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梁康:意欲现象学的论题、领域与方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20 次 更新时间:2021-03-0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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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梁康 (进入专栏)  

摘要:意欲现象学的研究与认识现象学的研究都起步于1900年。普凡德尔与胡塞尔在意识现象学的各个方面都互有影响。意欲行为在整个意识领域的知情意三分中占有很大的权重。对意欲的分析既可以通过对作为及物动词和非及物动词的意欲之区分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对意愿、意志与意动三个本质因素的把握与析取来进行。意欲现象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在意欲分析中蕴涵着对意识的结构研究和发生研究两方面的可能性,而且因此也进一步蕴涵着对从理论意向性到实践意向性,或者也可以说,从实践意向性到理论意向性的意识发生研究的双重可能性。因而,意欲现象学在此意义上构成整个意识现象学研究的多重意义上的起点。

关键词:胡塞尔;普凡德尔;意志现象学;理论意向性;实践意向性


[目录]

一、引论:意欲现象学的历史

二、意欲的区分与界定:意愿、意志与意动

三、“意欲”意识的两种类型与“意念”的关系

四、意欲现象学方法:结构研究与发生研究

五、作为结尾的附论


01

引论:意欲现象学的历史

在早期现象学运动中,意欲现象学的方案最初是在亚历山大·普凡德尔那里得到倡导和实施的。在意识分类问题上,不仅普凡德尔的老师特奥多尔·利普斯接受了欧洲哲学与宗教的思维—感受—意欲的三分传统,普凡德尔本人也在其《意欲现象学》(1900)的引论中开宗明义地提到这个源自康德的思维—感受—意欲的三分,并用它来引出自己主要关注的意欲现象或意欲意识的问题。


这部与胡塞尔《逻辑研究》同年出版的《意欲现象学》是普凡德尔在慕尼黑大学所做的任教资格论文,也是对他1897年在利普斯指导下的博士论文《意欲意识》的扩展。此后他在1911年为利普斯祝寿而在《慕尼黑哲学论文集》上发表了《动机与动机引发》的长文,也直接属于这个问题域,并且构成《意欲现象学》的续篇。它于1930年起便与《意欲现象学》合为一书出版。这部著作可以说是当时意欲心理学或意欲现象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普凡德尔所做的工作,即“分析意欲的意识组成,给出在这个意识组成中可区分的和必然的因素,以此指明它本身的合乎规律的属性”,至今仍然是意欲现象学工作的出发点和组成部分。


胡塞尔对普凡德尔的《动机与动机引发》极为重视,在阅读时做了摘录笔记。他似乎有计划在这方面写文章发表,并在这些摘录的前面写过一段引论性的文字,以此表明他对普凡德尔意欲现象学研究的一个总体评价:“它通过分析之深刻和仔细而将至此为止的文献在对意欲领域的描述方面所提供的一切都抛在身后。但是它还没有完全克服质料方面的异常艰难性,而且并未构成一个基本研究的结尾,而只构成它的开端。”而心理病学家路德维希·宾斯旺格在其《人类此在的基本形式与认识》中写道:“在关于动机引发所写的东西中,普凡德尔的《动机与动机引发》直至今日仍然是最好的。”


胡塞尔本人在意欲现象学方面的思考大致是从1907年开始,即比他在表象意识或客体化行为方面的思考要迟了二十多年。意欲意识在胡塞尔那里与情感意识一样,属于意识现象学的非客体化行为领域,因而他常常将意欲与情感合并为一来讨论。他虽然留下的许多关于意欲问题思考的速记研究手稿,但从未考虑出版。事实上,今天在这里谈论胡塞尔的意欲现象学对于没有见到这部分胡塞尔手稿的人来说尚属为时过早。在鲁汶大学胡塞尔文库编辑出版的文集《感受与价值,意欲与行动》中,胡塞尔的情感现象学和意欲现象学都已在其研究手稿的基础上得到了讨论,从这些研究资料中可以看到胡塞尔的意识结构现象学的基本轮廓。


当然,与此同时仍然必须留意的一点在于,尽管在胡塞尔那里如今看来并不缺少意欲现象学方面的研究,但它们与普凡德尔的研究相比仍然要迟了十多年,而且实际上也受到了普凡德尔的相关思考的直接影响。不过同时也需要指出一个对应的事实:普凡德尔1911年发表的《动机与动机引发》也受到了胡塞尔现象学思考方式和思考角度的影响,其中有许多思考流露出这方面的明显痕迹。无论如何,普凡德尔与胡塞尔在意欲现象学方面的思考和研究在许多方面都是可以互补的。


普凡德尔与胡塞尔之后,在现象学的意欲哲学方面的最主要贡献应当是法国现象学家保罗·利科完成的。他的三卷本《意志哲学》的论著和《意志现象学的任务与方法》的论文就是在普凡德尔和胡塞尔的研究基础上对意志现象学问题的进一步展开论述。


此外还需要说明一点:我们在这里已经默默地将“意志”“意欲”“意愿”当作同义词使用。它们在普凡德尔和胡塞尔这里的对应德文词主要是“Wollen/Wollung”和“Wille”。前者是普凡德尔使用的概念,也被他的学生施皮格伯格英译作“Willing”,中文也可译作“意愿”;后者则被用来指称胡塞尔的相关现象学思考,通常被译作“意志”。这两个概念在他们那里都被使用,而且是作为同义词。但在中文翻译中,“意志”的概念显然要强于“意愿”,例如尼采的“权力意志”(WillezurMacht),或叔本华的“世界之为意志与表象”的“意志”。笔者在此采用了“意欲”这个最广义的表达,原因是它的含义范围较宽,差不多可以将意思较弱的“意愿”(欲念、愿望、动机等等)和意思较强的“意志”(决心、毅力、志向等等)都涵盖入内。事实上,它们在德文中的词源也是相同的。后来法国现象学家保罗·利科使用的“volonté”一词,含义也是在“意愿”和“意志”之间。他受普凡德尔“意欲现象学”的影响较深。此外,普凡德尔与利科之所以不会与通常理解的“意志主义”范畴联系在一起,也是因为他们对意欲的现象学—心理学描述分析研究与在意志主义标题下弘扬意志的世界观哲学主张分别处在两个不同哲学的讨论层面上。


02

意欲的区分与界定:意愿、意志与意动

胡塞尔在前引文稿中所说的意欲意识的“质料方面的异常艰难性”,主要是指由于“意欲”“意志”“意愿”作为现象学意识分析对象所具有的异常特点而造成的困难。


在“意欲”的大范畴中包含了“意愿”和“意志”的两端。我们这里首先需要从一开始就明确区分两种意义上的意欲活动。接下来我们还要对另一种意义上的“意欲”作出界定。


(一)第一种“意欲”是作为意向行为的意欲,或作为及物动词的意欲。这个意义上的意欲更应当被称作“意愿”(德文中的“Wollen”和英文中的“willing”),是一种意向活动,即具有意向性,指向某个对象。围绕这个意欲行为的可以说是一个家族相似的行为群组,它们都与对作为客体和对象的具体事物或事项的欲求有关——意求、渴求、追求、需求、盼望、愿望、需要,如此等等。因而在海德格尔那里,这个意义上的意欲被视作与现实性、对象性相关的意愿,或者也可以说,在存在者层面上的意愿。他在“意求与愿望在存在论上都必然植根于作为烦(Sorge)的此在之中,而不单单是在存在论上无差别的、在一种就其存在意义而言完全无规定的‘流’中出现的体验”。


意愿行为在许多方面与情感行为结合在一起,无法分割。“我感受”与“我意欲”常常是一个行为的一体两面,例如“我喜欢……”与“我想要……”或“我厌恶……”与“我不想要……”往往是混杂在一起同时出现的。布伦塔诺、胡塞尔等人将它们放在一个范畴中讨论自然有其理由:一方面是因为这两种意识行为都不是客体化行为,而必须依据客体化行为所构造的客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这两种意识行为之间只有连续的过渡而无截然的分界。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将作为非客体化行为的感受和意欲划分为两类意识,就像胡塞尔在后期的意识结构研究中所做的那样,乃是基于它们之间的一个基本特征或本质因素方面的差异——感受行为大都是被动的、接受的;而意欲行为则大都是主动的、索取的。但这个分界并不对所有感受和意欲有效,例如并不适用于爱、恨这类最基本的意识行为。它们通常既是感受也是意欲,或者说,既非感受亦非意欲。正因为如此,一些研究者认为,这两种意识行为是相互制约和互为前提的,“情感可以采纳动机的特性,就像动机可以产生情感的效果一样”。


(二)第二种“意欲”是作为非客体化行为的意欲,或作为不及物动词的意欲。这个意义上的“意欲”更应当称作“意志”(德文中的“Wille”和英文中的“will”)。围绕这个意欲行为的也有一个家族相似的行为群组:志向(Gesinnung)、决断、毅力,等等。但在这里没有具体而确定的意向相关项。这个方向上的最典型例子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即追求自由的意志。叔本华强调的“意志”,也是在类似的意义上,即:意志本身不是表象,却是表象的原动力。同样属于这个范畴的还有尼采的“朝向强力的意志”(derWillezurMacht),它并不意味着对任何具体的统治能力或支配能力的追求,或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强力并不是强制力和暴力”,而强力意志是“存在的筹划”。


这种非对象的或非存在者的“意欲”可以被称作“本欲”。它是与生俱来的“欲求”,与作为与生俱来的能力“本能”相类似。后者,即“本能”,在孟子那里可以分为同情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的“四端”。而前者,即“本欲”,在古代中国哲学中和佛教中都有“六欲”的说法,基本上都是生而有之的生理欲求。此外,除了前面提到的自由意志以及叔本华、尼采所说的“意志”之外,弗洛伊德还提到“性本欲”、荣格所说的“情结”、阿德勒所说的“荣誉欲”,甚至包括海德格尔所说的“基本情绪”或“处身状态”,以及如此等等。


这种本欲主要涉及人格中的本性部分,但也关系其中特定的习性部分,即习得的本性部分或第二本性部分。


这个意义上的“意志”,通常是形而上学的探讨课题,因而更多是哲学家的讨论课题。但它也可以从发生现象学的角度来切入,并得到确定的说明。如果说,第一种“意欲”(“意愿”)属于“结构描述的现象学”的工作和任务,那么第二种“意欲”(“意志”)就属于“发生说明的现象学”的讨论领域。


(三)除了以上两种意欲之外,还有一种作为本性的意欲,或作为助动词的意欲。它本身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一个成分或一个部分。这里的所谓“助动词”,是指这种意欲意识所指向的是相关的行动,因而并不与客体或对象发生关联。它的中文对应是“我要做……”“我要行动……”,以及如此等等。在此意义上,它同样是非意向的或非对象性的,同时也与第二种“意欲”密切相关。事实上,如果第二种“意欲”即“意志”还可以说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即一种有意向活动而无意向相关项的意识活动,类似于海德格尔所说的基本情绪,那么第三种“意欲”就很难算是一个独立的行为。


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的第125节中曾谈到“扩展后的行为概念”,并区分行为萌动(Aktregungen)与行为进行(Aktvollzüge)。在这里,行为的萌动是行为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行为,例如“喜悦萌动”“判断萌动”“愿望萌动”,如此等等(HuaIII/1,189)。从行为萌动到行为进行在胡塞尔的描述中是一个在具体的时间流中的发生进程:“前面的我思(cogito)已经退却,已经坠入‘昏暗’之中,但它仍然还有一个尽管已经发生变异的体验此在。同样在体验背景中有思维活动(cogitationes)涌现出来,时而以回忆的方式或中性变更的方式,时而以未变更的方式,例如一个信念、一个真实的信念‘在萌动’;‘在我们知道之前’,我们已经相信。同样,在某些状况下,在我们进行本真的我思之前,在自我‘进行’判断、喜悦、欲求、意欲之前,喜悦设定或不悦设定,也包括决定就已经是活跃的。”这个意义上的“萌动”或“活跃”与我们所说的第三种“意欲”是基本一致的,它意味着包含在一个意识行为中的起因和动机的部分,也是我们在语言学上称作“助动词”的部分。


不过利科在他的意欲现象学分析中所看到的是不尽相同的东西。他曾提到过这种可以说是“要去做”的助动词“意欲”类型:“‘要去做’走向做,在这里,正在草拟的意向性结构是行动的意向性结构。意欲不再是‘悬空地[空泛地]’意指,它在当下作业。”在这个说明中,意欲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尽管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意向性,却具有一种特殊的意向性,即“行动的意向性”。我们也可以将它称作“实践的意向性”。此时的“意欲”的主动性表现为行动性,或趋向于行动。利科也将这个从意识现象学到行动现象学的推进最终归诸普凡德尔:“如果今天再来阅读普凡德尔,那么人们会发现,他的伟大之处在于,通过一门意欲与动机引发的现象学而直接把握到了行为的核心,一个有意识的主体由于这个核心而成为一个有责任的主体。”


也许我们并不需要将胡塞尔和利科所提供的这两个可能解释视作相互对立、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视为彼此接续和相互补充的,因为这两个对第三种“意欲”的可能解释都赋予它以“发动”“动机”“倾向”“追求”等特征。“意欲”既可以构成意识行为的动力前提,也可以构成身体行动的意向前提。


03

“意欲”意识的两种类型与“意念”的关系

上述三种类型的“意欲”构成意欲现象学的讨论领域。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它们分别简称作“意愿”“意志”和“意动”。“意愿”是指向对象的意识行为,“意志”是无关对象的意识活动,“意动”则是意识行为的一个成分,即意欲意识中的动机,促发行动的成分。


这个由三个概念构成的意欲意识领域与心理学中的“意欲功能”(Conation)和“心理活动”(Psychokinesis)以及神经科学中的“意念”问题处在何种关系中,这是一个需要由现象学界与心理学界、神经学界共同讨论和合作研究的问题。在现有的心理学研究中,与意欲现象学讨论最接近的是动机(Motivation)心理学的工作,就像与感受现象学最接近的是情感(Emotion)心理学一样。而在神经工程学和脑科学的领域中,我们也已经可以看到在人工智能与意念结合的研究中得出的最新成果。


从意识现象学角度应当强调:这三种意欲意识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并列的或相互叠加的三种意识行为,尤其是第三种可以被称作“意动”的意欲,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识行为,而只是独立行为的一个成分或一个部分。这个意义上的“意动”相当于目前在人工智能研究中常常使用的“意念”概念。


在最新的人工智能研究成果报道中我们可以读到诸多被中译作“意念”的概念,但它们的英文原文往往是各不相同的,例如“will”“idea”“desire”“mind”“thought”,等等,而且它们的各自所指也确实是不尽相同的,例如意念打字、意念驾车、意念交流、意念操控,以及如此等等。事实上,与我们这里所说的意义上“意动”相近的是英文概念应当是“will”和“desire”。在浙江大学2020年年初宣布的“双脑计划”重要科研成果中已经可以看到这个意义上的“意念”。报道称:“求是高等研究院‘脑机接口’团队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神经外科合作完成国内第一例植入式脑机接口临床研究,患者可以完全利用大脑运动皮层信号精准控制外部机械臂与机械手实现三维空间的运动,同时首次证明高龄患者利用植入式脑机接口进行复杂而有效的运动控制是可行的。”


这里所说的“运动控制”是一位张姓高龄患者在四肢完全瘫痪的情况下,通过研究者实施的脑机结合的研究实验,即对人脑神经电信号进行实时采集和解码,将不同的电信号特征与机械手臂的动作匹配对应,从而达到用“意念”控制外部机械臂及机械手来完成各种行为,如握手、拿饮料、吃油条、玩麻将。


这里的“意念”,是指意欲的启动,即我们所说的作为第三种“意欲”的“意动”,它是一个行动的开端,但不是全部行动,在通常情况下,这就相当于胡塞尔所说的“行为萌动”与“行为进行”的关系。但在脑机结合的案例中,“行为萌动”或“意念”与“行为进行”或“行动”之间的关系是由脑机分别完成的,或者说,真正的行动是由机器完成的,意念只是发令者与操控者。


这个意义上的“意动”不仅出现在与第一种意欲即“意愿”的接续中,而且也出现在第二种意欲即“意志”的结合中。这种形而上学的、无意向相关项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的”本性,但原则上也与“后天的”习性与习得相关联。


我们在情感意识那里已经确定:情感的形式是“先天的”,情感的内容是“后天的”。而在意欲意识这里,由于它有三种类型的分别,因而在这个方面与情感意识不尽相同:相类似的仅仅是第一种类型即“意愿”,在这里这个“先天—后天”的分别仍然是有效的,即意愿的形式是“先天的”,意愿的内容是“后天的”。意愿的形式有许多种,主要是强的和弱的、有选择的和无选择的、本性的与习性的、冲动的和缓动的等分别。根据结构以及强度的不同,它们可以区分为欲求、要求、追求、愿望、希望、感兴趣、倾向于等类型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厌恶、不愿意、抵御,等等。所有这些也是不习而能的“先天本性”以及可划分的种种“模态”。而在意愿内容方面的种类则更多,从万物到众人,无一不是意愿的可能对象。在这点上,意欲意识与直观意识的状况相同——意欲内容与直观内容与每个人的后天生活经历有关并因此而各更有差异。


至于第二种类型即“意志”,这里只有单纯的意向活动而没有具体的意向相关项,因而我们只能发现它的形式方面或模态方面的差异,例如自由意志、性本欲、物本欲、力比多,等等,这种差异与具体的对象无关,而仅仅是包含在意志活动类型中的力量、成分与要素的差异。


从属于各种“意志”的“意动”也有各有不同的形式或模态,它们与“意愿”的“意动”一样,也是行动的意念,但不同之处在于,只是这个行动既非以外物为对象,也非以自己为对象。普凡德尔曾将本真意义上的“意欲”理解为一种相信,即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决定这个体验的现实化。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属于“意志”的“意动”是“意志”本身的活动开端——意动在意志这里就是意志的萌动,就像它在意愿那里就是意愿的萌动一样。


意愿的意动与意志的意动都会导向实践行动,前者导向与对象相关的实践行动,而后者会更多导向与意志本身相关的伦理实践。它与耿宁所指出的晚明儒家心学所强调的“诚意”的意志努力是十分接近的。在王阳明及其后学那里,这种伦理实践是一种“实施善的意图并驳回恶的意图,后者通常被称作‘私欲’或‘欲念’”。


无论是善的“意念”还是恶的“欲念”,都属于王龙溪所说的“后天之学”需要面对的问题,即需要通过后天的意志努力来解决的问题。这种伦理实践意义上的意念启动在儒家心学中也被称作“起意”“动念”,在佛学中则被称作“发心”。王阳明、王龙溪等都谈到“一念”,或“一念萌动”,或“一念自反”,或其他等等。这个“一念”可以作“意志的意动”解,它构成在伦理实践中去恶行善的意志斗争的起始与开端。


从以上从意愿、意志、意念的三重视角对意欲意识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意欲领域中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它们既可以成为意愿心理学的研究课题,也可以纳入意志哲学的讨论范围,既可以在人工智能的当代研究中发挥可能的作用,也可以提供对传统的道德实践的理解与解释。


04

意欲现象学方法:结构研究与发生研究

早在初期的利普斯和鲍德温等经典心理学家那里就已有了将认知(或表象)意识、感受(或情感)意识、意志(或动机)意识三者放在一起但分别予以讨论的情况。而在今天“学院心理学”研究中,这也是一个基本常态。对情感和意欲的考察大都是在与认知和理性的内在关联性中进行的。


而将情感与意欲视作同一个种类,例如在布伦塔诺和胡塞尔那里,并且对它们进行思维或表象的情况下进行专门研究,例如在亚历山大·拜因的《情感与意志》以及前引马尔科·嘉利克的《情感与欲求的心理学》中,也是并非罕见的情况。


接下来,将情感与意欲分别作为论题来单独讨论的心理学研究也屡见不鲜,即使“情感心理学”概念要早于“意欲心理学”概念出现,而且关于前者的文献目前要远远多于讨论后者的文献。


将情感与意欲分门别类的做法的确有其实事方面的根据。我们在前面曾尝试从主动性和被动性的角度来观察感受与意欲这两种意识类型的本质区别,并给出将这两种意识类型区分开来的可能理由。随后我们通过对意欲的结构与发生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出,意欲是一种独立于情感、具有不同形式或不同模态却仍可自成一体的意识活动或心理状态。


由于关于意欲现象学的系统思考在思想史上的出现要早于意志心理学的成立近三十年,因而两者的区别与关系也是一个受到关注的论题。对此,利科在前面曾引述过的论文《意志现象学的任务与方法》中做过阐释。他主要从任务和方法方面区分意欲现象学的三个层面:其一,描述性分析的层面,对应于理论现象学;其二,超越论构造的层面——从意欲行为到无意欲行为,对应于超越论现象学;其三,意识的存在论的层面,对应于实践现象学。这个区分所涉及的实际上是现象学与心理学的一般差异。我们已在关于《意识问题的现象学与心理学视角》的论文中作了专门讨论和说明,这里便不再展开对利科这个思路的阐释。


在意欲意识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对意欲的现象学分析在整个现象学的意识分析中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因为意欲意识是纵横意向性的交接点,从这里出发伸展出纵横两个方向的路线。因而在意欲现象学的分析中可以把握到意识现象学的两条基本脉络的起始点:其一是意识结构的脉络,其二是意识发生的脉络。而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它是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交汇处。具体地说,对“意欲”这个意识类型以及与之内在相关和相邻的其他意识种类的界定、分类、描述和分析,构成意欲现象学的结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而“意欲”的发生过程及其内在的规律则构成意欲现象学的发生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胡塞尔在1917年撰写的“现象学与心理学”的文稿中将意识的横意向性结构与纵意向性发生的关系比喻为“横截面”与“整体”的关系,并认为“一个横截面只有在其整体得到研究时才可能完整地被理解”。这个说法非常有助于对意欲的结构分析与发生分析之间关系的透彻理解。类似的说法也可以在之前的狄尔泰和之后海德格尔那里找到。


还需要强调的是,意欲现象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在意欲分析中蕴涵着对意识的结构研究和发生研究两方面的可能性,而且因此也进一步蕴涵对从理论意向性到实践意向性,或者也可以说,从实践意向性到理论意向性的意识发生研究的双重可能性。因而意欲现象学在此意义上构成整个意识现象学研究的多重意义上的起点。即是说,现象学的意欲分析既在意识的结构研究和发生研究这两方面,也在理论意向性和实践意向性这两方面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


05

作为结尾的附论

笔者对意欲现象的研究和意欲现象学历史的追踪最初是在《意欲现象学的开端与发展——普凡德尔与胡塞尔的共同尝试》中完成的。这里的分析采纳了其中的部分成果。在文章交付发表之后,笔者读到笔者的弗莱堡大学同窗、胡塞尔战后《伦理学引论》讲座(HuaXXXVII)的编者海宁·珀伊克尔的近作《胡塞尔有一个固定的意欲理论吗?——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中的意欲意识》。海宁与笔者一样看到了胡塞尔意欲现象学的静态层面和发生层面,以及由此出发所导致的在现象学分析中截然不同的结论。他将此视作胡塞尔在此方面思考尚未定型的结果,因此认为在胡塞尔那里并未形成统一的意欲现象学的理论。他最后为调解因两种现象学方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提出了四个建议:第一,发生现象学纠正和取代出自静态现象学的奠基模式;第二,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涉及意欲意识的不同视角;第三,意欲发生现象学补充静态现象学;第四,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遵循不同的认识兴趣并且因此而走向不同的结论。


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观点,可以说是应和了他的第二建议和第三建议。


接下来,在完成对意识的共时结构与奠基秩序的论述之后,我们将会转向对意识的历时发生及其奠基秩序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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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分析》2021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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