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作为我国政治话语体系中重要关键词的“人民”概念,既是继承我国古代、近现代“人民”概念的智慧,借鉴与融合西方“人民”概念主要思想,发展和创新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人民理论的理论成果,也是其政治制度设计者——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发展实践过程中,不断设计形成的特有政治话语。“人民”概念主要从“集体性概念”向“集体性概念与个体性概念并存”的发展转变是时代趋势。“人民”概念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实现从形式上的“主权者的人民”向实质上的“人民权利主体”过渡,使“人民”概念进一步落地生根。
关 键 词:人民 阶级 国家建构 People class state building
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开篇第一部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第一篇文献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经过对《治国理政》一书的学习发现,“人民”始终是贯穿全部文献的核心关键词所在。回溯党的历史,发现作为党的纵向历史线索的政治报告中,亦始终围绕人民展开论述,①且作为我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民思维的重视程度愈发明显。人民在我国政治话语中的重要地位,可通过“人民”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的变迁得以窥探②。从党的现实与历史都可以清晰地看出,“人民”概念,“人民”思维,是解读现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关键词或重要政治话语。要对我国现有政治发展态势做出合理解读,就必须对我国政治话语关键词“人民”概念,从历史时空视域背景进行合理的理论探微。
历史时空视域的“人民”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历史背景的国家、地域,由于其各自国情、域情的不同,存在着共同性与差异性。我们拟通过对中国人视域中的人民、西方人视域中的人民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视域中的人民三个方面,对“人民”概念给予不同历史时空的学术梳理与解读。
一、中国人视域中的“人民”:古代、近现代、新中国
“人民”概念在中国古代、近现代、新中国阶段,由于其各自不同的“历史背景、阶级基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不同,其对“人民”概念的解读亦各放异彩。
1.中国人视域中的“人民”概念:古代释义
所谓中国人视域中的古代“人民”概念释义,主要是指19世纪中叶前,在“人民”概念方面的释义。我国古代经常把“人”与“民”分开使用。如《礼记·礼运》“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许慎《说文解子》解释“人为天地之生最贵者也,此籀文,象臂胫之形。凡人之属皆为人”。[1]人作为相对于动物、植物类的概念,是天地间最为宝贵之物。相对于“人”而言,我国古代更多地使用“民”概念。如黎民、草民、庶民等,与其相近的词语含有苍生等。《说文解子》认为“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从民。其主要意思是指作为芸芸众生的民,像萌发的青草等一样,拱卫着核心。“民”所对应着的是国家和君主。古代中国,大多数情况,“民”作为一种群概念,侧重指一定区域的社会最底层社会普通百姓阶层,而“人”则侧重于指生物个体和思想文化等个体。相对于“民”而言,“人”的政治色彩指称较小。[2]
我国古代,有时也把“人民”放在一起使用。其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指人类。如“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3]二指平民,百姓。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4]三指奴婢或刑人、奴隶逃亡者。“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5]四指所属之人或民众。“衍请受甲二十万,为君攻之,虏其人民,系其牛马,使其君内热发于背,然后拔其国。”[6]五指代别人。“即兄弟子侄,亦将为人民侮,祸福倚伏之几,意不知何者为可喜也?”[7]六指官吏与百姓的通称,人为官吏,民为众庶。如“分其人民以居之。”[8]古代人民亦指官吏与百姓的通称,如“人为官吏,民为众庶。分其人民以居之。”此种情况时,人民是作为两个词并列而出现的,其体现着君主等统治阶层,作为“人”施动着,“民”为受动者的统治态势。施动者与受动者的协调,即“民”与“人”的和谐构成了古代民本思想,它是中国人安顿人民与国家关系、规范国家治理行为和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最基本原则与依据。古代中国所指“民”主要是为统治者“人”所服务。所用第一层涵义时,侧重人的类属性;所用第二层涵义时,侧重指社会中的普通大众;所用第三层涵义时,侧重针对奴隶或者刑人等,指社会底层的人,至封建社会后期,此项涵义已很少使用;所用第四层涵义时,侧重指所属之人或民众,是置人民于一个国家地域范围予以审视人民概念,是把人民作为统治者的被管制对象或者财产而表述的集体性概念;第五种“指代别人”古代用法,相对较少;使用其第六层涵义时,则把“人”与“民”对立起来加以分析,“人”所特指官吏,“民”特指普通百姓。“人民”是二者的共同所指。总之,中国古代,“人民”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指统治者所管辖的百姓。“人民”很长时间内主要从“民”的角度,从集体的视角解释较多,而从单独个体“人”的角度,则解释的相对较少或基本没有。
2.中国人视域中的“人民”概念:近现代释义
所谓中国人视域中的近现代“人民”概念,主要指我国鸦片战争之际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时间范围内“人民”概念的实然理论变迁。据我们考证,早在鸦片战争爆发前的1833年,在被称为中国境内第一份近代化中文报刊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近现代意义的“人民”概念已开始使用[9],古代“民”与“人”的对立关系开始消解,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近代学术期刊,如《万国公报》(上海)、《中西闻见录》、《寰宇琐纪》、《中国教会新报》、《益闻录》,亦经常使用“人民”概念[10]。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深陷“三千年一大变局”[11]。客观上,基于国情的把握与对国家命运的思考,一些先知先觉的历史人物开始对“人民”概念给予较新的释义,但主观上,由于他们不同的阶级背景、知识背景以及历史认识等,其对“人民”概念的认知亦呈现差异。
晚清政府开明人士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结合自身经历,较早开始吸收西方“人民”概念与继承创新古代“人民”概念。魏源指出大西洋各国“治民者秩满后,国王遣官察其政绩……育养人民之类,皆审其功罪之实,以告于王而黜陟之”。作为开眼看世界的知识精英,魏源结合西方“人民”概念,洞察与审视中国传统“人民”概念。一方面介绍西方“人民”概念主要指一国范围内排除王和官僚的社会主要成员,另一方面指出西洋国王遣官的目的在于政绩,即“育养人民”。[12]晚清后期,作为地主阶级开明派代表人物的张之洞,在其代表作《劝学篇》全书中多次出现“民”,如“自汉唐以来,国家爱民之厚,未有过于我圣清者也”,但较少把民与人连用,并且进一步继承与创新魏源思想。总体上,尽管不排除作为地主阶级改革派的一些有识之士,能够认识到西方“人民”概念的优越性,但总体而言,在此时期,在历史的“混沌期”,大部分知识分子只能做到,一方面希望认清历史,诊治民族困境,另一方面基于阶级局限性,无法超越古代旧有的“人民”概念认知。
随着洋务运动的孕育与发展,资产阶级维新派学者严复、梁启超等借用西方“人民主权”理论开始逐步打破传统中国重“民”轻“人”的思想局限。严复认为“华人素斥西洋为夷狄,而不知此中人民,君民相与之诚……”。西方无论君民都属于人民,人民的不同群体间能做到诚、笃、爱与信等。[13]梁启超则进一步认为“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政府之义务……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受西方契约精神影响下的梁启超,其对“人民”概念的解释已不同于同时代传统封建中国主流。梁启超期望通过“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与“采补所本无而新之”两种思路并行,以达到锻造“新民”之特质,达到独立于世界之中国人民。梁启超认同先有人民后有国家,主张“先有人民而后有国家政府也”。[14]
资产阶级革命派代表人物——孙中山,则根据时代发展与国家诉求提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5]孙中山把“民”与“人”联系起来,一方面认为国家的根本在于民,另一方面也指出“民”的任务在于民族之统一,民之为诸族合一。孙中山对“人民”概念的理论探微,基于当时国家民族生存的现状,主张从民族团结的角度,以集体性的“人民”概念,强调民族内部整体利益,主张人民的根本目标指向应当是实现民族统一。民国政治学家高一涵认为,“国家之实际蕲向,因时势、境遇及其实力之如何而异其旨。应随人民之自觉,应时世之要求,以变其趣者也。”[16]高一涵认为,国之所以为国,在于对于人民合理需求的积极回应。同时强调,国家应当根据人民自觉和实际之要求调整国家奋斗之指向。
中共早期领导人陈独秀认为,民国时期的中国,不缺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只是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导致宪法上人民之自由权利被束之高阁,人民视之为不足重轻之物[17]。陈独秀一方面继承了梁启超等人西方“人民”主权思想,另一方面指出人民权力的宪法权利化,冀期望于人民概念从“悬空状态”回归现实,其能够用来真正为人民谋利益。陈独秀同时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自治基因,可以充分利用为人民自由权利的实现服务③。[18]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则力图通过斗争方式竭力打破旧有的“平民主义”,构造“纯正的‘平民主义’,成立由全体人民执掌的民主政权,以保证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强迫压服,国家的目标只指向人民。[19]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民”概念,在最早翻译到中国时,没有相近的合适的中国词汇。尽管我国语言中的“民”与其意义相近,但单纯使用“民”,又难以完全表达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中社会劳动者受压迫剥削的劳动者身份。所以我国较早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李大钊等开始马克思主义翻译式的“中国化”的过程中,也使用“庶民”等。[20]
总之,近代中国先进知识分子,面对“三千年一大变局”,基于国家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从自身阶级背景、知识背景、历史认识等多棱度提出“人民”概念的不同主张。且随着近现代历史的纵向演进,尤其是辛亥革命之后,新文化运动等的推进,共产主义思潮与科学社会主义在“百舸争流”的中国思潮中逐渐萌动成长,“人民”概念的自由权利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3.中国人视域中的“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概念演变
所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人视域中的“人民”概念演变,主要指1949年以来的新中国对“人民”概念的演变认知。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开宗明义地指明:“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21]毛泽东习惯把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即工农联盟作为“人民”的核心,把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人民”的争取潜在对象。此种划分,既延续了毛泽东早年敌我友划分思维,又形象地说明人民内部本身可区分为核心群体与外围群体。[22]此时期的“人民”,主要是靠经济地位及其所衍生出来的社会各阶级身份与对革命的态度两个维度予以判断。其实质运作是靠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城市单位机制、农村群众大会等来识别与发现。[23]经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迎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毛泽东指出:“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24]此时期,“人民”概念的原有空间被国家急需建设的需要所打破,革命政治的态度维度有所淡化,推动人民概念的阶级泛化,经济身份开始主要成为界定和区分“人民”的方式。不幸的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国内“左倾”化浪潮的涌动,发展到“文化大革命”后,基于“地富反坏右”黑五类专政对象以及知识分子“臭老九”的错误身份批判,“人民”的范畴又走向单一政治维度,而且评判“人民”的标准也缺乏正当性与统一性。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提倡党员干部要当人民的勤务员,要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出现,要平等待人,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25]一方面,“建设的需要”基础上的“人民”内涵得以恢复,另一方面“人民”在现实政治世界中的被动地位被打破,“人民”逐渐从被动的客体变成政治体系的积极主动的输入者,政治建设的行动者。“人民”已从革命年代单纯强调革命性的阶级“纯正性”逐步转变为“革命性”与“建设性”相并存,人民与治理者之间的需要与回应关系亦逐步凸显。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实质效应开始体现。新时期的“人民”范畴与新时期统一战线相吻合,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中央领导集体先后提出“必须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改革和建设的根本出发点”[26]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7]。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都凸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民”概念内涵已经逐渐由“宏观集体性”概念向“宏观集体性”与“微观个体性”二者并存所转变。国家给予“人民”的回应与责任成为新时期人民观的鲜明特色。“人民”的单纯阶级性、政治性逐步弱化,特别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人民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维护者的地位得以强化。中国人民大学欧树军先生从纵向历史的视角,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内涵,依次经历主权意义上的人民、治理意义上的人民和责任意义上的人民三种类型,它们共同丰富了“人民”的内涵。[28]
总之,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建构中,主张人民联合为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掌握生产资料,人民的整体性已然决定国家权力不是由部分人掌握而是由全体人民来掌握。我国的人民“不是简单的社会成员集合体而是人们在共同占有生产力总和中形成的不可分解的“全体个人”。人民作为主权者,其服从维护的是人民自我的意志。人民的一体性决定领导核心的唯一性,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将人民联合为不可分解的一体力量。[29]
二、西方人视域中的“人民”
从古希腊政治发展以来,西方对“人民”一词的理解一直以来就是歧见丛生。总体上,西方文化发源于古希腊雅典,通过古罗马传承,中世纪以后,西方思想界经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思想运动,西方地域范畴也不断拓展,由最初的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逐步拓展到北美大陆,即使地理位置上从属于东方的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脱亚入欧,传统上也笼统地被称为西方国家。本文所阐述的“西方人视域中的‘人民’”主要指西方英、法、德、意、美、日等西方主要国家对人民概念的主要阐释。
“人民”最初在英文文献中是指人的集合体、平民,泛指男人、女人和儿童,亦可指代来自家庭中的个人,具有亲人和家人的内涵。在英语表达中,一般指带定冠词“the”的“people”(人民),其本身才更多强调政治意蕴。意大利语中的popolo,法语中的peuple和德语中的volk,指的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或“一个全体”,都含有单一整体的意思。这种有机体既能同时保证共同体活力与保证个体尊严。[30]
对西方意义上的“人民”解读,首先要追溯到西方文化起源的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倾向于“民主政治”(demokrafia)。在古希腊语中,“人民”与“民主”来自同一词根,主要指民的意思。希腊社会所自豪的民主政治本身是由“人民”(demos)和“统治”(kratos)两词组复合而成。
古希腊城邦社会开启后,城邦的典型代表是雅典城邦,人民大会发展为城邦公民大会,或称民众大会,尽管其是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参加者限于城邦的全体公民。[31]古典城邦意义上的人民是排除奴隶、外族人士的特有概念,是一种身份资格,主要指组成城邦的每一个自由公民。在古希腊贵族寡头政制时代,不论城邦居民多少,组成城邦的Polite(原意“城邦的人”,转意为“人民”)是贵族。[32]贵族在贵族寡头制时代成为“人民”的代言词。
在拉丁语中,“民”被译为populus,被理解为权力来源,特别是法律权力的来源。古罗马思想家奥古斯丁认为,人民就是“由某种一致拥有的爱的对象而联系在一起的理性动物的集合体。如果要观察某个民族的特点,只要考察他们爱什么就行了。如果人民是一个集合体……是由某种一致拥有的爱的对象联系在一起的……显然,这个一致拥有的爱的对象越好,人民也就越好;如果这个对象越糟,那么人民也就越糟。”[33]奥古斯丁评判人民的标准在于“所爱对象的一致性”与“对象的性质”,正因为“所爱对象一致性”,表明人民内部总体利益一致,“人民爱的对象越好”,彰显“爱的对象的性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有鉴于此,在古罗马时期,人民、执政官与元老院相互掣肘。行政官员无论他们的选任是否通过人民大会,其议事会中的成员都将轮流义务担任,并对议事会负责。贵族们执掌政权的义务性,印证了奥古斯丁所述“人民所爱对象的一致性”。
近代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缺乏“人所共知的法律缺乏公正者,导致正确的判决经常未得到应有执行,故需要人民通过集体的原则组成立法机关,执行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洛克认为人民集体组建立法机关,执掌最高国家权力,政府基于委托而形成。霍布豪斯,一方面认同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另一方面也担心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不重视他们的权利,没有能力行使权利或者可能受驱使去征服他人,剥夺富人,或干出任何一种集体暴行或愚行。[34]
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一方面认同洛克人民自然权利的合理部分,另一方面则以社会契约的“人民主权”学说解读“人民”概念,其认为没有任何特殊的法律可阻挡人民的意志。“……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政治体具有力量(行政权力)和意志之分(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并且只有属于人民。官吏只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35]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使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用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其结合者,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36]集体的人民共同体,通过立法权力掌控公意,始终掌控“意志”的力量,是卢梭的基本判断。卢梭较为明确地提出人民的集体意志,把“结合者”集体地称为人民,坚持从集体意义层面赋予“人民”政治内涵。
西方学者中,德国学者尤为钟情于对人民概念的理论探讨。马克斯·舍勒以人民在社会中占据的总体数量或比率来分析评判人民概念,认为存在两种既存的、实际上的人民层:实际被统治的多数人和实际进行统治的少数人,一种实际上进行统治的贵族制和少数人日益成为民主制价值评价的载体。[37]他把社会中“被统治的多数人”与“实际进行统治的少数人”全部纳入人民的范畴。汉娜·阿伦特认为,法国大革命中人民(主要是指下层人民),破天荒地第一次涵括了参与政府事务人员以外的人,人民在当时成为了不幸和悲苦的代名词……人民总是不幸的人。同理,那些代表人民,相信一切正当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人……仅仅在于同情的热情。[38]阿伦特延续了人民的社会多数主体成分,并突出人民作为不幸的“代言人”的提法,同时在人民与政党关系方面,阿伦特主张人民应当置身于政党利益之外。[39]卡尔·施密特,认为民族是借着特殊政治意识的“人民”,其代表对象是人民的政治统一单元,亦及民族国家。卡尔·施密特坚持人民的集体概念,把人民与民族国家概念相联系。沃尔夫冈·曼托(WolfgangMantl),对“人民”概念从量的角度做了三个意义方面的理解:第一,人民(volk)是全体有政治权利者的总称;第二,人民是指全体国民;第三,人民不仅包括目前的全部人口,而且包括过去和未来的世世代代。[40]其第一种解释认为“凡是与法律秩序有积极关系,以任何方式参与法律规范订定着均称为人民。人民是国家机关,是统治权的掌控者”。其第二种解释其外延性最为广泛,它“包括年龄、精神或道德健康问题等因其他理由而未能享受政治权利的人。但并不包含住在境内的外国人”,亦称其为国家的人民(staatsvolk)。对人民的第三种概念解释很少使用,其主要指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世世代代的全部人口。
匈牙利学者卡尔·波兰尼则对人民嗤之以鼻,认为人民中的多数所犯的邪恶,与那些由于文化联系的解体而堕落的有色民族所为的是一样的:懒散易怒、卖淫、盗窃、缺乏活力与自我约束、通遏、劳动生产率不高、缺乏自尊心和耐力。[41]波兰尼把人民与社会的腐朽相联系,其阶级立场感情十分明朗。
日本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杰出教育家福泽谕吉从人民对国家民族的善恶道德评判标准界定人民。他认为凡属人民,均应一身兼负两种职责:一方面应在政府领导之下,充当一个公民,这是“被动旁观者”的立场;另一方面全国人民共同协商,结成一个称为国家的公司。福泽谕吉认为古时的人民不过是国家的食客,人民像流浪的食客一样,对国家从未有深切关怀,从未体现独立精神的机会。日本现代意义上的人民应当拥有独立精神,在民族国家之间,把人民自身的认同性让位于国族归属性。福泽谕吉对“人民”的阐述是基于明治维新前后,其对国家民族命运的担忧而界定人民,其目标是让全体日本人团结起来,增强国族归属性。
美国学者萨托利指出现代社会中,人民已经日益成为一个社会,而不是共同体,今天的人民代表的是一个无定形的集合体,一个高度混乱和分化的无序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民不能包括一切人,但也不能减少到大部分公民。当用多数标准来解释人民时,所提供的只是“操作性定义”。即由于决策过程并且为了做出决策,才把人民分为多数和少数。但事实依然是,人民是由多数加上少数组成的。故多数标准如果(错误地)变成了绝对的多数统治,这一变化在现实世界中就会导致把人民的一部分变成了非人民,变成了被排除的一部分。这就极有可能出现借人民整体之名压制少数,借人民之名为极权主义独裁制度辩护。[42]
北京大学李剑鸣教授认为众多美国学者谈到人民,所并行的是道德整体的“人民”与现实政治世界中的“人民”两种,前者“人民”是政治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后者“人民”是“愚昧而轻率的大众”。在美国,精英群体出于特定的政治意图而对自己身份的确认,并希望借助“人民”的道义力量来争取某种利益时,习惯使用“我们人民”;当精英用一定的标准将普通民众排除在某种权力或资源的范围之外时,习惯使用“他们人民”,以达到精英对普通民众的定位。道德整体的“人民”总是正义的化身,人民中的多数群体理论上都属于此类,一旦涉及到现实政治利益,精英立即以排他性的“他们人民”把大多数群体排除在外。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和作为现实政治社会成员的“人民”之间始终存在或清晰或模糊的界限。把神圣的“人民”限定在理论和道德的层面,而不让其进入实际的政治领域。[43]美国意义上的“人民”,根据精英的实际政治需要给予不同界定,其实质维护的是精英阶层的利益。
当代意大利学者吉奥乔·阿甘本博士在《什么是人民?》中总结“人民”概念,指出“人民”既指一个共同体里所有人口,又特指共同体中的穷人、无权者、悲惨者、被压迫者、被征服者。“人民”,既指所有人,又指被排除在政治之外者。“人民”既是一个纳入性概念,全体人作为一个政治体而没有剩余;又是一个排除性的概念,人民就是完全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人。从“人民”概念的内在吊诡出发,阿甘本提出“大写的人民”与“小写的人民”,两种人民间所产生的分隔性结构问题。[44]
总体上西方对“人民”概念的理论探讨集中于两大视角,学者们习惯于,一方面从人民对社会整体善恶的角度评判界定“人民”,即从道德“质”的角度评判人民概念,另一方面又习惯从量的角度,即从人民在社会中占据的总体数量或比率来分析评判“人民”概念。西方国家任何学者界定“人民”概念时,总是难以逃脱民族国家来界定人民,界定人民时所评判的道德善恶价值标准都是基于其本身阶级或者利益集团而言的,其即使从数量上,即人民在社会中占据的总体数量或比率来考察人民概念,也同样离不开人民概念的自我服务性。西方任何学者提出论证“人民”概念,都是服务于其自身或者利益集团的政治利益,都深深地烙上了其阶级利益的烙印。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视域中的“人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与恩格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俄国经典作家列宁、斯大林以及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邓小平等。狭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其中又侧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三位经典作家。[45]本文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指狭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尤其侧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
马克思习惯把人民作为一个集体,把人民称作“人民大众”或者“劳动者阶级”。[46]具体而言,马克思根据当时身处其中的德国现状,认为人民主要包括无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分裂成各个不同阶级的代表。真实的人民由不同阶级的代表所组成。[47]马克思坚信依托于不同的劳动组合和公社土地所有制,会出现接近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的不同类别的人民。[48]土地贵族和资产者,作为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劳动人民处于相对立的地位。有产阶级通过财富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军队、官僚、法庭)对人民奴役。[49]人民利益的维护需要政权机关予以保证,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人民群众只有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以公社形式),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人民群众才能获得解放,其政治形式才能代替敌人用来压迫人民假托的社会力量。[50]人民持久保持自身利益的途径是“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让“人民的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51]人民保持权力的途径在于“用自己的政府机器去代替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政府机器”。[52]马克思严厉批判了作为普鲁士政治制度基础并导致贵族政治统治的等级制原则,并肯定实行人民代表制,建立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机构,做到人民代表机构不应代表等级的特殊利益,而应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代表人民精神力量。[53]马克思习惯把人民的解放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所有权结合起来考察,作为殖民地与被压迫人民的代言人,马克思力图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人民目标。[54]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阶段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人民大众和劳动者和占有生产资料的非劳动者相互对立。[55]因为恩格斯常年跟马克思在一起研究,恩格斯对“人民”概念的相关理论基本上接近于马克思,如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中认定人民包括无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等劳动者阶级。
列宁从所处时代出发,一方面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概念,即人民主要指无产阶级与农民,他们是反动势力与资产阶级相对应的群体。另一方面,列宁创造性地认为,人民更应当体现为工农群众[56],主要应指被剥削劳动者。[57]列宁选择人民对象,采用“否定方式”筛选。列宁从自身社会出发,从阶级对立的角度排除压迫者——资产阶级以筛选出人民。列宁除采用筛选外,还以肯定式的方式发现人民中的核心群体,即工农群众。列宁在界定“人民”概念时,其人民与非人民界限并不完全固定,但总是有一条模糊的界限始终存在着,即出于革命的任务,把人民界定为“把革命进行到底的一定的成分。”因此,列宁也引用马克思对人民的理论界定,认为人民概念并没有抹杀各个阶级的差别,而是用它来把那些能够把革命进行到底的确定的成员连为一体。[58]列宁也认为“被剥削劳动者权力的获得除了政治权力以外,更重要的是获得日常生活最深基础的经济全力”。[59]列宁式的人民定位,深刻影响了20世纪的中国革命以及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时期对人民概念的认知。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参与并指导了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并在晚年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认识到政治应当主要是人民的事,应该是无产阶级的事。要防止工作中十之八九的时间用来同资产阶级作斗争,而忘记了建设任务。[60]这些宝贵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有益思路。列宁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是人民利益的主要维护,建设社会主义应当少说空话,因为空话满足不了劳动人民的需要。[61]列宁认为保证苏俄民主制度第一次成为穷人的、人民的而不是富人的民主制度,依赖于被压迫者先锋队组织成为统治阶级。[62]
总体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话语体系下的“人民”概念,主要指阶级社会中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63],其主体为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经典作家们一方面强调人民在历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政治先进性方面给人民以定性;另一方面,又突出人民在不同国家和各国不同历史时期,基于革命任务、动力和对象变化显现出的差异性,从历史变迁性方面给人民以界定。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主要任务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故特别强调人民的革命性;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及初期也侧重于人民的革命性,随着俄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到来,人民的建设性要求迅猛提升,列宁也随之使“人民”概念与时俱进,以适应俄国社会主义建设性要求。经典作家在“人民”概念上的与时俱进,一方面坚守人民是人类社会中起积极作用的阶级、阶层的应然价值,另一方面也坚信人民概念应当具有历史变迁性。
我国的现时代“人民”概念是基于政治需要与判断,是在借鉴与批判古代与西方人民概念的内涵基础上,结合马列主义指导思想而建构形成的。
从借鉴的角度分析,现代中国沿袭了古代中国把人民作为占据国家视域内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知。人民总是与相对“敌人”而伴。在一个国家视域内部,人民是一个国家内部分群体的“敌对力量”;当人民作为民族国家的全部时,相对于民族国家外围的群体又处于“敌对力量”的尴尬身份。从批判的角度分析,人民在古代所指向的主要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对象,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与从属性。而现代中国,首次实现统治阶级人数占据社会的绝大部分,人民由被动性与从属性逐步走向主动性与主体性特征。
我国“人民”概念除了借鉴了古代人民概念理论,同时也借鉴与批判了西方“人民”概念理论。西方近代人民主权理论主张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与集体色彩,都对我国当今人民概念的“集体”情怀影响深远。我们认为,在人民概念的理论层面,无论中西方社会,社会空间内总是分裂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利益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提出维护本阶级利益的人民理论主张。更甚至于不同阶级会围绕利益争夺形成不同的政治组织,这种政治组织在现代就表现为政党。政党组织通过专业精英“代言人”来实现自身阶级利益。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同时吸收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理论,也显现出与西方“人民”理论不相一致的一面。如同样是人民主权理论,西方基于自然权利学说,我国则没有;西方“人民”概念往往可以与国民相互通用,而我国则突出强调人民的政治意蕴,国民并不与人民概念完全相等。现实社会中,人民更多地具有政治概念,国民则更多地具有法律色彩。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随着人民概念的“集体性”向“集体性与个体性并存”转变,人民概念逐步从群概念向个体概念转变也愈发明显。随着人民概念的个体性趋势成长,人民概念也逐步吸收了公民概念的部分内涵,摈弃了人民内涵中单纯政治化色彩,开始逐步加强人民权利的实质性归还,以更好地让人民履行国家主人的权力,实现主权者的形式上的人民向实质上的人民权利主体转变。
四、嫁接“主权者的人民”与“权利主体的人民”
通过对我国、西方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民概念的多棱度理论探微,我们一方面对“人民”概念在不同视域条件下的理论演进得以知晓;另一方面,我们也在思考,“人民”概念从理论走向现实的有效途径,以便做到“主权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的有效嫁接。我国宪法第一、二、三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64]宪法先天赋予人民以主权,构造出“主权者的人民”,但是“主权者的人民”,如何使宪法赋予的人民权力落地生根,实现“权利主体的人民”,需要我们的持久关注。
西方政治制度设计过程中,认同其各自政党的利益集团性与分利性,故主张实现分权制衡原则以期维护其“人民”利益。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国家制度设计的初创期,就已然视政党为人民先锋,通过为人民服务和谋利,聚合民众与凝聚社会,最终政党建立在人民之中而得以发展。[65]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党员本身属于人民。由于我国坚守中国共产党属于人民的一部分,而且是人民的先锋队,突出强调特殊时期,政党领导人民实现自身权力与权利。故此,我们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应当创造机会,使作为主人的人民,亲近与关心政治;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政党与政府都应当创造条件让人民实质参与政治,而不是远离政治、冷漠政治。[66]况且在我国,我们党和政府是人民的政党与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因此在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党和政府应该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吸收人民参与执政。[67]我们要坚决防止绝大多数人民远离政治,导致极少数人以实现“人民的名义”,对政治的严密控制和垄断。
由于我国政治实践过程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民总体上的实现依托于社会所有权的掌控。社会主义国家,从质的层面而言,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或正在为人民权利回归提供最为基础的制度根基,但囿于社会物质条件基础上的政府自觉与社会自觉的有待提升,实现“主权者的人民”与“权利主体的人民”的嫁接还只能说在行进之中。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演进,随着人民本身“现代化”的过程,随着设计中国并主导完善中国制度设计的中国共产党的进一步成熟,随着培育人民的社会土壤的不断变迁,“人民”概念从抽象的各种权力到现实中实际具有各项现实权利将是一个渐变的历史过程。在此渐变的历史过程中,随着人民权力意识的觉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概念将更多地以从主要强调“集体性概念”向“集体性概念与个体性概念”并存角度转化。伴随人民个体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人民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诉求将更加明确,“意想的人民”与“真实的人民”将不断趋于统一,也必将更好地防止“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68]
注释:
①党的七大以来的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人民”概念频率统计结果:七大403次;八大188次;九大95次;十大57次;十一大106次;十二大135次;十三大75次;十四大96次;十五大116次;十六大133次;十七大143次;十八大145次。
②“五四”宪法与“八二”宪法中“人民”分别出现263次与370次,处于政治发展波折时期的“七五”宪法与“七八”宪法中,“人民”分别出现频次73次与161次。
③“传统中国上面是极专制的政府,下面是极放任的人民,人民通过种种类乎自治团体,如宗祠,神社,团练、会馆和各种善堂、工商业公所得以联系,实现自我民治,故中国在走向西方民治社会方面,具备一定历史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