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在开端处研究开端——我国现行宪法历史探源初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23 次 更新时间:2024-05-31 22:45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彭真   宪法修改  

田雷  

 

摘要:“八二宪法”作为我国现行宪法已实施超过四十周年,四十年意味着这部宪法形成了自己的历史,而现行状态则表明这部宪法自身并未成为历史,以四十年的历史作为时间的长河,返回宪法时间的开端处,构成了我们观察“八二宪法”整体秩序的一种重要方法。本文以彭真同志在宪法起草期间的一首诗作为论述的结构,依次论述了四个关于八二宪法开端的历史命题。其一,“八二宪法”的开端是一个三部曲的结构,由宪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草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实施、与作为新宪法而实施的第一个五年组成;其二,返回开端,我们可以还原某种进行时的状态,观察甚至是“预判”现行宪法文本的形成过程,概括宪法起草者的“宪法观”及其文本理念,三方面分别是宪法是“纲要”,是“定型化”,文本变动限于“非常必要”。其三,作为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八二宪法”的诞生,发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开端,它所要完成的是一场“大转变”,一场“讲法,要有宪法”的历史变革。其四,“稳定性”是宪法起草者在成文时的自觉追求,但“长期稳定”这个概念及其标准,却是内在于新宪法实施历程而形成的,“八二宪法”之所以做到了长期的稳定,就本文论述所及,主要归功于宪法起草者“有所不为”的文本策略。

关键词:“八二宪法”、彭真、宪法修改、宪法观、定型化

 

4日晚,武汉市大街小巷的3000多个文化室的4000多台电视机前,挤满了居民、工人和干部。他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观看全国人大代表庄严通过新宪法的情景。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国际法专家韩德培兴奋地说,新宪法是一部划时代的光辉文献,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新宪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是一个根本保证。[1]

如果把现行“八二宪法”实施的历史想象为一条时间的河流,上述的场景就发生在河流的发源处,当时宪法刚出炉,《人民日报》报道,“京、津、沪、汉、穗、蓉各界人民热烈欢呼新宪法,顺乎民心合乎国情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诚如韩德培先生在报道文中所言,“新宪法”的通过,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而言是“划时代”的大事,韩先生是1911年生人,他经历过旧中国,新中国成立时就接近不惑之年,“新宪法”通过时则已年逾古稀,“划时代”由一位七十岁的长者说出来并非空泛之谈,其间凝聚着人生的经验以及历史的行程,同时亦包含着对一部“新宪法”的祝福以及对由此展开的“新时期”的期待。所谓“划时代”,就是历史的行程被划分为“之前”和“之后”——以“新宪法”作为法制时间的分水岭,在此之前就归于“俱往矣”,以它通过的当下作为新时期的开端,生发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未来,而这个“未来”,于今延续已经超出四十年,也就是说,“八二宪法”已经历它诞生四十周年的历史时刻。

就本文立论而言,既然“八二宪法”四十周年已经到来,首先,我们必须用历史的方法去研究这部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开始的四十年,于站在时代开端处的先辈们而言是他们所畅想的“未来”,但对于四十年后的我们来说,就变为要回首去看的一段“历史”,既然这部宪法有了由它所开创且在时间维度内演进的历史,那么我们就要用历史的方法去研究宪法的历史。其次,这部宪法的现行状态,要求我们对它的历史进行整全的观察——整全,于一部活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而言,还不只是要“贯通”,即从它的诞生时刻一直延伸到我们所居的当下,展言之,它在诞生之前仍有历史可溯,“八二宪法”是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诞生在共和国历史上一次拨乱反正的转折之后,而作为现行宪法,它接下来也能走出并由此形成新的未来,这个接续在四十年时刻之后的历史阶段,于我们现在而言是不可知的,但终将会水落石出成为现行宪法的第五个十年、层累出更多的十年。就此而言,每一代学者所面对的是本代人的“八二宪法”历史,宪法生生不息,历史就是活的,没有终结。最后,也是本文着力要予以厘清的是,以“八二宪法”之诞生时刻为内核,构造出的是这部宪法的开端历史,虽然宪法的“现行”状态不断延伸,由此会生长出不可知的未来,但它的“开端”却封存在历史之中,故而是可知的。诚然,如何解释现行宪法的开端,从来都不是纯粹学科意义上的求真探索,它首先是每一代有权解释者的当代史论问题,还要追求善和美,共同体内的每代人面对现行宪法都必须学会返本开新。但无论如何,历史上的开端一旦形成,且随着时间经过产生距离以及美,它就成为可由历史方法进行实证观察并形成理论叙事的对象。在此意义上,如何在现行宪法的时间轴上厘定“开端”,又如何以历史的方法去梳理这个开端,且用开端的历史构造去打开宪法研究的新视野,就是本文接下来要做的工作。

应当说明,以“在开端处研究开端”作为研究“八二宪法”的学术自觉和理论路径,本文尚且无法成为一次研究的示范,以下所做的,意在提出问题,诉诸文献,探索对现行宪法进行历史主义的研究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展开。就此而言,如何回到开端去研究开端,这种路径本身即尚在开端,我在本文中所要做的,与其说是说服别人,与同行商榷,在学术市场上进行辩论,不如说是同自己对话,用文献来梳理自己,探知几块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可以摸着过河的“石头”。还要承认,一旦打开在开端时所形成的史料和文献,同情的历史理解者就会置身于事内,经由文献,过往的历史转化为研究者身处的语境,历史一旦被语境化,它就不再只是一种单向度的历史阶段,原本在历史叙事中板结成某种必然的人和事开始相互松动,“历史”也因此活起来,就现行宪法之开端这一历史课题而言,只有击碎简史叙述模式的铁板一块,捕捉到新的文献片段及其组合,由史入经,我们才能理解政治行动者在重大历史关头的行为及其选择,才能在历史河流中去把握“八二宪法”创制了什么,才能体会到彭真晚年同其年谱编撰人员所说的“历史有可歌也有可泣”。[2] 超越简史加概论的开端叙述模式,也就意味着要容纳复杂和模糊,但历史在写作时仍需要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如同彭真晚年所言,“搞国史,要有信心,写一本实事求是、精确的历史”,[3] 既容纳复杂但又讲求精确的历史如何写,就要找到某种可以适当驯服复杂的叙述结构。“文要称意,意要称实”,[4] 是彭真对立法工作的原则要求,我们在此也可拿来作为写作历史时面对复杂保持精确的策略,学者的美德就是要做到“文要称意”——“恒患……文不逮意”,[5] 彭真这句对身边工作人员的告诫,也应当为学者所谨记。历史主义的信仰者和实践者最清楚,从头脑中的意,到笔下的文,尚且有一段很长的距离,是一个分辨率要有实质性提高的过程,也就是意要为文所“逮”。

正是为了文与意的相称,本文接下来非常自觉地选用了一个特别的文本结构,用彭真所作的一首“哲理诗”来组织起文章的四个层次,诗的每一句对应着开端历史构造的一个层次或面向。[6] 彭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也是“八二宪法”起草过程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接主持了宪法修改工作”,[7] 他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就宪法修改草案所作的报告,也是我们在开端处理解现行宪法的最重要文献,本文也将反复回到这篇经典(以下视乎语境作简称,“彭真修宪报告”或“彭真11月26日报告”)。[8] 而引作本文文本结构的这首诗,写作于1981年2月5日也是当年的春节当天,此时正是“八二宪法”起草的初始阶段。诗成后,按彭真当时秘书杨景宇的回忆,彭真还专门讲解过四句诗的含义,这里首先抄录彭真这首题名为《随笔》的诗,而作者的原意讲解则在脚注里转录。

随笔

宇宙沧桑自飞驰,

道是可知似难知。

轻风微波震山裂,

去腐更新无尽时。[9]

一、 宇宙沧桑自飞驰

“八二宪法”自1982年通过并公布实施后,时间也是沧桑飞驰,现在四十年过去,我们对这部自1982年开启现行状态的宪法,约定俗成的称呼当然是“八二宪法”,更官方些的书面名称则是“1982年宪法”,而这种以通过的时间/年份来标注一部宪法的方法,也是早于“八二宪法”的惯例。在“八二宪法”起草过程中,彭真就时常提及“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一九七八年宪法”,按《彭真年谱》记载,1981年7月18日,此时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刚刚闭幕,《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会上得到通过,彭真开始主抓宪法修改工作,他在这一日谈话中就提出:“一九七八年宪法失之过简,不如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好。” [10] 而历史的复杂之处就在于,我国现行宪法在1982年通过,且当时就有以通过年份为宪法命名的习惯规则,但在这部宪法通过之时以及实施之初,时人并不以“八二宪法”来称呼这部国家根本法。

为了证明1982年虽有“八二宪法”之实,却不存在“八二宪法”之名,我们可以翻阅彭真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当天就宪法修改草案所作的报告,这篇报告共一万六千多字,在报告的文本中,彭真提到过“一九五四年宪法”,评价这是“一部很好的宪法”,也提到“现行宪法”,即当时现行的“七八宪法”,[11] 报告主体部分对宪法修改草案分六个方面作说明,内容说明完结后,彭真的讲话进入最后的尾声,也就是报告文本的最后一个段落,以“各位代表!”开启,彭真如此讲道:

各位代表!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12]

如果只是对这段表述进行法理的归纳,则其中所包含的不外乎宪法学的基础原理,无需赘述,然而回到历史的场景中,这段话却至关重要,它在整篇报告中所出现的位置,也能证明以上的判断。假设你是当年坐在台下的全国人大代表,长达一万六千字的报告即将收尾,领导人一句“各位代表!”,这种表述的用意原本就是提醒大家注意,接下来要讲重点中的重点了。为什么重要呢?是因为它描述了一个文本从修改草案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过程,就此而言,它的法律意义恰恰发生在现行宪法通过之前,又止于宪法通过之时,换言之,一旦现行宪法获得通过,这个表述于我们而言就不过是陈述了基本史实和基础法理。而回到历史,设想你是五届全国人大的代表,这个表述在你听来就是一般将来时的,它指向了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最重要的一个议程,一部“新宪法”将会诞生,它还未发生却即将发生,彭真在这里用的词是“将成为”。正是在这个“将成为”的历史时刻,宪法的名与实在彭真报告中是如何相互对应的呢?我们在此进行一番知识考古: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一九五四年宪法”,而“现行宪法”则是“一九七八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正待本次人大会议审议以及通过的文本,目前还是“宪法修改草案”,彭真在报告中还数次很有场景感地称作“这个宪法修改草案”,而一旦正式通过,这个文本就从草案变为现行宪法。就本部分的论述而言,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宪法在通过之时以及实施之初还没有“八二宪法”之名,时人面对这部诞生之初的宪法,称之为“新宪法”,如前引韩德培所言,“新宪法是一部划时代的光辉文献”,彭真报告里也有“新宪法”的表述,比如他讲,“我们这次代表大会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13] 在宪法还是修改草案时提到“新宪法”,此时的表述如果有时态,仍是一般将来时的,也即彭真所说的“一定能够制定出”。

当宪法修改草案在1982年12月4日得到通过,也就宣告了现行宪法的诞生。一部有效宪法也有它的生命,如宪法在其序言文本中自称“本宪法……”,这是以宪法为第一人称视角的叙事,相比较而言,“新宪法”则是这部宪法被称呼的名字,宪法此时作为对象,处在第三人称的位置上。一部宪法刚通过,当然是新的,“新宪法”之名顺理成章,甚至是不假思索就脱口而出的,翻阅该阶段的各类历史文献,当这部宪法被提及时,它往往被称为“新宪法”。1983年2月24日,五届全国人大任期即将届满,叶剑英委员长致信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信中就提到:“在去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制定了一部能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宪法。” [14] 数月后,1983年6月,彭真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此时的讲话也指出:“新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而“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去年制定了一部好宪法” [15] ——去年制定的宪法,当然是新的宪法。1983年1月,党内权威法学家张友渔也出版了一本《学习新宪法》的小册子,从这本书出版时间以及发行量可以判断,它当时首先是向“十亿人民”宣讲新宪法的“普法”举措,影响力远超学界以及精英文化圈,“新宪法”当然也是人民群众对这部宪法的称呼。[16]

“新”作为一部宪法的前置形容词,只可能在某个阶段内是成立的,一部宪法不可能一直“新”下去,“新”作为一个阶段,其长或短并没有统一的时间尺度,但可以确定的是,只要这个时段过去,“新宪法”这个名称就将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了。而对于现行宪法而言,新宪法阶段的结束并不就意味着“旧”,旧宪法指的是为现行宪法所取代、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过往宪法,比如“七八宪法”在1982年后就成为一部旧宪法;现行宪法一旦经过其为“新宪法”的阶段,意味的是这部宪法有了属于自己的历史,也只有形成自身历史的宪法才可能以它通过的年份进行命名——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不会说他们通过了“八二宪法”,只有同宪法诞生的时刻拉开一定距离,“八二宪法”的说法才有意义,且在历史意义上有所指,在文化意义上可以成立,简言之,“八二宪法”本身即是由历史形成的概念,是时间的馈赠,它的得名,一定经历着某种约定而俗成的过程。进而言之,对于我国现行宪法而言,“新宪法”和“八二宪法”表述的是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两种状态,故而它们作为名称在使用时是相互排斥的,在紧接着宪法诞生的一定时期,它是新宪法,继而随着这个阶段的过去,“八二宪法”开始约定俗成,而这个称呼也就隐含着每一代人对宪法开端的回望。

既然如此,我们能否继续在宪法文献中进行知识考古,考证出现行宪法由“新宪法”转变为“八二宪法”的时间节点,这并非本文的任务,或许我们也很难为这一转变确认出一个清晰可辨的时间点,严格说来,这与其说是一个要诉诸文献的史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事关解释的经学问题。就此问题,我们不妨进入历史场景做些考察,彭真作为“八二宪法”起草的主要负责人,随之又在这部宪法实施的第一个五年担任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梳理他的文选和年谱,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彭真本人几乎从未说过“八二宪法”、“1982年宪法”或“1982年制定的宪法”这种表述,当谈到这个由他亲手主持起草的宪法时,彭真往往会说“宪法”、“新宪法”或“现行宪法”。为什么?宪法通过伊始,比如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五年任期的前半程,宪法确实是新的,“新宪法”的表述自然也常见于彭真的文献中,[17] 那么到了后半程,根据不完全检索,至少迟至1986年6月,当时第六届全国人大的第四次会议都已开过,按照《彭真年谱》的记载,他在谈到教育问题时仍有“从新宪法公布以后”的表述。[18] 没必要进行更细密的文本考证了,在语境中设想,彭真作为这部宪法的起草负责人,他和他所主持起草的宪法在开端处是无法严格区分开来的,如前所述,“八二宪法”本身就是一个要经由历史距离的拉开所形成的审美概念,然而彭真和宪法之间却没有这个距离,就此而言,第五届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在历史意义上当然是两届,任期清晰可辨,但因为彭真自1979年复出后即担任人大主要领导至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届满,所以这两届人大存在宪制意义上的连续,彭真领导全国人大的这九年,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开端,也是现行宪法的开端。

这个开端于“八二宪法”这部宪法而言,是一个长的开端,从1980年9月起,到1988年4月止,由三个连续相继的阶段所组成:首先是宪法修改草案的起草阶段,自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做出修宪决议始,一直延续到1982年11月26日开幕的五次会议;紧接着是现行宪法的诞生阶段,也即由全国人大会议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以及公布实施,这一阶段用时短暂,是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完成的(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而在此之后,就开始了“新宪法”的阶段,它由现行宪法公布实施那一刻起,延续到1988年4月12日,本文在此以这部宪法的第一次修改作为长开端的结束。在历史行程中观察1988年4月,可以说是现行宪法发展中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先是12日完成了它实施五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形成修正案两条,紧接着13日万里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在新陈代谢之后继续前行。这就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长开端构造,其法制意义的生成,并非完全形成于它短暂的诞生时刻,我们在四十年后梳理“八二宪法”的开端时,必须把彭真担任委员长的第六届全国人大的五年任期也包括在内,打个比方,如果说“新宪法”意味着它相对稚嫩、可塑,那么第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宪法设定的修宪机关和解释机关,就是新宪法的守护者,而其“长期稳定”的性格之所以在历史中形成,正是因为它在前五年做到了文本的稳定,接续一段宪法文本变动频仍的历史周期,第六届全国人大的不修宪并不是不作为,反而是塑造宪法性格的最大作为。与此同时,1988年的第一次修宪就好比这部新宪法的成年礼,自此后前辈们口中的“新宪法”就逐渐成为我们所说的“八二宪法”——宇宙沧桑,时间飞驰。

二、 道是可知似难知

“八二宪法”这个概念本身即是时间的馈赠,没有时间累积而成的历史距离,“八二宪法”这个说法就是无根的,没有缘由的。还是作历史场景的设想,当彭真在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说,“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去年制定了一部好宪法”,对于这个去年自己还在字斟句酌的文本,他在通过的半年后不太可能称作“八二宪法”,至少在1983年,彭真和宪法之间还未形成这种必要的间距。换言之,只要“八二宪法”作为一个概念在文化意义上是成立的,就意味着这部宪法已经走过了它的开端,开始在自己的时间尺度内不断形成新的历史,现行状态的持续也意味着历史会不断向前延伸,故此每一代人都要从所处的当下划出一条连接线,在时间轴上不断向前追溯,另一端就落在“八二宪法”前述的长开端,特别是其诞生阶段。如此说来,面对现行宪法,研究者必须立足当下,返回历史,一方面,现行宪法的诞生于我们来说并不只是知识考古,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大厦就奠基在这个开端处,所有的法律都要“根据宪法”而制定,而现行宪法则制定于1982年,另一方面,四十年的历史以及变革已经发生,即便研究开端史,研究者也不能做“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人,事实上也做不到,毕竟罗尔斯意义上的“无知之幕”只是一个思维实验,现实中没有什么可以遮蔽住“八二宪法”这些年的历史。归根到底,为什么要转向历史,重返开端,这一学术的问题意识本身就不可脱离历史行程而凭空产生,也包括这种新的方法能否在学科的版图内生根,开枝散叶,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当下的语境以及未来的变动。

在这里,在宪法学形成自己学科化的研究议程之后,某些宪法条款和某些宪法学的研究问题也构筑起学科版图内的坚定同盟,转向历史就很容易被简化为一种略带叛逆色彩的宪法解释方法,好像美国保守派掀起的原旨主义学说运动。事实上,如果把转向历史简单地理解为运用“历史”去注释宪法条款,“历史”在这里就被误用了,宪法的具体条款变成为宪法历史的索引,历史也因此被分门别类了,而分类的依据就是学科化的研究问题版图。这样的“历史”甚至是功利乃至粗鄙的——无助于注释宪法条款的历史就不是历史,甚至不符合解释者主观意图的文献和史料也会被排除在外。果真如此,四十年的历史就会成为我们和“八二宪法”之间的理解障碍,我们把自己设想为“今”,同时把“八二宪法”理解为“古”,“八二宪法”就好比摆在我们面前的一本四十年前的旧书(此后五次再版,略有修订和增补),而我们之所以在今天还要打开这部旧书,就是为了让这部书跟上时代,为了让明天更美好,这样的学术研究隐藏着一种古今之争,由于今人的傲慢,导致我们在心态上是拒绝进入历史的,即便现行宪法的历史,我们也视之为它者。而本文所呼吁的历史转向并非只是原旨主义的修辞,而尝试着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就是返回现行宪法的开端,打入开端的历史并将这段具体的历史语境化,让原本凝固起来的人和事重新流动起来,从历史蕴藏的多种可能性中提出新的理论问题。继续刚才的比喻,同样是打开“八二宪法”这本书,我们的问题意识不应该是这本书将来要出第六次修订版时应该如何改动,回到历史就意味着我们绕到宪法文本的后面,基于宪法修改的历史场景去“预判”当年起草者的文本方法和技艺,简言之,我们要去思考的是“八二宪法”这部书是怎么写出来的,设想我们就是作者,思考一个文本的整体是如何形成的,探索它的内部构造和意义秩序,理解作者在塑造文本时的权力及其面对的多重可能和必要选择——这也就是彭真在诗句里所说的“难知”但却“可知”的“道”。

读者解释文本,而读者所解释的文本却是由作者创造的,在此意义上,作者如何创造文本,诸如是否在所创文本中预设解释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着这个文本被理解的可能方式。关于立法,彭真向来有“文要称意,意要称实”的要求,在这一原则所设定的“文、意、实”三个层次中,解释的逻辑是读其文而后思其意,大多数读者都是先文后意,由文到意,也停留在格文致意的程度;但对于立法者也即文本作者而言,他们的工作却是反过来的,首先且主要是由实际出发以形成法意,然后才是用法条去表述法意,就此而言,“法律”在立法者手里时是一个高度可塑的东西,就宪法的起草而言,文本形成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越多,则起草者的权力就越大,文本也在此过程中存在多样的可能;而文本的出现就意味着定型,法律是一种形式,内容只有最终装载到这个容器内才形成它固定的形状。

读彭真11月26日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此时“宪法修改草案”经历两年多的起草和讨论,草案的文本已经定案,只待全国人大会议的审议和正式通过,故而彭真报告主要讲的是草案的基本内容,至于草案文本是如何形成的,则只在报告开始作简要陈述。至于在这部草案以及具体条款规定的背后,是否存在某种“宪法观”,某种先于文本并指导着修宪者形成文本的根本法观念,彭真报告中没有讲,至少没有直接作专题说明,这也提醒我们,要探讨修宪者是否有着某种自觉的“宪法观”,必须回到长达两年多的文本形成过程中去发掘,由于此次修宪和讨论过程“是做得相当认真、慎重和周到的”,[19] 故而也留下了相当充分的权威史料,尤其是在彭真110周年诞辰时出版了《彭真年谱》(五卷本),其中从1979年至1982年的部分就记录有彭真对宪法的许多论述。问题在此就可以归结为,当彭真领导宪法修改委员会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时期起草一部“新宪法”时,他们是如何理解“宪法”的,特别是他们的“宪法观”是如何理解起草也即“成文”这个文本过程的,又是如何在此过程中具体塑造着文本这个作品的,根据对包括但不限于年谱记录的文献和史料的梳理,我们可以将彭真的相关论述整合成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宪法是“纲要”——“宪法是根本法,在纲不在目,在要不在繁”。[20] 宪法文本是作为纲要的存在,关于这一命题,自彭真于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结束后)开始亲自主抓修宪,相关论述在其年谱中多处可见,在此作部分摘录:宪法“规定战略问题,宜粗不宜细”(1981年7月15日);“宪法要规定根本的东西……不写枝节的问题”(1981年7月21日);宪法“只能写……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1981年10月3日);“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性问题”(1982年3月24日);“国有国法,宪法则是十亿人民办事的总章程”(1982年5月4日);“要保持和突出宪法的根本法特质……根本的、原则的问题要保留”(1982年9月2日);“宪法是根本法,只解决根本问题,只解决全体人民(包括政府)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问题”(1982年9月29日)。[21] 概言之,宪法是“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2] 也是“十亿人民办事的总章程”,[23] 故而在文本上要保持“纲要”的构造,不能纠结于“枝节”问题。

这种“宪法观”及其在起草过程中对文本的要求,同我国立法中常说的“宜粗不宜细”较为接近。宜粗不宜细,首先是为了促进共识的形成,粗一些也即更为一般化的表述,可以包容各种不同的立场和意见,在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邓小平1980年就讲过,“这个总结宜粗不宜细”,[24] 而这个1981年6月通过的历史决议,如彭真修宪报告所言,“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5] 其次是为了保证宪法文本的稳定,数年后,邓小平在谈到香港基本法起草时也有异曲同工的论述:“搞得那么细,规定得那么死,情况发生变化后,哪能不变?” [26] 事无巨细都写入宪法文本,就相当于为政治运转设定下繁细的条条框框,若是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宪法文本往往就不得不随之改变,对于正在修改当时现行“七八宪法”的修宪者来说,一部宪法要想稳定,首先必须有能力容纳变化,这个道理并非来自书本,而是最基本的政治现实——当时现行的“七八宪法”实施仅两年,1980年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就做出对其全面修改的决定,之所以如此频繁更迭,就在于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巨大的变化”,导致宪法文本“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27] 故而要改造文本跟上新的历史时期。

其二,宪法是“定型化”——“只写那些成熟的、定下来的东西;还在实验中的东西,最必要的,看得准的,行得通的可以写,看不准的不写。” [28] 借用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可以把这一成文理念概括为“疑事不写”:写入宪法就意味着“定型”——宪法“长期稳定”,且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修改,这就首先要求写入宪法的内容在入宪时就是成熟的,是可以定下来的,党内对此是没有争议的。在此我们继续梳理彭真文献中相关的记载,作如下摘录:“宪法……不搞不必要的创新。实践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成熟的用法律形式定型化。注意不要引起不必要的争论”(1981年7月18日);“不要把党内争论放到宪法里,宪法只写已经证明的东西”(1981年8月8日);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定下来的”(1981年10月3日);“不能主观,不能疏忽,不能粗心大意,不能自以为是”(1982年3月16日);“宪法只确定成熟的、确定无疑的,国家或全国人民必须执行的;不成熟的,有争议尚难作结论的不写”(1982年9月上旬);“凡是重要问题,在党内有关各方面负责同志还不能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时,就不能写进宪法”(1982年9月30日)。[29] 按《彭真传》记载,在宪法修改草案经四个月全民讨论后,1982年九、十月间,彭真也说过:“到了这个时候,修改宪法采取什么态度?一句话:定。不搞争论,只写定了的原则。” [30] 根据以上引述,“定”这个字作为宪法文本形成的要求,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更多地承担起一种否定的标准,因为在现实政治中,相较于“定”来说,什么没有定、还未定或存在争议反而更容易理解,也更具象,也正因此,彭真在阐释“定”的时候,反复强调的是“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要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不能自以为是”,“不成熟的……不写”,概言之就是“疑事不写”。

宪法在起草时不写争议,“有争议尚难作结论的不写”,且“文要称意”的文本过程事实上也没有权威去解决修宪中的重大问题,这一理念翻译成现代宪法理论,大致就相当于我们常说的“共识”宪法观,也即成文宪法承载着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共识。只是我们还是要留意,“共识”或许是一个颇为现代的理论词汇,在当年修宪者的表述中并不可见。回到彭真的思想体系,彭真讲过:“什么叫法律?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定型化的表现,是把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31] 法律通过法定立法程序的成文化,等于完成了对党和国家政策的“定型化”,在此意义上,一旦写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就是更高级的定型化,这里的“定型化”,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主要是追求法律的稳定以及文本的权威。反过来说,不成熟的内容写入宪法,就难以避免新的实践倒逼宪法文本变动的情形。[32] 归根到底,宪法文本要以“成熟”为限,唯其如此才能使得新宪法“经得起实践的检验”——“随着形势的发展,要尽可能地经得起实践的检验”,[33] 回顾“八二宪法”这四十年,文本之所以能承受历史的沧桑巨变而保持“长期稳定”,也要归功于起草者当年“疑事不写”的文本之道。

其三,宪法是“纲目”,同时宪法要求“定型化”,以上两种文本理念在宪法起草过程中相互交叠,强化了一种尽可能节制的成文理念,无论是“只解决根本问题”,还是“不搞不必要的创新”,在草案形成过程中,其效果就是某些问题被认为不属于宪法范围,某些意见不能以宪法的形式去定型化。这种文本节制的理念,在彭真的论述中多处可见:“可以大改,但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改了可能会引起问题的,不改”(1981年7月15日);宪法“必须稳定,除非常必要的,不要轻易修改”(1981年7月21日);“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1982年3月24日);“非根本的、原则的问题可移到或补充到其他法律中规定”(1982年9月);宪法“只解决根本问题……在全民讨论中提出的不属于这个范围的意见,可以写入其他相关的法律中去”(1982年9月29日);“还有一些意见,虽然是好的,但实施的条件不具备、经验不够成熟,或者宜于写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因而没有写上”(1982年11月26日)。[34] 综合以上所引,这种在文本上讲求节制的宪法观,以彭真的原话表述就是“可改可不改的,不改”,[35] 也即宪法文本的变动仅以“非常必要”为限。

就此而言,“八二宪法”的文本呈现出某种特别的复杂。一方面,“八二宪法”通过时的版本共有138条,在我国宪法谱系的四部成文宪法中篇幅最长,相较而言,它所取代的“七八宪法”只有60条,彭真在修宪时也认定“一九七八年宪法失之过简”,仅从结果意义上作简单的体量比较,那么“八二宪法”在成文时所做的是加法,从此前的60条一下子增加到138条,仅体量的扩容就意味着更多的问题被写入“新宪法”,用文本的形式加以定型。然而,我们还要自觉考虑到“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只要突破最后定型文本这一切面,深入草案的起草过程,则高度自觉的文本节制是贯穿始终的。如果我们比较的不是“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定案版本,而是设想“八二宪法”起草过程中的各种可能,用处在过程中的可能版本去对勘我们所知的“八二宪法”,我们又能看到什么,节制的文本观又是如何塑造宪法起草者的行为的?以目前可见的最早的全文版为例,也就是1982年4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的修改草案,这个版本就有140条,从4月底的140条变成12月初的138条,文本是做了减法的。尤其考虑到从1982年5月至8月为期四个月的全民讨论,面对着各地区、各部门提交汇总的方方面面意见,从逻辑上讲“八二宪法”至少一度存在海量的扩充素材,假若修宪者当年“从善如流”,最后的文本完全可以不止138条。读相关文献,我们可以看到,自1982年9月起,彭真主持修宪的一处关键就是守住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文本上的纲要构架,如果说全民讨论是集思广益,那么这时候就需要领导人的“多谋善断”,[36] 按《彭真传》所记,“到了这个时候,修改宪法采取什么态度?一句话:定”,这个生动的情节要在上述线索内才能得到理解,此时“定”作为一种“态度”得到如此强调,就是为了防止宪法文本成为各种意见的杂烩,一直到11月26日报告,彭真还非常自觉地做了一个属于文本书写者视角的区分,就这个我们所知的138条版本,有些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好的意见,并没有写进去,真要“从善如流”,只要是好的意见,就全盘接纳在宪法文本之中,这种态度恰恰会造成文本不可承受之重。就此而言,“八二宪法”解决了此前宪法“失之过简”的问题,又在起草过程中遵循“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节制原则,一面做加法,另一面做减法,这是“八二宪法”起草者自觉的文本之道。

回到彭真在11月26日报告的论述,为什么有些好的意见却不写入宪法,进入彭真思考的脉络,他提到三种可能,其中之一就是“宜于写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此意义上,彭真始终在区分宪法和其他的法律。仅从前文梳理的年谱记录,他就多次谈到这种区分的关键所在,就是根本问题写入宪法,“非根本的……问题可移到或补充到其他法律中规定”,这种区分当然再次确认了我们的宪法起草者确曾有某种“宪法观”的自觉,同时也引导我们去思考一个问题,也就是我国法律秩序中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因为从当年彭真之所述就能看到,起草现行宪法时,宪法文本的作者曾非常自觉地设想过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某种根据问题之根本与否而进行分工的合作关系。甚至我们可以认为,以“可写可不写的不写”这种节制态度作为因,也就导致了现行宪法在文本上的一个结果,即反复出现“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或其他类似的规范表述,对此本文不作深入展开,但至少一个初步的判断可以由此做出,在宪法文本明文规定“由法律规定”的问题或事项上,自“八二宪法”实施后的相关立法,就构成实施宪法并相对于宪法而言的“实施细则”或“配套立法”。在此,我们仅对宪法文本出现此类规定的条款作简单的类型化呈现,[37] 也由此结束本部分的讨论。

三、 轻风微波震山裂

在历史的棱镜里透视“八二宪法”,两个命题是最基本的。其一,“八二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实施以来,这部宪法的状态就接近英文语法的“现在完成进行时”,“活宪法”不断进行又不停地完成,宪法的历史经由“进行时”而累积为“完成时”,完成的时态意味着这部宪法不再是“新宪法”,有了自己的历史,而进行的时态又表明宪法本身还未成为历史,还有自己的未来。其二,也是本部分要作历史主义阐释的命题,“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前面三部先后是“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以及最近的“七八宪法”,四部宪法以所通过的年份来称呼,它们各有自己的历史,四段历史前后相继,又连接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38] 在这个自“建国以来”的历史坐标内,“八二宪法”从开端贯通至当下,也不过是一段“本宪法”的断代史,只有追溯至“建国”这个原初,才能成为“通史”。就本文所要打进去又翻开来的现行宪法“开端”而言,它当然是“划时代”,以它为里程碑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期,但在它之前并不是没有“历史”。再次品味这部宪法的基本事实:它是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它所诞生的1982年,距离新中国成立已超过三十年,通过它的全国人大会议,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的第五次会议,主持这部宪法起草的主要领导人彭真,当年已是八十岁高龄,所有这些历史的线索都指向“八二宪法”之前,也就是“划时代”所划在前面的历史阶段,要把共和国的宪法史打通,首先就是要贯通起这一“划时代”的之前和之后,之后是“八二宪法”的现在完成进行时,之前则是相较于“现行宪法”的过去时。

就本部分而言,如彭真所言:“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39] 那么对于“八二宪法”从起草到初次修改的开端阶段来说,直接相连甚至交错且无法割断的“历史”,当然就是“七八宪法”以来的历史,而在时间河流中紧贴着“八二宪法”开端的历史,也构成了当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形成语境。彭真诗曰:“轻风微波震山裂”,用他本人对这句诗的讲解,“按照客观规律,事物变化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一阵轻风微波就会引发天崩地裂,产生质的飞跃,于是新事物产生了”,严格说来,彭真诗句里所描述的新事物产生过程,并不能直接套用于“八二宪法”的诞生,但这句诗所蕴含的哲理,对变化要进行辩证的观察和叙述,则有助于我们理解“八二宪法”作为新宪法的诞生。本部分仍回到开端史,尝试以“变—新—常”的三部曲去梳理“八二宪法”作为新事物产生的历史辩证法。首先是“变”,新事物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在历史的长河中,新脱胎于变,“八二宪法”也是历史转折的产物;其次是“新”,新一方面源自变,另一方面也规范着变,“八二宪法”在此意义上是以法制的方式去守护历史的转折,用根本法的形式把“新”固定下来;再次是“常”,政治生活不可能日日新,剧烈变动之后终究还是要回到“轻风微波”,形成新的常态。

历史的变化,并不只是个别时刻的山摇地动,还有日积月累的轻风微波,我们追溯“八二宪法”的诞生,目光也不能完全聚焦于剧烈变革的迸发时刻,比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甚至只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宪法修改草案的那个下午,这时刻无论多么重要,但要记住没有怀胎十月,也不会一朝分娩。简言之,我们记录历史的视角应该是电影的长镜头。按彭真对起草宪法工作的理解,“宪法是大家制定,大家修改,大家遵守……是中国人民的大事”,[40] 能承载一部十亿人民宪法之诞生历史的文本类型,打个比方,必须是多卷本的长篇小说,或者大银幕上的严肃电影,而不能是《故事会》里的小故事或用手机转发的短视频。同样如彭真在宪法修改期间所言,“宪法修改工作关系重大,牵涉到各方面一系列复杂的问题”,[41] 如此看来,一部宪法诞生的历史不仅需要体量巨大的文本载体,往往还要使用复线叙事。历史就好像一张无边无际的网,剧变时刻的局面更是错综复杂,宪法起草作为我们所关注的历史过程,回到历史的场景中也只是各方面中的一方,它与其他方面是如何既分离又交错,在一段具体时空中互相伴随的,也是好的历史书写需要考虑并解决的问题。对于本部分来说,强调宪法只是时代诸多历史线索中的一条,还是要把宪法诞生的前传带进来,用“八二宪法”之前的历史去注释它的开端。

“八二宪法”的起草程序启动于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当时现行的“七八宪法”只是实施两年半的“新事物”,就在同一届人大的任期内,为什么要用一部更新的宪法去取代一部新制定的宪法?就这个问题,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报告中有个概括的回答:“现行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 [42] ——全面修改之必要,在于宪法文本同现实已“不相适应”,但问题在于,为何新宪法通过两年就落后于时代?根据历史记录,在1982年12月4日参加宪法修改草案投票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3040名,[43] 设想你是其中一位,那么1978年3月5日,“七八宪法”通过,叶剑英委员长在3月1日的报告中也说过:“新宪法就是新时期治国的总章程”,[44] 两年后,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会议做出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决议,现在,又一部“新宪法”要来了,这些于我们而言要梳理史料才能连贯起来的宪法历史纲要,对于一位五届全国人大的代表来说,首先是本届人大任期内的大事记而已,简言之,我们是在研究历史,而他们是在创造这段为我们所研究的历史。也许正是因此,彭真在陈述现行“七八宪法”以来的历史时,讲得非常简明,台下坐着同样的代表,本届人大的过往对他们无须详细展开,按彭真所讲:“现行宪法是一九七八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从那时以来的几年,正是我们国家处在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答案就是现行宪法在通过后就遇到了“历史性转变”,宪法虽新,但时代更迭更剧烈,故而两年的时间就已经“不相适应”。宪法在这里就好比一件衣服,穿在身上要合体,如果体重常年稳定,衣服旧了也能穿,最多在磨损处打补丁,但现在却是进入身体变化的时期,半年不见就长成大人模样,所以即便是去年的新衣服现在也穿不上了。“七八宪法”以来的历史,作为“八二宪法”诞生的前传,新依托于变,从逻辑上讲就是这个道理。

回到“八二宪法”起草的过程,邓小平作为当时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就宪法文本起草直接发表的意见并不多,1982年2月17日,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过宪法修改草案后,他就当时版本的讨论稿讲过一句话,扼要点出了新宪法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宏旨:“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 [45] 领导人年谱的记录要言不烦,而根据王汉斌的修宪回忆,邓小平的这句话自有其上下文的语境,类似于“一方面……另一方面……”这种表述中的后一个方面,故而只有两个方面都抓起来,才能理解“八二宪法”之立新的历史辩证。按王汉斌的回忆,“彭真同志考虑还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他请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赞成这个意见,同时指出:从1954年到现在,已有近30年了,新宪法要给人以面貌一新的感觉。” [46] 放在这个前后文的语境里,“面貌一新”的指示就更为立体,也更有层次感,从某种抽象原则变成有具体所指的宪法理念。按照这段表述的逻辑,“面貌一新”和“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构成了宪法起草的两个方面,也是文本形成所要经受的两股力量,最终定型的宪法文本就要在这两方面之间形成平衡。彭真在修宪报告里也回应了这个问题,如他所言,“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因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故而可以构成新宪法的基础,其基本原则为新宪法所“继承”,但同时(也是另一方面),“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一九五四年宪法当然不能完全适用于现在”,因此还要“发展”,要考虑“当前的现实”和“发展的前景”。[47] 如此解读,“八二宪法”作为一部新宪法的诞生,回到更纵深的历史视野,它与“五四宪法”相互之间构成宪法关系的何种形态,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制之历史秩序的一大关键问题。[48] 而就本部分的讨论而言,我们至少可以明确如下三点初步判断,并在篇幅允许的情况下做力所能及的阐释。

其一,既然存在“继承”关系,则我国宪法史在这一关键环节处就是连续的,相应地,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连续性叙事中,“八二宪法”作为现行宪法,是如何继承“五四宪法”的,且在这一继承所连接出的历史坐标系中,如何安放介于其间的“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也是一个应回到制宪修宪的历史文献去展开的课题。

其二,虽然“继承”决定了两部宪法之间的连续性,但连续并不等于合二为一,“继承”这个关系本身也表明“八二”和“五四”在宪法秩序中是各为一代的。梳理“八二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由草案上升为现行宪法的程序,全国人大并未诉诸“五四宪法”或“七八宪法”的修宪程序,由此可见,即便是在文本谱系内追溯,“八二宪法”也不能说是自此前宪法的内部修改出来的新宪法。它最终成为“本宪法”,是因为全国人大会议对其制定宪法权力的直接启动——仅以关键的“通过办法”为例,虽然“八二宪法”的文本在起草过程中被称为宪法修改草案,且出自宪法修改委员会,但这个文本的通过以及最终生效却并非根据此前宪法设定的修宪程序,如何投票、如何计票、如何才算通过,这些决定草案能否生效的程序规定,都是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在12月4日当天所通过的“办法”来设定的。[49] 归根到底,如彭真报告所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宪法”,[50] “八二宪法”是制定出来的,不是根据当时现行的“七八宪法”修改而成的,它是一部“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51]

其三,1979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国客人时说:“现在只是开端。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52] 其时正值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之时,三天后,《刑法》等七部法律就将在这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由此“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参见彭真在1979年6月26日对七部法律草案的说明,[53] “现在”何以成为开端,回到邓小平谈话的脉络里,就在于“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进而“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54] 而在邓小平谈话的两日前,彭真就七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说明,他在报告一开始就指出:“从今年开始,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七部法律的通过是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但更重要的是,“今后,更巨大的任务还在我们面前”。[55] 由“现在”这个开端所开启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时期,一直到1984年3月,彭真作为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还在讲话中指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大转变的过程中”,“仍处在”,就说明转变早已开启但目前尚未结束,而这场转变所要完成的,按彭真此次讲话所言,就是“讲法,要有宪法,还要有许多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56] “八二宪法”作为新宪法的诞生,也要在这场“大转变”的历史语境内才能理清其来龙去脉,洞悉其枢纽要旨。

四、 去腐更新无尽时

“不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新陈代谢、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是无尽无休的,”这是彭真对“去腐更新无尽时”的解释。本部分简要讨论“八二宪法”在其开端阶段的“新陈代谢”问题,由此同彭真的这句诗进行某种跨越时空的对话。

“八二宪法”脱胎于我国宪法政治的一段特殊时期,从1975年到1982年,七年时间,宪法更替三部,故而在“八二宪法”作为修改草案起草的过程中,“稳定”始终是彭真以及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心头大计。这部正在起草的宪法是否以及如何才能打破晚近历史的变动频仍,彭真在全面修宪阶段也多有论述,梳理他的文选和年谱,越是临近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彭真对宪法稳定问题的论述就越密集,有时甚至焦虑之情溢于言表。1982年11月22日,就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的四天前,彭真在同《人民日报》负责同志谈到宪法宣传时就指出:“十亿人民的中国,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宪法,国家一定不安定。” [57] 而在11月27日,也即彭真修宪报告的次日,彭真出席北京市代表团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会议,按年谱记载,“听取代表们对如何保持宪法的长期稳定的热烈讨论”,[58] 热烈讨论的是如何保持宪法长期稳定,担心的当然就是新宪法能不能稳定。就宪法稳定这一时代的忧思而言,本文第二部分从三方面梳理出的宪法起草者的“宪法观”,无论是“在纲不在目,在要不在繁”,还是“不成熟的,有争议尚难作结论的不写”,或者“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这些出现在文本起草阶段对文本形成的自觉约束,虽然所基于的宪法理念有所区别,但都以自己的方式参与了稳定性的塑造。根据彭真的11月26日报告,这部即将由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新宪法,必须要做到“长期稳定”[59] ——“要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也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但什么是稳定,什么又是彭真所说的“长期稳定”?回到新宪法的开端阶段,这个问题并不好回答,至少这个于我们当下而言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当时确实是一个问题,这是因为四十余年的历史已经把答案告诉我们,但对于当年八十岁的彭真以及三千多名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这四十余年却属于不可知的未来。想一想,当以“长期”这个表示程度的形容词来修饰稳定时,也就表明,稳定本身就是一个程度问题,多么稳定才能算稳定,长期到底有多长,这个问题本身从逻辑上很难自我作答。如前所述,宪法起草者在形成文本时始终怀有稳定性的自觉,甚至是一种焦虑,但他们确实没有也不可能因此在宪法条文中设定一个标准,用某个固定的时间尺度去度量宪法自身的稳定,这么做无异于刻舟求剑。一部宪法持续多久才算稳定,“比较法”的逻辑提供不了直接答案,我们不能用美国去简单比照中国;甚至就是我们自己的宪法历史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因为对于“八二宪法”的起草者来说,他们当然知道,晚近所经历的宪法变动是一种不稳定,从“七五”“七八”到“八二”,如王汉斌所言,“七年中间接连搞了三部宪法,反映了当时国家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60] 但不稳定作为最直接的历史背景和语境,不代表新宪法的起草者就知道什么是稳定,反而表明我们的宪法文化尚且没有经实践而形成判定稳定的尺度。就此而言,至少就“八二宪法”开端阶段而言,长期稳定首先是新宪法要追求的历史目标,且也只有在新宪法首先做到某种长期稳定之后,我们才能形成判断“稳定”的相对稳定的时间尺度,简言之,宪法的稳定是一个内生的文化概念。

进入新宪法的开端史,稳定性的标准,要在稳定的实践中才能形成。就此而言,当“八二宪法”在它实施五年之后做出第一次文本修改,并且产生修正案两条时,我们才从一次修改宪法的实践,回溯并反推出宪法稳定的时间尺度,并由此形成对于稳定的文化判准——我们用一次“不稳定”去确证了“稳定”的尺度,用例外去证明了规则的存在。关于宪法修改,宪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至少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上述硬规则构成的是宪法修改的法定门槛规则,然而并没有也无法覆盖修宪从头到尾的全部操作,在此意义上,“八二宪法”在1988年由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所做出的第一次修改,不仅是形成修正案两条,而且也以一次具体的修宪运作完成了对第六十四条的规范实施甚至续造。“第一次”在此意义上也是为修宪这种政治实践进行第六十四条的配套立法——虽然“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自宪法起草之初就构成对文本变动的约束,但回到历史语境内,什么是“可改可不改的”,什么又是不属于这一范围因此有“非常必要”去修改的,“必要”在各种因素交错的现实场景内又要怎么把握,这些问题本身就要由历史行动的当事人去判断,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宪法历史,就是由他们当时所作决定而展开的,简言之,宪法修改必须依法而修,但修宪本身从来都是政治的问题。没有什么必然如此或理当这样的历史,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也可以不修宪,也可以修改不止两条,但可以不修宪却选择了修改宪法——且是第一次对新宪法进行修改,同时选择以修正案的方式去修改两条,这一政治的实践也就制造了我国宪法“稳定性”的尺度,对于我们而言,这个尺度早已是嵌入在宪法实践以及法治文化中的规范。

“八二宪法”通过于第五届全国人大的最后一次会议,其第一次修改则是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做出的,介于其间的,基本上是六届人大的五年任期,如前所述,这五年是“八二宪法”作为一部新宪法而存续的周期,也构成了其开端史三部曲结构中的第三个阶段,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也适逢其时地赶上宪法起草主要领导人彭真主持全国人大的五年。回到开端史的构造中,位于这五年之前的是七年之间三部宪法,这五年则是新宪法一字未动,这种宪法文本由乱而治的新气象既然是历史行动者的自觉追求,也自然能为时人所感知。就此而言,我们反而要去研究这五年宪法不修改的问题,而不能一谈起宪法和改革的关系,就只看到标志着宪法文本变动的数次修宪实践,而把宪法文本的“静默”推断为没有故事甚至没有历史,在开端史的流动构造内,宪法不改并不是不作为,而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作为,它塑造了新宪法稳定的性格,在此意义上,宪法学的研究不能只看到变,还要学会于无声处去读历史。

为什么“八二宪法”在它的第一个五年没有修改,更准确地说,是可以不修改?就这五年来说,晚近的历史如果表明什么,只能是当现实发生剧变,造成文本与实际的不适应后,宪法不想修也得修,修宪经常是一种不得不如此的必要,有时也要用小的修补去换取整部宪法的安定。“八二宪法”施行的第一个五年,在另一条历史脉络上基本对应着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的五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结束后曾讲过:“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我们打开了一条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新路” [61] ——新宪法的制定,也是要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式去固定并保障这条新路,那么这五年就是新路打开之后的第一个五年,新路是要走出来的,借用当年因电视剧播出而传唱大江南北的那句歌词——“路在何方?路在脚下”。五年间,党中央由上至下,不断发出“不是收,而是放”的改革开放信号,[62] 从沿海到沿江和沿边,从经济特区到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呈现出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大图景。“我检查自己还是思想不够解放”,“合理的必然为自己开辟道路”,“汉水横冲”、上海“破冰”、重庆“冲关突围”……既然中央给了政策,允许各地以不同程度去“杀出一条血路”,那么改革本身就成了某种地区间的 “锦标赛”。[63]

改革的大江大河浩浩荡荡,各地改革者都因地制宜,去试去闯,条框被打破,禁区被冲破,为什么改革浪潮没有造成宪法不得不改的局面?或者说,为什么宪法文本并未同改革所辟开的新路不适应,甚至构成改革不可逾越之障碍?[64] 这个问题贯通于现行宪法的开端史,系统的回答需要基于全面的专题研究,在本文的语境内,合理的回应仍可联系到“八二宪法”起草者的宪法观,他们当年在构造文本之时,就自觉区分了什么可以写进宪法,什么不可以或者不需要写进宪法,故而其文本策略不仅强调有所为,更有着有所不为的高度自觉。所谓“有所为”,就是要把那些不可变的制度理直气壮地写进“新宪法”,它们属于大事,是应由宪法规范的根本问题,同时它们也符合成熟标准,在立宪时就能看得准;但还有更多的问题或议程,立宪者的态度是在文本上有所不为,宪法不去写,为改革、搞活和开放留下了充分的试验空间,把检验真理的标准留给实践,而不是凡事不决问道由文本定型的宪法。在此意义上,“八二宪法”之所以能够长期稳定,就是因为无论是原初文本构成时,还是作为新宪法实施之初,它都既强化一,也允许多,既坚守定,也鼓励变,既追求有为,也自我克制以保持无为,而这种在复杂局面中保持平衡的宪法之道,如彭真在修宪报告中谈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时所讲,就是“这样做有利于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部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做到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65]

第六届全国人大在1987年春召开了第五次会议也是最后一次大会,此次会议过后,彭真委员长也曾有过一次南方视察,他在4月中旬离开北京,首先到江西,5月初继续南行到深圳、珠海和广州,然后到福建。按年谱记录,从4月18日到5月18日,这位85岁的老人一路行来,既参观了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强调“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又视察了深圳、珠海、厦门这些经济特区,鼓励“坚持改革开放搞活”。[66] 听取深圳经济特区的汇报时,彭真说:“一个是放得开,一个是搞得活,一个是上得快,我都看到、听到了,你们是干得成功的”,紧接着,彭真又说:“飞机在天上飞,海阔天空,似乎没有什么障碍,但仪表的指针还是在跳动,若不调整,也飞不到目的地。” [67] 改革海阔天空,但并不是跟着感觉走;其实尚处在开端阶段的“八二宪法”,就是彭真所说的仪表指针,对于改革者来说,它或许构成了一时一地的“障碍”,但却是保证飞机顺利抵达目的地的必要约束。在“八二宪法”走过实施四十周年的历史时刻,迈入它的第五个十年之后,回到历史的开端处去打开现行宪法的开端,历史的辩证法就展示在我们面前:正是四十年去腐更新无尽时的改革,才成就了一部宪法长期稳定的历史。

 

注释:

[1]引自《京、津、沪、汉、穗、蓉各界人民热烈欢呼新宪法,顺乎民心合乎国情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载《人民日报》1982年12月6日,第三版。

[2] 《彭真传》编写组编:《彭真年谱》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04页。

[3] 同上注,《彭真年谱》第五卷,第506页。

[4] 彭真多次讲过“文要称意,意要称实”,例如参见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16页。

[5] 程湘清:《忆彭真和彭冲》,载《秘书工作》2014年第4期,第63页。

[6] 关于彭真这首诗作的创作经过,可参见杨景宇:《“去腐更新无尽时”——关于彭真同志的一首哲理诗》,载《中国人大》2012年第22期,第52—53页。

[7] 中共太原支部历史纪念馆:《彭真生平大事年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第85—86页。

[8] 这篇报告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5—463页。

[9] 按彭真所述,这四句诗的意思分别是:(1) “苍茫宇宙,世上万物,沧海桑田,千变万化,动力是源于事物内部的,外部因素只不过是影响事物变化快慢和大小的条件”;(2) “不可知论者的观点不对。中国老庄哲学讲的‘道’,可以理解为我们说的规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定可以认识规律。但是,真正认识规律,又不容易,因为规律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总是掩盖在事物表面现象之下,让人看不见、摸不着,只有下功夫去求才行”;(3) “按照客观规律,事物变化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一阵轻风微波就会引发天崩地裂,产生质的飞跃,于是新事物产生了”;(4) “不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新陈代谢、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是无尽无休的”。参见前注[6],杨景宇文,第53页。

[10]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07页。

[11] 前注[8],《彭真文选》,第439页。

[12] 前注[8],《彭真文选》,第462页。

[13] 前注[8],《彭真文选》,第439—440页。

[14] 《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0页。

[15] 前注[8],《彭真文选》,第474页。

[16] 张友渔:《学习新宪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这本书出版于1983年1月,而按照我手头上此书的版权页,当月即进行第二次印刷,印量达135000册。关于宣讲新宪法,彭真在修宪报告中也提到,“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见前注[8],《彭真文选》,第463页。

[17] 比如,“新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1983年6月21日);“就新宪法颁布一周年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1983年12月3日);“制定新宪法,有这个经验”(1985年1月23日);三处引文,分别引自前注[8],《彭真文选》,第474、482、507页。

[18]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369页。

[19] 前注[8],《彭真文选》,第436页。

[20]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1981年7月18日条目,第106—107页。

[21] 此七则引文,均为《彭真年谱》或彭真文集所记录的彭真所述,括号里是相应日期,分别出自《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06页;《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06—107页;《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15页;《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32页;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17页;《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50页;《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55页。还应特别指出,正文所引只是从彭真文献中所提取的有限列举,并非穷尽了彭真关于宪法作为“纲要”的全部公开论述。

[22] 彭真多次有过这样的表述,例如参见前注[8],《彭真文选》,第462页。

[23] 前注[2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17页。

[24]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二版,第292页。

[25] 前注[8],《彭真文选》,第435—436页。

[2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0页。

[27] 前注[8],《彭真文选》,第435页。

[28]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1981年9月18日条目,第113页。

[29] 此六则引文,均出自《彭真年谱》,具体可参见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06—107、110、115、131、150、157页。

[30]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四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5页。

[31] 前注[2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22—23页。

[32] 回顾“八二宪法”实施四十年的历史,改革倒逼变法的情形也不是没有出现过,经济体制的改革“突破”宪法的规定,而后又为接下来的修宪所确认。宪法学界的“良性违宪”概念就是基于这种变革逻辑提出的,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89—91页。

[33]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32页。

[34] 此六处引文,分别出自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06、107、132、150、155页;前注[8],《彭真文选》,第437页。

[35]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06页。

[36] 彭真常提到“集思广益”和“多谋善断”,例如参见前注[8],《彭真文选》,第507页;而彭真的讣告里也称他“作风民主,重视倾听不同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参见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511页。

[37] 正文所检索的文本是1982年通过时的138条的版本,而不是经过五次修改后的现行版本(143条的版本)。严格说,表格列举的仍未完全穷尽,比如宪法第18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表述,就不在正文表格列举之内。就这个问题,更全面、深入的分析,有待专题式的研究。

[38] 正文所述当然也是纲要式的简史,就新中国宪法的通史来说,不可忽略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新中国的建设蓝图,在“五四宪法”之前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参见《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2版,第71页。

[39] 前注[8],《彭真文选》,第423页。

[40]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31页。

[41]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21页。

[42] 前注[8],《彭真文选》,第435页。

[43] 可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3页。

[44] 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79页。

[45] 前注[26],《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第799页。也可参见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27页。

[46] 前注[43],王汉斌书,第65页。

[47] 前注[8],《彭真文选》,第439页。

[48] 在这个历史枢纽问题上的一次严肃理论尝试,可参见强世功:《宪法的革命性与连续性——从宪法纪念日谈起》,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6期,第14—31页。

[49] 也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和各项议案办法》,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16—117页。

[50] 前注[8],《彭真文选》,第463页。

[51] 前注[8],《彭真文选》,第463页。

[52] 前注[2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89页。

[53] 载前注[8],《彭真文选》,第382页。

[54] 前注[2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89页。

[55] 前注[8],《彭真文选》,第368、382页。

[56] 前注[8],《彭真文选》,第493页。

[57]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63页。

[58] 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70页。

[59] 前注[8],《彭真文选》,第440页。

[60] 前注[43],王汉斌书,第134页。

[61]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二版,第11页。

[62] 例如“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见前注[6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51页。

[63] 正文所引“思想不够解放”,参见张岳琦、李次岩主编:《任仲夷论丛(第二卷):先行一步——改革开放篇》,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开辟道路”,参见深圳市史志办公室编:《李灏深圳特区访谈录》,海天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吴官正:《汉水横冲:武汉城市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编:《破冰:上海土地批租试点亲历者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冲关突围”,参见廖伯康:《关于重庆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回忆》,载《重庆改革开放口述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18年版,第34页。

[64] 这个问题可以也应当进行更复杂细致的讨论。按照“良性违宪”的理解,某些改革当然是以违反宪法条文的方式开始的,一个例子就是深圳经济特区在1987年就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而修改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则要等到1988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某种意义上,无论对“良性违宪”在历史上的案例持何种价值判定,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至少在描述的意义上,“良性违宪”被普遍认为概括了改革和宪法文本之间具体的、历史的张力。而根据本文以上的讨论,“良性违宪”这个概念或许遮蔽了改革者在文本的模糊、夹缝和空白之处去追求合法性的种种努力,相应地也未能充分理解那个历史时期复杂斑驳又生动活泼的合法性论证文化,毕竟我们应当承认,如果说改革有风险的话,那么理性的做法当然是对相关的改革进行合法性的辩护,而不是从一开始就先自认“违宪”。更详细的历史梳理和理论反思,留待他处。

[65] 前注[8],《彭真文选》,第448页。

[66] 具体可参见前注[2],《彭真年谱》第五卷,第404—407页。

[67] 《彭真委员长在深圳考察时指出,深圳特区建设的实践是成功的》,载《深圳特区报》1987年5月4日第一版。

 

作者:田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社会主义历史与文献研究院研究员。本成果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建设视野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实证研究”(项目号23AFX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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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大法学》2024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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