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宣言》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有前提条件的:大前提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小前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因此,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其中作为小前提的判断存在较大误差,恩格斯晚年对此作过自我批评,世界多国实践也证明,即使在170年后的今天,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能容纳生产力发展,短期内不可能灭亡。所以,我们不应当拘泥于《共产党宣言》的结论,而应把握其深层思想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根据我国生产力不发达、多层次、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在继续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坚定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将来,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要消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暴力剥夺,二是合作、融合,后者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优。但要注意,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能急于求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宣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个论断的影响极其广泛深入,给几代中国人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思想烙印,直至今日,还有很多人认为,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不消灭私有制那还叫什么共产党、社会主义。而中国的现实是,我们在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有制经济,理论与实践反差很大。这使许多人包括不少高级干部感到十分困惑,疑虑重重,底气不足,摇摆不定。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大“罪状”,它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走上资本主义“邪路”了。极个别学者和网络写手竟然高调宣扬要“消灭私有制”和“民营经济应该离场”,以致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这些,已经对我国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了很大干扰。这些认识是需要加以澄清的。鉴于这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并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试对“消灭私有制”问题作些具体辨析。
“消灭私有制”是有前提条件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消灭私有制”,不是指剥夺“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而是特指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更加明确地指出:“……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
这种特定含义的“消灭私有制”即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否是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任何国家,都应当立即拿来实行的纲领和政策?显然不是。“消灭私有制”是有条件亦即是有逻辑前提的。其直接前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丧失了历史合理性,因此,应当加以消灭。
进一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阻碍生产力发展,为什么就必须消灭它呢?其条件即逻辑前提是: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只有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和所有者的积极性,更好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切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任何人、任何政党和集团都无法改变这一规律。这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科学真理。
可见,“消灭私有制”这一结论蕴涵着这样一个逻辑学上的三段论:
大前提: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
小前提: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
结论:因此,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
这里的大前提是普遍适用社会的发展一般规律,也是“消灭私有制”这个论断所蕴含的深层思想,是我们应当着重把握和始终坚持的根本指南。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个三段论中的小前提是否成立?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否已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它是否应当立即被推翻?这是需要运用事实和理论予以证明的。
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能容纳生产力发展
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的时候,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他们说:“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其后,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1卷中再次宣告:“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
可惜,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结论没有经受住历史的实践的检验。
1895年恩格斯在公开发表的为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所写的导言中说:“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从1848年起经济革命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在法国、奥地利、匈牙利、波兰以及最近在俄国刚刚真正确立了大工业,并且使德国简直就变成了一个头等工业国——这一切都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可见这个基础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这就彻底证明了,在1848年要以一次简单的突然袭击来实现社会改造,是多么不可能的事情。”恩格斯接着还写道:“甚至在那时(指1871年——引者注),即在本书所描述的那个时期的20年以后,工人阶级的这种统治还是多么不可能。”这些话,可以看作是恩格斯本人并且代表马克思所作的自我批评,他否定了自己早年的结论。实际上,即便在恩格斯撰写这篇导言的1895年,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依然十分艰难,消灭私有制远未成为现实。
放眼世界,直至一个多世纪以后的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所有发达国家都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他们的生产力总体上也都在发展,有些时候有些国家发展还很快。这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尚有存在的合理性,短期内不可能灭亡。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992年初,邓小平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这也从反面表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还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
由上可见,《共产党宣言》以及《资本论》“消灭私有制”的判断存在较大误差。而且,《共产党宣言》是作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实践的党纲”和“最近目的”即近期奋斗目标而写作的,就此而言,“消灭私有制”的论断比较激进并含有空想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处于“青春期”因而“生理和心理一度失衡”的上升时期的自由资本主义当作了衰老的、垂死的资本主义。当然,这不应苛求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出版的时候,马克思未满30岁,恩格斯不到28岁,他们虽然是两个伟大的天才,但毕竟还很年轻,而且,他们先后被法国当局驱逐出境,马克思一家更是时常处于饥寒交迫的贫困状态,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怀有满腔怒火,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要求他们完全做到客观、冷静呢。
问题是,20世纪的不少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国家不作科学分析,机械地照搬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激情状态下写作的《共产党宣言》的结论,采取了很多超越阶段的激进的方针和政策,这就是后来者的责任了。
例如,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物质生产社会化程度极低,资本主义私有制尚很弱小,更未阻碍生产力发展,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却教条式地照搬《共产党宣言》的结论,断然实行消灭私有制,并不适合当时中国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过:“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不能造这些东西,表明我国当时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工业的水平极低,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薄一波指出:“1955年,我国工业化刚刚起步,人均国民收入只129元,就提出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的问题。”(附带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要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剥削者的私有制,我们却是把它和劳动者—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私有制“一锅端”,甚至以后者为主要对象,这是一种扭曲)而据统计,1957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仅142元。农民生活水平虽比解放初期有很大提高,但温饱问题远没有得到解决。在生产力如此落后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没有拘泥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具体结论,而是抓住了这个论断背后的深层思想,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多层次、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在继续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允许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调动了多方面的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国家实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实践证明,我们现在的路子走对了,符合社会发展一般规律,是真正坚持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这条道路。
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两种途径
凡是在历史上产生的事物,都必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亡。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样不会万世永存。那么,如何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呢?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基本思路是暴力剥夺。《共产党宣言》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到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苏联基本按照这一思路,对资产阶级以及富农采取了暴力剥夺的办法,迅速建立了以国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中国上世纪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所调整,利用国家权力实行了“和平赎买”政策,走上了公私合营道路,后来在全国很快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公有制。这种以国有制为主体或主导的、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结果,已经被实践证明不够成功。在很长时间里,苏联以及中国生产力发展欠佳,经济效率和效益不高,处于日常生活用品长期匮乏的“短缺经济”和“票证经济”状态,人民生活水平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与资本主义国家及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显著拉大。这也正是后来苏联解体、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个根本原因。
另一种“消灭私有制”的途径是合作、融合。从多国实践看,资本主义私有制事实上处于不断“蜕变”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主要是小业主式的私有制,如恩格斯所说:“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后来,私人企业又扩展为股份公司、托拉斯等。这里,已经可以看到私人资本的联合、合作。私人资本为什么要联合、合作呢?根本原因是追求经济利益。在机器大生产日益发展、生产不断社会化的条件下,资本只有达到一定经济规模,才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私人资本逐渐联合、合作的过程中,与私人所有不同的共有的因素也在增长。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在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部分剩余资产,为了保值增值,他们也要将其投入社会再生产。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已经不再是少数个人,而是公民大众,企业主要资本由私人资本转变为各种“基金”“社会化的资本”。这是私人资本和平合作、自然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有制的因素在逐步增长,相应地,私有制的比重在相对减少。从长期趋势看,它也展示着私有制的消亡前景。
在这一过程中,公有制与私有制不是非此即彼、截然对立的,而是交叉、混合、融合在一起。例如,就当代世界各种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来看,它兼容公有、私有、国有、民有等各种所有制成分,具有很大的“杂交”优势:在股份制企业中,即便全部股权都归个人所有,股东可以分红,这是私有制的成分,但私人所有的资产却为企业法人即集体所用,谁也不能拿走,并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税收和就业,这又是公有的因素。就其内部机制而言,一方面,它保留了私有制中所有权的强约束即所有者对其资产关切度高的优点(私有制之所以能够存在数千年,这大概是主要原因之一),又克服了私有制的经济规模小、私人能力有限、彼此利益容易抵触等缺陷。另一方面,它解决了苏联式公有制经济中所有者虚化、资产无人关心和负责、损失浪费严重以及创新动力不足等痼疾,但又保持了公有制集体协作、收益共享、规模经济等长处。在这里,公有制与私有制不是“彻底决裂”、简单地一个“吃掉”另一个、一个代替另一个的关系,而是一个彼此融合、扬长避短、辩证否定即扬弃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蜕变”过程中,国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法治的途径,既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又限制垄断,鼓励竞争,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利用税收调整收入分配,使各种经济成分包括私有制经济在现代文明的框架内有序运行。相对于暴力剥夺的革命,这种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变化可以称之为改良或改革。
实际上,这也是我们国家正在做的事情。当然,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方面是有重要区别的,主要的不同,就是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即使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有较大比重的今天,如果不是仅仅计算企业中的经营性资产,而是考虑到我国的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河流、水源、海洋、空间资源等)几乎全部属于公有制经济,它们的体量又无比巨大,那么,就会看到,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是绝不可能轻易动摇的。
以上“消灭私有制”的两种途径,究竟哪一种更好些?相对地说,暴力剥夺是政治外力强行介入经济运行过程的行为,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强力改变经济基础,容易打乱经济本身发展的内生性和连续性,造成社会震荡,发生“唯意志论”的“拔苗助长”的错误。而合作、融合则是经济主体自发自愿的行为,体现经济必然性即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属于经济本身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社会震动也较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优,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我国生产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因此,正如多年来我们党所一再强调的,我们应当从过去简单化的“公私对立论”转变到各种所有制成分“平等竞争、相互促进”论,实行公私兼容,劳资两利,同等保护,共同发展。
简言之,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要消灭的,它必将被更高级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所代替,但那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要注意它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千万不要急于求成。
原载《中国民商》2019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