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水法:平等的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52 次 更新时间:2017-11-0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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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水法 (进入专栏)  


提要

平等概念是政治哲学里最为核心而基本的概念,平等本身通常被看作是一种不言而喻的价值,相应地,人们将它当作一种清楚或者自明的概念而予以应用,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平等所应用的范围,而对平等概念本身几乎不做反思。关于平等观念的多数分歧和争论的真正而原始的起因,在很多情形里并非在于要用平等来衡量并谄渖付诸实施的对象,而恰在于如下一点:平等概念在不同的人、不同的语境和不同的理论那里不仅有不同的意义,而且也有不同的所指。有鉴于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平等的诸多义项来梳理和澄清平等的概念,并借此分析作为一种价值的平等的性质。文章着重分析了等同、平均两个概念的意义,并且讨论嫉妒与平等的关系。在这些诠证的基础之上,文章得出结论说,在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之中,平等不可能成为一种可以独立于权利而有效的价值。平等作为一种价值和主张是依赖于自由或权利的,尽管平等同时也是自由或权利的内在约束。与此相应,自由权或权利则是一种独立的要求和价值。于是,平等总是表达为对某种权利的一种程度的要求,无内容的平等要求是不可能的。与德沃金的观点不同,本文认为,如果将平等的价值放在第一位,那么自由主义及其权利的主张就会失去其立足点;与罗尔斯的方法和思路不同,本文认为,社会不平等不可能在权利原则之外得到限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最终也是要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和调整才能够实现的。

关键词

平等 等同 平均 嫉妒 权利 独立价值


所谓平等概念,在这里意谓一个基本的问题,简单而言,就是我们如何理解平等?这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被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视为一个多余的问题,因为平等本身通常被看作是一种不言而喻的价值,相应地,人们将它当作一种清楚或者自明的概念而予以应用,即便在理论上也常常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甚至在中坚的平等思想家那里,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平等所应用的范围,而对平等概念本身几乎不做反思。人生而平等的断定,或者与此正相反对的人生而不平等的断定, 与现代人们所说的平等的社会或不平等的社会,在日常话语里,以及在理论分析中,常常被人当作清楚的说法。但是,这里要问的是,在上述句子中这几个平等的词所指的是同一个概念吗?

毫无疑问,平等观念始终是聚讼纷纭的所在,然而人们通常关注的是哪些东西应当列入平等分配的嘉益清单之上,而非作为一种价值本身的平等。实际上,关于平等观念的多数分歧和争论的真正而原始的起因,在很多情形里并非在于要用平等来衡量并在其上付诸实施的对象,而恰在于如下一点:平等概念在不同的人、不同的语境和不同的理论那里不仅有不同的意义,而且也有不同的所指。倘若平等概念没有得到清楚而确切的规定,那么无论如卢梭所说的人生而平等,还是哈耶克所说的人生而不平等或有差别,都是有其特定的意义和所指,因而不能简单地被判断为错的,或对的。至关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即使人们甄综了平等的各种意义,却不对作为一种价值的平等本身做一仔细的检视和分析,那么这就等于说,人们对平等本身究竟是一种什么东西,或者它具有什么性的性质,没有清楚的理解,于是,人们关于平等的争论就依然会流于风马牛不相及的结果,而一切的分歧至少在理论上也一仍其旧。

无论在理论阐述之中,还是在日常话语里面,人们通常还使用若干其他概念来表达与平等概念相近的意义、某种平等要求以及平等的某个层面的内容。这些概念包括等同、平均、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等等。这些概念的应用依不同的语境而定,表达平等的某个层面的意义,或者与平等相关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概念是可以互换的,而另一些则是不可以互换的。更进一步说,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彼此替用的实际上是词,而不是概念本身,因为概念关涉确定的意义和所指。对这些情况的详细研究,可以揭示人们关于平等的理解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现象,以及在不同的关系之中,平等所具有的多种不同的意义和所指。同时,人们借此也可以看到,在什么情况下,由上述那些概念所表达的意义和所指会超出平等的概念而将它与其他的相关物联系起来,从而平等概念就可以在这样一些关系之中来把握,甚至领会。这将是一项有益的、可能产生预想不到的结果的研究,不过,全面展开这样一项研究并不属于本书的任务。然而,分析与甄别这些概念在意义和所指上面的异同,却为这里达到对平等概念的定义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一般而言,等同是平等所包含的一个基本义项,这就是两个或多个个体之间的完全相等或相同。虽然即便是逻辑上的重言式也包括A↔B这样的形式,等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却要求两个事物之间的完全的一致。此种仅仅在理论上才有其可能性的平等,显然在社会生活中是没有现实性的。但是,一切关于平等的理解和理论分析、推理和认证,都要以这个意义为一种基准,因此,它虽然很少被用到,却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在平等概念需要从本义上来理解和解析时,这个基准的意义就现出了它的重要性。比如,当哈耶克强调“人生而平等”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而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时候,他援以比较的基准就是那种绝对意义上的等同。就这个意义的平等而论,人们必须承认,每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都存在差别,无论这些差别本身之间的大小又是如何地悬殊。相反,“人生而平等”或“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的主张,并不是指这种完全等同的意义而说的。人们提出此类主张的社会-历史的现实根据与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基于当时人们关于抽象而共同的人性的形而上学的理解,另一方面是抗议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巨大差异。平等的要求和主张所针对的乃是这些特定的差异,而不是一切差异。于是,人们可以看到,在关于平等主张的理论争执之中,这两种看起来正相反对的观点却因彼此对平等理解的歧义而实际上相互错失了鹄的。这种错失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发,即现代种种看似相互冲突的平等理论,由于没有甄别平等概念的不同意义,往往不仅未能标定平等的所指,而且也错会自己所谓平等的意义,或者相反,因为未能切中平等的所指,所以才错会平等的意义。

就等同意义的形而上学层面而言,它一方面为平等的意义提供了一种理论的基准,一切现实的,从而社会的、政治的平等,都是在完全等同这个基准之外的某种或者某些共同而普遍的东西,但是,这同样也就为平等确定了一个基础和基本范围,即个人之间的差异分布在完全等同与绝对差异之间的区域。

这样一来,我们看到,平等就可以有一个完全不同的理论切入点和历史起点。不是因为人生而平等,平等才有其正当性的根据,而是因为人生来就有差异,平等的要求才需要正当性证明。于是,这个观点与路数既不同于卢梭的回归平等的诠证,亦有异于哈耶克的维持不平等的诠证。

然而,倘若分析仅仅至此为止,那么它仍然是不充分的。个人之间完全等同的付之阙如与他们在某些方面的等同、相同与相似并不冲突,差异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才成为差异,而这些部分的等同、相同以及类似,如此等等,却正是平等要求的自然基础。关于这一点,不必援引今天的基因知识,人们很早就通过日常的生活与经验确认了这一点。就此而论,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重要的一点在于,现代社会之中的平等的价值并不在于弥平人的自然差异,并且也不可能在于此种弥平,而是在于消除以自然差异为基础的某些社会差异或者社会差异的某些方面。

于是,另一个重要问题自然而然就突现出来,这就是人们的自然差异与社会差异之间的关系。社会差异在多大程度、什么范围内直接源于自然差异。毫无疑义,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然而,消除社会差异的自然差异的根源,却是现代平等理论之中的一个热点。这里的困难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确定自然差异的范围,即个人之间的哪些差异属于自然差异而非社会差异。这个看起来似乎简单的问题实际上相当复杂,比如构成现代平等理论的一个重要因素的嫉妒,究竟属于自然差异还是属于社会差异?因为嫉妒心的强弱直接影响个人关于平等状况的判断,而在德沃金那里则成为社会平等的检验标准—如果不是唯一的也是是主要的检验标准。第二,如何确定某些社会差异确实来源自然差异?第三,这是第二个困难的展开,即使社会差异的自然原因得以确定,在人的生涯受多重因素和环境影响的背景之下,如何从中确定自然差异的影响程度,也是一项殊属不易的工作。

在这里我需要着重指出的乃是如下一点,即人们无法通过平等的制度来直接弥平当下的自然差异,尽管某些平等制度可以通过某些社会措施来间接地减弱或消除将来某些可能的自然差异,比如医疗保障体系能够通过预防或救治疾病而减弱或消除疾病可能造成的自然差异。但是,一旦这些自然差异已经形成,那么就不是某些以平等为宗旨或者与平等相关的社会制度或体系所能够弥平的。医疗中的义器官能够恢复一定的人体功能,但它不应当算作自然差异的弥平,而只能算作某种补救。 即使这样的医疗行为是由某种社会保障体系来维持的,并且是出于平等的目的,那么这个行为仍然不能够证明或者说明,平等的指向在于消除个人之间的自然差异。相反,平等的宗旨,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只能限于消除某些可能与这些自然差异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的社会差异,即某些不平等的社会状况,比如歧视。理解这一思想的要点在于,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下,平等是一项普遍的原则,而在人的自然性质方面,即使以现代医疗技术为条件,仅仅在某一项属性上面,要达到完全的等同,也是不可能的。

在这里,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人类自然个体之间的完全而普遍的等同既非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至于某些特定个体之间存在的这样情况,可以举出孪生的例子,同卵孪生的个体之间的基因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其他自然性质并不完全一致。这是一个我们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实在的背景,但是,同样重要并且对平等概念观念尤其重要的是,孪生个体之间的社会经历和生涯却根本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即使个体之间的自然差异在等同的意义上被弥平,他们之间依然会演化出社会差异;至于这种社会差异是否扩大到成为平等所关切的对象的程度,则取决于特定个人的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

上面的阐述已经论证了如下的结论,人类自然个体之间的普遍差异乃是一项基本的事实,这是社会差异的自然基础和基本背景,但是,弥平个体之间某一方面的差异与弥平所有个体之间的所有差异一样,是不可能的,也并非平等主张的宗旨所在;即使弥平个人之间的自然差异是可能的,社会差异依然会从这些等同的个体之中产生出来—倘若社会确实如其所是那样乃是一个四维的历史-实在的空间,而非理论上的抽象的点,情况就必定如此。这里还可以推论出进一步的结论,倘若弥平个体之间的自然差异而使之完全等同是可能的,并且个体之间的自然等同或差异的状况直接决定了个体的社会状况,即等同或差异与否,那么平等就成为一种毫无必要的价值和主张了。平等的价值和主张之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具有恒久的意义,就是基于上述差异的不可弥平性。在平等的语境之中,就其积极的层面来说,等同概念提供了平等的基准意义,而从其消极的层面来说,这样的基准同时就揭示了平等的局限性。既然弥平一切个人之间的社会差异与弥平一切个体之间的自然差异一样是不可能的,或者比后者更其不可能,那么等同就失去了其一般而普遍的意义,它的现实性取决于具体所能等同的特定内容。这一点对于理解平等概念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于是,这里就又回到前面提出的平等的新的理论切入点和历史起点,即平等主张及其正当性要求的出发点并不是人生而平等,不论是自然性质上的还是社会性质上的平等,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而就人作为社会-历史性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此种差异也就被称为不平等,并且不平等实际上是一个蕴涵价值评价的判断。揭明平等在理论上如此的切入点,在实践上的如此起点,不言而喻,正是揭明了平等主张的正当性证明的困难:平等的要求完全是出于人的理性的要求,因此它是一种针对人的社会状况的政治要求。在理论上,平等的主张与原则就无可避免地是构成性的,而在实践上,平等的观念、主张和制度是后起的。平等主张的困难性同样也体现在实践之中。在有史以来的社会-历史里,人们提出过无数表达平等意愿的主张、原则和计划,并且进行过大规模的实践,然而,时至今日,不平等虽然是社会生活之中令人最为不满并且受到最严厉批评的现象,却看起来依然是社会之中最普遍的现象。除了其他因素之外,导致此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平等的理解。为了分析此一种原因,也出于本节任务的需要,这里我接着要来分析表达平等主张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义项,这就是平均。



平均概念向来就是平等概念一个基本义项,它最早并且也最为悠久地表达了平等要求的最为基本的内容,即经济平等,出于这样一个缘故,它通常也就成为表达社会平等的极端要求的一个概念。就此而论,倘若等同可以用来表示个人之间自然性质方面的完全一致的要求,那么平均也就被用来表达个人之间在社会嘉益方面的要求与所得的完全一致,尽管这种完全一致有针对某个方面与针对作为整体的个人之分。

平均概念主要是一个分配的概念,简单来说,它的特点在于不考虑个人之间的自然差异与社会差异,而要求在某一项社会嘉益或者所有社会嘉益分配方面对每一个个人或每一个个人的某一个共同方面的完全均匀和相同。在这个意义上,平均概念总是直接与人均这个单位相关联。实际上,平均的主张为了求得正当性的证明和实现的可能性,往往寻求人均以外的尺度,或者说,主要以人均以外的度量依据来制定自己的尺度。平均的要求,或者平均主义,就其要求的普遍性而言,从一开始就并非单纯的经济的主张,而总是与某种政治要求结合在一起,或以某种政治要求为背景的,中国历史上的“等贵贱,均贫富”的要求,与早期基督教的平等要求,都说明了这一点。而在平均主义的后来各种形式之中,这个特征就更形突出,而非减弱。尽管如此,平均主义给人的印象,或者在许多人的笔下,仿佛主要是一种经济的要求,这就是对财富的平均分配。事实上,没有一种平均主义是将重点仅仅放在单纯的财富平均分配上面的。财富平均分配这一要求,假定得到了社会的所有成员的同意,也依然包括无数复杂而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比如分配的平均标准如何制定?平均主张的有效性在这里无可避免并且令人沮丧地依赖于所要分配的财富的性质,而若无此种关联,平均就是一个没有所指的空概念。但是,作为一种度量标准,平均度量单位的依据却并非仅限于所要分配的财富,而有其他的手段或原则,比如劳动。不同的尺度会使个人可能所得的嘉益形成巨大的差别,比如劳动的尺度,与按人均分、个人需要以及嫉妒的尺度,并且这些尺度彼此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严重冲突。于是,在这里平均这一主张的复杂性和困难来自于平均尺度的依据—毫无疑问,没有无尺度的平均—与所分配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比如劳动尺度与个人需要尺度就会是处处相互冲突的;假定这两种尺度是能够单独有效并可行的,并且这里的平均尺度仅仅应用于实质嘉益的分配,那么,比如一个禁欲主义的工作狂与一个纵欲的懒鬼,正好形成这两种尺度尖锐对立的两种虽然极端却也大有其可能的例子。

于是,一旦平均的尺度不是用来衡量单一的因素,而是用来衡量多种因素,那么必然的结果就是平均的尺度立刻会因无所适从而趋于瓦解。比如,将劳动的尺度、个人需要的尺度与嫉妒的尺度结合在一起,单一的平均尺度不消说是完全不可能的,而多种尺度如果不限定其特定的范围必定会导致严重的冲突,诸尺度就成了无尺度。但是,尺度一旦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那么它又只能是以单一尺度的形式来发挥作用的。

然而,在这里,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也就牵涉进来了。相对于所分配物,平均尺度因其依据不同而大有区别,一种尺度本身又包含其他尺度或以之为前提。劳动尺度并不像在一些人的笔下显得那么简单,所谓按劳分配固然是指向所分配之物,但是劳动本身如何得到衡量却是一个在先的问题。倘若劳动本身得不到合理的衡量,从而缺乏合理的度量标准和单位,那么用来衡量所分配物的劳动尺度就成了一个虚幌子。在较为典型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对劳动的度量似乎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标准,然而这种度量的标准和依据实际上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即简单而粗糙的劳动分类与时间的混合的标准,许多其他重要的因素都被排除在外了。这样,劳动本身就因为没有一个合理而统一的度量单位,从而是无法得到一致的度量的;也就是说,人们对劳动本身都无法做出合理的度量,那么劳动又如何那么能够成为度量所分配之物的尺度?

所以,平均作为一种尺度标准,其尺度的依据越单纯,借其来度量的内容越单一,那么其概念就越明确,也就是说,平均作为一种主张或者要求就越有其付之实施的现实性。在另一方面,平均标准或尺度的依据即个人的规定越简单,平均概念也就越清楚。一旦人们追问,每一个人都应平均享有财富或其他社会嘉益的根据何在,亦即他们因为具有了什么而能够提出这种要求,那么平均尺度就会立刻失去统一的依据,陷于毫无定准的困境,所谓平均也就被褫夺了一般的意义。于是,我们看到,平均与等同一样,在平等的意义范围内,只有相对于特定的内容或对象才有其确定而现实的意义;因为平均总是分配的尺度,而这又使平均要求依赖于其要求的主体。于是,平均作为一种价值的意义就具有双重的依赖性,即对所分配的对象和要求的主体的依赖,这就使平均完全丧失了成为一种独立的价值的条件。即使从最弱的意义上来说,平均的要求或主张不可能是一般而独立地有效的。

平均要求的主体依据的问题,一般而言,也就是平等要求的主体依据的问题,而后者关涉到许多上面已经触及但尚未展开的观点—这些将另文阐述。这里首先分析一项与理解平等概念直接相关的因素,即嫉妒。平等要求与平等判断所立足的基础包含心理的成份;尤其不同个人对于平等与不平等的感觉,更是常常以直接的心理感受为准绳的,而这也正是造成平等感在不同的个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别的重要原因。于是,我们看到,最近二、三十年以来,嫉妒及其理论就在平等理论之中占具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一种典型的观点认为,绝大多数严格的平均主义要求简直就是奠基于嫉妒之上的,因而它们体现了成功之士在不那么成功之士心理所招致的不满。 据此,我们假定平等概念就可以这样来理解,所谓平等,就是指人的嫉妒的阙如。这又可以进一步分析出如下两种情况。第一,嫉妒根本无从产生;第二,导致嫉妒的外在原因的阙如,比如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的实现。在第一情况下,人们根本就没有嫉妒的心理,这或许因为人们认为社会差异就是一种正常现象,因此嫉妒或者不满就无从产生。但是,这样一来,也就无所谓平等了;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概念实际上就被取消了。即使哈耶克也认为,就是在自由社会里面,嫉妒也是无法根除的,于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就是不赞成嫉妒,不将它当作社会正义的东西而予以批准,而是将它视为最为反社会的和邪恶的情绪。 哈耶克关于嫉妒与平均主义和社会正义之间关系的观点过分简单,缺乏有效且有力的论证,而且也包含内在的不一致。第二种理解与哈耶克的观点正相反对,但此种反对的意义并不主要在于将平等视为首要的价值—哈耶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平等要求的正当性 ,而在于将嫉妒视为正当的,并且是达到资源平等分配的有效手段,尽管是一种理论设计中的理想手段。然而,哈耶克与德沃金,这两位对平等的主张以及对嫉妒的态度持正相反对的两极意见的自由主义者,却偕有一个致命的观点,这就是他们都将嫉妒视为导致平等主张及其观念的主要因素,从而平等就被他们搁置在一个不稳定的心理现象的基础之上。自然,在这里他们两人也有区别,德沃金将嫉妒主要视为检验平等的手段,而哈耶克将嫉妒视为平均主义主张的直接源泉,从而也是一般平等要求的源泉之一。

于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下一点:即平等的主张或要求究竟是一种心理现象,或者至少可以还原为心理现象,还是一种理性的要求,至少主要是以理性为根据的,因而不能还原为心理因素?这样的选择直接关涉对平等概念的理解以及对平等要求的正当性证明。罗尔斯强调,平等并不来源于嫉妒的情感 ,因为原初状态之中的人是理性的人。这种康德主义的立场由于其内在一致的品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无疑要比哈耶克的嫉妒说更为合理和有效。嫉妒的心理自然会导致平均主义的主张,或者一般说,平等的要求,但是平等的要求并不都来自于嫉妒;更准确地说,平等的原则如我们下面将会看到的那样,由于依赖于自由以及权利,其理论的和实践的正当性完全奠基于人的理性,而不是心理现象。

现代人的平等感已经不再是完全自然的东西,亦即出于未经反思与逻辑分析的心理情感;或者更进一步说,有史以来的人的平等感从来就不是单纯情感的产物,而是人类理性发挥和应用的产物。这样一个事实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即消除不平等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嫉妒,只有通过政治平等,以及与此相关的理性的和合理的社会心态,才有其可能,而后者是要通过现代自由而民主的文明环境才能够养成的。但是,生理心理学意义上的嫉妒是无法通过这样的途径来消除的。并且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个人之间的完全等同以及在社会嘉益分配上面的完全平均,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即使社会心理学层面的嫉妒也并不可能消除殆尽,更何况心理-病理层面的嫉妒,而后者始终有其发生的各种随意的缘故。诚然,在社会心理上的嫉妒与生理心理学上的嫉妒之间,并不能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不过,这里的关键之点并不在于消除一切嫉妒的可能性。就此而论,德沃金模式可以说提供了一个不成功的例子。盖缘为达到资源平等而实行的反复拍卖,倘若参与拍卖的人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人,那么这将是一个永无休止的重复过程;而假如这些人并非现实生活之中的人,那么一方面他的嫉妒检验将几乎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嫉妒总是由现实的比较与反差造成的,倘若没有一定的理性原则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不仅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也无法断定会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达到相对的稳定;而处于虚拟海岛上的人无法得到这样的刺激,因此如此的诱因可以假定会在某一点上,某一时刻上穷尽,就如德沃金的模型一样,从而资源平等就能够经过反复却次数有限的拍卖而通过嫉妒的检验。德沃金设计的根本弱点就在于它将平等的标准建立在最不稳定的心理状况即嫉妒上,这与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与正义原则构成的设计奠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关于平等的心理原因的讨论,在哲学的语境里,还与概念以及语言有直接的关联。在上面所引的罗尔斯、哈耶克和德沃金的文字里面,用来分析和阐述与平等相关联的心理现象的一个共同概念,就是嫉妒;此外,他们还使用若干包含“不满”含义的词来辨析嫉妒概念的不同意义,比如discontent、resentment等等。在英语和德语里面,表达嫉妒概念的envy与Neid的基本意义是消极的和贬损的,没有肯定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中偶尔也表达某种中性的意义。至于“不满”概念,虽然像哈耶克所用的discontent有时也包含中性的意义,但基本上是用在贬义上的,而罗尔斯所使用的resentment则应当说是完全贬义的。尽管罗尔斯按照康德的说法辨析出嫉妒一词中的良性的意义, 但是这些概念似乎还是妨碍了像哈耶克一类的思想家来正确地观察和评判个人对于某种自己所无而别人所有的东西的向往乃至欲求的心理现象。羡慕一词正是表达这种心理和欲求的肯定的和褒扬的概念。虽然我这里无法断定是否西方主要语言都缺乏“羡慕”这个词语,但是在相关的主要文献里都毫无这个概念的踪影,则大约可以说明西方主流的平等理论与政治哲学之中缺乏羡慕的概念,至少也可以断定羡慕这个概念没有什么地位。

这里我们可以对嫉妒、不满和羡慕做一语义分析。为了方便起见,我主要以这三个概念的汉语表达即词为分析对象。一般而言,这三个词都表达个人由与他人的较好的状况相比较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和情感。羡慕既表达一种情感,也表达一种欲求,这就是对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精神的、才能的、知识的、物质的嘉益的肯定,以及自己对这些嘉益的向往和欲求。它不包含对居于优越地位的人怨恨、仇视的态度,也不包含将他们拉到与自己相当的水平的欲求。因此,羡慕是一种积极的情感,在汉语里面,它作为一个单独的词表达与嫉妒判然有别的概念。罗尔斯所谓的争强好胜的嫉妒与羡慕接近,但是这已经是罗尔斯对嫉妒的新的定义了,而非此词此概念原有的意义;此外,争强好胜的(emulative)本身就包含嫉妒的意义在内。在许多英汉和德汉辞典里,envy条与Neid条之下虽然也列有羡慕的义项,但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解释,尽管从这两个词那里也可以勉强地分析出中性的意义来,就如罗尔斯的辨析所表明的那样。但是,后者与羡慕确实还有相当大的差异。嫉妒同样既包含情感亦包含欲求,就前一项而言,乃是怨恨的和敌视的,就后一项而言,乃是消除他人的优越状况的欲求,因此,它乃是一种去之而后快的心理状态。不满在汉语里面是一个中性的词,因其指向不同而有不同的意义。不满指向心理主体自身,那么就是对自身状况的反思与感受,包含改善自身状况的要求,这应当视为一种积极的情感和欲求;如果不满指向他人,就当下的语境而言,那么就包含着对他人的优越地位的怨恨的乃至敌视的情绪和态度。

如果说嫉妒是某种平等主张的原因,那么照此推理,羡慕同样也可以是这种主张的原因。在德沃金的设计里面,羡慕也能够发挥与嫉妒同样的作用,而且是基于积极心态的作用。这样,对哈耶克而言,因为将嫉妒视为一种恶毒的心理而否定平等主张或者平均主义的主张,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在这里,我们体会到一个正确概念所蕴涵的思想力量。如果平等像哈耶克或德沃金的理论所阐述的那样,情绪或曰心理现象或者构成了平等主张的原因,或者构成了平等的衡量标准,那么当我们用羡慕来代替嫉妒时,就会得出相当不同的结论。由于缺乏羡慕这样一个概念,就使西方主流的平等理论出现了一个意义消极的盲点。的确,概念从而理论上的此种差异虽然可以说与文化和文明之间的差异有关,然而这里面的关系究竟是怎么样的,既不在此著研究的范围之内,亦是一个需要深入考察才能做出结论的问题。对于这里的理论研究来说,就概念以及相关的理论所做的分析就足够说明问题了。

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于以何种情绪、心态,或者一般地说,以何种心理现象来解释平等的原因以及衡量平等的标准才是正确的,或者合适的,而是在于进一步强调,即使羡慕这样的心理现象也依然不是平等主张的根据和理由,当然也不能被视为平等主张的原因。无论羡慕与嫉妒,作为心理体验,并不稳定,当下的羡慕,当下的嫉妒,可以在另一刻消失,从而羡慕的东西被视为他人的鸡肋,而嫉妒的对象也会因自己的心理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也会因他人的同样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不过,从心理现象来分析平等的原因和衡量标准,却为理解平等的概念提供了一种启发,这就是对社会及其制度是否平等的判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观念,尤其是人们关于平等的观念。在人类的社会-历史之中,并不存在任何一种衡量平等的完全客观的外在标准。平等的理想固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就了平等的主张和制度,比如某种分配制度。但是,在另一方面,人们对平等的衡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关于平等的理想,并不仅仅是通过分配来实现的,或者说,并不能够仅仅通过分配来达到,事实上还必须借助于人们观念的调整。这就是说,一个正义的制度不仅改变社会基本结构,同时也改变人的观念和社会心理状态;或者反过来说,一种正义的制度,一个良序社会,必须以人们的一定的观念和社会心理为基础和前提。

这里所谓的观念和社会心理,是可以合理调整和改变的,因此它是奠基于人的理性能力之上的。在这里,平等始终是正义主体的平等,或者说是自为者的平等。因此,这些观念,或者社会心理应当是稳定的,不会因个人的心理经验而随意变动。平等的主张在长期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理性的诉求,而平等的原则更是通过理性的反复思考而得出的结果—如果它们是一项稳定有效的原则的话。平等概念只有通过康德式的原则得到规定,这就是罗尔斯所特别倚赖的理性与合理性概念。这里的要点在于,平等概念并不能依赖于嫉妒的心理,或者一般地说依赖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缺乏稳定性的心理现象。除了其他的要求之外,平等的主张、原则在付之实施之时,它还必须以理性存在者的政治信誓和更为一般的道德信誓为前提,而信誓无论如何是不能奠基于依违不定、变动不居的心理现象之上的,而必须以人的理性的决定为根据和保证的。



行文到此,我可以对前面的诠证做一个总结,从而直接阐述什么是平等,即给出平等概念的规定。关于等同与平均的分析的重点,固然在于表明个人之间的自然等同,或者一般地说,所有个人之间的自然等同是不可能的,但重点还在于证明,等同即使可能,也依赖于所要等同的特定的项目,否则等同就是毫无所指的,而对于政治的实践品格来说,确定的所指乃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同,平均也正是相对于特定的所指才有实践的意义,这就是说,才具有某种可行性。因此,上面的阐释导致或者揭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平等概念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一种尺度,无法作为一种一般的要求而独立并且普遍地有效;我们既无法提出关于人的完全的自然等同的普遍要求,也无法提出个人之间在社会嘉益分配上完全平均的普遍要求。这样的要求是根本不可能的。所谓不可能至少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在自然的意义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个人之间在自然性质上的完全等同是不可能的,就此而论,我想,莱布尼茨原则在这里也是有效的。其二,在社会的意义上,这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即使我可以退一步承认,个人之间在自然层面的完全同是可能的,此种等同也不可能扩展到社会层面。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分配意义上的平均主义就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而这个困难的核心就在于:平均尺度在这里立刻就失去了一般而普遍的意义,而分化为无数的具体的尺度,而各种尺度之间的冲突,甚至是剧烈的冲突使得作为一般尺度的平均完全没有可能性。

既然不存在一般有效的平等主张,那么任何可能的平等主张,就始终要以需用平等尺度来衡量的特定项目为前提。从这个观点来看,德沃金平等观点的盲目之处就显露出来了。他将平等视为一切权利基础的权利的观点 ,与他所设计的资源平等,两者之间本身就是有矛盾的,但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将平等当作出发点,当作一个独立的价值,因此在确定平等的特定对象即关于什么的平等之前,要将平等颁布为第一原则,使其他原则都从属于这一原则之下,因而使平等失去所指与内容。这并不能够从任何方面加强平等主张的强度,反而导致平等概念的混淆与误解,从而在这种混淆与误解之中,以及在可能实践的诸种矛盾与冲突之中,令平等的主张消失于无形。

在这里,我可以得出一个概括性的结论,这就是:只有关于某种特定内容、项目的平等,而不存在抽象、一般的平等。平等始终就是针对某种东西的要求的比较与衡量的尺度,而并非绝对的独立自存的标准,也不是独立自存的价值,自然也不是任何一种资籍。

在现代民主与自由的文化环境之中,并且在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之中,实际上,平等不可能成为一项可以独立于权利的观念而有效的价值。平等作为一种价值和主张是依赖于自由或权利的,尽管平等同时也是自由或权利的内在约束。与此相应,自由权或权利则是一种独立的要求和价值,因为人们可以清楚地规定和枚举各种各样的权利,它们是构成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独立因素。

进一步说,在自由主义内部,如果要使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内在一致,并且在实践上切实可行,那么关于平等依赖于权利的这样一个认识就要构成一个基本点;并且如果基本权利的优先性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另一项要求,那么平等的深度和广度就依赖于基本权利的范围。于是,平等总是表达为对某种权利的一种程度的要求,无内容的平等要求是不可能的。与德沃金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如果将平等的价值放在第一位,那么自由主义及其权利的主张就会失去其立足点;与罗尔斯的方法和思路不同,我们认为,社会不平等不可能在权利原则之外得到限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最终也是要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和调整才能够实现的。平等的基本权利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一项共识,而基本权利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决定了平等的范围。因此,平等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价值,尤其是一项重要的内在约束和外在评价的标准,但是平等的实质性影响和意义总是依赖于关于权利的理解以及权利的范围。

正是在关于平等概念的这样一种理解之上,我们才能够有效而且清楚地来深入研究政治平等、社会平等等具体的平等主张及其观念。


(《文史哲》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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