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精研儒学的法学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5 次 更新时间:2019-09-3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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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 (进入专栏)  

儒家与法家、儒学与律学,在近代以前的中国,它们就像一对关系紧张的兄弟。西方法学渐入中国之后,它们的紧张关系激化了,甚至出现了“分家”决裂,呈现为一种不兼容甚至对峙的关系。但是近代以来,也有法学家——有些还是留洋海归法学家,甚至有外国法学家,在从事法学研究的同时精研儒学。他们中有些撰写儒学方面专著,有些甚至自立门派,成为了“新儒家”。笔者在有限的阅读范围内,试图对这些法学家作点整理。


民国时期,在精通儒家并传播中国文化的法学家中,郑天锡先生(Cheng Tien-Hsi,1884-1970年1月30日)是其中的佼佼者。郑先生涉及儒学的代表作——China Moulded By Confucius,作者另赋汉语书名,直接称为《孔子模型之中国人》。1947年,该书纳入The Yearbook of World Affairs丛书,由The London Institute of World Affairs资助,经伦敦Stevens & Son Limited出版。


郑天锡,字云程,号茀庭,广东香山人(今中山市)。他早年就读于香港皇仁书院,后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1907年, 24岁的郑天锡赴英国留学专攻法律,开始了他两度赴英伦留学的经历。1912年,郑天锡毕业于伦敦大学法律系,1913年回国。一年后郑天锡再次赴英深造,在伦敦大学攻读的专业是国际法,博士论文题为《国际私法中关于确定契约能力的规则》(“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Determining Capacity to Contract”),1916年获伦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17年,他回到香港做律师。郑天锡先后将中国法律翻译为英文,如《民法初稿》《最高法院的判决》《捕获审判所规则与审判》,中英文本《大理院判例》《大理院判例讨论》《暂行新刑律例》。1946年8月起郑天锡担任中国驻英国大使,1950年1月去职。


China Moulded By Confucius是郑天锡先生一本用英文撰写的书。扉页上有郑天锡先生亲笔书写的《孔子模型之中国人·华道西光》汉语书名,封面是唐代吴道子的《先师孔子行教像》。除导论之外,此书还包含总体俯瞰、宗教、哲学、家庭、婚姻、友谊、艺术、结论等几个部分。


郑先生长期在西方国家工作生活。写作此书时,郑先生可能正在伦敦担任中国驻英大使。他写这本书的目的在于向西方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正如他在前言中说的,“多年来,我一直认为我有一种愉快的责任,那就是尽我微薄的力量把我在国外学到的东西介绍给我的国家,从而尽我所能,直接或间接地为在东西方之间建立一个更好的关系做出贡献。但是理解是需要相互的理解,因此我觉得我也有责任把我的国家和我的同胞几个世纪以来珍视的一些理念和理想带给西方”。


郑天锡在宗教和哲学这两章中特别论述了儒家。“宗教”章涉及的内容包括:关于儒家的精神生命和人的责任、儒学在《中庸》和《大学》中的发展、儒学的教育方法、伏尔泰对儒学的欣赏、孔子学说的特点、被称为万事师表的孔子、孔子所谓的金科玉律、论“以德报怨”等等。“哲学”章谈及作为“哲学家之国”的中国、哲学和儒家伦理对中国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崇尚学问与美德并区别于盲目崇拜、孔子最杰出的弟子颜渊、中国哲学的民主性、中国哲学分类、老子哲学和他的名言、墨子哲学及其语录选集、法家哲学、韩非子语录精选、儒家哲学、孔子政治与哲学语录、孟子及其政治语录,等等。


郑天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英语世界传播儒学。他在“哲学”这一章中说:


儒家学说不只是可以在讲坛上讲授的东西。几个世纪以来,它们构成了学校和书院课程的主要部分;提供公务员竞争性考试的主要科目;他们曾在官方文件中被引用,在法庭上被引用,在酒馆或茶室里被无意中用于争论,被父母传授给孩子,也被老人传授给年轻人。正如英国人会说他们的宪法只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一样,中国人很可能会说儒学只是人民行为准则的一部分。


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对你感到奇怪,如果你试图安抚他或解决他的争端,例如,你该引用儒家至理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其他类似的适当的说法。这并不意味着你的尝试就会成功。


我的意思——这就是问题,你对话的那个人不会觉得你只是从一本神圣的书中引用一些虔诚的教义,而是会觉得你使用一些熟悉而智慧的观点,因而报以会意地微笑,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可能不肯接受他们。(参见China Moulded By Confucius[《孔子模型之中国人》],London Stevens & Son Limited,1947,P.93)


这是一本关于中国哲学和文化的书,出自一位专门从事国际法研究的法学家之手,尤为难能可贵。郑先生是一位对中国哲学与文化有广泛涉猎的学者,他的哲学和文化功底,从中得以展现。通过这本书,我们可以看到这位中国外交官的“文化自信”。郑先生的研究兴趣还涉及文化艺术比较研究,著有《中国文化与艺术》《东方与西方》等等。这些著作可以说是郑天锡先生作为法学家的文化功底和杰出才华的象征,也是他作为外交官的、文化交流使者身份的见证。


在法学家当中,对儒学研究用力深厚并自成门派的,也许仅有张君劢先生一人。他的儒学代表作有The Development of Neo-Confucian Thought(《新儒家思想史》,1958年版),以及Wang Yang-Ming, Idealist Philosopher of Sixteenth-Century(《王阳明:中国十六世纪的唯心主义哲学家》,1962年版)。


张君劢(1887年1月18日-1969年2月23日),江苏宝山(今属上海市宝山区)人,原名嘉森,字士林,号立斋,别署“世界室主人”,笔名君房,集法学家、哲学家、儒学家和政治家于一身。他是早期新儒家和“新心学”的代表之一,还是中国民主社会党领袖。1906年,上海宝山选派八人赴日本留学,他入选其中,早年留学日本、德国,学习政法、经济与哲学。


张先生的思想来源和构成比较多元,十分推崇孔孟和朱熹、王阳明,对王阳明哲学思想的研究使他成为新儒家的代表。张君劢尊崇阳明学, 这在其著述《王阳明———中国十六世纪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他认为,王阳明是义理之学的登峰造极者, 因为孟子和阳明两位先贤最能凸显中国哲学中将真与善连结在一起的“直觉理性”。


以心学为基础, 张君劢认为, 中华民族挺立的枢纽即在民族精神的自立和民族国家的建构, 但民族精神不能脱离个体心性。张君劢的新儒学是一种儒家哲学, 正如他所常道的“义理学之复兴”“儒家哲学之复兴”, 他是以哲学的眼光看待儒学的发展。张君劢试图契接宋明理学与西方的古希腊哲学和康德哲学, 他对儒学的推阐和发展也正体现于此。


1923年2月,张君劢发表“人生观”讲演之后,引发科学派和玄学派的三个阶段争论,丁文江、胡适、梁启超、吴稚晖、陈独秀等均卷入论战。“科玄论争”中张君劢与胡适之的辩论,被类比于历史上的朱陆之辩,因此其学说被称为“新心学”。


如果问著有儒学作品的法学家中,谁对儒家精神领悟得最通透,那应该要数吴经熊了。


吴先生中英文代表作涉猎范围很广,包括法理学-法哲学、宪法学、法律史、哲学、唐诗、基督教、儒学、道教、禅学、心灵之学……,其中儒学或涉及儒家学说的著作包括两部:《孟子的人生观与自然法》(Mencius’ Philosophy of Human Nature and Natural Law,1957)、《中国哲学中的自然法与民主》(Natural Law and Democracy in China Philosophy,1957)


吴经熊(John C. H. Wu,1899年3月28日-1986年2月6日)是浙江宁波鄞县人。1916年,吴经熊入上海沪江大学学习,不久转入天津北洋大学,1917年入东吴大学法科学习。1920年,吴经熊赴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1921年获法律博士学位,后赴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访学。


1924年吴经熊回国,历任东吴大学教授、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上海特区法院法官、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立法委员、法官、法院院长、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驻教廷公使、制宪国民大会代表等。1966年,吴经熊由美国赴台湾,1986年2月6日在台北逝世。他在美国读书期间结识了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等英美法大师,又在欧洲与斯塔姆勒等欧陆法大师有过交往。


之所以说吴经熊对儒家精神领悟得最通透,首先是因为他能够打通东西方思想——把孟子思想与自然法思想进行比较,并发现其中相通的奥妙。吴经熊自然法思想有来自儒家特别是孟子的部分,主要包括:孟子的人性论、良知直觉对于自然法的认识、自然法的效力等。孟子的人性论中所体现的“性本善”和人性教化等思想使吴经熊认为,孟子的思想是对自然法最完备的阐述。他认为,良知直觉是对认识自然法的有益补充,自然法的效力更多体现了一种良心上的谴责。


说吴经熊对儒家精神领悟得最通透,表现在吴先生不仅对儒家精神的把握深入浅出,还贴切运用于生活实践又出入自如。在Beyond East and West一书中,他用很短的一段话,谈清了儒家和道家的关系。他先引用林语堂的话:“中国学者在官位时,就搞道德,不在官位时,就作诗,通常是挺妙的道家诗歌”,林博士还说:“因为道家是中国人的游戏精神,正如儒家是他们的工作精神一样。这可用来解释如下事实,每一个中国人在成功时是儒家,在失败时是道家。道家的自然主义是抚慰中国人受伤的安慰剂”。


吴先生提出了他的异议:“我总是认为,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官都是行动如儒家但感受如道家的。他们像儒家那样行动正是因为他们心里像道家那样感受。他们像儒家一样行动,正是因为他们在心里是道家。”


此言妙极!心里只有儒家而没有道家,则使命感过于沉重;心里若只有道家没有儒家,则缺乏使命逍遥无为;只有二者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儒家追求的事功作为。儒家道家在行动和心灵的统一,是最高的境界。吴先生悟出了这个道理,并且这样去做事做人,真是位非凡之士。


吴经熊对儒学有兴趣并研究是不奇怪的。他对“法外世界”都很有兴趣,研究也很有造诣。他精研过禅学,著有《禅学的黄金时代》(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他还有诗歌爱好,写过一本小书叫《唐诗四季》。他与徐志摩是好友。一个好动的天才诗人,一个是静默的法哲学思考者,截然不同的人,有什么样的共同点呢?吴氏在他悼念志摩的短文中说了他们两人的共同点:


“那,什么构成我们隐藏的相似处呢?在他死后出版的日记中,志摩证实我腹内有火。那么,正好这对火的拥有把我们集合在一个永恒的友谊中。


但是,他的火更强烈,虽然有点时有时无。我的火,若果真有的话,是小火,像穷人家的炉子,但它很少熄灭。志摩是位天才,相反的,他的可怜的朋友不过是世界的哲学默观者。愿不朽诗人的精神把在我心中不时闷烧的火扇成更亮的火焰。阿门。”(参见李秀清:《所谓司法:法律人的格局与近代司法转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中,杨鸿烈先生是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框架体系的奠基人,也是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史实论述最扎实、最权威的法学家。他的儒学作品,就集中在他的两部著名法律著作之中,即《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尤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鸿烈(1903年6月28日—1977年),又名宪武、志文,号知不足斋主,著名的法学家,云南晋宁人。他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外文系,后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研究历史,是梁启超先生的高足。1927年,经梁启超介绍杨鸿烈在南开大学任教两年。1928-1931年,经胡适聘请杨鸿烈任教于上海中国公学,为文史学系教授、主任,同期又任教或兼课于大夏大学、复旦大学、法科大学等。1931-1934年,他先后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云南大学、河南大学。


1934-1937年,杨鸿烈留学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获博士学位。1938年,他离日赴香港,从事中外交流史研究工作。1939-1940年,他杨鸿烈任教于唐文治先生主持的无锡国学专科学校。1941-1945年,他在汪伪控制下之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任教授,并兼任伪中央宣传部编审司长及国史编纂委员,这也成为这位大法学家的终生之悔。


1946-1955年,杨鸿烈避居香港十年,在香港大学任教授。1955年6月,他自港返回广东,任广东文史馆馆员。不久杨鸿烈因上书毛泽东,反映两位文史馆员受虐待身亡问题而获罪,被撤销馆员职务;1957年被划为“右派”,并被“监督劳动”;1977年逝世。


杨鸿烈先生涉猎甚广,除前述两部法学著作以及《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之外,还有一些不被法学界重视却在文史界有重要地位的著作。杨先生早期有一本名著《大思想家袁枚评传》,192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书对袁枚的人生哲学、文学、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民俗学甚至食物学,作了研究和阐述。杨鸿烈还对中国诗词有研究,他反对胡适所谓诗学没有原理的观点,认为诗学是有原理的。他著有《中国诗学大纲》,1928年初版于商务印书馆,后来多次再版。


杨鸿烈作为法学家,其儒学研究以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为出发点,因此他的角度不同于儒学研究者。但是,如果对儒学和儒家经典没有系统研究,他也不可能写出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的传世之作。


杨氏研究儒学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非常有造诣。他的中国法律史“三分法”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四分法”,是很精到而权威的。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他把中国法律从古至今演变的历史划分为三个时期:上古至秦为胚胎时期;西汉至明为成长时期;清至民国为欧美法系侵入时期。而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根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学派的变化情况,把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个时代;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


杨著在体系上没有落入以往中国史学的俗套,而独具特色,在今天看来仍有学术价值。这种编排方法,比按朝代顺序编排制度演变更能体现历史运动的历史整体性,比社会类型划分法更能展示法律演变的中国特殊性,杨鸿烈笔下的中国法律史也因此而更富有法学特征和中国特色。这种分期法表明,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和法律思想发展特点的认识是准确深刻的,也是十分独到和创新的。因此,他的著作是具有长久学术生命力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四章——“儒家独霸时代”占了下册的绝大部分内容。此章论述了在儒家思想支配下,两千年来法律内容的根本原理无重大改变。在“一般法律原理泛论”中,他阐述了:(1)从“阴阳五行”这一“中国人的思想律”,到汉儒董仲舒借此阐明的法理,阐述了天人交感及诸禁忌说;(2)德主刑辅说;(3)兵刑一体说;(4)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诸说。


在“特殊法律问题的辩难”中,他阐述了:(1)刑法上的平等问题、法律公布问题、亲属相容隐问题、刑讯存废问题、族株连坐问题、复杂行为问题、肉刑复兴问题、以赃定罪问题、赦罪当否问题。(2)民法问题,限于史料,只论述了婚姻问题、别籍异财问题、亲子关系问题。


几乎对每一个问题,杨先生都援引儒家的经典和文献来说明。有意思的是,其中还讲解了中国古代的“司法专业化”的思想,引述了古代儒家关于司法独立、罪刑法定主义、司法专业化人才养成等经典论述。


顺便说个小插曲。杨先生在下册第138页谈到苏轼时,在他名字前面加了个有趣的定语——“那位读书不读律的苏轼”。这是怎么回事?苏轼曾作《戏子由》,其中一句“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的诗。此诗流传甚广,常被作为苏轼乃至中国儒家文人鄙薄法律的证据。“致君尧舜”出自杜甫诗句“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醇”,意即读书人的抱负,在于使国君圣明,使百姓风俗醇厚。但你子由读书万卷却不读律,恐屠龙无术,如何能实现为国效力的抱负?


从字面上理解,这是说子由虽饱读经史,却不研读当代的律法(指新法的条文),所以想要实现“致君尧舜”为国服务理想是不可能的。此二句也曾为新党人士指摘为讥谤朝廷。清末沈家本先生也关注到这句诗,认为此诗乃“苏氏于(王)安石之新法,概以为非,故并此讥之,而究非通论也”。


人文学者不爱读律是常态。君不知西方历史上那么多文学家、艺术家在年轻时都是法学院的逃逸者。对于传统中国文人,读律也是件枯燥乏味的差事,对苏东坡这样的放浪形骸的天才来讲,不爱读律更可以理解了。实际上,从此诗所“戏”对象及其诙谐意境来看,东坡写此诗来戏谑他的弟弟子由(苏辙),嘲人又自嘲,诙谐幽默,其言下之意——子由你有“不读律”这毛病,其实我自己也和你一样,不爱读律,可是咱们想要为国效力,没得办法呀,还是要认真读律啊……


国外研究儒学的不少,但基本上是汉学家;而专业纯正的外国法学家中,有儒学著作的人并不多见,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应该算是一位。他著有《新译论语》一书,昭和22年(1947年)由日本社会教育协会出版发行。穗积重远把《论语》20章全部翻译成日文,并作了日文注解。《新译论语》的扉页上,列有已故祖父、父亲、母亲和叔叔的名字,意思是把此书敬献给以上去世的亲人。书前还附了孔子画像,出自日本江户末期著名画家椿椿山之笔。


穗积重远(1883—1951),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教授,专攻继承法和家庭法学,在日本有“家庭法之父”之称。1904年,穗积重远入东京帝国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留校任教。1912—1916年间,他先后于德、英、美诸国学习,1916年取得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教授资格,此后作为大正民主运动中的一位法学家而活跃于学界。他在法学研究的同时还兼及论语的研究,出版这部《新译论语》,说明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热爱,以及他的法学思想也受到儒家特别是孔子《论语》的影响。他在开设家族法、继承法课程的同时,也开设了法理学课程。


穗积重远的法理学代表作有《法理学大纲》,由岩波书店于大正六年(1917年)初版、昭和四年(1930年)再版。版权页有“穗积”和“岩波”两枚版权印章。此书共12章,包括法理学的意义、法理学分派、分析法学派、哲学派法理学、历史派法理学、比较法学、社会学派、法律的进化、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本位。穗积重远非常关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对恶法论和法律万能思想的批判,是他研究中重要的主题之一。


穗积重远是穗积陈重的长子。此处不得不提到其父亲穗积陈重(1855—1926),他是明治至大正时期的日本法学家、教育家、政治家。穗积陈重历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长、帝国学士院院长、贵族院敕选议员、枢密院议长。他是日本民法学和法哲学(法理学)的权威泰斗,精通以德国法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对明治中期以后日本继受大陆法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民法学领域,他主导了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起草;在立法学领域,他创作了立法学上的旷世之作《法典论》。日文汉字“法理学”(源自德文Rechtsphilosophie),就是由穗积陈重创造的,在法理学和法律史学上,是与萨维尼、梅因齐名的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穗积陈重育有三子三女。长子穗积重远出生后,他不只忙碌于公务和事业,也对儿子的成长投入很多心血。1916年,正当儿子穗积重远担任教授那年,穗积陈重这位大人物出版了他的一本小书,叫《法窗夜话》。其实这本书是穗积陈重在白天忙完工作之后,闲暇之时,每日晚间十点,与他当时正在东京大学法学院本科读书的儿子穗积重远促膝闲聊,谈到许多关于法律的典故,记录下来抽选而成的一百则随笔。


穗积重远作为日本法学家,热衷于儒学还翻译《论语》,这到底是受谁影响的呢?这可能不是受父亲的影响,而是与他的外公涩泽荣一(1840-1931)有关。穗积重远的母亲叫涩泽歌子,外公涩泽荣一是精通儒家的伟大实业家,后来被誉为“日本近代实业之父”“日本资本主义之父”。


涩泽荣一极力倡导基于儒家伦理的日本式劳资关系,他将《论语》作为第一经营哲学,并在其著作《论语和算盘》中总结了自己的成功经验,就是既讲精打细算赚钱之术,又讲儒家的忠恕之道。他的商业帝国,业务遍及金融、铁道、海运、矿山、纺织、钢铁、造船、机电、保险、建筑等众多领域,一生创办了500多家企业,堪称日本近代的“实业之父”。穗积重远在《新译论语》纪念的亲人一栏,最前端的就是涩泽荣一,但他没有写“外祖父”而是“祖父”,不知出于何意。


我们知道日元万元钞上的头像是主张脱亚入欧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根据日本的规定,每20年都会更新一次纸币样式,上一次革新是2004年。那么2024年将会换谁呢?2019年4月9日,日本财务大臣麻生太郎宣布日元要换新钞,即将推出的新1万日元纸币正面,用的人物肖像是涩泽荣一。也就是说,要用穗积重远的外公,换下原来的福泽谕吉。据财务大臣说,这是为了表示日本政府“致力于培育新产业”。


回顾汉籍在东亚的传播过程,《论语》无疑是最早传入日本的中国古代经典之一。作为儒家学派创始者孔子的言谈总录,中国的《论语》是一部不能被遗忘的经典文献,对日本文化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有这样一位伟大的外祖父对他的影响,穗积重远热爱并钻研儒家经典也就不奇怪了。


相比于我们今天的法学学者,早期法学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了解,比较深,也比较系统。从教育背景来看,他们几乎都接触过儒家经典,因为他们少年时代都在中式学堂接受传统经典教育,自然习惯于诵读四书五经。但是,当他们接受现代法学之后,把传统儒学和现代法学在研究上兼顾的法学家就不多见了。现代法学基本上是来自西方的法学,它往往是远离甚或排斥儒学的。


儒家与法家、儒学与法学,尽管观点有对峙关系,但它们绝不是水火不容的。在今天看来,儒学的现代性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儒家学说对于当代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意味着什么?现代法学和法治中缺乏带有自然法意义、具有宗教性的人文主义和人文精神,笔者相信,这一空缺要由儒家和儒学来弥补。


2019年9月25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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