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存在私有制的社会尽管实际上也可以消灭一切剥削和剥削阶级,但还是会有贫富差异和贫富阶层。这是否意味还是需要消灭私有制?不是。一个理由是消灭私有制就等于是消灭了最基本的按劳分配,于是人们就会因为“懒汉搭便车”的问题而陷入共同贫穷。另一个理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活资料私有制密不可分,要想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还得同时消灭生活资料私有制,而这是无法做到的。那么,是不是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可以按需分配的程度,就可以取消生产资料私有制了?也不是,因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将来无论多么发达,实际上也无法真正做到按需分配。那么,是不是当劳动成为了“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的时候,具有按劳分配功效的私有制就成为了多余?仍不是。因为能成为生活第一需要的劳动只可能是创造性的劳动,而非创造性的劳动如果没有按劳分配的激励,还是不会有人愿意去干,这就会使整个社会生产的运转发生中断。如果私有制必须永远保留,岂不是我们永远也实现不了共产主义社会了?共产主义社会之所以值得追求,在于我们认为它是最好的社会。但好社会其实不应该从制度维度确定,而应从价值维度确定。“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未来社会形式的基本原则,正是马克思为好社会预设的终极价值。因此,不能实现没有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不要紧,只要我们是生活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水平被不断被提高的共发主义社会就行。
关键词:生产资料私有制、贫富差异、按需分配、社会终极价值、共发主义
“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说法已经在很多人的心里扎了根,而我已发表的研究成果证明,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观念。
我在《私有制的起源与意义》一文中,论证了生产资料的完全私有制是原始人的一项重大改革和伟大发明,其实质是一种最基本层面的按劳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一方面在社会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形成了活得更好的社会竞争,另一方面也建构起了一套鼓励勤劳和惩罚懒惰的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这就使得当时的社会生产得到空前的提升,也使人类社会生产力有了可以持续发展的巨大驱动力。[②]我在《不消灭私有制也能彻底消灭剥削》一文中,则是论证了私有制不仅不是产生包括剥削在内的各种罪恶的决定因素或充分条件,而且连必要条件都算不上。所以,在有私有制的社会,不需要消灭私有制,我们也完全可以消除一切罪恶及剥削,其中就包括各种形式的阶级剥削。而一当消灭了阶级剥削,也就意味着我们同时已经消灭了一切剥削阶级。[③]
不过我也承认,在有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没有剥削阶级的社会,还是必然会有贫富差异和贫富阶层的存在的。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既然是按劳分配,就意味“多劳”的人要比“少劳”或“不劳”的人能得到更多的财富。于是人们之间就有了贫富不等的阶层。
如是,免不了会有人问:既然不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最多只能消除剥削和剥削阶级,而不能消除贫富层级,那我们为何不来个釜底抽薪,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将这个导致贫富差异和贫富阶层的社会根源也连根拔掉,从而实现普天下的“均贫富”,亦即人人平等的共同富裕?
这是由于私有制不仅不需要被消灭,而且也不可以和不应该被消灭。
1、私有制不可被消灭的两个理由
在回答为什么不可以消灭私有制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申明一下我这里所说的“私有制”的概念。它不是指可以让少数人或某个特殊利益集团垄断社会中的所有生产资料而绝大多数人对生产资料一无所有的制度安排及其状况,而是指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的制度安排。这样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就是现代经济学所讲的“个人产权制度”。
这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之所以不可以被消灭,其答案其实已存在于前面提到的两篇文章所叙述的道理中。这就是,消灭私有制,就是消灭最基本的按劳分配,就是消灭生产竞争和活得更好的竞争,而它们恰好都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引擎。因而一旦私有制被消灭,我们就将重新面临原始人和计划经济时期都曾遇到而无法解决的“懒汉搭便车问题”,就将重新承受劳动效率低下、社会生产乏力的困扰而不得不日益共同贫困。
这样,我们便面临一个重大的社会选择:是要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共同贫困,还是要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有贫有富?
在任何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经过理性的考虑,想必那里的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而不是前者。因为只要没有剥削,贫富差异就是按劳分配和正当竞争的结果。这个结果没有什么好指责的,就像没人会去指责竞技体育的有胜有负以及从中胜出的体育冠军一样,凭自己的勤劳和智慧而赢得竞争及更多财富的富人也不会遭到穷人的羡慕嫉妒恨。因此,这种由按劳分配所导致的财富不平等,实际上并不能叫“罪恶”,否则就等于说按劳分配是罪恶,也不能叫“不平等”或“不公正”。因为如果社会财富完全不按劳分配,而是按人头平均分配,岂不是对“不劳”或“少劳”者的偏袒和对“多劳者”的歧视与剥夺?因此所谓“没有贫富差异的平等”其实也必然是一种不平等和不公正。此其一。
其二,这里所说的贫富差异中的“贫”,已是相对意义的贫穷,而不是绝对意义的贫穷。由于按劳分配和社会竞争会推动社会生产的不断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不断增大,于是社会可用于再分配的财富也会越来越多。因而该社会的所谓穷人,只是比该社会的富人贫穷而已,而与自己以往相比,则不是越来越贫穷,而是越来越富有。当代民主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在按劳分配基础上被日益做大的社会财富“大蛋糕”,的确可以被具有“劫富济贫”色彩的社会高福利制度安排进行切割和再分配,从而使这个社会中最穷的穷人也能拥有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相反,那种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必然导致的共同贫穷,才是绝对贫穷,即所有人相对自己以往都越来越穷。因为如果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等于失去了最基本层面的按劳分配,同时企业产权也会变得模糊不清,或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也就是“全民”不能实际到位,或者是即便全民有代表来企业到位也难以成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经营者不说,搞不好还会成为利用代理权来损公肥私的攫利者,诚如当年国企改革时所出现的“穷庙富方丈”现象。这样,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效率势必就会不断下降,可供社会分配的财富就会越来越少,人们就会越来越穷。
由上可知,所谓“有私有制的有富有贫”,其实只是相对意义的有富有贫,而实际上则是不断地共同富裕。尽管这种共同富裕中还存在差异,却只是富与富在量上的差异,而不是富与贫的质差。相反,所谓“没有私有制的共同贫穷”,则是绝对意义上的共同贫穷,并且还是没有差异的共同的越来越穷。两相对照,显然是前一种选择要大大地优于后一种选择。这就说明,消灭私有制是不可取的选择。
除了上述理由,不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道理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活资料私有制的密不可分,要想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还得同时消灭生活资料私有制,也就是要消灭一切个人产权制度,彻底取消个人的一切资产、物品和消费品。而这其实是根本办不到的。首先,这会造成消费品使用的混乱。因为当你穿的衣服、吃的食物、用的家具都不属于你,其他任何人也都可以任意拿来穿、拿来吃和拿来用时,混乱乃至争执、冲突势必随之发生。其次,会造成消费品的巨大浪费。因为既然什么东西都不属于我,最多只是极其偶尔和暂时地出现在我这儿,我就不会把它们当回事,更谈不上珍惜它们。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个人在生活资料上也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东西,那他们就是注定的一无所有,从而彻底丧失创造和生产的积极性。因为我创造或生产得再多,也不会让我自己增加什么,这就与我不进行任何创造或生产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既如此,我何必耗神费力地做这些事情?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可以承认生活资料私有制是不可消灭的。那么,凭什么说不同时消灭生活资料私有制,就连生产资料私有制也消灭不了?
这是因为,用于生活的资产和用于生产的资产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和严格的界限,如个人的积蓄就既可以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也可以作为资本投入生产领域,而一旦个人做出了后一种选择,其生活资产就变成了生产的资本亦即生产资料,结果实际上还是会出现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除非我们制定一个制度来禁绝一切私人积蓄进入生产领域。可这样一来,大量本可用于社会再生产的资金就无法再流入生产领域。于是要不了多久,社会就不仅会缺乏足够的资金用于扩大社会再生产,而且连维持原有的生产规模都难。而且即便社会的人口总数是不增长的,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乃至越来越穷的经济危机还是会重现。这时,社会虽然还是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而有生活资料私有制的状况,但又会有谁喜欢这样的社会状况?任何一种制度的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总是服务于一定目的的手段。所以没有谁会为了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制度安排,而甘愿忍受生产乏力所导致的穷困潦倒。
也许有人会说,可以由国家银行将个人积蓄统一而有计划地投入生产领域,以此化解扩大社会再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这就可以防止个人生活资料转变为私人生产资料。可是,只要银行给个人存款即积蓄付息,那个人积蓄事实上还是成了生产资本。而如果银行为了免于个人积蓄变成生产资本而不给个人积蓄付息,又有谁会将钱存入银行?于是个人的积蓄还是无法进入生产领域。不难想象,在实行生活资料私有制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如果还在生产劳动计时或计件的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就像我国开始进行经济改革但还没有进行产权改革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的那段时间的情况一样,那么个人会拥有逐渐增多的财产应该是可能的,因任何人这时只要肯多工作并不过度地消费,或者没有多工作但节约生活开支,他的财产就都会有一定程度的累增。而社会将这些总量巨大的个人资产与社会生产永远相隔绝的结果,自然只能如上所言,社会用于社会再生产的资本越来越少,以致最后连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
至此可知,只要还有生活资料的私有制,就等于也存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任何试图彻底切断生活资料向生产资料转化的举措,都势必导致社会生产规模萎缩,人们过得越来越差。所以,只要社会还需要发展社会生产,以使人们过得越来越好,就不可以取消生产资料私有制。
2、对一种可能的反驳的否证
或有人道:在目前条件下我们也许是不可以取消生产资料私有制,但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可以使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的非常发达的程度,即发展到可以实现马克思所说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时候,[④]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和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就再没有必要了。因为这时每个人都是需求什么就有什么,完全无需自己掌握任何生产资料。
如果社会生产力确实能发展的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程度,那么,也就确实不必再保留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是我对这种乐观的论断深感怀疑,并有两个方面的足够论据表明,人类社会生产力将来无论多么发达,实际上也无法真正做到按需分配。
一方面,人的需求是无限的。或者说,人对生活质量或活得更好的追求是没有封顶上限的,而社会生产的能力及产品总是有限的,而且在任何时代、任何地域能被人实际利用来生产各种产品的大多数自然资源也是有限的,所以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也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不仅以珍稀自然资源为原料的产品不能做到人人想要都有份儿,而且那些刚刚被发明创造出来且成本不菲的新产品,在未能降低成本或大规模批量生产之前,也不可能立马做到人人想要就人人都有份儿的程度。而这两种无法按需分配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极其偶尔才会出现的个别情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或多或少会存在的普遍常态。
另一方面,实际上我们根本无法判断哪些东西是人们的需求。因为需求不仅包括人生而有之的先天生理性需要,如吃、穿、住、行、性等,而且也还包括人在后天形成的社会性想要。每个人想要的东西往往大不相同,并且往往也是这个世界还不曾存在而有待发明创造的东西,如在还没有飞机的时候,人们就不能需要飞机,而只能想要飞机。所以社会不可能弄清每个人的所有想要,因而也就不可能有适应所有想要的生产,从而也无法向人们提供能满足他们所有想要的东西。
也许这时有人会纠正我:“按需分配”是“按需要分配”之意,而不是“按需求分配”之意,所以个人的“想要”是不被包括在“按需分配”之中的。
然而,这个“纠正”应该是一个错误的纠正。如果“按需分配”之“需”仅仅是指“需要”,那其实就不需要有多么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也能做到,就不必强调要以非常强大的社会生产力作为前提。例如以色列人在一百多年前即1910年创立的农村公有制社会组织“基布兹”,实行的就是“按需要分配”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亦即分配的只是房子、食物、衣服和家具等生活必需品。[⑤]
退一步讲,就算以非常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前提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只是“按需要分配”而不是“按需要和想要分配”之意,这里还是会有问题。由于个人有“想要”是一个从来如此而不容否认的事实,并且它还是人类能进行从无到有的创造活动的必要前提,那么社会分配如果不考虑和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将其排除在社会的按需分配之外,那就只有靠个人自己去考虑解决。而个人要想自己解决这个问题,即自己通过自己的生产或创造来满足自己的想要,就必须得有属于自己的资源即生产或创造想要之对象所需的生产资料。这样一来,生产资料私有制就又会成为必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还是无法被取消。否则,每个人的想要就都无从满足,整个社会的创造性活动亦将受到根本性的抑制。而且,只按需要进行的社会生产,基本上都是生产人们需要的东西,最多也只是会生产少数成为了所有人的共同想要的东西,而不会生产只是某个人或某些人才有的特殊想要的东西。可是,一个使个人的许多想要都无从满足的社会,还会是人们所意愿的社会吗?
再退一步讲,就算人们愿意接受这种只按人的需要分配,也只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社会,不谈“想要”,只谈“需要”,还是会有诸多难以判断和解决的问题。比如在吃的方面,山珍海味算不算人们需要的对象?在穿的方面,有镶饰品的衣物之类算不算人们需要的对象?在住的方面,比尔·盖茨家式的超大现代高科技别墅算不算人们需要的对象?在行的方面,豪车、游艇和飞机算不算人们需要的对象?如果算,社会生产能同时做到让这些东西都人人有份儿吗?答案显然是“不能”。如果说它们不算需要的对象,其道理何在?我们又是否能确定,究竟给人分配哪些种类的食物才算满足了其吃的需要?究竟给人分配多少套衣物才算满足了其穿的需要?究竟给人分配多大的住房才算满足了其住的需要?究竟给人分配多少样交通工具才算满足了其行的需要?显然,社会也是不能就此做出合理而准确的判断的。如果考虑到个人需要还有个性特点和个人偏好的不同亦即个体差异,社会就更无从知道每个人在吃穿住行方面都究竟需要些什么了。如果这时社会还是硬要人为地制定出一个统一标准的按需分配,岂不将导致所有人吃穿住行的千篇一律、千人一面?岂不意味着人们在这些方面所存在的活得更好的愿望就此已被“封顶”?还有,既然社会按这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分配并不能恰当合适地满足每个人的具体需要,那就势必意味着这里会存在巨大的浪费。
实际上,由于人的需要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持久地喜欢只按需要分配,并只能满足个人需要的社会,更不会持久地喜欢必须有统一标准才能实行的按需分配和由此而不能不带来的千篇一律和千人一面。正因如此,以色列的那个令世界瞩目的以“财产公有、人人劳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主要特征”的基布兹,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之后终于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以市场化、私有化、专业化和开放化为导向的自我变革与发展转型”。[⑥]而没有进行此种改革的那些基布兹,则或是继续式微衰落,或是最终宣告破产。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正如研究者所形容的,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基布兹所提供的老式、单调、没有任何创意和个性的家具,蓝色的工装也开始让位于时髦的牛仔裤、网球鞋。”。[⑦]
因此,就消灭私有制而言,不论我们是在哪种意义上解释“按需分配”,它都会面临无法化解的困境。若是“按需求分配”的解释,它就不能为任何水平的社会生产力所企及;若是“按需要分配”的解释,它就既不好操作也不好维系,结果到头来还是只有重新回到生产资料私有制才能解困。
3、对另一种可能的反驳的否证
也许还有人会用马克思的另一句话作为前提条件来证明私有制是可以被取消的,这就是当“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本身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的时候。[⑧]这时,社会在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也能实现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因为既然劳动已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那么由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形成的按劳分配的激励也就成了多此一举。
但是,这个反驳也难以成立。
我认为,不论到什么时候,都不是任何形式的劳动都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将来劳动之所以会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是由于令人痛苦的为他人进行劳动的异化劳动已被扬弃,劳动这个人的类本质所在,这个人用来确证自己本质力量的方式,就将重新成为令人感到快乐的活动,于是这时的人们即使没有“多劳多得”的激励,也非常乐意“多劳”。其情形,我想大概就犹如人们即使不为了得到什么也非常愿意玩游戏一样吧。
可是,被马克思视为人的类本质或类特性的劳动,应该不是一般意义的劳动或所有形式的劳动,而只是创造性劳动。我们知道,马克思本人是承认动物也劳动、“动物也生产”的[⑨],难道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会由此认为动物也有人的类本质?所以,严格地讲,构成人的类本质的,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劳动,而只是创造性的劳动。人不是因为有在动物那里也有的一般的劳动才变成人的,而是在不断创造的过程中才变为人的。人创造的越多,可用于其生存发展的自造物就越多,与动物的差别就越多越大,超越动物界的程度就越高,是故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就是“凭自造物生存发展的活动者”,也是不断创造的活动者。[⑩]而不断创造,则正是人能凭自造物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因而只有创造性的劳动才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和确证,才是人的“自由而有意识的活动”,才能给人带来快乐与尊严,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其他形式的劳动,如重复性的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劳动,或马克思说的“仅仅是谋生的手段”的劳动,既然不是人本质力量的确证,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也就不可能是会给人带来快乐和尊严的活动,也就不可能也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这个道理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得到说明。这就是在扬弃异化劳动之后的社会,如果重复性的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劳动,乃至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这时也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地发明众多可以减轻这类劳动的种类及强度的新工具和新技术,也没有必要去想方设法地减少工作日,缩短工作时间,亦即没有必要压缩必要劳动时间,超越必然王国,追求自由王国,实现“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11]因此,并非所有形式的劳动都是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是唯有创造性劳动才可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可以预判,将来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再发达,人类的生产和发展也不可能只要有创造性劳动就行,而再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劳动。因为至少重复性的劳动和日常琐碎性的劳动就总是会有的。既然如此,如果没有按劳分配的激励,这些不属于人们本质力量体现的非创造性劳动就不会有人愿意去做,必须重复进行的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生产就得停摆,于是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也就没有办法完成或持续地周转、运行。这就说明,在创造性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按劳分配还是有必要的,而奠基按劳分配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自然也是需要继续保留的。
或许将来可能发明出的高智能机器人来代替人类去完成那些我们不愿承担的种类众多的非创造性劳动,可是对这些机器人的指令、管理、保养和维修,仍然是属于重复性的非创造性劳动。因而重复性的非创造性劳动其实只能被不断减少,而不能被彻底消除。
退一步讲,即便有朝一日发达的科技即超能机器人的确可以让人类彻底告别所有的非创造性劳动,而只需从事自己乐意从事的创造性劳动,我们还是不能按下取消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以它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制的“按钮”。
一个原因是,虽然从道理上说,在消除了异化劳动之后,创造性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所在,能够也应该“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但其实我们还是无法保证,在现实社会中它也一定能够成为每一个人生活中的第一需要。因为,创造并不是一件轻松自如的事情,也不是自始自终都充满快乐,它需要创造者先投入大量时间刻苦学习积累知识,再苦思冥想,反复琢磨要去创造什么和怎么创造,还得在创造过程中承受各种挫折和失败的煎熬与打击。只有当所有的努力最终实现了创造的目的时,创造才会给人带来由衷的快乐。因而创造作为人的需要,比起人的其他需求或乐趣,如看电影小说、旅游观光、踢球、游泳、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唱歌跳舞、泡酒吧和谈情说爱之类,显然是要艰难多了。这就无法排除会有相当多的人或者越来越多的人会将这些非创造性的休闲活动,作为了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于是,社会的整个生产还是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社会的不平等或不公正又会出现在创造者与非创造者之间。
另一个原因是前面刚说过的:按需要分配不值得追求,按需求分配的美好理想,又是社会生产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企及的状况。所以,即便在所有人都自愿劳动的时代,只要人们的需求还不能被完全满足,做到人人可以随时各取所需,那社会就还是不得不保留私有制。
4、对一个势必会有的质疑的回应
这个势必会有的质疑是:如果我们一直不取消生产资料私有者,那如何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区别?将来又如何能实现全部实行公有制而没有任何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
对此,我的回答如下。
我们之所以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是因为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好;我们之所以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乃是最理想的社会,亦即最好的社会。但是,不论是好社会还是最好的社会,都不应该首先从社会制度上加以规定,更不应该以某种固定的终极社会制度来指称最好的社会。因为社会制度相对于社会目的,永远都只是实现社会目的手段,所以我们不能将社会制度本身作为纯粹的目的,为了社会制度而社会制度。何况,也不是要想实现一种社会目的就只能有一种唯一的制度安排选项,也不是某种固定的社会制度安排,注定会或永远会最有利于某个特定社会目的的实现。
这就说明,好社会只应该从社会目的这个维度来规定,即一个社会的目的好就是好社会,一个社会的目的不好就不是好社会。由于一个社会实际上会存在多种具体的目的,这些具体目的最终都要服从于这个社会的终极目的,因而判断一个社会的好坏优劣,最终是要以其所认定、确立的终极目的为标准来进行的。就一个现实的社会而言,只要它所追求的社会终极目的是好的,它就是好社会。反之,就是不好的社会。
问题是对社会终极目的也会存在许多互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认定,这时我们又该以谁认定的社会终极目的为准?任何一种目的对这个目的的确立者来说都是善,否则他也不会将其立为目的来追求,因而社会终极目的体现的就是社会终极价值或社会至善。虽然关于社会终极价值亦即社会终极目的的不同意见主张一直存在且为不少,但其中唯有马克思提出的作为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更高级的”“社会形式”的“基本原则”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配称真正的“社会终极价值”。[12]尽管马克思从未说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是社会终极价值,但一种“社会形式”的“基本原则”,岂不就是能统摄社会中的其他所有具体规则、普通原则亦即所有价值规定的最根本的价值规定?而最根本的价值规定,岂不就是对至善的规定或终极价值的规定?
至于凭什么说马克思的这个“基本原则”真正配称社会终极价值,那是因为我在2013年的一篇文章中已经证明,真正的社会终极价值必须同时具有普适性、综合性、可行性和永恒性这四种特性,而能做到这一点的,只有马克思所说的这个“基本原则”。[13]因此,“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是真正的社会终极目的,而所谓“好社会”,就是将这个终极目的写到旗帜上并加以切实追求或推进的社会;最好的社会,就是能在这个追求过程中,最有效地推进“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于是可知,如果我们一定要将好社会与某种主义相关联,或以“主义”言说好社会,也不应该像我们以往那样,把最好的社会从制度的维度,确切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维度,命名为“共产主义社会”,而应该从社会终极价值即“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维度,将其命名为“共发主义社会”,即所有人都共同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
一旦我们有了这样的理解,就自然可以形成这样的推论:一个社会只要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就行,而不必强调必须使用哪些社会制度。如果生产资料私有制非但不妨碍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反而显得更为有效,那我们为什么非要消灭这种制度?除非我们证明唯一可以用来取代它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比它在这个方面更为有效。但以往的历史经验和我以上的理论论证都表明,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不能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不要紧,只要能实现让人们共同全面自由发展的共发主义社会就好。
注释
[①] 关于私有制的前两篇文章分别是:1、韩东屏:《不消灭私有制也能彻底消灭剥削》,《河北学刊》2014年第5期;2、韩东屏:《私有制的起源与意义》,《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②] 韩东屏:《私有制的起源与意义》,《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③] 韩东屏:《不消灭私有制也能彻底消灭剥削》,《河北学刊》2014年第5期。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
[⑤] 崔守军、钟晓萍:《以色列基布兹变革探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6期。
[⑥] 崔守军、钟晓萍:《以色列基布兹变革探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6期。
[⑦] 车海刚:《渐行渐远的基布兹》,《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7月14日第4版。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⑩] 韩东屏:《破解人之迷——人的定义的解构与重构》,《武汉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页
[12] 原话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683页。
[13] 韩东屏:《论终极价值》,《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
原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文字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