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现在允许私有制存在,并不意味必然要以默认剥削为代价。剥削应定义为单方决定交易而获超等价交换之利。单方决定交易有三种形式,每一种都有一定的强迫性。本应是平等的交易之所以会出现单方决定的情况,乃是交易中的一方动用了自己拥有而另一方没有的优势。这种优势大致有五个来源。从剥削的直接标的来说,剥削只有两类,即标的为剩余劳动的剥削和标的为钱物的剥削。既然所有剥削都是由单方决定交易造成的,那么,不仅消灭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不需要消灭私有制,而且消灭以剩余劳动为标的的剥削也不需要消灭私有制。其基本方法就是针对各种单方决定交易的优势来对症下药。在消灭资本对剩余劳动的剥削中,应也允许资产有所收益。因为利润并非仅由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构成,而是由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人所付出的剩余劳动共同构成,其中就包括已固化在资产中的剩余劳动。所以,只要给各种剩余劳动分配的利润比例是恰当的,就不存在任何剥削。因而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实仍是按劳分配。总之,消灭剥削与私有制无关,在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也完全能消灭所有的剥削和剥削阶级。
关键词:生产资料私有制、剥削、单方决定交易、剥削标的、剩余劳动、资产收益。
我们正面临一个巨大的困顿:一方面,人类及我们的经验已经证明,在没有个体产权制度亦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中,很难形成有效率的社会生产。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要想消灭剥削,必须首先铲除私有制,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这就是说,有效率的生产与消除剥削是不可能兼得的。
那么,我们究竟是要有私有制同时也有剥削的高效率的社会生产,还是要没有私有制同时也没有剥削的低效率的社会生产?由于我国目前已经允许个体产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合法性,这就等于我们是在两难困境中做了前一种选择,即为了社会生产的高效率,默认了剥削的存在与合法性。
但是,事情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两难困境只是一种理论迷思。虽说饱受现代人诟病和批判的阶级及阶级剥削,被认为是在有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有私有制就必然会有剥削。
1、剥削的本质与界定
如果剥削不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那剥削又是怎么产生的?
这需要从弄清剥削的含义说起。
剥削,似乎是个易于理解、连常人都不会用错地方的概念。但在理论上,迄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鲁克俭先生统计概括,当代西方理论界对剥削的界定有11种之多。我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些界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过大,如“剥削意味着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仅仅工具性地、伤害性地利用别人或其能力”、如剥削是“把某人当作工具,利用乃至损害某人以促进自己的善”,如剥削是某些人把另些人用作工具或资源;而对他们造成了严重伤害;而某些人却由此获得了好处。按照此类剥削定义,一些明显不属于剥削的事情也将成为剥削,比如通过嘲笑他人以获得自己心情的愉悦。有的含糊不清,没说到位,如剥削是“将对方的某些特性或所处环境的特点转化成自己的优势而获得利润或收益”这个定义中的“某些特性”和“环境的特点”的说法,就让人不知所云。有的界定不合逻辑,如“剥削是指剥削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利用被剥削者的缺点或脆弱性”、剥削是“被剥削方的所得少于剥削方,而剥削方在损害被剥削方的情况下景况变好”、“剥削指的是对被剥削者来说不存在合理合适的其他选择,而且从交易中得到的好处不足以补偿他支付的价格”之类的界定就是如此,因为“剥削”和“被剥削”等概念出现在“剥削”的定义语中明显不妥,属于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有的跑题,一看就知道根本算不上是对剥削的定义,如“剥削是指违反了保护弱者这一道德规范的错误行为”,又如“说一方是剥削的,必定是他创造出或利用了另一方某些明显的心理弱点,从而干扰了另一方有效推理的能力”。[2]有的偏窄,如“剥削可以被看作是没有为劳动的边际产品付酬”、如剥削是“未付报酬劳动被有组织地从一个阶级那里强行取走而由另一个阶级来支配”。说这类界定偏窄的道理,与下面分析另一种剥削定义之不足的道理相同。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经常强烈谴责剥削,却没有明确定义过剥削。国内学者则根据马克思对资本家如何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理论,将剥削普遍地解说为:“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3]但这种界定或类似的略有出入的其他界定,其实只是对一种剥削现象的描述,显得过于狭隘。试想,强买强卖的欺行霸市者和强制收取保护费的“地头蛇”倒是什么生产资料也没有,可他们所干的,难道不是剥削的勾当?还有,人类历史上,以往和现在都有的巧立名目甚至不立任何名目地利用公共管理权力向民众强行征收大量税赋、费用、徭役而为自己所用的官府和官员,难道干的也不是剥削之事?何况,如果此种剥削定义是正确的,那么,生产资料私有制反而恰恰不可能是导致剥削的根源。因为事实上,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即对战俘奴隶的剥削,就的确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无关。因为战俘并不是因为没有生产资料而成为奴隶,而是因为是战俘才成为奴隶的。确切说,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有了一个让战俘做奴隶的统一正式规定之后,战俘才成为奴隶的。而且这时的社会,还极有可能是仍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没有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早中期原始社会。如果确实是这样,那么,剥削战俘奴隶的就不是什么奴隶主,而是这个社会的所有人或所有正式成员。这时他们还没形成个体家庭,所以对众多战俘奴隶只能采取统一监管,统一强迫劳动的奴役方式。
一个开端为人人平等的原始民主社会,为什么竟会设计出一种人剥削人的制度安排?这是因为原始人不把战俘当人看。原始时代不同氏族或部落之间为争夺地盘和自然资源经常发生惨烈的战争,相互为敌。敌人在原始人眼里如同猛兽,猛兽与人是你死我活的关系,来不得一点怜悯与仁慈,因而敌人即使被俘虏,也是异类,也不是自己人,甚至连人也不是,根本不配纳为社会正式成员,更谈不上拥有民主议事权。所以起初原始人对战俘都是杀无赦,现在改为赦其不死做奴隶,实在已是对“敌人”观念的一大改进和对敌人的极大开恩。同时,这种让战俘作奴隶的制度安排也是当时人智慧的一个体现,有更重大的现实意义,这就是它不仅可以在以后的战争中,减弱敌方殊死抵抗、宁死不降的决心和意志,而且还可以为己方的社会生产平添大量有生力量。
诚然,最初的剥削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无关,不等于以后出现的其他剥削也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无关。事实上也的确是有关,因为如果没有私有制,接着就不会再有债务奴隶的出现。债务奴隶并不是来自外社会的战俘,而是本社会内因为欠了别人的债,无力偿还而不得不以身抵债的人。这种情况显然要以个体产权制度或私有制为前提。
尽管债务奴隶的出现过程可以追踪到生产资料私有制,但这仍不意味着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必有剥削,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是产生剥削的根源或决定因素。为了彻底说清这个问题,现在还是有必要回过头来继续探讨剥削究竟是什么所指,免得我们因对剥削的说法不同而对问题给出不同的回答,引发不必要的争辩。
关于剥削,首先可以宽泛并无人置疑地说,剥削是一种不当获利。这个说法意味着,剥削不是唯一的不当获利,也不是全部的不当获利,而只是不当获利之一种。进而,剥削作为不当获利的一种,应仅指交易中的不当获利。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偷盗、抢劫、侵占、掠夺和贪污等明显不宜称为剥削的其他不当获利方式排除在剥削的外延之外。同时,将剥削限定在交易的范围,也符合剥削所具有的隐蔽性特点,这就是借助“交易”之名,掩盖不当获利之实,使被剥削者往往还意识不到自己已被剥削。而“不当获利”中的“不当”,只能是指伦理意义或道德层面的不当,而不是制度意义或制度层面的不当。否则,我们就要承认那些合乎各个时代的社会制度的奴隶主剥削奴隶、地主剥削农民和资本家剥削工人,统统都有道德正当性。问题是道德意义上的“不当”又该如何解释和怎么确定?交易是分属两个不同主体的不同资源在相互知道情况下的交互转移易主,具有主体间性、知情性、交互性和互补性的特征。主体间性指交易只能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知情性指交易双方都知道交易的内容、程序、价格等相关信息;交互性指交易双方要相互给出分属自己的资源;互补性是指交易双方经交易都会得到自己所匮乏所想要的东西。互补性相对更重要,没有这一点,交易无从发生。据此,交易也可简单地表述为具有互补性的交换。在实际交易中,交易结果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等价交换,一是不等价交换。显然,符合道德的正当交换或公平交换,只可能是等价交换而不可能是不等价交换。所以,道德意义的“不当”,在交易中就体现为交易不等价,也就是交易不公平,即交易中本应属于某一方的交换利益被另一方无偿地占去若干甚至大部分或全部。
由于这种不等价或不公平的交换,只可能是单方决定交易而不可能是双方协商交易的必然结果,因而剥削的本质和定义,就是单方决定交易而获超等价交换之利。其中,单方决定交易者是剥削者,被单方决定交易的另一方是被剥削者;获超等价交换之利是剥削者的目的,单方决定交易则是剥削者获超等价交换之利的手段和方式。所以,交易中的剥削全都是由单方决定交易造成的;所以,凡是单方决定的交易,都有或多或少的剥削;所以,单方决定交易,就是判定交易中有没有剥削的明确标准。
2、剥削的种类、特征与起因
单方决定交易有多种形式,包括单方决定交易的发生、单方决定交易的规则和单方决定交易的价格。这三种形式的单方决定交易,都可以是导致剥削的原因,只不过有时它们是一起出现导致剥削的发生,有时是不在一起出现也导致剥削的发生。是故现实中,有的剥削是被全部三种形式的单方决定共同导致的,有的剥削是被两种形式的单方决定共同导致的,有的剥削则只是被一种形式的单方决定导致的。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如原始社会将战俘变成奴隶的剥削,如很多时代很多社会都存在的强行收取保护费的剥削,如有的社会偶尔出现的强制他人充当“黑劳工”的剥削和绑票式的敲诈勒索的剥削,它们都是由单方决定交易发生、单方决定交易规则和单方决定交易价格一起导致的;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如同样在很多时代很多社会都存在的强买强卖的剥削和强行收税的剥削(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之名而未经全体纳税人同意就开始征税或开征新的税种),就都是由单方决定交易发生和单方决定交易价格这两个因素导致的;属于第三种情形的,如地主剥削佃户和雇农、资本家剥削工人、物品价格垄断者剥削购买者、行政批准权行使者剥削申请批准者,均是由单方决定交易价格的因素导致的;而当代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剥削、美国利用美元优势如通过滥印美元而对其他国家的剥削,也属于这种情形,只不过这种剥削不是由单方决定交易价格导致的,而是由单方决定交易规则,即单方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导致的。
三种单方决定交易的形式和所有单方决定交易的获利,都具有一定的强迫性,否则它们也不可能发生。因为只要不是傻瓜,谁也不愿做吃亏的买卖,谁也不愿在交易中吃亏。不过,其中的强迫形式和强迫程度有所不同,有的是直接强迫,即剥削者直接强迫被剥削者;有的是间接强迫,即剥削者通过某种中介强迫被剥削者;有的是强强迫,即完全不须被剥削者同意的强迫;有的是弱强迫,即交易表面上似乎还是由被剥削者自己在知情同意后选择的,但其实是不得已的选择。比如,将战俘变成奴隶、强买强卖、强收保护费、拦路收钱和强征法外税费之类的剥削,就都属于直接强迫和强强迫;而地主剥削佃户和雇农、资本家剥削无产者、物品价格垄断者剥削购买者、发达国家剥削不发达国家、美国用美元剥削其他国家,则都属于间接强迫和弱强迫。将前面的例子归为直接强迫和强强迫容易理解,不用再加解释。将后面的例子归为间接强迫和弱强迫,是因为它们都是通过垄断某种东西而对被剥削者形成强迫。其中,地主是通过垄断土地这种生产资料而对佃户和雇农形成强迫;资本家是通过垄断所有生产资料而对无产者形成强迫;规则垄断者是通过垄断规则制定权而对他者形成强迫;价格垄断者或是通过垄断某物品的市场而垄断其价格,或是利用行政定价权垄断某物品的价格,再由此形成对购买者的强迫。由于这些间接强迫最终好像还是要经过被剥削者的同意才能形成交易,所以也同时属于弱强迫。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就能知道,本来应是平等的交易之所以会出现单方决定的情况,乃是因为交易中的一方动用了自己拥有而另一方没有的优势。这种优势大致有五个来源,一是来自社会公共管理权力或行政司法权,二是来自比对方更强大的暴力或武力,三是来自对市场的垄断,四是来自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五是来自对国际游戏规则安排权的垄断。同时还能知道,剥削者大致也分五类,这就是社会行政司法权力的掌管者或行使者、有暴力或武力优势的欺行霸市者或黑社会、物品的市场垄断者、生产资料垄断者(包括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国际游戏规则制定权的垄断者。与之相应,也有不同的被剥削者。其中,被利用行政司法权力剥削的是一般国民,被有暴力优势的欺行霸市者或黑社会剥削的是某些销售者和某些消费者,被物品的市场垄断者剥削的是所有需要此物品的消费者,被垄断生产资料者剥削的是奴隶、农民和工人,被国际游戏规则制定权的垄断者剥削的是其他国家及其国民。虽然剥削的方式和剥削优势的来源、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种类都有多种,但从剥削的直接标的来说,剥削只有两类,即标的为剩余劳动的剥削和标的为钱物的剥削。除了奴隶主对奴隶、地主对佃户雇农、资本家对工人直接剥削的是他们的剩余劳动外,其他具体形态的剥削的直接标的都是金钱或物品。
所有剥削,即单方决定交易的获利,都是不合理的即不合乎伦理或道德的。但现实社会中大量经常而普遍发生的剥削行为都披着合法的外衣,属于不合理而合法,如生产资料垄断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商品价格垄断者对消费者的剥削、游戏规则垄断者对游戏者的剥削之类,在其所出现的社会往往都有合法性。只有少量、偶尔和不普遍发生的剥削行为属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就是在剥削行为上表现为强买强卖、强收保护费、强役黑劳工、卡要办事好处费、强征法外税费之类的剥削。这些剥削行为由于扰乱市场秩序或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为各个国家的法度所不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剥削容易被人感知和反对、反抗,不合理而合法的剥削则难以被人感知和反对、反抗。这不仅是因为它们有合法的外衣,也是因为其属于不等价交换的那种“不合理性”还不能为当时的被剥削者察觉或发现。也就是说,他们还以为这是属于等价交换。所以在马克思还没揭开雇佣劳动存在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价值的秘密之前,所有被剥削剩余劳动的人们都没有为此感到不满,他们即使造反、起义,喊出的也是“均贫富,等贵贱”的口号,而不是“反对剥削,消灭剥削”的口号。而历史上一些王朝的制度安排者,如汉朝、明朝的统治者,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和阶级对抗,稳定政权,在其开朝之初,也确实顺应穷人的呼喊,干了些“土改”即重新分配土地给各家各户的事情。
综上所述,既然所有剥削都是由单方决定交易造成的,那么,生产资料私有制就不仅不是导致对战俘奴隶剥削的原因,而且也注定不是导致其他所有剥削的必然因素。因为除了以剩余劳动为标的的剥削才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相关外,其他剥削均与之无关。而对以剩余劳动为标的的剥削而言,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不是造成它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都不是,而只是一个可能条件。因为前面说了,原始公有制时代也存可以在对战俘剩余劳动的剥削。所以,即使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可能消灭所有的剥削,其中也包括对以剩余劳动为标的的剥削。
3、消灭一切剥削的方法
凭什么说在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也可能消灭所有剥削,甚至还包括以剩余劳动为标的的剥削?
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可以在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被消灭,应该不是什么难事,理解起来也应该不难。因为所有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作为单方决定的交易,其单方决定优势的来源都不是生产资料,更不是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因而这类剥削的发生,都与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无必然联系。所以,要想消除这类剥削,并不需要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方法。
应该采用的有效方法是针对它们的单方决定交易的优势来对症下药。
根据前述,有的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是以社会公共管理权力为单方决定交易的优势所在。对这种由公权优势形成的剥削的铲除,其基本方法是:首先将社会重新建构成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不可能制定出剥削人的合法制度,也不可能形成剥削人的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其次是通过分权制衡和包括组织监督、传媒监督、大众监督等多方监督的方式,将必须交由某些具体人去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控制在公开透明的运行过程之中。如此,就既能消除利用公共管理权力滥征税费的剥削,也能杜绝公职人员利用可由其行使的行政司法权向申请办事的公民卡要勒索好处费或其他形式权力寻租的剥削。
有的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是以比对方更强大的暴力或武力为单方决定交易的优势所在。铲除这种由暴力优势形成的剥削的基本方法也是两条。其一是通过设置社会专门管理机构和动员社会力量及大众,加强社会监管和市场监管,不让强买强卖和强收保护费之类的剥削行为发生;其二是万一有此类剥削行为发生,就要及时地给予严厉打击,让剥削者得不偿失,付出巨大代价,从此再不敢也再不愿以身试法。
也有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是以对某物品的市场垄断为单方决定交易的优势所在。铲除这种由市场优势形成的剥削的方法可有多种,但均需由政府出面来做,如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强制拆分垄断某种物品市场的企业、制定物品最高销售价,等等。
铲除以上三种剥削的各种方法,实际上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已在使用并卓有成效的方法,因而在这些国度中,这三种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已经基本铲除,难见踪影。
不过当今世界,还有一种以钱物为标的的剥削仍在施虐,它是以对国际游戏规则安排权的垄断为单方决定交易的优势所在。其实,从理论上说,要想消除这类由国际游戏规则优势形成的剥削也不难,这就是打破垄断,重新由所有国家在一起平等地共同制定国际游戏规则。困难的是已经在此方面取得优势地位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不愿也不会自动放弃其优势和可凭此优势获得的额外利益。这时,被剥削国家唯一可行而有效的方法,就是也要组成自己的国家集团。在这个国家集团内部,拒斥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拒斥美元,制定合理的国际游戏规则及交易规则,推出自己的统一国际货币,并尽量只在这一国家集团内部开展相互贸易和相互交易。即便有时需要与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交易,也要坚持与之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交易规则和交易价格。而在有了上述属于自己的国家集团和国际游戏规则作为后盾之后,自然也会有与发达国家进行平等对话的资本和底气。这两大国家集团对决的命运也可预知,由某些原来被剥削国家组成的国家集团,因为其内部是平等的互利性合作,势必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家自愿加入,发展得越来越兴旺,力量越来越强大。一当到了这时,已无剥削对象的剥削国家集团势必就只有低下高昂的头,缴械投降,希望也能以平等的身份被纳入这个由非发达国家组成的集团或国际社会。
以剩余劳动为标的的剥削的情况比较复杂。这类剥削作为单方决定交易的获利,是以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为单方决定交易的优势所在,而其单方决定交易的形式是单方决定交易价格,即单方决定劳动力价格或单方决定劳动报酬。生产资料垄断者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给劳动力定价时,只愿让劳动力价格等同必要劳动价值,这个价格仅够维持劳动者的生存,这样他们就可以攫取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及其产品,或者说全部剩余劳动价值。既然以剩余劳动为标的的剥削是这样发生的,那么显然,一个社会或国家只要设法不让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形成,或者不让单方决定劳动力价格的情况出现,或者以上两种“不让”同时使用,其结果都会是即便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仍能消除对剩余劳动的剥削。应该说,一个国家或政府要想做到这些并不难,至少有以下具体做法可以帮助其达到这样的效果。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强行实现企业股份的社会化和分散化,从而使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无法形成,并使劳动者也同时是有产者。尽管这样还是会存在大小股东的差异,但已将对剩余劳动产品或剩余价值的占有也分散化了。
第二,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内统一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足以让劳动者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而不仅仅是维持生存。这个举措的作用是可限制和降低企业大股东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程度。
第三,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中的劳动者组织工会与企业大股东及高管层进行工资谈判,用协议的方式形成企业内部的工资体系,而国家则用法律的形式对之加以维护。这个举措可以进一步减少企业大股东及企业高层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占有程度,形成公平或近乎公平交易的劳动力价格。
第四,建立待遇可观的失业保障制度,使在岗劳动者和重新寻找工作的失业者在与企业谈判工资待遇时,还有讨价还价的底气和不受制于对方的退路。这时,他们等于多了一个选项,这就是即使不接受企业开出的低工资或低待遇条件也能继续体面生存,而不至于完全被动,只能选择就范于企业。
第五,通过使用个人收入超额累进税率和开征高额遗产税等方法获得更多政府税收,将其用于社会二次分配和实行高福利政策以“劫富济贫”,即截取企业主或企业大股东等富人的部分资本(资产)收益来提高整个社会的普遍生活水准,使劳动者最终的实际收益,只可能高出其劳动力价值或他的公平的劳动力价格而不可能比它低,从而使在采取前面四种举措之后,企业中仍有可能残存的对剩余劳动的程度已经不大的不公正占有,彻底消失甚至发生些许逆转。
为什么说以上五种制度安排可消除对剩余劳动的剥削,甚至还能让劳动者的实际所得高出其劳动力价值?
首先,这时劳动力的最终定价是在劳资双方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不是由资方单独决定的。市场经验表明,凡经讨价还价达成的交易大致都是公平的。
其次,组织起来的劳动者有了可以和资方抗衡的实力,加之他们还有和资方谈不成就不干的退路,因而讨价还价的劳动力定价是在双方势均力敌的状况下达成的,资方并无更多优势,这就更进一步地保证了劳动力定价交易的公平性。
再次,建筑在高税收基础上的高福利政策确实有劫富济贫的作用,因为个人收入超额累进税率是按个人收入的多少来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因而收入越多、资产越多或越富有的人,纳税就更多。尤其是高额遗产税的推出,更是一种进一步的大幅度的劫富济贫,会给普罗大众及普通劳动者带来额外的好处。
最后,这时那些不进行生产或不直接进行生产的企业主或大股东,尽管他们的个人所得还是远大于企业中的每个普通员工,但其中已经没有剥削所得的成分,而只是资产收益。
凭什么说资产收益这种不劳而获竟然不是剥削或未含有剥削?资本家的剥削不就是这样的不劳而获吗?这事不可一概而论,需要详加分解。
每个生产单位的生产,不论是土地主控制的土地生产,还是资本家控制的企业生产,均是由参与该生产过程的所有要素构成的,因而生产单位的生产利润,也理应根据这些构成要素的作用而按比例分配。从公平的角度说,一个生产单位的利润在分配中,应该既要分给劳动者(确切说,是一线劳动者),也要分给经营管理者,还要分给出资者,如果其中还有开发或提供新生产工具或新生产技术的人,那他们也应有份儿。劳动者应该分得利润,在于他们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利润中包含有他们的剩余劳动。经营管理者应该分得利润,在于他们是产品的间接生产者,利润中也包含他们的剩余劳动。新生产工具或新生产技术的创造者应该分得利润,在于由他们提供的工具和技术,能提高生产单位的生产效率,而这些工具和技术也是他们自己劳动的产物,因而利润中也包含他们的贡献即他们的剩余劳动。纯粹的出资者虽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劳动,毕竟是出了资,也应分得一定利润。这是因为仅有劳动而没有生产资料是生产不出任何东西、也产生不了任何利润的,因而利润的形成,也有出资人的贡献。何况拿出自己的资本投资生产存在风险,并不是只赚不赔的买卖,所以如果不让出资人有所收益,就不会有任何人愿意将资本投入生产。更何况,如果我们往前一直追溯,绝大多数最初的资本,还不是由出资人的祖先——一些勤劳而有智慧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形成的?!因而让出资人也分享利润,其实也是让已经固化为资产的剩余劳动参加生产单位的利润分配。一句话,出资人在利润的分配中也应有份乃是天经地义之事,只要没侵占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就行,哪怕其所得在份量上比劳动者的平均所得多很多也是如此。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生产单位的“利润”并非仅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构成,而是由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人所付出的剩余劳动共同构成,而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实也属于按劳分配,只不过其中有的“劳”是“活劳动”,有的“劳”是“死劳动”而已。并且,只要这种分配的比例是恰当或合理的,其中就不存在任何剥削,也不存在任何剥削者。而以往出现于生产中的剥削,也不在于“不劳而获”的出资人也得到了利润,而在于出资人得到的利润超出了他应得的份额。其实,单纯的出资人也可以分得企业生产利润这一点,就连创造剩余价值理论并极其憎恨资本家的马克思也同意,他晚年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注解剥削问题时说:“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取剩余价值。”[4]这就意味着,晚年马克思已经意识到,生产单位的利润不全是由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所构成。
实际上,就是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这段著名论述,即“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本身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5]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鉴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如果可说“财富=劳动+土地”,那也可说“财富=劳动+生产资料”。既然如此,财富自然就应该既分给提供了劳动的人,也分给提供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出资人。
至于生产单位的利润究竟应该按什么比例、什么公式来进行计算和分配才公平,那是另一个问题,该计量经济学研究。
如果说有了以上制度安排,劳动者的实际所得甚至还会高出其劳动力价值,那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中又出现了劳动者剥削企业主或大股东等富人的新情况?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个情况并不是由劳动者在和富人或出资人交易时,劳动者单方决定交易的结果,而是唯一能形成这种状况的民主社会的政府执行以民主方式制定的社会分配制度的结果。在民主社会中,包括富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为何会制定出可能让富人减少一些资产收益的制度?除了有富人是少数人群体难以左右制度安排的因素外,此种制度安排也有边际效用的智慧考量。这就是富人少点资产收益对他的生活质量不会有任何影响,而穷人多些社会福利则对其生活质量有明显的改善和提升作用。
可以说,世界上凡是有以上制度安排的国家,就都已经基本上消灭了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剥削,所以这些国家虽然还保留着生产资料私有制,但已经没有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区分与对抗;虽然还有贫富层级的差异,但已经没有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虽然还同时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但随着资本的分散化和剥削雇佣劳动的消失,二者之间所谓不可能在共存前提下化解的矛盾已经不复存在;虽然这些国家还被他人甚至自己人称为“资本主义社会”,但其实已经不是资本剥削劳动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社会已经被被剥削阶级通过议会道路和议会斗争的方式“和平演变”为全体公民共同当家作主且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民主社会。
同时亦可推断,倘若当初原始民主社会的人们也有现代人的这种认识和相似的制度安排,比如社会为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社会出面干预劳动力的单方定价等,那么,它在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后,就最多只会演化出贫富层级,而不会演化出剥削与被剥削或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其实存在可以不以剥削和阶级对抗为社会进步之代价的可能性。所以,阶级剥削并非某些人所说具有“历史合理性”,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必要之恶”,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避免的“不必要之恶”。原始人未能避免,不过是因为他们尚未意识到,劳动力交易中的单方决定会是不合理的剥削。
总之,私有制只是产生剥削的一种可能性因素,在不消灭私有制或个体产权制度的前提下,也能够彻底消灭一切剥削。
(此文原载《河北学刊》2014年第5期,当时题为《不消灭私有制也能消灭一切剥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2] 鲁克俭:《当代西方剥削理论评析》,《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8期。
[3]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1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