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传统家庭的奠基:秦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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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  

文君夜奔,是一个大家很熟悉的爱情故事。西汉时期,蜀地富商卓王孙的女儿文君,出嫁不久即守寡在家,在宴会上与宾客司马相如一见钟情,未经父亲的允许,就与司马相如私奔。由于司马相如贫病交加,两人没有生活来源,文君只好当垆卖酒,最终在亲戚的劝说下,岳父卓王孙回心转意,承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且资助了女儿一大笔嫁妆。后来司马相如声名鹊起,卓王孙甚至后悔没有早点把女儿嫁给他。然而司马相如做官后,一度生厌旧之心,准备纳茂林女子为妾。于是卓文君写下《白头吟》,表达自己的哀怨之情,以求夫君回心转意。


这个婚姻故事体现了两汉家庭史的重要特点:一方面,两汉时期的传统家庭获得了初步发展,儒家文化的夫妇之道、孝悌之礼开始影响到家庭生活中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分家有了规定的程序,逐渐成为普遍的习俗;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而全”综合经营的小农家庭生计模式逐渐定型。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女子在婚姻和家庭中仍然有比较多的自由,与丈夫三妻四妾同时,离婚或寡居妇女再嫁者也大有人在,社会并不歧视再嫁女子。


1 家庭规模与结构

西汉时期的家庭结构大体承袭了秦代,小型核心家庭依然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形态。“虽不见得限于父子两代的核心家庭,(但)兄弟通常是分居的,平均家庭人口不超过五口。”杜正胜将这种小型化家庭称为“汉型家庭”。秦汉家庭规模较小,意味着当时绝大多数家庭的结构比较简单。不过,家庭结构与家庭规模都因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联合家庭在处于社会经济底层的普通农民阶层中难以见到,但在上层社会和富人阶层中则时有所见。上层社会的绝大多数家庭,家庭关系与普通民众家庭相比要复杂得多,其规模往往远远超出了人们设想的“五口之家”的标准常数。


2 婚姻与夫妻关系

秦汉流行早婚。当时男子初婚普遍在14~18岁之间,十三四岁至十六七岁则为西汉时期女子的正常初婚年龄。汉代青年男女结婚,比较讲究长幼有序,通常都是兄姊先结婚,弟妹不得先娶先嫁。秦汉双方结婚的年龄,通常是丈夫稍大,妻子略小,这在当时似乎已成通例。在汉代,丈夫通常长于妻子1~4岁。皇室、贵族、官僚和富裕男子往往多偶,他们与原配妻子的年龄相差不大,与其他妻妾却常常相差甚大。如果是丧妻再娶,夫妻双方的年龄也相差较大。


秦汉婚姻,总体上说要求谈婚论嫁谨慎地选择良善之家,所谓“谨为子孙婚妻嫁女,必择孝悌世世有行义者”即是。不过,在选择婚配对象时,仍有一些具体的取向和标准,大抵要考虑家世地位、家庭财富,本人相貌、才能和品德等因素。秦汉时代的青年男女结婚,都要遵循“父母之命”,借助“媒妁之言”,为儿女操办婚事,通常也是家长们应尽的职责;但从史料中的相关记载来看,当事人的意愿仍然受到一定重视。


婚礼大体上遵照“六礼”而行。当时结婚似乎很重视占卜。议婚之后男家要问名占卜,其目的不只是卜问是否同姓,还要卜问这桩婚姻是否吉利;婚期的确定也要通过占卜,选择一个吉日良辰。秦汉时期逐渐抛弃了“婚礼不贺”的礼俗,一改过去庄严肃穆的结婚气氛,结婚之日,不论贫富贵贱,都是尽其所能大事铺张,盛设筵宴。婚俗的这种转变导致了嫁娶奢靡之风盛行。早在西汉中期,嫁娶之中侈靡过度和逾制的现象就已受到统治者关注。虽然有识之士不断提出批评,皇帝也屡次下诏禁止,但这种不良风气愈演愈烈,且由社会上层蔓延到平民百姓,成为普遍的陋习。另外,春秋战国时期尚有较多残余的对偶婚、伙婚和报等落后婚姻形式,随着儒家伦理影响的扩大,秦汉时代这些落后习俗逐渐被革除。


秦汉时代人们对于性生活似乎比后代要开放一些。汉代似乎还将性知识堂而皇之地列为青少年教育的内容之一。在上流社会,将春宫图画列于新婚夫妻的房中,似乎是一种习俗,以图画为传播性知识的载体,虽然比较直观,但无法详尽其意。事实上,当时也有些著述专门论说其事。马王堆汉墓出土文献中有很多医书,其中如《十问》、《合阴阳》、《杂禁方》、《天下至道谈》等,都大量涉及性生活技巧、注意事项,以及房事与养生的关系等问题,有的讲得非常具体、细致而且深入。在秦汉时代,人们因考虑到后代和夫妻本人的健康,是反对漫无节制的夫妻性生活的,只不过由于当时文化条件的限制,往往通过各种带有浓厚巫术迷信色彩的禁忌来加以节制。


秦汉家庭对生育子嗣非常重视,形成了一系列技术、习俗和禁忌。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与经验技术,最集中地见于《胎产书》的论述。对于那些经济并不宽裕的普通家庭来说,怀孕产子既是喜事,又是一种负担。汉代政府对产子和即将产子的家庭,予以一定的蠲免乃至一些补助。生子不举现象的大量存在,折射出当时许多家庭生育迷信之重和经济生活的艰难。


在整个秦汉时代,婚姻生活尚未受到严重禁锢,离婚和再嫁也有较大的自由度。文献反映,秦汉时代,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已处于劣势地位。根据儒家伦理(特别是妇道伦理)而制定的“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则出之),在汉代已成为丈夫休妻的几种正当理由。妻子忌妒是被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被认为对老人照顾不周、不够恭敬或者不受婆婆喜爱而遭离弃者亦多,偷盗也是出妻的重要理由,因为口舌或者兄弟妯娌矛盾而出妻的例子也不少,因为无子被休也常见于史册。但是,一些人为了攀附权贵而休妻,即使在当时也不为舆论所许。虽然秦汉时期离婚以丈夫休妻居多,妻子处于弱势地位,但当时妇女的地位似乎仍未降至历史最低点,不仅丈夫可凭多种理由休妻,妻子或者妻子的家长也可以由于不同原因而主动提出离婚。从当时文献记载来看,妻子主动提出离婚,大抵有以下几大原因:一是由于夫家贫困,妻子不愿意一起受穷,朱买臣之妻弃夫而去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二是嫌丈夫平庸无才或者品行不端,想另求贤夫;三是因丈夫身患恶疾,无法一起生活,汉武帝的姐姐阳信长公主因为前夫曹寿患有恶疾而离婚,后来又嫁给了名将卫青;四是无法忍受夫家的恶习秽行而提出离婚;五是女方为了另攀高枝或求取钱财而强行与丈夫离婚之事。汉代甚至还有一女许嫁多家,嫁而后离的骗婚现象。可见,秦汉时代的婚姻并不如想象的那样牢固,男女双方都可以种种理由提出离婚。


秦汉时代,夫妻离婚之后,出妇依例皆遣归本家,无须举证;丈夫去世后,如果没有生育子女,寡妇通常也回本家居住。出妇和寡妇归居本家之后,通常由父兄长辈做主再图改嫁。其时,女子并不以多次改嫁为羞耻,多次再嫁者大有人在。有时,寡妇还带着子女一起再嫁,在民间,这类情况相当普遍。随母一起进入继父家的子女并不受到严重歧视,且享有继承继父家产的权利。


3 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秦代和西汉前期,亲情比较淡薄,亲属关系比较疏远,并且被当时的有识之士视为一种必须加以匡正的社会恶俗。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家庭伦理逐渐受到强调,愈来愈成为主流的观念意识,家庭内部和亲属之间的关系有所改善。在中国历史上,两汉时期大概是最强调廉让、孝悌的,而且当时还不只是停留于空言风教,而是与官吏选拔制度密切配合。这种积极推崇儒家家庭伦常并与官吏察举相结合的政治,对两汉时期的家庭关系,包括财产关系,自然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和调节作用。但是,单纯推行所谓“德化”,实际社会功效历来都是非常有限的,过分推崇孝悌廉让的结果,是造成了两汉社会矫情伪饰之风的炽盛。


在婆媳关系方面,因婆媳矛盾而导致离婚的现象不少,汉代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和刘兰芝的婚姻悲剧就是由婆婆一手造成的。


在秦朝,孝作为家庭伦理的内容之一,亦为统治者所用,并未遭受排斥。汉代则是多管齐下地贯彻尊老养老的孝道精神,除继续以法律手段保护老人利益之外,更注重道德教化和利益诱导。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孝经》中所提出的“以孝治天下”的统治理念,在汉代政治中得到了充分实践。汉代“以孝治天下”,大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通过推举“三老”、“孝悌”等等,在基层社会大力提倡孝悌德行;二是通过察举孝廉,在官吏选拔制度上为“以孝治天下”提供保证。汉代社会形成了较为普遍的重孝风气,并在家庭的养老送终和祖先祭祀等方面得到了具体实施,对老人的孝敬首先落实于家庭对老人的“孝养”,使之安度晚年。两汉史籍中记录了不少孝行故事,其中关于孝养的故事,多数是讲述孝子贤妇如何孝养母亲、公婆;讲述贫家孝子如何勤苦谋生,奉养老母,如何在家计不足时宁愿自己吃苦受累也要保证父母的衣食饱暖;讲述子媳如何克服困难,想方设法满足父母的生活需要,包括某些特殊生活嗜好;讲述父母生病时,孝子如何尽力奉养。继子与继母的关系历来难以融洽,汉代亦然。关于此点,前已述及。但按照礼法习俗,为继母养老是继子的责任和义务。


4 家庭财产的析分

秦代家庭的财产所有权是很明确的。分家之后,即使是父子之间,财产也是明确分开的,这种家庭财产私有权不仅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且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一旦“分家析产”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习惯,小家庭各顾私利,父母、子女、兄弟互不相恤,甚至因为争夺财产而发生严重冲突,恐怕就是势所难免的了。这种恶俗,在西汉初期非但没有改变,而且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私利驱动,西汉时期,“生分”现象即父母健在,兄弟分家的情况,在不少地区相尚成俗,因而遭到了班固的批评。


“分家析产”需遵循一套法律(或者参以习俗)的程序。当时分家一般遵照“先令”(先人遗嘱),有“乡部啬夫”参与作证,并立下“券书”,如发生财产争议,以“券书”为准。新分出的家庭自当另立门户,同时还需经过国家户籍登记,成为一个新的“编户”。登记后的新户,在法律上得到国家正式承认。当时兄弟(或其子嗣)分割家产是以均分为习惯原则的。值得注意的有两大特点:一是秦汉时代的女子对父母的财产也有一定继承权,比如大家都熟知的卓文君故事。二是财产继承不论嫡庶,同父异母者继承权是同等的,甚至同母异父者似乎也享有相当的继承权,即继子可以继承继父的财产。


5 家庭生计

根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日书》和汉代文献记载,大体上说,秦汉时代普通家庭的房宅有堂(又称宇或室)、有房(又称为内)。堂是家庭的公共活动和会客场所,房则是卧室。普通标准家庭住宅的结构,可能是“一堂二内”,房舍的布局以堂居中、房居两侧、平面呈一字形者居多。秦汉人的坐姿通常是跪坐,或坐于枰、榻,或席地而坐,没有后代那样比较高大的桌子,但一般家庭可能都有几个用竹、木做成的小几案,用于摆放日用物件,特别是用于摆放食物和食器。与后代在一张大桌上共食不同,当时进餐常是分案而食,人所习知的梁鸿之妻“举案齐眉”的故事正说明了这一点。床榻,形制多种多样,为汉人最主要的寝卧用具和坐具,与后代用具颇有不同。北方的床为木制,南方的床常用竹制,大小不一,通常为八尺,也有可供多人共卧的大床;比较讲究的床还设有屏扆和栏杆。


秦代和西汉前期,一日两餐仍为平民百姓家的通常食制。在农忙季节或从事强体力劳动时则实行一日三餐。秦汉家庭的饭菜种类和烹饪方法,都与现代颇有些不同。当时的主食主要有饭和粥,南北都是如此。但北方用的是粟米、麦子和豆子,南方则主要是稻米。汉代已经有面食,当时文献已经提到了多种“饼”类的名称,包括从西域传来的“胡饼”,但还没有普及开来,因此麦子并不都磨粉做面食,而是常常做成麦饭食用。


当时的主要衣料,有丝织品、麻葛织品和动物毛皮。穿着丝织物的主要是富贵人家,普通百姓即使偶尔有之,也是劣等的织物。麻葛和动物毛皮则是各阶层都穿,但质料有很大差别。其时人们穿着的衣服,上曰衣、下曰裳。秦汉人头戴冠帽帻巾。但根据礼法,戴冠有明确的社会等级身份限制,并且是成年以后戴冠,未成年人和普通百姓是不戴冠的。


东汉人崔寔在总结家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月令精神贯彻于家庭,撰成《四民月令》一书,是为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采用月令图式编写、用以指导家政安排的家庭生活通书。


秦汉时代是个体农民家庭生计模式的定型阶段。这种生计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和消费均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狭小,但生产内容和项目多样化,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体。从事“小而全”的综合经营,不仅可以多途径地获得经济收益,而且可以尽量降低家庭经济风险,使家庭生活不至因某项生产的失利而无法运转。规模狭小作为小农家庭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首先表现在农民家庭的土地占有和经营规模狭小上。秦汉小农家庭所拥有的土地,尽管绝对数量有较大差别,但大体上保持在自家劳动力所能经营的范围内,生产收入除交纳赋税之外,大多仅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为了使家庭不致忍饥挨饿,农民不得不根据家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条件,在有限土地上辛勤耕耘,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其他收入,以弥补耕种的不足,从而形成了农家生产以种植为主、多种经营、综合运筹的经济特点。在秦汉时代,“男耕女织”的家庭劳动分工模式进一步得到强化,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并通过“牵牛”和“织女”两个星象的名称,在民间传说中得到演绎和诠释。


从两汉的文献记载来看,铁制农具和牛耕在中原地区已经得到普及,并逐渐向周边落后地区传播。耕牛是大型役畜,汉代牛耕是“二牛抬杠式”,即用二牛拉动一个犁具进行耕作。是否大多数农家都单独拥有成套的耕牛犁具,还不能肯定,也可能是几家合用,但以牛耕地至少在中原地区已经成为普遍情况。汉代农家除耕牛和犁具之外,一般都拥有铁制的锄、锹、镰刀等挖土、中耕和收获工具;北方某些地区还使用了先进的播种工具——耧犁。北方地区的土地耕作已经走向精耕细作,垄作法、代田法逐渐推广,一种针对北方自然环境、集中进行肥水管理的高度精细的农作方法——区田法也被发明出来,提高了单位面积的产量。


汉代的种植业是一个包括众多粮食、蔬菜、衣料和果木在内的栽培体系,众多的栽培种类,为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经营选择的可能性。种植业的主要内容是粮食生产。秦汉时代的主要粮食作物还是粟、麦、稻、菽、黍、麻等,但不同作物的地位较之前代有所变化。大体上,北方地区以粟为主,南方地区则主要种植水稻。蔬菜种植也很重要,某些产量高、生长快的蔬菜(如芜菁),在当时被当做重要救荒作物。衣料作物种植包括桑树、麻类等,还有茜草和蓼蓝等染料作物栽培。在通过种植麻类和栽桑养蚕获得足够的原料之后,纺织工作则由妇女承担。秦汉农民的家庭生产,总体上说是一种“生存经济”或者“糊口经济”,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家生活需要。但汉代商业是比较发达的,农产品市场交换相当活跃。


汉代农民家庭的必需开支项目,与战国时代相比没有太大变化,仍然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即:饮食开支、衣物开支、赋税开支、社会交际开支、非常开支(包括婚姻、丧葬和医疗等方面的开支等)。在所有这些开支中,赋税支出约占12.6%,宗教祭祀等社会活动支出占近9%,衣服和食物则分别约占总开支的50%和28%。在两汉时代,嫁娶、丧葬讲究侈靡,上行下效,竞相矜夸,乃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俗,也成为许多家庭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此外,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苛重的赋役压榨,常常导致百姓大量流徙,妻离子散,朝不保夕,极为窘迫。


秦汉时代,一个人由婴儿到成年,要经过婴儿、孺子、悼、幼、童五个成长阶段。子女教育从教育方式来说,主要有家内教育和学校教育两种。中国传统时代“严父慈母”的子女管教模式在这一时期已经确立下来。更重要的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设“五经”博士以后,在主流社会的子女文化教育中,儒学逐渐成为主要内容,期望子弟通过研习儒家经典谋取官位利禄,成为众多家庭的新理想。在中国古代文化传承、发展中产生了极其重大影响的“家学”,在西汉时期也逐步兴起。秦汉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从其呱呱坠地开始,一直延续到成年之后。一些家庭甚至是从胎教开始的。但接受正规的文化教育,主要是在幼童(7~14岁)和成童(15~19岁)阶段。在少年儿童成长期的教育中,父母自然要担当主要责任。秦汉家庭的子女教育延袭传统的“严父慈母”模式,父亲通常比较严厉,在子女面前扮演立规矩、施责罚的角色。汉代以后,特别是到了东汉时期,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孝悌礼法日益得到强调,在一些上流社会家庭开始形成了严整的家风。汉代上层社会有文化的人士,除了日常生活中的言传身教之外,还常常以“诫”、“训”等文字形式对子女进行教育。普通百姓家庭的子女教育方式,主要是通过日常的言传身教,教育的内容自然也是既包括为人处世的道理,也包括日常生活技能、知识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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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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