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普:跳出西方“民族国家”的话语窠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1 次 更新时间:2019-06-1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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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普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民族国家”概念是东西方学界流行的一个界定现代国家性质的概念。但是,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在西方学界一直存在着混乱和分歧。有的把民族国家界定为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有的则把它界定为主权国家。这种混乱主要是由“民族”这个概念的混乱引起的。民族概念在西方各国的历史演化中形成了两种理解,一种是政治上的(主权人民),另一种是种族-文化上的,后者在非西方国家得到更多的传播和流行。这种混乱和分歧实际上是由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问题造成的,因而,民族和民族国家概念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局限性。其历史性说明了它存在的某种合理性;其局限性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反映和认识复杂的世界现实,二是容易给政治实践带来危害。民族国家观念及其背后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是导致多民族国家民族分裂和民族仇杀的重要思想根源,也是西方一些国家民族分离运动的重要诱因。正确的出路是跳出西方“民族国家”的话语窠臼,把“民族国家”概念放到它应该放的适当位置,然后用新的概念去认识和表述不同的国家形式,并用新的国家理念去指导不同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


关键词:民族国家  多民族国家  民族主义


正文


在当今世界流行的政治话语中,有许多概念是西方人创造的。在这些概念中,有一些反映了现代社会某个方面的普遍性特征,有一些则主要反映了西方社会自身的某些经验性事实,或者反映了西方社会偏好的某种价值观念。前一类概念无疑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后一类概念如果简单搬用在非西方社会则容易出现问题,因为这类概念在描述上不能正确反映所有相关事实,在规范上不能合理指导非西方社会的政治实践。


在目前中国学界所使用的西方概念中,“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就属于后一类概念。有些学者用这个概念描述目前中国的国家性质,认为中国已经是一个民族国家;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目前还不是民族国家,但需要按照民族国家的标准去进行现代国家建设;还有一些学者从目前国内的民族关系状况出发,认为只有加强民族国家建设才能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另外,有学者主张重新定义民族国家概念,如把它定义为“主权国家”,等等,试图使这个概念符合目前中国的现实,并用此来指导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更有一些学者主张重新翻译“民族国家”这一概念,比如主张译为“国民国家”或“国族国家”,等等。总之,“民族国家”这个概念在中国的广泛运用,模糊了人们对中国国家性质的认识,制造了许多理论上的混乱。本文因篇幅所限不打算对这些争论做详细讨论,而只是说明“民族国家”这个概念,是一个在西方社会也充满争议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它不仅不能成为一个描述现代国家的一般概念,而且还是一个容易带来负面影响的概念;我们中国人在讨论中国问题时不能陷入西方话语的窠臼。由于本文涉及的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所以希望它作为引玉之砖引起学界对西方“民族国家”这个概念的适用性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西方学界“民族国家”概念的混乱与分歧


在人类的前近代史上,国家曾经有着多样的形态,许多形态曾经存在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在这些国家形态中,有的一开始就是由特定的某个族群所构成的;有的国家起初虽然由比较同质的族群所构成,但在后来的征服或被征服过程中,或者导致了某一族群对其他族群的统治,或者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族群融合。但是,在前近代史上,无论是由同质族群所构成的国家,还是实现了某种族群融合的国家,都不被人们称为民族国家。西方学界比较普遍地认为,民族国家是西方近代以来,尤其是18世纪以来的新生事物,而且是现代世界体系的基本单位。至于什么是民族国家,学者们则有重要的分歧。按照《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熔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国家’这一要素在此是指现代理性国家,它形成于西方现代初期,是一种自立于其他制度之外的、独特的、集权的社会制度,并且在已经界定和得到承认的领土内,拥有强制和获取的垄断权力。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大众文化的神话,拥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因此,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应该是“国家的领土和制度由一个唯一的,具有同种文化的,在种族方面可定义为民族的成员所掌握的国家。”[1]


按照维基百科的解释,民族国家,“在最特定的意义上,是这样一种国家(country),在那里,一个独特的文化或种族群体(‘民族’或‘人民’)居住在一块领土上,并形成了一个主要由他们管理的国家(state)(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它是一个比“country”更准确的术语,但其含义是相同的,即它是一个拥有自己的土地(因而是“故乡”)和政府的种族的(ethnic)国家(nation)。……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民族国家只是一个大的政治上的主权国家或行政区域。”[2]作为“民族国家”概念的维护者,吉登斯(Giddens)就是从广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他指出,“从根本上说,民族国家是一种以主权和领土为基础的组织。”[3]很显然,民族国家有两种含义,一个强调了种族、领土和主权三个要素(它们实际上分别对应了英文中的nation、country和state这三个都意为“国家”的词汇),另一个则仅仅包含了主权这个要素(吉登斯加上了领土要素)。这种差异无疑会引起人们在运用“民族国家”概念中的混乱。


民族国家这个概念容易引起混乱与歧义的地方,主要是其中的“民族(nation)”概念。民族概念在西方学界是一个非常混乱和含混不清的概念[4],它在历史上经历了诸多的变化,导致了当下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差异。意大利学者泽尔纳多(Zernatto)曾对“民族”一词的历史演变进行过梳理。根据泽尔纳多的说法,英语中nation一词的词源是拉丁语的natio(出生、出身)[5]。最初,这个概念是贬义的,因为在罗马它指的是比罗马人地位低的一群有着共同出生地的外国人;在中世纪,“民族”一词被用于指称来自地理上或语言上有着松散联系的人,以及西方基督教世界几所大学的学生团体。后来,由于在大学的学术辩论中各社团党同伐异,社团内部才有一致的见解,所以“民族”一词开始不仅仅意味着由出身决定的共同体,而且还指有着相同意见和意图的群体。从1274年的里昂教会会议起,由于大学派代表到教会会议参与裁定重大的教会问题,作为意见共同体的“民族”又被用于指称“教会共和国”中的派别,而构成这些派别的个体,是教会内部各种态度的代言人,也是世俗与宗教统治者的代表。于是,“民族”一词又有了新的含义,即文化与政治权威的代表,或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以及社会精英[6]。


格林菲尔德(Greenfeld)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民族”一词在英格兰发生的变化,那就是,在16世纪初期,这个在教会会议所谓“精英”含义上的“民族”一词,又被用来指称英格兰的全体居民,并与“人民”(people)一词同义。不仅如此,由于英格兰是一个国家,所以,精英意义上的“民族”一词就既指一批居民,又指一个国家,而这又逐渐具有了“主权人民”的意味,也即人民是国家的“主权持有者”。而当意味着“主权人民”的“民族”一词被运用于其他居民与国家时,自然需要有一些政治的、地域的和/或族裔的特性去加以辨别,也即需要弄清哪里的或什么族裔的人可以拥有这种政治上的主权权力。于是,“民族”就与这样的地缘政治和族裔约束联系起来了。这种联系使得“民族”的含义又一次发生了变化,即它开始表示“独一无二的人民”。这里的“独一无二”,实际上就是意味着要把主权限定在特定的族群之内。这时,它的含义中凸显的是族裔群体,而不是主权了。格林菲尔德把它称为特殊主义的民族观念,并认为这最后一次的概念变化使得诸多民族主义理论中普遍存在着概念上的混淆[7]。


其实,在欧洲的不同国家,民族这个词的含义和演化的历史也是不同的。霍布斯鲍姆(Hobsbawn)根据对各种版本的《西班牙皇家学院词典》的考查,梳理了民族一词在西班牙的含义变化。在1884年之前,“民族”一词简单地指“一省、一国(country)或一王国(kingdom)的居民集合体”;并且也指“外国人”。到了1884年,“民族”的含义变为“承认一个共同政府为最高中心的国家或政治体”,以及“由这种国家和它的被视为整体的独特居民所构成的领土(territory)”。此后,至少在伊比利亚社会,对于这个词的各种定义来说,共同的和至高无上的国家(state)这个要素都居于核心地位。到了1925年,“民族”一词则被描述为“具有共同种族起源,并一般讲共同语言和拥有共同传统的人的集合体”。霍布斯鲍姆指出,在荷兰语中,民族(natie)的含义也强调其种族性,它的主要含义是“被认为属于同一‘支脉’的人的整体”。而根据权威的1908年版《新英文词典》(New English Dictionary)的说法,“民族”这个词的古老含义主要被想象为种族单位(ethnic unit[8]),但是新近的用法更强调“政治统一体和政治独立性的观念”[9]。


按照霍布斯鲍姆的说法,在政治意义上使用“民族”这个概念主要是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开始的。当时,“民族”被认为是公民集体,他们共有的主权把他们构成了一个国家,而国家就是他们在政治上的呈现。于是,人们把民族、国家和人民,尤其是主权人民等同了起来,从而也就把民族和领土联系了起来。在革命派的眼里,民族无关乎种族(族裔)、语言和其他表示集体归属的要素,民族或人民代表着与个人利益或特权相对立的公共利益。然而,革命派的这种民族观念也只是当时的一家之言。随后,在19世纪兴起的民族主义者那里,虽然也把民族、国家和人民等同起来,但他们更强调民族中的种族、共同语言、宗教、地域和共同的历史记忆等因素[10]。


由此可见,“民族”这个概念不仅在西方有一个长期演变的历史,而且由于各国历史的特殊性,导致自19世纪以来就形成了两种对它差异巨大的理解:一个偏重于政治,一个偏重于种族-文化[11]。如,多伊奇(Deutsch)就把民族界定为“拥有一个国家的人民”,赫茨(Hertz)则宣称“每个国家都形成了一个民族,而每一个公民就是该民族的成员”[12];吉登斯说:“‘民族’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13],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则更直接地说,“我主张对民族作如下的界定: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14]然而,对于德国民族主义思想家费希特(Fichte)来说,“一个民族能否被承认存在的检验标准是语言的标准。一个操有同一种语言的群体可以被视为一个民族,一个民族应该组成一个国家。”[15]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更加强调民族的文化性质,他说:“当且只当两个人共享同一种文化,而文化又意味着一种思想、符号、联系体系以及行为和交流方式,则他们同属一个民族。”[16]另一些学者如戴森(Dyson)、登特列夫(Dentreres)、塔米尔(Tamir)等都认为,国家与民族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的联系只是一种历史的耦合,因此不能混淆它们之间的概念区别[17]。


“民族”概念的歧义,也导致了对“民族国家”理解上的分歧。按照政治意义上的民族概念来理解,只要一个国家拥有基本的现代政治制度,人民拥有一定的公民权利,国家是一个独立的领土主权国家,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民族国家,它的人民作为一个集体就是一个民族,而不管其中的构成部分在语言、文化传统和种族来源上有何差异。然而,按照种族-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概念来理解,那么,一个民族国家不仅要有现代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这个国家的构成者必须是在种族-文化上具有同质性的单一民族。这两种民族国家观念虽然存在着重要差异,但在西方思想界却同时流行着,从而导致民族国家概念在运用中出现重大分歧。比如,一些人依据前一种民族国家概念(即领土主权国家),就把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视为民族国家[18],把当今的世界体系称为民族国家体系[19],而无视许多国家是多民族国家的事实[20];另一些人则按照后一种民族国家观,认为当今世界上真正的民族国家并不占居多数,更不能把当今世界所有国家都称为民族国家[21]。以色列学者塔米尔甚至认为,“今天,几乎不存在民族上同质的国家。”“少数民族的持续存在证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理想虽然被广泛接受,却从来没有实现过。”民族国家是一个“永远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式的理想”[22]。


二、“民族国家”概念的历史性和局限性


面对“民族国家”概念的这种混乱,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它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民族国家是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问题提出的政治观念,它在含义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不同国家面对的不同问题造成的。nation和state概念中包含的主权要素,最初是在16世纪末期的法国宗教冲突中,为解决这一冲突而由布丹(Bodin)创造出来的,其目的是通过加强国王的地位来弱化宗教认同、强化国家认同。所以,他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23]。只是到了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反对绝对主义的君主统治,卢梭(Rousseau)和其他革命者才宣称主权(即最高统治权,也即立法权)应该由人民掌握,而不是由君主或其他少数人掌握[24]。在当时流行人民与nation同义的语境下,nation就成了国家主权的承载者。“对于18世纪的法国激进的学者们来说,民族就是不分等级并经常与君主统治对抗的一定国家的人民。1789~1793年,法国的三个等级合并到‘国民会议’(the National Assembly),废除了上等人和教士们的经济和政治特权,变君主政体为共和政体,……民族成了为立宪主义、现世主义、平等和集权而奋斗的斗士们的口号”[25]。在这种语境下,nation最初的“出生”“出身”的含义(也即种族-文化意义)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这种淡化除了当时集中社会力量反对君主统治的政治目的以外,很可能也与当时法国的种族-文化相对单一(尽管其中也有各种方言的差异)有关。但是,在德国和意大利建设现代国家的时期,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它们面临的不是统一独立的国家和强大的君主,而是或被异族统治或各自为政的林立邦国。在这种历史情境中,要建设能够对抗强敌的国家,唯一的出路就是以语言和种族-文化为纽带,把一盘散沙的日耳曼人或意大利人凝聚为民族,建成现代的民族国家。这就是费希特和马志尼都强调民族的种族-文化属性的历史原因。此后,传播到西方国家之外的民族观念也多是这种种族-文化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式的(格林菲尔德语)民族观念。这些事实说明,民族国家及其含义上的差异都是特定历史情境的产物。它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带有某种历史的偶然性和局限性。


正因为民族国家这个概念是在欧洲的特定历史语境中产生的,当面对更加复杂的整个世界时,它的解释力和描述力就显得捉襟见肘。虽然当今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是有固定领土的主权国家,但是并非像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向往的那样,人民(民族)都真正掌握了主权,因为就像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主权更多地体现在一种机制中,而不是体现在具体的人身上。即使是实行代议民主体制的西方民族国家,与其说实现了人民的统治(主权),不如说像萨托利(Sartori)所言,它只是得到了人民同意的统治[26]。至于那些没有按照西方标准建立政治制度的非西方国家,就更难符合西方民族一词所包含的那种主权人民的要求了。因此,当代许多西方学者讲主权国家时,其使用的主权并不是指人民主权,而是从国际关系意义上讲的国家主权。更为重要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由文化同质的单一种族(族裔、民族)所构成的;事实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国家的族裔和文化构成都是复杂的。所以,史密斯(Smith)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个世界是多元的;这就是说,所谓的‘民族国家’是一个很少与事实相符的名称,因为很少国家有种族上同质的人口。”[27]他还说:“‘民族国家’这个重要词语是一个不准确的名称”[28]。“严格地说,只有当一个族裔与文化单一的群体居住于一个国家的疆域内,而且那个国家的疆域与那个族裔与文化单一的群体所居住的疆域相互重合时,我们才可以把这个国家称为‘民族国家’。”[29]实际上,即使原来种族-文化比较单一的欧洲民族国家,现在随着移民的增加和文化多样性的增强,也很难说是真正意义的民族国家了。因此,列尔森(Leerseen)认为,“对于欧洲国家来说,或许有必要放弃民族国家的概念;而且,构建‘民族认同’的责任,虽然是各个国家自愿承担的,但是它或许从一开始就并非聪明之举。”[30]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不少西方学者认识到了“民族国家”概念的非一般性,但它随着西方文化的强势传播已然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主流话语。在笔者看来,坚持世界各国都是民族国家,或认为只有民族国家才可以获得合法承认的观点,既体现了一种错误的线性历史观,又体现了一种荒谬的欧洲中心主义。


其实,民族国家观念主要是西方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精英们在西方历史语境中形成的一种政治理想。如沃尔夫冈·莫姆森(Mommsen)所说,“在十九世纪上半叶,欧洲有教养的中产阶级都普遍认为,在自由主义和开明政治的时代,民族国家是唯一可行的政治组织。”[31]但是,马克思主义者从来都没有把民族国家作为其政治理想。马克思虽然看到资本主义发展导致了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但他把这种国家看作是资产阶级国家,而工人阶级无祖国,工人阶级的最终目标应该是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列宁把民族国家的建立视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产物,在这个阶段,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觉醒,爆发了反对民族压迫的斗争,进而建立了民族国家。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消除,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应在坚持民族平等的前提下,维护国际主义原则,毫不妥协地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32]。不过,非西方国家的一些文化精英还是追随了西方的民族国家观念,只是他们的民族国家观念已经与西方的观念相差甚远了。如莫姆森所言,“海外的那些新国家(nations),无论它们如何否认与殖民遗产的关系,却尽力拾起传统西方的民族国家观念,即使在许多情况下它很少适合于非洲或亚洲的当地情况,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为边界内的多种多样的种族和文化传统所造成的。处于领导地位的西化精英们,把继承自他们先前殖民地主人的西方民族国家观念,看作是为把新独立的国家转变成在他们领导下的新政治实体的适当概念。通常,这种民族观念以及反对帝国主义的观念,只不过是证明少数精英统治多样化人民具有合理性的意识形态,不过令人烦恼的是,它很少,即使有也极少与民族和民族国家首次发展为现代政治秩序基本原则时的含义相似。”[33]


民族国家概念的滥用,本身也与英语和某些西语中“民族”概念的混乱,以及“民族”与“国家”概念的混淆有关。当然,语言的意义本身就具有某种随意性和扩散性,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语言使用的情境性所造成的。但是,把特定情境中产生的意义随意扩散到差异巨大的其他情境中,就很容易产生词不达意的问题。另外,不同语言之间也有翻译所产生的问题。翻译者常常会依据自身的文化背景去理解被翻译语言的意义,于是,会对原有语言的诸多意义做适应自身情境的筛选,或通过某种意义上的扭曲以适应自己的理解。“民族(nation)”这个词被引入中国后,就因为中国民族历史的特殊性而被多数人从种族-文化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如孙中山在民族主义的讲演中,就从起源的角度区分了民族和国家,认为民族是由自然力造成的,而国家是由武力造成的;促成民族形成的自然力量包括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34]。所以,在中国很少有人把民族和国家混淆在一起。


其实,对于这种混淆,西方学者也有反思。比如,英国学者沃森(Watson)就指出,“国家可以不是由一个单一的民族组成,而由多个民族在一个共同主体下组成;……那种认为每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民族,或者所有主权国家都是民族国家的观点,与人们对政治现实的模糊认识非常有关。一个国家是一个法律上的政治性组织,拥有要求公民对其顺从和忠诚的权力。一个民族则是一个某类人群的共同体,其成员依靠团结观念、共同文化和民族意识联结在一起。然而,在英语和其他现代语言的通常用法中,‘民族’和‘国家’两个非常不同的关联词常常被混淆滥用。”[35]塔米尔认为,把所有居住在特定领土中并生活在同一政府统治下的人都视为同一民族的成员,那是对公民身份和民族成员身份的混淆[36]。实际上,把民族和国家以及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混淆起来,就使得“民族国家”成了一个毫无意义甚至误导性的概念,因为,人们完全可以用“现代国家”“主权国家”“公民国家”或“人民国家”等术语来替代它,而且还不致于造成像它那样给人们带来的困惑和混乱。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也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工具;如果一个概念不能正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无助于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那就应该抛弃这个概念,或者创造新的概念。民族国家这个概念不是简单抛弃的问题,因为它在某种有限的意义上反映了某些国家的性质。但由于它自身的局限性,对认识大多数国家没有帮助,所以,人们应该依据类型学的方法创造一些新的概念去反映纷繁复杂的国家现实。W.康纳(W. Connor)就曾依据国家成员的组成状况把当今世界的国家划分为四类,即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移民国家和梅斯蒂索国家(即欧洲人与美洲印第安人混血的拉丁美洲国家)[37]。虽然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但这四类划分已经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当今世界国家的现实,接受这些划分也许是走出“民族国家”概念混乱的一条正确道路。当然,也有中国学者试图通过把nation-state译为“国民-国家”或“国族-国家”来摆脱“民族国家”概念带来的困境。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些译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如果以此来指称当今世界的所有国家,它就仍然像“民族国家”概念一样,不能反映复杂多样的国家现实;第二,它失去了nation-state一词中所包含的种族-文化因素,因而不能达意。所以,正确的方法还是应该用类型学的方法对现实的所有国家进行归类,并把“民族国家”概念限定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三、泛用“民族国家”概念的负面影响


“民族国家”概念不仅在描述的意义上制造了一系列混乱,而且它的泛化运用也会给政治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这种泛化运用在多数使用者那里暗含着某种规范性意义,也即在这些人眼里,只有民族国家才是现代社会正当的或合法的国家。一些学者盲目地使用这个概念来谈论中国或其他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问题,实际上就是接受了对“民族国家”概念的这种规范性理解。但是,他们可能忽视或者没能看到这种规范性的民族国家概念隐含的风险。


众所周知,虽然近代以来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运动并不必然导致民族国家的建立,但几乎所有民族国家的建立都是民族主义思潮和运动推动的结果。因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38]用《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说法,“民族主义在本质上要求每个民族组成一个主权国家。”[39]因此,民族主义运动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民族国家背后的思想基础就是民族主义。如果断言只有民族国家才是正当的或合法的国家,那就意味着承认只有民族主义才是完全正当合理的意识形态。


然而,民族主义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在历史上的作用也是双重的。民族主义对于西方民主制度的建立无疑起了积极作用。格林菲尔德曾说,“民主是与意识到民族性同时诞生的。……民族主义曾是民主现身世上的形式,民主之于民族观念,就像蝶蛹包藏于茧中”[40]“民族”概念中曾经包含的“主权人民”内容,为否定上帝主权和君主主权的民主革命提供了激励。尽管革命后建立的欧洲民族国家实行的代议民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人民主权理念的宗旨,但作为在现实中可行的政治形式还是或多或少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另外,民族主义在反抗殖民主义统治、帝国主义侵略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也起了积极作用。它唤醒了民族意识,增进了民族团结,凝聚了民族力量,鼓舞了民族斗志,为反抗斗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41]。


但是,民族主义在历史上所起的消极作用几乎和它的积极作用一样大。西方学者一般把民族主义区分为公民民族主义与族裔(种族)民族主义。上边讲的民族主义在民主方面的贡献,主要来自公民民族主义;而在反抗殖民主义统治、帝国主义侵略和民族压迫方面的贡献,则多是族裔民族主义的功劳。肯定民族主义的西方学者(如格林菲尔德)一般对公民民族主义赞赏较多,英、美被看作这种公民民族主义的代表。然而,即使是公民民族主义也有其明显缺陷。如格林菲尔德所说,公民民族主义一般与个人主义有较多联系,它强调的人民主权“是实际个体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42]。这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和个体主权上的民主必然会产生一种内倾性的利益取向(即自我中心的价值取向),造成汤因比(Toynbee)所说的民主最严重的缺点之一,即“在议会民主主义的体制下,……政党的利益优先于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优先于全人类的利益。”[43]英国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行为,美国的帝国主义与霸权主义行为,就不能说与这种利益取向和这种公民民族主义没有关系。而且,即使在公民民族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美国,我们也可以看到,种族歧视、种族压迫乃至种族屠杀(对印第安人)也曾经长期严重存在,并且至今仍余烬未灭。这实际上是所有民族主义所固有的利己主义倾向的必然结果。盖尔纳认为,可能并且有时的确存在一种非利己主义的民族主义[44],但在笔者看来,非利己主义的民族主义就已经不是民族主义了[45]。


族裔民族主义是为害最大的民族主义。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和德国的纳粹主义就是这种族裔民族主义最恶劣的表现。纳粹主义的意译是民族社会主义[46],其中,民族(种族)是该主义的核心和目的,“社会主义”指的是国家对社会的全面干预和控制,是实现民族目的的手段。这种民族主义把本民族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为了本民族利益不惜把整个世界拖入战火,导致生灵涂炭、血流成河。除了德、意之外,在其他地方,凡是这种族裔民族主义盛行的地方都“会使族群冲突在任何地方产生和恶化,它会在追求民族同质性的驱动下对那些‘无法同化’的少数群体施加迫害,它甚至为那些在以前的时代无法想象的大规模恐怖行为、文化灭绝、种族灭绝与大屠杀提供了正当性。尽管民族主义并不需要独自对20世纪所发生的地方性动乱、冲突和恐怖行动负责,但它通常是主要原因之一,或者扮演了帮凶的角色。”[47]


民族主义产生于西方,也带有它产生地的文化基因。西方民族观念中的“精英”成分,以及基督教文化背景中的“上帝选民”观念,都成为西方民族主义激发民族自豪感和神圣感的灵感源泉,而且导致“从一开始在民族的自我定义中,就包含了对敌人的仇恨情绪。”[48]所以,如维勒所说,民族主义造成了如下事实:“民族国家从未在国际系统中扮演和平缔造者的角色。相反,绝大多数民族国家都会爆发民族统一战争、内战或是民族脱离战争。……民族主义的构建历史中就已经包含了对和平主义的拒绝,而所谓的民族国家的早期,更是一个充满战争的时间,这些战争从争取‘民族生存’的斗争开始,逐步演化为毫无例外地、希望动用所有资源进行鼓动和推进的全面战争。战争的失败又加深了人们间的怨恨,而这种怨恨又成为引发接下来的战争的温床。……根据其本质,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世界必定是一个充满冲突和矛盾的系统。”[49]


由此可见,如果把民族主义及其民族国家理论移植到多民族(种族)的、文化异质程度较高的国家中,强势民族为实现种族-文化同质的目标就可能会强制同化少数民族,无法同化时就会用屠杀或驱离的手段进行种族清洗。弱势的少数民族也会因固守自己的民族特性和民族认同而日益走向狭隘和封闭,甚至会不惜用暴力手段争取建立其民族国家。这种情况,在非洲、亚洲、欧洲巴尔干等地区已经多次见证。不仅如此,我们还看到,即使在宣称已建成民族国家且有成熟的代议民主制度的西方国家,各种分离主义运动依然生生不息,而这些分离运动中的多数是民族主义思潮和民族国家理念之“功”。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应该看到,“民族国家”概念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虽然我们不能简单断言民族国家已经终结,也不能简单抛弃“民族国家”概念,但作为一个描述性概念,它不仅不能反映当今世界的复杂现实,而且扭曲并搞乱了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如果把它视为所有国家都应实现的国家形式,那就会延续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各种民族矛盾甚至于种族仇杀。终结这种历史悲剧的唯一出路,就是跳出西方“民族国家”的话语窠臼,把“民族国家”概念放到它应该放的适当位置,然后用新的概念去认识和表述不同的国家形式,并用新的国家理念去指导不同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


对于民族主义,由于它是世界上最能激发人们激情的强有力的意识形态,也是汤因比所说的17世纪宗教衰落以来在西方盛行的三种世俗宗教之一[50],而且它在反对侵略和压迫的斗争中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还无法彻底摆脱这种思潮。但,存在的并非都是合理的。目前,尽管我们无法彻底摆脱它,但一定要防止它越过合理的界限,成为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的酵母,或者孕育民族分离和民族屠杀的种子。限制它消极作用的根本办法,还是要树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荣的正确理念,推行体现这些理念的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尊重民族情感和民族认同的同时,加强培育对国家的认同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同。这是不可抗拒的经济全球化向我们昭示的正确道路,也是各民族人民或全人类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不仅是一个事实,而且是我们的宪法认定的事实。用“民族国家”这个概念来描述或规范我们这个国家是有悖于事实和宪法的。它既不能正确认识我们的国家,也不能正确指导我们的国家建设,而且还隐藏着前面所说的巨大危险。这一点,我们学界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我们应该做的,不是如何按照西方“民族国家”的话语标准去建设所谓的现代国家,而是要探讨如何在多民族国家的现实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释:

[1] 《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49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_state,2018年1月10日。

[3] 安东尼·吉登斯:《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第1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原文是“从根本上说,民族国家是以一种主权和领土为基础的组织。”其中“以”的位置疑为印刷错误。

[4] 可能是由于“民族”这个重要概念的含义过于混乱,以至于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和《美利坚百科全书》中竟然都没有nation这个词。见雅罗斯拉夫·克雷伊奇、维捷斯拉夫·韦利姆库斯:《什么是民族》,载朱伦、陈玉瑶编:《民族主义:当代西方学者的观点》,第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5] 不过,按照丹克沃特·拉斯托的说法,“民族”这个词源于拉丁语中的动词“nasci”,意为“诞生”,原指诞生于同一地方的一群人。丹克沃特·拉斯托:《民族》,载朱伦、陈玉瑶编:《民族主义:当代西方学者的观点》,第13页。

[6] Guido Zernatto,“Nation:The History of a Word”,Review of Politics,6 (1944), pp.351~366. 转引自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导言,第2~3页,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

[7] 见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导言,第4~9页。

[8] ethnic一词在中文翻译中有“民族的”“种族的”“族裔的”等译法。本文中所译的“种族(的)”与“族裔(的)”同义。

[9] E. J. Hobsbawm,Nations and Nationalism since 178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14~18.

[10] E. J. Hobsbawm,Nations and Nationalism since 178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pp.18~20.

[11] 这两种理解的区别也大体相当于盖尔纳所说的“现代主义”和“原生主义”的区别。见厄内斯特·盖尔纳:《亚当的肚脐:“原生主义者”对“现代主义者”》,载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 转引自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第74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

[13] 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141页,三联书店,1998年版。

[14]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第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5] 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第6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16] 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第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17] 见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第73~76页。

[18] 如里普森说,“民族国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扩散能力。城邦国家从没能越过地中海沿岸和岛屿向外伸展。即使是帝国和中世纪的教会国家也在前进的行程中停了下来。但是民族国家却覆盖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第279页,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19] 如吉登斯说,“国家体系曾经只是欧洲的一个特征,但正是从那里以民族共同体网络的形式发展出了覆盖全球的民族-国家体系。”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305页。

[20] 比如,一些人把中国、印度和苏联这些典型的多民族国家都称为民族国家。

[21] 康纳就反驳了“这个世界由民族国家组成”的观点,认为只有少数具有足够同质性的民族国家,如爱尔兰、日本或挪威,才可以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见罗·霍尔顿:《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第139页,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

[22] 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第80、184页。

[23] 转引自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462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4] 按照格林菲尔德的说法,在此之前英国已有了“主权人民”的观念,这可能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因为,在洛克那里还没有看到主权人民或人民主权的思想,而且,人民主权的观念与君主制度是格格不入的,英国保留君主制度应该意味着,主权人民的观念即使存在,也没有像其在法国那样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观念。

[25] 丹克沃特·拉斯托:《民族》,载朱伦、陈玉瑶编:《民族主义:当代西方学者的观点》,第13页。

[26] 见萨托利:《民主新论》,第92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27] [28] See John Tomlinson,Cultural Imperialism,Continuum,1991,p.73,p.74.

[29] 安东尼·D.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3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30] 叶普·列尔森:《欧洲民族思想变迁:一部文化史》,第281页,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

[31] Wolfgang J. Mommsen,“Varieties of Nation State in Modern History”,in Michael Mann ed.,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Nation State.Basil Blackwell,1990,p.211.

[32] 《列宁选集》,第2卷,第34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3] Wolfgang J. Mommsen,“Varieties of Nation State in Modern History”,in Michael Mann ed.,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Nation State.Basil Blackwell,1990,pp.225~226.

[34] 《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86~188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35] 休·希顿-沃森:《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第1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6] 见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第186页。

[37] 见罗·霍尔顿:《全球化与民族国家》,世界知识出版社,第139页,2006年版。

[38] 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页。

[39] 《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492页。

[40] 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导言,第9~10页。

[41]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这种胜利的功劳全都归到民族主义的名下,因为,在这类抗争中,多数情况下参与者除了民族主义以外,还有马克思主义、各种社会主义等社会力量和意识形态。

[42] 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导言,第10页。

[43] 池田大作、汤因比:《展望21世纪》,第261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版。

[44] 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第2页。

[45] 我们不能把正常和理性的民族情感和民族认同都称为民族主义,就像我们不能把个人对自己利益的正当追求都称之为个人主义一样。西方某些民族主义研究者,有把民族主义过分泛化的倾向。

[46] 过去译为“国家社会主义”是不准确的。

[47] 安东尼·史密斯:《民族认同》,第213页,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

[48] [49] 汉斯-乌尔里希·维勒:《民族主义:历史、形式、后果》,第35页,第16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50] 见池田大作、汤因比:《展望21世纪》,第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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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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