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耀章:重构政府经济基础——对转变政府职能问题的深度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9 次 更新时间:2019-07-1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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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耀章 (进入专栏)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指出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就说明,在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是一项未竟的事业。20多年来,多轮次的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尚未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改革的核心问题,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改革的关键,新的行政管理体制能否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转变政府职能能否加快和到位,而转变政府职能能否加快,能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改革或转变、重构政府的经济基础能否到位。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原理,政府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存的形式与运行模式是由其现实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政府经济基础是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形式、产权关系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是政府的经济基础(而不是计划或市场)决定着政府的职能,决定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而不是相反,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最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重构政府经济基础。重构政府经济基础,包括重构政府和重构政府的经济基础两个方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职能与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中“毕其功于一役”。重构政府的动力主要来自生产力发展的间接推动、生产关系变革的直接推动和政府自我推动以及上层建筑中除政府以外其他政治力量的直接推动。重构政府的经济基础的动力主要来自生产力发展的直接推动、政府改革的直接反作用力推动以及上层建筑中除政府以外其他政治力量的间接反作用力的推动。重构政府能够直接能动地反作用于重构政府的经济基础,达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重构政府的经济基础必然导致重构政府及其他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改革。所谓重构政府经济基础是指政府改革的主体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新的理念和实践的要求,对原有的或既定的政府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所有制中那些不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部分,上层建筑中首先是指政府中那些不适应经济基础需要的部分进行重理、重组、重塑或变革和改变,重建具有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基础,使之成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政府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重建政府经济基础,也要靠中国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走自己的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私有化(一种解释就是在某项活动或者在资产所有权中,降低政府的比重或者提高私人部门的作用)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西方各国进入了公共管理部门尤其是政府管理改革的时代,被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各国不约而同地把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运用到政府机构中。 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逐步形成相应的产权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的理论和模式等。它们对我国产生着日益广泛的影响。有人认为西方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主张“引进”西方的这些理论与模式,而且认为这是势在必行的。也有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特色为由,认为中国不能搞“私有化”,不能“西化”,因此西方国家的这些理论与模式不适用于我国现实的政府公共管理。那么,中国政府公共管理的产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何以可能,何以不可能?!对此,使我想起了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他们指出:“法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文献是在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压迫下产生的,并且是同这种统治作斗争的文字表现,这种文献被搬到德国的时候,那里的资产阶级才刚刚开始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德国的哲学家、半哲学家和才子们,贪婪地抓住了这种文献,不过他们忘记了:在这种著作从法国搬到德国的时候,法国的生活条件却没有同时搬过去。在德国的条件下,法国的文献完全失去了直接实践的意义,而只具有纯粹文献的形式。[2]”马克思恩格斯的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主要在于:在西方国家形成的产权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治理”和“善治”理论等是有其产生的“生活条件”的,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在很大程度上还“只具有纯粹文献的形式”,还不能直接具有指导现实的实践意义。如果要将其“引进”或搬到我国来,就要同时搬进其“生活条件”,然而,这种“纯粹文献”形式的理论,其赖以生存的“生活条件”是不可能简单地搬到我国来的。但是,如果要以科学的态度正视它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借鉴意义,就要在逐步改变其“纯粹文献”形式的同时,逐步改变其赖以生成和存在的“生活条件”。我们选择的是但是以后的内容,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和现实的。事实上,我国政府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所做的一切,最为关键的大事之一就是持续不断地有序地改变着政府“生活条件”,其基本路径就是从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再认识出发,经过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达到对传统公有制最后的保垒---- 国有企业的改制,创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实质就是在重构着政府经济基础,并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二、对原有政府经济基础的再认识


所谓原政府经济基础不同于我们一般称之为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而主要是指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而创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使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手中,由原先多种经济成分变为只有公有制一种,实现了所有制的整齐划一,同时也逐渐形成和完善了一种以高度集权的、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机制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受生产关系制约, 计划行为是所有权的行使和表现。计划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程度决定计划经济的完善程度,又被强大的计划所催生。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将全部经济活动都纳入到政府协调的框架内,形成了全能型的政府职能体系。由此就形成原政府经济基础的基本特征:公有制经济制度、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政府的“三位一体”。无论是全能政府还是计划经济体制都完全受制于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所以,公有制经济制度是原政府经济基础的根本,是一切问题的聚焦点,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1978年以后才有所改观。应当指出,从1949--1956年前后仅7年时间就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上完成了把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体农民、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任务,这是一种历史奇迹,是一个伟大创造。它有助于在短期内医治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经济恶波动,以便顺利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在经济发展水平低,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国力有限的条件下,运用这种行政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保证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重点建设上,奠定了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物质基础。然而,究竟如何评价建国初这场构建政府经济基础的运动?对此,中共八大, 十一届六中全会等重要的会议和文献曾经作出了历史结论。[3]但是,对历史结论要进行历史性的思考,要经得起现实的追问。在思想理论界,对这个时期发生的问题的性质的判断,始终有不同意见。我以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提出进一步研究。第一, 如何认识消灭私有制。[4]从历史的和逻辑的相统一的角度来审视,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选择公有制为定向的发展和现实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这种必然性和合理性是有多种因素合成的,其中有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私有制理论的解读,有对苏联经验的借鉴,有对革命战争年代传统的延续,有建国初期比较特殊的国内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等等。在这些因素的互动或共振作用中,我以为最主要原因在于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理论的误解。马克思、恩格期在《共产党宣言》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社会化大生产,迟早要冲破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桎梏, 建立与生产力的社会性相适应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变的历史趋势和客观规律,正因为如此,他们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他们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消灭私有制、消灭什么样的私有制,而且还回答了消灭私有制的必要条件,必及怎样消灭私有制等问题。他们认为消灭私有制的必要条件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他们所要消灭的是同这种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大私有制。一方面,非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用不着无产阶级消灭,它们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被资产阶级消灭了; 另一方面,不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就不能解放和发展社会化的大生产,他们认为要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斗争,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逐步建立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所有制,不断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显然,这些思想对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长足发展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来说,最多也只能具有“纯粹文献形式”,具有理论层面的未来导向作用,而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当时的具体实践,否则就会脱离当时中国的国情,犯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错误。因为在我国还远不能达到完全消灭传统私有制及其传统私有制观念,实现两个“最彻底的决裂”的境界。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个体劳动者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私有制还不能消灭。历史将证明:私有制该消灭而且能够消灭的一定要消灭,不该消灭而且不能消灭的一定不能消灭,还要有待于创造条件才能消灭,一切应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5]第二,如何认识“两个提前”即“提前”向社会主义过渡,“提前”结束过渡时期,处理好“改造“消灭”的关系。根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使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方向,即在新民主主义胜利到社会主义革命之间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要二三十年,搞社会主义还是这以后的事。但是到1952年,出于种种考虑,这种设想发生了部分的变化,把新民主主义社会与过渡时期等同视之,把原来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视同从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是一个提前。第二个提前是同过渡时期的过渡期、过渡时速有关。原定过渡时期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并且规定必须逐步进行,逐步实现,这是考虑到我国原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只有经过长期努力才可能实现。所谓相当长的时间,当时估计需要三个5年计划,加上3年恢复时期,共18年,这是较为稳重的估计。为什么?因为过渡时期总路线是“一化三改”、“一体两翼”的总路线,“一化”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主体,这是指发展生产力;“ 三改”即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两翼”。“化”与“改”之间,“改”与“改”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体现了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革命同时并举的路线。即把发展生产力和解放生产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完全符合当时中国既要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又要改革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双重历史需要的。从工业化方面看,新中国的建设者们对生产社会化、对工业化的知识和规律还陌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对社会主义工业化规律的认知了。这些需要重新学习和探讨。再从所有制结构方面来看,当时的国营经济不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自然长成的,而是靠剥夺或没收官僚资本(包括帝国主义部分在华资本)人为创建起来的,它本身不能简单地同“社会主义”挂钩或划等号,国有经济的所有者、经营者一般还不懂得用社会化大生产的眼光,按照经济规律来驾驭国有经济。土地改革后重建起来的农业、手工业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面临被资本的大私有制消灭的命运,他们既有自发倾向于资本主义可能,又有接受社会主义的可能,但无论哪一种可能都必须由他们自己亲自体验来选择,正如列宁曾强调指出的,我们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剥夺,只能与他们和睦相处,在我们农村中奠定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之前,把纯粹的和狭义的共产主义思想带到农村去,那么就是有害的和危险的,[6]这就需要时间来等待。资本主义工商业主要是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由于它有其两面性,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和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必然存在着利用与反利用、限制与反限制的矛盾和斗争,所有这些都需时间,都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一条原本比较正确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实际结果却有违初衷,“改造”变成了“消灭”,“并举”变成了“单举”,割裂了发展生产力与变革生产关系的历史联系,只用3年时间便急急忙忙地完成了“三大改造”的历史任务,“三改”超前,而发展生产力,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却远没有完成。“一化”滞后这是一种历史性的“缺课” ,即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方面的历史性欠账,以致产生了“先进的社会制度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种畸形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似乎社会经济制度或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能够脱离具体现实的社会生产力的制约而随意可以存废和超前发展的。今天看来,这“两个提前”表明,当初新中国的建设者们对发展工业化为标志的社会化生产力的长期性根本性决定作用认识不足,对作为“三大改造”对象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私有制仍然对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具有的容纳性、适应性认识不足,并且把“改造”视同“消灭”。历史将证明, 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历史任务是不可或缺的,把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视同“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一种历史性的错失。它割断了自我发展的历史。针对第一个“提前”,我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不可忘却。[7]针对第二个“提前”,我认为“改造”不等于“消灭”,被消灭的正是以后发展所需的必不可少的东西.第三,如何正确认识政治上层建筑在构建政府经济基础过程中的强制性作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属于一种社会转型期,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政治上层建筑往往打破常规,发挥着异常的作用,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和政治运动构建集权式的公有制计划经济模式,亦即“国家社会主义”模式。正如1954年宪法强调的那样“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从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运作方式和轨迹看,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现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层面上,有不同的情形。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通过政治革命夺取国家政权,为了巩固政权,首先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构建起政治上层建筑,并通过政治上层建筑直接反作用于生产关系,新建其赖以存在、巩固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创建主要是由国家政权力量决定的,按国家政权的性质和面貌构建,而不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决定的。换句话说,是通过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创建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不是相反。这是一种经济与政治关系的“倒转”现象,即这里不是由经济决定政治,而是由政治决定经济。在这样的历史情境中,政治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往往是非常弱化的。而且只是通过生产关系这个“中介”间接地反作用于生产力。由于国家未能按预期设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又由于政治上层建筑对创建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强制作用失当,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创建当初就免不了对生产力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适应或是一种“胎里病”,这是一种“超前性”的不适应,它部分地潜在着对生产力发展的阻滞作用。然而,生产力具有天赋的革命性质。一旦把发展生产力当作一切工作的中心来抓,它就会立刻活跃起来“ 反抗”束缚它发展的力量, 它首先“反抗”的是那部分超前性的生产关系,其次是反抗那些本来适应它的发展而后来变得不适应而显得滞后的那部分生产关系,而不是政治上层建筑。或者说,它首先要求改革的是束缚它发展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而不是政治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合乎历史和逻辑的一般序列是: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经济制度、经济体制进而自然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是问题的一方面。但是,我国实际的经济关系、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又是通过政治关系、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而确立起来的,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成功。很难想象,在一个帮助了创建经济体制的政治体制不改革之前会有成功的经济体制改革。因此,从我国政府经济基础创建的特殊路径看,要重构政府经济基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然要求改革政治体制,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反作用于经济体制改革,重构政府经济基础,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只有把握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政治与经济的“倒转现象”,才能够把握此后中国社会运行的基本轨迹。然而,改革的历史证明,一般序列却成为现实的常态。这样,我们可以把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创建的公有制、计划经济称之为“五六体制”,它对于共和国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以至于共和国的成长、发展甚至曲折的“基因(DNA)”都是在这个奠基时期注入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共和国的兴衰存亡的命运。在她凯歌行进的同时也遗留下许多问题,它们大都或多或少被觉察,可是来不及反复研究和慎重决策,就在改造的高潮中被掩盖起来。实际上,旧中国传统的剥削制度、传统的私有制即非劳动者私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官僚资本及帝国主义在华的部分资本,已经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 随着对官僚资本主义的没收或剥夺,已经被消灭,成为国家所有制,亦即全体劳动者“共有制”。在新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后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做到耕者有其田,是属于劳动者的私有制,这是一种“新私有制”或“新生事物”,城乡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也是劳动者私有制,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私有制是中国资本主义的次要部分,虽有剥削的面,但总体上还是属于共和国建设者的私有制。这些私有制是刚刚重建或获得新的发展的,虽然它们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有一定的矛盾,但它们还是基本上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的,它们同国家所有制一道共同构成共和国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和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经济基础,它们犹如一对“龙凤连体胎儿”[8]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引导和规范它们,与它们和睦共处,共同发展,构建一种命运共同体。如果过早地对它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直到消灭它们,既不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发展。认真反思这段历史,有利于我们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科学真理,实事求是地评价这段历史实践,正视非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是不依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重构政府经济基础,调适共和国自身发展的路径。它给予我们的启示主要在于: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实践。历史是不能“硬拗”的,“硬拗”的结果是“硬拗”者受到历史的惩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可能是建国以后需要清理的第一块、也是最后一块历史阵地,它自身以及参与其中的人们不能完全自我证明,其正确与否及正确与否的程度还有待于人们后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来证明。当然,人们不能因为后来发现它的致命缺陷而对它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连同计划经济一道,全盘否定。


三、重构政府经济基础的历史进程


“ 五六体制”创建以后,共和国的决策者们认为,今后全党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搞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向自然开战了。但是,一方面,毛泽东很快发现由于中国经济文化落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并不能满足社会丰富多样的物质文化需要,探索要对刚刚建立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1956年4月《论十大关系》中的第四、五大关系就开始涉及经济体制的改革。1956年12月,他约见民建、工商联负责人谈话就提出“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 1958年11 月中央第一次郑州会议,毛泽东要求与会同志一起学习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他深刻分析了中国国情,从中国社会生产水平低、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实际出发,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很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并把商品生产存在的终极原因归为“社会生产力的水平”。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对三年困难时期后的国民经济进行调整。1961年6月和1962年9月毛泽东先后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作条例(草案)》和《六十条(修正草案)》提出要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恢复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发展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与此同时,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工业七十条》,提出了工业企业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1964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这是工业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所有这些早期探索都没有持续下去,这主要是由于毛泽东没有深刻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构想的经济模式与现实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在建立前提上的重大差别,把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所有这些探索不是根本改革“五六体制”,而是强化“五六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不断冒进,使之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活力,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当时国内外接二连三地出现了一些事件,阶级斗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转移了他的注意力,搞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号召在思想战线上要“不断革命”,直到“文化大革命”,接二连三在共产党内寻找斗争对象,揪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从这个特定意义上说,以文化的形式发动的“文化大革命”,虽然毛泽东已揭示出“实质上是一场政治大革命”,但是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还在于1956年基本完成的“生产关系革命”“文化大革命”只不过是把“生产关系革命”亦即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一步步推向极致的结果。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也就势在必行。1978 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共和国自成立以后最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在全面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果断地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从而真正开始实现了从“政治方面的经济”的实践向“经济方面的政治” 的实践的转变[9],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它打开了一条一心一意搞经济建设的新路。会议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这就是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至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都是要改变的,但其改变必须适应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提高生产力。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过去那种不顾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肆意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实际上只是为了革命而革命的“左”倾的有害的观点。由此开始了共和国经济高速增长和制度变迁,特别是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在我国重构政府经济基础的历程是从农村开始的。早在1978年前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和天长县的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状况,首先打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探索出包产到组和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负责人的办法,开始打破“人民公社制”的坚冰。后来凤阳县小岗生产队首创了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在有关地方领导有意识地维护和积极技持下,中国的制度创新由部分农民自发的诱致性变迁而成为局部地区自觉的诱致性变迁。而当这种制度创新被中国的决策层面所深刻理解后,制度变迁又转变成为对中国整体而言的诱致性变迁,对部分地区而言反而成为至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公社改革的基本形式被推广到全国。[10]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酝酿着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 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到1984年底,全国各地基本完成了政社分设,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亦即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革及上层建筑的变革,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拥有几亿人口的中国农村,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深刻的社会变革,对于其他领域的改革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而成为我国改革、重构政府经济基础的“根据地”!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第一次公开承认计划经济的缺陷,承认农村中商品经济的合法性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计划”和“市场” 的关系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并且在长时间内以“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遮盖着人们对经济体制改革中更为根本的“公有”与“私有”或“非公有”问题即所有制问题的关注)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已经确认“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写进1982年《宪法》。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决定》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 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就表明,“计划”与“市场”的主辅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并逐渐向平等关系过渡。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完整地提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这就表明已不存在“计划”与“市场”谁主谁次的问题,它们同等重要,应平等看待“计划”和“市场”的地位。早在1979 年11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1985年,他又说,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1992年2月,他在南巡讲话中又指出,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扫清了理论障碍。1992年6月,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第一次公开使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概念。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1993年3月,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了《宪法》。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勾画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和基本框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形式的多样化等等问题作了更为深入具体的阐述。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载入《宪法》。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3年10 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其所具有的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全会公报指出的: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攻方向即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改制。全会认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决定》和全会公报精神,我们认为这是在2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基础上,对公有制实现形式,阐明所有制与产权制度之间关系的重大理论突破,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用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一种特色。共同国成立以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具有准宪法或临时性宪法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其中,在所有制问题上,1954年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全面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规定我国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全民)、合作社所有制(集体)、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1975年和1978年宪法是存在着严重问题和缺陷的宪法。1975年宪法强调计划经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国家允许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1978年宪法基本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内容。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形式上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而实际上是以1954 年宪法为基础,在党的领导下,经过民主讨论重新制定的新宪法,它把商品经济引入宪法,多种经济成分受到重视,开始注意企业的合法地位,承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此后,为了保障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学习和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方法,分别在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第一次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二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并将“国营经济”改为“ 国有经济”。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增写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前一次基础上,更加突出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有这些修改,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既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处在何处并向何处去,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或根本改变,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通过历次制宪、修宪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结构的调整和规定,表明了共和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经济模式以及对所有制问题,确切些说是对公有制问题不断再认识的程度,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制度或政府经济基础变迁的基本轨迹:从建国初期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1956年以后公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1978年以来逐渐形成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形成我称之为的“综合经济基础”。经过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仿佛又回到了建国初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除了所有制几经变化以外,共和国的名称、共和国的国旗、共和国的理想等都没有变,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性“回归”,仿佛今日中国才真正同共和国自己的历史接轨。然而,这却是共和国的一次重大的历史性跨跃,是共和国自我否定之否定的曲折的前进过程,毕竟不可同日而语了。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从消灭私有制,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小康中国的必然选择。用新的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我国20多年来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的新成果、新经验肯定和固定下来,基本完成政府经济基础的重构和创新,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将对我国的政府行政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历史影响。


四、综合经济基础与政府经济职能


为了叙述的方便起见,我对“综合经济”、“混合经济”、“总体经济”“整体经济”这些术语不加严格的区别,原因之一是这些提法都不直接是宪法用语。宪法用语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称之为的“综合经济”只是宪法用语指向的现实结合状态或状况。综合经济或混合经济有时可指整个国家的所有制结构状况,有时可直指某具体企业的投资结构或产权结构。然而,本文的“综合经济基础”,一是指称“综合经济的基础”,即在所有参与综合的多种经济中必有一种经济是它们的基础,这种基础性地位是其他种种经济所不能取而代之的,它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如宪法用语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能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不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那么这种经济制度就不是社会主义的。二是指称作为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是“综合的经济基础”,即不是专指或特指哪一种经济,即便是在其中起着基础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经济,所能够支撑得起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要靠所有的经济构成的有机整体:综合经济基础,亦即宪法用语中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可见,所谓综合经济基础是我所指的宪法用语的另一种表达法,由此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政府的职能,尤指政府经济职能同综合经济基础的基本关系。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改变为综合经济基础,必然要改变着政府的经济职能。根据宪法第六条的精神,综合经济基础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在。我国还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逐步摆脱贫穷,摆脱落后的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多数的、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农业国,逐步变为非农业人口为多数的现代化的工业国的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的不发达状态,变为商品(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状况的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阶段;是全民奋起,艰苦创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阶段。这五个方面的历史性变化就必然决定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不能不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决定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不能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多种优势力量发展生产力,通过经济的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 逐步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决定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不能不是与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也就是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综合经济基础,不能有别的选择。历史已经证明并且将继续证明:承认综合经济基础,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所作出的选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它的立论基础。正如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我们党用了30年的时间,经过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比较,才开始认识到当今中国还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实际。建国以后的前30年,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发生了严重失误,归根到底都是由于脱离了这个实际。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20年,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符合了这个实际。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着综合经济基础而不是相反。按照F·W·利格斯关于政府行政的经济环境分类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非融合型的农业社会,也非衍射型的工业社会,而是棱柱型的过渡社会,亦即“转型社会”不过我国的这种过渡型社会或转型社会在本质上有别于一般国家的转型社会,而是一种“双重转型”社会:既涉及到实现全面现代化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又涉及到向创新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的转轨;既要加速实现现代化,又要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即现代化+社会主义制度化=社会“双重转型”,这样西方社会学中的“社会转型”的理念,显然不能完全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的需要。[11]这种“双重转型”的社会决定了在所有制关系和所有制结构方面的公有制和非分有制同时并存为综合经济基础这一基本格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我国的综合经济基础已经初步形成。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又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之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都有了明显的增长和发展,总体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各种经济形式相对地位的变化来看,国有经济无论从量还是质的角度看都存在逐步下降的趋势,集体经济有所提升,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上升较快。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处于非平衡地变化发展着。在构成综合经济基础的多种所有制中,公有制的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日益凸现出来。中共十六大正确地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正确地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认识贯彻落实这些正确的决定,还有许多认识问题要解决,还有许多实际工作要做。比如, 什么是公有资产,什么是公有制为主体,“主体”与“主导”是什么关系,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哪些,怎样才能切实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等等。一般说来, 所谓公有资产是指国家和集体的资产。这两种公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分别适应不同层面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发展生产力和国民经济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主体”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主导”具有功能的规定性。“主体”主要是相对于非主体即非社会主义所有制非公有制而言,无论是国有制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经济都是“主体”,它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作为“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所不同的,其中国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主导”首先和主要的是相对于公有制主体内部的集体所制而言的,其次才是对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而言的,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来说,“主体”与“主导”是没有根本区别的。不过在向未来的社会所有制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可能会发挥出不同的新的功能。[12]公有资产、公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存在形式。某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可行与否,主要看它是否符合生产力实际状况,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根本的标准。公有制实现形式除了原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具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以外,还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社会基金所有制社会、社团所有制、合作经济所有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对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股份制,认为应当“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符合现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的。我们认为,如果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属于“内容” ,那么,国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等等都属于“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具体“形式” 的运用,都要为“内容” 服务,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公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只有实现公有资产的良好的经济效益,才能实现其主体地位应有的发展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长期处于主体和主导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一种普照之光,它影响和支配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复生、存在和发展,它决定着我国社会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因此,政府对它不能无所作为,切实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是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经济职能。事物总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在综合经济基础中,同公有制经济既矛盾、又对立又统一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或私有制经济。它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结成命运共同体。如果客观的历史的看问题,由于对国情知之不多,共和国从恢复国民经济以后的“三大改造”至1978年的历史时期内,公有制有许多对不住非公有制的地方。1978年改革开放来特别是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后,中共十五大又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科学论断对私有制经济的新定位,使私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层次上给它定了位。正了名,更加促进了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它既得到了公有制经济的支持与帮助,又得到的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支持与帮助。公有制以特殊的方式给私有制以“赔不是”、“认错”、“回报”。公有制为私有制的复生交出了改革制度的巨大成本。由此,私有制得到了应有的补偿。这样,在综合经济基础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体中,公有制与私有制自然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其对立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作为竞争对手,二者的性质、目的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而且私有制自身的历史性的弱点和缺点,会给公有制及公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不可忽视负面影响。其统一的一面主要表现在社会效益一致的基础上,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在我国,公有制和私有制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既是客观的又是长久的存在着的,我们既不能只看到对立的一面,不见统一的一面,也不能见统一的一面而不见对立的一面。注意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处理二者关系必须注意以下几项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共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体中;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自觉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制度创新、从历史发展、从新的时代这几个高度正确认识私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不可分割的;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长期并存,共同发展。[13]对这种对立统一关系,1995年我曾在一篇文中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终于被发现的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历史联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能够使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体制,并能够用以防止“左”誓惕右的“中介物”,它既不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对立物, 也不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简单相加,而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有机的全面的结合,是独具特色的“树型”市场经济模式:它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主导) 的多元利益主体平等竞争的多种经济成分优势互补的综合经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树的茁壮成长,必须扎根于中国大地,它的主干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它的枝干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派生成的若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它的主干和枝干的基础上生成的多层次的枝叶吸收着市场经济之阳光、空气、雨露, 进行光合作用,促进整棵树的新陈代谢。所有这些方面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树的命运共同体。树大才能根深,根深才能叶茂。根深叶茂才能永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树常青。[14]那么怎么才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对立统一关系呢?一个十分重要的路径就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随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目标的明确提出,产权问题便成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聚焦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与此相关的西方产权理论---“科斯定理”、“诺思悖论”等等成为热门话题,形成“多思”斯(马克思、诺思、科斯、凯恩斯、吉登斯等)争鸣”局面,或“多思(斯) 乱华”局面,各种解释不尽相同,取舍也存在分歧。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根据经济学理论,产权是对经济主体财产行为权利的法律界定。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同利益取向的经济主体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平自由交易的经济系统。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用以界定人们在交易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行为权利。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在排他性权利制度中,各经济主体的权利边界是清晰的。各经济主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但要受到他人权利的约束,即人们的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在这种对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和受他人权利的制约的制度的规制下,经济活动趋于有序和高效。强调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认为所有权是生产制度中的决定因素。现代社会依靠有效的产权制度,可以为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吸收“百家争鸣”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第6款非常正确地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利于保护私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确立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我们认为《决定》对产权及产权制度作出如此深入透彻的阐述,反映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推进到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层面。它将为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安排。它同时又是一把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防止“左”警惕右“双刃剑”。以上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及其有效实现形式,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私有制) 的对立统一 以及产权制度角度对综合经济基础问题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观点,即政府的大与小、政府的有限与无限、政府的效能的高低等等问题,主要不是取决于计划或市场,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所有制及其结构,取决于产权制度及其性质,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水平,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府经济职能。比如:1978年以前我国的“全能政府”主要不是由计划经济的“计划”决定的,而是由通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的公有制经济并且日益推向极致的“公有制”决定的。当然,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前的政府职能同计划经济和公有制是“三位一体”的,但是,只有抓准“公有制”才算是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同样,西方国家建立在私有制产权理论基础上的政府治道、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等等也主要不是由市场经济的“市场”决定的,而是由与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时代相适应的私有制决定的。因此,西方国家的政府公共管理、政府治理与善治理论、产权理论等对于我国来说具有“纯粹文献”形式,不能简单地无条件地拿来主义。但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改善我国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生活条件”,即重构着政府经济基础。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实质在于:由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实质上就是转变政府经济基础,转变所有制结构,转变产权制度。这是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也是政府改革的核心问题。从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第一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命题,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认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问题,才算抓住了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关键或根本。[15]有必要指出的,被我称之为综合经济基础中的公有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或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与社会所有制同义语的公有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即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建立起来的公有制,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式公有制”;被我称之为综合经济基础中的非公有制(私有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或旧中国存在人剥削人制度的私有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或“三大改造”以前的所有制,也不是现代西方国家的现代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而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传统公有制基础上或“母体”中恢复重建起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式私有制”。因此,我所指称的“综合经济基础”,是指独具中国特色的“新式公有制”与“新式私有制”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经济基础。它们应当而且也能够为振兴中华而和睦相处,构建命运共同体。既然如此,在巩固和发展新式公有制的前提下,西方国家的政府公共管理、政府治理与善治理论、产权理论等对于我国来说也不完全属于“纯粹文献”形式, 在引导“新式私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是值得学习借鉴,有条件的拿来主义的。通过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化的手段、途径和方式,为多元产权主体亦即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在市场面前各产权主体人人平等的经济的政治的局面,对此,政府应该有许多作为。


注释:

[*]原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2]《马恩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77页。

[3]参见乔耀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M].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2-7;1996:158-176.

[4]《马恩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5页。

[5]参见乔耀章.消灭私有制的理性光辉不灭-纪念《共产党宣言》发表150周年[J].学术季刊.1998(2).

[6]《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79页。

[7]乔耀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J].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356-363.

[8]乔耀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J].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359.

[9]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概括为从政治的经济到经济的政治。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与政治观着手,分析了1840年以来,特别是1921年以来中国的历史,认为大体上以1978年为界,在这之前为/政治的经济的历史0,这之后开启的是/经济的政治的历史0。见乔耀章5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6,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5-224页。

[10]王志诚、史学军.对中国改革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1999年第5期.

[11]刘德厚:《广义政治论》《政治关系社会化分析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58-359页。

[12]乔耀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54页。

[13]参见徐久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矛盾》,《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4期。

[14]乔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防止/左、警惕右》,《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15]这个观点是继我发表《政府行政改革与现代政府制度、1978年以来我国政府行政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见《管理世界》2003年第2期)一文后的首次较系统的阐述。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6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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