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论新时代“一国两制”

——中评2018两会专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42 次 更新时间:2018-03-2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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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日前接受中评社记者专访,就“一国两制”和基本法、香港司法环境、以及在新时代下香港如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等议题进行深入分析解读。


田飞龙表示,香港回归后由于一系列内外部因素致使政治对抗与社会撕裂问题严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实施初期,比较偏重“两制”,疏于“一国”。这种不敢把“一国”和融合讲清楚的放任式治理取向,使得“中央管治权”在香港社会出现缺位和虚化,从而使得香港社会对国家政策、基本法等问题的理解和认同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


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社会走进新时代,一个国家发展的新时代,也是中国主推新全球化及全球治理的新时代。田飞龙认为目前“一国两制”已经发展到“有序融合”的新阶段,而香港社会要跟上国家发展节奏,必须要利用好“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这两个与香港紧密相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努力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二次飞跃”。


此外,田飞龙还就香港司法环境、民主发展、“一地两检”、联席会议制度等议题作出分析解读。


以下是专访全文:


当务之急是将撕裂的香港拉回“一国两制”的轨道


中评社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上任后,表示首要的任务是弥合香港社会的撕裂问题。您觉得造成香港社会撕裂的原因有哪些?林郑施政7个多月来,这种情况是否得到缓和?


田飞龙:香港社会在梁振英特首任内的五年,主轴是政改。香港社会围绕政改,尤其是香港的“反对派”与特区政府和中央之间展开了香港回归以来最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这场政治斗争的主要因素来自于港英殖民时期一系列相关的政治社会安排,以及回归之后外部势力对香港政治的持续干预,还有香港民主派本身在参政过程中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走向,尤其是“反对派”追求的“一国两制”下完全自治的政治努力的集中化和总表达。所以说这是撕裂的五年,也是“一国两制”接受重大政治和制度考验的五年。


这五年留下来的一个基本撕裂格局,在新特首林郑月娥的竞选纲领和履职之后的施政方针里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负资产。因此如何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进行香港社会的重建和团结,如何将分裂、分化的人心重新拉回到“一国两制”的轨道当中来是当务之急。寻求有原则的政治和解,修补社会裂痕,尤其是抚慰和培育青年人对香港以及国家的信心和认同,团结带领香港各阶层去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新特首的主要任务。从“林郑新政”这一段时期来看,撕裂情势有所缓和,法治与社会团结得到一定程度的巩固,但仍然存在很大的进取空间。


内外因使香港问题复杂化、深刻化


田飞龙:至于香港撕裂的主要原因,一是香港社会本身有着深刻的复杂性。香港社会可以看作整个20世纪中国大陆主体历史的“反历史”,其人口、历史、地缘、制度的多重复杂性叠加在一起,使得回归之后,尽管经过20年的治理和整顿,人心的回归、教育与法治及一般公共文化仍然不能够比较融洽地符合“一国两制”设计的初衷和初心。香港的“反对派”与特区政府和国家之间始终存在着心理和精神上的深层隔膜。这是香港社会的复杂性和撕裂取向不断现实化、不断深刻化的主要内因。


二是香港作为国际政治的博弈平台,始终是中国和英美等主要政治势力和干预势力进行博弈的战场。在很多议题上,表面上是香港本地议员、头面人物,甚至学者在推动,实际上其背后有着各自的代理势力,构成了一种“代理人模式”,这就加深了香港政治的国际政治维度和复杂性。西方势力的持续干预以及发酵,通过香港这样一个“战略机器”来牵制中国的崛起,这是香港社会撕裂的外部原因。


三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实施初期,也就是1997年回归之后至今的20年里,较为偏重“两制”,而不是特别聚焦和重视“一国”的内涵,这使得中央的管治,国家的权威和权力在特区管治中有意无意被忽略了。香港社会按照殖民时代的一种惯性,延续旧有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制度模式。而这样一种延续,到底是“一国两制”内部合理的延续,还是超出合理边界、放任的延续,与中央管治以及“一国两制”在香港这个特定区域内的实施重点和“两制”关系失衡有关系。“一国两制”在被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误判和误导,存在一定的政策失误。


“一国两制”在香港会不断走向成熟


田飞龙:林郑月娥是一个非常资深的香港政务官,并且是香港本土出生的精英。她从香港大学毕业之后,就加入当时的港英政府,后来留任在特区政府当中一直走到女特首这个最高的位置。她对香港社会、对香港政治问题的复杂性深有体察,对她来说,治理这样一个分裂、分化日益严重的香港,成为其施政的主题之一,她寻求和解的意愿非常强。林郑的政治设计中给予青年的空间和关注非常强,同时她对于香港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这一新的经济周期里机遇的把握也有深刻的认识,比如2月3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一带一路”策略论坛中,林郑就带领特区政府更加主动地去思考和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


在林郑上任后的七个多月里,香港的和解和融入并不是特别顺利。香港社会仍然存在着激进的本土“分离”势力和“港独”势力,从去年9月份香港中文大学的“民主墙”上的“港独”海报,到后来香港浸会大学的普通话事件等都表明了香港社会对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与时俱进发展的不适应。林郑七个多月以来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对香港失序的一种调整过程当中,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关键的制度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应该说,“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还需要继续接受考验,同时也会不断地走向成熟。


香港司法在特区自治中最接近于完全自治

中评社问:去年“七警案”、“占中案”、香港立法会四议员被褫夺资格等案件的审判结果,均受到外界或本土派不同程度的质疑声,您怎么评价香港目前的司法环境?

田飞龙:香港司法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基本法,香港实行司法独立,并且香港还有任何西方国家的地方单位所没有的特别自治权即终审权,这使得香港在回归之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来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普通法。而且基本法允许香港司法系统继续延聘外籍法官,以及适用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系列判例。所以1997年回归对香港的司法和法治而言,变动最小。这种较小的变动使得香港的法治能够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的信任,因为香港与他们在制度和判决上保持一致,同时这对于1997之后维护香港的国际地位,尤其是国际金融中心及仲裁中心地位,以及对香港自由度的评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但是这样一种最大化容留旧有制度的做法带来的后果和代价就是香港的法治始终难以融入“一国两制”所预期的一个整体性的中国法律体系当中。基本法中所规定的中央管治权,包括人大释法和决定权力很难正常地让香港法律界心服口服的接受,也造成了两制之间的法理和宪制秩序上的实质性分离。这种分离在一定意义上也嵌入了香港愈演愈烈的本土主义政治中,使得香港司法一度成为香港自治的三种权力当中最接近于完全自治的一个分支。也因此,香港反对派对香港司法可能发生的任何意义上的“国家化”取向与调整也是最为敏感的。比如对“一地两检”决定,香港法律界中的反对派始终无法在整体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加以思考和理解,而以“最大倒退”之断语充分暴露其法理之局限与不专业。


随着基本法按照普通法的方式实施,以及香港司法独立的特殊宪制性地位的安排,对于香港的法院尤其终审法院而言,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大释法和决定对其进行适当监督和指引之外,它不受任何权力的牵制。即便是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也必然会导致腐败,必然会导致宪制秩序的失衡。因此,这对香港司法来说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制度安排。由此观之,香港的司法环境既有延续旧的制度、与国际保持一致的先进的一面,也有融入国家法治、包括帮助香港社会尤其是香港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和法治观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人大释法有效扭转香港司法对基本法的偏颇理解


田飞龙:在你提问中提及的案件中,香港法院都保持着其专业素养和法律的权威性,这也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和其保持繁荣稳定的基础性因素。但同时如果没有人大释法和决定相应的监督和指引,我个人很怀疑香港司法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并且做出一个导向正确的判决。在这方面确实存在着香港司法被适当规训和融入国家法律体系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立法会议员违法宣誓的问题,该如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中的宣誓条款,怎样才能构成一个合法、合格的宣誓,使得公职人员既效忠特区又效忠基本法,而香港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及条款如何具体符合基本法等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也涉及到政治忠诚、一国的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问题。


处理这些问题上,香港法院自身的理解和把握可能有偏颇和不准确,这对于香港的宪制秩序,以及“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实施影响重大。基于种种评估,出现了2016年11月初人大的第五次释法,这种释法有效地扭转了香港“反对派”和法律界对于基本法的偏颇理解,实际上也推动了香港地方司法融入国家法治大局、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完整体系的实质性制度进程。


香港司法应在两制之间重新勘定新的平衡点


田飞龙:香港司法环境应该在国际性和国家性之间重新寻找一种真正契合“一国两制”的法律和制度的平衡。香港法律界所塑造的,我称之为“普通法自由主义的基本法法理学”,正在与白皮书所代表的“国家实证主义的基本法法理学”进行越来越密切的交融和沟通,包括在“一地两检”问题上的争议,以及随着争议所凝聚成的交叉共识正在成为“一国两制”新的法理学基础。这种冲突和融合是两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的,香港司法也不能独善其身。当然香港司法有它本身的坚强个性,香港法律界也有作为香港社会精英和代言人的责任承担和角色带入,所以对于来自国家权威和国家法体系的整合和规训,他们不容易在心理上简单接受,而是会从法理、技术甚至是政治的层面进行反复博弈,重新勘定一个双方之间新的平衡的点。


比如一地两检问题,两制之间重新勘定权力边界的意识和实际博弈表现得非常突出,当然这也是香港司法再造或者是香港新宪制秩序的生成,使它适合于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的新时代。只是它会在不同的议题上表现出不同的面向和强度,但总体来说,香港司法不会再像回归初期放任自流、孤芳自赏,它必须要在香港总体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条件之下嵌入、整合入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局,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系当中。


香港司法环境的走向,要在国际性和国家性之间再平衡的意义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使香港法治完全融入“一制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毕竟“一国两制”保障了香港生活方式和制度模式相对自治的性质,以及“一国两制”对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仍然具有显著的制度杠杆作用,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宪制方略。因此如何保持其与和西方的大体一致性,又使其符合一国主权的发展利益要求,也能够服务于保障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些高妙的制度张力非常考验新时代执政者、特区政府以及香港法官的政治智慧和职业技艺。香港司法发展还值得继续深入观察和研究,是“一国两制”的绝佳风向标。



“一地两检”打破“反对派”完全自治的迷思


中评社问:1月11日在特区立法会问答会,林郑表示今年要落实“一地两检”安排和在香港实施国歌法的条例草案,有关草案内容已经正式刊宪并将在在立法会举行首读,目前“一地两检”三步走也正式启动,但港区泛民人士一直声称其违反《基本法》,是在破坏“一国两制”,您觉得“一地两检”戳到了“反对派”的什么痛点?您怎么看“一地两检”引起的法律争议?


田飞龙:“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新的事物。基本法制定的1990年代前后,未曾想到内地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内地的铁路发展会如此快速,而且达到了世界领先的水平,更没想到中国会经由高铁、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应用而成为地区乃至世界经济全球化方案的主要供给者,成为具有世界经济主场效应的负责任大国。这完全是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宏观变化所带来的。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应该如何应对这样的一种宏观变化呢?面对“一地两检”所包含的将香港纳入一个国家所主导的高铁经济圈、高铁经济秩序体系的法治要求,香港法律界的考虑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没有为“一地两检”提供法理的基础,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没有提供新的基础。这表面上是一个法律理由,实际上是一种政治上的反对,因为“一地两检”直接破坏了香港“反对派”精英所设想的一种完全自治的政治议程。这种完全自治是由他们自以为是认定的香港终审权和司法独立,加上香港的双普选所共同构成的两制高度分离于一国的体系。邓小平设计“一国两制”时最反对的就是这种“完全自治”。


香港“反对派”所渴望的香港的理想自治状态是双普选尽快实现,而人大释法和决定尽量少介入香港的司法运作,使得香港的司法权完全掌握于“反对派”精英占主导的香港法律界手中。但“一地两检”实际上打破了这种完全自治状态的迷思,使得高度自治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加紧密地连接起来,而且明确提出融入发展的主题,同时也开始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来重新规划中国在新的发展条件之下与香港的关系,以及香港所应承担的地位和角色。这种新发展完全打乱了“反对派”所设想的香港在“一国两制”之下逐步走向完全自治的一种政治想象,这是他们最大的痛点。


“一地两检”符合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初衷


田飞龙:“反动派”所调用的一些基本语言,比如自阉说、割地说、最大倒退说之类的说法,实际上把香港想象成一个似乎是独立于国家领土之外的地方,似乎在表达香港的土地与国家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根据基本法,香港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只是基本法通过专门条款授权特区政府自主地管理土地,而且土地收益不上交中央财政。这其实是国家对香港的一种特别的授权,并不表明香港的土地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香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特区政府可以基于高度自治,对土地的使用用途以一种有利于香港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的方式作出灵活安排,比如“一地两检”内地口岸区的设置安排。其实“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的初衷是允许这一安排的,尽管基本法因为年代相隔的原因没有为“一地两检”提供直接的某一具体条文的许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原则,以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合法性确认,其实为“一地两检”提供了非常扎实的宪制合法性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要求香港的法律界以及香港社会去承认人大在基本法上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本身就包含解释和发展基本法的宪制意涵。


“反对派”的设想与时代精神格格不入


“反对派”所设想的通过司法复核来挑战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挑战本地立法会的草案,这样的想象基本上无法实现。因为特区的法院经过回归以来人大释法多次规训和监督指引,对中央的权力和权威在法理上及在宪制性程序上也表现出高度的认可和尊重,并且“一地两检”本身是惠及香港各阶层的一个民生工程,它与“占中”、普选不同。


因此这次香港的“反对派”,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民意、民生意义上,都站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之所以不得不站在这个不利的位置,还是因为其内心中默默追求完全自治。但在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的新时代,这种想法与时代精神格格不入,是边缘化的,也反映出香港回归以来,“反对派”精英整体在意识形态上及对“一国两制”的准确理解上,并没有真正跟上中央的期待,没有真正对“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有深入的理解,对国家的认识和认同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这些问题会比较长时段地影响香港“反对派”对“一国两制”发展前景的判断。包括“一地两检”在内的一些问题,本来只是“一国两制”顺理成章的一个发展,他们却理解为是回归以来最大的“倒退”,这种倒退认知反映出他们对事物判断的思路和视角没有“进步”,其实是他们本身对时代精神和国家发展不认同的体现。


中央管治权的缺位和虚化使得香港社会对基本法存在误解


中评社问:2017年中央领导人在多个公开场合重申“全面管治权”,这在特区也引起了广泛议论,中央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强调“全面管治权”的问题,这其中有什么深意?您认为“一国两制”下的中央“全面管治权”应如何开展和落实?


田飞龙:“全面管治权”的概念应该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非常关键的法理纠偏。本来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内部应该同时讲“一国”与“两制”,而且要讲清楚“一国”和“两制”不是平等地位,而是“两制”从属于“一国”,“两制”来源于“一国”。如果没有“一国”的政治决断和立法授权,就不存在“两制”,也不存在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所以“全面管治权”本身就内在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秩序和体系中,只是由于香港社会长期受“反对派”法律精英的影响,形成一种似乎基本法是香港社会的小宪法,是关于“两制”保障和安排的唯一准据的假象。这不仅无视中国宪法,也无视基本法自身的完整性。他们认为基本法是关于高度自治法律的过分偏于地方主义的解释和实施,严重妨碍了香港社会和香港居民对于基本法完整法理意涵的理解,于是对“全面管治权”便缺乏一个可接受的社会心理。


与回归后的一段时期里“反对派”拼命将基本法塑造成只保证“两制 ”的自治法相比,中央对香港的管治也出现多讲“两制”少讲“一国”,甚至不敢讲“一国”、不敢讲融合、不敢把法理讲清、讲透的放任式的治理取向,这导致一系列政策都存在着这样的失误,共同造成了基本法在香港实施过程中,“全面管治权”从权威到具体权力的缺位和虚化。这种缺位和虚化与香港繁荣稳定的发展要求和国家治理香港的需要之间变得日益不相适应。


习近平主席从十八大主政以来的五年,实际上在进行这一层面的法理纠偏。我们从一些基本节点可以看到。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的“一国两制”白皮书中对“全面管治权”进行了比较系统、完整的论述,构成一个国家实证主义的基本法法理学的核心概念或者说元概念。这个概念提出后,在香港社会引起很大的反弹。它本来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因为少讲、不讲或者讲歪了,所以被重新提出正本清源的时候,大家反而觉得是一个陌生的事物,是一个外部硬生生插进来的事物,硬梆梆的很不适应,甚至有伤大雅及和气,认为是中央改变初衷、“另起炉灶”的事物。这些反应表明“一国两制”的一些深层次误解并没有得到消除,而中央在给出“全面准确理解”方面亦存在一定的历史责任与政策配套责任。


“全面管治权”是基本法的法理纠偏


“全面管治权”经过回归20周年中的张德江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主席在7月1日香港会展中心的讲话,以及十九大报告反复的确认澄清和条理化,已经成为中央处理香港事务的主要法理原则。基于此法理原则中央会进行一系列涉及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施的调整,包括不断完善与基本法实施有关的制度机制。所以“全面管治权”的提出,以及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落实,是中央进行的法理纠偏,与香港本地的“反对派”进行法理战,以及调整中央对港工作“放任自流”的政策取向非常关键的“概念抓手”。


在这个概念之下,可能国家所主导的基本法法理学骨架会开始逐渐形成,对香港社会的基本法法理的再教育会逐步深入深化,促使香港社会各阶层,无论是“反对派”精英、普通民众,还是青年世代都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完整意涵。


“全面管治权”在香港会逐项制度化、程序化


田飞龙:“全面管治权”是一个法定的管治权,是将中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管治权加以法理重塑以及寻求制度化的表达。它不会超越宪法与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治权的边界,但是对于中央管治权,一定会逐项追求制度化、程序化,使之成为香港自治法律体系有机的组成部分。


近些年我们也看到,中央的权力在涉港事务中逐步落实,人大的释法和决定有越来越多的展现,而且越来越理直气壮了,并且严格按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事。尽管香港社会包括“反对派”多多少少感觉到有点不适应,但是也能够逐渐接受,其原因是这本就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应该展现的东西。“全面管治权”通过中央权力依法行使,会让香港社会看到它不是“洪水猛兽”,也没有取消高度自治,而是更好地保障基本法上已经存在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更好地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与高度自治。这是中央宪制性责任的就位、到位,而不是越位、僭越。


要从三个层面理解“有序推进民主”


中评社问: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有序推进民主”,您认为香港未来应该如何使民主回归到习主席提到的这个“有序”的轨道上来?


田飞龙:应该说“占中落幕”和政改失败后,香港“反对派”一下子失去了方向。他们主导的议程,按照民主回归论的思路,就是寻求特首普选和立法会普选,作为他们立党团结和社会抗争的主要目标,甚至不惜为了这个目标发动违法的“占中”。但是采用占中这个方式并没有凝聚起足够的社会共识,也没有争取到中央的理解和信任去实现基本法内置的“双普选”目标。虽然遭遇了政改进展的一个重大挫折,但是香港民主化普选本身并没有结束,这只是暂时遇到了挫折,而停留在某个中间阶段,处于并没有完成、也没有结束的状态。我在《香港政改观察》(香港商务印书馆,2015)尾章中判断“香港政改未完待续”,现在想来非常准确。


根据中央的831决定,在一定的条件下,重启政改是可能的。而且中央在若干重要场合也反复重申,香港要有序地推进民主,中央的门是打开的,要看香港社会的表现,主要是看“反对派”的政治和解与忠诚化的表现。


“有序推进民主”的这个“序”,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法律层面。民主化普选作为地方自治的一个政治议题,必须要在国家主权利益兼容兼顾之下去安全地展开,而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地展开。所以这个“序”是法律上必要的制度约束和程序要求,表现在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关于普选循序渐进的规定以及在人大831决定中有具体的安排。831决定是在“占中”的威胁之下释放中央最大可能善意的一个普选的宪制框架,应该说是中央在周全考虑了国家安全利益以及香港居民要求普选的民主诉求之间多重因素后作出的一个平衡性的决定,是实事求是的,是真正符合基本法要求的。


第二个层面是政治秩序层面。中央掌握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这是一个显著的宪制前提,也是政治事实。政改是否能够重启?如何能够往前走?这需要香港社会,尤其是香港“反对派”自身进行反思和转化变成“忠诚反对派”。也就是说可以和建制框架进行斗争,但不能把基本法这个桌子掀了,搞颠覆性的政治对抗。如果香港“反对派”不能走出政治和解的决定性一步,中央就不能够信任香港社会普选之下的国家安全,我个人觉得很难重启民主化向前走。


第三个层面是香港社会的共识程度,或者说是民意的共识程度。普选要在香港社会各阶层达到共识的情况下往前推进,普选可能会涉及到香港政治结构和生态的重大变迁,使得香港社会,比如工商阶层与劳工大众阶层之间的利益保护发生变化。应该在各阶层均衡参与的情况下取得充分共识,才能够向前走,所以它既要符合基本法和人大831决定的法律秩序,又要符合中央信任的政治支持,此外还要符合香港多数主流民意及各阶层达成的均衡性共识。


这三个层面的基本条件都成熟了,“有序推进民主”才能够成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之下的一个理性议题和议程,才能够获得重新发展。



“一国两制”已经发展到有序融合的阶段


中评社问:十九大报告还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进新时代,您认为在新时代发展中“一国两制”在香港如何保持活力?


田飞龙:“一国两制”本身比较特殊,一方面要运用好“两制”的差异来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来保证香港的繁荣稳定,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这种差异性被放大而产生“两制”对“一国”的背离。如何辩证平衡、动态地把握“一国两制”的内部张力,积极消解它的复杂张力,是非常关键的。在新时代把握好“一国两制”的活力,使之继续有利于香港和国家,首先要全面、准确的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宪制性安排及其国家理性。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中央坚定地追求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整体国家战略、国家发展方案是顶层安排,“一国两制”必须要有利于国家整体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在这个前提下,再去谈论“两制”。如果说旧有的“一国两制”实践模式是国家依赖香港平台“走出去”,学习香港进行初期现代化,那么今天随着中国治理全球化的主场时代到来,香港应该更多地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变化,必然带来香港和国家关系的变化,也会带来“一国两制”实践重心的变化。


目前“一国两制”已经发展到,我称之为“有序融合”的阶段,通过这种“有序融合”,为香港经济的转型升级和青年人的成长成才提供新的通道和机遇,同时也使得香港独特优势,转化为国家所需,达到一种新的理想均衡状态。这也是“一国两制”的一个要长期探讨的课题,而新时代为这个课题的解答、探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促使特区政府和香港各阶层不断反思,调整自身的低迷姿态,努力跟上国家战略思维和发展节奏。这个过程中肯定有人会不适应被淘汰,也会有一些人抓住新的机遇,完成个人和国家命运的重新结合。这本就是“一国两制”发展自然而然要展现的样态。“一国两制”既然赋予香港社会高度自治,即意味着香港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高度化的,只是国家在既往并未强调和凸显,但并非不存在。这也是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则的。在新时代跟上国家发展,对香港的挑战也非常大。从习主席“七一讲话”到十九大报告,相信香港社会也有捕捉到非常关键的信息,去重新理解、适应,运用好“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使得香港仍然可以作为国家发展大局当中的一颗“东方明珠”继续绽放光彩。


国家发展战略为香港“二次飞跃”提供新机遇


中评社问:您之前接受中评社采访时曾提到,香港社会目前存在的经济结构老化、贫富分化严重、发展空间受限等问题,您认为香港应如何借力中央,来促进社会发展的转型和调整?


田飞龙:香港作为一个发达经济体,其回归以来的基本经济表现还是不错的,经济增长率保持在3%以上,在发达经济体中排名比较靠前,每年关于香港经济的自由度、活力,包括司法、法治排名也都非常靠前。但它本身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包括制造业的空心化、青年人向上流动困难、本地发展空间受限、创新激励机制不足,其相对保守的公务员体系创新力与政策设计能力不足,缺乏对国家政策深入理解的治港人才等,这些都限制了香港社会的持续发展。


在新时代,香港社会必须要利用好“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这两个与香港紧密相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实现香港的“二次飞跃”。“一带一路”对香港的意义非常重大,这相当于开启了香港社会“再国际化”的进程,因为香港旧有的国际化依托于欧美,依托西方经济全球化,这种依托在当代已经出现了结构性逆转。目前西方社会出现了逆全球化与民主民粹化,无论是英国脱欧,还是特朗普当选,均表现出西方经济全球化的动力不足,以及全球化发展出现颓势,相对来说中国经济日益表现出一种外向型、包容型的发展态势。


走进新时代,香港面临的挑战大于机遇?


田飞龙:香港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再国际化,以保住其国际性的金融贸易地位,这既是一个重大挑战,也是机遇。再有,从地缘政治和经济秩序的角度来讲,通过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来融入国家,可以连带解决香港社会一系列的民生保障和社会政策问题,比如青年人就业、培训、实习、养老、买房、交友等。比如现在出现的港女北嫁、台女北嫁这种联姻关系的重新平衡,这也是地区融合的一种自然而正当的需要。


粤港澳大湾区在以后的城市治理、城市规划、产业合作、人员社会保障、跨区域流动的制度和政策协调方面会越来越深地进行融合,这也能解决香港社会遗留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是香港的制度与技术优势的输出及对国家与地区发展的持续贡献。无论是在“一带一路”新的经济大框架之下的再国际化的再定位,还是在粤港澳大湾区通过国家化和区域融合的重塑身份,对香港来说,都到了一个关键的历史时刻。


国家政策大门是打开的,国家提供的制度性保障优先提供给香港。香港社会是否能利用好,很大的责任在于自身,这既是考验,也是机遇。很多事情国家并不能完全替它着想和解决,不可能包办,故香港的意愿和能力很关键。在与国内其他城市之间越来越公平的制度竞争当中,香港是否能依然保持优势,这要留给公平的制度框架下的实际竞争来解决。


联席会议制度是“两制”的互动机制


中评社问:去年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在京签署,香港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与内地之间的“超级联系人”的角色备受期待,《安排》中还特别设计了联席会议制度保障落实。您能具体介绍一下联席会议制度吗?这一制度会如何在保障香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呢?


田飞龙: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国两制”当中“两制”互动的一个机制,它解决的是香港基于高度自治权的基础上,与内地相关省市进行密切合作的需求,包括和国家部委之间的互动。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及时地就“一带一路”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当中一些亟待解决的政策问题,提供一个行政协商的平台,能够比较高效率的去解决“两制”之间的区域和制度隔离所造成的对互动融合不利的安排,及时去更正相关的制度和政策。


联席会议制度在既往香港和国家的互动中已经起了作用,比如说CEPA的签署,广东的服务贸易对香港的开放,以及现在的“一地两检”,都涉及特区政府与内地地方政府之间平等协商及合作安排,也涉及到国家部委的规划,以及中央权力对地方合作的确认和政策保障。这是“一国两制”的深入发展,也是香港融入“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所必需的。在具体的行政协商机制上,联席会议制度起到政策沟通和意向互动的政策协商制度平台的作用,在这个自由平台上将来还要运行其他一系列的议题,以有效促进特区政府利用好“一国两制”的宪制红利,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及国家的更大发展。


(记者 李娜 助理记者 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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