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再论“人民的两个身体”——近代英美宪制理论对“人民”话语的塑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9 次 更新时间:2024-07-18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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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  

【内容提要】 “人民的两个身体”是理解近代以来“人民”话语变迁的一个重要理论框架。现代宪制理论中的“人民”由两种不同的“身体/形态”构成,既包括作为“政治身体”的“抽象人民”,也包括作为“自然身体”的“具体人民”。这一理论的建构,最初发端于近代的英美,围绕着如何建构“抽象人民”与如何对待“具体人民”这两条主线展开。“抽象人民”的建构在近代英国完成了从有机论到契约论的转型,并在美国成文宪法中获得了日常“在场”的可能。“具体人民”(“民众”)在近代英美宪制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并通过多元的代表制获得不同程度的政治参与,但真正的民主权利依然受到严格限制。近代英美“人民”理论诞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上,其内在理论困境一直延续至今。

【关键词】 “人民的两个身体”,抽象人民,具体人民,议会主权,人民主权

从《国王的两个身体》开始,“两个身体”的理论范式被不断演绎,发展出诸如“总统/民族/公司的两个身体”等诸多隐喻。①其中,“人民的两个身体”也被创造出来,以呈现“人民”的复杂面向。就英美学界来说,对“人民二体”的较早讨论来自摩根(Edmund Morgan)的《发明人民:人民主权在英美的兴起》;②近年来,卡诺凡(Margaret Canovan)和弗莫雷斯科(Alin Fumurescu)等学者亦有讨论。③然而,从现有研究来看,“人民二体”的理论内涵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本文试图重审“人民二体”的理论框架,并以此为线索,探寻近代英美对于“人民”话语的理论作业,及其贡献与局限。

本文分析将表明,近代英美宪制对于“人民”话语的塑造,围绕着如何构建“抽象人民”(政治身体)与如何对待“具体人民”(自然身体)两个问题展开。一方面,“抽象人民”完成了从有机论到契约论的转型,并试图通过宪法文本来寻求日常“在场”的可能;另一方面,面对“具体人民”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英美分别创造了“实质代表”与“复合代表”以实现人民对政治的参与,但同时做出了严格限制。

一、作为理论框架的“人民二体”

本文首先聚焦概念本身,澄清“人民二体”之理论框架。在既有理论中,摩根、卡诺凡和弗莫雷斯科等学者的“人民二体”理论都在不同侧面反映了“人民”概念的复杂性,但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而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更全面,也更开放的分析框架。

(一)“人民二体”理论的提出

摩根是较早提出“人民二体”论的学者。在摩根看来,“人民二体”源于17世纪的英国革命,脱胎于“国王二体”论。在最初的政治论辩中,议会派并不反对“君权神授”,甚至利用“国王二体”来扩张议会权力。在“五骑士案”等案件中,议会的批判矛头都仅限于王室官员,而非国王。他们宣称,是邪恶的官员导致国王“自然身体”误入歧途,而议会才是国王“政治身体”的捍卫者。因为国王的“政治身体”总是希望“做人民希望做的事”,作为“人民代表”的议会,当然可能“比国王自己更了解国王究竟需要什么”。④

因此,英国内战爆发时,上演了革命史上的“神奇”一幕:议会公开打出“捍卫王权”的旗帜,宣称议会才代表“真正的国王”,并号召以“大写国王”的旗帜同查理一世的肉身(“小写国王”)开战。当然,这种神圣王权的话语最终还是被透支,失去了人们的信仰,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直接诉诸人民的新的“虚构”机制。而在摩根等学者看来,这种新“虚构”正是所谓“人民主权”的新观念,而英国革命的宪制意义,也就在于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成为新宪制赖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

作为一种“虚构”,与君权神授一样,人民主权也试图掩饰真相。不同的是,君权神授意在神化君主专制,而人民主权则试图掩盖少数有产者垄断权力的事实。换言之,人民主权从诞生之初就服务于一个理论难题——既要为有产阶级统治提供合法性,又要防止“真实的人民”出场。面对平等派提出的由“真正的人民”掌权的诉求,英国议会最终止步于“半吊子”的“议会主权”,而将平等派所主张的人民主权理论放逐在正统英国宪制理论之外。

为呈现这一理论难题,摩根借用“国王二体”提出了“人民二体”理论。⑤在康托洛维茨(Ernst Hartwig Kantorowicz)看来,国王有“政治”与“自然”两个身体,前者是抽象的、永恒的王权,不会为非,也永远正确,而后者是承担抽象王权的国王肉身,是具象的、易朽的,并可能被误导。与之类似,摩根认为,人民亦有“二体”:一是“政治身体”,即作为主权者的“虚构人民”,或“作为统治者的人民”,他们抽象、永恒,也永远正确;另一是“自然身体”,即“真实人民”,或“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也即真实世界中的“民众”,由易朽的肉体组成,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容易被煽动,在历史上常被视作无知“暴民”。⑥

同时,一个永恒的矛盾是,“虚构人民”与“真实人民”之间总存在差距。这一方面是因为“真实人民”的愿望总处于不断变动中,另一方面则因为“虚构人民”不能亲自行动,不得不依赖“人民的代表”来行事,因此“虚构人民”的意志往往被政府(及其背后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俘获。就像内战时代的国王、议会、军队都竞相标榜为“人民代表”,实际却只是为了自身利益。⑦因此,“人民二体”理论的提出,正是要防止“虚构人民”蜕变为一种被统治者任意操控的空洞理论,堕落为当权者侵害“真实人民”利益的话语策略。

(二)“人民二体”理论框架的重构

当然,摩根的理论也有缺陷,并存在明显的误读。⑧近年来,也有学者尝试对“人民二体”做出新的概括。如卡诺凡曾指出,“人民”并非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abstract collectivity),同时还是“具体的个体集合”(concrete individuals)。⑨弗莫雷斯科则认为,在中世纪欧洲,“人民二体”理论并非对“国王二体”的模仿;相反,它与“国王二体”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阿佐(Azo Porous)和巴尔杜斯(Baldus de Ubaldis)等中世纪罗马法学家那里,就已存在将人民同时理解为一个整体(whole)和一个群体(multitude)的思想。因此,“人民二体”既包括作为“有机团体”(corporations)的人民,也包括作为“个体集合”(collection of individuals)的人民。⑩

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提出一个更完整、更开放的“人民二体”理论,从而为理解近代英美“人民”话语提供一种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有关“人民”话语建构的许多理论难题,如有机论与契约论、“抽象人民”与“具体人民”、“实质代表”与“实际代表”、“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等,都可以获得解答。

具体而言,本文将使用“抽象人民”和“具体人民”这一组概念来概括人民的“两个身体”——其中,作为“政治身体”的“抽象人民”是一种论证权力合法性的抽象观念,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历史上每代人都参与创造与维护的“文化身体”。11这一“抽象人民”构成对“具体人民”的象征性代表,并通过宪法文本和宪法叙事来展现自身;同时,由于自身无法行动,必须委托“人民代表”(即政府)来实施统治。与之相对应,作为“自然身体”的“具体人民”,则是现实世界中的“民众”(multitudes),在空间上是个体简单相加的集合,在时间上是每一代人“必将衰朽的肉身”。由于民众总是关注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代际中流变不居,因此与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存在冲突。由于现代国家“民众”众多,具体人民亦面临行动困难,需通过选举等方式委托政府作为代表来行使权力。12

当然,由于“人民二体”存在抽象与具体之别,“政府”的代表方式也会有所区别——对于“抽象人民”,更多是一种“利益论代表”或“实质代表”,即认为民众并不能充分认识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因而政府应扮演人民福祉的“监护人”的角色;而对“具体人民”,更多是一种“意志论代表”或“实际代表”,即认为只有民众自己最清楚自身利益,因此政府只需充当民众意志的“传声筒”。13因此,从“人民二体”来看,人民主权的建构,实际上要处理的正是“抽象人民”、“具体人民”与“人民代表”(政府)这三者的关系(见图1)。

从中不难看出,正因为“抽象人民”与“具体人民”都难以自我行动,必须依赖“人民代表”(政府)来实施统治,所以“人民二体”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人民代表”与“两个身体”的关系。一方面,现代国家的政府首先是“抽象人民”的代表,通过制宪修宪、审议民主等行动将民众“个别利益”凝聚为“整体利益”,并担当“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因此,如何建构人民的“政治身体”,是摆在现代国家面前的首要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的“自然身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抬升,原本沉默的“民众”也开始谋求政府的“代表”,由此引发了“两种代表制”(实质代表与实际代表)的争论。因此,如何代表“具体人民”,也成为近代以来英美“人民”理论中争讼不已的话题。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近代英美“人民”理论中的重大问题,几乎都可在这一版本的“人民二体”的理论框架中获得理解。14循此框架,本文接下来的讨论将围绕如何建构“抽象人民”与如何对待“具体人民”这两个问题展开。

二、如何建构“政治身体”——“抽象人民”的理论演进

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政治身体”的“抽象人民”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

对此,摩根等学者往往将“抽象人民”视作17世纪英国的发明。但事实上,摩根的这一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在中世纪欧洲已普遍存在的“人民”话语。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17世纪的英国对“人民”理论无甚贡献,相反,正是在英国革命中,“抽象人民”的观念完成了从有机论向契约论的转型。这种现代的契约论人民观,回应了在个体主义时代如何构建“抽象人民”与现代国家的新问题,但同时也将“人民”置于“沉睡者”的地位,使“人民”难以出场。对此,英美又分别采取了“议会主权”与“根本法宪制”的不同路径。

(一)“抽象人民”:从有机论到契约论

将“人民”视作合法性的来源,绝非17世纪英国的发明,而是自中世纪以来就存在的古老传统。正如厄尔曼(Walter Ullman)指出的,中世纪政治思想由“自上而下”(君权神授)和“自下而上”(君权民授)这两条线索交织而成。15尤其是在14世纪后,伴随世俗王权的崛起,为对抗教会的君权神授理论,世俗王权重新抬高人民的地位,将“人民”形塑为可与神意相对抗的合法性基础,君权民授理论也由此走向前台。16以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和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为代表的王权理论家,都致力于将“人民”塑造成王权的合法性来源。17

同时,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深刻影响了人民观的塑造。伊纳留斯(Irnerius)等曾引用《国法大全》中的“王权法”(lex regia),宣布君主立法权来自人民的授权。阿佐进一步认为,尽管人民已转让立法权,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人民依然保有最终立法权。18此外,阿佐还区分了“整体的人民”(universitas sive populus)和“组成人民的个体”(singuli de populo),并强调整体的人民始终保有立法权,只是组成人民的个体不再享有此权力。19

在这里,阿佐实际上已经提出了类似于“人民二体”的观念——即作为“整体”(或“法人”)的人民与作为“个体集合”的人民。用阿佐的话来说,人民应同时被理解为一个整体(a whole)和一个群体(a multitude),被视作“一个”(one)和“多个”(many)。20此后,评论法学派的巴尔杜斯进一步将基督教的“神秘之体”观念引入“人民”理论中,将人民(populus)定义为类似于教会的“神秘之体”21,强调人民不仅仅是“个人的总和”,而且是“在一个神秘身体中的人的集合”,只有通过抽象的理智才能把握。22

这一“有机体”人民观,发端于欧陆,也影响到英国。15世纪英国的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也同样将“人民”视作“法人团体”和“有机体”,是超越国王之上的抽象法律人格。23然而,也正是从近代英国开始,“人民”理论开启了从有机论向契约论的现代转向。正是通过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等17世纪英国思想家的努力,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现代人民观才得以诞生,从而完成了“人民”理论的古今之变。

中世纪人民观本质上是古典德性世界观的反映。在这一世界观中,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目的(或德性),而事物的发展不过是内在目的的自然展开。因此,国家和人民都被视作一种自然生长的“有机体”,24一个由君主(头颅)和民众(肢体)共同构成的“身体”。这种世界观在近代发生了巨大转折,从17世纪开始逐渐为契约论或机械论世界观所取代。25在霍布斯笔下,国家与人民都不再是自然之物,而成为由无数个体通过社会契约结合而成的“人造人”。

这一新的“人民共同体”,不再是由君主与民众构成的“有机体”,而只是为了保护个体权利的“机械装置”。如施米特(Carl Schmitt)指出的,现代国家被视作一种技术上完美的人造物,被剥夺了古典世界中以追求美德为目标的价值维度,仅以提供“安全与秩序”作为正当性基础。26因此,当人民观从有机论转向契约论时,人民的“政治身体”也逐渐失去了过去承载的美德价值,变得日益“中立化”。用韦伯的话说,现代化是不断“理性化”(也即“价值中立”)的过程,“人民”理论也同样如此。也因此,现代的“人民”只剩下“被斩首的人民身体”——这里砍去的不只是作为头颅的国王,也包括领袖承载的卓越德性。27

从社会基础来看,这种契约论人民观的兴起,无疑适应了资本主义与个人主义时代的历史潮流。28传统社会中“自然/德性”的等级秩序被打破,平等个体通过契约结合而成的“抽象人民”成为新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同时,在传统“有机体”思想中处于被支配状态的“民众”地位开始上升,他们不再被视作“头颅”(君主)支配的“肢体”,而是构成“人民”的平等个体。因此,契约论人民观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是,“抽象人民”不仅变成最高的主权者,而且这个新的主权者可能借助“人民的肉身”(民众)直接采取行动。

但需注意的是,在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问题上,近代英国思想家对此有不同看法。在霍布斯看来,虽然国家权力来自个体构成的“人民”,但由于“抽象人民”无法自己行动,因此实际的主权者只能是获得授权的“人民代表”。29就像在《利维坦》中,真正成为主权者的并非人民,而是与人民同时诞生的利维坦(作为人民代表的国家)。在社会契约订立的时刻,“抽象人民”甚至都来不及“现身”就成为“沉睡者”,而利维坦这个“人民的面具”则成了真正的主权者。30因此,“人民”并不具有主权者的地位,更不具有出场的可能。

相比之下,洛克更明确赋予“人民”以主权者地位,也构成更经典的契约论人民观。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相互同意进入共同体之中”31——这个共同体,被称为“社会”或“人民共同体”。这个作为整体的人民,并非简单的个体集合,而是通过社会契约将“群体”转换成一个整体,即“抽象人民”。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笔下的“人民”始终都是主权的所有者,只是通过“信托”将统治权暂时授予政府。当政府成立后,“人民”就成为隐形的最高权力拥有者,进入“休眠”状态。如果政府违背信托而导致政府解体,“人民”便会从“休眠”中被唤醒,通过革命行动行使制宪权,直到新的宪制秩序得以重建。32

由此可见,17世纪的契约论转向,对于“抽象人民”的理论塑造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为基于平等个体联合的现代人民观开辟了道路,使得这一新型的“抽象人民”成为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甚至使人民获得了在革命时代直接出场的可能;另一方面,“抽象人民”在日常政治中又只是“休眠者”,只在极端的革命状态中才会短暂醒来,并在革命结束后重归休眠。33换言之,契约论人民观在赋予“抽象人民”以行动可能的同时,也对其做出严格限定,使“抽象人民”成为一种象征性存在,更多扮演了凝聚政治认同和赋予合法性的“符号”功能。34

(二)“抽象人民”的日常在场

当然,仅仅是契约论人民观的建构,并未解决前述“人民二体”的核心问题——如何确认“抽象人民”的意志,以防止其沦为被统治者操纵的空洞理论。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英美展现出不同的道路选择。与英国的议会主权将“抽象人民”置于“沉睡者”不同,美国宪制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成文宪法,从而赋予“抽象人民”以更积极主动的地位。

必须指出,将“抽象人民”化约为根本法,并非美国的原创,而来自英国革命中“失败”的平等派——奥弗顿(Richard Overton)、李尔本(John Lilburne)等人都曾提出建立一种“根本法”,以确保其中蕴含的人民意志不被统治者的野心架空。35他们强调,人民意志并不限于议会的表达,同时还蕴含于古老的“根本宪制与习惯”之中。这些“根本法”包括《大宪章》等中世纪文献,也包括承认“古老权利”的近代文件。在这些根本宪制中,隐含着一些根本的人民权利,可以推翻任何议会立法。36平等派还曾尝试制定《人民公约》这一“根本法”来约束议会。但有如前述,这些主张在17世纪的英国最终落空——议会主权的确立,从制度上否定了高于议会的“根本法”,也反对将任何议会之外的“根本法”解释为人民意志。

但平等派并未完全失败——在大洋彼岸,以“根本法”来确认人民意志的主张被第一次付诸实践。正如阿克曼(Bruce Ackerman)指出的,英美宪制的差别就在于一元民主制与二元民主制。在议会主权的一元民主制下,人民的意志完全被议会代表,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多数将成为人民的完全代表。在美国的二元民主制下,却存在两种立法:一种是由“美国人民”直接做出的,另一种是由“人民代表”(政府)做出的。阿克曼将前者称为“高级立法”,后者称为“常规立法”。37而第一次由“人民”进行的“高级立法”正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

1787年宪法之所以可被视作“人民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其特殊的制宪程序。与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由议会制定不同,美国宪法首次采用制宪会议的形式,并由各州宪法批准大会通过。当然,这种制宪程序也并非原创。事实上,这种区分“制宪权”和“立法权”的思路同样源自17世纪的英国革命。激进派思想家乔治·劳森(George Lawson)和亨利·范恩(Henry Vane)都曾强调“制宪权”与“立法权”的两分。劳森认为,在原始的自由状态,人民首先结成共同体,通过集会制定“根本法”,然后再建立政府和制定日常法律;政府的建立与改变,也只能由根本法来做出决定。38范恩在内战中也提议建立一个由人民组成的大会,“重新制定根本性的政府宪法”。39此外,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也强调,个体通过契约创造的“人民共同体”(社会)享有“根本法”的制定权,可以对政府的建立与改变做出规定,而一般的政府只享有普通的立法权,不享有制宪权。40

当然,在英国,以上讨论都未能真正付诸实践。光荣革命后的“非常议会”依然将自身“伪装”成“议会”,拒绝制定任何高于议会的“根本法”。41真正将“制宪权”付诸行动的依然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受英国激进派思想家的影响,美国制宪者从一开始就强调,宪法应与普通立法在性质与程序上有所不同。42尤其是1779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制宪者将宪法草案交给各村镇的人民逐条讨论,最终由全体人民的多数表决批准了宪法。43此后,联邦宪法延续了马萨诸塞州的做法,将宪法草案交给各州人民的批准大会讨论。通过这一直接“诉诸人民”的方法,美国宪法的制定,构成了“美国人民”的第一次出场。44

此外,依据阿克曼的理论,作为整体的“美国人民”,不仅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而且在此后的两百年中,依然处于随时可被唤醒的状态。与洛克理论中“抽象人民”只在革命中现身不同,美国宪制中的“人民”可在革命之外的“宪法时刻”出场,参与重塑宪法的行动,进行“高级立法”。比如,在内战与新政这两个时期,“美国人民”就再度出场,更新了美国宪法。45因此,如果说英国议会主权下的“抽象人民”一旦进入日常政治后就处于“沉睡者”的状态,美国宪制中的“人民”则可能在重大危急时刻被重新唤醒,通过重塑宪法(而非革命)的方式来及时反映“整体人民的意志”。

在这个意义上,较之英国,美国宪制更好地回应了如何安置“抽象人民”的问题。通过“成文宪法”这一发明,“抽象人民”的意志第一次获得了具象表达,也获得通过宪法、宪法解释与宪法叙事46“持续在场”的可能。尽管1787年美国宪法本身存在缺陷,它所开创的成文宪法传统,却使得“抽象人民”获得了通过“根本法”形式得以确认的可能,并被塑造为高于任何机构与立法的最高权威。也因此,任何谋求合法性的统治者都无法任性地定义“人民意志”,而必须慎重对待宪法所设定的宪制框架。

综上,围绕“政治身体”的构建,近代英美展开了长期理论作业,完成了从有机论向契约论的转型,将“抽象人民”塑造为个体的联合,并使之成为合法性的首要来源。从历史上看,这一理论作业顺应了近代资本主义与个人主义兴起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主权国家建构的合法性难题,构成了西方宪制理论的经典范式。同时,本文也强调了英美宪制道路的差异:与议会主权将人民置于“沉睡者”的地位不同,美国宪制将“抽象人民”化身为宪法,从而使其获得更积极主动的地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宪制完美解决了“抽象人民”的构建问题,其内在的矛盾与冲突依然存在。对此,本文将在第四部分展开分析。

三、如何对待“自然身体”——民众与代表

在回溯了“政治身体”的理论建构之后,本文接下来将目光转向人民的“自然身体”及其“代表”问题。此前,我们已注意到,近代“人民”理论的契约论转向,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回应现代资本主义兴起所带来的个人主义问题,形式上平等的个体逐渐取代团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传统观念中,君主与民众是“头颅”与“肢体”的关系,君主是德性的化身,而民众则被贴上无知、愚昧、易被煽动的标签。47然而,资本主义和市场社会的兴起,导致了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民众的经济与政治地位不断抬升。如何对待崛起中的“自然身体”的问题,也就成为近代宪制“人民”理论必须应对的挑战。

与“政治身体”一样,人民的“自然身体”同样依赖于“代表”。在古代城邦,直接民主制使民众可通过公民大会采取行动。然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广土众民”,使民众失去直接行动的可能,不得不求助“人民代表”。如前,这种“代表”又有“实质”与“实际”两种形式:前者旨在由少数精英来发现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后者则认为代表必须忠实反映民众意志,因此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48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最终演化出不同的回应路径:17世纪的英国主张“实质代表制”,以掩盖议会只代表少数人的事实。相比之下,美国的应对则更为复杂,建构起新型的“复合代表制”49。

(一)英国道路:实质代表制的发明

从历史上看,“如何代表人民”的争论,在17世纪英国议会派与王权派的斗争中就已经开始了。正是在与王权派的论辩中,英国议会开始直面如何对待“民众”(人民的“自然身体”)的问题,并逐渐形成后世所谓“实质代表制”的论证思路。

在与王权派的论战中,下议院首先利用自身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事实,宣称自己为“人民的代表”。50问题是,这一在今天看似常识的理论,在17世纪却是一种地道的“新理论”。因为在传统的有机论人民观中,有德性的国王和贵族才是人民的“头颅”或代表,而在议会中居于次要地位的下议院并无多少权威。即便考虑“选举”,在当时的英国,有选举权的人也只是极少数,被选举出来的议员也都是以乡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因此,下议院要想将自己“包装”为全体“民众”的代表,还需要展开更精致的理论作业。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王权派首先发起了进攻。王权派理论家斯佩尔曼(John Spelman)强调,中世纪以来的宪制原则都是将国王、上议院、下议院作为一个整体视作王国的代表,所谓“只有下议院才代表人民”,根本是对传统宪制的背离。51 而且,即便选举可以构成授权,下议院也并不比国王更能代表人民,因为在当时的英国,“选民人数不会超过王国的十分之一”,大量佃农和低收入者都不拥有投票权。52因此,下议院既然宣称“代表”由选举产生,但事实上又并非由“全体人民”选出,也就没有资格将自己标榜为“唯一”的人民代表。53

为应对王权派的挑战,议会派提出了一种基于“再现”(represent)的代表制理论。内战时期的亨利·帕克(Henry Parker)在《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中就提出,唯一能够代表人民的机构只能是下议院,因为只有下议院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同时,由于下议院是由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多人组成,也只有下议院才可能“再现”人民的构成(因为国王为一人而非多人)。下议院就好比一幅肖像画,同比例“反映”人民的特征:“它的构成比例如此匀称,所有阶层都在其中有序地发挥应有作用”。54正如纳尔逊(Eric Nelson)指出,这一基于“再现”的代表制,有力地挑战了王权派基于“授权”的代表理论,55使得无法“再现”人民形象的国王失去了代表人民的正当性。

当然,仅仅是“再现”,还无法回应王权派的全部质疑。王权派强调,既然大多数英国人都没有选举权,那么下议院就无法将自己标榜为人民代表。对此,议会派提出类似于“实质代表”的理论论证,强调一个人是否被代表,并不取决于是否有选举权,而在于议员是否真正关心民众,是否愿意发现并代表民众的利益。只要代表与居民存在“共同的利益、相同的情感”,无选举权的民众也可被视作获得了“实质的”代表。56回到代表制的理论史中,这一理由无疑构成18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实质代表制的先声。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种“实质代表”的论证经不起多少推敲。如果允许王权派进一步追问,疑点还有很多:那些住在乡间大宅中的乡绅们与底层民众之间真的存在“共同的利益、相同的情感”么?凭什么相信乡绅们不会打着“人民的幌子”谋求私利呢?对于这些质疑,议会派恐怕很难反驳。只不过,17世纪的英国革命史并没有给王权派进一步发问的机会。议会派在17世纪英国的胜出,并非理论的胜利,而是政治革命的结果。英国议会最终赢得内战与光荣革命的胜利,成为最高的主权者,从而暂时中止了这场争论,只不过问题依然存在。

(二)美国的尝试:实际代表制的兴起与困境

与英国不同,美国革命恰恰始于对实质代表制的挑战。独立战争前夕,为反对英国议会对殖民地滥征税收,殖民地人民喊出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革命者反对税收的理由是,殖民地的税收只能由殖民地的议会来决定;英国议会既然没有殖民地的代表,也就无权向殖民地征税。对此,英国殖民当局也自然以实质代表制作为回应,宣称只要议员与人民分享共同利益和情感,就足以代表人民,是否有选举权并不重要。就像当时大多数的英国人一样,他们虽无选举权,却被国会议员“实质地代表”。57

面对英政府的实质代表论,北美殖民地反其道而行之,重拾实际代表制理论。在革命者看来,以多数英国人无选举权作为辩护理由并不成立——不能因为英国人被奴役,就认为美洲居民也“要被套上同样的枷锁”。58相反,他们强调,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普及程度早已超过英国本土,选民意志也得到更多反映,因此,殖民地完全可以创造出一种更完善的人民主权——在这里,代表必须由选民选举产生,59而且必须生活于选民之中,“应是对全体民众的缩小比例的精确写照,像当地人民一样思考、感受、推理和行动”。60事实上,新独立的各州在制定州宪法时,也普遍拥抱了实际代表制并将其付诸实践。

然而,各州宪法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邦联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建国之初的美国遭遇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底层民众生活困苦,也因此背上沉重债务。在处理这些危机的过程中,实际代表制的问题也开始显现。由于各州债务人普遍是人数上占优势的自耕农群体,他们往往通过控制州议会来解决债务危机。比如,在罗得岛州,自耕农们通过州议会立法允许缓偿债务、增发纸币,用毫无价值的纸币来偿还债务。在弗吉尼亚州,州议会也被要求增发纸币。61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无异于“抢劫”财产,因而引发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激烈斗争。

也正是通过州宪法的实验,美国建国者们更清楚地意识到实际代表制的不足——这种代表制可能贴近民意,但也可能因此局限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阶级利益,从而有损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公共福祉,并很容易形成对于少数群体(尤其是少数有产者)的压迫。因此,建国者们开始担忧,如果任由自耕农所把持的州议会“胡作非为”,最后的结果“将破坏所有公众的信任”。62这不仅会导致邦联的解体,还会导致全世界从此失去对人民主权的信仰,让君主制重新成为唯一可行的选项,从而摧毁美国共和革命的前景。63

因此,美国建国者必须直面的核心难题是——如何在维系代表对选民负责的同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整体利益。从“人民二体”的视角来看,就是如何在回应“自然身体”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政治身体”的问题。对此,建国者们依然是围绕“如何重塑议会代表制”这个中心展开的。他们的解决方案是在更大的地理范围内建立一个“全国性”议会。这个方案今天看来平淡无奇,在那个时代却是极具创造力的想象。依据当时流行的孟德斯鸠的观点,共和国只能存在于小国;即便是借助代表制,共和制可以容纳的地理范围依然是有限的。64如果按照当时州议会的议员选民比例去组建全国性议会,规模将庞大到无法正常运作。

然而,这也正是建国者们试图挑战的“教条”。正如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论证——共和制不仅可在大国实行,而且大国共和还更有优势。因为在小共和国中,更容易形成多数人暴政(比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压迫)。相反,如果建立全国性议会,则不容易形成利益集团的联合。65同时,麦迪逊还特别强调,这个全国性议会不能由各州间接选举产生,而必须由全体美国人直接选举产生。因为美国人民在殖民地时代已普遍接受了基于选举的实际代表制,只有当议会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时,才有可能真正得到美国人民的认同。66

正如摩根指出的,以麦迪逊为代表的建国者意识到,只有充分诉诸人民主权原则,通过建构全国性的众议院,同时诉诸作为整体的“美国人民”,才能实现他们的目标。因为较之“各州人民”,“美国人民”无疑是具有更高位阶的权威。这个新的全国性议会,不应再建立在“各州人民”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作为整体的“美国人民”的基础上,从而赋予全国性政府控制州政府的权力。就像英国下议院在17世纪发明了“人民”来对抗“国王”一样,麦迪逊如今也发明了“美国人民”,以对抗“各州人民”。67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宪法真的贯彻了实际代表制。事实上,这一直接选举的众议院,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这个众议院的规模实在太小了,只有65人,而每个选区的人数多达4万人。在反联邦党人看来,如此大规模的选区,众议院根本不可能“像当地人民一样思考、感受、推理和行动”。68除了形式上的直接选举,这一新的众议院在本质上“与英国的实质代表制没有什么两样”。69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宪法的代表制或许应被视作一种“复合代表制”——形式上的“实际代表”与本质上的“实质代表”的结合。

(三)构建新型复合代表制

美国宪法创造的复合代表制,不仅存在于众议院之中,也存在于整个联邦政府之中。与英国宪制中只有下议院被视作人民代表不同,美国宪制的一个重要创造就是将参议院与总统等政府部门也都改造为(或解释为)“人民代表”,从而建构起一种整个政府都代表人民的“全方位代表制”。正是通过这一新型代表制,人民的“自然身体”在“地方性”与“全国性”等不同层面上都获得代表,从而使人民主权成为贯彻整个宪制体系的总原则。70

首先,在议会内部,参议院本身就体现了对实质代表制的追求。与众议院的直接选举不同,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举,以保证参议员的主体是“自然贵族”——他们在当地更富有,也更有地位,产业往往扩展到一州之外,较之自耕农更具长远眼光和全国视野。71因此,由“自然贵族”组成的参议院贯彻实质代表制,更多站在美国整体利益的视角去考虑问题,以克服众议员专注地方利益的弊端。72总之,与众议院的实际代表制不同,参议院贯彻的是照管全国利益的实质代表制,从而在议会内部实现了这两种代表制的结合。

其次,这种复合代表制还体现于总统制,将行政首长也改造为“人民的代表”。有如前述,在中世纪人们的观念中,国王一直被视作“人民身体”的“头颅”,是当然的“人民代表”。但这一观念在近代英国遭到议会派反对,下议院将自己解释为唯一的人民代表,排斥了国王对人民的代表权。值得注意的是,王权派将国王视作人民代表的观念并未沉寂,并在18世纪的美国革命中再度复兴,成为美国制宪者建构总统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美国革命之初,托马斯·梅森(Thomas Mason)就宣称,英国宪制的堕落在于未能恢复“王权自古以来的独立性”;因此,反抗英国暴政的当务之急,是要制约英国议会日益滋长的权力,使国王在议会中恢复应有的分量。73同时,基于对英国议会专制的反抗,美国革命者也普遍反对17世纪英国议会派的立场,强调代表的合法性来源于“授权”,而非“再现”。因此,人民的代表绝不仅限于议会,还可能是被默示授权的君主,或是被选举授权的总统。

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美国的联邦主义者开始转变对行政权的态度。亚当斯(John Adams)强调美国应“保留英国宪制的精神”,74设置类似国王职位的执政官,独立行使行政权,还享有立法否决权。75在重新制定马萨诸塞州宪法的过程中,亚当斯更是宣布“州长是本州全体人民的代表,把权力交给他是最安全的”。76当然,也有学者强调,亚当斯主张回到古典混合政体的主张并非主流;相反,多数联邦主义者之所以放弃“敌视君主”的传统辉格党立场,转而支持和信任行政权,是因为他们强调“人民”对政府的授权是有限的——与立法和司法一样,行政权只获得了人民的部分授权,因此,没有理由认为行政权比立法权、司法权更危险。

这种将执政官视作人民代表的观点,最终促成了1787年宪法中的总统制。在制宪会议中,总统制的构想也曾遭到反对,被宣布为“君主制的胚胎”。77但对此,多数制宪者还是认为,英国宪制的腐败根源在于议会专制,因此,总统制正是要纠正英国弊病,加强行政权以制约议会。78当然,在威尔逊(James Wilson)看来,总统最大的优势还在于他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通过选举人),是全体“美国人民”的代表。因此,较之受制于选区利益的众议员,由全体“美国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有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美国宪制的复合代表制对于“具体人民”的回应是全方面的。在这一新型代表制中,人民的“自然身体”(民众)获得了更充分的表达,可以选举众议员、参议员和总统,从而使政府的全部分支都成为人民的代表,使“民众意志”全方位渗透到政府的日常运作之中。但另一方面,复合代表制又并非“民众意志”的传声筒,而是同时容纳“实际”与“实质”两种代表制——既反映了地方的特殊利益,也照管了整体和长远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较之英国宪制,美国宪制更好地回应了人民“自然身体”的复杂性问题,使得“美国人民”的多重维度的意志都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代表。

四、反思:英美“人民”话语的成因与困境

借助“两个身体”的框架,本文回溯了近代英美宪制理论对于“人民”话语的塑造及其内在演进逻辑。本文的分析表明,“人民”话语在现代社会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近代英美两场理论革命的共同作用。从理论贡献来看,英国宪制的理论是开创性的,完成了人民“政治身体”的契约论转型,也开创了“自然身体”的实质代表制。相比之下,美国宪制则是一种继承中的创新。比如,通过文本化的宪法谋求“抽象人民”的日常在场,并创造了新型的复合代表制,从而使“人民二体”都获得了更充分的表达。

但问题并未结束。在重构英美宪制的理论图谱之后,值得追问的问题还有很多:“人民”话语为何会在近代英美兴起?两者在理论路径上又为何会有如此显著的差异?对于“人民二体”而言,英美的“人民”理论解决了哪些问题,又遗留了哪些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问题,与英美在当代遭遇的“人民”理论危机又存在怎样的关联?

(一)英美“人民”话语兴起的社会基础

有如前述,西方思想传统从不缺少“人民”话语,但在传统理论中,人民并不居于核心。在古典共和理论中,人民存在天然等级,具有更高美德的君主和贵族被视作“头颅”。只有在近代理论中,人民才真正成为合法性的来源和走向宪制理论的核心。从社会基础来看,这一变迁的根本动力依然来自生产方式与社会阶层的改变。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乡绅、自耕农等社会阶层的崛起,构成“人民”话语在近代英美宪制理论中兴起的“原动力”。

对于英国内战与革命的起源,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乡绅阶层的崛起,无疑是重要原因。土地所有权逐渐从贵族转移到乡绅,79使得乡绅逐步成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和“新生豪富力量”。80而17世纪的内战与革命,正根源于新兴有产者阶层的夺权行动。正如休谟(David Hume)指出,随着封建社会向贸易社会转型,英王政府赖以生存的以土地为基础的征税体制日渐衰弱,不得不更多依赖国王特权,大肆征收无须议会批准的特权税,与捍卫乡绅财产权的下议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并最终导致了革命的发生。81

在这场斗争中,面对王权派的君权神授理论,议会派举起了“人民”的大旗——因为乡绅与人民有天然的联系,并且下议院的议员也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乡绅们在地方往往担任治安法官,代表国王承担管理地方的职责;他们同时又占据下议院的多数席位,成为地方利益在议会的代言人。因此,17世纪的英国乡绅,尽管在数量上只是少数,但他们事实上扮演了沟通中央与地方的中间人的角色,并将自己视作地方人民的代表。82正是在乡绅们的努力下,经过内战与革命,“人民”最终取代“上帝”,成为议会主权新宪制的合法性来源。83

当然,由于新宪制旨在维护少数有产者的统治,近代英国的人民主权注定是不彻底的。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乡绅们也愿意将一部分特权扩展到全体人民,以增强自身作为人民代表的合法性,但从本质上说,他们并不打算将统治权交给人民,更害怕人民的真正出场。也正是看到了这种不彻底性,平等派才提出更彻底的“人民主权”,但均以失败告终。议会主权宪制将主权牢牢置于乡绅主导的议会之上,将底层民众排斥在政治进程之外。

美国“人民”话语的兴盛,也同样与经济基础有关。较之英国,北美殖民地的土地分配更加平均,也使得更底层的自耕农阶层获得更大的话语权,84人民的“自然身体”也更深入参与政治生活。尽管殖民地也对选举权设置财产资格的限制,但由于殖民地财富分配较平均,实际拥有选举权的人要远多于同时期的英国。在新英格兰地区,享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已占白人男性的70%,而当时的英国有选举权的人还不足人口的10%。85在联邦宪法批准过程中,各州也都赋予了多数白人男性以投票权,从而使宪法有可能被宣布为“人民”的化身。

总之,从社会基础来看,英美宪制道路的分野,来自生产关系与社会财富的差异。英国的土地更多集中于乡绅阶层的事实,一方面导致了以下议院为中心的政治革命,塑造了议会主权的新宪制;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新宪制必然着眼于维护少数有产者的利益,排斥底层人民权利。相比之下,美国的土地与社会财富分布更平等,也使得自耕农等阶层有更多机会参与到政治进程之中,“人民”主权的观念也更深入人心。不仅众议院可以代表人民,参议院和总统都将自己标榜为“人民代表”,从而使人民的“两个身体”在政府的各个层面都可能获得代表。

(二)理论困境:如何重构“人民的两个身体”?

以上讨论呈现了英美宪制理论对于“人民”话语建构的历史贡献。但必须看到,近代英美的“人民”理论并非完美,依然存在时代和阶级的诸多局限。更重要的是,这些看似完满的理论,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制度设计被频频架空。在最后的部分,本文将反思英美“人民”话语的内在理论困境。

尽管美国宪制在表面上似乎更接近“人民主权”,但许多研究都指出,其本质仍在于维护少数人的统治,而并非建立真正由人民亲自掌握权力的政府。86在美国的建国者看来,“民众”并不具备自己统治自己的能力,他们“猜忌、疑心、自负、骄横”,随时可能被“擅长蛊惑的专制者暗中挑唆”。87从宪制架构来看,虽然整个联邦政府都宣称是“人民的代表”,但事实上没有一个部门能“真正”代表普通民众。不用说本身被设计出来“过滤”民意的参议院和总统,就是名义上最贴近人民的众议院,实际上与人民依然保持着足够的“安全距离”。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宪制在本质上分享着与英国“议会主权”相似的底层逻辑——在形式上抬高人民的“政治身体”,以此攫取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实质上却处处限制人民的“自然身体”,将实际权力牢牢掌握在资产阶级精英的手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的“自然身体”在现实政治中毫无意义。相反,1787年以来,无论是19世纪的英国议会改革,还是美国宪制的民主化,都在不断弱化精英政治的色彩,“民众”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同时,当代西方越来越严重的代议制危机,进一步加剧了直接诉诸“具体人民”的民粹主义的兴起。在民粹主义者看来,当代英美的代议制民主早已为利益集团深度绑架,资本的介入更是将民主控制在资本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使普通民众的利益与意志被无视。因此,民粹主义主张抛开精英制的代议政治框架,由“人民的自然身体”直接采取政治行动,或寻求可以直接代表民众的民粹化领袖的支持。88

基于这些现状,有学者认为,当代英美的代议制民主,已陷入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的两难困境:89一方面,随着财富占有不平等的扩大,政治权力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垄断寡头的手中,选民们“既不能通过全民投票或协商直接决策,也无法通过选择领导人来间接影响公共政策”,90从而使人民的“自然身体”越来越远离真实的政治进程;另一方面,当建制派精英无法消除对民众的不安全感,也无法有效解决日益加深的不平等现象时,那些试图利用反精英口号动员民众的政客便获得了政治空间。民粹主义在当代西方已蜕变为一种哗众取宠、刻意煽动的表演风格,表面上迎合了人民的意志,实际却愈发远离人民的真实利益。91

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的研究恰恰揭示了当代英美“人民”理论困局的深层原因。英美宪制之所以难以跳出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窠臼,原因恰恰在于其“人民”理论中始终存在的“人民二体”的两难困境。92有如前述,无论是英式“议会主权”,还是美式“人民主权”,在本质上都面临一个基本难题——如何在利用“抽象人民”获取政治合法性的同时,限制“具体人民”的政治参与。正是这个基本矛盾的存在,使得英美的统治精英几乎垄断了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而不可能真正将统治权交给人民的“自然身体”;但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已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又不得不赋予人民的“自然身体”以形式上的选举权,从而使严重分裂、彼此冲突的“民意”可能实际影响具体政策的走向。

当然,理解英美“人民”理论的内在困境,并不仅仅是为了批判,还在于这种理解有助于我们反思走出“人民二体”困局的可能。本文的分析已表明,人民的“两个身体”之间本身存在内在紧张,但也并非不可调和。从现代宪制对于人民的“政治身体”的构建来说,由个体“合众为一”的“抽象人民”本身担负着整合民众的个体利益、凝聚共同体利益的功能。93只不过,在英美既有理论中,由于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政治身体”的“篡夺”,使得“抽象人民”事实上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而难以承担起整合人民利益、构建民族共同体的职能。同时,人民的“自然身体”对政治的参与也受到严格限制,蜕变为单纯的选举投票。

因此,要真正走出英美“人民”理论的困境,就必须回到“人民二体”的视角,同时从“两个身体”的层面展开理论作业与制度实践。一方面,要通过落实宪法政治与建构宪法叙事来切实完成人民共同体的整合,使人民的“政治身体”不再只是少数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伪装,真正成为共同体的代表与象征;另一方面,还应充分赋予人民的“自然身体”以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通过协商式的审议民主超越简单的“选举日民主”,使民众的情感与意志渗透到政治运作的全过程之中,真正融入人民共同体的建构之中。94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近代英国宪制的话语竞争研究” (项目编号:22FFXB031)和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 “英国议会主权生成史研究” (项目编号:20SG5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Daphna Renan, “The President’s Two Bodie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120, No. 5 (2020); Ravinder Kaur, “Nation’s Two Bodies: Rethinking the Idea of ‘New’ India and Its Other,”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33, No. 4 (2012).

②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8.

③Margaret Canovan, The Peopl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5;Alin Fumurescu, Compromise 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 The Quest for the People’s Two Bod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中国学者的研究,参见谭安奎:《从国王到人民:“两个身体”隐喻的转换抑或拒斥》,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2期;任剑涛:《人民的两个身体与政治神性的现代转移》,载《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5期。

④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⑤ 在摩根之前,有关“人民二体”的潜在讨论已隐含在康托洛维茨的《国王的两个身体》一书之中。参见刘小枫:《被斩首的人民身体——人民主权政体的政治神学和史学问题》,载[德]恩内斯特·康托洛维茨:《国王的两个身体》,徐震宇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⑥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 83.

⑦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 82.

⑧比如,摩根将“国王二体”近乎等同于“君权神授”,忽视了两者在理论旨趣上的差别。摩根还忽略了中世纪以来的“人民”话语,导致从“国王二体”到“人民二体”的论证缺失必要的理论过渡。

⑨Margaret Canovan, The People, p. 93.

⑩Alin Fumurescu, Compromise 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 The Quest for the People’s Two Bodies.

11田雷:《八十七年:美利坚的创制(1776—1863)》,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4年版,第48页。

12“抽象人民”与“具体人民”的区分,受到卡诺凡、谭安奎、田雷等学者的启发,参见Margaret Canovan, The People, p. 93;谭安奎:《从国王到人民:“两个身体”隐喻的转换抑或拒斥》;田雷:《八十七年:美利坚的创制(1776—1863)》。

13此处的“政府”,不是限于行政机关,而是包括议会、君主、行政、司法在内的广义政府。关于利益论代表和意志论代表,参见谭安奎、张旭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的“利益”与“意志”的调和》,载《开放时代》2019年第6期。

14有学者强调,“身体”隐喻只适用于传统有机论人民观,而现代的人民并非“两个身体”,而是“两种形态”。相较而言,本文未严格区分身体与形态,是在较宽泛意义上使用“身体”隐喻。参见谭安奎:《从国王到人民:“两个身体”隐喻的转换抑或拒斥》。

15[英]沃尔特·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夏洞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16[英]J·H·伯恩斯(主编):《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350年至1450年》下册,程志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版,第703页。

17李筠:《论西方中世纪王权观——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中世纪起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136页。

18张新刚:《罗马公法与历史视域中的王权法(Lex Regia)——王权法与人民主权传统再思考》,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9Quentin Skinner, “The Rediscovery of Republican Values,” in Quentin Skinner, Visions of Politics, Vol. 2 Renaissance Virtu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13-17.

20David Ciepley, “Is the U.S. Government a Corporation? The Corporate Genesis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11, No. 2 (2017), pp. 418-435.

21[德]恩内斯特·康托洛维茨:《国王的两个身体》,第319—320页。

22Joseph Canning, 1987,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Baldus De Ubaldi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3[英]约翰·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袁瑜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52页。

24谭安奎:《从国王到人民:两个身体隐喻的转换抑或拒斥》。

25江畅:《政治哲学的立场、意向和方法——以当代中国特色政治哲学构建为视角》,载《阅江学刊》2023年第2期。

26[德]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0—73页。

27刘小枫:《被斩首的人民身体——人民主权政体的政治神学和史学问题》,载[德]恩内斯特·康托洛维茨:《国王的两个身体》,第30—31页。

28[加拿大]C·B·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张传玺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90—91页。

29Richard Tuck, The Sleeping Sovereign: The Invention of Modern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87-91;贺晴川:《“沉睡的主权者”:现代民主的反潮流史》,载《中国图书评论》2019年第4期。

30张国旺:《人与公民:卢梭社会政治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版,第169页。

3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32同上,第141—145页。

33张国旺:《人与公民:卢梭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第170页。

34谭安奎、张旭斌:《“公共”的再发现:意志论与利益论政治代表观的整合》,载《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

35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 83.

36于明:《“不可追忆时代”的用途与滥用——英国“古代宪法”理论再检讨》,载《学术月刊》2019年第5期。

37[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

38劳森的观点,参见Julian H. Franklin, John Locke and the Theory of Sovereigntyy: Mixed Monarchy and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in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 53-86。

39Henry Vane, A Healing Question Propounded and Resolved Upon Occasion of the Late Publique and Seasonable Call to Humiliation in Order to Love and Union Amongst the Honest Party, and with a Desire to Apply Balsome, London: Book on Demand Ltd. 2013, p. 10.

4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第134—136页。

41于明:《“旧法律”还是“新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再研究》,载《清华法学》2022年第2期。

42[美]戈登·S·伍德:《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朱妍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第256—264页。

43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 258-259.

44[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第199页。

45[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第46—51页。

46有学者强调美国宪制对于“我们人民”的建构,核心在于通过“宪法故事的讲述”培养美国人对原初宪法的认同和信仰,建构“跨越代际而生生不息的共同体”。参见田雷:《八十七年:美利坚的创制(1776—1863)》,第52—56页。

47Margaret Canovan, The People, p. 97.

48关于两种代表制,参见[美]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版,第177—231页;张福建:《代表与议会政治:一个政治思想史的探索与反思》,载翟志勇(主编):《代议制的基本原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4页。

49此处借用美国宪法理论中“复合共和制”的表达。复合共和强调联邦与州的复合主权,同时也强调通过分权将政府权力分解为多中心的决策结构。本文的“复合代表制”可视作“复合共和”在代表制问题上的反映。关于复合共和,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肖滨:《立宪设计中的价值整合与复合共和》,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0[英]昆廷·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卷,奚瑞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51John Spelman, A View of a Printed Book Intituled Observations upon His Majesties Late Answers and Expresses, London, 1643, p. 7.

52Ibid., p. 25.

53[美]埃里克·纳尔逊:《王权派的革命:美国建国的一种解读》,吴景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93页。

54[英]亨利·帕克:《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载《政治与法律评论》第8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55[美]埃里克·纳尔逊:《王权派的革命:美国建国的一种解读》,第84页。

56正如伯克指出的,“实质代表制指这样一种代表制,其中,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人,与人民本身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相同的情感和欲求,虽然他们实际上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Edmund Burk, Edmund Burk: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Gloucester: Peter Smith, 1968, p. 259。

57[美]戈登·S·伍德:《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第167—168页。

58[美]埃里克·纳尔逊:《王权派的革命:美国建国的一种解读》,第334页。

59Edmund Morgan (ed.), Prologue to Revolution: Sources and Documents on the Stamp Act Crisis, C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59, pp. 75-76.

60John Adams, Papers of John Adams, Vol. 4: February-August 1776, Cambridge: Ha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87.

61James Madison,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Vol. 9: April 1786-24 May 1787,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p. 144-145.

62George Mason, The Papers of George Mason, 1752-1792:Vol. II, C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14, p. 768.

63James Madison,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Vol. 9: April 1786-24 May 1787, p. 95.

6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4页。

65[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页。

66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 1,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6, p. 133.

67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 268.

68Jonathan Elliot (ed.), The Debates in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 on the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Vol. III, Miami: Hardpress Publishing, 2013, pp. 29-34.

69Ibid., p. 320.

70毛寿龙:《中译本序》,载[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5—6页。

71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p. 249-252.

72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p. 271-274。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比如,伍德认为,美国宪法对参议院的设计最终放弃了依靠“自然贵族”的古典混合政体,转向了以制约和分割权力为目的的职能分权。参见[美]戈登·S·伍德:《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第507—514页。

73[美]埃里克·纳尔逊:《王权派的革命》,第27页。

74Timothy H. Breen, “John Adams’ Fight against Innovation in the New England Constitution: 1776,” The New England Quarterly, Vol. 40, No. 4 (1967), pp. 501-520.

75John Adams, The Works of John Adams Vol. 4: Novanglus, Thoughts on Government,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 Altenmünster: Jazzybee Verlag, 2015, p. 80.

76Oscar Handlin and Mary Flug Handlin (eds.), The Popular Sources of Political Authority: Documents on 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of 1780, Cambridg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p. 735-737.

77Louise Burnham Dunbar, A Study of “Monarchical” Tendenc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1776 to 1801, Philadelphia: Franklin Classics Trade Press, pp. 76-98.

78[美]埃里克·纳尔逊:《王权派的革命》,第231页。

79参见[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页;[英]J·G·A·波考克:《马基雅维里时刻:佛罗伦萨政治思想和大西洋共和主义传统》,冯克利、傅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434页。

80[加拿大]C·B·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第66页。

81David Hume, The History of England, Vol. 5, Liberty Fund, 1983, pp. 134-136;魏佳:《贸易与政治:解读大卫·休谟的〈英国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09—111页。

82Peter Cross, 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Gent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1-15.

83于明:《议会主权的“国家理由”——英国现代宪制生成史的再解读(1642—1696)》,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

84在北美政治文化中,自耕农普遍被认为是勤劳、谨慎,更富于理性和战斗力的。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pp. 154-173。

85R. C. Simmons, The American Colonies: From Settlement to Independence,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p. 248.

86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

87John Adams, The Works of John Adams, Vol. 6: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 IV, Discourses on Davila, Altenmünster: Jazzybee Verlag, p. 89.

88William Galston, Anti-Pluralism: The Populist Threat to Liberal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8;聂智琪:《民粹主义的“人民”想象:辩正与反思》,载《开放时代》2024年第1期。

89Christopher H. Achen and Larry M. Bartels, Democracy for Realists: Why Elections Do Not Produce Responsive Governmen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6.

90Alin Fumurescu, “The People’s Two Bodies: An Alternative Perspective on Populism and Elitism,” 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 Vol. 71, Iss. 4 (2018).

91林红:《西方民粹主义的话语政治及其面临的批判》,载《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92Alin Fumurescu, “The People’s Two Bodies: An Alternative Perspective on Populism and Elitism”.

93谭安奎、张旭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的“利益”与“意志”的调和》。

94Thomas Zittel and Dieter Fuchs (eds.),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an Participatory engineering Bring Citizens back in? New York: Routledge, 2007;陈尧:《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逻辑与限度》,载《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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