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传统家庭的转型:宋辽金元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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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  

宋代是传统家庭发生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时期。南宋时期的朱熹设计了一套新的家族制度,宋代及其以后的血缘型的家族制度,大体上就是按照朱熹设计的模式和规范建立起来的。在家庭关系上,儒家的伦理思想对夫妻关系影响逐渐加强,强调妇女守节。但实际上,这一时期女性改嫁的情况仍然比较常见,国法和家法都是允许改嫁的。北宋名臣范仲淹四岁的时候,父亲亡故,母亲带着他改嫁了平江府做推官的朱文翰。继父虽然家境拮据,但并没有歧视他,支持他读书进学。成年后他改回了范姓,他常对儿子和弟子们讲述自己坎坷的少年时光,激励他们要贫而有志,并没觉得母亲改嫁是丢人的事情,所以并不隐晦。可见,两宋时期,尽管理学作为一种学派已经成熟,但是它所提倡的妇女守节观念,并没有同步产生社会影响。


宋代家庭小型化的同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开始兴盛,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家族组织对这一时期的家庭形态和生计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其中,义田是宋代新出现的一种由私人兴办、依托家族力量的赈恤组织。其中,范仲淹建立的范氏义庄是历代公认的宗族制度楷模,“当思范公,顾恤同宗”。范仲淹于皇祐二年(1050年),第三次被贬后在其原籍苏州吴县捐献田地1000多亩设立义庄,田地的地租用于赡养同宗族的贫穷成员。他给义庄订立章程,规范族人的生活。他去世之后,他的二儿子宰相范纯仁、三儿子尚书右丞范纯礼又续增规条,使义庄维持下去。范氏义庄是中国最早的家族义庄,虽然朝代更迭,历经战乱,但一直到清朝宣统年间,义庄依然有田5300亩,且运作良好,共持续了800多年。在范仲淹之后,宋代兴起了很多义庄。义田通过帮助族人来增强小家庭对家族的依赖,并强化了家族的凝聚力,使得宗族制度强化成为这一时期家庭史的一大特色。


1 家庭规模与结构

宋辽金元时期与汉代以来的情况大致相同,都是以“扩大的核心家庭”即三代五口之家为通常的家庭结构和规模。这一时期的家庭形态比“汉型家庭”的规模大,而且结构复杂,又比“唐型家庭”的规模小,结构也简单,可以称之为“宋型家庭”。这种“宋型家庭”形态主要是在宋代形成的,是宋元时期直到近现代中国大部分地区主要的家庭形态。同时,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比唐代以前明显增多了。这是家庭类型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现象,也可以说是宋元时期家庭类型的两个突出特点。


所谓“宋型家庭”,也属于通常说的“三代五口”之家,其中主要是三代结构,即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下育子女,都是直系血缘关系。与“唐型家庭”相比,唐代家庭的三代是以最年长的祖父母为核心;宋代家庭的三代则是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户主,祖父母属于寄养而不是核心了。家中只有直系血缘关系,因为第三代只是这对壮年夫妇的子女,没有他们兄弟的子女即其侄儿、侄女了。


宋代是家庭结构的转型和定型的重要时期。两个具体的原因直接影响了家庭结构的变化:第一个原因是税役制度和户等划分制度的逼迫。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的瓦解导致流民大量增加,家庭的不稳定性增强。同时,为了逃避繁重的税役,各家都设法降低户等,方法之一就是尽早地分家析产,分散家产和人丁、缩小家庭的规模。儿子们一结婚就会与父母分开,而且公开要求单立户籍;甚至还没来得及分开时,如果正赶上登记户口、划分户等(每三年闰年一整饬),也声称已经分家,要求从原父母家庭户籍中单列出来,这便是宋代地方官一再说的“诡名子户”现象。唐代是已经分家户籍上却说没分,称为“相冒合户”;宋代则是一旦分开甚至还没来得及分开就想把户口单列出来。


第二个原因是家庭的供养能力与供养需要之间找到了最佳平衡点,这是“宋型家庭”形成和定型化的主要原因。从全社会来看,各个阶层的人口比例相对稳定下来,佃农客户约占35%,地主(包括平民地主、官僚贵族地主)在10%以内,自耕农阶层通常占将近60%。宋代自耕农通常是每家平均20亩地,亩产和税率(什一之税)不变,大体可以养活五口人。佃农家庭只要有两个男劳力,也同样可以维持五口人的生活。


此外,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形态在宋代也达到了历史的顶峰,宋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最多的时候。但是宋元时期这种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已经不是主要的家庭形态,而主要是价值观念的产物,缺乏足够的经济基础,故难以长期存在。当时人们对这种大家庭的描绘很逼真,如会稽唐氏,“其家累世合居,一门之中,隐然成小都聚”,即像个小城镇。宋元时期这种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存在的时间一般就是几十年,超过百年的不多,所谓五世而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这种大家庭的地域分布也很有特点。唐以前两个名气最大的“义门”都在北方,即北魏的博陵安平李家,在河北;张公艺家,在山东寿张。宋代以后影响最大的“义门”则出现在东南地区,如越州会稽裘承询、信州李琳、江州陈氏、浦江郑氏。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在唐宋之际由“北盛于南”转变为“南盛于北”了。其中的原因,当与晋朝永嘉年间北方人以家族为群体聚族南迁有关。


与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相似的,还有一种“同居合活”的大家庭。所谓“同居合活”家庭没有真正共财,而是以析产为前提,仅仅是把诸兄弟的财物暂时放在一起共用,或者是把一家的财物拿出来供兄弟子侄们用。唐五代时期这种“同居合活”的情况,大都是由兄弟之间相互关照的需要引起的。从宋代开始,家族组织的特点和功能由选官、婚配转为“收族”即组织、管理和保护族人,其结果是,在宋代,临时性的兄弟家庭“同居合活”现象少了,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多起来。生存救助的需要由家族组织来完成,兄弟家庭的“同居”从原来的生存需要变成一种对孝悌精神的追求,甚至由实惠的救助变成一种博取“义居”名誉的方式。


2 婚姻与夫妻关系

结婚本来是一男一女两个人的事,但是在中国古代包括两宋时期人们的观念中,结婚却是家庭和家族的事,婆家对择媳十分慎重。上层家庭讲究门当户对,一般家庭也注重女方家庭的状况(财产、家风)。除了像以前那样禁止同姓近亲通婚外,为了保证选择理想的女子做媳妇,宋代的习惯和家法中还有两个具体限制:一是不搞“幼议婚”。与汉代以来的早婚习俗不同,宋元时期的女子通常到十七八岁才结婚。二是尽量不搞姑表亲。宋代不严格限制表兄妹结婚,不过,宋代人从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谈论这种婚俗的害处,认为亲上加亲容易产生矛盾。此外,还有一些选择儿媳的经验性说法,如:“嫁女必须胜吾家者,胜吾家则女之事人必钦必戒;娶妇必须不若吾家者,不若吾家则妇之事舅姑必执妇道。”


对于家庭来说,选择女婿不如选媳妇重要,因为女儿要随女婿到婆家居住,为婆家生育后代。对于女儿的婚姻,娘家最挂心的是奁产和聘财,奁产是女儿出嫁的时候从娘家带到婆家的嫁妆,聘财则是婆家送给娘家的彩礼,自然是奁产尽量少出,聘财尽量多要。


按照传统的礼仪,婚礼应当经过纳采、问名、问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程序。到宋代,司马光、程颐等人简化了这些礼仪程序,综合设计为议婚、定聘和迎娶三个步骤了。在这三个步骤中,作为当事人的女子不仅有着重要的位置,而且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议婚并不全是父母一手包办,父母会用各种方式征询女儿的意见;而且不只是双方父母商议,有时还可以让双方见面相亲。


宋代仍然信奉“多子多福”,如蔡襄说“娶妇何谓,俗以传嗣”。在这种观念和事实的影响下,多生儿子的女人“贡献”大,在家庭中的地位就高,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儿的女人则没有地位甚至遭休弃。媳妇怀孕后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即使中下层普通家庭的媳妇怀孕后也不再干或少干体力活了,并且特别注意调整日常的饮食起居。娘家也关注女儿的生育情况。宋代有一种“催生礼”,就是在产前一个月左右娘家人送给婆家的礼物,取静卧安养之意;临产的时候娘家还要送上馒头,称“分痛”,即分担女儿的生产之痛。如果生的是女孩,婆家娘家都不太当事;如果是儿子,特别是第一个男孩,则有一套繁琐的庆贺礼仪:孩子出生3天叫三朝,要“浴儿”即给婴儿洗澡;出生7天、14天和21天为一腊、二腊和三腊,亲戚朋友都要来祝贺;满月的时候外祖父母都要来送钱果等物;百天和周岁的时候还要举行庆祝活动。


结婚、性生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所以宋人对夫妻性生活有很多讲究。为了保证多生优生,特别是生健壮、聪明的儿子,在性交的时间和方法上有很多禁忌。同时出于保持血缘关系纯正的需要,对通奸行为严厉惩治,家法和国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两宋时期不仅有一套保证多生优生的方法,而且还有一定的控制人口生育的观念和方法。控制人口的原因,一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意识到家庭中人口多了消费多,所以需要控制一个适当的度;二是中国传统分家方式的影响,一定数量的家产土地,子孙越多分散得越细碎,后代就越贫穷。


妻子在夫妻关系中原则上处于服从的地位,没有明确的经济权利。法律上把丈夫定位为尊长,妻子定为卑幼,不过,伦理说教和法律规定往往只是纸上的东西,与实际生活有一定距离。例如按传统伦理说教,只有丈夫可以休妻,妻子不可以离婚,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连司马光也说“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女方也有同样的权力。宋代有类似于协议离婚的“和离”方式,而且往往是女方先主动提出离婚的。


与唐代以前相比,宋代确实开始大力倡导妇女守节、“不事二夫”。但结合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来看,其本意却主要是出于政治目的,是以寡妇守节来比照规劝大臣们忠君。实际上,改嫁也好、守节也好,都是民间日常生活中的平常事。只是在当时人观念中,这些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家庭和家族的事情,故受到家族族规的约束,更受到家庭需要的限制,所以可以说宋代人对寡妇改嫁的态度主要取决于实用主义的需要。不改嫁,守住原来丈夫的家,上养公婆、下抚子女、支撑门户,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宋代妇女改嫁情况并不少于以往。宋代的律令只是禁止宗室妇女改嫁;至于平民百姓,只规定丈夫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改嫁,开始为27个月,最后缩短为100天,以防止寡妇改嫁时无意中带走前夫的遗腹子。宋代史书中也有一些谴责改嫁的例子,但是谴责的往往不是改嫁本身,而是迫使寡妇改嫁的原因,有的是子孙为了尽快分家,有的是官府税役、户等的压迫。


妾又称侧室,是身份地位低于正妻的妻子。正妻只能有一个,妾则可以有许多,也可以没有。纳妾的本意在于弥补正妻生育方面的不足。宋代与前后各代一样有允许纳妾的习俗,但是必须在确认正妻已经没有生儿子的能力之后才可以纳妾。许多家庭的家法都明确规定“四十不纳妾”,即夫妇40岁以后没有儿子,才能考虑纳妾的事。在通常情况下,妾只是充当帮助正妻完成生育任务的“如夫人”角色,不能写入家谱;只有在生了儿子之后才可以在儿子的旁边注明“某妾生”。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不仅是丈夫的性奴隶,也是正妻的奴役对象。按元代以后大家庭的规矩,正妻可以称丈夫为夫、夫君,妾没资格称夫,只能称“老爷”。


寡妇守节,独自承立亡夫的门户,有一种类似招婿入赘的方式,即在婆家招一男子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遗下的子女。这个男子通常被要求改从妻子前夫的姓氏(甚至姓名),称之为“接脚夫”,俗称“坐地招夫”。这种方式表明,要求遗孀守节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是要求其尽义务,只有尽了义务才有资格继管家产。自宋代开始,有关“接脚夫”的记载多了起来。


两宋时期工商业的长足发展已经影响到了普通人的家庭生活。宋代的商人往往外出数年不归,在这种家庭中,妻子自然成了维系家庭的核心,于是妻子的贞节守志成为丈夫对妻子最重要的要求。商人妻子料理家中日常事务,有时也兼管一些生意,夫唱妇随。商人在外与娼妓往来无拘无束,同时却十分看重妻子的守志,等到富有之后又常常遗弃糟糠之妻。此类现象颇为常见。


契丹人建立辽朝之后,其家庭生活中仍然保留着很多母权时代的痕迹。但毕竟进入了父权时代,一家之主是丈夫(父亲),加之与唐、宋交往中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女性的态度也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丈夫对妻子已经有了明显的主导权。除了日常的生产生活,契丹妇女还经常参与军事行动,所以契丹家庭中女人的作用大,扮演的家庭角色也比汉族地区更为重要。契丹人在婚姻方面有一些特殊的习俗,可能是母系时代的遗存。一是姐亡妹续,即姐姐如果死了,将妹妹嫁给姐夫;二是“妻后母,报寡嫂”,即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为妻,哥哥死后弟弟可以娶寡嫂为妻。辽朝的王公贵族中流行这种风俗,平民婚俗也是如此。


与契丹人的情况一样,建立金朝的女真人的家庭生活在很长时期内也保留着明显的母系社会特征。在日常的家庭生产生活中,儿媳的地位不高,但在娘家做女儿时具有一定权利、地位,特别是在婆家成为母亲、婆婆之后,作为女性家长,其地位是很高的。金朝建立以后,女真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中原的汉人家庭到唐宋时期已经不分嫡庶,只要是同一个父亲的儿子都有相同的家产继承权;金朝却特别歧视庶生子,这实际上是对妾、婢的歧视,因为嫡庶是按照生身母亲的身份来划分的。在具体的婚姻习俗中,有很多习俗显示出女真人对妇女的重视和尊敬。首先,与汉族家庭中婚姻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不同,女真人习惯于男女自我“妁受”,当时宋朝人称之为“男女自媒”。女真也流行收继婚,称为“妻母报嫂”,与契丹人一样,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父亲的婢妾,哥哥死后弟弟可以娶嫂子为妻。


元朝蒙古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在公元10世纪以后也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的转变过程。最初蒙古族妇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她们能骑善射,与男人一同狩猎出征,高下差别不大。即使在通行多妻制、对女性进行单方面约束的时候,仍然允许“每一个妻子都有她自己的帐幕和家属”,表面上是为了方便丈夫轮流到各帐去居住,同时也透露出妻子有自己的财产和奴婢的情况。在平常的生产生活中,蒙古族妇女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和生产活动。到成吉思汗的时候,开始像汉族地区的传统那样要求和约束妇女了。元代与金代一样,比唐宋时期、比汉族家庭更歧视庶生子。婚姻习俗则逐渐与汉族人的婚俗趋同,但仍然保留着一些蒙古人特有的婚育习俗。其中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多妻制,二是收继婚。蒙古人的收继婚,比契丹人和女真人的收继范围更大,凡是寡居的妇女可以由其亡夫近亲中的任何一个人收娶,称为“转房”、“转继”。可以是异辈,甚至侄子可以收娶寡婶,孙子可以收娶庶房的祖母辈,只要年龄相当就行。


3 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从宋代开始,随着政治型的门阀士族家族制度转变为血缘型的家族制度,理学家们特别重视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他们把先秦时期《礼记》中有关家长制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一批专门著作,最有代表性的是司马光的《家范》、《书仪》和朱熹的《家礼》等。宋代的家训,也把确立家长的绝对权威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直接规定家人要绝对服从家长。


父子关系是小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最基本的原则是父为子纲,儿子必须绝对服从父亲。元代对理学的重视超过了宋代,对父亲权力的推崇也更厉害。儿子的身份地位首先是按父亲来确定的,同一个父亲的儿子们血缘关系相同,都是亲兄弟;但在一妻多妾的家庭中,同父不同母的儿子又随生母的身份分成了四类: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私(奸)生子,后三类通称为“庶生子”。嫡庶之间的差别很大,尤其在继承权方面,不仅宗祧继承归嫡长子,身份地位的继承(如族中尊长、恩荫补官等),只限于嫡生子,庶生子没资格参与;在家产继承和独立传承门户的资格方面,庶生子的权益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变化过程。金、元两代对庶子的歧视更严重。


宋代重男轻女观念最突出的体现之一是“溺女婴”成风,特别是东南人口稠密的地区,这种风习更为突出。


宋代可能是最讲究母权的时期,因为与前后各代相比,两宋时期严父的故事不突出,“严母”教子的传说却很多,岳母刺字的故事就是典型代表。但母亲地位的真正提高,通常是在丈夫去世、公婆也去世或者分开过日子之后,寡母当了名副其实的家长的时候。


兄弟关系是家庭中居第二位的关系,提倡兄弟互相尊重,首先是弟弟对兄长特别是长兄的尊重,这是伦理上讲的“悌”。但是由于兄弟分家涉及财产争夺,加上妯娌关系难以协调,所以兄弟在成年之后,关系会逐渐疏远。宋元时期与前后各代一样,对亲兄弟争执的案例一般不严格地依法审断,往往是感化双方,调和了事。至于家庭中的兄妹(姐弟)关系、姐妹关系,由于女子要嫁到另一家去,所以一般年龄越大越疏远,彼此间责任义务也不甚明确。


有人把婆婆的权力概括为“婆权”,认为是女性家庭地位的最高表现形式。女人进入婆婆角色、履行婆权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是教子权,通常讲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当贤妻、照顾好丈夫是义务,当良母、教育好儿子是权力。二是御媳权,这是婆权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最主要内容。御媳首先要择媳,娶儿媳原则上由婆婆做主,娶过来以后如果婆媳不和,无论是何缘由,都可以把儿媳休掉。


宋代的女孩子从很小就受到以缫丝织绢为内容的传统“女工”教育,为长大后嫁为人妻当巧媳妇做准备。在婆家,媳妇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较多。除了像在娘家那样夜以继日地从事“女工”纺织、制作衣服鞋袜之外,还要为全家人做一日三餐。作为媳妇,在婆家只有辛勤劳作的责任,没有什么明确的权利,也很容易与婆家人产生矛盾。除了与婆婆的矛盾外,姑嫂矛盾也是很常见的。


宋元时期的家庭中除了姻缘和血缘两种关系外,在上层家庭中还有主奴关系,即主人与所雇佣、收买的奴婢之间的关系。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奴婢是古老的奴隶制的残余,唐代以前相当普遍。到宋代则明显减少,世袭奴隶制被废除,杀奴成了违法行为,奴隶血统论观念也逐渐被人们所摈弃。辽金元时期,特别是元朝,随着蒙古统治者进入中原,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大量的奴隶制因素,奴婢的数量一下子又增加了许多。元代各种名目的家庭奴婢多数是买来的,也有的是为抵债而成为奴婢,或者是雇佣来的。对奴婢,家中的所有成员都是主人,包括家长、妻妾和子女,他们都有权役使和管束奴婢们。奴婢的命运掌握在主人手中,他们获得自由的途径主要是赎身,以钱买自由,还要取决于主人是否同意。


宋人洪迈在《容斋随笔》卷三中讲到人生的几个年龄段:当时的人们从40岁以后就进入不想再多做事的年龄段,50岁以后就算是老人,要靠子女来赡养了。由于儿子们随着长大结婚一个个分了出去,成立了小家庭,到父母晚年需要儿子照顾的时候,只能自己凑到儿子的家里去成为寄养者。这与唐代的情况很不一样。那些没有后代的户绝之家,老人的养老问题,一般由本家族的近亲负责。作为报偿,他们可以优先得到户绝之家的家产。


4 家庭财产的析分

分家是家庭的传延过程,也是家庭的代际更替方式。从分家方式的角度归纳,有三种情况:有亲生儿子继产承户的家庭,没有儿子需要女儿继产承户的家庭,需要立养子为嗣继产承户的家庭。家产和家庭门户的传继是按照直系血缘关系中的父子关系进行的,有亲生儿子的时候女儿不能享有继产权。宋元时期,从习俗和相应的规定来看,亲生儿子继产承户通常有两种具体方式:一是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最初是与两代人小家庭对应的分家方式,即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子随着结婚而陆续分财异居,但是每个儿子所分的家产数量略小于其应得的平均数;到父母年迈或者去世后再分一次,最后分清。二是一次性继产承户方式。父母在世的时候不分财产也不异居,到父母去世以后弟兄们一次性分清。


没有亲生儿子的家庭分家方式很复杂,大致可以归纳为立嗣和遗嘱两种方式。


无儿无女或者有女儿但没有招赘婿的家庭,通常采用立嗣(俗称过继)的方式,即选一个亲戚的孩子作为儿子。择被立嗣人必须经过族人的同意,这便有了范围的限制,通常只能选择本家族的侄儿或侄孙,或者外甥、外孙,不能选择无血缘关系的人。宋代与以前一样也规定不准选立“异姓男”,否则要“徒一年”,连其亲生父母都要受处罚。但实际上选立外甥、外孙的习俗由来已久,官府法令有的时候对此有些限制,主要是就贵族官僚家庭的爵位继承而言的。在民间的实际立嗣过程中,对外甥、外孙没有实质性的限制。


立嗣的方式和手续,有约定俗成的习惯和律令规定。立嗣的时候要订立文书,俗称“立嗣约”、“过继单”,文书中要写明原委、被立嗣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由当事人、族中近亲和舅父等以“见人”的身份一同签押。


户绝之家的家长之所以要立嗣,并不是为了托付家产,而是为了防止身后户绝;为了让养子担负起为自己养老送终、继立门户的义务,才给了其继承家产的权利。需要用立养子为嗣的方式来维系门户传承的家庭,实际情况往往很复杂。这些家庭大都比较富裕,经常引起分家析产的纠纷。宋代有一套周密的处理办法:其一,把立嗣分成“立继”和“命继”两种。所谓“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立也,当从其妻”,当然丈夫在世时夫妇一同做主也属于这一类;所谓“命继者,谓夫妻双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相应的,在家产继承权方面也规定:“立继者,与子承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只得家财三分之一”,以示尊重原家庭主人的意愿,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另外,有女儿不招赘婿而立养子者,如果是立继,家产全归养子;如果是命继,则女儿和养子都有继承权,但由养子承立门户。


第二种,即遗嘱继承的方式。我国古代的遗嘱继承方式是在宋代以后定型的。遗嘱原则上只能在没有法定继承人即户绝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才被法律和习俗所承认。遗嘱往往与立嗣方式合二为一,所以这种遗嘱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遗嘱—立嗣”继产承户方式。


遗嘱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和自书(书面)两种。口头(含代书)遗嘱,是在立遗嘱的人不识字或者因病不能执笔的情况下,口头嘱咐身后家产的处理,让当事人(主要是晚辈)遵守就可以了。由于遗嘱“若曰口中之言,恐汗漫无足据,岂足以塞公议之口”,所以多数人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争执时口说无凭,口述的时候还常请人代书。事实上,口头遗嘱尤其是涉及财产数量较大的时候,大都要请人代书,付诸文字,以为凭据。自书遗嘱是遗嘱的主要方式,口述并请人代写的遗嘱也可以算作这种方式。除了上述两种方式之外,两宋时期的遗嘱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家训。古代士人常在晚年把自己一生治家处世的经验整理成文字,传给后代。家训的内容很广泛,所谈的不全是分家的问题,但大部分家训都包括分家的内容。


订立遗嘱的手续也有约定的习俗和具体的规定。第一要经过族中近亲的同意,但是不能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第二道手续是官府盖印。宋代明确规定,“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官府盖印意味着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有“经官投印,可谓合法”之说。在无合法继承人的户绝之家,遗嘱给内外缌麻以上亲属(本家侄儿或外甥、外孙)的时候,官府盖印之前是要严格审核的。


伪造遗嘱是巧夺遗产的惯用方法,律令规定遗嘱继承法时专门提出要将遗嘱“证验分明”。发现遗嘱有伪造嫌疑的时候,审理者通常是“先论其事理之是非,次考其遗嘱之真伪”,把论理和辨伪结合起来。事实上,论事理大都是在发现伪造嫌疑时起作用,而辨别真伪才是审断的关键;辨别真伪的主要方法,就是核对笔迹。对有悖常理的遗嘱,官府可以改判履行方式或予以销毁。


总的看来,到了唐代以后的宋元时期,传统的分家方式即家庭的传延方式已经发展到了相当周密的程度,形成了一个以诸子平均析产承户为主体,辅之以女儿继产承门户以及立嗣、遗嘱等方式的完整的分家方式体系。一个家庭只要是有一定的家产,不论有女无儿还是无儿无女,都有现成的办法,把家庭门户传承下去。这应该是传统个体小家庭发展成熟的一个标志。


妇女可以同时继承娘家家产和婆家家产。有子嗣之家的女儿不能直接继承家产,在没有亲生儿子的家庭中,女儿继承娘家的家产,通常要用两种方式:第一是招赘婿上门,第二就是让娘家立自己的儿子为嗣。


在有女无子而又不准备立嗣的家庭中,女儿在未出嫁的时候父母死亡,能继承全部家产;如果父母死亡的时候已经出嫁,只能继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其余部分归族中近亲或者没官;即使未出嫁的时候继承了全部家产,出嫁的时候带走也会受到族中的干预。如果女儿想永久地继承娘家的全部财产,就需要招婿入赘。将各代进行比较,赘婿记载最多的是元代,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可以明确地观察到。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亲姻》说,元朝招赘婿的方式有四种:一是终身在女家,并改从女方姓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养老婿”或“入舍婿”;二是不改姓,待女方父母亡后携妻儿回原籍,留下一个儿子继承女方门户,称“归宗婿”或“舍居婿”;三是规定在女家的年限,年限一到即携妻儿离开女家另觅居处(实际是出不起聘财以劳役抵之,并且娶的多是女方家中的婢女),称“年限婿”;四是夫妻婚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中,待女方父母亡后再商定在何处安家,称“出舍婿”。这四种赘婿都要承担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并且有直接或间接继立女方门户的责任;但只有第一种赘婿能继承全部家产,后三种只能继承部分家产。不同种类的赘婿之所以有不同程度的继产权,是基于其(实际是其妻)对女方家庭和父母所尽义务的不同而定的。


在有子嗣的家庭中,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主要方式是奁产陪嫁。两宋时期的人特别重视奁产陪嫁问题,女方给男方的“草帖式”和“定帖式”中最主要的一项内容就是随嫁奁产的种类和数目,有日用衣物、首饰,也有钱财和随嫁田产。奁田又称“随嫁田”,所有权归妻子本人,随嫁带到婆家以后可以伴随其终身,丈夫兄弟分家的时候也不能干涉。不过,奁产归妻子所有主要体现在丈夫亡后或离异之时,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奁产往往是夫妻并主之。


妻子继管夫家家产,通常发生在丈夫去世后,即遗孀继产承户。丈夫去世以后,遗孀要想长久牢固地继管亡夫的家产并不容易,她必须以矢志守节即不改嫁为代价,承担起亡夫的所有义务,包括承立门户、抚养子女以及照料老人,由此才能有继管亡夫遗产的权利。分家的时候如果丈夫已经去世,在代位继承制下是“子承父分”,只提孤儿,没提寡母;在没有儿子的家庭中,遗孀也可以继管亡夫的遗产,但是寡母(不论妻妾身份)继管权再大,也不是继承权,也就是说不具备所有权。丈夫去世而没有儿子,需要立嗣的时候要由遗孀做主,因为立嗣直接关系到家产的处置问题。宋代规定“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丈夫在世时妻子可以参与意见;“夫亡妻在,则从其妻”,即由遗孀自己做主了。如果改嫁他人,原则上就不能继管亡夫的家产。但如果是携带子女改嫁,可以带走前夫的部分家产;如果没有子女或抛下子女而嫁,只能带走随嫁奁产。


5 家庭生计

宋元时期,乡村中的普通农民家庭的劳作方式仍然是传统的男耕女织、老幼协作方式。这一时期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原以北地区,普遍推广了夏秋二作制,相应地要一年忙三季,只有冬季可以休闲。


与唐代相比,宋代的农业经济有比较明显的发展。首先是人口数量和土地利用面积的增加。土地利用率提高以后,从全社会来看,就可以有更多的农民从田野里走出来,专门去从事工商业;也可以不离开田野,把一部分原来种粮食的田地改种经济作物,进行商品生产。所谓农村专业户,是指乡村中原来从事农业生产的民户,改为从事以交易为目的的生产活动,而且已经专业化了。宋代文献中常有“茶户”、“漆户”之类的称呼,以及某村民“以桑蚕为业”、“以艺茶为业”的记载,说明从这个时期开始,农村家庭的生产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在古代的家庭生活中,节俭是普遍认同的持家原则。宋人的家训中都把能否节俭视为家庭盛衰的根本原因,而且上升到了道德的高度。家训的作者们还对如何节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在家庭消费上与节俭并行的另一个原则是“量入为出”,即依据家庭收入的情况来决定消费支出的多少,这也是宋人家训中谈论较多的话题之一。一般的家庭除了最主要的衣食住行消费外,还有一些固定开支:一是租税,二是购买农具的费用,三是婚丧费用,四是在家族或乡村组织的地域性公益、娱乐活动中摊派的一些钱物。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盖房是最大宗的开支。宋元时期,人们选择家庭居住地、盖房子的时候要看风水,也叫看“阴阳宅”,阴宅是坟墓,阳宅就是房屋。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家庭居住地的好坏关系到家庭的盛衰和子孙的前程。元朝时无论汉族还是游牧民族,都喜欢有水的地方。房屋的建筑材料有城乡的差别,乡村中普通家庭的住宅房舍仍然以茅草房为主。普通农家的住宅最少需要两三间茅屋,有的学者称为“双间制”结构。城镇中的普通家庭房顶用瓦铺,墙壁不用土坯、泥巴而用砖砌,俗称为砖瓦房。


宋元时期人们的主食结构,北方以小麦和小米为主,南方以大米为主,继续维持着历史悠久的“南食”和“北食”两大系统。不过,随着两宋之际战乱中北方人的大量南迁,农民带去了种植粟麦的生产技术,官员带去了吃麦面和小米的生活习惯,南方人也开始食用麦面和小米了。到南宋后期,南迁的北方人已经“水土既惯,饮食混淆,无南北之分矣”。在都城临安的饮食中已没有明显的南北界限了。但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南方乡间中下层民户家庭变化慢一些。魏晋以前通行一日两餐制,称为早、晡两食,分别在早晨和下午的时候吃。宋代的习惯已与今天一样,一天要吃早午晚三次饭。元代民间也是一日三餐,但三顿饭并不是平均食用的,其中有一顿只是简单地以“小食”充饥。元朝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夫养生必以谷食,配谷必以蔬茹,此日用之常理,而贫富不可阙者。”蔬菜是仅次于粮食的食物,无论贫富都需要。茶叶在唐代以前还主要是上层社会以及寺院的一种特殊饮料,在宋代以后则为社会广泛需要,已经进入普通人的家庭生活之中了。酒则是仅次于茶的饮料。


宋元时期特别是宋代各种技术有明显进步,医学在唐代的基础上也有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卫生保健知识受到了重视。在宋人观念中,养生之道首先要注意平常家居中的饮食,主张“慎饮食”,具体说就是食物要清洁,食量要节制,多吃新鲜蔬菜。元朝人也讲究饮食有节,认为节食有助于健康。宋元时期人们注意卫生保健的一个突出方面,是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了勤洗澡的习惯。上流社会的文人官员通常是10天洗一次澡,称为“沐日”,而且官员们在这一天可以休假。不只是有文化的人士,一般人也注意勤洗澡,元朝的大都(今北京)有很多澡堂,称为“混堂”,可以洗澡,还可以梳头、挠背、剃头和修脚。民间家庭生活中也有洗澡的习惯。


从宋代开始棉花种植逐渐扩展,到元明特别是明清时期才真正普及开来。所以,宋元时期的衣料还是以丝麻为主,上层家庭用绢帛,中下层家庭用麻布。在农民家庭中麻布和绢帛都是自种自纺,通常都不需要通过市场。袍子是宋代男子最常穿的衣服,不论官民、老少,都习惯穿用。家居则常穿比袍子短的袄(襦)。元代将宋代的一种短上衣改成了没有袖子的“褙褡”,后来成了背心。妇女普遍装束是上穿袄襦,下穿裙子,各阶层都通用,只是用料不同,有用绢帛,也有用麻布做的。


除了农村的专业户以外,一般的农民家庭也经常到邻近的集市上做些简单的交易,这些乡村农户虽然保持着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市场,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获取生产生活必需品。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势——从城市走向乡镇,农村市场超过以往,也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形式和渠道。通过这些形式和渠道,小农家庭与市场发生着经常性的联系。


宋代的桌椅与唐代最大的不同是,随着人们由原来的席地盘腿而坐改为垂足直坐,椅子和桌子都比以前高。各种椅子、凳子的共同特点是腿高了,坐在上面要双腿直垂,上身挺起。这样一来,桌子相应地也高了,不再是过去席地而坐用的“几”,而是高到人腰际的“桌”。


宋元时期出远门较多的有两种人:一是商人,宋代的商人相当活跃,足迹遍布城乡,甚至远赴异乡经商;二是士人官员,士人科考要去州府或京师,考中做地方官有回避制度,要到比较远的地方。一般人家出行所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仍然以畜力为主,马、驴、骡以及牛是陆地交通的主力。民间使用的牛驴车以及人力车,可以分为客车和货车两大类。出门的时候除了坐车,更多的是骑马坐轿以代步。在水路上则主要是乘坐船筏。


游牧为主、农业为辅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契丹、女真和蒙古人的生活习俗特点。契丹人和蒙古人在漠北游牧,流动性大;女真人最初在东北,居住地需要能抵御冰雪寒风的侵袭;交通工具也必须便于他们在大草原上自由驰骋,长途往返。


公元12世纪前后,在相当于今天的山西、河北北部到内蒙古的赤峰一带,是契丹人游牧的地区。在草原上到处散落着契丹人居住的帐篷,北宋的文人们称之为“穹庐”。这种帐篷用毡覆盖顶部,四周为布,用木柱支撑,呈圆形,门口向东开。一顶帐篷里面就是一个家庭。除了帐篷以外,契丹人也有房屋,是靠近汉族地区的契丹人住的。契丹人生活在草原上,有大量的马、牛和骆驼,这些牧畜可以供人食用,也是重要的交通工具,可以骑乘、拉车和驮运东西。


女真人最初在东北的时候没有居室,过着游牧生活,用牛驮或牛车拉着全家的各种生活用品,需要休息或遇到风雪需要遮蔽的时候,就打开携带的帐幔支起帐篷。后来发展到用长白山森林的木材作房屋,还有的女真人在土坡上挖坑,坑上用木板覆盖,建成半地下室式的居所。无论是木板房还是地下室式的居室,都是在冬天居住用的,其他季节特别是夏天则逐水草而居,迁徙无常。女真人最初和入主中原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以马代步,用马、牛、驴、骡、骆驼和羊来拉车,在附近狩猎或出门远行的时候都要骑马,他们也很善于骑射。


蒙古人是典型的草原游牧民族,没有定居的习惯,随着季节的变化逐水草而居,居住的帐篷称作毡帐、穹庐,俗称蒙古包。常用的毡帐是圆形的,可以折叠,按照家庭人口的多少制作大小适用的帐篷,小的一匹马就可以驮走,大的要用车拉。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家庭的毡帐里面全铺地毯,正中间留一块地方架火塘做饭,在火塘中用炉子或火盆烧晒干的牛粪马粪。蒙古人与契丹人、女真人都用帐篷,但蒙古人在帐内供奉神像,契丹人和女真人则没有这种风俗。蒙古人是典型的“马背上的民族”,男女老少都能骑善射,生产生活离不开骑马。


观察宋元时期乡村农家经济阶层的分布情况,一个比较现成而又相对准确的角度是户等制度。户等制度是户籍制度的分支,为了按各家财产的多少有差别地征派不同的税役,把各个家庭划分为不同户等的时候,需要详细登记各家的财产状况。这就客观地记录了当时各地乡村农家的经济状况和经济阶层的分布情况。经济阶层明朗化的主要标志,就是第一次出现了主客户的划分方式。主客户的划分在宋代以有没有田产为标准,主户阶层在宋代是承担赋税徭役的主力。唐以前是将所有的乡村农民家庭划分为三等或九等,宋代则剔除了客户,专门将主户家庭划分为五等了。


宋代划分户等的主要依据是各家田产的多少。登记各家的田产有时按田和浮财分别登记,有时把这两者合并总计作价,称为“家业钱”。分别登记田产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田地。登记田地也是以家庭为单位,有两种具体办法:第一种是直接登记各家的田亩数量,按数量多少来大致划分户等;第二种是不直接登记田亩的数量,而是按田亩的税钱来计算。最苛刻的是登记各家的“浮财”。本来官府对“浮财”的范围有过规定,即除了田亩之外的房屋、树木、畜产和农具等,都属于比较大的用物;但是在实际登记过程中,浮财的范围是没有边际的,凡是家中有的、被乡间小吏们看见的都可以计算在内。每三年登记一次,对各家各户来说无异于被抄了一次家。


到底田产达到多少算第一等户、多少算第二等户呢?实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而是以州县为单位,由地方自己掌握,根据当时当地的需要规划各等民户的比例。这就更增加了乡间小吏籍查各家财产的时候做手脚的空间,增加了划分户等的混乱程度,也增加了中下层农民家庭的生活压力。不过,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等民户之间的比例还是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北宋初到南宋末各地区主户与客户的比例均为65∶35,乡村中一直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家庭没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完全靠当佃农、雇工为生。至于主户中各等户的比例,是上等户(一二等户)最少,中等户(三等户)的数量居中,下等户(四五等户)最多,呈金字塔型。宋代的乡村五等户制度尽管立制的本意只是为了便于征派赋税徭役,客观上却是对当时乡村农家经济阶层的精确划分和记录。


宋代的客户从官府征派税役的角度而言,是无资产、无赋税负担的民户;从租佃关系上讲,则大都属于佃农、雇农,以至有“佃客”连称的习惯。佃农客户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时候,可以租用官府的牛,也可以租私人地主的牛。租用地主的耕牛,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客户家中的男劳力离开自己的家庭,到地主的私庄中去集中耕作;另一种更广泛的是分散出租。宋代私家出租耕牛多是按分成方式收取牛租,而且把地租和牛租分开计算,一并征收。总的看来,私人地主出租耕牛的牛租额为十分之一,与土地、农具、籽种及饲料合计,要占总收获量的六成至八成,具体耕作的客户家庭只能得到二至四成的收获。在负担地租、牛租的情况下,通常五口之家的客户必须租用一头牛、50亩地才能维持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一个客户家庭如果不租赁耕牛,只用人力去租地耕种,则很难维持全家的生活。


城镇工商业家庭称作“坊郭户”,包括商贾、手工业者和其他市民。坊郭工商家庭的户等划分也是依据资产,与乡村不同的是完全按资产,不考虑人丁。工商家庭的财产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划分户等的时候把这两大类财产分类统计后综合评定。在城镇工商家庭的户等划分中,以一至五等为上户,六至十等为下户。官府经常把六等以下家庭的役钱和摊派任务免除,说明六等户以下的家庭是比较贫穷的。


与两宋一样,辽金元三朝都有户等制度。辽朝曾经实行三等户制,把民户划分为上户、中户和下户三个阶层,比宋代简单,而且不分主客户。金朝的户等记载比较明确,称作“通检推排”,也是不分主客户和城乡家庭,只按各家的财产和人丁划等级。“通检”是每隔三年的正月登记各家的人丁和财产,“推排”是按各家的人丁和财产排定户等,还有专门的“鼠尾簿”,取其由大到小之意来登记户等。元朝户等制主要不是续接宋代主客户基础上的五等户制度,而是恢复了唐代全体民户的九等户制度。元代还实行一种“诸色户计”制度,也称“色目”,即各种名目、各个种类的户,是登记户籍的时候使用的特殊的分类方式。其划分依据有著籍早晚、负担能力大小以及税役种类等,目的也是为了征派税役。科差和役类是元代户等制度作用的两个主要方面。


6 宗族与家庭

宋代以后血缘型的家族组织与此前政治型的家族组织不同,不再以选官和婚配为主要目的,而改为“敬宗收族”。


收族,即通过排辈来收拢族人、帮助族人的方式。为了准确地辨认和掌握家族中个人、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修撰族谱。宋代修族谱以小宗为基础,只详细记载高祖以来的成员,在开头追述一下族源,再往上就不详细记载了。习惯上族谱30年(逢甲午)一小修,60年(逢甲子)一大修。族谱的内容很多,是正史的缩版,其中最可靠、最有用的是最近几代人的相互关系的记录,可以用来辨认世系辈份。名是表示一个人的血缘关系和辈分最重要的标志。同一个家族的男子或以千字文为序代代相排,或自取几句吉利语,也有皇帝赐字辈的;同辈都用同一个字,代代不乱。女子排名不严格,可以与兄弟连排,也可单独排序。名字的取用被层层规范,人(主要是男人)也被严格而准确地放在家族关系网的某个点上。


敬宗,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祭祀长辈的仪式,对晚辈进行教育的同时,联络族人的感情,达到增加各个小家庭对家族的向心力的目的。首先是设置祠堂,形成空间上的向心力;其次是利用血缘祭祀来激发同宗共祖的情感;再次是利用发丧时穿的丧服对晚辈进行个人、家庭与家族关系的教育;最后是订立族规,让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来维护家族的利益。


家族的共有财产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家族主要是在重大活动中起一种组织、协调和帮助作用。家族对各个家庭进行帮助,主要是用族田的收入为族中的穷困家庭提供衣食,也有一部分家族通过义庄(田)的形式发挥同样的作用。族田,包括祭田、学田,是家族的公有田产。义田,又称为义庄,是宋代新出现的一种私人兴办的赈恤组织。族田是族人一代代留传下来的公有田地。义田则是某个族人自己购买置办的,或者是从自家田地中拿出一部分专门设立的。家族和一般族人没有义田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归置办者,只是在经营和使用的时候借助了家族组织,所以与族田有一些表面上的相似之处。而且义田的收获物全部用来赈济全体族人的生活,不像族田那样只用收入的一小部分资助贫困的族人。


除了家长对子女的日常训导、言传身教和定期在祠堂里给晚辈讲家训族规外,有组织的家教形式主要是学校。私塾在宋元时期是乡村中主要的办学形式和进行家教的场所。儿童通常是六七岁开始读书,称为启蒙、开蒙。一般家庭让孩子认几个字就行了,上层富裕家庭则要让子弟一直读下去,直到把该读的书读完,能够参加科举考试才算完成了家教阶段的学习。可能是出于同族互助和节省财力的考虑,私塾很少有一个家庭单独开办的,多数是相近的几个家庭合办,或者以家族的名义创办,由族田(学田)的收入来支付私塾费用的多是家族学校。宋元时期,随着家族组织的“敬宗收族”作用的突出,作为“收族”重要方式之一的家族私塾学校也受到高度重视,称作义学、义塾、家塾等,不仅由家族提供先生的费用,还为有读书科考能力的贫穷家庭的子弟提供助学费用。


家教的内容以文化为主,也讲一些为人处事的道理和方式。这个时期的童蒙读书以“三书”为主(通常合称为“三百千”,即《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都含有文字、历史、经学与理学、杂识等知识,除了上口的韵文外,还运用故事、诗歌、格言、警语、乡谚、民谣等多种形式,进行日用文字、生活常识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教育。私塾的教育内容也是以识字为手段,教给子弟们生产生活知识、灌输伦理道德观念、讲述为人处事的经验。关于生产生活知识的教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理自律,二是独立勤俭,三是生产生活技能。宋元时期的家教特别重视灌输伦理道德观念,因为家教著作的作者大都是当时的理学家。在总体强调学习儒家学说的同时,宋元时期的家学还注意从四个方面入手,具体教导子弟:一要有廉洁自律的品德,做人要正派,不能做奸邪不正道的事;二要有远大志向,最好能够耀祖光宗,至少不能辱没门风;三要有毅力;四要孝敬父母长辈,友爱同辈和晚辈。宋元时期的家教著作和父母对子弟的教育与前代一样,也常讲一些为人处事的原则。比如常讲两个原则:一是交朋友要慎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千万别让坏朋友带坏了;二是说话要谨慎,祸从口出,话多了不好,要像孔子讲的那样,对事情要敏感,但不要轻易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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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家庭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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