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帕菲特(4):德里克·帕菲特 :平等与优先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45 次 更新时间:2020-01-0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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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克·帕菲特     葛四友 (进入专栏)    

按:2020年1月1日是德里克·帕菲特教授(1942年12月11日-2017年1月1日,出生于中国成都)逝世三周年,作为上世纪到目前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之一。爱思想网将推出系列文章以表缅怀!


平等与优先主义[1]

德里克·帕菲特 著

葛四友 译


内格尔在他的“平等”论文中,想象他有两个孩子,第一个健康且幸福,第二个有某种痛苦的残疾。内格尔的家庭既可以移居城市,第二个孩子在这里可以得到特殊治疗;也可以移居郊区,第一个孩子在这里能更好地茁壮成长。内格尔写道:

基于任何观点,这都是一个困难的选择。为了使其成为一个平等价值的检验,我想假设这个情形有下述特征:移居郊区后第一个孩子的所得要比移居城市后第二个孩子的所得大得多。

然后他评论道:

如果选择移居城市,这是一个均等主义决策。有益于第二个孩子是更为紧迫的,即使我们能够给予他的利益要少于我们能够给予第一个孩子的。[2]

在本文中,我的目的就是讨论这类推理。


1


内格尔的决策取决于两个事实的相对重要性:他能给予第一个孩子更大的利益,但是另一个孩子过得更差。这类情形举不胜举。在这些情形中,当我们在两个行动或策略之间做出选择时,一个相关事实是由此带来的利益有多大。对于效用主义者而言,这是全部重要的东西。基于他们的观点,我们的目的应该总是在于最大的利益总和。但是,对于均等主义者而言,受益者过得怎么样也是重要的。为了更好的分配的缘故,我们有时候应该选择较小的利益总和。

我们的目的应该在于更好的分配吗?如果是,那么在什么时候,并且要如何分配?这些是困难的问题,但是这个主题在某种意义上是简单的。考虑不同的可能事态或结果(都涉及相同组的人)就够了。我们可以想象,知道在这些结果中这些人过得如何,然后问,是否还能有更好的结果,或者我们是否应该产生这个结果。

某些作者拒绝这些提问。例如诺齐克就是这样反驳的:这些问题错误地假定存在有待分配的东西。他主张绝大多数善都不能用来分配或再分配。[3]这些善意是是特定的人已经有资格或特殊要求权的。其他人对于应得则也提出类似的要求权。

我们可以把这些反驳放在一边。我们可以假定,在我们考虑的这些情形中,既没有任何人应得比其他人更好,也没有任何人对我们所分配的任何东西有特殊的要求权。由于存在某些这类的情形,我们就有这样的主题。我们如果可以得出这个结论,那就能够考虑其适用会有多么宽泛。我和罗尔斯等人一样相信,从根本的层次上讲,绝大多数情形都是这类情形。

为了询问我的问题,我们只需要两个假设。第一,某些人能够在道德相关的方式上比他人更差。第二,这些差异可以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为了描述我想象的情形,我会使用数字。例如,内格尔的选择可以表示如下:

这种数字误导性地暗示了某种精确性。我相信,即使在原则上,不同的人过得如何之间也不可能有这种精确的差异。我仅仅是用这些数字来表示,不同结果的选择对于内格尔的第一个孩子的影响是更大的,而且在两个结果中,第二个孩子过得都是差得多。

关于我的数字,有一点是重要的。无论接受者过得多么好,每一单位的利益是大略相等的。如果一个人是从99升到100,这个人得到的利益与从9升到10的人得到的利益是一样多的。没有这个假设我们无法追问我们的一些问题。因而我们不能问,如果某些利益给予更差者的话是否更重要。

既然无论受益者过得怎样,每个额外单位的利益是相等的,那么这些单位不能被认为是相等数量的资源。资源的相同增加往往会使那些更差者得益更多。但是这些利益不需要以效用主义的术语来看待,如涉及到更大的幸福、或欲望实现等。它们可能是健康、寿命或机遇范围的改善,或者涉及任何我们认为道德上重要的其它善。[4]


2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相信某类平等。我们相信政治平等或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我们相信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或者每个人的利益应该给予平等的份量。这些类型的平等尽管非常重要,但不是我这里的主题。我关注人们过得同样好。在我看来,作为均等主义者,这是我们必须相信的那类平等。

某些均等主义者相信,如果人们过得同样好,那就是一个更好的事态。我们如果持有这个观点,那就能够被称为目的论的(teleological或简记为telic目的式的)均等主义者。我们接受

平等原则: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是坏的。[5]

假定某个共同体的人能够过得同样好,或者同样差。平等原则并不能告诉我们第二个是更差的。为了解释那个明显的道理,我们可以诉诸于

效用原则:人们过得更好本身就是更好的。

当人们平均地更好或得到更大的总和利益时,我们为了简洁就可以说有更多的效用。

我们如果仅仅关注平等,那就是纯粹的均等主义者。我们如果仅仅关注效用,那就是效用主义者。我们绝大多数人接受多元主义观点:诉诸不止一种原则或价值。按照多元均等主义者,如果更为平等或有更多的效用都是更好的。在决定两种结果中哪种结果更好时,我们将权衡两种价值。

这些价值可能会发生冲突。一个结果可能在某个方面较差,是更不平等的,但是在另一个方面更好,有更多的效用。我们必须决定哪一个事实更重要。例如,考虑下述可能性:

(1)   每个人得到150

(2)   一半人得到199,另一半人得到200

(3)   一半人得到101,另一半人得到200

对纯粹的均等主义者而言,(1)是最好的结果,因为它不包含不平等。对效用主义者而言,(1)是最差的结果,因为它包含最少的效用。对绝大多数的多元均等主义者来说,在这些结果中(1)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差的。权衡之下,(1)比(2)差,因为它根据效用是最差的,就平等而言只稍微好一点。类似地,(1)比(3)要好,由于根据平等它将好得多,而根据效用只差一点点。

在许多情形中,多元主义观点更难应用。比较

(1)每个人得到150,

(4)一半人得到N,另一半人得到200

如果我们是多元均等主义者,那么N是什么值时我们可以相信(1)比(4)差?对于某些范围的值——如120-150——我们将发现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也可能是没有答案。平等与效用的相对重要性,即使在原则上讲也不是精确的。

接下来我们将区分两类价值。我们主张平等是好的,意思可能只是它有好的效果。如果人们是不平等的,例如,这会引发冲突,或破坏那些过得的人的自尊,或者使得一些人受控于其他人的权力。我们如果关注平等只是因为关注这些效果,那么我们相信平等具有的是工具性价值,或者是作为手段的善。但是我关注的是不同的平等观念。对真正的均等主义者而言,平等具有内在价值,或者其本身是善。

这个区分是重要的。我们如果相信不平等除了有坏的效果外,还相信其本身也是坏的,那科会认为不平等是更坏的。这样,即使它没有坏的效果,我们也会认为它是坏的。

为了阐明第二点,考虑我称作分割的世界。我们假定,世界人口的两半不知道彼此的存在,也许我们还没有横跨大西洋。考虑下面的两种可能事态:

(1)   一半人得到100,另一半人得到200。

(2)   每个人得到145。

对于这两种状态,(2)中的人们在平等这个方面比(1)好,而(1)中的人们在效用这方面比(2)好。但是我们可能相信,综合考虑,(1)比(2)更差。我们能够如何解释这个观点?

如果我们是目的论均等主义者,我们的解释将是这样的。尽管(1)中的人们平均地更好,但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差是坏的。在道德上,这个不平等的坏性质比额外的利益更重要。

在做出这种主张时,我们不能诉诸不平等的坏效果。由于世界人口的两半完全没有联系,这个不平等没有任何效果。如果我们打算主张(1)是因为不平等而是较差的,我们必须主张这个不平等本身是坏的。[6]


3


我们现在可以转向一个不同类型的均等主义观点。按照道义论均等主义者的看法,尽管有时候我们的目的应该在于平等,但那并不是因为我们由此使得结果更好。基于这种观点,某些人比其他人差本身并不是坏的。当我们的目的应该在于平等时,总是因为某种其它的道德理由。

这样一种观点典型会诉诸关于比较性正义的主张。在这个比较性意义上,人们是否受到不正义的对待取决于是否受到不同于他人的对待。因此,在资源分配中,如果某些人没有得到其应有的份额,那就是不公平的。公平要求,某种善如果要给予某些人就应该给予所有人。

另一种类型的正义是非比较性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是否得到不正义的对待只取决于有关他们的事实,而其他人是否得到不同的对待是不相关的。因此,如果我们对待人们的方式不是其应得的,那么在非比较性意义上这就是不正义的。但是,如果我们对待每个人都是同样不正义的,那么这里就不存在比较性的不正义。[7]

这两类正义很难区分,并且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很困难的问题。[8]在此有一个观点应该提及。非比较性正义可以要求我们产生平等。也许,如果每个人都是同等地应得,我们应该使得每个人同样好。但是这种平等的效果将仅仅把每个人的应得给予他们。只有比较性正义才使得平等成为我们的目的。

在我的例子中,当我说没有任何人应得比他人更好的时候,我的意思不是每个人是同等地应得的。我的意思是,在这些情形中没有出现应得的问题。我们在此关注的仅仅是比较性正义。

还有另一个相关的区分,在某些情形中,正义是纯粹程序性的,只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行动。例如,当某个物品不能分割的时候,我们可以要求摸彩,从而给予每个人得到这个物品的平等机遇。在其它情形中,正义是部分地实质性的。这里,正义可以要求某类程序;但是对于结果应该是什么有一个可以判断的独立准则。人们应该得到平等份额的主张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9]

现在我们能够重述我们的两类均等主义。基于目的论观点,不平等是坏的;基于道义论观点,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有人可能这样反驳:因为不平等是不正义的,这也使得它是坏的。但是我们做出区分的方法并没有因此受到破坏。基于道义论观点,不正义是特殊的坏性质,必然会涉及不正当行为的坏性质。严格地说,不正义的东西(因此是坏的)不是某处事态,而是产生这种事态的方式。

有一类情形可以最为清楚地区别开这两种观点:不平等不可避免的那些情形。对道义论均等主义者而言,如果不能做任何事情改变不平等,那不平等中就不存在任何不正义。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如果某些情境“是不可改变的……那正义问题就不会出现”。[10]

例如,考虑我们在自然禀赋上的不平等。有些人天生比其他人更有才能或身体更好,或者在其它方面更为幸运。我们如果是道义论均等主义者,那就不会相信这种不平等本身是坏的。我们会同意,我们如果能够分配才能,那么不公平地分配它们就是不正义的或者不公平的。但是,除了有坏的效果,否则对于由于基因的随机分配而产生的不平等,我们在其中看不到有任何可遗憾的东西。许多目的论均等主义者采取了不同的观点。他们相信,这种不平等即使是不可避免的,其本身仍然是坏的。[11]

这些观点还在其它几个方面有所不同。例如,目的论观点可能具有更宽的应用范围。如果我们相信不平等本身是坏的,那么不管它出现在哪些人中间,我们都会认为它是坏的。这些人是在相同的或不同的共同体之间,看来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我们还会认为,人们在什么方面比其他人更差是不相关的:他们是否收入更少、更不健康或者在其它方面更不幸运。任何不平等,如果是未经选择或不应得的,我们都会认为是坏的。第三,这种不平等是如何出现的看来也没有影响。这是由平等具有内在坏性质这种观念本身所蕴含的。当我们追问某种状态是否本身是坏的时候,它是如何产生的就是不相关的。

如果我们是道义论均等主义者,那么我们的观点就不会具有任何这样的特征。尽管存在许多版本的道义论观点,但很大的一个群体是宽泛的契约论者。这种观点通常诉诸相互性或互利观念。基于某些这类观点,当善是合作地产生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有特殊的要求权,所有贡献者应该得到相等的份额。这里有两个限制。第一,只共享合作的成果。对于其它的善没有说任何东西,比如那些来自自然的东西。第二,分配仅仅涵盖那些生产这些善的人。那些无法做出贡献的人,如残疾人、儿童、或者后代,则没有任何要求权。[12]

其他这类观点的限制性会少一些,可以涵盖同一共同体的所有人和所有善。但是它们仍然排除了外来者。其他共同体中有人过得要差很多是不相关的。基于这种观点,如果在不同的共同体的人之间存在不平等,没有任何人需要关注这一点。由于最大的不平等是在全球规模上,这个限制的意义非常重大。

接下来考虑因果性问题。目的论观点自然适用于所有情形。基于这种观点,我们如果能够防止或减少不平等,那就是总是有理由这样做。我们如果是道义论均等主义者,就可以有同样的想法,只是可能性会较小。由于我们的观点不是关于结果的善性,因此可能仅仅覆盖来自于行动或者有意产生的那些不平等。它可能告诉我们只关注自己产生的这种不平等。基于这种观点,当我们对某种分配负有责任的时候,我们才应该平等地分配。但是,当没有任何人能够负责的时候,不平等就不是不正义的。在这种情形中,没有任何道德过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通过再分配来消除这种不平等。这里再次由于这个观点的应用范围较窄,从而能够产生很大的实践影响。


4


我们现在开始考虑对目的论观点的两种反驳。

基于这种观点的最宽泛版本,任何不平等都是坏的。例如,有人看得见而另一些人看不见是坏的。我们因此有道德理由,从看得见者那里取下一只眼睛给盲人。这个结论看来令人毛骨竦然。

我相信,这样一种反应是错误的。把不相关的复杂性放在一边后,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简化的例子。假定,在某种基因变化后儿童都是双胞胎,其中的一个总是瞎的。假定作为一个普遍的政策,每个孩子出生后都会实行手术,将有视力孩子的一只眼睛移植给看不见的那个孩子。由于新生儿不能给予同意,这是非自愿的再分配。但是我倾向于这种政策是能够得到辩护的。

有些人会拒绝这种政策,认为它违反有视力的孪生子的权利。但是那个信念没有为拒绝目的论观点提供任何根据。作为多元论者,目的论均等主义者能够同意国家不应该再分配器官。但这是由于它们并不相信平等是唯一的价值,在这个例子中,其他某种原则有更大的权重或者是压倒性的。他们的信念仅仅是,如果人们都有一只眼睛的话,在一种方式上这将比一半人有两只眼睛而另一半人没有眼睛要好。明显为真的是:这个信念远不是那么的令人毛骨竦然。如果我们所有人都有一只眼睛,这对本来会看不见的那些人来说会好得多。[13]

第二个反驳更为严重。如果不平等是坏的,那么的消失必定是向更好变化的一种方式,无论这种变化如何发生。假定在某次自然灾难中,那些过得更好的人失去了他们所有的额外资源,变得与其他人一样的差。基于目的论观点,由于这个变化将消除不平等,这必定在某个方面是可喜的。这个灾难尽管使某些人变差,不使任何人变好,但结果必定在某方面变好了。类似地,如果我们只是破坏看得见的人的眼睛,使得看得见者再也看不见,对于看不见的人的视力没有益处,那么这就在某个方面是一种改善。这些含义可以更可行地被认为是怪异的或者愚蠢的。我们把诉诸于这些例子的反驳称为水平拉低反驳。[14]

值得重复的是,诉诸于这种反驳(主张通过拉低水平产生平等是错误的)批评均等主义者是不够的,因为他们是多元论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平等,可以接受这个主张。我们的反驳必须是:如果我们通过拉低水平获得平等,那么我们所做的事情就没有任何好处。类似地,如果某个自然灾难使得每个人变得同样差,那么这在任何意义都不是好消息。这些主张确实与目的论均等主义观点相冲突。

现在我将转向水平拉低反驳。现在注意的重点是,我们基于道义论观点可以避免这种反驳。如果我们是道义论均等主义者,那么我们就不需要相信不平等是坏的。基于这种观点,我们并不会被迫承认,通过拉低水平而消除不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更好的。我们认为,仅仅和仅仅因为这样做有利于更差者时,我们才有理由消除不平等。或者我们可以认为,当一些人不因为他们的任何过错或选择而比其它人更差的时候,他们对于被提升到其他人的水平有一个特殊的要求权,但是对其他人应该降低到他们的水平,他们没有任何这样的要求权。

给定目的论与道义论观点之间的差别,如果我们可以接受一种平等,那么决定我们应该接受哪种观点就是重要的。我们如果对水平拉低反驳铭记不忘,那就可能倾向于道义论观点。但是我们如果放弃目的论观点,就会发现很难为我们的某些信念辩护。如果不平等本身不是坏的,我们就发现很难捍卫应该经常再分配资源的观点。我们必须放弃掉某些信念。再考虑分割的世界,其中两个可能的状态是:

(1)   一半人得到100,另一半人得到200。

(2)   每个人得到145。

尽管结果(1)中存在不平等,但是由于两个群体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存在,这个不平等就不是有意地产生或维持的。由于这个不平等没有涉及不当行为,因此其中没有任何不正义。根据道义论的观点,我们就没有什么可再说的了。我们如果认为(1)因为不平等而是更差的,那就必须接受均等主义观点的目的论形式。我们必须主张(1)中的不平等本身是坏的。

然而,我们可以给出不同的解释。不是出于相信平等,我们也可以特别地关注那些较差者,这是我们偏向(2)的理由。

现在让我们考虑这个替代选择。


5


在考虑他的想象情形时,内格尔写道:

如果一个人选择移居城市,这将是一个均等主义决策。有益于第二个孩子更为紧迫…这个紧迫性并不必然是决定性的。它可以为其它的考虑所压倒,因为平等不是唯一的价值。但它是一个要素,它取决于第二个孩子的处境有多差。他的情境的改善比第一个孩子情境的相同或更大的改善更为重要。[15]

这段话中包含着平等具有价值的思想,但是更为重视另一个观念。内格尔主张,把利益给予较差的孩子更为重要,这一思想能够把我们导向一个非常不同的观点。

首先考虑那些过得差的人:那些正在受苦的人或者那些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人。广泛认为,我们应该优先帮助这些人。即使效用主义者也要求这点,因为如果人们是更差的话,帮助他们更容易。

内格尔等人提出更强的主张。基于他们的观点,即使帮助那些人更为困难,帮助他们仍然是更为紧迫的。尽管当和因为我们能够更多地帮助这些人时,效用主义者要求我们应该优先帮助这些人,但内格尔等人的观点要求,即使当我们只能更少地帮助他们时,我们还是应该优先帮助他们。

有些人把这种观点仅仅适用于好的和差的两个群体。[16]但是我考虑的是适用于任何人的更为宽泛的观点。我称之为

优先性观点:当人们过得越差的时候,把利益给他们就越重要。

对效用主义者而言,每个人利益的道德重要性取决于这些利益有多大。对于优先主义者,它还取决于得到这个利益的人过得如何。我们不应该不管得到这些利益的是谁,总是对于相同的利益给予相同的权重。[17]然而,这个优先性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这种观点,给较差者的利益可以在道德上为给较好者足够大的利益所压倒。如果我们问什么是足够大的,并不总是有一个精确的答案。但是在许多情形中,这个答案是清楚的。[18]

我已经说过,基于优先性观点,有益于那些较差者更为重要。但是这个主张就其本身并不相当于一个不同的观点,因为所有均等主义者都可以提出这一个主张。我们如果认为目的应该在于平等,那就会认为,有益于那些较差者更为重要,这是因为这种利益会减少不平等。如果这就是我们把优先性给予这种利益的原因,那么我们持前的并不是优先主义观点。基于如我在这里所定义的这种观点,我们并相信平等。我们并不认为一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是坏的或不正义的。正是这点使得它成为一种独特的观点。

优先主义观点很容易被误解。基于这种观点,如果我比你过得差,把利益给我就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我比你差吗?在一种意义上,是。但这与我和你的关系没有任何联系。

这个类比将有所帮助。人们在更高的海拔上难以呼吸,这是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更高吗?在一种意义上,是的。但是他们将发现,即使没有其他站得更低的人,他们还是同样难以呼吸。以同样的方式,基于优先主义的观点,把利益给更差者更为重要,但那仅仅是因为这些人处于较低的绝对水平。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差是不相关的。即使没有任何其他人更好,把利益给他们是同样重要的。

因此,这里的差别主要是这样的。均等主义者关注相对性:关注每个人的水平与其他人水平的比较。但是基于优先主义观点,我们仅仅关注人们的绝对水平。而这是根本的结构差别。因为这些差别,这些观点在几种方式上都有不同的含义。

一个例子是关注的范围。我说过,目的论均等主义者的观点可以有更广的范围。他们可以认为,不平等即使是存在于彼此没有任何联系的人之间,其本身也是坏的。这看来是可疑的。如果在一个我完全不知晓的天涯之地,有其他人比我更好,为什么它是重要的呢?

基于优先主义观点,这种怀疑没有任何根据。这种观点自然具有普遍的范围。因为两个人中的一个更差,故有益于他是更重要的。两个人是否在同一个共同体,是否意识到彼此的存在,这都是不相关的。有益于这个人的更大的紧迫性并不取决于她与另外一个人的关系,而是取决于其更低的绝对水平。

这些观点在其它方面也有所不同,在此我没有篇幅来讨论它们。但是我描述了这些观点有最深刻分歧的那类情形,就是是引出水平拉低反驳的情形。均等主义者因为认为不平等本身是坏的,所以就会面临这个反驳。但是,我们如果接受的是优先主义观点,那就能避免这个反驳。基于这种观点,不平等除非对人们是坏的,否则并不重要。


6


尽管平等与优先性是不同的观念,但人们常常忽略这一点。

一个理由是,特别是在上个世纪,均等主义者是在这个区分还没有出现的战场上战斗。他们要求法律或政治平等,或攻击那种任意性特权或地位的差别。而这一区分并不适用于那类善。在此,对平等的要求是最可行的。

第二,均等主义者考虑其他善时通常假定,如果平等已经获得,那么这些善的数量就会增加,或者至少不会减少。在这两种情形中,平等与优先性都不会出现冲突。

第三,甚至当平等变得会减低利益数量时,均等主义者通常还是假定,这种转变至少会给那些较差者带来某些利益。在这些情形中,平等与优先性不可能有很深刻的冲突。均等主义者忽略了这样的情形,其中平等只能通过降低水平来获得。

由于这个区分被忽略,一些作者做出的主张实际上不是关于平等的,而是最好被表述为关于优先性的。例如,内格尔写道:

为了捍卫平等本身是善的,一个人不得不论证,许多在福利尺度上较低者的改善要比那些在那个尺度上较高者的更大的改善具有优先性。[19]

在我们开始的例子中,内格尔类似地主张,有益于残疾孩子将是“更为紧迫的”。然后他写道:

这个紧迫性并不必然是决定性的。它可以为其它的考虑所压倒,因为平等不是唯一的价值。[20]

这些话语表示,对于“为什么有益于这个孩子更为紧迫”的问题,内格尔会回答,“因为这会减弱这两个孩子之间的不平等”。但是我怀疑这是内格尔的真正观点。即使他没有一个过得更好的孩子,有益于这个残疾的孩子不是同样紧迫吗?基于内格尔的观点,我认为就是这样。那么,尽管使用了平等的语言,内格尔实际上诉诸的是优先性观点。[21]

考虑下述按照需要分配的观念。几个作者论证,当我们被这样的观念打动的时候,我们的目的在于获得平等,因此拉费尔写道:

如果有更大需要的人得到的比较少需要的人更多,意图的结果是每个人(或者至少接近)相同水平的满足;自然的不平等得到了纠正。[22]

当讨论给予额外资源来满足有病者、有残疾者的需要时,诺尔曼(Norman)同样写道:

根本观念是平等的观念。目的是每个人应该尽可能地具有平等地值得过的生活。[23]

和前面一样,如果那就是目的,它也可以通过降低水平来获得。这不可能是诺尔曼的意思。他可以避免这个复杂性,通过忽略“平等地”这个词,这样他的主张变成了:“目的是每个人应该尽可能地具有值得过的生活。”在这个修正下,诺尔曼不能主张,平等是根本观念。但是我相信,他的立场会因此得到加强。按照需要的分配最好是被认为是优先性观点的形式。[24]

这些作者要求的是关于需要的东西,有些则是关于所有类型的分配原则的要求。例如,爱克(Ake)写道:

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正义应该被理解为:那个社会中的每个成员的利益与负担的总体水平的完全平等。

爱克主张,分配正义的各种原则都可以解释为把“最大可能地恢复到完全平等的情境”作为它们的目的。[25]一些作者甚至对报复性正义也提出了这种主张。他们论证,罪犯通过犯罪使得自己比遵守法律者更好,而惩罚的目的就是将他们恢复到先前的水平。

我相信,这些作者对平等要求过多。但是有一些以均等主义术语正确地表达的观点是可行的。例如,柯恩表示“均等主义的正确解读”是“它的目的在于消除非自愿的不利”。[26]他意指这种比较性不利是: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质上是一种关系性观念。只有平等能够消除这种不利。柯恩的观点不能以优先性语言来重新表达。类似的假设支持了罗尔斯的观点,但它的复杂性导致我在这此忽略它。

一些均等主义者不为水平下降的反驳所震动。例如,爱克写道:

关于一些人突然撞上好运,也许完全是由他或她自己的努力,这又怎么样呢?额外的负担…为了恢复平等和确保正义应该施加于那个人吗?…为了恢复平等对那个人施加任何负担为什么就不能是正义的呢?答案是,严格说来,它就是……[27]

爱克承认,基于他的观点,通过对这个人施加负担导致水平拉低将是正义的。他承认的仅仅是正义的要求在此将是压倒性的。水平拉低将以一种方式是好的,或者是某种我们有道德理由来做的事情。类似地,Temkin写道:

一方面,我相信不平等是坏的。但是我确实认为,只有一些人是瞎的那个世界比所有人都是瞎的那个世界在某个方面是更坏的吗?是的。这意味着我认为如果弄瞎所有人会是更好的吗?不是,因为平等并不是唯一重要的。[28]

其他几个作者也做出了这样的主张。[29]


7


由于有一些作者不为水平拉低反驳所动,现在让我们再考虑那个反驳。考虑下述的备选项:

(1)   每个人都在某个水平。

(2)   一些人在这个水平,其他人更好。

在结果(1)中每个人是同样好。在结果(2)中,一些人以一种不使任何人变坏的方式而过得更好。对于目的论均等主义者,在(2)中的不平等本身是坏的。综合考虑,这使得(2)比(1)是更坏的结果吗?

有些均等主义者回答是的。这些人并不相信避免不平等总是最为重要的。但是他们视不平等为大恶。基于他们的观点,向不平等的移动能够使得一个结果更坏,即使这个结果将对所有人更好。那些持有这个观点的人我们称之为强均等主义者

其他人持有不同的观点。由于他们相信不平等是坏的,他们同意结果(2)在某种意义上比结果(1)更坏。但是综合考虑,他们不相信(2)比(1)差。在从(1)到(2)的转变中,有些人会变得更好。按照这些均等主义者,平等的损失在道德上会被那些人的所得所压倒。基于权衡,(2)将比(1)更好。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我们称之为温和论者

均等主义的这个版本通常被人们所忽略,或者没有得到考虑。人们认为,我们如果是均等主义者,那就必须反对向不平等的移动,即使这个移动不对任何人有坏处。他们认为,如果我们视这种不平等被额外的利益所压倒,那么我们的观点就必定是微不足道的。[30]

这个假设是错误的。如果某些改变会增加不平等,但是其方式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坏处,那么这个不平等必定来自于某些人的得益。这里不可能有巨大的平等损失,除非这些利益也是很大的。由于这些收益与损失将大致同步相符合,有空间让温和论者坚持有意义的立场。他们相信,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效用的收获将压倒平等的损失。这个主线相一致于这一主张:在许多其它情形中,情况将不是如此。温和论者能够主张,效用的某种收获,即使很大,也不能压倒在平等上的损失。例如,考虑下述的备选项:

(1)所有人得到100

(4)一半的人得到100,另一半人得到200

(5)一半人得到70,另一半人得到200

温和论者相信,与(1)相比,(4)是更好的。但是他们主张(5)是更坏的。由于(5)涉及的是大得多的利益总和,这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主张。

现在回到水平拉低反驳。强均等主义者相信,在某些向不平等移动的情形中,即使不使任何人更差,这也使得结果更差。[31]这个观点看来令人难以置信。我们主张,如果相对于某个结果而言,另一个结果不会使任何人更差的话,后结果就不可能是更差的。挑战强的均等主义者,辩护这个主张就足够了。而要挑战温和论者,我们必须辩护这一更强的主张:当不平等不使任何人变差时,它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坏的。

我们许多人将做出这种更强的主张。广泛认为,如果对于任何人都不是坏的,那么没有任何东西是坏的。这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个人影响观

我们辩护这个观点可以诉诸道德的性质或道德推理的论述。例如,按照某些作者的观点,在人际意义上解释,某个结果能够是更坏的——或就是更坏的——我们必须诉诸什么东西对特定的个人更坏的主张。个人影响观也可以为各种契约主义所支持。[32]

均等主义者的回应可以是辩护一个不同的元伦理学观点。他们或者论证,当个人影响观应用于某个其它的问题时,由于它与我们的一些信念出现激烈的冲突,它就有不可接受的含义。[33]由于我没有空间在此讨论这些问题,我将仅仅只表达一个意见。我相信,个人影响观并没有水平拉代反驳那么说得通,而且也不可能用来加强它。


8


我现在总结我的主张。按照目的论均等主义者的说法,如果人们不因为他们的任何过错或选择而比其他人差的话,这本身就是坏的或不公平的。尽管这个观点是人们广泛持有的,看来也是非常可行的,但它面临着水平拉低反驳。这个反驳在我看来具有很强的力度,但我认为它不是决定性的。

假定我们开始是目的论均等主义者,但为这个反驳所说服。我们就不可能相信,如果消除不平等对有些人是坏的,但不给任何人带来好处,那么这个改变将在任何意义上是好的。如果我们打算挽救我们的观点,那么我们有两个选择。

我们可以变成道义论均等主义者。我们逐渐变得相信,尽管我们有时候目的在于平等,但那不是因为我们因此将使得结果更好。那么我们必须以其它的方式解释和辩护我们的信念,由此导致观点的应用范围必须变窄。例如,它可能只适用于某类善,如合作产生的善,可以只适用于在相同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不平等等等。

我们也可以放弃我们的一些信念。再考虑分割的世界:

(1)一半人在100,另一半人在200

(2)每个人在145

根据道义论观点,我们不能主张,如果情境从(1)变成(2),这将是更好的。这个观点仅仅是关于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能在事态间做出任何比较。

我们的替代是转向优先性观点,那么我们就能保持关于分割世界的信念。从(1)转向(2),较好者的损失将比较差者的所得更多,这是真的。根据效用主义术语,这是为什么(2)比(1)差。但是,基于优先性观点,尽管较好者将损失更多,但较差者的所得更为重要。给较差者的利益更重要使得结果更好。这就是为什么(1)比(2)差。

我讨论的各种观点通常是重合的。但是,如我努力表明的,它们是非常不同的。它们可以支持不同的信念和政策,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受到挑战和得到辩护。分类法尽管不令人激动,但需要去做。直到我们对备选项具有更清楚的看法后,我们才能有望决定哪个观点是真的,或是最好的。


Derek Parfit “Equality and Priority”, Ratio (new series) X3 December 1997, pp.202-221.

本译文原载于:《运气均等主义》,葛四友 编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这里的译文是经过重新修正过的),转载请注明。


注释:

[1] 这是一个缩略版本,是Lindley Lecture “Equality or Priority?” (42 pp),由the University of Kansas1995年出版。那个讲座对下述人的思想或评论所欠良多,他们是Brian Barry, David Brink, John Broome, Jerry Cohen, Robert Goodin, James Griffin, Shelly Kagan, Dennis McKerlie, David Miller, Thomas Nagel, Robert Nozick, Richard Norman, Ingmar Persson, Janet Radcliffe Richards, Joseph Raz, Thomas Scanlon, and Larry Tempkin。

[2] Thomas Nagel, Mortal Questio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p 123-4。也可参见内格尔的Equality and Parti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3] Robert Nozick,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p149-50。

[4] 对于福利的两种更宽泛的论述,见Amartya Sen,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载于The Quality of Life, Martha Nussbaum and Amartya Sen编(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Chapter 3;和Thomas Scanlon, “Value, Desire and the Quality of Life”,载于Nussbaum and Sen, op. cit.

[5] 我们可以加上“不由他们自己的任何过错或选择。在这个原则的充分陈述中,我们将需要评估不同模式的不平等的相对坏性质。但是我们在此能够忽略这些复杂性。它们得到了很好的讨论,参见Larry Tempkin的Inequ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6] 在本卷诺尔曼(Richard Norman)的论文中(我在此不能做出恰当的讨论),他写道:“[帕菲特]问我们,(1)是否比(2)差。我不得不承认,我不知道该问题的答案,我并不认为这简单地是就我个人而言的个人性坦白……我对帕菲特的分割世界的例子想说的是,当你从社会语境(其中我们对平等与不平等做出判断)中抽离出问题时,如何回答它不再是清楚的”(下述的pp.240-1)。我同意,(1)中的不平等是否是坏的,这不是明显的。但是那不是我们不能对于这种例子做出价值判断。非常清楚它比(3)(一半人得到100,一半人得到150)要好,但比每个人得到200要差。

[7] 参考Joel Feinberg, “Noncomparative Justice”, Philosophical Review, 83 (1974)。

[8] 参考 Phipip Montague, “Comparative and Non-comparative Justic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30 (1980)。

[9] 存在居中的情形。正义可能要求某种结果,但只不过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缺陷。一个这样的缺陷是偏向性(partiality)。假设我们必须分配某种公共占有的善。如果我们很容易分割这些善,其他人可能正确地怀疑,我们是否会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平等的份额。那个可能会涉及偏爱主义或不当的歧视。因此我们相信,为了避免这些缺陷,我们应该平等地分配这些善。

这种观点如何不同于那种出于实质性理由而要求平等的观点呢?一个差别是这样的。假定我们已经明显地试图平等地分配,但是我们的程序无辜地失败了。如果我们目的在于平等只是为了避免偏向性或者歧视的污点,那么就不存在纠正结果的理由。(对于这些观点的讨论,参见Robert Goodin, “Egalitarianism, Fetishistic and Otherwise”, Ethics,98 (1987); Lawrence Sager and Lewis Kornhauser, “Just Lotteries”, 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 (Sage, London, Newbury Park and New Delhi, Vol 27,

1988)。)

[10]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91。

[11] 现在有一种复杂性。持有第二种观点的那些人并不仅仅是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坏的。他们常常谈及自然不正义。基于他们的观点,一些人天生比其他人具有较少的能力、或较不健康,这是不正义的或不公平的。类似地,如果自然赋予某些人以更丰富的资源,这是不公平的。有时候有人主张在这里谈论不公平没有任何意义。我相信它确实具有意义。但是,即使基于这种观点,我们的区分还是成立。按照目的论均等主义者,恰恰是事态是坏的或者不正义的;但是道义论均等主义者仅仅关注我们应该做什么。

[12] 例如,参见,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p.18, 268。

[13] 参考Nozick, op. cit., p.206(尽管诺齐克在此的目的不是平等的原则,而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14]这种反驳表示在,例如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Chapter 9, 和Larry Temkin, op. cit. pp. 247-8。

[15] Nagel, op.cit. p.124。

[16] 参考H. Frankfurt, The Importance of What We Care About (Cambir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Chapter 11,和Joseph Raz, op. cit. Chapter 9。

[17] 几个其他的作者表示了这种观点。例如,见Thomas Scanlon, “Nozick on Rights, Liberty and Property”, 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 6 (1976), pp 6-10, Joseph Raz, op. cit., Harry Frankfurt, “Eqaulity as a Moral Ideal”, 载于The Importance of What We Care Abou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David Wiggins, “Claims of Need”,载于他的Needs, Values, Truth (Oxford: Balckwell,1987), Dennis McKerlie, “Egalitarianism”, Dialogue, 23 (1984), and “Equality and Priority”, Utilitas, 6 (1994)。

[18] 类似于平等方面的信念,优先性观点可以采取目的论或道义论的形式。它可以是关于什么结果是更好的观点,或者仅仅是关注我们应该做什么的观点。但是对于这里的目的,这个差异不重要。

[19] Reading Nozick, 由Jeffrey Paul编 (Oxford: Blackwell, 1981), p. 203。

[20] Op, cit. p. 124.

[21] 类似的话语适用于我的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的117节,对在这些观点中选择后一种的讨论,参见Nagel的Equality and Partiality,op.cit., Chapters 7, 8。

[22] D.D. Raphael, Justice and Liberty (London: Athlone Press, 1980), p. 10, 参考p. 49。

[23] Richard Norman, Free and Equa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80。

[24] 然而,参见David Miller的卓越讨论,“Social Just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Need”,载于The Frontiers of Political Theory,

Michael Freeman and David Robertson编(Brighton: Harvester Press, 1980)。

[25] Christopher Ake, “Justice as Equalit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5 (1975), p. 71, 77。

[26] G.A. Cohen,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Ethics 99 (1989)。

[27] Op. cit, p 73。

[28] Inequality, p. 282。

[29] 例如,参见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92-3。

[30] 例如,参见 Antony Flew, The Politicas of Procrustes (Buffalo, New York: Prometheus, 1981),p. 26,Mckerlie, “Egalitarianmis”,op. cit., p. 232,也见Nozick, op.cit. p. 211。

[31] 这里我认为对于人们而言,不平等本身并不是坏的。如果存在其他人比我好,但是我不知道,并且也没有影响到我,对我而言这个不平等并不是坏的。这个假设不仅仅为福利的享乐主义理论所蕴含,而且也为欲望实现和诉诸于斯坎伦所称的实质性善理论的可行版本所蕴含。然而,对于相反的观点(这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参见John Broome, Weighing Goods (Oxford: Blackwell, 1991),Chapter 9。

[32] 对于此种观点的倡导,见于Thomas Scanlon’s“Contractualism and Urilitarianism”,载于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编,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33] 参见Temkin, op.cit., Chapter 9。另一个对个人影响观的反驳来自于我称为的非同一性问题(见我的Reasons and Persons),Chapter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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