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德刚:《哲学和社会主义新论》选粹(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77 次 更新时间:2023-06-18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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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刚 (进入专栏)  

 

《哲学和社会主义新论》是我的第4本正式出版的个人文集,东方出版社2023年3月出版,30万字。本书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社会主义问题探索”、“出国考察报告及其他”三个部分,前两部分均系本人“耳顺之年”以后发表的作品,系长期思考的结晶,可谓“花甲十载结新果”。作者摘录了这两部分的一些论述,每段论述下方标注了该书的页码,分为上、中、下三篇,供有兴趣者赏鉴,并恭请批评。

《毛泽东执政时期的三大教训》

其中心思想是强调,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是个纲,纲举目张,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这也是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核心。

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完全走上了歧路,政治运动连绵不断,国家动乱不止,经济发展缓慢,思想文化凋敝,人民处于普遍贫穷状态,数亿人的温饱问题都未解决。

仅就对人的损害来说,1957年错误地打击了55万所谓“右派分子”(实则多半是社会精英),加上他们受株连的亲属达数百万人;1959年批判了300多万所谓“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以及大批“没有戴帽子”的党员和群众;1960年前后的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主要是饿死)人数至少上千万人,多地发生人吃人的惨剧;十年“文化大革命”更使上亿人受到迫害和牵连,甚至连党和国家的不少领导人及其子女亦未能幸免。

在文化领域,长期大肆批判所谓“封资修”,代表着对中国古代文化、西方现代文化、中国新文化的干净彻底的全盘否定。那个时期的中国,除了几个所谓革命样板戏、颂扬“红太阳”歌曲和《列宁在十月》等少数文化作品之外,其他一概扫光,什么科学、民主、法制、人权、伦理乃至人伦、爱情统统荡然无存,中国几乎变成了文化荒漠。

——第253—254页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是完全错误的。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共同所有,因而是无阶级社会,更不存在阶级斗争。“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阶级斗争”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当然,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矛盾,还存在特殊形态的、有限范围的阶级斗争即广大人民群众同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的敌对分子的冲突,这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有重大差别。但是,这种特殊形态的阶级斗争早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此可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和实践前提就是根本错误的。

——第254页

实际上,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已经证明,一切事物都作为系统而存在,对立统一只是对事物的简化概括,而构成事物的多要素之间既有排斥和对立,也有一致和协调,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只强调“分、分、分”、“斗、斗、斗”的哲学,在外部敌人被消灭后,就在内部寻找敌人,在原有敌人被消灭后,又继续查找甚至制造新的敌人,如此分、斗不已,是“恶的无限性”,是极端主义的思维方式,只能在人民和国家中造成严重混乱。在人类社会,你死我活的根本对立,只是一定历史时期少数矛盾的极端表现,并非普遍的必然的状态。因此,解决事物的矛盾,既有一方吃掉另一方的事例,更多地却是二者同生并存、互利共荣。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只是反映了事物的极端状态,它们不过是一些特例,事物的常态更近似于从零到一的连续值分布,大量的事物都处在两极之间的某种状态。我们的思维方式应当从二值逻辑跃迁到连续值逻辑,从“斗争哲学”转变到“和谐哲学”(把斗争摆到适当位置),以正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大多数人之所以选择和坚持他们的道路、思想和制度,必然会有他们的根据和理由。我们应当对自己的国家和人民持有信心,不应妄自菲薄,但不要过度自信,以为真理都在自己手中,好像只有我们走的才是正路,别人走的都是邪路。应当注重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从人类文明发展基本趋势(即人间正道)的角度看问题,对于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来说,需要更多地学习和借鉴世界先进文明成果,“跟上时代”、追赶人类文明的脚步,同时发挥自己的某些优良传统和特有优势,使中国人民生活得更加富裕幸福,并且为人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255—256页

毛泽东本人对马克思主义也有不少误解误用之处。

例如,毛泽东始终强调,阶级斗争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归结起来就是“造反有理”。这种认识只抓住了马克思主义手段层面的理论,严重地忽视了其更深刻的目的层面的理论——实现一切人包括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缺陷。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逻辑,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归根到底只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我们不是为了斗争、革命和牺牲而去斗争、革命和牺牲的,而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老百姓过好日子才去斗争、革命和牺牲的。假设斗争、革命了几十年,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而经济没有发展,人民还过着苦日子,甚至长期连饭都吃不饱,那斗争、革命和牺牲还有什么意义呢?邓小平早已指出过这一点,他说:“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毛泽东把只适用于一定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手段绝对化、普遍化、目的化了。他把马克思和列宁针对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战争与革命时代的那些具体论断都照搬到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实中来,存在着国情、时代等严重错位。本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崇尚自由,并把未来理想社会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而中国却长期忌讳自由,经常把自由当作贬义词,和许多负面社会现象硬捏合到一起,如自由主义、自由散漫、自由化等等。忽视个人自由等个人正当权利的结果,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合理权益,又造成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不足,延缓了社会发展。

——第257—258页

再如,毛泽东强调,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甚至要搞什么无产阶级全面专政。这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无阶级社会,不存在任何阶级的专政。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只存在于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其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毛泽东把这个过渡时期扩展到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是对马克思学说的误解。而且,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只适用于像当时英国那样的阶级关系高度简明化、无产阶级占据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而在中国这样的无产阶级只占人口少数、农民等其他劳动阶级占人口多数的国家,硬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会出现少数人垄断政权、歧视其他劳动阶级等现象,是对马克思有关思想的误用。

——第258页

又如,毛泽东执政开始不久,就把消灭私有制当作实践纲领,发动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运动。这里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误解误用。诚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确实说过:“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但这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和应当立即拿来实行的,它属于马克思学说中的具体结论。在这个论断背后更深层次的基本原理、普遍规律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这是必须遵循、不可违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要消灭私有制,根本理由是他们认为当时西欧物质生产高度社会化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严重阻碍了这种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因此才要消灭它(现在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论断也过于急切了,恩格斯在1895年曾经就此作过自我批评)。可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物质生产社会化程度极低,私有制尚未成为它的障碍,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断然实行消灭私有制,并不适合当时中国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过:“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薄一波指出:“1955年,我国工业化刚刚起步,人均国民收入只129元,就提出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的问题。”(附带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要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剥削者的私有制,我们却是把它和劳动者——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私有制“一锅端”,这里已经出现扭曲)而“据统计,1957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仅142元。农民生活水平虽比解放初期有很大提高,但温饱问题远没有得到解决。”在生产力如此落后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即使不谈“三大改造”后我国生产力长期发展缓慢,劳动者积极性不高,生产效率很低,仅从半个世纪后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就不难得出合理的结论。可见,在半个世纪前“一穷二白”的中国就实行消灭私有制的方针政策,表面上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是一致的,但实质并不符合他们的深层思想,不符合中国实际。这是误解误用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259—260页

这一制度模式的主要问题,一是用共产党领导代替了人民当家作主,忽视民主,奉行为民作主、“党主”。共产党几乎包办了一切公共事务,党的组织伸展到并且掌握着所有的基层单位,它与计划经济和“单位制”相结合,使任何个人都不能置身于外,党对社会的控制超过了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时期。由于广大普通共产党员并无权力,党的权力实际掌握在各级官员手中,所以,“党主”的实质是“官主”。社会核心调节机制、动力机制是共产党官员特别是其领袖的动员组织。因此,党中央和领袖的决定就成为社会发展的最重要事件,执政党发展的周期和节律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周期和节律。在这样一种为民作主的体制下,领导者像宗法大家庭的父亲一样包办国家和社会事务,把“子女”即国民都管束起来。其主观动机大多是为国家和人民好,但对好的理解却以父亲为转移,不大考虑国民的意愿。如果领袖人物的认识和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利益,社会就发展和前进,倘若相反,人民就要遭受苦难。我国之所以长期忽视发展生产力,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应当说还是“官主”,因为老百姓都希望过好日子,本能要求是发展生产、增加就业、提高收入,只有领导人、官员由于拥有一定特权而不乏生活保障,才感觉不到群众日常生活的艰辛,其权力又不受制约,因而能够贸然把他们的价值偏好、政治追求置于首位,轻率发动名目繁多的“阶级斗争”、政治运动。试想,人民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那么多政治运动吗?当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已有一定变化,但不良传统的影响仍然不能低估。例如,在实际社会地位上和人们的心目中,宪法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直排在党委和政府之后,人大代表和政府主要官员大多数都是由上级党委指定和任命的,许多领导干部都把由党委和政府任职转到人大工作称为“退居二线”,不少领导人也经常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

——第261—262页

二是忽视法治,盛行人治。在毛泽东执政时期,我国基本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党高于法、权大于法,掌握主要权力的政府特别是执政党游离于法治之外。尽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实际上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执政党领导人却不是由人民选举的,人民既不能选择也不能罢免他们。执政党建立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庞大的组织体系,需要消耗巨额国家经费维持运转,但又均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其主要领导人,时常随意决定重大事项,甚至轻易改变制度和法律。所以邓小平才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法治方面已有较大进步,但至今宪法及法律的权威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人大职权等重要规定事实上被一些具体法规和条例否定了,很多人对宪法及法律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对“领导讲话”和“红头文件”的重视程度,以至有人半开玩笑地说:“中国最大的法是领导的‘看法’”。

毛泽东轻视法治,乃至“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 20世纪50年代我国所实行的“三大改造”,是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向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转变的根本变革即社会主义革命。如此重大的决策,党内实际是有很多不同意见的,例如,刘少奇等要“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曾受到严厉批评,毛泽东还批评了“确保私有”、“四大自由”等“资产阶级观念”以及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小脚女人”。本来,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然而,仅仅过了不到4年时间,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就提出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总路线”,随后就在全国实行“三大改造”,没有经过当时行使最高国家政权机关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就否定了前述《共同纲领》的规定,根本改变了我国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这一重要史实,值得深思和总结。

在“文化大革命”中,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把国家主席打成了“最大走资派”、“叛徒、内奸、工贼”,把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多数官员打成了“牛鬼蛇神”、“黑帮分子”,实行非法关押和虐待,导致其中不少人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而从1967年1月起,毛泽东又批准和推动了全国范围的所谓“夺权”斗争,即推翻原来的人民政府、建立所谓“革命委员会”。更不消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竟被视同无物,废弃不用了。这些都是极其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

——第262—263页

三是实行个人高度集权。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曾经多次严厉批判蒋介石国民党的“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专制制度,并且把这种“党天下”的制度称为“法西斯独裁政治”。例如,毛泽东在1943年说过:随着德日意三个法西斯国家的垮台,“世界成了自有人类历史以来未曾有过的伟大解放时代,国民党的买办封建法西斯独裁政治,成了世界自由民主汪洋大海中一个渺小的孤岛,他们惧怕自己‘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主义有灭顶之灾。”全国人民要求“诚意实行真正民主自由的宪政,废除‘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独裁政治,并在抗战期内召集真正民意选举的国民大会。我们共产党人是自始至终主张这个方针的。”但实际上,毛泽东执政时期的制度也未脱出“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窠臼。尽管这里的党是指共产党、主义是指马克思主义、领袖是指毛泽东,它们与国民党、三民主义、蒋介石不同,但其制度模式却很相似,都是同人民所要求的“民主自由的宪政”相对立的、同“世界自由民主”潮流相背离的。毛泽东甚至把这三个“一”最后都统一到了“一个领袖”即他本人。因为共产党是以他为最高领袖的,全党都听从他一个人的号令,以他的意志为转移,在“文化大革命”中他曾经亲手摧毁了这个党,后来又重建了这个党;毛泽东被林彪吹捧为“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和“顶峰”,他是解释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最大权威,毛泽东的意见被称为“最高指示”,意即高于党的所有决议,高于一切法律,而且高于马克思和列宁的“指示”,这些观点当时得到了全党全国大多数人的认同,毛泽东本人也欣然接受,因而马克思主义事实上从属于“毛泽东主义”,最终从属于毛泽东。

冯友兰认为:“他(指毛泽东)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并且被认为是思想上的领导人。他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最有权威的人。在几十年中,他兼有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君、师’的地位和职能。因此,他在中国现代革命中,立下了别人所不能立的功绩,也犯下了别人所不能犯的错误。”毛泽东数十年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以及长期封建主义传统的侵淫使其难免产生“君临天下”的“帝王思想”。而从亿万人民包括高级干部不断高呼的“毛主席万岁!万岁!万万岁!”和“祝毛主席万寿无疆!”等口号中,也可读出普遍的臣民意识、愚忠心理。

——第263—264页

综合起来说,在毛泽东执政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是其发展道路,被误解误用的马克思主义是其理论辩护,忽视民主法治的个人高度集权是其制度支撑,它们是“三位一体”的,而个人高度集权则是其根本,前两者只有靠这种强权才能得以推行。正如邓小平所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形成这套制度,毛泽东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党的其他领导人也有一定责任。当然,这套制度同中国长期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中国经济文化的落后、人民素质普遍不高具有一定的关系。

——第264—265页

毛泽东执政时期这些负面遗产在中国现实中是否已经绝迹,它同人类现代文明发展趋势是否一致,它对人民和国家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特别是如何科学看待领袖,科学看待马克思主义,科学看待党和人民的关系,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中国近30多年来正处于历史上升期,但当前某些复旧迹象令人担忧。为了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我们需要进一步清除这些负面遗产的影响,遵循而不能背离人类文明发展的大道,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促进中国科学发展、民主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努力建设一个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富裕幸福的现代化国家。

——第265页

《略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纪念“真理标准讨论”40周年》

政治权力与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关系。

历史经验:在这方面,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权力垄断一切、控制一切,突出表现在政治领袖既是最高理论权威,也是理论发展创新的“超级大师”,而且是裁决一切重大理论是非的最高“法官”,哲学社会科学成了政治的工具、权力的婢女。结果是理论工作者只能或只知“解经注经”,哲学社会科学虚假繁荣,失掉人心,最终和其他因素一起导致党和国家解体。我国改革开放前与苏联情况大同小异。应当说,这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现实状况: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管理体制有所变革,但苏联模式仍有很大影响。现在,可以说也是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

未来理想:政治权力有一定边界,哲学社会科学有相对独立地位,二者既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又相互指导、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这是我国社会结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1980年10月8日著名电影演员赵丹在《人民日报》发文,题为《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同样,不解决好这个根本问题,党委和政府管太多、管太死,哲学社会科学也没有希望,社会主义事业就岌岌可危。

——第266—267页

普遍规律与个别特色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有一种倾向:强调个别特色,忽视普遍规律;强调特殊性,忽视普遍性;直到强调对立,忽视统一。2017年4月24日《光明日报》刊登了一篇知名学者的文章——《社会科学的特殊性》,该文中说,自然科学追求普遍,社会科学追求特殊,此即所谓社会科学的特殊性。人们不禁要问:社会科学难道不要探索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吗?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怎么可能不具有普遍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早就讲过,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矛盾问题的精髓。只讲其一,不讲其二,显然是十分片面的。我们不要自贬和自甘于另类,不要自外于大多数国家,更不要同大多数国家对立起来,不能离开人类文明发展大道!

——第268页

统一性与多样化的关系。

我们现在的基本倾向是偏好高度统一、千篇一律、千报一面。有人说,表面看,我们有成千上万种报纸,实际上只有一张报纸,因为都是一个声音、一种色彩、“清一色”!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曾经揭露和批判过19世纪普鲁士的封建专制制度:“……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这对于21世纪的中国,仍然具有警示意义。

——第268页

党的领袖与知识分子的关系。

在毛泽东时代,党的领袖把知识分子视为改造对象(世界观未改造好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分子),于是,党的领袖与知识分子的关系就是改造与被改造、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现在,党的文件中对知识分子有些好的提法,但是,一些领导人还是把知识分子当作麻烦制造者、杂音噪音制造者,因为领导说了一,有些知识分子喜欢说二,甚至说三道四,形成“干扰”。领导还是更愿意一言九鼎、一锤定音的。于是,党的领袖和知识分子就只剩下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实际上,知识分子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是人民中知识较多、文化较高、视野比较开阔、对社会问题比较敏感的部分,是人民中的先进部分。他们实际上反映和代表着人民中各个阶层的心声,当然也反映自身的利益。

所以,党的领袖和知识分子的关系应当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又是公仆与主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把这两个方面讲全了,尤其不能忽视后一个方面。

——第268—269页

科学精神与哲学社会科学建设。

社会科学是科学,好的哲学也具有科学性。需要强调的是,科学不仅是指科学知识即经过实践检验已经达成一定共识的认识成果,更是指科学精神,这是其精髓。科学精神至少包括四个要素:一是依据事实,注重实证;二是追求真理,探索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三是保持质疑,不迷信任何权威和已有结论;四是致力创新,力求提出新的观点、假说、理论等。在这方面,知识分子作为知识精英,本应率先垂范走在社会前列,然而,现在不少学者却经常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忽略实证偏好玄思,不求真理但求名利,唯书唯上趋炎附势,粗制滥造了无新意,完全背离了科学精神。由此可见,我们国家亟需大力弘扬这种科学精神!

——第270页

《今天应当怎么看“消灭私有制”?》

可见,“消灭私有制”这一结论蕴涵着这样一个逻辑学上的三段论:

大前提: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

小前提: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

结 论:因此,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

这里的大前提是普遍适用的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也是“消灭私有制”这个论断所蕴含的深层思想,是我们应当着重把握和始终坚持的根本指南。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个三段论中的小前提是否成立?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否已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它是否应当立即被推翻?这是需要运用事实和理论予以证明的。

——第287—288页

放眼世界,直至一个多世纪以后的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所有发达国家都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他们的生产力总体上也都在发展,有些时候有些国家发展还很快。这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尚有存在的合理性,短期内不可能灭亡。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992年初,邓小平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这也从反面表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还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

由上可见,《共产党宣言》以及《资本论》“消灭私有制”的判断存在较大误差。而且,《共产党宣言》是作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实践的党纲”和“最近目的”即近期奋斗目标而写作的,就此而言,“消灭私有制”的论断比较激进并含有空想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处于“青春期”因而“生理和心理一度失衡”的上升时期的自由资本主义当作了衰老的、垂死的资本主义。当然,这不应苛求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所周知,在《共产党宣言》出版的时候,马克思未满30岁,恩格斯不到28岁,他们虽然是两个伟大的天才,但毕竟还很年轻,而且,他们先后被法国等国家的当局驱逐出境,马克思一家更是时常处于饥寒交迫的贫困状态,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怀有满腔怒火,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要求他们完全做到客观、冷静呢!

问题是,20世纪的不少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国家不作科学分析,机械地照搬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激情状态下写作的《共产党宣言》的结论,采取了很多超越阶段的“左”的方针和政策。这就是后来者的责任了。

——第289—290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没有拘泥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具体结论,而是抓住了这个论断背后的深层思想,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多层次、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在继续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允许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调动了多方面的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国家实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实践证明,我们现在的路子走对了,符合社会发展一般规律,是真正坚持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这条道路。

——第291页

另一种“消灭私有制”的途径是合作、融合。从多国实践看,资本主义私有制事实上处于不断“蜕变”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主要是小业主式的私有制,如恩格斯所说:“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后来,私人企业又扩展为股份公司、托拉斯等。这里,已经可以看到私人资本的联合、合作。私人资本为什么要联合、合作呢?根本原因是追求经济利益。在机器大生产日益发展、生产不断社会化的条件下,资本只有达到一定经济规模,才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私人资本逐渐联合、合作的过程中,与私人所有不同的共有的因素也在增长。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在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部分剩余资产,为了保值增值,他们也要将其投入社会再生产。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已经不再是少数个人,而是公民大众,企业主要资本由私人资本转变为各种“基金”“社会化的资本”。这是私人资本和平合作、自然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有制的因素在逐步增长,相应地,私有制的比重在相对减少。从长期趋势看,它也展示着私有制的消亡前景。

在这一过程中,公有制与私有制不是非此即彼、截然对立的,而是交叉、混合、融合在一起。例如,就当代世界各种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来看,它兼容公有、私有、国有、民有等各种所有制成分,具有很大的“杂交”优势:在股份制企业中,即便全部股权都归个人所有,股东可以分红,这是私有制的成分,但私人所有的资产却为企业法人即集体所用,谁也不能拿走,并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税收和就业,这又是公有的因素。就其内部机制而言,一方面,它保留了私有制中所有权的强约束即所有者对其资产关切度高的优点(私有制之所以能够存在数千年,这大概是主要原因之一),又克服了私有制的经济规模小、私人能力有限、彼此利益容易抵触等缺陷。另一方面,它解决了苏联式公有制经济中所有者虚化、资产无人关心和负责、损失浪费严重以及创新动力不足等痼疾,但又保持了公有制集体协作、收益共享、规模经济等长处。在这里,公有制与私有制不是“彻底决裂”、简单地一个“吃掉”另一个、一个代替另一个的关系,而是一个彼此融合、扬长避短、辩证否定即扬弃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蜕变”过程中,国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法治的途径,既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又限制垄断,鼓励竞争,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利用税收调整收入分配,使各种经济成分包括私有制经济在现代文明的框架内有序运行。相对于暴力剥夺的革命,这种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变化可以称之为改良或改革。

实际上,这也是我们国家正在做的事情。当然,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方面是有重要区别的,主要的不同,就是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始终占据主体地位。即使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有较大比重的今天,如果不是仅仅计算企业中的经营性资产,而是考虑到我国的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河流、水源、海洋、空间资源等)几乎全部属于公有制经济,它们的体量又无比巨大,那么,就会看到,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绝不可能轻易动摇的。

——第293—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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