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琉球国与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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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凡是谈论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问题,都要涉及中国(明清两朝)的藩属国琉球王国。而琉球王国于1879年被日本国吞灭以后,已被国际社会,特别是中国人所淡忘。根据《开罗宣言》之规定:“日本亦将被驱逐出其以暴力及强烈贪欲所掠夺的其他所有地域。”这其中所指就包括被日本吞灭的琉球国。[1]

历史上的琉球国是位于中国大陆东方(台湾岛的东北方)、日本九州岛西南方的大海中的群岛国家。据《隋书·琉求传》记载,“当初,未〔有〕琉球之名。数万年后,隋炀帝令羽骑尉朱宽访求异俗,始至此国地界。万涛间远而望之,蟠旋蜿延,若虬浮水中,故因以名琉虬也。”琉球最初使用的是“琉虬”,在中国典籍中,虬指龙的一种,依照琉球群岛散布在大洋中的状态而言,谓之琉虬,确实非常形象。有人说,可能因为古代中国都将龙作为华夏帝王的象征,史官写史多有忌讳,所以《隋书》就将它改为同音的“琉求”。此后,《元史》又写作“瑠求”,有的书中又称“留仇”,总之都是谐音。到明代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朱元璋派使臣杨载携带诏书出使琉球,诏书中称其为琉球,从此乃成为正式名称。

琉球国第一位国王“舜天王”即位时相当于中国的宋朝。以后,琉球国分裂为三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中山国、山南国和山北国,其中,以中山国的势力最为强大。几年之后,中山国灭了其他两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

关于琉球国与中国的关系,明史记载最为详细:“琉球居东南大海中,自古不通中国,元世祖遣官诏谕之,不能达。洪武初,其国有三王,曰中山、曰山南、曰山北,皆以‘尚’为姓,而中山最强。五年正月命行人杨载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其中山王察度遣弟泰期等随载入朝,贡方物。帝大喜,赐《大统历》及文绮沙罗有差。……。”“由是,琉球始通中国,以开人文维新之基。”明清两朝(1368-1911)与琉球国建立了最牢固最亲密的长达500余年的宗藩关系。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五年发布“即位建元诏”:“朕为臣民推戴,即位皇帝,定有天下之号曰大明,建元洪武。是用遣使外夷,播告朕意,使者所至,蛮夷酋长称臣入贡。惟尔琉球,在明朝东南,远据海外,未及报知。兹特遣使往谕,尔其知之。”

琉球国二十四代国王受中国皇帝遣使册封,颁给册封诏书和王印,在琉球国内使用中国的历法和年号,冠婚丧祭都遵循明朝和后来的中国朝代的典礼,其语音深受闽语尤其是福州话的影响,汉字为琉球国官方文字,琉球王国的官方文书、外交条约、正史等,都用汉文书写。其国都首里城的宫殿,不是坐北朝南,而是面向西方,充分表示其归慕中国之意。琉球与泉州互市,福州是琉球主要的在华贸易港口。明朝初年,曾选派福建三十六姓名门望族移徙琉球,世代辅佐国王朝政,宣教中华文化,同时负责指导和掌管岁中国的朝贡与宗藩贸易。明清两朝,大批的琉球官生或被派赴北京国子监学习,或到福建读书习礼及学习技艺,清代时特设琉球学馆于国子监内,作为琉球学生读书和生活的居所。学成回国后,大都担任国家要职。琉球国王曾形容与中国的关系是“父子之国”。日本学者惠隆之介在其作品《誰でも書かなかった沖縄》(译名《无人写过的冲绳》,2000年PHP研究所出版)中考证,现在定居冲绳的蔡氏等一批中国移民的先祖是明初洪武年间作为使节和移民从中国而来,目的在于协助琉球国王处理双方的朝贡关系。他们在当地被称作“久米三十六姓”。这些家族的出身不一,但族长都在琉球王国政府中担任官职,只是家族则聚居在冲绳本岛外的久米岛上。至今,日本冲绳县立博物馆还收藏着描绘中国册封使壮观的队伍、严肃场面的卷轴《中国册封使行列图》。冲绳的“国宝”,象征冲绳的建筑,是一座悬挂“守礼之邦”匾额的牌坊,称“守礼门”。如果当你去冲绳旅游,那么给你最深刻的印象一定是,随处可见的古琉球传统和中国文化的痕迹,包括中国的饮食文化。

《明史》记载,嘉靖三十六年(1557),“先是,倭寇自浙江败还,抵琉球境。世子尚元遣兵邀击,大歼之,获中国被掠者六人,至是送还。”这是琉球国协助中国,歼击倭寇的历史见证。为了清剿和防堵倭寇,明政府曾数次派遣水军前往琉球,保卫藩国并驻守,包括台湾岛及附属岛屿,钓鱼台(岛)、黄尾屿、橄榄山、赤尾屿等岛屿及其所属广大海域,完全属于明朝军事行政管辖范围之内的疆域,并成为中国沿海渔民定期前往捕鱼的富饶渔场之一。明清两朝,相继相承,清政府为了加强对疆域的管理,从康熙朝开始了大规模的中国舆图的测绘。乾隆二十五年(1760)蒋友仁绘成的《坤舆全图》,不仅详细绘入了台湾岛及附属岛屿东北诸岛,南海绘入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而且绘入了藩属国朝鲜、琉球国等。[1]

琉球国面积狭小,资源匮乏,其经济主要依赖于海上贸易。因地理位置特殊,琉球国不但接受明朝、清朝的册封,属于明清的藩属,同时,琉球还与日本、朝鲜、暹罗(现在的泰国)、土耳其、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爪哇国、苏门答腊、马六甲、占城、越南、吕宋等国保持着外交和贸易交往。

1872年(日本明治五年),日本借琉球使者到访日本之际,突然强制“册封”琉球国王为藩王,并列入所谓“华族”。1879年3月,久已觊觎琉球的日本趁清政府衰落,自顾不暇之际,向琉球秘密派出军警人员,采取突然行动,在首里城命令琉球王代理今归仁王子交出政权。4月4日,日本悍然宣布“废琉置县”,即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随即大肆抢掠中琉往来的文书、文物和宝印,以及琉球国的政府档案,企图销毁和隐匿历史见证。并强迫尚泰王等前去日本。这时,琉球王国仍拼死反抗,发出血泪抗议,并曾秘密派官员赴天津谒见李鸿章,请求中国“尽逐日兵出境”。清政府也据理与日本力争过,但终因自顾不暇,未能派兵援助琉球,琉球国最终被日本吞并。

在中国和琉球古国友好交往的五百余年的期间里,伴随着经济贸易的交往,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也非常频繁,儒家思想和中华文化很自然地传入琉球,并广受推崇,对琉球的政治制度、思想文化乃至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当时,中国法系还在整个世界法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世界还存在着以传统中国法为母法的东亚法律体系,这个法系的成员中包括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封建时代的日本法、朝鲜法、越南法以及周边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而琉球法也自然纳入中华法系之中。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琉球尚敬王设立“明伦堂”,以孔庙东西两庑为校舍,招收王府及久米村子弟施教,聘请对儒家学说研究有造诣的专家及留学中国国子监归来之官生担任讲解师及训诂师。明伦堂由此成为琉球最早的国立学校及传播儒学思想的教育中心。嘉庆三年(1798年),琉球国王尚温下令设立“国学”及“乡学”。要求学生以儒学的“正名”、“仁”、“孝”、“礼”为要旨,“先立品行,次及诸艺”,“躬修实践,砥砺廉隅,郭孝顺以事亲,秉忠贞以立志。穷经考业,匆杂荒诞之谈”。[2]从此,遵孔重儒风气持续不衰。

琉球儒学大师程顺则,自幼对中华文化抱有浓厚兴趣,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年仅二十一岁的程顺则被授通事之职,同年随王明佐率领的琉球谢恩使团来华,以“勤学”(即自费留学生)的身份拜福州鸿儒陈元辅、竺天植为师,潜心钻研儒家经典,攻读中国文学与经学,历时四年。回国后,程顺则即被任命为讲解儒学的官聘学者。程顺则对琉球文化的贡献之一是将《六谕衍义》一书介绍给琉球人民,并捐资刊刻,经琉球国王批准,成为国民修身养性的标准及学习汉语的课本。《六谕衍义》选自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布的教民圣谕四十一条中与大众生活伦理道德关系颇为密切的前六条,依序为:孝敬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浙江会稽儒者范鋐将书名定为《六谕衍义》,并在自序中指出本书宗旨是:“惟以去薄从厚,型仁讲义为本,可以代木铎老人,庶颓风可挽,以补其不及,务使家喻户晓,人人长厚,以去其浇漓”。

清光绪二年(1876年),日本派人持文强迫琉球归附日本,琉球尚泰王在答复日本的文书中写道:“夫国体国政之大者,莫如膺爵、赐国号、受姓奉朔、律令体制诸钜典。敝国自洪武五年入贡,册封中山王,改流求国号曰琉球,永乐年间赐国王尚姓,应奉中朝正朔,遵中国典礼,用中朝律例,至今无异。”琉球参照中国官制,历时三年完成“中山王府官制”的修订;参照中国礼仪,制定冬至、元旦百官朝贺国王之礼仪;遵从中国春秋二祭,“祭孔子用大牢,祭启圣公用少牢,其帛爵粢盛八笾八豆之宝皆如中国,……遣法司官寅时祭圣庙,皆行三跪九叩头礼”,[3]儒家文化受到琉球百姓的拥戴,流传久远。

今天我们所了解的琉球国的法律状况,大部分是从中国册封使的记录、日本人及西洋人的有关著作中间接获得的,未尽详致,即便如此,管中窥豹,仍可见中华法系与琉球法的关系。

琉球法典,称为《科律》,系乾隆五十一年编纂,虽然“序文”中说,该法典的制订参酌了中国和日本的刑法典以及琉球的固有习惯,但从法典篇目上看,大部分是摹仿清律的规定,以至于当时的起草者在律目之下说明科律之内容时,指出:“《大清律》四百三十六门之中所采用之律凡一百三条”。[4]《科律》共计十三章、二十一篇,各篇分别为:《名例》上、《名例》中、《名例》下、户役、田宅、仓库、钱债、市廛、厩牧、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犯奸、杂犯、捕亡、原阙、断狱、营造。与《大清律例》相比,省略了职制、公式、婚姻、课程、祭祀、仪制、宫卫、关津、军政、邮驿、河防等篇目,说明根据国情,有所取舍,正如《冲绳法制史》一书所评价的:“《科律》毕竟不过为《大清律》之拔萃缩写而已,惟各法条之间均加精细之注释,足见起草者用意颇属周到,律学之造诣不浅,表明其能咀嚼承受《大清律》,遂以十年苦心完成琉球《科律》之编纂事业,在南岛一般文物之程度观察,实有大足叹赏之价值。”[5]

《科律》颁行后,琉球又公布了名为《法条》的法典,该法典规定了杀伤、伪造文书、骂詈尊长、强盗、收贿、讥诽、奸淫、伪造货币、赌博、押买押卖、限制高利贷等条款,大部分是《科律》条款的重复。

琉球法律很多摹仿明、清律条文制定,虽然对犯罪的处罚与明清律不完全相同,但是在刑名的划分以及定罪量刑原则方面与明清律并无二致。譬如,明清律划分了公罪、私罪,并确立了俱发罪、共犯罪、累犯罪从重处刑的原则,琉球法律也规定了这样的内容;如,明清律规定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科律》规定:在刑之执行中再犯罪从重科断;明清律规定:二罪以上,以重者论,屡发而重者,合并论罪。《科律》第二“名例”中“二罪共露显”条规定:数罪同时俱发,依重者处断;一罪先发,余罪后发时,其轻若等着,不处罚;其重者,更论之,加算前发之刑以充后数。再如,明清律规定了在共同犯罪中,首犯从重,从犯减轻一等治罪。《科律》第三“名例”下“首从差分”条规定:从犯减正犯之罪一等;并且依照大明律进一步规定,一家之尊卑共犯罪,独坐尊属,卑属无罪;尊属年八十以上或老疾者,卑属论罪;妇人为尊属者,仍独坐男子。与中国传统法律中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相一致。《科律》“名例”篇中,设“老幼废疾犯罪”条,专门规定对老幼废疾犯罪酌量减刑。而且在“老病以前之犯罪”条中强调:幼少无病时犯的罪,在老病以后被发现,酌量减刑。与大明律之“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的规定相同。体现了中华法系的重视人事与人命的人本主义精神。在量刑方面,明律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科律》第三“名例”下规定,断罪无正条者,许裁判官类推解释。[6]

琉球法律虽然简略,但却将中国封建法律的立法精神体现得非常突出,它承继了唐律以来关于“八议”和“十恶”的规定,并适时做了调整。唐律所规定的“八议”顺序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科律》将其略做调整,调整后的顺序为: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十恶”仍为最重大的犯罪,《科律》第一《名例》上,按照唐律规定的内容及顺序,将“十恶”之罪作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琉球法律对杀人罪,按照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分为故杀、殴杀、过失杀、戏杀等,分别处以相应刑罚。《科律》第十一《人命》篇规定:“先规定宿意隐谋诡设伪计谋杀人,次为愤争杀人及故杀人与殴打致死,凡故杀处斩罪,殴打致死处死罪,或处终身流罪。又次之规定为戏杀伤,处十年之流刑。过失杀只赎钱及赔偿;最后有‘弛马杀伤人’及‘以弓箭杀伤人’二目”。[7]法律特别强调: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姊、外祖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罪该磔。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尊长为人杀害而与其仇人私和者,重流。妻妾谋杀其夫,或妻妾与他人奸通与奸夫谋杀其夫者,也要被处以磔刑。关于殴伤罪,规定:殴打尊长及凭借威力殴打人者,加重治罪。如设“疗治日限”,则就创伤之轻重处罚,如果被害人于期间内痊愈,可以免除加害者之罪。“争斗时将人之手足折废者,重流,并须出赡养费”。如果殴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处以斩刑。甚至骂詈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为其祖父母等出诉者,死罪。条文处处反映了对儒家的礼教纲常的确认和维护,和对破坏封建伦常关系者的惩罚。

在婚姻继承方面,琉球法律规定限制结婚的条件为:父母丧中、近亲、奸通之男女、奸非和重婚。继承顺序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虽不排除女性继承权,但男子继承优先。

琉球国人口稀少,民风淳朴,律法简约,它在摹仿明清律的同时,也结合了本国的国情,体现了自己的特色。《科律》将刑罚分为死刑和轻刑两种,死刑执行方法有凌迟、斩首和枪刺。轻刑五种:流、曝日、夹、枷和笞刑。[8]据周煌《琉球國志略》记载:“其國刑法有死刑三:一淩遲、一斬首、一槍刺(用木樁作十字架,捆手足,以槍刺其心令死,即梟於其處,樁倒乃止);輕刑五:一流(流有三等:有配定流置某島安置,不准放還;有為惡不梭,族人共稟法司請加流罪者,則限其年數,配遣所流之島。頭目等申其改過,許遣還。否則至期複流遠島,仍前法申遣。再不梭,顛轉流於三十六島外之別島矣。有犯罪重者,則縛其手足,以獨木小舟配遣西馬齒山,顛遞至外島,然多有漂沒者)、一曝日、一夾、一枷(有輕重二等:輕者數十斤、重者數百斤)、一笞(竊盜最嚴,初犯,笞若干、夾一次、曝日一次;再犯、三犯以次遞加,亦有時竟立斬者、立配流外島者)。”[9]

另据《冲绳法制史》,琉球法律没有规定像明清律那样的笞、杖、徒刑,而是用三种“入刑”来代替。它规定的正刑有五:一为入近所寺(即拘禁于附近之遍照寺、神应寺等处)五日至四十日,相当于《大清律》的“笞刑”;二为入中途寺(即拘禁于神宫寺、观音寺等处),六十日到九十日,相当于《大清律》的“杖刑”;三为入远所寺(即拘禁于照泰寺)一百日至五百日,相当于《大清律》的“徒刑”;流刑分三种:近流久米岛,四至六年;中流宫古岛,八年;远流八重山岛,十年或终身。最后为死刑绞、斩等。[10]完全是根据琉球国的国情和特殊的地理环境而设,表现了琉球法律的独特性。

琉球法律同样重视法律保护王府和“各官采地”的“公田”和“应募垦辟”者的“私田”的所有权,允许“量纳官米”的私田为“世业”,并且自由买卖。有关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规定,有遗拾物所有权的规定,按《冲绳志?刑罚部》:“拾得遗物者,限于七日内送至平等所,计算其物品之价值,以七分归本主,三分给拾者”,“若过日限而犹隐藏者,科罪”。同时,也有关于买卖、借贷等债权法的规定,对“贪不当之物价”、强买强卖者的处罚规定;对“年数虽多,”的借贷,规定取息“不得过原本一倍”,[11]禁止法外取息和取息过利,“取过高之利息者,入寺二十日”,“取法定之外之利息者,将过取之分还主”,尤其“因借贷之故而以人之妻妾、子弟作抵当者,科罪”。[12]

琉球法律因袭了唐律的传统,将侵犯财产行为的犯罪分为“窃盗”和“强盗”罪两种,《科律》第十《贼盗》篇规定的“盗”就有十二种,譬如:盗御内原御物及盗取宫廷之物品、盗御墓所树木、监守自盗、盗御物、强盗、股方盗、盗牛马畜类、盗田野谷麦菜果、亲属盗、恐喝取财、掠取公私财物、同谋盗等。据有限的文献记载:抢夺财物并杀害其人者,处斩;擅自闯入人家盗取财物并侵犯其妻女者,处斩。窃盗财物计赃定罪,赃钱至一万贯文者,终身流放;盗官物计赃钱至七千贯文者,终身流放。[13]

琉球的官制也源于中国,品级分为正从九等,据考证,琉球国不设官廨,但设有听讼之所,称“平等所”,“专司诉讼,民间轻罪即拘禁其中,限满乃释之”。[14]《冲绳志·官职志》:司法官“平等方”掌理处分刑罚,裁决诉讼。有犯罪者,派遣筑佐事逮捕之;“总横目方”掌纠察风俗及非违,“平等之侧一人,吟味役二人”。法官的服盖也保留中国的古制,“紫绫帕、金簪、绿袍、锦带”,“法司紫巾官,极称贵倨,有犯亦抵。法止令坐地,不绑缚,轻则流徙太山,锢之终身。”[15]生动地描述了琉球的司法状况。司法官,“執法甚嚴,不徇情面,即官長父子兄弟犯法,輕則徙流重則處死,不曲庇絲毫也。……如有夫之婦犯姦淫,男女俱死。”[16]清张学礼《使琉球纪》说:“……有犯罪者,大夫闻之法司,法司察其曲直,令曲者死,亦不敢迟留也。”“有犯法者重,竟自刎投缳,不敢妄辨求生”。适用刑罚时,有关刑罚的加重和减轻,如累犯从重、数罪并发依重者处断等;老幼废疾者减刑、自首者减刑等规定,基本上与明清律的规定相同,但是在刑之赦免方面,又体现了琉球法律的独到之处,《冲绳志》记载:处流刑者于配所品行端正且属贫贱者,给与物品;又能于配所为有益之事者,则放赦之;流罪者痛悔前非,改心务正,并在配所为有益之事,或于近海有难船时抛弃生命扶助遇难者,则放赦之。[17]该规定说明琉球法律更注重对犯人的人品道德教育,鼓励“为有益之事”,以净化犯罪者的心灵,在这一点上,也更符合儒家的明刑弼教精神。

以上确凿的历史说明了,琉球国曾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其法制以明清律为母法,纳入中华法系的系统之内,其社会的风土人情、伦常关系、典章制度都和中国有着相似之处,成为割不断的纽带。正因为如此,它才接受了儒家文化乃至中国的汉字与立法,成为中华法系所涵盖的重要一员。


[参考文献]

[1]鞠德源.钓鱼岛正名——钓鱼岛列屿的历史主权及国际法渊源[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24-45.

[2]球阳研究会编球阳[M].角川书店,昭和57年,397-398.

[3]那霸市史.资料篇第一集卷6[M].那霸市计划部市史编集室,昭和55年.

[4][5][6][7][10][11]冲绳法制史[M].53-54;61;55-57;59;61-62;47;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91.

[8][14][15]小方壶斋舆地丛抄[M].第十帙所收本,黄景福.中山见闻辨异【A】.

[9]周煌.琉球国志略[M].224【A】.

[12][13]冲绳志·刑罚部[M].

[16]清张学礼.中山纪略[M].11-13.

[17]冲绳志.卷二.褒奖部[M].


李青,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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