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产权改革研究》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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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集收录了我有关《产权改革研究》的大部分文稿,已经收入专著《股份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1月昆明版)、《西部民族地区农地林地流转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12年12月昆明版)及其它文集中的文稿没有收入,以免重复。

总的看,我的产权改革研究大都具有描述、论证性质,部分带有论战色彩。其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等的研究,在全国属于研究者中的较早一批。


一、我参与总结农民在农村产权方面的三个伟大创造


我国的改革开放自农村农民开创,大家公认农民在产权改革中有三大创造,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乡镇企业及股份合作制、土地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为学者,我有幸参与了研究。


我参与研究农村农民产权方面的第一个伟大创造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我国的改革源于粉碎“四人帮”后的农村,那时安徽和四川等省区的农民为了吃饱饭而自发搞起来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得到了万里、赵XX、胡耀邦、邓小平等高层支持,成为改革开放的第一把火、第一个伟大创造,揭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宏大序幕。学界随之进行了理论论证。当时我在空军某航校任政治课教研室任副主任,航校飞行学员和官兵绝大多数出身农村,曾数次询向我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看法,而那时上级发下来的所有宣讲材料都对此问题回避,逼着我探讨这个问题。我的研究先从梳理学界讨论情况着手,因此有了《关于“包产到户”的讨论情况简介》(载军委空军政治部《理论研究参考》1980年第12期,又载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科学》1981年第1期);《包干分配更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载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理论讨论简讯》1983年第3期;又载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科学》1984年第2期)。

国内的共识是把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归属于责任制范畴,而我却认为是冲破农村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产权方面的重大突破。从学理上看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农户获得了完全的经营权;从实践上看,高层和学界认为所有权仍属集体,而农户及其邻居乃至本村社村民以及基层官员也都承认承包土地就是农户的。参见我与乔召旗合作《贫困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沙乐村的问卷分析之二》(首发:中国农村研究网2006-06-17);我与罗荣淮合作《贫困地区农民都不愿意回到过去的集体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沙乐村和临沧市云县后箐乡村民的调研之三》(首发:爱思想网2006-8-27)。

此后我又深入调研农村土地林地产权,写出《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方案选择》(载《云南社科研究要报》1989年第17期);《集体林地所有权的虚拟性及其解决途径——云南省三个村(办事处)的案例分析》(载《云南经济研究》1998年第3期;又载王洛林主编《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月5月北京版);《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化》(载《云南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又载迟福林主编《进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6月北京版)。


我参与参与研究农村农民产权方面的第二个伟大创造是乡镇企业及其股份合作制。

农民自己创办的乡镇企业(形式是股份合作制),并没有政府投资,但确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农民转移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我国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开辟了一条独特而成功的道路。

改革开放前,我们把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之一大批特批,以至于成为众多禁区中的一个。改革开放后,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1981年在天津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建议采用股份制。受厉以宁教授的启发,我从1984年开始研究股份制,形成专著《股份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1月昆明版),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股份经济的理论基础,我国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意义、条件、途径,股份设置、立法等问题。我的贡献在于,依据马克思关于的股份资本理论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两个“扬弃”入手,即通过集资把分散的私人资本集中起来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实际执行资本家转化为经理,资本的所有者转化为货币资本家,于是这个资本主义生产连续发展的结果就必然成为两个转化的过渡点: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即联合合起来生产者的社会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社会职能的过渡点,即通往共产主义的过渡点。

1995年,我和我的团队受委托,就云南省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试点玉溪市北城镇25户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同名成果由我与朱云飞、李金富联合主编(云南科技出版社1997年12月昆明版)。时任省委副书记王天玺作序,肯定我们的研究“就玉溪市北城镇股份合作制试点过程中的理论与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为了促进云南省全面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时任省委组织部长孟继尧批准,我和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林涛合作,连续举办4期“云南省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培训班”,对全省县一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理论与操作方法的轮训。


我参与总结农村农民产权方面第三个伟大创造,是农村土地林地使用权流转。

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发展,必然出现转包问题,我是全国较早研究农户这一行为的学者,在与刘尚铎合作的《对农户承包责任田转包经营的探讨》(《云南社科动态》1984年第3期,《经济问题探索》1984年第9期,获“云南省第一届社会科学研究现实问题优秀理论文章三等奖”),系统地调研了当时刚刚兴起的农户责任田转包的形式、特点、优越性,预测到将成为农业实现规模经营的必走之路。此后又写出《关于责任田转包报酬补偿问题的探讨》(载云南省经济学会《学习研究参考资料》1984年第57期)。

2010年我申请成功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西部民族地区农地林地流转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比较全面地论证了以云南为代表的西部民族地区农地林地流转的“三权分离”理论依据,较大规模地调研了云南省流转的现状、成就与问题,成果免鉴定验收,由云南民族出版社2012年12月昆明版,获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2012年度云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时任省委书记批示咨询报告,时任省长、副省长分别批示专题报告。我执笔的《县乡政府在农地林地流转中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值得重视》获“云南省政府2011年度诤言奖”、《基层政府要重视和规范土地林地确权工作》获“云南省政府2012年度诤言奖”。

其中我的一个理论贡献在于,论证了小农户家庭经营也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参见我与范丽合作《云南农户家庭种植甘蔗是怎样实现规模经营的?》(中国智库2010年9月30日,《湖湘三农论坛》2010年);我与赵海兰合作《小农户家庭经营是怎样实现规模经营的?》(中国智库2010年10月11日)。


二、我参与研究党和政府顺应人民群众生存要求的非公经济三个选择。


改革开放前,我们把个体私营经济视作为资本主义,持续不断地打击,使其基本绝迹。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得益于党的政策调整,即党和政府尊重、顺应、支持人民群众为生存而进行的个体私营经济的选择,最重要的是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  、私营经济雇工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展开竞争。当然也与学界为其正名分不开,其中我是最早加入研究的学者之一。


允许、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存在,是当时的理性选择。

粉碎“四人帮”后,随着平反冤假错案、为地富反坏右摘帽,特别是知情回城,安排他们就业迫在眉睫,而当时城市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不出足够的岗位,待业人员并没有找政府闹,而是默默地搞起了个体经营,成为国家自1950年代中期消灭个体私营经济后的第一批城镇个体户。为表示支持并反驳极左思潮的责难,1980年5月,我完成了《个体经济简论》文稿,全文4万多字。后收入我的自选集《云南经济发展探索》第一卷(云南科技出版社1998年9月昆明版)。文稿曾送云南省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隆阅读,部分内容收入刘隆担任主编。副主编为杜一、林圃、梅志广、于德新副主编,我为编写者之一的《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研究》(1982年1月昆明定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北京版)。我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在我国并不存在能使个体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列宁“小生产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本主义”的话到处套用。

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我的论述经历了个体私营经济居于公有经济的从属与补充地位、到平等发展、再到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集中体现在“关于个体转手贩销的几个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3年第4期)、“关于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的界限问题”(《云南社科动态》1983年第5期)、《保护个体经济合法权利的几个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1983年第7期);《云南私营经济发展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 》1988年第6期);《流行私营经济理论辩析》(载《农村经济研究》1988年第5期);《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载《云南社会科学》1995 年第 1 期)。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经历了承包、租赁到最终拍卖,我写了《谈谈小型国有企业租赁经营问题》(连载于《昆明日报》1986年3月31和11月13、15、18、20日);《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拍卖给个人经营的问题》(连载于《昆明日报》1986年11月27、29日头版),认为这是当时万不得已的唯一正确选择,只不过当时对职工安置还可以更妥当些。

多年来,围绕着城管无理无法地驱赶摊贩的事件越演越烈,我在《摊贩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发《爱思想网》2009-04-10),论证了“摊贩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次要组成部分或补充组成部分的道理”,在于摊贩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近期利益、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也是城市城镇接地气的标志。我还认为,在社会和政府都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的大背景下,借口“维护市容市貌”而不允许摊贩利用街道是不道德的。


允许、鼓励个体私营经济雇工。

个体经济户的发展,必然要雇工。我曾参加云南省经济学会讨论雇工问题,写成《云南省经济学会讨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私人雇工问题》(载《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1期)、《雇主与被雇人的共同要求》(载《人民日报》1981年7月28日)。

我的论述是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当时国有企业早已人满为患,多数连本系统本单位的子女排队等安排而不得,社会待业人员而不得不请私营企业雇佣;二是从各地实践来看,许多地方私营企业主招工时的不少人踊跃报名、激烈竞争,有的人尚需“走后门”托人求情等情况,就可以看出一般。

当时最需要理论突破的是长期来人们头脑里的雇工剥削的紧箍咒,我从两方面论证,一方面是雇工劳动被雇主占有是他们付出的学费;另一方面雇主占有部分雇工劳动是他们复杂劳动、请帮手带徒弟是教学劳动应得,具有合理性。


第三个最佳选择,是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展开竞争、相互参股。

个体经济恢复和发展起来以后,要同国有和集体经济竞争,“抡”国有和集体企业的“饭碗”,这种事实是有的人视个体经济为资本主义的又一论据。这种论据也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国有和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饭碗”真的被个体私营经济“抢”去了,难道不应当反躬自省、认真检查自己吗!?如果因为怕个体敌营经济在竞争中“抢饭碗”,而去“砸”个体私营经济的“饭碗”,这只能是一种维护“大锅饭”、“铁饭碗”的“官工”、“官商”式的思想和行为。


三、我预测用社会所有制代替公有制,将是我们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


传统的观点认为个体私营经济必然要被公有制所代替,我的研究结论是公有制和个体私营经济都要走向股份联合。

我在《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和我国企业的股份化》(载云南大学学报《思想战线》1989年第1期)中,引用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认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两个“扬弃”,即通过集资把分散的私人资本集中起来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实际执行资本家转化为经理,资本的所有者转化为货币资本家。于是,这个资本主义生产连续发展的结果就必然成为两个转化的过渡点:一是资本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即联合合起来生产者的社会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二是与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到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要求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我建议用社会所有制代替公有制。其主要理由是,现有个体私人经济中的一部分和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都股份化了;而股份化正如马克思论述的使“私人资本集中起来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

我预测,用社会所有制代替公有制,将是我们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










目录

自序

社会主义能否允许私人雇工80.11

云南省经济学会讨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私人雇工问题81.1

个体经济简论82。

谈谈个体转手贩销83.4

关于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的界限问题83.5

保护个体经济合法权利的几个问题83.7

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拍卖给个人经营的问题86.1


大中型企业股份化探讨86.5

流行私营经济理论辩析88.5

云南省国有国营小企业租赁经营改革的调查87.0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88.3

云南私营经济发展研究88.6

云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95.1


云南省加快股份制试点步伐总体研究报告93.4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研究93.4

关于加快云南省股份制试点步伐的几点看法93.4

关于玉溪北城镇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几个理论与政策问题97.12

关于特殊贡献股合理性的问题97.1


云南省公有制实现形式研究2000.1

摊贩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4


社区共管中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2002.4

四川民营德胜集团成功重组禄丰钢铁厂的案例分析2003.1

云南生物药厂被深训生物谷公司由托管到“联姻”的案例分析2003.1

?物业税决不能打农民住宅的主意2009.7


?宪法并没有为农村集体所有制保护农民地权预留空间2011.4

“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破冰之旅——成都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有感2011.6


赵俊臣就土地林地承包权流转接受“中国改革论坛”访谈2011.9

县乡政府在农地林地流转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2011.10


就清理小产权房答新地产记者2012.3

贺雪峰“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论据错在哪?2012.6

论农民进城不放弃家庭承包土地2013.1

基层政府要重视和规范土地林地确权工作2013.6

关于设计农民财产权抵押方案的几个问题2014.4

关于试点宅基地改革的几个争议问题2015.4

试点宅基地流转的四大难题2015.5

云南省是如何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一的?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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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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