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17年12月6日在“2017中国社会责任公益盛典”上的演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12 次 更新时间:2018-02-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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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 (进入专栏)  


今天非常高兴参加这样一个盛典。这个一年一度的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已经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功德无量。借这个机会,我简短地讲三个观点。

一、从古典企业社会责任到现代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企业社会责任这个理念并不是一个舶来品,中国古已有之。中国企业家(也就是商人)从先秦时代,2000多年以来,一直特别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家要有正确的义利观。古代企业家在做生意的过程当中,特别强调“义利合一”,强调在企业活动中贯穿“义”的原则,这个“义”,就是广义上讲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合宜性”、“正当性”。我们在《论语》里面经常关于义和利的讨论,儒家的企业观一直强调“义利合一”,“以义制利”,把“义”和“利”统一起来,用“义”来统帅“利”,我认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责任的一个核心和精髓。直到现在,我认为这个理论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仍然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好的、最凝练和精确的表达,国外讨论了几十年的问题不过就是这么几个字而已。这就与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利润最大化理论区分了开来。

在先秦时代已经产生了若干伟大的企业家,比如说大家耳熟能详的范蠡,人称陶朱公,另外还有孔子的学生子贡,也称端木赐。这些人可以称之为儒商。古代形容一个企业家(商人),就会“陶朱手段,端木生涯”,也就是夸赞或者自许一个商人的品质像端木赐一样,像陶朱公一样,要做个有格调、有道德追求的大儒商。这就是中国传统的、古典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强调义利合一。

到了近现代,尤其是到了新中国以来,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个时期实际上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体现了国有企业在那个特殊年代特殊的担当,特殊的奉献。

到了改革开放之后,我们知道国有企业不断在改革,中国的企业越来越多元化,除了国有企业之外,还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光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私营企业,以及在华的外资企业也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在这个阶段,我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了现代阶段,这个阶段跟古代的社会责任有承续性,但我认为更有创新性。创新之处在什么地方呢?一方面,当然承认企业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是一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在越来越多地从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不断提高社会美誉度,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是当代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精髓,要把企业社会责任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不是单纯强调以义制利,而是更加强调“义以生利”,这是一种更加积极的义利观。

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议和理解误区

很多人对企业社会责任是有理解上的误区的。很多在座的同志,看到今天这个盛典的题目可能会有一个疑惑,这个盛典是什么题目呢?叫“中国社会责任公益盛典”,很多在座的观众或嘉宾,看到社会责任和公益放在一起,也许就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等于公益,或者近似于公益。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理解的巨大偏差。这个理解不能说完全错误,但是我认为是有严重偏差的,为什么呢?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层次的,我把它叫做社会责任金字塔。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层次,或者叫底线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假如你是一个做牛奶的企业,你的底线社会责任就是不往牛奶里面添加任何有毒的东西,这是法律责任。假如你是一个做幼儿园的企业,你的底线社会责任是不在幼儿园里做各种违法事件,要保护幼儿的权益。你要乱来的话,你就触犯了法律,所以你首先要履行你作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底线,这叫法律责任。有些企业偷税漏税,违法乱纪,甚至伤天害理,违背了社会责任的底线,这样的企业却有可能参加一些公益事业,捐点款给贫困地区,可是他的底线社会责任都没有履行。

第二个层次的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企业,既然它是一个企业,就不是一个慈善机构,因此一个企业不论你是国有企业,还是一个私营企业,你的经济责任就是用你的经营活动来实现你的盈利,实现你的财务可持续。因为你要给你的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你要为你的消费者带来更高质量的产品跟服务,你要为你的员工提供更好的工薪待遇,实现他们的价值。我认为这是主体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经济责任。

还有更高的责任吗?当然有,企业最高的社会责任,也称为伦理责任,就是公益慈善责任。我还举牛奶厂为例,一个牛奶企业,它的底线责任是守法,履行其法律责任。它的经济责任就是好好赚钱,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为股东、为员工提供最好的回报。那么它的最高层的金字塔顶端的责任是什么呢?他要在履行它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之外,如果还有余力,那就鼓励它从事各种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大家注意,这是一个伦理责任,既不是经济责任(主体责任),也不是法律责任(底线责任),也不是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做的。比如刚才有位嘉宾讲到关于扶贫,包括各种捐赠、慈善事业,这些有条件的企业,它可以去做,也鼓励所有企业去做,但是不可能每个企业都有这样的力量,不能要求每个企业都去做。

所以我今天的核心观点就是,我们要全面理解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要把“社会责任”这四个字跟“公益”这两个字要分开,企业社会责任不等于公益,不等于慈善。因为在企业看来,它的最大的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它的底线责任和主体责任,也就是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这个基础之上,它可以更高一点追求,可以进行若干的慈善事业,但是这个不是他的主体责任。我们在全社会都要首先阐明这个观点,要不然我们的慈善,我们的公益,我们的社会责任都会走样。就像刚才有一位嘉宾讲到的一个观点,我特别赞同,很多企业法律责任不履行,很多企业在违法排污,制造假冒伪劣,这些企业在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方面不够格,但是却热衷于做一两笔捐款,做点装点门面的慈善,这个就不能说它体现了社会责任,这是虚假的社会责任。

我记得很多年前,当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教授刚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记得中国的银行界和学术界有一个座谈会,会上有一位银行界的朋友(一个股份制银行的行长)讲了他们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他当时讲他们的银行也履行了大量的社会责任,比如说捐助了西北地区的母亲水窖,帮助贫困地区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当时我发言的时候就讲,这家银行做的事情是非常值得尊敬的,因为他做了一件企业社会责任里面最高层面的事情,这是一个公益慈善的事,但是这件事大家注意,是跟它作为银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关系的。慈善事业值得尊重和赞赏,但是我再接下去问一句,你有没有给贫困人群发放信贷呢?你有没有把你的金融服务放到中国最贫困的县,最贫困的村呢?你有没有跟尤努斯一样,把自己的金融服务对象定位于最贫困的阶层和人群呢?如果没有的话,请先不要做母亲水窖,请先不要做白内障患者的慈善捐赠,你首先把你银行该做的事做好,向尤努斯看齐,这是我的观点。

三、中国企业走出去、企业社会责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第三个观点,我想谈一下中国企业“走出去”跟社会责任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问题。现在中国企业现在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和挑战,当然也是机遇,就是我们要“走出去”。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我们就发现,我们的企业“走出去”之后,很多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到他们那里就是为了拿当地的能源和资源的,与西方殖民时期的那些做法没有什么不同,这些观点当然是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误解。但是客观事实是,我们的企业出去之后,企业形象不甚好,甚至引起了所在地一些民众的反对。这个问题是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当中值得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习近平同志这几年上百次谈到一个理念,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呢?我想我们要鼓励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在全球化倡议下,鼓励企业“走出去”,但我们不单单是要出去挣钱和拿资源,而是要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跟所在地国家的人民共同发展,共同构建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这个方面,我们是有非常好的榜样的。我曾经带学生到北方工业集团考察,这是一个很大的军贸企业,他们给我讲了一个故事,这个故事也在公开的媒体上有过报道。北方工业集团到一个东南亚国家去做业务,一开始当地民众很不理解,认为是掠夺了他们的能源和资源,引起当地村民的游行示威。但是,北方工业集团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要指责别人,我们要做好我们的社会责任,帮助当地农民致富,帮助当地贫困人群脱贫,要带动当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让当地人民认可我们。结果经过大概一两年的努力奋斗,当地人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北方工业集团的厂子带动了大量的就业和相关产业,当地穷人脱贫致富,他们就特别感谢北方工业集团,有些村民还被邀请到北京参加国际会议。我用这个小故事来说明,我们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当中不能自私自利,要有正确的义利观,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当中,跟当地的民众形成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以此来提升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企业形象,在全球化战略过程当中来体现中国人的风范,中国人的价值追求。

谢谢各位!

(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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