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传统家庭的繁荣:隋唐五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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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  

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白居易《井底引银瓶》


这首诗描述了唐代的一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但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也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这个故事揭示了唐代常有的一种特殊家庭形态:一个男子即使姬妾成群,甚至子女众多,只要他没有明媒正娶的妻子,就仍然保持着“未婚”的身份。没有经过正式礼法手续出嫁的女子,即使为夫家做出巨大的贡献,也仍然不被认可为这个家庭的一分子。在这样的社会风俗下,家庭人际关系自然十分复杂。


在隋唐五代,传统家庭达到一个繁荣时期。这一时期各种家庭形态都得到了发展,家庭户籍人口与实际共爨人口呈现出二元复合型特征;同时,普通民众的小家庭与官宦士绅的大家庭共存。伦理上,婚姻重门第,亲子重孝养。男子除了妻子之外,还可以有多个女性伴侣。而随着科举制度的产生,家庭教育出现了很多新特点,一方面继承了魏晋以来的家学风气;另一方面随着私塾等的兴起,礼法文化下移到了普通民众中。


1 家庭规模与结构

隋文帝时期的家庭人口政策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要求三代同居的家庭必须析籍;另一方面,在开皇末年,隋文帝又对于“家门雍穆,七叶同居”的太原文水郭家公开进行表彰。这说明隋代家庭结构存在二元模式:政府把析籍与同居分开来处理。


唐代墓志资料中有关于家庭子女的比较确切的数据,可以作为研究家庭人口的重要资料。我们从5000多方墓志中搜集出486个家庭资料比较完整的墓志,做了一项统计,归纳出唐代家庭人口和生育数据。统计结果是平均每家生育有4.75个孩子,其中以子女3~4人的家庭为最多(共229个)。根据同样的资料,还能估算出当时儿童的性别比和夭亡率。综合这些数据看,唐代家庭子女生育数平均不足5个,其中男女性别比例大体平衡。父母加上3~4个孩子,假如还有一个祖父母辈的老人,唐代家庭平均人口为5~7人。[1]


唐代这个平均家口数在历史上具有代表性。《周礼·地官小司徒》:“上地家得七口”、“中地家得六口”、“下地家得五口”。其基准是5至7口。郑玄注云:“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很显然,古史记载中这个5~7口或者说平均6口的数据也正是唐代户口统计中的家庭人口平均数。


家庭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社会学上有所谓“家庭生命周期”或者“家庭生命循环过程”的概念。费孝通先生在研究生育制度的时候提出了“出身家庭”和“生育家庭”的概念。一个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生活在父母身边,这个家庭是其出身家庭;结婚后自己生男育女,这个家庭是生育家庭。出身家庭与生育家庭的关系形式,是家庭结构的重要内容。家庭结构和规模的演变,取决于男女双方出身家庭和生育家庭或分或合的关系形式。就某一个完整的家庭生命周期而言,出身家庭、生育家庭(结婚家庭)、养老家庭,就构成了该家庭生命的初期、中期、末期。唐代60岁入老,对一个男性来说,1~20岁在出身家庭里(古人出生即1岁,没有0岁的概念),21~59岁在生育家庭里,60岁以上在养老家庭里。


唐朝男性的平均寿命为62.3岁,女性平均寿命为64.2岁。[2]当一个家庭步入晚年的时候,一般可以有三代人,但四世同堂则只有少数高龄老人或者早婚早育之家才有可能。三代之家中,第二代同样生4个子女,则这个家族会有13~14人。如果子女出嫁或者分家,则分别为7~8人(与1位或2位老人同居者)和5~6人(不与老人同居者)。到第四代出生之时,第一代当已作古,家庭人口数仍然在上述数据范围内波动。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主干家庭—若干核心家庭,事实上是一个家庭发展的周期形态。


官僚地主家庭常常有成年兄弟同居的情况,因此家庭人口多在10人以上。其原因大体有三点:一是儒家礼法文化的影响,士大夫之家总是儒家文化的倡导者。唐朝许多讲究礼法门风的家庭,都追求大家庭生活模式。二是经济基础的雄厚,官宦人家和富裕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可以有条件支持一个大家庭的生活。三是职业特点的助力,官宦人家的子弟大多追求功名,弱冠之年正在读书赶考的时候,出仕之后由于在外地做官,在客观上使大家庭难处的诸多因素都获得了缓解。因为离开了老家,所以实质上成了同籍异财的家庭形态。总之,官宦人家三代同居的家庭结构比较多,有其客观原因。


中古时期的家庭存在“二元复合”的特征。一户未必是一家,而一家又往往不只一户。本章使用的“家庭”一词只是对应于同居共爨共财这样的狭义的“家”概念。唐代法律中的“同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要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即真正生活在一起的亲属或非亲属;另一种是,凡血缘关系或伦理关系比较密近的亲属,即使不是同财共居,在法律上也可以算作同居。把这种解释引入到家庭关系领域,就会发现同居实际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同财共活,但却不在一个户籍上;第二种是并不在一起过日子的各“家”拥有同一个户口,拥有同一个名义上的“户主”,即所谓“同籍别居”。另外,唐朝法律中还有“虽复同住,亦为异居”的说法。它是指那些随母亲改嫁后与继父住在一起的孩子,尽管孩子与继父共同生活如一家,但是,他们并不被官府承认为“同居”关系。户口登记成员与共居家庭成员的不一致性,构成了唐代家庭形式的二元结构模式。


唐代复合型家庭关系可以大别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同居共活”型。这种家庭虽然户籍上并不是一户,赋役也分别承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共同承担生活负担,生活上采取合伙的形式。第二种是“同籍别居”型。这种形态的家庭对于官府而言,只有一个户主、一个家长;但是,内部却是各家独立过日子。他们之间也有财产纠纷,主要表现为对于共同承担或者分摊国家赋役时的配额问题。


“同籍异居”型和“同居别籍”型两种不同的复合型家庭在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在富裕家庭和上层社会,同居别籍主要是因为家族之间关照的需要,即所谓依养型家庭,是一种过渡的家庭形态;同籍异居则是因为兄弟父子在不同地域做官或者乡村地主本家与外地做官的子弟之间的自然分异所造成的。在基层普通民众家庭里,同籍异居是为了避免官府反对所谓“生分”(父母在而别籍异财);同居别籍则是在分家之后,由于经济和生产上的需要而保持的一种“同居共活”的家庭形态。


为什么唐代会出现这种二元的复合型家庭结构?原因有三方面:首先是政府的强力干预,隋唐政府一直鼓励同籍共居,反对分家析户。儒家知识分子更是把“同居共活”视作孝悌和仁义之举。其次是中古转型时期家族形态的影响。在传统的世家大族门阀制度下,大家族对于宗族属党的荫庇十分普遍。隋朝统一以后,命令“大功以下,兼令析籍”,目的是要消解世家大族的势力,因此宗族或家族中血缘关系比较近的家庭之间保持某种经济上的密切联系十分必要。最后是唐代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小家庭从大家庭中裂变出来,本来是古今中外家庭演变的基本轨迹。唐代法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更加使富室多丁之家为规避徭役采取分家析产的方式。国家权力对家庭结构进行强力干预的结果,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就出现了种种变通办法,也出现了史料记载中各种分家或者同居而引起的财产纠纷。


妇女归宗是复合型家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对家庭结构、家庭类型及家庭规模也有较大的影响。妇女归宗,一般出现在两种情况之下:一种是由于某种原因,出嫁女独自或与丈夫、子女一起较长时间居住于本家,即长期归宁;另一种是由于丈夫早年亡故,夫家不便停留而归宗,即夫亡归宗。如果出嫁女个人或其夫婿、子女居住妇女本家,按照唐律的解释,归宗妇女及其丈夫、子女,与本家只论及同居关系,并未强调上升至同籍关系,因此,出嫁女、女婿应该还保持着自己单独的家庭户籍。另外,出嫁女及其丈夫、子女与本家合籍,可能会出现借此规避赋役、减免刑罚的情况,这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完整的敦煌户籍史料中,没有任何一个户籍登录女婿,可为一明证。出嫁女长期归宗,尤其是夫随妻居,使得出嫁女及其丈夫、子女与本家亲人形成了同居关系,甚至同财共居关系,出嫁女小家庭与本家家庭成为事实上的联合家庭。


妇女夫亡归宗,由于孀妇自身条件的差异,与本家家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关系。其中,依养外亲家庭中的寡母孤儿,依附于本家家庭生存,将本家家庭由原来的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扩展为真正的联合家庭。但在官方的户籍登录中,孀妇的户籍或隐或显,既可留置夫家,也可加入本家;孤子虽在一定时期内寄养于外家,但其户口则并未出现在外家的户籍之中,致使生活实态与官方户籍并不一致。寡母无子守节,寄养于女儿女婿家庭,一般出现在夫家、本家皆无所归依的境遇之下。寡母不论从实际生活和官方户籍来说,都成为这个家庭中的一员,由于家庭中增加了非直系长辈,改变了原有的核心家庭的结构,成为其他类型的家庭,而寡母原来的家庭则实际消亡了。不过,寡母寄养于女儿家庭守节属于权变之法,并不常见。孀妇终身归宗守节,是唐代妇女寡居生活的常态;寡母先归宗而后再嫁,也是唐代妇女常见的生活选择之一,有时也会对本家家庭带来直接影响,尤其是寡母将子女留给本家抚养,并不改变外家的家庭类型,但也增加了外家的抚养人口。


2 婚姻与夫妻关系

隋唐时期流行早婚。唐太宗李世民与长孙皇后结婚的时候,李世民16岁,长孙皇后年仅13岁。


按照文献记载,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唐玄宗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这里,唐玄宗仅规定了最低的年龄限度,即男年15岁、女年13岁就达到了合法的结婚年龄。在《唐代墓志汇编》及《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辑录的5164件墓志中,我们共得到有妇女婚龄记载的样本480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男大女小是基本模式,女子结婚的高峰期集中在13~22岁,男子结婚的高峰期为17~30岁;一般女子笄年订婚到过门出嫁之间会有两三年的间隔;而夫妻之间男大女4~8岁为常见;男女婚嫁推迟主要是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是,结婚前男子普遍有妾等性伴侣,使那些奔竞仕途的官员有可能推迟结婚,他们取得功名后常有老夫少妻现象。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但是,隋唐时期士大夫对于古代婚礼不甚了了。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是有正式的定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于男方的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聘财,符合其中一条,这桩婚事就算约定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聘财。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是表现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双方的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订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订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大唐开元礼》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或纳征)、请期、亲迎等,基本照搬古礼的记载,其实只是具文而已。实际的情节则已大异其趣,民间更未必皆遵行不替。而官府认定婚姻有效性也只是看婚姻契约。


虽然唐代官府没有对于婚姻缔结的登记制度,但是对于婚姻缔结的限定条件,《唐律疏议》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但实际上,唐朝人在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此类礼法约束。


唐代婚姻礼仪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也相对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敦煌文书《大唐吉凶书仪》中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诞育,男女非止一二”。此点已经有一些学者论及。所谓男到女家成婚,并不是招女婿进门,而只是把结婚仪式搬到了女方家。男到女家成婚本来是不合乎礼法的,唐代出现这种情况各有不同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对女方的尊重与照顾,如在崔元综以58岁娶韦家19岁少女的情况下;或者是由于现实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遥远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是由于男方羁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较方便,一般婚礼结束后,男女双方盘桓一些时日就会回男方家。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暂时依附在女方家,因而在女家结婚,婚后较长时间居住女家,等到男方仕宦有成再把妻儿接走。


唐朝婚姻讲究门第。所谓名门或者高门,又称旧族,乃是指南北朝以来的士族,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所谓山东士族崔、卢、李、郑、王诸家。这些家族在政治上的地位并不是最显赫的,经济上也不是最富有的,但在门第上却被认为是最高贵的。


唐太宗曾经指责山东旧族据门第自高,索取高额聘财。为此,唐朝甚至一度用法律规定聘财上限。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十月诏:“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资装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这等于从法律上为聘财规定了一个上限。但唐人小说中便有反例。《玄怪录》卷一《张老》条记载了一个男子求婚的故事:士族韦恕有“长女既笄”,扬州六合的菜农张老闻之,央求媒婆为自己说媒。韦恕大怒,发难说:“为吾报之,今日内得五百缗则可。”要一个菜农一日之内拿500缗钱的聘礼。500缗钱的价值恐怕超过了按规定平民之家所受聘财“不过五十匹”的许多倍!正式的法律对于聘礼的多寡其实没有硬性规定。疏议中说:“聘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也就是说聘礼在原则上只是一种信物,不在数额的多少。特别规定酒食非聘财当是为了避免把男方宴请女家视为下聘礼,并不是说酒食之物不可以为聘财。所以,疏议中明确说:“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而在实际生活中,聘财可能是影响男婚女嫁的一个重要因素。


士庶通婚的界限被金钱、官职等打破之后,突破了所谓身份内婚制。士族高门用他们的社会身份与拥有金钱和政治地位的新富新贵进行交换,从而达到一种新的心理和社会的平衡。由于唐太宗等开国统治者把礼教、门第和官爵等同起来,因而压制了旧士族为代表的礼法文化。统治集团内部旧族讲究礼法而新贵从不讲礼法到遵从礼法,这是社会的一个变化。统治阶层讲究礼法,也逐渐地影响到民间遵从礼法,这也是社会的一个变化。这些变化背后所蕴涵的历史意义,乃是社会对于士族的社会价值观、伦理观等所谓礼法制度的认同。


唐代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这种观念突出地反映了婚姻关系在社会政治层面上的意义。夫妻婚姻关系的缔结,除了性的关系和人口繁衍的需要之外,还有社会政治的需要。这一点是娶妻和纳妾的根本区别。唐代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轴。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夫为妻纲,强调妻以柔顺为准则,尊阳抑阴,所谓“夫为妻天”就是这个意思;二为夫妻一体,“妻者齐也,秦晋匹也。”强调夫妻之间的对等位置。有人统计唐律中提到夫为妻天的有3处,而强调夫妻敌体的则有6处之多。夫妻双方的道德是要同甘共苦,丈夫以给妻子带来荣耀为满足,妻子则应温顺地侍奉丈夫,不嫌贫爱富是作为妻子最主要的道德。唐代妇女大多鼓励丈夫出人头地,并甘愿忍受生活的艰辛痛苦。韦皋妻子张氏鼓励丈夫“男儿固有四方之志”,表示“妾辞家事郎君,即使荒隅茅屋、箪食瓢饮,亦所不辞!”


妻子在家庭的定位是“主中馈”,即作为内当家,管理家庭里的财物。还有一个职责就是管理家务劳动。在穷人家要亲自操持家务,缝纫浆洗;在富贵人家则要指挥奴婢做相关家务。值得提出的是,有些家务劳动,即使有奴仆,也要由妻子来做。白居易《赠内子》诗云:“白发方兴叹,青蛾亦伴愁。寒衣补灯下,小女戏床头。”白居易家里不是没有婢仆,但是,妻子还是要亲自缝补丈夫的衣服。在敦煌通俗文学作品中,妇女家庭生活内容主要有蚕桑、纺织、裁缝、扫地、取水、看家、炊爨、园艺、洗濯,此外还有侍奉丈夫、公婆、叔伯,抚育儿女等。作为主妇,妻子还有一个重要角色,即与丈夫共同主持祭祀。有没有在家中主持祭祀的权力是区别女人身份的一个标志。


唐代家庭关系复杂的原因之一在于,夫妻之外,还有妾、媵之类女性家庭成员。唐代士大夫之家娶妻与纳妾的区别在于:娶妻讲究门当户对,需要像样的彩礼;纳妾则没有身份、门第的要求,也没有彩礼和婚礼上的花费。妻子的等级身份最重要,姬妾则是色艺最重要。唐代法律规定,妾应该以良家妇女为之。姬和妓都是舞女一类,以隶属乐籍的贱民居多(但也不排除有非贱民身份者)。像郑覃那样,“位相国,所居不加饰,内无妾媵”,是极难得的,所以才被史家表彰。在拥有妻妾的复杂家庭关系上,唐朝的伦理观念是双重的。一方面,像郑覃那样不蓄养妓妾,被予以正面的肯定;另一方面,在妻妾成群之家,又强调和睦相处,关键是妻不能嫉妒。妻子过于嫉妒是“礼教不修”的表现,但是妻妾矛盾是客观存在,在很多唐人小说中都有反映。另外,未娶妻先纳妾的情况在求官的士大夫中很有普遍性。有些求取功名的读书人或者中下级官吏在结婚以前已经儿女绕膝。唐朝许多官宦子弟,特别是那些门户趋于衰落,政治上没有靠山的士族子弟,其正式娶妻往往比较晚,30、40岁结婚的大有人在。他们往往会在结婚之前娶妾或者有宠婢、姬人侍奉。其中许多人穷困潦倒、仕宦无成,乃至终生未能结婚,只是与那些没有名分的侍女辈生育了子女。


家庭里有众多女人存在,但地位各不相同,作为正妻,拥有主母的重要权利。根据唐朝法律,妻、妾和婢在家庭里的地位相差悬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也就是说,妻和妾都是丈夫的合法配偶。但唐律明确规定妻妾之间的地位不得随便变更:“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这些都只能看成是法律设定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也是官府处理家庭纠纷时掌握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丈夫与妻、妾和宠婢的关系千差万别,因人因家庭而异。一些史料显示,由于妻与妾的矛盾,有些家庭男子在娶亲之后,先前的妾因为老病等原因就要求离去或者被迫离去。


在唐代,青年男女之间互相交往的禁忌似乎比后世要宽松许多。唐人传奇中有许多爱情故事,描写男欢女爱,为后世传诵并被改编成戏剧者如《长生殿》(《梧桐雨》)、《西厢记》(《莺莺传》)等都出现在唐代,它们是当时男女追求爱情生活的真实写照。唐朝人对通奸的定义与今人有所不同:有夫之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通奸;即使丈夫已经死亡,寡妇与未婚男性发生性关系也是通奸;男性即使已婚,与未婚女性发生性关系亦不为通奸。


唐朝法律允许夫妻因关系不和谐而离婚。《唐律疏议·户婚律》就有“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的规定。同时,法律条文给予男方以比较大的离婚权利,这集中体现在“七出”的条文上。所谓“七出”如《唐律疏议》所载,是指:“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唐代民间婚姻的离异一般不需要惊动官府,就像结婚不需要在官府登记一样。民间婚姻关系的正常解除被称为“和离”。从敦煌文书中的几份“放妻”文书来看,夫妻之间的关系恶化是导致和离的主要原因。婆媳不和则是又一民家常见的离婚原因。


离婚后的再婚在唐代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敦煌文书中对于夫妻离婚后的再婚持宽容的态度:“自后夫则任娶贤妻,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之净虑。”更有丈夫祝福离婚的妻子:“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但即使如此,唐代的妇女仍有守寡十几年乃至数十年者,而士族之寡女再醮也被认为是个别事例。由此可见,虽然论者都说,唐代从皇室到民间都不以妇女再嫁为耻辱,寡妇改嫁在唐代基本没有法律障碍,公主再醮也是常见之事,更为民家妇女的再婚做出了示范。但是,相比较而言,公主寡居不改嫁的毕竟比改嫁的要多。德宗认为妇女寡居后,如果穿着鲜艳乃是不安本分的表现,寡妇素雅不修饰才是合于礼法的举止:“德宗初嗣位,深尚礼法。谅暗中,召韩王食马齿羹,不设盐酪。皇姨有寡居者,时节入宫,妆饰稍过,上见之极不悦。异日如礼,乃加敬焉。”礼法之风在皇家也在滋长。宪宗以后似乎没有出现公主改嫁的事例。宣宗大中年间规定已经生育了儿女的公主不得提出再嫁要求,实际上是无的放矢。但是,它表明了两点:第一,即使是皇家也不一般地反对妇女再嫁;第二,对于妇女再嫁的限制已经逐渐占了上风。因此,从总的情况看来,寡妇再嫁虽然在唐代是很普遍的事情,但是,社会的主导舆论还是遵行礼制的精神,鼓吹贞节观念。


墓志中关于再嫁的情况记载很少,或许是由于根本就不愿去记载。但是对于坚持守寡的描述则比比皆是,毫不吝惜笔墨。“丹石生平,孰能渝变;松竹志气,终自坚贞。”从墓志的行文中,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基本上对此采取肯定和鼓励的态度。“苦节”、“贞节”、“清贞”、“皎洁”、“贞心”、“霜雪”、“秋霜”等这些词的频繁使用,也体现了社会舆论对于寡居妇女的要求:清心寡欲,坚贞不渝,“目不觇于非礼,耳不受于谀言”。很多寡居妇女在“不御铅华”的同时,也与佛教结下了不解之缘。从墓志中反映的情况看,在所有女性佛教信众中,寡妇占有相当的比重。寡妇的社会处境和心理状况使她们比其他妇女更容易皈依佛教。


守寡妇女在丈夫死后,往往担负着侍奉公婆、抚养儿女、主持家务的重任,甚至成为一家之主,为生计而忙碌。如果丈夫先逝而亲人尚未如愿安葬,那么可能就得由寡居的妻子来完成了。寡居妇女回本家与父母、兄弟同居以度余生也是一个选择。许多年轻的寡妇夫亡之后,子女尚年幼,她们余生的重要任务就是抚养子女长大成人,“训育男女,若全师父”,使得“男有官,女有归”,“克己成家,树立余业”。当然,孩子也是她们寡居生活的一种寄托。


唐代出嫁妇女守寡后,要么回本家寄养,要么留在丈夫家里抚育子女。若留在夫家,按照均田制规定,寡妻妾可以受田30亩,承户者再加20亩。在敦煌文书中也确实发现有寡妇受田的记载。寡妻妾可以分得土地,说明寡妇当家或者孤儿寡母的家庭,在均田制下也有权占有自己的耕地。不能获得宗族接济和支持的下层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如果不改嫁,其谋生的道路自然特别艰辛。假如穷困又没有子嗣的话,其生活往往十分凄惨。上层妇女在守寡之后一般还有家业可以维持生计,因此,深居简出被认为是寡妇的美德。另外,墓志文献中有非常丰富的奉孀姊、寡姑的事迹,也反映出唐代出嫁妇女在孀居后往往得到娘家救助的事实。


3 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家庭中的核心关系之一。唐代法律以“父为子纲”作为长辈与晚辈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准绳,反映的是国家对于人伦关系的主导意识形态。其实,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更多的人情意味。唐朝人家庭中理想的子女数目大约是五男二女。官僚或者富裕人家的子女数目往往比较多,比如,张献诚有18男2女,慕容曦皓有8个儿子,马浩有12个儿子。从墓志中统计的数据看,平均每户生育孩子4.75人,生育3~4个孩子的家庭最多。


在儿童教育方面,母亲如果读书识字,往往是儿童最早的启蒙老师。唐朝父母希望子女幼小的时候就懂事成熟,少年老成是当时称赞儿童的标准。官僚士人家庭中,男孩子一般7岁开始读书,15岁就已经熟悉儒家的基本经典,开始是读《诗经》和“三礼”之类的作品,后来则研读《周易》和《左传》等艰深的著作。士人家的子弟如果六七岁还不能识字写字,就会被人嗤笑。


妇女出嫁是生活的根本转变。作为女儿与媳妇的为人处事有很多不同,其中姑嫂、妯娌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墓志中关于主妇道德的叙述也特别关注此点。从唐朝人的措辞看,最小的女儿往往尤其得到父母的钟爱。唐朝老人生病,似乎女儿侍奉汤药比媳妇更为普遍;在外家发生经济困难时,出嫁妇女时常有接济之举。


唐代家庭里的子女一般是以父亲的血统为归属,即从父不从母,但是孩子由于其母亲的身份不同而有嫡庶之分。正妻所生子女为嫡,正妻之外女人所生子女为庶,庶出的子女又有婚生和非婚生的区别。唐朝法律中娶妾也属于婚姻的范围,故妾所生的庶子是婚生,其他女人所生则是非婚生。于是家庭中子女因为其母亲的身份便有了嫡子、庶子、别子、外宅子、奸生子女等区别。嫡庶的区别在皇家很重要。在官宦人家,子女随父祖享有某种特权,如封荫入仕,嫡庶在享受特权的次第上存在差异。此外,封爵的继承也一般是嫡子的特权,庶子只能处于候补的地位。褚遂良曾指出,西晋永嘉以来,北方风俗“嫡待庶若奴,妻御妾若婢,废情亏礼,转向因习,构怨于室,取笑于朝”。看来嫡庶之间的差别和矛盾是那个时代普遍的现象。同样是庶出,又有婚生与非婚生之别。所谓非婚生子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子结婚后与妻妾之外的女人所生育的子女;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结婚以前所生育的子女。男子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期间的非婚生子女都是公开与合法的。还有一类所谓“外宅男”或者“别子”,则属于非公开(不一定非法)的子女。


在子女出身复杂的家庭里,父母特别是母亲与非亲生子女的关系是一个难题。文献中总是表彰正妻或者后母对于非亲生子女的慈爱,然而现实中正妻或者后母对待庶出或前妻的子女未必能够一视同仁。颜之推曾说过:北朝风气,家庭里以女人支撑门户,后母皆爱己子,因为“前妻之子,每居己子之上”,故“后妻必虐前妻之子”。隋唐时代仍有这种风气。但是,在前妻之子长大成人后也可能虐待后母。如武则天在娘家的时候,与她的生母杨氏就受到同父异母兄弟的苛待。在继母的赡养方面,只要继母没有与父亲离婚,即使回娘家去住,仍然可以享受丈夫前妻所生子女的孝顺。但是改嫁妇女跟前夫所生子女与后夫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唐朝法律对于继父与妻子跟前夫所生子女的关系分为同居、异居和无服三个层次,以规定不同的亲疏等级。妇女带着年少的儿女再嫁,那么继父就与妻子的前夫子女构成同居关系。假如后来继父有了自己的子女,即使仍是同居,也与妻子的前夫子女解除了同居关系。唐律在这里特别加以分疏的其实就是继父对妻子及其前夫子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妻子与前夫生的子女并不属于这个新家庭的法律上的一员。这个孩子将来还是要承嗣自己亲生父亲的门户。


结成收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双方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成拟制的父子关系,因此,社会学上把这种关系叫做“拟制血亲”关系。但是,养子也是收养家庭的合法成员。综观敦煌文书中的养子情况,发现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收养对象比较复杂:有收养兄弟之子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之子的,有收养外甥的。第二,收养的目的:首先是立嗣,但是民间百姓收养子女,更多考虑养老的现实生活需要。第三,养子和养父的权益通过契约的形式加以保证。总体来说,养父母要给养子以生活保障和财产上的继承权利,养子要对养父母恪尽孝养的义务。第四,在养子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以及解除收养问题上:所收养的儿童如果是走失者,生父母来认领,养父母必须归还;如果是领养的儿童,养父无子而养子擅自离去,要判处二年徒刑;如果养父已经生子而亲生父母无子,养子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听任归还。


家庭关系中,媳妇与婆婆之间往往是最难相处的。丈夫的父母即公婆,唐朝人一般称为舅姑。唐朝法律对于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有尊卑的基本规定。“不事舅姑”是被列入“七出”之条的罪名之一。媳妇结婚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拜见舅姑,“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生动地记述了这一点。新妇入门就要主中馈,“三日入厨房,洗手作羹汤。未谙姑食性,先遣小姑尝”。说明新妇讨好婆婆的重要性。婆媳不和是家庭里的常见现象,相关原因很多,重要原因之一是家庭的主导权问题:花钱替儿子娶了媳妇,新婚夫妇却逐渐接管了对于家庭的掌控大权,新妇操持家内之事,儿郎则代表家庭继承“门户”,由此往往引发矛盾。


岳父母与女婿的关系比婆媳关系简单一些。根据古礼及唐朝贞观礼的丧服制度规定,女婿为岳父母只需要服缌麻三月,到了晚唐五代的民间书仪《丧服图》中,才出现女婿为岳父母服小功五月的变化。由于女婿为岳父母的服制轻,所以在讲究书写礼仪的墓志中几乎不会提到女婿如何悲悼岳父母之情,甚至根本不提女婿。但在实际生活中,女婿与岳父母的关系并不疏远。一般而言,丈母娘爱怜女婿,女婿被视为半子。孤单无依的老人晚年有时还与女婿一起生活。


妇女出嫁后,其新家庭与娘家的兄弟姐妹也构成了亲戚关系。其子女与娘家兄弟的关系就是甥舅关系,“甥”指外甥,包括男性和女性。在舅父比较有名的情况下,唐朝人在介绍某人的出身时,也不忘指出墓主是某人之甥,说明外家与本家关系的密切。抚育外甥,在唐代是一种为人赞扬的美德。唐代的郎舅关系要比姑表关系更亲近一些。


唐朝的人均寿命,根据今人的研究大约为50岁,这与我们从墓志统计中得出的结论相差不大。但是,这并不能完全作为唐朝人心目中老人观念的指标。根据唐朝的规定,男女始生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1岁成丁(前后有所变化),60岁入老。则是60岁以上才算老年人,与近世几乎没有差异。担任公职的官员,甚至70岁才退休。可见,唐朝人的老年观念,与今人差别不大。


有关老人的主要社会问题是生活的保障问题,包括物质生活和情感需求。隋唐尤其是唐代国家政策对此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隋代规定年至50,即不需要亲身去当差服役。唐代实行租庸调制度,没有了年龄的优待,但是60岁以上是法定的免除赋役负担的年龄。对于年高的耄耋老人,唐朝有所谓“侍丁”制度,家有80岁以上的老人或者有严重疾患之人,可以免除一丁以上的劳役,让他专门在家里侍候。这种人性化的制度不仅仅是具文,而是切实实行了的。


唐朝均田法令保证老人和残疾人拥有一定数量的授田,在家产分割上,对老疾者也有所照顾。唐代的户口政策阻止分家析产导致老人独居,法律上明确禁止父母在世而别籍异居。老人在世时儿女不分家,不仅保障了老人的经济生活,而且满足了老人的感情需求。当然实际的家庭生活也并不完全按照朝廷政策设计而运作。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可以说是决定老人晚年生活的关键性因素。中国传统礼教文化有比较浓重的尊老倾向,唐代更是大力倡导孝道。不仅皇帝亲自注释《孝经》,佛教为了争取社会的支持,也广泛地向大众推销为父母消灾追福的功德法事,使用一切宣传手段宣扬孝道。


对于父母的孝养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具体事务上,最典型的一般就是侍汤奉药、孝敬奉养之类。比如唐朝宰相房玄龄就是一个出名的孝子。但是,父母进入老年其实也是家庭权利关系的一种更替,代沟与冲突不可避免。老年人在把家庭的接力棒交给儿子和儿媳后,常会有一种生活上的孤独无助感。而他们与出嫁女儿的关系则往往是另外一番情景,在与儿媳发生矛盾时,出嫁的女儿常使他们感到亲情的温暖。


唐代一些没有子女的家庭,在收养子嗣的时候,讲明就是为了照料老人晚年的生活。许多老年妇女特别是寡居妇女,为了缓解年老或丧偶所带来的孤寂与悲痛,往往崇奉佛教。老年男性信佛出家者很少,特别是有身份的男性,一般努力在本地生活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唐玄宗曾经下令在各乡设立“乡望”,“并取耆年宿望,谙识事宜,灼然有景行者充”。这无疑提升了老年人在地方事务中的发言权。


4 家庭财产的析分

从家庭生活上说,成年兄弟结婚之后仍然在一起生活,最大的变数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成年兄弟已经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或者比较独立的劳动能力,不再完全倚赖父亲,从而容易产生离心倾向;另一个是兄弟结婚后,在家庭中引进了非血缘关系的成员,与其他家庭成员往往处在一种复杂关系中,妯娌、婆媳都很容易产生矛盾。这些因素导致兄弟成婚后维持大家庭有相当难度。


完整意义上的分家,应该包括获得独立的户籍(别籍)和获得独立的财产(异财)两个内容。从唐朝的国家政策来说,禁止父母在世的时候兄弟分家。等到父母尊长亡故,分家才是合法行为。因此分家就有了民间和官方的两重意义:从民间来说,异财就已经是分家;从官方来说,只有别籍才承认是分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父母健在时,一个家庭若不改变户籍的登记形式(别籍),祖父母、父母做主,为子孙分割家产,即“同籍异财”是合法的。因此,父母主持下的“同籍异财”,是常见的家产析分方式。实分名不分的家庭析分现象在唐代层出不穷,从而出现各种“二元式”家庭结构。


大致说来,隋朝和唐朝以及五代都从正面肯定累世同居的家庭模式。但从社会风俗习惯上说,南北朝时期北方地区盛行大家族制度;南方的家庭析分无论在上层还是下层都是相当普遍的,小家庭结构在整个家庭结构中占到了“十家而七”、“八家而五”的比重。到了唐代,北方居民也普遍流行分家了。唐朝官府一贯通过旌表的手段来鼓励民间数代同居,有时候还给予实质性的奖励,但实际上分家现象很普遍。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这里的家长与户主的分别,其实就是对于家庭的两种定位分别,家长是作为一个血缘婚姻单元的首长,户主是作为一个社会基层组织的首长。法律规定,他们应该是同一个人。家长是家庭事务包括财产处置的主宰。根据史料记载可知,家长处分财产的权力是独立于其财产继承人的意志之外的。即使其他家庭成员认为,家长的某一财产处置行为会给家庭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除了劝告外,也并无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阻拦。相反,卑幼不经家长许可,则无权随意处置家庭财产。


国家对于民间户籍的分与合有一定的政策,民间则通过变更家庭户口形式来获得赋税上的好处:一种办法是“合户”,另一种办法是“分家”。普通家庭为了逃避赋役,通过以疏为亲的办法把本来的两家合为一户,从而获得蠲免的好处;那些本来没有课役的官宦人家,则通过合并两家为一户,从而获得减免刑罚的待遇。通过分家来获得赋役上的好处主要是因为唐朝前期实行“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的差科派役政策,分家可以减少家庭的丁口和财产的数额,从而可以减少或逃避差课。唐代后期实行两税法,赋役征收原则及户籍制度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则上家庭财产成为赋役征发的主要根据。也有人认为两税法实行后以户口的增殖考核地方官政绩的做法,直接导致了析户之风的盛行。


分家析产是家庭生存周期中的一个正常环节,其中财产分割又是分家析产的关键所在。所谓分家本质上其实就是财产的重新分配和重新会计。分家析产的难点也在财产的划分上,唐朝对此自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在儿子作为第一继承人的这一辈,唐律实行按照房支(一个兄弟为一房支)均分的原则;在孙儿作为第二继承人的这一辈,则实行按人数均分的原则。被排除在财产继承范围之外的,首先是那些已经多年离开父母而单独生活的兄弟,其次是未入户籍的外宅妻儿。


父母亡故,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分家的内容?律文只说是田宅和财物。一般住宅和财物比较好平均分割,而土地的分割在唐朝则有一些法令上的障碍。因为在均田制法令里,只有永业田和赐田是可以传给子孙的,而口分田则是身死还公。但实际上,均田制度并没有严格地按照田令来进行土地的还授,因此实际的分家析产就只能按照现实的家庭土地占有状况来划分。永业田及赐田是完全的私产,所以“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口分田按照参与分家人员的实际年龄及其相应的受田权限来分配,而不是均分。也就是说,如果是丁男或18岁以上中男,将获得相应的口分田,如果尚未入丁中就不能或者只能较少地分得口分田。但法律同时补充说:如果口分田很少,也可以采取均分的办法。可见口分田是可以实际被百姓当作家产予以析分的。唐代家庭财产析分中要排除两类资财:一是媳妇们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二是父祖的官爵和分封的土地。这两类不在析分范围之内。


唐代法令对于女性家庭成员继承权利的规定是:姑姑和姊妹未婚者应获得嫁妆钱,数额为男性侄子兄弟娶妻所花聘财的一半。寡妻与妾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唐朝法律区分了如下几种不同情况:一是寡妇有子嗣或者无子嗣而有养子,子嗣或养子可获得丈夫名下的那一份财产,寡妇除了自己的私财外不另外分得财产;二是寡妇无子嗣,她可以继承丈夫应该得的那一份财产;三是寡妇无子嗣,同时丈夫的兄弟也都死亡,寡妇面对的是丈夫的诸侄儿时,那么寡妇可以作为全体继承人中的一员,与诸侄儿一样分得一份家产;四是寡妇无子嗣而改嫁,寡妇本人必须放弃所有从丈夫家继承的财产,这些财产当重新进入再分配。妇女的财产往往被鼓励用来资助家庭用度和亲友,墓志中记有大量妇女以私产充大家庭公用的美德义举。


隋唐五代的家产析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父亲生前立遗嘱模式,二是长辈死后兄弟分家模式,三是长兄死后叔叔与侄子的分家模式。唐朝法律禁止父母在世兄弟分家,为了防止引起纷争,父母临终前立遗嘱是常见的一种分家模式。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死后若干年内尚没有分家,形成联合家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离心因素,兄弟之间要订立契约分家。父亲生前未立分家遗嘱,兄弟同居共财,长兄亡故后,子女幼小,孩子们由叔叔鞠养,后来侄子长大成人,于是发生叔侄分家。父祖尊亲在世时预先将家产按照一定份额分给子孙,或者以遗嘱方式处分身后家财在唐以前便很常见。也有家长根据家庭财产及相关情况的变易,改动、补充遗嘱内容,使得最终的家产析分更加合理。还有一种“同居共活体”的复合家庭,其中大家小家并存,或者同籍共活,或者异籍共活,既有大家的共同财产,又有小家的私有财产,也会导致多次分家。


敦煌文书中的分书样本或遗嘱文本的契约性质是很典型的。民间的契约要符合《户令》为主的分家析产法令要求,同时也不违背地方习俗(所谓“乡原体例”),这自然是保证契约和遗嘱实施的基础。除此之外,契约文书或者范本还特别强调两点:第一是当事人是在神智清醒的状况下做出的决定,第二是有乡邻或者亲友做见证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免诉诸官府时发生怀疑遗嘱可靠性的问题。


5 家庭生计

《颜氏家训》是现存最古老的中古治家资料,该书的治生思想一般来说反映了士族之家的情况。敦煌文书中也有许多童蒙类作品,反映了那个时代普通大众的人生哲学和价值观念。这一时期,艰苦劳动、勤俭持家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后世治家格言的基调之一。


中古社会是一个等级制的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依照等级制度安排生活规格的社会中。官民的住宅从法令上说都有制度上的规定。就实际居宅情况而论,官民之家、贫富之家差别甚大。一些家住城里的官绅人家,往往在远郊或者乡村盖有别墅,偶尔前往居住。唐朝住房的形制,从出土的住宅模型结构来看,仍然是以四合院式为主格调。在坐北朝南的四合院的正中轴线上,分别是南向的大门、中堂、后院和寝房。东西两边的厢房由廊庑组成,有的后院还有假山。房子的庭院有的栽种树木。敦煌壁画所见居宅于院落旁建有马厩。当然一般平民住宅不会有如此排场。富人圈养马匹的地方在农家也许是一排鸡舍或者猪圈,北方有些地方也许是羊圈。农家的门口大都有宽敞的场院,门后或许有花果园圃:“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就是其生活场景的写照。穷人之家当多住茅屋,杜甫有“茅屋为秋风所破”的境遇自不待言。但同是草舍,规格也有不同。唐代南方还保留着以草木筑居室的习惯。


根据《四时纂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记载,唐代一般家庭餐桌上的主食,主要有粟、麦、稻。中国自新石器时代以来就形成了北粟南稻的粮食格局。到了唐代,大田粮食作物种植方面的最重要变化就是稻逐渐取代了粟在粮食生产中的主导地位,麦的种植面积也不断扩大,粟在农产品中的比重在降低。


土地和农具是农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耕牛和铁制农具是一种需要财产才能获致的生产资料,也是唐代农家所缺乏的主要生产资料。曲辕犁的出现,对于小农家庭最重要的意义是,它摆脱了二牛抬杠式的笨重结构,适合于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需要。于是,一家一户的农业耕作方式具备了更加独立和便利的条件。但是从敦煌壁画的有关图像来看,二牛抬杠式的大型犁铧还在使用。唐代小块土地使用的耕作工具主要有长镵(当即长铲),也就是踏犁。收割方面的农具主要有钐,是一种长柄的大镰刀。水稻的种植还带来了灌溉工具的发展。大的水利工程由政府来主持,地方长官的德政之一就是兴修水利。


中古时代蚕桑业的中心在黄河流域,但南方的蚕桑业已经有一定的发展。中古的均田制度都有桑田或者种植桑树若干棵的规定,可见蚕桑业的普及程度。蚕桑的种植,根据学者的研究,《齐民要术》时代是每亩2.4株,《四时纂要》记载北方地区的专业桑园是每亩植9~10株。唐代农家常见的副业经济还有果树和材用树木的种植,竹木器物的编织,酒、酢、酱、豉等的酿造,以及家禽家畜的饲养,等等。


唐代的商业活动相当繁荣,不仅许多非农家庭要依靠市场获得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农家生活也离不开商品交换。农家的产品具有比较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在生产技术已经在农业增收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时候,农村家庭的相对专业分工就有可能较广泛地存在。这又进一步加速了市场的发育以及农家生计与市场的密切联系。文书中关于家庭雇佣的情况很普遍。农民家庭雇佣的主要原因大都是“缘家内欠少人力”,于是雇佣某人“营作九个月”,雇价一般是每月一驮麦以及衣服、鞋之类物品。总之,唐代一般农民家庭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经济体,其经济生活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农家生产成本主要是耕牛、农具和种子。唐代农家非常性大宗家庭开支主要是丧葬费用和婚嫁费用。丧葬费用包括购买墓地的开支和办丧事的花销。就墓地而论,依时代、地区和地段而有很大差异,风水好的墓地价格贵于农田。婚姻的费用,在农家大约与丧事的开支旗鼓相当。温饱家庭每有吉凶婚丧之事,就有入不敷出之虞。因此,民间有时候通过结社互肋的形式来解决各家因婚丧吉凶突然增大的开支问题。


唐代一个农民家庭究竟占有多少土地?一般自耕农五口之家占有40~50亩土地当属比较普遍。由于自耕农之家土地相对较少,可以做到精耕细作,因此产量相对比较高,一般产粟地区平均亩产可达1.5石,产稻及稻麦复种的南方亩产3~4石也应该不算高估。这样,南方即使只有10~20亩水田的农户,也有可能与北方有40~60亩土地的农户一样获得60~80石的粮食收入。


假如一个有60亩土地的农家,其平均收入是90石粟,那么,家庭粮食消费约占总收入的44%。唐代一个中产之家的赋税开支约占27%,即24.5石,加上种子、农具等成本共计34.5石,则中等农家的纯收入是55.5石。其中基本的粮食消费40石,约占纯收入的72%。可剩余粮食15.5石。这样相对的盈余,大体可以支持中等农家从事一些其他的活动,比如宗教信仰、子女教育、结婚和生子、寿庆和丧葬以及住房建筑等温饱之外的开销。真正的储蓄积累或者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如购置土地),就很有限了。农民家庭一般可以分成三类:一是乡村地主和比较富裕的农户,大约在户等中列入上户;二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家庭,通过土地或者其他多种经营,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三是佃种他人的土地或者通过雇佣劳动来养家糊口的农民家庭,这是最贫困的人家。


与农民相比,城市居民的生活相当不易。城市人家的消费需求与农村有很大不同。许多东西,农村人家自己制作(如《四时纂要》就记载如何制作防雨器具),城里人就要买。城市生活处处需钱,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现金来购买粮食或者供其他不时之需,贫民之家急于用钱就要求助于典当业。


6 中古的家庭教育

隋唐时期的家庭教育,继承了魏晋以来的家教传统,也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容。上至帝王官僚家庭,下至普通的农民、手工业者家庭,形成了浓厚的家庭教育氛围。


唐朝开国伊始,统治者就认识到文治对于巩固新生王朝的重要性。唐太宗将重视教育的做法也落实到对王室子孙的培养中去,他接受隋亡及本朝内乱的教训,非常看重宗室子弟的治国修身教育。贞观二十二年(648年),唐太宗博采前代君臣治乱史迹,结合自己的执政经验,针对帝王子孙成长教育的特点,撰成《帝范》,赐给太子李治,作为后世子孙治国借鉴。唐初公主一般都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遵循礼法,善属文辞,她们中的部分人也意识到自己特殊出身与国家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逐渐热衷政治,甚至走上政治舞台。这一时期帝王家教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家国一体化教育,二是皇帝本人现身说法。中唐之后,国家多事,帝王家庭教育发生了一些变化。数代皇帝大都放松子女教育,尤其是公主傲居家中,欺凌夫家,以致士大夫门第之家,多不欲与皇家谈婚论嫁。由此,唐后期帝王家庭教育的转变,集中体现在对公主的教育上。帝王对公主的家教侧重两个方面:一是力戒参与时政,二是尊崇礼法。在皇帝的三令五申之下,唐代晚期公主大都能与夫家和睦相处。


在士大夫家族的家教之中,也体现着家国一体的教育理念。苏瓌(639~710)看到儿子有宰相之才,写下了27条为官之鉴留给儿子。此文举中枢之臣必备之事,涉及品德为人、治国能力、选官任人、军事边防等许多方面。其中贯穿着一个重要思想,那就是中枢大臣必须将治国与为人治家相结合,否则就会家国两伤。中宗时县令李恕著《戒子拾遗》十八篇,以自己的仕途经验为借鉴,重点介绍了如何做好下级官员,强调须将做人与做官、为政与读书结合为一体,不可偏废。


唐朝前期国土开拓、国威远扬,激发了人们报效国家、建功立业的功名事业心,家庭教育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人们不断激励子弟走出书房,远赴边塞建奇勋、立伟业。不仅一些死守章句的文士开始瞩目边关,那些本来仗剑漫游、无所事事的游侠们和素来以勇武闻名的陇上、关中、并州等地的青少年,也由此看到了立功的希望,跃跃欲试,走向疆场。而以门荫补选京职的官家子弟和科举及第的进士,也不再闲居京城或循资格升迁,而以边地立功、报效国家为荣。可见功名教育对当时年轻人的深刻影响。


隋朝至唐代前期,科举制度逐渐成熟、确立,并取代了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成为当时主要的选官制度,选拔、培养了大量文武官员,扩大了统治阶层的社会基础。唐代科举每年举行,常科科目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种。其中,最常设的有明经、进士两科,应试的举子也以这两科居多。即使世族门第之家的家庭教育,也已经看重通过读书求取仕进。武则天当政时期,为了抑制李唐王室,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大开科举之门。玄宗开元末年,朝廷放宽了对各地学校的控制,同意百姓建立私学,生徒既可在私学修业,也可在州、县学学习,于是,一些不能进入国子监的士大夫子弟可在家中兴办的私学中接受教育,百姓子弟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天宝年间,由于国内动荡,教员离席,学馆人数急剧下降,对官学造成严重冲击;但是,家庭中的科举应试教育,随着乡贡的发展而继续兴起。至唐中期,乡贡与家教相辅相成,促进了家庭教育中科举应试教育的快速发展,对官学形成了更大的冲击,官学对于谋求科举的学子的吸引力相形见绌。


唐代家庭教育,主要由父母、兄长及亲友充当施教者,有时士大夫之家也延请老师教授子弟,由此逐渐确立为家学,即通常所说的家庭学堂或私塾。重点传授的还是科考内容、方法等。


唐代吏部“关试”是士子科举及第之后一次重要的选官考试,考试项目有四个,即身、言、书、判。“书”即书法,要求“楷法遒美”,所以,唐人尤其讲究书法,读书人无不习书法。晚唐五代时期,虽然国家动荡,连年战乱,但家庭教育延续了此前的传统,仍以科举教育为主要内容。


晚唐五代,一些家庭在科举教育过程中,形成了包括经史、文学以及书法、佛经等具有家族特点的家学。这些家学主要围绕科考,具有较强的应试性,随着科举科目的发展而变化;或者受当时社会风气、宗教等影响,代代传承而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使得家学的知识体系更加完善,藏书更加丰富。但随着社会动荡,官僚贵族之家受到强烈冲击,门第清流自身尚且不保,其家学学馆也逐渐衰落。


与官僚士大夫家庭不同,唐代普通家庭没有条件设立家庭学堂,其子弟的文化教育主要在乡学、村学、寺学等地方学校中完成。普通家庭教育所采用的教材也丰富多样,除上文提及的儒家经典、史籍、佛经之外,还有一些流行于农村的通用启蒙教材,包括近人诗文、《太公家教》、《兔园策府》、《千字文》、《开蒙要训》、《百行章》、《俗务要名林》、《新集吉凶书仪》等等。这些教材可以适应不同家庭教育的需要,读之可应举入仕,也可传承道德礼仪,还可识字实用,反映出家庭教育目的的多样性。


官学瘫痪、家学低迷,使得乡学、山林、书院等获得发展的机会,民间教育更加兴盛,承担了家庭教育的部分职能,使得科举走向更多的普通家庭。虽然士族门第衰落,但是他们的子女将家教传统乃至礼法带入了民间。


另外,晚唐五代由于冗吏充斥官场,一方面科举选官制度出现滞壅;另一方面,教育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士子加入到科考队伍中来,竞争比以前更加激烈。同时,由于边境战事频仍,藩镇跋扈自立,导致不少士子赴各地藩镇幕府寻求出路,其中一些得到重用。于是,弃文从武、赴藩镇建功立业思想重新抬头,这种趋势在家庭教育中也有所体现。但是,这与唐代前期士人家庭的建功立业教育有差别,前期充满着乐观慷慨和昂扬必胜的激情,后期则更多显示出历经挫折之后的无奈。


唐代名门望族延续六朝以来重礼法的传统,逐渐形成了具有家族特点的家法、家风或家规。逐代传承和发扬这些家风,成为士大夫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当时闻名于世的主要有:韩休家族忠直刚毅的家风、杜暹家族孝友廉洁的家风、穆宁家族清严孝谨的家风、柳公绰家族仁孝的家风等。具有鲜明家族特色的家学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力,它不只通过男子在家族内部传承,女性也充当着传承家学的角色,不同的家学通过婚姻互相渗透影响,更具生命力。


唐代农业、手工业者家庭的家教,代表了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普通家庭的教育状况,它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民间道德礼仪教育和生产知识技能传授。农业知识技能的传授主要在家庭之中进行,父子相传、兄弟互学;手工业技能虽只在家庭或者行业内部传授,但有关手工业的知识并不只局限在手工业家庭,社会其他家庭也有对手工业知识、技能的学习与了解。


隋唐时期的女子,一般都可以受到一定的教育。女性的成长历程,一般要经过女、妇、母三种身份的转变。唐代社会和家庭对女性的每种角色,都有不同的品德要求和评价标准,通过女则、妇道、母仪教育,以塑造淑女、孝妇、慈母,体现了女性教育的阶段性和完整性。


[1] 参见蒋爱花:《唐代家庭人口研究》,南开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


[2] 参见前引蒋爱花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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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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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家庭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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