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颗耀眼明珠,也是值得不断挖掘的富矿。当前,对中华法系的研究方兴未艾,研究不断深入,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其中包括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比如中华法系构成的基本要素、中华法系历经的时期和中华法系的复兴等等。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有利于深入理解中华法系的整体面貌、发展历史与往后的走向,为中华法系的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添砖加瓦。
关键词: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复兴;中国法律文化;世界法制史
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颗耀眼明珠,其中蕴含了深厚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正如习近平所讲:“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个需要进一步挖掘的富矿。当前,中华法系的研究方兴未艾,正在逐步走向深入。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与研究。本文撷取其中的一些问题,发表个人之管见,抛砖引玉。
一、中华法系的三大基本构成要素
(一)中华法系的母国是中国
中华法系的母国,即中国,占据了中华法系的核心地位,也是中华法系的发祥地与领导者,对中华法系的面貌与走向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的法律制度对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产生影响,被输入到这些国家,在那里生根、开花、结果,最终形成中华法系。没有中国,不会有中华法系。
中国能成为中华法系的母国是因为具备了法系母国的基本条件,主要为国力强盛、社会文明程度高、法制先进且具有特色。中华法系的成熟时期是隋唐朝,那时就具备了上述条件。唐朝的国力强盛。唐朝建立之初,从隋亡的阴影中走出来,迅速恢复、发展经济。在贞观九年(636年),已是“徭役不兴,年谷丰稔,百姓安乐。”陪伴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实现了长期的统一与稳定,文化也得到繁荣。以强大的国力支撑,唐朝成为亚洲最强大的国家和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唐朝的社会文明程度高。唐朝的社会文明程度非常高,在哲学、文学、艺术、数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医学等领域都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以致成为东方文明的渊源。唐朝的法律很先进且具有特色。唐朝的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成熟的法律体系(律、令、格、式),还产生了公元653年颁行的中华法系代表作《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同时,唐朝的法律很具特色,民为邦本、礼法结合、明德慎罚、以和为贵等思想与制度,在当时的世界上都独一无二。
中华法系是成文法系,法典是其主要渊源,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唐朝诞生。它在总结以往立法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在体例、内容等方面都达到完美的程度。在体例方面。唐律不仅形成了12篇目、502条的律条体例,还有创新运用了条标与“疏议”,为当时世界上其他法典所不可比拟。在内容方面。唐律的原则、制度与条文规定都围绕刑法展开,涵盖了需惩治的各类犯罪,不留死角。而且,这些内容分别规定在12篇目中。名例篇规定了指导思想、刑罚、原则、重要制度,其他11篇规定打击的具体犯罪,一切都井井有条。它的许多地方与近代刑法典有相似之处。以唐律为基础,再加上其他各种条件的支撑,中国万事俱备,足以成为中华法系的母国。
(二)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是东亚的一些国家
任何法系都有成员国,没有成员国无法形成法系。成员国大量输入母国的法律,拱卫母国,成为法系大家庭的成员。中华法系也是如此。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在东亚地区,主要是朝鲜、日本、越南和琉球群岛。
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律在输入中国法律以前,特别是唐朝法律以前,都十分落后。朝鲜在输入唐律以前,法律非常落后,主要是那些以不成文的命令与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氏族法,即使有像“犯禁八条”那样的规定,内容也是十分简单。日本在输入唐律以前,法律也很落后,没有制定过法典。公元646年,日本“大化革新”时,制定的“十七条宪法”,内容很简单,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十七条宪法实际上并不是法律规范,而仅是政治和社会道路的简短规划”。越南在公元11世纪才成为中华法系成员国,在输入中国法律之前,其法律也不发达。琉球群岛是最后一个中华法系的成员国,1372年后才逐渐加入中华法系行列。此前,其法律也很落后,只是“一仍旧例”中国的法律在那时独占鳌头。
这些东亚国家在羡慕中国法律的同时,为了本国的发展,开始输入中国先进的法律。正是这种输入迅速改变了这些国家落后的法律面貌,同时也幸运地成为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朝鲜自输入唐律以后,还输入元律、大明律等法典,以致朝鲜长期得益于中国法律。《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治,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的《养老律》制定于公元718年,被日本学者称为是日本“历史上最完备的法典”。它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日本学者还认为:“《养老律》与现存的《唐律疏议》篇目略同,一般认为是以《永徽律令》为蓝本,并参酌了唐朝的《开元律令》”。这部《养老律》颁行后,一直适用至明治维新时期。日本长期适用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的法律。越南于黎朝时代(1428-1789年)官撰的《国朝刑律》是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其内容以唐律为“基本”,1812年制定的《皇越律例》则直接来自于《大清律例》。越南的法律一直在步中国法律的后尘。琉球群岛在1786年制定一部着名法典《科律》。这部法典的体例与内容大部分都取自于《大清律例》,以致被认为:“大部分皆摹仿《大清律》”。琉球群岛的法律后来者居上,输入中国的法律一点都不落后。
中华法系的成员国热衷于输入中国的法律有其一定的原因。除了迫切希望改变本国法律落后面貌的主观原因外,还有其在政治、经济、文化与中国相似的客观原因。这一原因决定了这些成员国能顺利输入中国法律,使其落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它们的政治制度也是专制制度,特别青睐包括唐律在内的刑法为内容的法典,以便通过刑事手段来维护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他们的经济也是农耕经济,不是工商业经济,能够迅速移植以农耕经济为基础而制定的中国法律。它们又在大中华文化圈中,长期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可以无障碍的输入在中国文化圈中的中国法律。可见,中华法系成员国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必然性。
(三)联系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国的通道是古丝绸之路
中国的法律要输出至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中华法系成员国要输入中国的法律,都需要有通道。这种通道要持久发挥作用,利于人员与交通器具的来往,联通中国与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这条通道就是古丝绸之路。它把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国紧紧联系在一起,不断进行交流,完成中国法律的输出与中华法系成员国输中国法律入的任务。古丝绸之路在中华法系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古丝绸之路最晚在西汉时已在运行,那时的张骞已出使西域,进行经贸交流。到了唐朝的时候,古丝绸之路的发展达到一个高峰,形成了陆上与海上两条丝绸之路。陆上丝绸之路的主干道是越过戈壁滩、帕米尔高原、阿姆河,经过高昌、龟兹、碎叶,到达木鹿城,再把商品转售到西亚、北亚与欧洲的一些国家。还有其他的陆上丝绸之路联系一些东亚国家。海上丝绸之路也在运行,南洋群岛、波斯湾、亚丁湾的港口里,经常停靠着中国的船只。长安、洛阳、扬州、广州等一些城市常年聚集着来自包括东亚国家在内的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人员。唐朝以后,由于内陆战争频繁,陆上丝绸之路受到冲击,逐渐式微,而海上丝绸之路则仍然兴旺,明朝的郑和创下了七次下西洋的记录。古丝绸之路也把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国联系在一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通道作用。
朝鲜与越南与中国接壤,有陆上交通的便利,可以使用陆上、海上两条丝绸之路。日本与琉球群岛都是岛国,只能利用海上丝绸之路的通道。他们利用季风,冒着风险,来往于中国之间,与中国进行交流。中国通过古丝绸之路向中华法系成员国输出自己的法律,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则从古丝绸之路输入中国的法律。古丝绸之路充分发挥了联系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国之间的纽带作用。
中华法系成员国派遣的人员通过古丝绸之路,到中国学习、交流,其中有些人员还到中国的高等学府学习、进修。唐朝时的国子监里,就有日本学生。他们回国后,为输入中国法律并使其本土化作出了贡献。日本的“伊吉博多、土部生男、白猪男曾在唐留学”,回国后都参加了《大宝律令》的制定,而这部法典又“堪称日本封建立法的典范”。他们都为日本在客观上成为中华法系成员国而尽心尽力。
中华法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一个整体,都十分重要,一个也不可少。否则,就会产生片面性,无法正确认识这一法系。
二、中华法系经历的五大时期
中华法系有个历程。这个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准备、形成、成熟、进一步发展与衰微五大时期,每个时期都有自己的突出之处。
(一)中华法系的准备时期
中华法系的准备时期是中国的先秦时期,即从夏朝到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中国的国力、社会文明程度与法制都在积蓄力量,不断进步,客观上为中国成为中华法系母国积极创造条件,尤其是其中的法律。
中国在夏朝就有法律,史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记载。以后,中国的各个朝代也都制定自己的法律,源源不断,特别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法律突飞猛进。春秋末期,中国开始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率先铸刑鼎,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开展示,让人们遵守。以后,郑国邓析造“竹刑”、晋国赵鞅、苟寅公布刑书等等。从此,公布成文法便成了一种常态,公开并依法办事的局面逐渐打开,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状况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战国时期,魏国《法经》的颁行是个先秦时期法律发展的重要节点。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有自己的体例,由盗、贼、囚、捕、杂、具6篇组成,而且逻辑性很强。盗、贼篇是打击侵犯财产与人身权的犯罪,也是主要的打击犯罪,故排在最前,起警示作用。囚、捕是打击盗、贼犯罪的必要程序,排在盗、贼之后。杂篇是打击盗、贼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起拾遗补缺的作用。具篇是《法经》的原则性规定,规范、调整以上5篇的内容。虽然《法经》还有不足,但在战国时期能有这样的法典,也是一种奇迹。它对以后的中国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秦国的秦律就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
这一时期,中国的法律聚焦于自身的建设上,重点是练“内功”,处在一个养精蓄锐的阶段,代表性法典还没有诞生,也不具备形成中华法系母国的条件。同时,此时的中国法律对外交流也不多,外国输入中国法律没有形成气候,也没有产生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这是个蓄势待发的准备时期。中华法系正在酝酿形成之中,而且每个朝代的法律都在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叠加力量,作出自己的贡献。中华法系的形成正是这些朝代聚沙成滩的结果,缺一不可。历史的连贯性把这一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发展逻辑,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中华法系准备阶段的法律正是在这种状态中,循序渐进。没有这种准备,中华法系无法在秦朝脱颖而出,正式形成。
(二)中华法系的形成时期
中华法系的形成世纪是在秦朝。公元前221年,秦在统一中国以后,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秦朝。这一朝代虽然只存15年,但在法律方面,有长足的进步,史无前例并促使中华法系的形成。这一形成是指,中华法系母国中国的法律基本成形,并对以后的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秦朝法律在中华法系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秦朝法律是在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成世纪是在秦朝。公元前221年,秦在统一中国以后,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秦朝。这一朝代虽然只存15年,但在法律方面,有长足的进步,史无前例并促使中华法系的形成。这一形成是指,中华法系母国中国的法律基本成形,并对以后的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秦朝法律在中华法系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秦统一中国以前,是一种诸侯割据的状态,各诸侯国的法律都不一样,参差不齐。秦统一中国以后,即在中国统一适用秦的法律,法律实现了一体化,“法令由一统”,改变了以往法律不统一的状况。法律的统一十分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也十分有利于中华法系母国法律整体水准的提升。
其次,秦朝使律令体系正式形成。
战国时,秦朝经商鞅变法,改法为律,颁行秦律,诞生了律这一法律形式,开始出现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其中,律是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相对稳定的法典,令则主要是适时颁行,内容比较单一的法律规范。两者各有长短,互相补充,可以搭配成较为理想的法律体系。这一以律令为主的体系在秦朝正式形成,“明法度,定律令”。其中,既有秦律,也有诏令、制等。这一体系的形成直接支撑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最后,秦朝法律的内容十分丰富。
秦朝法律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尤其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通过《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等,对秦朝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了规定,使人们的行为“皆有法式”成为现实。这从一个重要侧面证实,秦朝的法律内容已经非常丰富,中华法系母国的法律已初具规模,达到形成的程度。
以上三个方面从不同侧面证明,中华法系的形成是在秦朝。此后,经过汉与魏晋南北,到隋唐时期,中华法系成熟了。
(三)中华法系的成熟时期
中华法系成熟于隋唐时期,特别是在唐朝。在这一时期中,中国的法律、中华法系成员国的加入、联系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的通道都有突出表现。
中国的法律演进到唐朝,在法律渊源、法律制度、法律内容等方面都今非昔比。唐朝在总结前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更上了一层楼,使其攀升到高峰。完善、深化了以往的各种法律渊源、法律制度与法律内容。比如,唐律虽传承了隋朝的法律渊源律、令、格、式,但更完善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突出了违反令、格、式的“一断于律”;还有,深化了死刑复奏制度,明确“三复奏讫,然始下决”等等。唐朝的法律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唐朝法律的代表是唐律,它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各方面都十分先进与完备。唐律是一部唐朝的刑法典,其体例、制度、内容等各方面在当时的世界上都屈指可数,可以与罗马法、拿破仑法典齐名,成为世界“三个私有制的历史时代”三大法典之一。“在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罗马法,代表了西欧奴隶私有制高度发展的时代;在发达的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唐律疏议》,代表了中国封建私有制高度发展的时代;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西欧资本主义私有制高度发展时代。”此话是真。
唐朝法律特别是唐律为东亚朝鲜、日本等国家向往。为了改变本国法律的落后面貌,它们踏上引入唐朝法律之路,首选唐律。朝鲜重视引入唐律。根据《高丽史·刑法志》的记载,唐律的一些关键性内容都被引入至朝鲜。其中包括:“《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随着唐朝法律特别是唐律的输入,朝鲜的法律渐渐唐化,很自然地就成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
日本也是在中华法系形成时期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那时,日本制定的《大宝律》《养老律》都大量模仿唐朝。比如,《养老律》中《名例》《卫禁》《职制》《贼盗》诸篇的律文“与《唐律疏议》殆完全相同”。日本法律也在这一时期唐化了。而且,这种唐化使日本大受其益。日本学者大竹秀男、牧英正在《日本法制史》一书中就认为,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母法是世界上具有最高理论水准的唐律,日本法律继承了唐律并一下子跃上像唐律那样的高水准。与此同时,日本也自然而然地加入了中华法系成员国的行列。
这一时期的古丝绸之路发展到一个高峰,陆上与海上丝绸之路都非常发达,可以满足中国与朝鲜、日本的人员交往与法律交流。日本在唐太宗贞观五年(631年)到唐昭宗干甯元年(894年)中,向唐朝派遣了19批651位遣唐使。他们都通过古丝绸之路,来回于中国与日本之间,其中的有些人为输入唐朝法律作出了贡献。
(四)中华法系的进一步发展时期
中华法系的进一步发展时期是中国从五代十国到清朝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同样有一些突出之处。
中国继续制定自己的法律。唐朝以后的各个朝代都适时制定自己的法律,满足本朝代国家治理的需要。五代十国时期,后梁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后晋的《大中刑统》、后周的《显德刑统》、南唐的《江南刑律统类》等等,都是这个时期的产物。宋朝在建国后不久,便颁行了《宋刑统》。以后,元朝制定了《大元通制》,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例》。这些都显示,作为中华法系母国中国的法律仍在持续向前发展,没有停滞不前。
中国在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中,其体例与内容受唐律的影响很大。五代十国时期制定的这些法律沿用了唐律的许多规定,被认为“五代时期基本上依然沿用《唐律》的规定”。《宋刑统》在体例与内容上大多传承了唐律,可以说是唐律的翻版。“《宋刑统》和《唐律》两相对照,除了少数几处有所变动外,整体而言,可以说是《唐律》的翻版。”《大元通制》由制诏、条格和断例构成,其中的断例以唐律为楷模而制定。“元代是有成律的,那就是《大元通制》的‘断例’,而且它正是以《唐律》为范式的,绝大多数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根据”。《大明律》虽然在体例与内容方面都有发展,与唐律不尽一致,但仍受到唐律很大的影响。比如,它的篇名是在唐律篇名的基础上而有所细化,即“《大明律》的篇名源于唐律而细于唐律”。这从一侧面证明,中国的法律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唐朝的法律思想、制度、技术都贯彻在唐后的立法中,一脉相承。
《大清律例》在体例上更接近《大明律》,与唐律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律文后增加了例文,形成了律例结构。内容也有所变化,增加了唐律所没有的“盐法”“私茶”“匿税”“大臣专擅选官”“奸党”“交结近侍官员”等律条,弃用了唐律中的“卖口分田”“妄认盗卖公私田”“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等律条。但是,《大清律例》仍传承了唐律中的一些法律思想、制度和技术,唐律的影响依然存在,是守正创新的产物。这是这一时期中华法系母国法律的一个突出表现。
此时期中的中华法系成员国持续输入中国的法律。一方面,原成员国继续输入唐朝以后的法律;另一方面,新的成员国越南开始引入唐律。朝鲜、日本是原成员国。他们输入、使用中国的法律。朝鲜先输入元律(《大元通制》)中的一些规定,后又输入《大明律》,制定了《经国大典》《刑法大全》。朝鲜持续输入中国法律,巩固中华法系成员国地位。日本在《养老律》颁行后,一直沿用至明治维新,此时的《养老律》还在发挥着作用。日本稳居中华法系成员国地位。
在这一时期中,新加入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是越南和琉球群岛。越南自秦至唐朝,都在中国的版图之中,自宋朝起才开始独立。独立后,越南便着力输入中国法律,制定自己的法律,唐律是其中之一。《国朝刑律》被认为是“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制定于黎朝时期(1428-1789),而这部法典的“内容以唐律为基本”。越南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中华法系成员国,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增多了。
琉球群岛在1372年以后,与中国交往,包括向中国朝贡、派遣留学生、引进中国文化等等。与此同时,也开始输入中国法律,特别是《大清律例》。琉球群岛于1786年颁行的一部重要法典《科律》被认为是“大部分皆摹仿《大清律》”。它在这一时期加入中华法系队伍,也是最后一个成为中华法系成员国的国家。至此,中华法系成员国全部到位,与母国中国一起组合成完整的中华法系。这成为中华法系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此时期中的古丝绸之路发生了变化。由于唐后的陆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战争频繁,以致其今不如昔。但是,海上丝绸之路依然兴旺。明朝时,郑和还曾率领2000多艘船只与2万多人下西洋,浩浩荡荡,十分壮观。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国的交流有海上丝绸之路作保障,照样进行,没有受到大的不利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衰微时期
中华法系经过4000多年的演进,在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大潮中,开始衰微。其中,中国、中华法系成员国、丝绸之路都经历了许多的不平凡。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进入近代社会,首先出现的近代法律是中国租界法律并开始对中国的古代法律产生冲击。经过量变至质变的过程,到清末法制改革时,近代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走上历史舞台。同时,也促成了中华法系的衰微。中国输入大量来自西方国家特别是德国的法律,并参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法律开始全面进入近代时代。同时,中国也渐渐成了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中国作为中华法系母国退出江湖,中华法系失去核心领导者,也丢失了灵魂,衰微便成为一种趋势。
在中国进入近代以后,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律也先后进行了变革,走上了近代道路,退出了中华法系。日本于1868年开始明治维新,进入近代时期。日本先引进法国法,后又转向输入德国法,成了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朝鲜自1876年的《江华条约》开始,逐渐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也被输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琉球群岛被日本占领,出现了类似于朝鲜的情况。越南则是在1858年受到法国的入侵,不就便成为法国的殖民地,被强行纳入大陆法系国家阵营。中华法系成员国在近代都改换门庭,纷纷并入大陆法系,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华法系逐渐衰微,失去了昔日的辉煌。
古丝绸之路这条通道在近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好端端的一条经贸、和平、文明的海上丝绸之路,沦为一条西方列强侵略的罪恶之路。英国等列强国家利用坚船利炮,沿着这条丝绸之路,挑起鸦片战争等一系列侵略战争,以致这条丝绸之路伤痕累累。与此同时,英国等列强国家为了一己之利,还利用这条通道大肆贩卖鸦片,干尽了罪恶勾当。丝绸之路发生了变异,削弱了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和平、文明之旅,加速了中华法系的衰微。
中华法系历经了这五个时期,铸就过辉煌,位列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系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一页。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治日新月异,蒸蒸日上,复兴中华法系显露曙光,值得关注与重视。
三、中华法系复兴的三点思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治建设突飞猛进,取得了骄人的成就。随着中国法治影响力的扩大,中华法系的复兴问题便提上了研究日程。其中,有以下三点思考不可忽略。
(一)中华法系复兴的重要意义
中华法系复兴是要把中华法系复活,变成一个当代的法系,其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更有助于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大成就。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这些成就可以通过中华法系的平台,向全世界宣示,进一步扩大其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复兴中华法系的过程中,中华法系母国中国的法治还会向前发展,并会影响到其成员国。中华法系成员国对中国法治的输入,就是中国法治外溢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从中将更有助于显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中取得的成就。这种显示是一种世界性的宣示,突破了国别的范畴,可以证明中国的法治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可以被其他国家所接受、采纳。同时,也从一个法系的侧面来增强中国文化的软实力,提升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复兴中华法系作出贡献。
其次,更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核心与精华部分,在中国已传承了数千年时间,牢牢扎根于国人心中,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等都是如此。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理念、智慧、气度和神韵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复兴的中华法系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会缺位。把这一文化融入中华法系,不仅可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色,与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共用;还可以使其进一步发扬光大,产生更大国际影响力,展示中华法系的魅力,与其他当代法系媲美,提高中华法系在世界当代法系中的地位。
再次,更有助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当前的世界如同一个地球村,各国的依存度很高,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要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显得十分重要。在这个共同体中,各国取长补短,互惠互利,和平相处,一起进步。中华法系的复兴需有中国与相关成员国共同参与,携手共进。这就会加强交流,增进了解,建立友谊,形成共识,有助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从历史上看,在中华法系的形成时期,中国与成员国之间就保持着良好关系,经济、文化等一些领域都有频繁的交往,互利共赢。这种良好的关系为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交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历史观照现实。通过复兴中华法系,在一个新的平台上,加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友好关系,会从一个侧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最后,更有助于改变世界当代法系的格局。
世界法系发展到如今,只留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的身影,其他法系纷纷退出历史舞台。如果中华法系得到复兴,建成一个当代法系,就会改变目前世界法系的格局。大陆、英美两个法系的母国都在西方,发源地也在西方。中华法系的母国则在东方,填补了东方现在没有法系母国的现状,使法系的分布更为合理。同时,也会使世界法系多元化,体现法系的多样性,符合当代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法治的发展使其独特性越来越明显,仅民法典就与西方的民法典差别明显。中华法系可以在世界法系中崭露头角,有一席之地。世界法系格局的改变就是对世界法系发展作出了贡献,打破原来只有两个法系的僵局,多了一种类型,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核心的法系。这使世界法系活跃起来,更富有生气与活力,改变以往没有死法系变为活法系的记录。中国可以在世界法系的建设中,再立新功。
(二)中华法系复兴的必由之路在于全方位的创新性发展
中华法系要得到复兴,必由之路在于创新性发展。只有通过创新性发展,才能摆脱原中华法系的窠臼,走出一条新路,建设一个当代的中华法系,实现中华法系复兴的目标。而且,这种创新性发展是全方位的创新性发展,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治和联系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通道都要创新性发展。
这是从中华法系构成的视角来要求创新性发展。其中,中国的法治决定了中华法系复兴的走向与面貌,其地位非同一般。中国的法治在整体上,要在创新性发展方面再上台阶,其中包括法治的各领域。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复兴后的中华法系还会传承以往的成文法传统,制定法典不可或缺。中国已有制定民法典的成功经验,往后还要继续颁行一些法典,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成文法系会有代表性法典,是这一法系的重要标志。复兴后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终由历史来选定。这一代表性法典的确定之时,也就是中华法系的成功复兴之日。当然,中国的法治还会有自己的特色以区别其他国家的法治。其中,不能没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文化为中国所独有,被历史长期积淀,是一个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技术等的综合体。它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也占有重要之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进一步融合,会使中国的法治更为光彩夺目。这一切都离不开创新性发展,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治要创新性发展。中华法系成员国要融入复兴后的中华法系,成为其成员国,法治也要创新性发展。这些国家的法治虽不尽相同,但在成文法基础、法治需求、交流平台等一些条件,会具有一致性。中华法系成员国应具有成文法的基础。他们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以便输入中国的成文法律,与原有的法律充分结合,避免水土不服。中华法系成员国有完善法治的需求。通过输入中国的法治,会提升本国法治的水准,促进本国的法治文明建设,推动本国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的长足发展。中华法系成员国要具有与中国法治进行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中国法治与中华法系成员国法治频繁进行交流,显示中国法治的优越性并受到成员国的重视,引起它们的兴趣,开展输入中国法治的活动。具备以上条件的国家要成为中华法系成员国,都要在法治方面创新性发展。这集中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有的放矢地输入中国法治中适合自己的部分,弥补自己法治的不足,完善自己的法治。另一方面,不能照搬照抄中国的法治,而需结合本国的国情消化吸收,并且融入自己的优秀法律文化部分,实现法治的本土化。这种创新性发展会取得双赢的结果,既使本国的法治上台阶,又促成中华法系成员国的形成,最终使中华法系得到复兴。
联系中国与中华法系成员国的通道也要创新性发展。复兴中华法系同样需有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这一通道也要通过创新性发展,才能充分发挥通道作用,保障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法治交流,实现中国法治的顺利输出与成员国法治的成功输入,建立起中华法系母国与成员国间的密切关系。目前,“一带一路”是一条实实在在的通道。2013年中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概括为“一带一路”。这个倡议本身就是一个创新,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和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也是中国与沿线国家遵循共商共建共用原则,开展深度合作,实现双赢的平台。“一带一路”被广泛认同。连外国人都认为,“一带一路”的创想,是为了造福天下这一共同事业而提出的,是一个‘深度合作的黄金机遇’。“一带一路”虽聚焦于经贸领域,但当代的经贸离不开法治,经贸交流同样会伴随着法治交流。这就为中华法系的复兴提供了机遇,把“一带一路”打造成一条中国与沿线国家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法治之路。在这条通道上,要创新性运用各种高科技,其中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使其畅通无阻,充分发挥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作用。
其次,法治体系要创新性发展。
法治体系是法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着重反映各个法治部门有机组合而形成的紧密联系统一体。法治体系不完整,法治就存在缺陷,无法正常、高效运行,从而影响法治的效果与进程。法治体系建设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建设任务,其中包括五大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中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同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任务,目标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复兴中华法系的进程中,这五大体系都要通过创新性发展同步推进,不能或缺、偏颇任何一个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五大组成部分是一个整体,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重点在于建立一系列制度,旨在规范行为,为尊重人权、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效运行社会机制、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它主要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等。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完备。只有完备,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产生无所措从的窘况。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实施法律规范的体系,旨在使制定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行为,达到法律规范设定的预期。这一实施体系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各个层面,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全面地得到有效实施,形成有法必依的格局。对法治实施体系的基本要求是高效,以此来对抗低效,提高法治实施的效率与效果。法治监督体系是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法律规范的实施都依法进行的体系,旨在加强对权力机关及其运行的制约,不至于偏离法治轨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不同,监督的范围也不同,其中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和党的机关的监督。这些监督形成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使监督无处不在,免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的发生。法治监督体系的基本要求是严密,只有在严密状况下,这一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监督,否则,难免漏洞百出,监督失控。法治保障体系是在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体系的基础上,重在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宗旨是保障社会治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其中,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是一种全方位的治理。这就要求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法治思维、尊重法治精神、遵守法律规定,切实推进社会的良治、善治,确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齐建设。为此,法制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是有力,否则,无力、疲软都无法实现法治保障的目标。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而建立的各领域、层级党内法规的有机整体。其中主要包括了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这体系旨在规范党组织与党员的行为,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全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五大体系的逻辑关系与法治的内涵保持一致,也是这种内涵的直接体现。
中国正在全力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绩喜人,但任务依然很艰巨,不能沾沾自喜,更不能怠慢,而要全力以赴,日夜兼程。特别要补齐短板,弥补不足,做到一起并进,其出路在于创新性发展。比如,在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有一些法典要制定,刑法典、行政法典、环境法典、教育法典、劳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等都在其中。要制定这么多法典,而且有些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从未制定过,必须走创新性发展之路。这些法典的颁行将很快补齐主要短板,完备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的法治体系建设有个重要节点,那就是2035年。这一年中国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此时的法治体系应该达到完善的程度,其中不能没有创新性发展的支撑。
最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也要创新性发展。
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它们主要按法治的流程进行排列。先立法,然后是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司法,最后形成守法的局面。对于这四者的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需有创新性发展。只有在创新性发展的格局下,才能实现对这四者的要求。
通过创新性发展,在立法中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品质。特别要优化立法权的配置,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期待关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民生和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把科学立法落实到位。通过创新发展,在行政执法中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高效地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严格执法的水准。通过创新发展,在司法中优化司法机关权职的配置,在制度上健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安排,严格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公开、公正、公信上下功夫,遏制司法腐败,持续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准。通过创新发展,在守法中着力提升全民以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治素质,坚持全民普法,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健全公民与组织的信用记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环境,使学法、尊法、守法成为全民的共同追求与自觉行为,力争在全民守法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总之,创新性发展要贯穿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与守法各领域,使其在动态中,稳步向更高层次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中,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是关键。他们应该不负众望,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中坚持依法办事,树立良好形象,成为人民群众的楷模。他们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期待与关切,全力保障民生;在执法中,要规范执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在司法中,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决不能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在守法中,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率先成为守法公民,做人民群众的守法榜样。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依法用好权,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先锋力量,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断立新功。
在中华法系的复兴中,中国、中华法系成员国和联系中国与成员国之间通道的创新属于宏观创新,法治体系的创新属于中观创新,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创新属于微观创新。把这三者创新结合起来,就形成中华法系复兴中的全方位创新。这是一条中华法系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使中华法系从死法系蜕变成活法系的必由之路。
(三)中华法系复兴的研究与教育
中华法系的复兴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有一个按照当代法系发展规律,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其进行研究十分重要,是作理论探索与积累的前期准备。研究队伍的成员可由多学科的学者、专家组成,包括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的学者、专家。不过,核心成员应是法学特别是法律史、法理学的成员,与他们学科的关系比较大,易进入研究的角色。研究的内容应包括与中华法系复兴相关的一些内容。其中,可以包括:中华法系复兴的基本条件、重要意义、路径、难点与对策、特点等等。为了从更广泛的范围去理解与认识中华法系的复兴,还可以研究法系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法系形成的理论与实践,法系的发展历史与发展规律,法系的分类标准与种类等等。只要有利于复兴中华法系,都可在研究之列。不同的学科还可以从本学科的专长出发,深入研究一些专门问题。各学科之间还可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中华法系复兴的研究。研究方法同样十分重要。可以把传统的研究方法与当代的先进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研究手段,对复兴中华法系开展研究,不断产生高品质成果。
中华法系的复兴可以作为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内容,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培养有志研究中华法系复兴的人才。其中,可以在本科教育中增设选修课,在研究生教学中设立专题,专门讲授有关中华法系复兴的内容。在撰写论文时,可以引导性的让学生撰写有关复兴中华法系方面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理论基础较为厚实,可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产出一些有份量的研究成果,为以后的进一步研究开辟道路。讲授课程的教师可以由一位或数位组成。一位教师能够承担全部教学任务的,授课任务就由一位教师担当。一位教师不能承担全部教学任务的,可以由数位教师来完成,每人各讲一部分,总合成一门课程。一个学校的师资不足,也可以聘请校外师资,参与授课,共同完成教学任务。通过教学会有利于持续扩大复兴中华法系的影响,培养相关人才,壮大研究队伍,为复兴中华法系,作充分的前期准备。
在中华法系复兴的研究与教育中,要努力贯彻以下三个相结合。第一,要与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对这一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理论风格、思维特征和实践特色。这一思想是进行中华法系复兴研究与教育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中华法系等的论述。只有认真学习、努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能充分认识复兴中华法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顺利探索复兴中华法系的路径与方法,切实把握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与教育的方向与关键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得出科学、可行的判断。
第二,要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相结合。党的20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18大以来,在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对于理论与实践上的创新突破。中国式现代化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品质发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的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集中体现了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与中国文化。中华法系的复兴是中国式现代化中法治的一个部分,与中国式现代化同行、齐进、共荣。在中华法系复兴的研究与教育中,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背景,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相结合,避免产生两张皮的情况,使这一研究与教育方向明确,旗帜鲜明,成绩卓着。
第三,要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本身就是复兴后中华法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块体现中华法系特色的内容。为了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华法系复兴中得到传承与充分体现,有必要在中华法系复兴的研究与教育中格外重视,与其紧密相结合。不论是在研究计画、研究过程、研究成果中,还是教育大纲、教育内容、教育评估中,都要关照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能缺位。其中的一些重要方面,更不能缺少。比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结构、产生背景、生存条件、形成与发展过程、特征、主要文献与代表人物、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传承路径与方法等等。研究与教育的内容会有很多,可以步步为营,逐渐深入,扩大“战果”,直至取得满意的效果。
中华法系复兴的研究与教育将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复兴而呈现一个过程,不会是一朝一夕之事。现在就应有所打算,放到日程上,稳步推进。
结语
中华法系中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包括:中华法系构成的三大基本要素、中华法系历经的五个时期、中华法系的复兴。这些问题集中反映的是中华法系的总貌、过去的历程、将来的走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了解与理解,十分有利于认识中华法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以便对其作更为深入的研究,开辟探研中华法系的新局面。
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澳门法学》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