体”似乎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实际体会、体验而得的道理,“‘格物’二字最好。物,谓事物也。须穷极事物之理到尽处,便有一个是,一个非,是底便行,非底便不行。凡自家身心上,皆须体验得一个是非。若讲论文字,应接事物,各各体验,渐渐推广,地步自然宽阔。”[4] 这就不只是对象认识的问题,而是必须把自己摆进去,从自家身上体验道理。朱子之所以如此强调“格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格物”不仅是心与物,即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问题,而且是人与物的关系问题,要全身心地进入事物,亲自体验其中的道理。这后一点往往被研究者所忽视,但却是朱子“格物”之学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朱子的生态观具有重要意义。

朱子的“格物”之学,不只是得到一点表面的道理就完事了,他要求深入事物内部,“穷得十分尽,方是格物”。什么是“十分尽”?就是事物的全部道理都要穷尽,也就是“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5]。“精粗大小,都要格它。久后会通,粗底便是精,小底便是大,这便是理之一本处。而今只管要从发见处理会。”[6]“须是彻上彻下,表里洞彻。”[7] 在中国语言中,“十”是全的意思,“十分”才能“尽”,不多也不少,二分三分不是尽,八分九分也不尽,超过十分则不成其为物。所谓精粗、大小、表里、上下,即指全体而言,其中包含哲学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及其关系。精粗是说精致之理与粗浅之理,大小是指一般道理与个别道理,表里是指表面现象与内在本质,上下是指“形而上”与“形而下”。其中隐含的意思是,一般与个别、本质与现象、形而上与形而下是统一的,不是分离和对立的,因此才能“十分尽”,才能全。

理是全体,其中有不同层面的内容。关于理的不同层面的内容,我在《“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8]中已有论述,不再重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理中包含物理层面的内容,即物理、物性。人也是如此,有“形色之性”。“形色之性”是从物理、生理层面说的。但是,理从根本上说是生理、性理,具有生命意义,物理只是其中最基础的一个层面,也是最初级的层面,并且与生命之理有直接关系。朱子的“格物”之学,固然有物理方面的内容,但不是主要的。朱子哲学不是基础主义、还原论的,而是生命哲学,其物理层面的意义从属于生命之理,而生命之理是贯通物理的。生命之理又有其“极”,即至极之理。因此,“格物之学不仅要`尽其全'”,而且要“至其极”。“至其极”才是“格物”的根本要求,不能“尽其极”,就不能说是真正的“格物”。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未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9]



关于“格物”与“致知”的关系,下面还要讨论。就“格物”而言,“以求至乎其极”,就是求其至极之理,也就是“一本处”。至极之理是最高标准,也是终极目的,在朱子哲学中,称之为太极。朱子认为,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而太极只有一个。通过“格物”,要知道太极无所不在的道理,知道万物统一性的道理。这个道理,其实就是至善。因为太极不是别的,只是“极好至善的表德”,“表德”者表示“极好至善”之德,也就是“天地之大德曰生”之德。这就又回到“生”的问题上,且说明“生”之德是“极好至善”的。


至善,随处皆有。修身中也有至善,必要到那尽处;齐家中也有至善,亦要到那尽处;至善,只是以其极言。不特是理会到极处,亦要做到极处。[10]


这是从人身上说明至善,不仅要理会到极处,而且要做到极处。其实,至善“随处皆有”,即包括事物在内,而事物与人是不能截然分开而互不相干的,“天地万物本吾一体”,是一个生命整体,在人之德与在物之性同出于一个“大原”,因此,不能否定事物上也有至善。但是,要理会物之至善,还要从人的生命体验开始,如同前面所说,这也是“格物”的主要内容。他在解释《大学》“在止于至善”时说:


至者,天理人心之极致。盖其本于天理,验于人心,即事即物而无所不在。吾能各知其止,则事事物物莫不各有定理,而分位、界限为不差矣。[11]


天理即天地生生之理,亦称天德,对人与物是普适的,人与物皆有禀受,但人以其禀受之全而灵于万物,因此,要“验于人心”,即在人心上体验,才能理会“即事即物而无所不在”。所谓事事物物“各有定理”,是指事物在有机整体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这可以说是“格物”而“至其极”的具体体现。事物千差万别,各各不同,但各有其地位,有不同作用,这正是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同一个天理,由此形成多样性的统一,使万物有所统属。这就是至善,“至善只是些子恰好处”[12],万物各安其位,各顺其性,这就是恰到好处。

可见,朱子的“格物”之学,并不是把人置于万物之外,以万物为对象而认识之,而是把人放到万物之中,在生命共同体的关照下去体认事物之理。因此,他强调“格物”最终要回到自身,在自家身上穷格。“说穷理,只就自家身上求之,都无别物事。”[13] 为什么要如此呢?因为万物之理全具于人之一身,而人身(即人心)之理就是仁义礼智之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认识的一种限制,即限制了人的广泛的求知欲,也限制了认识的范围,人们只能从生命的意义上去认识万物,而不能从物理的层面认识万物的内在结构、因果关系等等。但这正是朱子“格物”之学的独特之处,他不是将万物仅仅视为认识、改造的物理对象,而是视为自然界生命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因而以求其至善为根本要求。

格物是为了致知,与致知连在一起。因此,还要讨论致知是怎么回事。“致”者推致之意,“知”是何种知呢?对此又有不同的理解。“知”可以视为一种知识,但不是知识论所说的对象知识,更不是科学所说的积极知识,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即生命之知,有明显的价值意义,毋宁说是一种道德知识,即德性之知(其中又有存在的意义)。朱子所谓“吾心之灵,莫不有知”,就是人心所具有的先天的道德知识,这种知识不待学而知,如孟子所说“幼而知爱其亲,长而知敬其兄”之知。但是,这种知并不是人人都能明,因此要通过格物而发明之。


致知乃本心之知。如一面镜子,本全体通明,只被昏翳了,而今逐旋磨去,使四边皆照见,其明无所不到。

致知工夫,亦只是且据所已知者,玩索推广将去。具于心者,本无不足也。[14]


“本心之知”又称“吾心本然之知”,即心中本来具有的先天知识,“与今日讨论制度、计较权术者,意思功夫迥然不同”[15]。这显然不是工具理性及其功利知识,而是有关生命的道德知识。“致知”就是将心中之知推广到事事物物,但心中之知有不尽而事事物物皆有此理,因此要“格物”。“所谓致知者,正是要就事物上见得本来道理。”[16] 所谓“见”,有双重意义。一是在事物上发现吾心之知,也就是将心中之知推广到事物中,这是“致知”之事;二是事物本来具有这个道理,与吾心之知是一个道理,在事物中穷理而得到这个道理以尽心中之知,这是“格物”之事。“格物”是由外向内的功夫,“致知”是由内向外的功夫,其实,二者是一回事。其根据就在于,内外一理。因此他又说:“格物致知,只是一事,难分先后。”[17] 这就是“格物”与“致知”的关系。

如果说二者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全体与部分的区别。吾心之知是全体之知,但只是一般原则,事物之理则因物各不同而有不同的理,也可以说是全体之理在不同事物中的不同表现,因此,要在事事物物上穷理。但是,事物上也有理之“极”即“至理”,因此要“至其极”,这个“极”就是“本心之知”。而“致知”则是将此知推广到事事物物中去,使其完全实现。看来,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格物,是逐物格将去;致知,则是推得渐广。

格物,是物物上穷其至理。致知,是吾心无所不知。格物,是零细说;致知,是全体说。[18]


“逐物格将去”是零细说,物物而格,很琐细,很具体,但其中有“至理”,有“大本”,这也就是他所说的由分殊而知其理一、贵在分殊而不在理一的道理,也是他强调“格物”的原因。“吾心无所不知”是全体说,但是如果不在事物上穷格,就缺了具体内容而变成空洞之物,推广到事事物物中去,也要以具体事物之理为其所贯,不能只有体而无用。


问:“格物之义,固要就一事一物上穷格。然如吕氏杨氏所发明大本处,学者亦须兼考。”曰:“识得,即事事物物上便有大本。不知大本,是不曾穷得也。若只说大本,便是释老之学。”[19]


朱子“格物”之学的要害,就是在事事物物上求大本,既不能陷溺于事物而不知大本,也不能只守大本而不顾事物。他的格物致知之学,其最终结果是使“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20],实现内外合一、物我合一的境界。

现在再回到“格物”的宗旨“求至乎其极”、“穷其至理”,看看“格物”的真实目的究竟是什么。前面说过,至极之理或理之至极就是至善,而至善不是别的,就是生生之仁。仁既是天地生生之德而万物受之为“至理”,又是人受之而为心之“全德”。“格物”者格事物之仁理,而“致知”者致心中之仁德,格物致知实质上是求仁。


百行万善总于五常,五常总于仁,所以孔孟只教人求仁。[21]

赵致道云:“李先生云:‘仁是天地之统体。’”先生曰:“是。”[22]


事物之仁理说明事物的“内在价值”,而人之仁德,则说明人的主体性。格物致知是人的事情,求仁是人去求。人之所以灵于万物,就在于能将仁德推广到事事物物,使事物遂其生、顺其性。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者。人在自然界的地位与作用,由此而定。

仁的核心内容是爱,“格物”的根本目的是“爱物”,而不是控制、宰制万物,这就是结论。


《集注》说:“爱之理,心之德。”爱是恻隐,恻隐是情,其理则谓之仁。心之德,德又只是爱。谓之心之德,却是爱之本柄。人之所以为人,其理则天地之理,其气则天地之气。理无迹,不可见,故于气观之。要识仁之意思,是一个浑然温和之气,其气则天地阳春之气,其理则天地生物之心。[23]


万物之仁表现在“生意”上,一般可爱;人之仁则表现在爱上。爱是人的最本真的生命情感,施之于万物,便有“爱物”的主体行为。“德又只是爱”,将仁德的意义表露无遗了。人之所以能自觉地去“爱物”,是由于格物穷理的结果。因此,无论从目的上说,还是从结果上说,朱子的“格物”之学都是以“爱物”为归宿。这与那种以万物为对象而认识之,从而获得一种权力,对万物实行统治与掠夺的主体性学说,是有原则区别的。它限制了认知主体,却弘扬了德性主体。我们将其称为深层生态学,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朱子之所以将格物穷理最终归结到从自家身上求之,就是在肯定万物的生命价值和生存发展权利的前提下,确立人的道德主体性,对自然界的万物尽伦理责任和义务。

有人可能认为,朱子以“天地之理”、“天地之气”解释人心之仁,只能说明人是自然人,仁是自然本能,并不能彰显人的主体性和主体意识。我们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但绝不能将人归结为自然人,将仁归结为自然本能。所谓“在某种意义上”,是说人与动物有共同的生命来源,同具生命创造之理,不仅人有道德意识,动物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道德意识和行为,至少就其可能性而言是如此。人并没有特殊的优越性,如同某些哲学家所说的“自我意识”之类。但是,朱子承认,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且“无不知,无不能”,知者知其仁性(统言之为仁,分言之有仁、义、礼、智),能者能实践其仁性,动物则有极大的限制。正因为如此,人要认识天地自然界的“生生之意”,对万物施之以仁爱。这就是朱子提倡“格物”的真正目的。


说穷理,只就自家身上求之,都无别物事。只有个仁义礼智,看如何千变万化,也离这四个不得,……存之为仁义礼智,发出来为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人人都有此。……至于物,亦莫不然。但其拘于形,拘于气而不变。然亦就他一角子有发现处:看他也自有父子之亲;有牝牡,便是有夫妇;有大小,便是兄弟;就他同类中各有群众,便是有朋友;亦有主脑,便是有君臣。只缘本来都是天地所生,共这根蒂,所以大率多同。圣贤出来抚临万物,各因其性而导之。如昆虫草木,未尝不顺其性,如取之以时,用之有节:‘当春生时,不殀夭,不覆巢,不杀胎;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所以能使万物各得其所者,惟是先知得天地本来生生之意。[24]


在物上穷理与在人身上穷理,虽有人物之不同,但其道理是相通的,只是由于人物实现程度之不同而有通与不通之异,因此,要真正理会物之“至理”,需就人身上求之,其中便有生命的切身体验。朱子认为,仁义礼智具有普遍性,不仅是人之所以为人之性,而且在动物身上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虽然极其有限。他所举的动物之间的各种关系,就有与人类道德伦理相近之处。这既是从“格物”中得到的,又是从人身上推知的。这就是说,动物应当在人的道德伦理的范围之内,是人的道德伦理的对象。这是由人性决定的。使万物包括昆虫草木都能“各顺其性”、“各得其所”,不仅是它们的生存权利,而且是人类生命的需要。这正是穷理而“先知得天地本来生生之意”的结果,也是其目的所在。人与万物是在天地“生生之意”中联系在一起的,有生命的内在联系。

“格物”是求知物之“至理”即仁理,而仁就在自家心里。由“格物”到从自家身上求,是从客体返回到主体,实现主体的自觉,同时也实现了主客、内外的统一。对万物尽其爱,又是由主体回到客体,实现主客、内外的融合。这不仅是知之事,而且是行之事,即不仅要知道内外合一的道理,而且要在生活实践中贯彻实行这个道理。人作为主体,从根本上说是主客合一的实践主体,不是什么主客分离和对立的认识主体。“格物”之学的实际意义,就在这里。


格物者,格其孝,当考《论语》中许多论孝;格其忠,必“将顺其美,匡救其恶”,不幸而仗节死义。古人爱物,而伐木亦有时,无一些子不到处,无一物不被其泽。盖缘是格物得尽,所以如此。[25]


“格物”的范围很广,读书(特别是读经典)、考究古今人物(包括历史事件)等等都在其内,但主要是在实际事物、实践活动中探求道理。比如“忠”的道理,便要辨别美、恶,顺其美而匡其恶,直至“仗节死义”。但是,为什么说“爱物”是由于“格物得尽”才能如此呢?按朱子的说法,爱是情而仁是“爱之理”,也就是情理,故不能离爱而言仁;从仁者“心之德”上说,则“德又只是爱”,即以爱为德。既然物之“至理”是仁,而仁是人的最高德性,其核心则是爱;那么,“爱物”就是出于人的德性,而不是为了达到别的什么目的,特别是功利目的。爱是人的最本真的情感,以此为德,说明朱子的德性之学是建立在人的真实情感之上的,不是某种抽象理性。“爱物”则是出于人的真实的情感需要,格物穷理就是使人能体认到这个道理,也就是实现人的真正自觉。有了自觉,“爱物”就成为人的必须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而无任何外在的考虑。“无一物不被其泽”是一个普遍命题,说明万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被爱的权利,对人而言,则是仁性的实现。“仁在事。若不于事上看,如何见仁。”因此,“不杀一虫,也是仁”[26]。这种普遍的生命关怀,就是“格物”的最终目的。



* 原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5页。本文收录为《朱熹哲学十论》第九章第三节。



[1]《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一,第2940页。



[2]《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8页。



[3]《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9页。



[4]《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4页。



[5]《四书章句集注·补格物致知传》,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页。



[6]《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6页。



[7]《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7页。



[8] 蒙培元:《“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从朱子对存在与价值问题的解决看中西哲学之异同》,《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9]《四书章句集注》,第6-7页。



[10]《朱子语类》卷十四,第270页。



[11]《朱子语类》卷十四,第272页。



[12]《朱子语类》卷十四,第271页。



[13]《朱子语类》卷十四,第255页。



[14]《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3页。



[15] 朱熹:《答康道》,《朱熹集》卷五十四,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16]《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3。



[17] 朱熹:《答李尧卿》,《朱熹集》卷五十七,第2892页。



[18]《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91页。



[19]《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90页。



[20]《四书章句集注·补格物致知传》。



[21]《朱子语类》卷六,第11页。



[22]《朱子语类》卷六,第112页。



[23]《朱子语类》卷六,第111页。



[24]《朱子语类》卷十四,第255-256页。



[25]《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4页。



[26]《朱子语类》卷六,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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