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我们的意识千变万化、流动不息,但仍然具有一个稳定的纵意向和横意向结构。也正是因为我们意识的流动性和时间性,我们才能够觉知时间化的感觉内容以及感觉内容的时间化,并进一步将这些时间化的内容立义为时间客体,再进一步感知到这些客体的时间性,最终可以把时间本身当作客体,即构造出客观时间。这是胡塞尔时间意识分析的一个基本思路和基本结论。在这个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内时间意识是客观时间产生的前提。
关键词: 纵意向性 内时间意识 内在时间 客观时间
从所有迹象看,液态的东西都要比固态的东西更古老些。
——伊曼努尔·康德
一、引论:现象学的时间意识分析
考察时间的角度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今人们首先听闻和熟悉的大都是现代自然科学的时间观。这个观察时间的角度和方式是在我们的时间观中最有影响力的,例如爱因斯坦的或者霍金的时间观。
另一种考察时间的角度和方式体现在哲学家的时间观中。哲学家的时间观不仅是自然科学时间观的先祖——例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的时间观,而且也仍然是与自然科学时间观并存的一种重要观察角度和方式——例如胡塞尔、柏格森、海德格尔的时间观①。
胡塞尔的时间意识分析自称为、也被称为内时间意识的现象学分析。他把时间分析看作是“所有现象学问题中最困难的问题”②。在笔者看来,这也可以说是现象学研究中最纯粹的部分。在胡塞尔完成了各种还原之后所面对的是不含任何有效实在经验和存在设定的现象:纯粹意识及其流动。即便是海德格尔作为形而上学和一般存在论问题的存在与时间,在胡塞尔这里也只是一个被意识到的存在(Seinsbewu tsein)和被意识到的时间(Zeitbewu tsein)的纯粹现象学问题。
海德格尔本人的时间研究是否对时间问题的哲学研究产生了决定性的推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目前在现象学研究界还未能达成一致③。但他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编者的前说明”中对胡塞尔的时间意识分析的“前说明”,至今看来还是极为内行的概括:“贯穿在此项研究之始终的课题,是纯粹感觉素材的时间构造和作为此构造之基础的‘现象学时间’的自身构造。这里的关节点是对时间意识的意向特征的析出和对意向性一般的不断增强的根本澄清。仅这一点——撇开个别分析的特殊内容不论——就已经使得下列研究成为对在《逻辑研究》中首次进行的意向性之基本昭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即使在今日,意向性这个表述也仍然不是一个口令,而是一个中心问题的称号。”④
海德格尔在这里谈到的“纯粹感觉素材”、“现象学时间”以及“意向性一般”、《逻辑研究》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内在关联等,事实上都言有所指,而且意寓颇深,并非当时一般人所能领会。
笔者在此对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描述分析的三个层次的阐释,主要得自于自己在翻译《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过程中的体会与品味。在完成翻译之后,再读海德格尔的前说明,并对照自己的结论,才发现此中确有许多共通与相合之处,而且基本了解了海德格尔究竟想要说什么,感悟之余亦不禁感慨:海德格尔对胡塞尔思想的领悟力,实在是令许多后胡塞尔的思想家们望尘莫及的。
二、内时间意识:另一种意向性
海德格尔在上述“前说明”中谈及“意向性”,并且借助于这个问题而将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在胡塞尔本人的文字中也可以找到佐证。他在几年后的讲座中曾对自己的《逻辑研究》回顾说:“甚至整个回忆领域,因此还有本原的时间直观现象学的全部问题,在这部著作中都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死寂的状态。”⑤之所以在《逻辑研究》中没有去触及(严格地说,只是泛泛地触及)回忆问题,乃是因为胡塞尔在那里所涉及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意向性,即意向活动及其意向相关项的关系问题,易言之,意识行为对意识对象的朝向。这个意义上的意向性,无非是指“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它的基本特征是横向指向的意向性。我们随后就会说明它的含义。
回忆与时间意识之间的特殊联系,使得胡塞尔在没有深入讨论时间意识、时间直观的现象学之前便不敢作为作者来贸然触动回忆现象,而只是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作为教师而与学生一起半公开地在时间意识的内在联系中展开对回忆和想像等的讨论。因为,如胡塞尔所说:“回忆具有其作为内意识进程的统一,并且在内在时间的统一中具有其位置和延续。”(Hua X,[447-448])在没有解释内时间意识和内在时间问题之前,要想讨论回忆行为的意向性是徒劳无益的。
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意向性与时间意识处在何种密切的关系之中,以至于在时间意识没有得到充分讨论之前,某些种类的意向性就无法得到深入的研究?还可以更具体些,意向性是处在时间意识之中的?或是时间意识具有自己特有的意向性?
在撰写《胡塞尔思想阐释》一书时,贝耐特、马尔巴赫、耿宁把“现象学意义上的普遍意识结构”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意向性;其二,时间意识⑥。这是因为,无论意识的种类有多么千差万别,无论它们具有哪些相应的构造成就,它们在以下两点上是共同的:“一方面,它们是意向的意指,而另一方面,它们都是在内在时间性的河流中进行的。”⑦这可以说是对上述问题的一种回答。
另一种回答是由海德格尔提供的,它离胡塞尔本人的立场似乎更近一些:所谓意识的两个普遍结构,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意向性的两个构成部分。海德格尔在“前说明”中之所以能够说“这里的关节点是对时间意识的意向特征的析出和对意向性一般的不断增强的根本澄清”,也正是因为他在胡塞尔的时间意识讲座中找到了将时间意识纳入意向性范畴的理由:胡塞尔本人在其研究文稿中(后来作为《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第39节)把时间意识的意向性称作“纵意向性”(L ngsintentionalit t),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横意向性”(Querintentionalit t)。即是说,意识的最普遍结构是意向性,而意向性本身还有纵-横之分。
与“横意向性”相关的是意识活动在每个瞬间中完成客体化的过程,并构造出意识的相关项:意向的统一(单位)。这个意向的相关项只是在一个瞬间中的相关项,它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地下坠。这时便涉及“纵意向性”。它关系到在一个瞬间与另一个瞬间之间的联系,关系到从一个显现到另一个显现的连续过渡。
这两种意向性可以通过“A-B”这样一个模式来展示。这里有对“A”的“横指向”,也有对“B”的横指向;而对A、B以及它们之间的“-”的指向则可以说是“纵指向”。它就是这里正在讨论的时间意识。
与“横意向性”相比,对“纵意向性”的分析要困难得多。这是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后于《逻辑研究》发表的原因之一。而且,从发生的顺序上说,虽然在前面的抽象模式中的A要先于-和B,但在A之前必定有一个“-”,才会使A得以显现出来。流动变化总是静止固持的前提。我们之所以能够确定静止和固持,是因为我们能够意识到流动和变化。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从研究的顺序上说,必须首先从对固定对象及其构成的把握入手,这与巴门尼德斯和柏拉图主张存在、真理、理念的固持不变是一致的⑧。也正因为此,胡塞尔早期在《逻辑研究》中放弃对时间问题的探讨,在几年之后才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进行相关的处理。整个早期的,即从《逻辑研究》到《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的工作,都只能算是对意识的静态构造分析,到中后期才开始转向对意识做发生解释的现象学研究维度⑨。这个维度与胡塞尔在时间意识现象学中对纵意向性的关注是一脉相承的。对此问题笔者还将在“时间·发生·历史”的专文中另作讨论。这里仅仅关注于胡塞尔早期的内时间意识分析,重现他当时的总体思路,并试图从中获得一些启示性的东西。
三、内时间意识分析的第一个层次:现象学时间
胡塞尔在早期的内时间意识分析中实际上严格地遵守了现象学的还原,即要求排除客观时间,即便他此时在其论述中尚未明确地表达出这方面的方法要求。也就是说,他对现象学还原方法的实际使用,事实上要早于他在1906-1907年期间对此方法的公开表达⑩。因此,胡塞尔在1928年出版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一开始就要求排斥客观时间,不把它当作有效的前设,这样才有可能回溯到原初的内时间意识之上。这与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而发现我思(ego)的做法是一致的。他说:“诚然,如果我们谈的是对时间意识的分析,谈的是感知、回忆、期望的对象的时间特征,那么现在看上去就好像我们已经接受了客观的时间过程,而后基本上只去研究时间直观和本真时间认识的可能性的主观条件一样。但我们所接受的不是世界时间的实存,不是一个事物延续的实存,以及如此等等,而是显现的时间、显现的延续本身。但这却是绝对的被给予性,对它们的怀疑是完全无意义的。当然,我们以后还会接受一个存在着的时间,但这不是经验世界的时间,而是意识进程的内在时间。对一个声音过程的意识、对我刚听到的一个旋律的意识指明了一种相互跟随(Nacheinander),对此我们拥有明见性,而这种明见性使得任何一种怀疑和任何一种否认都显得毫无意义。”(Hua X,[369])
这样一种还原的要求是明见合理的,因为既然胡塞尔要讨论的是一个问题,即时间是如何形成的,他就不能把任何现成的关于时间的结论当作无可置疑的接受下来。这符合他的一贯的意识现象学的思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在讨论认识可能性问题时也已经自觉地使用了还原的方法。
如果我们不把这个默默的还原方法看作是第一个具体的分析步骤,那么胡塞尔接下来的内时间意识分析便可以归结为三个基本层次。
在完成对客观时间的排斥之后,胡塞尔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延续是如何被我们感受到的,时间感是怎样的?用胡塞尔自己的说法:“我们究竟从何知道,我们具有一个关于以前的现在的延续意识?关于延续的意识:内容延续地被感知。”(Hua X,202)这个问题涉及对内时间意识之形成的描述。
在自然观点中,我直接面对事物,通过我们的统觉能力而将众多的感觉材料统摄为统一的意向相关项,亦即意向对象。这个意向对象并非不动、不变,而是处在持续的变化流动中。在统摄这个对象或那个对象时,我的目光所指向的是这个或那个对象,但我同时感到这个或那个对象以某种方式在滑离我的目光。这种滑离对象运动而产生的滑离,类似飞鸟脱出我的视线等,而且是对感觉材料本身之变迁的无法持守。这种滑离感并不是我的注意力所在,对象本身才是我的目光朝向,但这种滑离感或流动感却被我在意指对象的同时而意识到。它意味着:感觉到原有内容之清晰度的不断消失和新内容的清晰度的产生。胡塞尔也将这种感觉称作“时间感觉”或“现象学时间”:“这条河流并不是我用钟表或瞬时计来规定的客观时间的河流,不是我在与地球和太阳的关联中所确定的世界时间的河流。因为这些都已被现象学还原所扫除。我们宁可将这条河流称之为前经验的或现象学的时间。它提供了对客观时间谓词之再现的原初代表,用类似的话来说就是:时间感觉。”(Hua X,[478])它也相当于胡塞尔所说的“内时间意识”。
事实上,仅仅用滑离感来表达这个时间感觉还是不充分的,因为这种感觉并不仅仅是指意识到在目光中的东西的不断脱离,而且还包括意识到有新的东西持续滑入目光之中。用胡塞尔的话来说:“没有一个[时间]相位可以被持守住。它只能被一再地重新创造出来。”(Hua X,199)“时间延续的各个点离开我的意识,就像当‘我’离开空间中的静止对象时它的各个点离开我的意识一样。这个对象保留它的位置,同样,这个声音也保留它的时间,每个时间点都是不移动的,但它遁入到意识的远方,与创造着的现在的距离越来越远。这个声音本身是同一个声音,但那个‘以此方式’显现着的声音则是一个越来越不同的声音。”(Hua X,[386])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指向客体的同时,也始终非对象地意识到某种延续,某种相互跟随(Nacheinander)。它可以说是各个客体的绵延不断的远去和接近,也可以说是一些意识内容的不断含糊和另一些意识内容的不断清新。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客体才不是跳跃地、断续地显现出来,而是在延续中维持着一定的统一性。后面我们可以看到,它实际上就是统一的时间性。因此胡塞尔可以说:“如果没有时间意识,旋律是无法被感知的。”(Hua X,374)
胡塞尔将这种非对象的“意识到”也称作“内感知”。这个名称并不合适,因为感知活动主要被用来说明“直接的对象化行为”。因此,胡塞尔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必须加以特别的说明:“‘内感知’的标题有双重含义。它在两方面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东西,即一方面意味着对一个内在于感知的组成部分的感知,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对一个内在的被观看之物的感知,但不是对一个块片的感知。”(Hua X,[480])这里所说的后一种内感知,是通常意义上的内感知,也可以称作反思或内在感知,它是指向对象的;而前一种感知,就是对感知本身之组成部分的感知,即对内时间、内延续的意识到,但以非对象的方式进行。
由于这种“时间感觉”或对“延续”的“内感知”或“觉知”(innewerden)伴随着所有的意向活动,因此胡塞尔也将它称作“原意识”或“自身意识”。之所以将它称作“原意识”,乃是因为与以后可能进行的回忆和反思相比,它是在先的、原初的。这里的“原”是相对于以后进行的反思的“后”而言:内在时间是通过这种以后进行的反思才被确立的(11);而之所以将它称作“自身意识”,则是因为这种感觉是意识活动对自身延续的意识到。意识到“自身”(selbst)的延续,也就意味着对自身这个统一体的意识到,即便它还没有显现为主体。
我们之所以会有时间感,最根本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我们的感觉、意识是流动的。因此,胡塞尔说:“明见无疑的是,对一个时间客体的感知本身具有时间性,延续的感知是以感知的延续为前设的,对一个随意的时间形态的感知本身也具有其时间形态。而如果我们撇开所有的超越不论,那么对于感知及其所有现象学构造成分而言所留存下来的就是它的现象学的时间性,这个时间性属于它的不可扬弃的本质。”(Hua X,[384])
这个“现象学的时间性”,就是指被内意识到的体验的延续。它是内在时间(或主观时间)与外部时间(或客观时间)的基础。内在时间和外部时间的构造是胡塞尔时间分析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内容,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在此之前,我们只需要注意,胡塞尔对内时间意识的描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内在-时间客体如何于一个连绵的河流中‘显现出来’、如何‘被给予’的方式”;其二,显现的“内在时间客体”与“显现着的时间延续本身”(Hua X,[386])这两者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意识活动,而是同一个意识体验的两个方面:意识指向被给予的各个客体,同时内意识到贯穿在这些客体之中的延续。用前面提到“A-B”模式来说,“A”与“B”是意向活动的相关项,“-”则在此同时也被内意识到。如前所述,由于在内时间意识中还不可能谈及对象性的意向,因而这个代表延续的“-”,不是一个客体或对象,而仅仅是指“特殊的意向性”或者说“特有种类的意向性”(12)。
四、内时间意识分析的第二个层次:内在时间(或主观时间)
在阐释了内时间意识的基本特点之后,胡塞尔所面对的第二个问题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时间是怎么一回事?这个问题涉及对内在时间之形成的描述(13)。
在谈及内在时间时,我们首先要将胡塞尔使用的“内在的”(immanent)与“内的”(inner)这两个术语区分开来。应当说,“内在的”对应的概念是“外在的”或“超越的”,而“内的”对应的概念则是“外的”。但这仅仅说明了它们的不同日常词义。胡塞尔在其术语使用中还赋予了它们以特别的意义,这个意义在《逻辑研究》中已经得到明确,对此尤其可以参见第二卷的附录“外感知与内感知”。现在他将这两个概念继续使用在其时间意识分析中。
简单地说,胡塞尔所说的“内意识”、“内感知”,常常是指一种非对象化、非客体化的行为。当他运用“内在感知”概念时,则往往将它理解为对象化、客体化的反思。即是说,“内感知”中的“内”与“内在感知”中的“内在”,体现着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区别(14)。
就时间意识的情况而言,在内时间意识阶段,时间尚未被对象化,内时间意识或延续的感觉只是伴随着意向活动,但本身不是意向活动的相关项。只有当我们进行回忆或反思,发现感知的客体以排列的方式处在一个连续的序列中,并且将目光集中于这个序列本身,从而意向地指向和构造出这个序列,使这个序列成为客体时,内在的时间才得以产生。因此,内在时间是反思构造的结果,是对象性的。
事实上,当我们在讨论内时间意识或延续的感觉以及它们在各个客体中的贯穿时,我们已经处在反思的维度上。这种反思把在原意识(或延续的感觉、对相互接续状况的意识到)中原先已经有所显露、但尚未被对象化的内在时间构造出来。这里涉及到原意识和后反思关系的一个基本层面(15)。因而胡塞尔说:“这种反思是在一个时间意识的统一中进行的,如上所述,这个新被把握到的东西已经在此,它属于先前作为背景被把握到的东西,如此等等。”(Hua X,[485])但必须区分这里的两个“把握”(erfassen)概念。胡塞尔这里所说的第一个“把握”,即“新把握”,乃是对象化的内在反思的把握,而第二个“把握”,即“先前的把握”,则是非对象化的“内时间意识”的把握。
对内时间意识的对象化、课题化的把握、描述、分析,是时间意识现象学的主要任务。胡塞尔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描述,以及在现在点上对滞留、原印象和前摄的描述,都是对一个原先不是课题、只是附带地被留意到、意识到的体验部分的课题化。因此,原意识与后反思所含有的问题,在时间意识分析中也会出现。如笔者曾经归纳过的那样,具体而言,它会面临两个方面的质疑:“一方面,人们对反思的优先权提出疑义,并且声言它植根于另一些更原初的结构之中,例如海德格尔对存在理解的偏好便属于这个方向;另一方面,例如萨特和其他哲学家认为,在反思的特征中可以确定出变异的因素——一种在原本的体验与后补的反思之间的变异。更具体地说,这种变异或者表明为一种由于反思而必然形成的添加,或者表明为一种通过反思而造成的无可避免的损耗。换言之,与各种原本意识(原意识)相比,我们借助于反思而追获的东西在一些人看来有了增多,在另一些人看来有了减少。反思据此而是一种篡改了原本生活的再造。”(16)
关于第一个问题,胡塞尔的回答是确定的。就时间意识问题而论,他的回答是:内时间意识是原生的、第一性的,反思对内在时间的构造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在这个意识[原意识]后面不再会有一个意识到它的意识,当下化则相反,即便是最原始的内在当下化[反思],都已经是次生的意识了,它预设了它在其中被印象性地意识到的原生意识。”(Hua X,[442])
在第二个问题上,胡塞尔承认,延续的感觉或内时间意识并不等同于在反思中被构造的内在时间:“意识流的各个相位是在这同一条意识流的各个相位中现象地构造起自身的,后一类相位与前一类被构造的相位是不可能同一的,而且也不是同一的。”(Hua X,[436])但他在原则上认为:“由于原意识与滞留现存在此,所以就有可能在对被构造的体验以及对构造着的相位的反思中去观看、甚至觉知到(innewerden)那些例如在原意识中被意识到的原初河流与它的滞留变异之间所存在的区别。”(Hua X,[473])因此他相信:“构造者与被构造者是相合的,但它们当然不是在每个方面都相合。”(Hua X,[436])他甚至有些过于激烈地批评反对派:“所有那些针对反思方法而提出的指责,都可以解释为是对意识的本质构造的无知。”(Hua X,[473])
也就是说,胡塞尔认为,对内时间意识的反思把握并不必然导致对其内容的原则性篡改。尤其是当这种反思是以本质直观的方式进行,因而把握到的是内时间意识中的常项,即意识流动的基本形式时,反思的“构造”不同于自然观点之构造的特点就很明晰:前者实际上不再能够被称作“构造”。这里可以引用笔者关于“原意识与后反思”文章中的结论:“可以将那些所谓由方法反思所引起的纳入或添加忽略不计,当然这要有个前提:方法反思必须是以描述的、实项的方式进行,在它之中不能包含任何构造或超越的因素,而惟独只能是对那些原初在此并且如此原初在此之物的相应展示和实项描述。”(17)
这里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内在时间并非仅仅通过现象学的方法反思才得以产生,或者说,才被构造出来。若果如此,那么在现象学反思产生之前,就无内在时间和客观时间可言了。事实上,内在时间大都是通过自然的反思而形成的。这种自然反思就是指通常所说的回忆。因此,在胡塞尔的时间分析中,回忆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他明确地说:“回忆具有其作为内意识进程的统一,并且在内在时间的统一中具有其位置和延续。”(Hua X,[447-448])在这个意义上,回忆在现象学的时间理解中是联结内时间意识和内在时间意识的一个纽带。
胡塞尔本人较少使用“内在时间意识”的概念。他只是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正文第31节中以及附录文稿第54号中提到“内在时间意识”,并说:“时间意识(内时间意识)的构造显现本身落入(内在)时间。”(Hua X,369)以后他还在《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中使用过这个概念(参见Hua XⅦ,292)。简单地说,内在时间意识无非是指以内在时间为意向相关项的行为。它是对象性的,不同于内时间意识的非对象性。内在时间意识是独立的意向活动,是以内在时间为课题、为对象的意向活动;内时间意识则不是客体化的行为,不是独立的意向活动,而只是其一个组成部分,只是伴随着意向活动的时间意识。
因此,在涉及内在时间时,胡塞尔使用“构造”的概念:“内在的时间是作为一个对所有内在客体和过程而言的时间而构造起自身的。”(Hua X,[431])。构造概念一般是指对象性的、意向性的构造。即是说,内在时间在这个阶段上成为对象性的东西。
内在时间是一条由点(Punkt)、相位(Phase)、片段(Strecke)等等组成的时间流。它的每个原本的现在点都是由感知组成的。与感知相衔接的是回忆。但感知不是直接跳到回忆中,而是通过“滞留”(Retention)的过渡。胡塞尔常常把这种滞留称作“原生回忆”或“清新回忆”,这是导致他的时间分析被人误解的主要原因。他的描述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时间有一个从感知到原生回忆、再到次生回忆(再回忆,即通常意义上的回忆)的延续过程,但他实际上早已看到,原生回忆或滞留(也包括前摄[Protention])不是一个与感知、次生回忆并列的行为,而是感知的一个部分:它是现在点的时间晕。
这里需要重复说明:现在点的核心是原印象,滞留与前摄构成原印象的晕。它们共同组成感知-体现行为。某个意识内容,例如音乐会上听到的一段旋律,是逐点地被感知到、被意识到,然后逐渐下坠,直至不被意识到,或者说,直至进入无意识。胡塞尔也这样描述说:“这个进程的一个清晰部分在向过去回坠时会‘缩拢’(zusammenzieht)自身——一种与空间透视相类似的(在本原的时间显现之中的)时间透视。当时间客体移向过去时,它便缩拢自身并且同时就变得昏暗起来。”(Hua X,[387])
这里还要再次强调,这个阶段上的内时间意识(原意识),不是指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意向性,而至多是指“特殊的意向性”,或者说“特有种类的意向性”(Hua X,31、118)。换言之,我们可以将滞留、原印象和前摄称作三种特殊的意向性。它们意味着,时间性以三重方式被内意识到:滞留、原印象、前摄。用胡塞尔的话来说:“在我还把捉着已流逝时段的同时,我也贯穿地经验着当下的时段,我也‘附加地’——借助于滞留——接受它,并且还朝向将来的东西(在一种前摄中)。”(Hua X,118)
原则上我们随时可以通过回忆,即通过次生的回忆来再造这个旋律。原先听到的旋律“仿佛”再次被听到。回忆的声音与感知的声音可以是逐点相符的,每一次都有一个声音(或一个声音相位)处在现在点中。现在点重又有一个时间晕,它的核心还是原印象,滞留与前摄仍然构成原印象的晕。但一切都是以回忆的方式、再造的方式。
在现在点之外,任何行为活动都可以被看作是回忆、期待、想像这类再现行为的活动。在没有进行这些活动之前,除了现在点以外,一切都是无意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的点从意识中被消除出去了。所有在现在点上显现过的东西,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回忆而在现在点上以变化了的方式再现。这个变化,一方面是指,回忆是以再现的方式重复感知,它的立义内容可以与感知相同,但立义方式却是本质不同的;另一方面还在于,回忆是以当下化的方式附带了时间的因素。就时间意识分析而言,后一个因素至关重要,正是通过对回忆的观察,内在时间的构造才得以彰显。
胡塞尔以声音为例做了如下的描述:“这个声音和在这个延续着的声音的统一中的每个时间点都在‘客观的’(即使是内在的)时间中有其绝对固定的位置。时间是僵化的,但它却又在流动着。在时间河流中、在持续向过去的下坠中,一个不流动的、绝对固定的、同一的、客观的时间构造起自身。这就是问题所在。”(Hua X,[420])
由于意识具有回忆的能力,因而它对内在时间的纵意向构造得以可能。胡塞尔曾说:“这是一条惟一的意识流,在其中构造起声音的内在时间统一,并同期构造起这意识流本身的统一。尽管这看起来令人反感(开始时甚至是荒谬的),即意识流构造着它自己的统一,但情况的确就是如此。”(Hua X,[434])
五、内时间意识分析的第三个层次:客观时间
现象学的时间分析最后还面临第三个问题或任务,即描述客观时间的形成:我们如何会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原本是内在的、主观的时间?
客观时间是指成为客体的时间,这个意义上的客体,是主体或诸主体构造的结果,因此是对所有主体都有效的时间、为我们的时间。但通常意义上的客观时间大多是指:独立于所有人类主体的时间、自在的时间。
胡塞尔所说的“客观时间”,常常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包含这两种意义。主张排除客观时间(参见Hua X,第一节)时,他说:“现象学的分析不会给人们带来丝毫对客观时间的发现。‘原初的时间域’不是客观时间的一部分,一个被体验到的现在,就其自身而论,不是客观时间的一个点,如此等等。”(Hua X,[370])这是在通常的意义上使用“客观时间”一词,也是自然科学所要研究和讨论的时间。当他讨论“再回忆与时间客体和客观时间的构造”时(参见Hua X,附录四),当他把“客观时间”等同于“内在时间”时(参见Hua X,[420]),当他说“客观时间性每一次都是现象学地构造起自身,并且仅仅通过这种构造而作为客观性或客观性的因素显现给我们”(Hua X,[384])时,他是在自己的意义上使用“客观时间”一词,它基本上等同于主观时间或内在时间,因为在他看来,真正的客观性是在主观性之中,或者说,已经消融在主观性之中(参见手稿B Ⅱ 1,B1.2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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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即使不考虑未发表的文稿,这三人也各有一部专著以时间为标题:柏格森发表于1889年的《时间与自由意志》(原名为《论意识的直接材料》,但在以后经柏格森本人授权的1913年英译本中改名为《时间与自由意志》);胡塞尔发表于1928年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1893-1917)(此后在2002年出版的《关于时间意识的贝尔瑙文稿(1917-1918)》和在2006年出版的《关于时间构造的后期文稿(1929-1934)》,均为后人整理出版的胡塞尔遗稿);海德格尔发表于1927年的《存在与时间》(特别要说明:它是20世纪哲学少数几本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这个题目,从传统的意义去理解,就是一个对立:存在是永恒的,时间是流动的。但在海德格尔这里,这个对立不存在,它的标题毋宁可以改作:存在即时间)。
②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10卷《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海牙:1966年,第276页。以下凡引该书,均在正文中简称Hua X。其中用方括号[]标出的页码为《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图宾根:1980年,第2版)的页码,即该书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上初次发表时的初始页码。该页码在《胡塞尔全集》第10卷中以边码形式出现。
③看起来对此问题持否定回答的偏多,例如从笔者间接和直接的接触中,利科、德里达、黑尔德等人均若隐若显地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即海德格尔的时间分析没有提供比胡塞尔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更多的思想资源。香港中文大学的刘国英教授也深有同感。惟有笔者的同学S.Rombach在其论文《作为时间化的对象构造和存在筹划——论胡塞尔的诸对象类型之时间构造与海德格尔的诸存在方式之时间筹划》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无论是对在海德格尔那里的存在者领会视域而言,还是对在胡塞尔那里的对象构造而言,时间都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尽管这里存在着实事上的接近和体系上的相似,胡塞尔和海德格尔自己并没有明确地相互引证。”(S.Rombach,Gegenstandskonstitution und Seinsentwurf als Verzeitigung.图片ber die zeitliche Konstitution der Gegenstandstypen bei Husserl und den zeitlichen Entwurf der Seinsarten bei Heidegger,in Husserl Studies,Nr.20,2004,S.25-41)
④载于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图宾根:1980年,第2版,第1页。
⑤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38卷《感知与注意力(1893-1912)文稿》(Wahrnehmung und Aufmerksamkeit.Texte aus dem Nachlass (1893-1912),hrsg.von Thomas Vongehr und Regula Giuliani,Dordrecht:2004),多特雷赫特,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年,第4页。
⑥参见Bernet,B./ Kern,I./Marbach,E.,《胡塞尔思想阐释》(E.Husserl:Darstellung seines Denkens,Hamburg:1989),汉堡:1989年,第3章,第85-107页。
⑦同上书,第85页。
⑧对此可以参阅杨适在《希腊哲学中的“存在”语词》一文中所做的相关出色评价:“巴门尼德要求作为知识对象的存在静止不变惟一不二,并不是荒唐而恰恰是重大的发现。他的错误只在于否认了自然本身的运动变化本性和丰富多彩的本性。他的发现和错误都是够大的。这双重的后果激发了哲学家的思考,使希腊哲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载《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第9页)
⑨这里暂且撇开对时间意识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区别不论(它是另一篇文章的讨论内容),而是把它们都看作是与静态描述现象学相对应的科学,即它们都以“纵意向性”为自己的课题,而最严格意义上的静态描述的现象学则是以“横意向性”为课题的。
⑩从文献上看,胡塞尔至少在1904年就已经把“还原”的概念与方法运用于时间意识分析。参见:Hua X,187。
(11)对此问题参见笔者的论文:《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哲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3-77页。
(12)Hua X,31、118.也可参见笔者:《现象学的始基——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理解与思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2-173页。
(13)黑尔德在对胡塞尔《第一哲学》下卷(1925年)的解释中也明确将“主观时间”等同于“内在时间”,并对立于“客观时间”。(参见:K.Held:Lebendige Gegenwart-Die Frage nach der Seinsweise des transzendentalen Ich bei Edmund Husserl,entwickelt am Leitfaden der Zeitproblematik,Den Haag:Matinus Nijhoff,1966,S.125,以及Hua Ⅷ,471 f.)
(14)详见笔者:《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239、246页。胡塞尔本人也用“内反思”或“内感知”这些不太合适的概念来标识这种内向的客体化行为:“在特殊意义上的‘客体化的’意指可以具有:1.‘内反思’、‘内感知’的特征。意指可以进入到意识之中,可以将内意识当作基质,这样,所有在内意识本身中隐含地现存的对象性都有可能被给予,它们会成为‘对象’。以此方式,感觉成为对象,被理解为感性内容;而另一方面,所有在内意识中作为统一被构造起来的行为、能思(cogitationes)、内意识的意向体验都成为对象。2.因而在内意识中我们也具有‘意向的体验’,在此存在的有感知、判断、感受、欲望等等。”(Hua X,[483])
(15)关于这两者的关系,笔者在《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一文中做过详细论述。
(16)参见笔者《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一文,第63-64页。
(17)参见笔者的专著《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第77页。
(18)此外,胡塞尔后期在《笛卡尔式的沉思》中也再次提到两种时间性——被构造的客体的时间性与构造主体的时间性:“每一个体验都有它的体验的时间性(Erlebniszeitlichkeit)。如果这个体验是一种在其中世界的客体呈现为我思对象(正如在骰子感知中一样)的意识体验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把显现出来的、例如这枚骰子的客观时间性与显现活动(例如对骰子感知活动)的内时间性区分开来。这种显现活动在其时间片段和时间相位中流动着,而这些时间片段和相位本身是这同一枚骰子的不断变化着的呈现。”(Hua I,79)
(19)参见M.Scheler,Der Formali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riale Wertethik(《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Bern und M图片nchen 1980,S.270.
(20)这里暂时不去讨论无时间或超时间的观念对象之构造。
(21)参见笔者:《关于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国图书评论》2007年第5辑,第81页。
(22)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第1页。
倪梁康,哲学博士,中山大学现象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275)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08 年 04 期
原发期刊:《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 年第 1 期 第 102-1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