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史不是历史事实的总和,而是现实生活的总和。史料作为一种话语形式,构成了历史研究的基本语法规则。历史意义的客观性即在于现实境遇的生成性,历史研究意义的客观性即在于现实批判的深刻性。
【关键词】历史,现实,语言,意义。
一、历史与历史事实
──历史不是历史事实的总和
1、历史不是历史事实的总和,而是现实生活的总和。即,历史不是事实,而是现实。历史不是由事实组成的,而是由现实构成的。
所谓现实,即是非事实的。因而,历史便是非事实的。现实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而不是一种事实序列和事实结构。
2、历史是一种纯粹的现实生活。现实生活是一个有机的生命总体。
作为现实性的生命总体,历史永远不可能被分割或还原为最基本的历史事实。历史事实使人们远离现实生活,并把人们引向历史研究领域。
3、现实本身永远充满矛盾。而历史事实则不包含有矛盾性(但却有歧义性),历史事实本身并没有任何不合逻辑的矛盾之处。因为合乎逻辑的就不可能产生矛盾,所以历史事实永远都不矛盾。
4、现实生活是不可规定的。
任何一种理论体系对现实生活的规定都是无意义的。无意义的基本形式就是历史事实。因此,历史事实对于现实生活是无意义的。
5、不管人们怎么安排历史事实,人们总是生活在历史中。
6、历史不是认识对象,所以既谈不到可知,也谈不到不可知。
因为可知与否均与历史本身无关,它压根不是历史领域的问题。所以,历史是否可知,绝对不能够通过认识论的方式来予以解答。[①]历史的可知性仅仅在于它的现实性。
7、历史虽不可知,但可以理解。[②]
展开说,历史本身是可以理解的,历史实际是不可知的,历史事实是可以解释的。
因为(1)历史本身是现实,而现实永远存在。它赋予人创造概念、范畴、形式、方法、思想、体系的先天能力。(2)历史实际消失于过去,已不存在。它不再具有可以认知的基本性质。无论真相,还是全貌,抑或本质,都是如此。(3)历史事实是史料,是话语,是陈述。它授予人解释、言说、评论历史的自由权利。
8、历史是本体论范畴,历史事实是认识论范畴。
问历史本身是否可知是无意义的,问历史事实是否可知是多余的。因为,历史本身根本不受可知与否的限制,而历史事实则自然包含了可知。
9、历史不是物自体,但它的确非常象物自体。历史没有物自体的形式,却有物自体的功能。
10、历史比历史事实更接近于我们。如果说历史之于我们是近在眼前的话,那么历史事实之于我们则是远在天边。
11、历史事实与历史的关系是矛盾的,而这种矛盾关系却只能以历史方式来把握,而不能以历史事实的形式来规定。
12、人不相信历史事实是有道理的,因为历史事实说明不了历史。历史从来不是可说的东西。一说历史就变成了历史事实。
13、历史事实不必与历史本身相符合,因为历史事实根本不可能与历史相符合。
14、人经历历史,但并不经历历史事实。
表面上,历史事实比历史本身对人更为直接,但实际不然。人唯一能够直接感觉到的就只是历史,而不是历史事实。
历史事实不是可感觉的东西。在任何时候,人都不可能感觉到历史事实的存在。历史事实的存在是另外一种完全不同于历史之存在的存在。
15、对于历史来说,历史事实是不存在的。
在某种可理解的意义上,历史事实不可能证实或显示为历史,而历史也不显现为历史事实。历史事实既不能肯定历史的存在,也不能否定历史的存在。因为历史超越于历史事实。
在历史事实的界限内,历史显然是另外一种东西。至少,历史没有事实性,而只有现实性。
16、历史事实可以言说,历史却不可言说。
历史虽不可说,却与可说之历史事实相关。因为历史使历史事实成为可能。即历史使历史事实成为可陈述的。[③]所以,在历史意义上,历史事实就是一套话语体系和表述模式。
17、对历史只要有所言说即有所陈述,就必然是历史事实。对历史的任何陈述形式都只能表现为历史事实。
历史只能够通过历史事实的方式合乎逻辑地陈述出来。历史事实并非是历史的逻辑形式,而是历史的陈述方式。
18、历史即界限。
历史界限当然不是构成物自体的界限,而是将历史自身与历史事实严格区别开来的内在界限。区别的结果就是使历史本身成为直接实践的对象,而非认识的对象。
19、历史与历史事实并不是两个互不搭界的异已世界,但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有一条不可逾越的内在界限。
每件历史事实都包含着一种内在的历史界限,但同时,每件历史事实又都具有一种共同的逻辑结构。本质上,历史事实就是逻辑结构的直接产物。相对于逻辑结构,历史本身倒是与历史事实之间距离更远一些。历史事实首先呈现出来的是一种普遍的逻辑形式,而不是一种具体的历史本质。
20、历史提供了全部的历史事实,也就意味着提供了关于历史的可认识性领域,但与此同时,历史却使自己本身成为现实领域。另一方面,就历史提供的认识领域来看,历史事实具有最大的涵盖面。
21、历史的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本质、动力、规律、目的、价值、意义……等虽然可以用历史事实来说明,但这种说明却与历史本身无关。因此,我们很难说,历史事实所说的这些一定就是历史本身所包含的东西。
22、历史是一个现实生活的世界。
在历史这种现实世界,历史事实既是真的,也是假的;历史事实命题既是有意义的,又是无意义的;历史知识既是有用的,又是无用的;历史学既是科学,又是艺术。[④]
23、只能用历史感来把握历史。所以,历史感不是一种理论体系,而是一种现实意向。
历史感并不直接解释历史事实,历史学根本不需要历史感就能够合乎逻辑地研究历史事实。没有历史感,这是最普遍的历史事实。但对于这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历史学本身却无法意识到它,也根本不可能对之进行任何反思。
24、在历史事实所构成的认识领域中,理性能够认识一切。
历史事实对于理性而言是可知的,理性对于历史事实而言则是能知的。
25、历史学可以对历史事实说上千言万语,但对历史本身却始终不知从何说起。所以,要谈论历史就只能谈论历史事实。
二、历史事实与语言
──历史事实就是可陈述的话语体系
1、历史事实即是语言(事实即语言)。同时,语言即为历史事实(语言即事实)。
事实本身构成一个结构整体,这个结构整体也可以称之为事实总体。这是因为语言本身是一个统一的体系。
2、任何一种语言都可以用来陈述历史事实。所以语言的意义在于它与历史事实相关。
3、历史事实具有一种形式性。
凭借此形式,历史事实永远是可说的。但历史事实却并不说明什么。因为历史事实本身根本不可能说明任何历史问题。历史事实从不说明历史本身是什么。
4、历史事实本身有永远值得可说的东西。
因为历史事实本身就是言说。言说历史事实就是陈述历史事实。
5、自然事实是可命名的,历史事实是可陈述的。
自然事实和历史事实都是历史的一部分。所以,自然决不能“大于”历史。因为自然本身也是历史。
6、历史事实是历史陈述的基本单位。历史事实由各种各样的历史陈述构成。无法陈述的历史事实就不是历史事实。
一旦说出某种历史,就直接构成了某种历史事实。但至于这种陈述出来的历史事实究竟是真还是假,则是另外一回事。假事实不但存在,而且同真事实一样客观地、真实地存在。
7、对历史学来说,历史如何存在并不重要,关键是对历史的存在如何陈述。
陈述使历史由存在变成了事实。对历史如何陈述就本质地构成了历史事实是怎样的。
8、历史(世界)上没有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有客观陈述的事实。
事实不可能客观存在,但无疑可以客观陈述。客观陈述的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也就是说,事实有可能客观地陈述出来,但却不可能由于客观的陈述而致使事实本身成为客观事实。所以,历史事实是客观的,但历史事实却不等于客观事实。历史事实作为陈述出来的东西,内在地包含有一种既定的观念内涵。[⑤]
9、事实只与陈述有关。
陈述既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主观与客观,这完全取决于陈述的态度如何。对事实的陈述态度决定了陈述的事实究竟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事实和客观事实都是不存在的。对事实的客观陈述虽然不能使事实成为客观事实,但可以使事实成为客观陈述的事实。
既然事实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不存在的事实也就无所谓是否客观和真实。存在本身构成不了事实。事实是由对存在的陈述所构成。因而,事实本质上是一种陈述关系。
10、事实就是陈述。事实的真假就是陈述的客观与否。
世界上从来没有“存在着的”事实,而只有“说出来的”事实。事实都是说出来的。只有“说出来”才能成为事实。
所以,事实只有在陈述的意义上才能成立。这正如事实的客观性也只有在陈述的意义上才能成立一样。离开陈述,就没有事实,就没有事实的存在,就没有事实的客观与真实。
11、历史事实只能分析,不能综合。
因为分析只是就历史事实说历史事实,而综合则必须涉指历史本身。而这是历史事实所做不到的。
12、历史事实只能被发现,而不可能被观察到。
换言之,我们只能去发现历史事实,而不能去观察历史事实。我们只能去陈述(说)历史事实,而不能去制造(做)历史事实。
13、当我们对历史作出事实性的语言陈述时,是无法同时将历史本身的那种生活性的现实内涵完整地展示出来的。
14、任何一个历史事实都可以成为历史陈述的主词。
每一个历史事实作为主词,总有一种历史事实的充分根据来保证它得以存在而不致于被否定。
15、历史本身只能“看”,而历史事实却必须“说”。[⑥]
16、历史是人们生存的场所,是人们体验的境域,是人们思想的界限。一旦历史成为分析的对象或认识的客体,那么历史也就变成了历史事实。
历史向历史事实的演变,本质上是一种语言过程(活动)。这种语言过程(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它的逻辑是因果律。
这就是说,语言(包含在语言内部的逻辑以及包含在逻辑之中的因果律)是历史事实产生并存在的一般(整个)前提。
因此,历史事实就是一种语言存在(模式),就是一种陈述形式,就是一种逻辑结构,就是一种因果关系。历史事实存在于语言(模式)中,存在于陈述(形式)中,存在于逻辑(结构)中,存在于因果(关系)中。语言是历史事实的(存在)界限,陈述是历史事实的(存在)形式,逻辑是历史事实的(存在)结构,因果是历史事实的(存在)关系。
历史事实不能脱离它们而存在,也不能超越它们,更不能否定它们。
唯一能够超越它们并否定它们的是历史。因为历史本身与任何语言模式、陈述形式、逻辑结构、因果律无关。
17、我们不可能看到历史事实或感觉到历史事实,但却可以陈述历史事实。
即历史事实是一种语言而不是一种视觉和感觉。所以,历史事实属于语言范畴。既没有非事实的语言,也没有非语言的事实。与事实相反,事物则不属于语言范畴。语言能制造事实,但不能制造事物。甚至人们不能用语言来陈述事物,而只能用视觉去观察事物和用感觉去体验事物。而事实本身则既不可观察,又不可体验。
同时,语言就是逻辑。所以,事实必须合乎逻辑,但事物则不必合乎逻辑。这就意味着,事实本身包含有因果律的结构,而事物本身则不具有任何因果律的性质。即存在着的两个相关事物之间可以没有因果关系,但陈述出来的两个相关事实之间却必定有因果关系。
18、历史事实是可以陈述的历史,即历史事实就是陈述出来的历史。
既然历史事实可以陈述,那它就必须合乎逻辑。否则历史事实就不可陈述。因为违反逻辑的历史陈述是荒谬的。
19、事实上,历史事实本身就内在地包含有一种使自身可以陈述出来的先验性的逻辑秩序。每一个历史事实都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结构,所有的历史事实也都同样具有一种统一性的逻辑形式。
既然历史事实本身先天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性,那么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就必须符合因果律。因此,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历史具有规律性,但都相信对历史完全能够而且也只能够进行一种符合因果律的逻辑分析和语言陈述。
20、由于历史事实是由陈述构成的,故而是可以改变的。
但这种改变必须符合逻辑形式的要求。即历史事实的改变不能破坏或违反逻辑形式,即历史事实的改变本身不能改变(历史事实)自己的逻辑形式本身。
三、语言与逻辑
──语言就是逻辑
1、用语言陈述出来的历史事实必须符合逻辑。
历史事实解释通的和解释不通的都必然符合逻辑,都能够用逻辑来正确地予以解释。
2、历史事实必须符合逻辑,历史本身却不必符合逻辑。
一旦合乎逻辑,历史也就不成其为历史了。说到底,历史高于逻辑。所以历史不是用逻辑就可以说得清的。
3、历史不是历史事实。它与一切逻辑形式无关。
只有历史事实能够证明和判断历史事实。历史通过提供新的历史事实来证明和判断历史事实。
4、事实本身是语言的一种逻辑形式。而语言的逻辑形式也就是语言的普遍规定,也就是语言的基本性质,即语言的普遍性。所以,认为真实的判断就是使观念和理论去符合事实,就是等于使观念和理论去符合语言的普遍可理解性和普遍可接受性。
5、语言从属于逻辑。
语言与逻辑都属于形式,但又都不属于形式。语言与逻辑可以被视为形式的两种基本类型。即语言与逻辑二者都是形式本身的基本形式。语言与逻辑是形式之形式,是内在形式,是形式的内在本质。
6、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必然性是一种纯粹的逻辑范畴。逻辑意味着必然。
7、语言中也没有偶然的东西。凡是语言陈述出来的东西都有其可陈述的必然理由。
8、与逻辑不同的是:逻辑不能描述偶然性的东西,而语言则可以描述偶然性的东西,但语言与逻辑二者本身都是必然的。
9、事实不能证明事实本身是有价值的还是无价值的。所以逻辑高于事实。
10、逻辑不与历史相对立,而与事实相对应。
11、人们习惯于将历史与事实等同起来,也习惯于将生命与生活等同起来。其实,二者完全不同。
12、历史的力量高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力量又高于事实的力量。
逻辑高于事实而又低于历史,这就如同艺术高于生活而又低于生命一样。
逻辑是介于历史与历史事实之间的东西。是一种媒介体,起一种中介的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逻辑就真的能在历史与历史事实之间建立起某种必然联系。因为历史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关系并非依靠逻辑就能建立起来。毋宁说,二者没有关系。历史与历史事实之间既没有任何现实的历史关系,也没有任何可能的逻辑关系。
13、历史和逻辑的关系是这样的:在历史上秦始皇不可能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逻辑上秦始皇则可能是一个自由主义者。
但这不是说历史本身是偶然的。而是说历史本身既提供了偶然性,又提供了必然性,因而是更加必然的东西。相反,逻辑则不然。逻辑本身是必然的,但它却仅仅能够提供必然性而不可能同时提供偶然性。因而,逻辑的必然性就是非常有限的必然性和非常片面的必然性。
14、逻辑只是世界的本质,而不是历史的本质。[⑦]但历史却是逻辑的本质。
所以,世界万物无不合于逻辑,也就是无不合于历史。
15、语言起源于逻辑。
这就是“名正言顺”的意思。在这里,“名”就是逻辑。唯有“名正”了,“名”才能“顺”。如果不合逻辑,语言就无以言说。[⑧]
逻辑能够解释一切,逻辑能够说明世界。[⑨]世界本身既不是逻辑的,又不是非逻辑的,更不是超逻辑的,但世界却可以用逻辑来说明。但逻辑又从属于历史。归根结底,世界只能用历史来说明。
逻辑只能说明必然性 ,而不能够说明偶然性;历史则既能够说明必然性, 还能说明偶然性。逻辑只能够解释合乎逻辑的东西,而不能够解释不合乎逻辑的东西;历史则既能解释合乎逻辑的东西,也能解释不合乎逻辑的东西。即,历史既能解释历史的东西,也能解释非历史的东西。历史提供一切可能,但却没有提供超历史的可能。
16、从逻辑的角度看,史学语言乃是一种更为纯粹、更有意义的语言模式。
17、语言是生活的网。逻辑是历史的网。
语言是一种夹层和隔板,它起着一种将历史与历史事实二者隔离开来的作用。
18、由历史事实编织起来的(包含逻辑因果律的)语言系统对人起到一种彻底封闭的作用。所以人们只能感觉到历史事实的语言存在,而不能意识到历史本身的现实存在。
19、历史事实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但历史事实的陈述本身却必须符合逻辑。
这样,合乎逻辑的陈述本身就显现出因果性。因此,历史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都是陈述的结果。
20、历史与历史事实无关,所以,历史是非逻辑的。
但非逻辑本身也是一个历史事实。历史事实不过是历史本身的逻辑形式和话语体系。
对于非逻辑这个历史事实,历史本身能够予以解释。
历史能够解释历史事实,但历史事实却无法解释历史。
历史事实是被说明的东西,而历史则是去说明的东西。
用历史事实去说明历史是可以的,但这本身并不说明什么。
四、逻辑与因果律
──逻辑就是因果律
1、逻辑唯其为逻辑的,才是神秘的。[⑩]
2、历史事实与历史理论遵循着相同的逻辑结构,所以,任何一种历史理论都是对历史事实的同语反复。
3、相对于历史的现实生活而言,历史事实的逻辑结构是完全封闭的。
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人们只能说出历史事实本身固有的内容,但却不可能“塞入”或“赋予”历史事实以某种非历史事实的历史内容。
4、历史事实的基本逻辑不等于历史事实本身固有的时间性的编年史“顺序”。[11]
5、历史事实的封闭结构决定了历史事实只能分析而不可能综合。因为历史事实并不指向或涉指历史本身。
6、因果律凭借语言而得以显现出来。
因果关系或因果概念或因果律并不是什么别的东西, 而只是一种语言模式和一套语言规则。这并非因为我们是透过一种语言形式来表述和说明因果律的,而是因为如果不根据因果律我们就无法说话,就无法进行任何一种语言性表述,就无法用语言去说明任何一种事物。
既然因果律是一种语言模式,那么因果关系就仅仅与语言本身有关,而与其他事物无关。即,因果律决不是自然界的一种先天就有的客观事物,而是人类自身特有的一种语言功能。但这并不是说,因果关系是人类语言的一种直接创造的必然结果,似乎因果律是人类语言直接创造出来的,而是说,人类语言是按照因果律的规定而使用的,是依据因果律的结构而发挥功能的。
在这个意义上,因果关系就是语法体系。
7、不能把通过语言而得以陈述出来的历史事实之中所必然蕴含着的因果律直接视为历史本身的规律。
因为,这种蕴含在语言性的作为陈述结果的历史事实里面的因果律本身完全是一种纯粹逻辑的东西,即历史事实的因果律本质上是一种语言性的逻辑规律。它与历史本身的内在规律无关,它也不是历史的内在规律本身。
8、既然逻辑是必然的,那么因果律也是必然的。
9、历史事实是历史的逻辑形式。
从历史事实的角度看,历史是有规律可寻的,是符合因果逻辑的。但这种历史规律和历史因果逻辑都是外在形式上的,它具有某种明显确定的形式性。即所谓历史规律和历史因果逻辑实质上都是一种纯粹形式的规律和因果律,都是一种纯粹的规律形式和因果律形式。
10、历史事实合乎逻辑,也就是合乎因果律。
这样,历史事实就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12]既然如此,对历史事实就不可能作出任何非因果律的解释。因为非因果律的解释也就是非逻辑的解释。而非逻辑的解释是不可能陈述出来的。因此,历史事实所阐释出来的历史规律,实际上就是蕴含在历史事实内部的并得以被语言陈述出来的逻辑规律。
因为历史事实存在于因果关系中,而因果关系本身就是逻辑规律,所以历史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也是合乎(逻辑)规律的。[13]
五、因果律与历史规律
──历史规律即因果律
1、历史规律实际上就是历史事实的基本逻辑。
谈论历史规律必须依据历史事实来说明。于是,历史规律就被纳入历史事实的逻辑范畴,成为一种逻辑的表现。
2、因果规律是逻辑逻辑。逻辑规律是一种事实关系。事实关系是一种语言秩序。因果律是语言范畴和语言规定。
3、历史规律是历史事实内部的普遍规定。故,历史规律亦属语言范畴。即,历史规律与历史本身无关,历史规律不是历史本身固有的东西。
4、历史本身有无规律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本质上与历史学不相干。
因为历史学所谓的历史规律只与历史事实有关,而与历史本身无关。历史本身的规律是历史学不可能设问的。它超出了历史学的界限和能力。故,历史学所说的历史规律只能是历史事实本身所具有的逻辑(即语言)规律。
5、逻辑规律即因果律,故,历史规律即因果律。
6、历史事实先天蕴含有因果律。故而,研究历史事实必然能够获得历史规律。
因为历史规律就是历史事实本身的固有内容。但这种历史规律却与历史本身无关。发现历史规律本质上只是历史学对历史事实加以陈述性操作的必然结果,它只是历史学内部的事情。所以,即使历史学能发现历史规律,也不能直接证明历史本身具有规律。因为历史本身有无规律绝对不能在历史学的范围内得到解答。
7、历史学所说的发现历史规律,实质都在于寻找和确定历史事实所包含的各种因果关系。
只要以事实为基础,都能建立起一个自足的逻辑系统。所谓自足的逻辑系统也就是一套自成体系的理论学说和科学知识。历史学如果以历史事实为基础,那么它就能够建立起一种自足的学科体系。因为以历史事实为基础,就能合乎逻辑地满足历史学试图去发现历史规律的要求。
8、历史事实包含有历史规律。
对于这种“包含”必须作两方面理解:其一,历史事实是一种语言形式;其二,历史规律是一种逻辑规律。唯其如此,历史事实才可能包含有历史规律。[14]
诚然,历史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客观存在却是在历史规律作为先天蕴含在语言形式中的逻辑规则的意义上才得以可能的。
六、历史规律与历史研究
──历史研究即是对历史事实的重述
1、只有把历史变成历史事实,历史研究才有可能。单有历史是不能进行历史研究的。是历史事实而非历史本身构成了历史研究的一般基础。
故而,历史研究只能研究历史事实,而不能研究历史本身。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 “历史研究”或“研究历史”这个词语本身是一个充满歧义和误解的概念。
2、历史本身之所以不能被研究,并非由于历史本身已经成为过去,也并非由于历史本身仍然还在现在,而仅仅是因为历史是现实生活的总和形式和现实结构的总体形态。它远远超出了历史研究的视野和能力。
3、历史学对历史事实的是归纳和分析,并不能具有某种超出历史本身界限之外的新意义。
所以,历史学不可能予见未来。之所以如此,另一个原因则是,在历史意义上,未来并不存在。
4、历史学凭借历史事实创造出一种言说历史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本质上是一种话语实践性。
既然历史学研究的是历史事实,那么它的目的既不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历史知识,也不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历史评价;既不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历史解释,也不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历史观念;既不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历史结论,也不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历史方法,而仅仅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陈述历史的话语模式和语言体系。
5、因为历史事实本身就是话语,故而历史学研究历史事实便是对历史事实之重组和对历史话语之重述。
历史研究对历史事实的话语复述,既延续了历史话语,又规范了历史话语。它要求人们在谈论历史时,不能撇开和无视历史研究所构造的这种历史话语的语境和结构,而只能在此历史话语的基本语境中进行。这样,历史研究就在日常社会对历史的漫无边际随心所欲的闲谈和议论中,始终保持着一种规范和有序的历史话语境域。在此语境中,谈论历史必须以“史”(即事实)为据,历史观点必须受到历史事实的检验和核实。
6、人们陈述历史事实,总希望把它弄的有条有理一些,这就是一种致力于发现历史规律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只是一种语言的要求、逻辑的要求。尽管人们本能上也有这种发现历史规律的欲望,但这种欲望首先受制于语言和逻辑的规定,并成为语言特性和逻辑特性的直接反映。
7、由于逻辑规律包含于历史事实之中,故而便被人们认为是“历史规律”。
这种历史规律源自于历史事实,故而,它只能是事实性的,也即是语言性的、逻辑性的。
8、历史学研究这种“历史规律”便必须受到历史事实本身所固有的语言规则的总体制约。所以,历史研究所说的历史规律不但要服从于历史事实本身的逻辑规定,而且这种历史规律本身就是一种逻辑规律。
9、历史研究必然能够发现历史规律,因为它研究的是历史事实。历史事实不仅包含有历史规律,而且它本身必须符合这种历史规律。
历史学在研究历史事实时,就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历史事实所规定的这种规律程序之中,从而以一种必须符合规律的形式去研究历史事实。
10、任何一本历史著作,即使它自认为从不相信有历史规律,也绝不以发现历史规律为目的,但只要它没有完全扔弃历史事实这个起码的基础,它本身都一定能自然而然地呈现出历史规律。因为它毕竟是在用一种符合逻辑的语言在说话,而历史事实就是话语。研究历史事实就是用历史事实讲话,就是让历史事实说话。这样,只要它有所言说,历史规律便自然蕴含在其中。这既是语言的魅力,也是逻辑的力量。
11、所谓历史研究与历史规律无关那是荒谬的。因为那根本不可能。唯一可能的是,无论怎么研究历史,它里面都先天有一种历史规律在。这既是它的存在形式,同时也是它的表述形式。
七、历史研究与史料
──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本语境
1、史料不是现象,尤其不是历史中的现象。勿宁说,历史没有现象。
史料与历史实际无关,也与历史本身无关,只与史料自己有关。历史学与历史实际无关,而与历史本身有关,与史料有关。正是在这种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历史学才得以成为可能,才得以展示其全部可能性。
2、划清史料与历史实际的界限是一切史学理论的核心问题。
历史与现实的同一是绝对的,历史与史料的差异也是绝对的。前者规定了本体论的界限,后者规定了认识论的界限。
3、历史学有两个对象,即意识对象和研究对象。
意识对象是本体论的规定,研究对象是认识论的规定。本体论把历史本身规定为自己的对象,认识论把史料规定为自己的对象。作为本体论对象的历史,它是绝对的;作为认识论对象的历史,它是相对的。这句话容易理解。但我说的则另有含义。即,本体论的历史必须永远存在,而认识论的历史则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
本体论与认识论是两种不同的论证方式。前者需要综合直观,后者需要分析思辨。本体论的论证方式是无条件的,认识论的论证方式是有条件的。所谓无条件是说,历史与现实之间是无界限的,即是绝对的统一体。所谓综合直观,不是说,从历史中看出某些现实的意义,或是从现实中看出某些历史的痕迹,而是把历史-现实看作一个真实完整的统一本体。所以无条件本身同时包含有一种深刻的信仰。即必须相信。
4、史料不等于历史事实,史料只不过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而已。史料的范畴小于历史事实的界限。
5、史料虽然是一条线索,但这条线索本身却没有什么条理,而只是一团乱麻。
一旦我们顺着这条线索走下去时,很可能就会被这条线索本身紧紧缠绕住,不得解脱,以致于越挣脱越麻烦。于是,我们也就成了这条乱七八糟的线索上的一个新的纽结和疙瘩。这就如同古老的“结绳记事”。结绳本身并不记载任何历史事件,但它却具有一种强烈的暗示性意义。
6、史料之为史料,确实向历史研究提供不出什么更多更有价值的东西。本质上,史料仅仅向历史研究提供出一种可能。
这种可能就是构成历史研究得以存在的基本视域。它要求历史学凭借史料去洞察历史。所以,史料之于历史研究永远是一个境域的问题。这就要求历史学只能在史料这个境域中谈论历史和问题,而绝对不能超出史料所展示出来的这个基本语境。
7、史料作为一种话语形式,构成了历史研究的基本语法规则。
历史研究在运用史料时,实际上也就是按照史料提供出来的大体框架去言说和判断。即,历史研究只能说史料让它说的那些话。如果史料里没有某些内容,那历史学是绝对不能信口开河的。所以,历史研究的活动范围是由史料事先给定的。只要历史学自以为是在研究历史,它就必须依据史料说话。
8、历史研究用史料来说话,就必须符合史料的语境规范。
所以,历史学只是史料的另外一种形式和声音,只是史料的另外一种可能。或者说,历史研究只是史料的某种扩张、膨胀和变形。历史学对史料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对史料的复述或重复而已。故而,史料与历史研究之关系颇类似于编剧与导演之关系。一方面史料是既定的话语模式;另一方面,历史学则需要变着花样地把史料这种话语给有条有理地说出来。所以,历史研究既不能太过于离谱(比如完全脱离史料,不遵守史料这种话语规则),同时又不能完全一模一样地重复。这样历史研究与史料之间便始终充满着矛盾。或许,正是这种矛盾才内在地构成了历史学存在与发展的必需动力。同时,这种矛盾又构成了历史学与史料二者之间既须臾不离,又若即若离的充分张力。
9、这种张力本质上是一种话语。这种话语是历史研究所必须遵循和使用的规范用语和标准用语,也是史料本身所固有的语言特性。
八、史料与历史事实
──史料是陈述出来的历史事实
1、史料是语言。故而,历史与历史学之间关系的基础就是语言。
语言造成了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差别与对立。即,历史与现实的所有不同都可以用语言来表述。
这种表述常常导致比喻的产生和滥用。
历史比喻不仅是历史话语的基本形式,也是历史思维的基本形式。甚至,许多历史观和历史理论的最基本的内核也都是建立在历史比喻的基础上的。它们的基本命题就是历史比喻。
2、史料是由历史本身提供出来的一套话语体系。史料的客观性是一种语言性和语言的客观性。
史料这套话语展示了历史本身的各种可能,但它自身却与历史没有什么关系。史料指向自身,而不指向历史;史料阐释自身,而不阐释历史;史料印证自身,而不印证历史。
3、史料既不是历史,也不是史学,而仅仅是介于历史与史学之间的一个中介。这样,史料就成为历史与史学之间的一条共同界限。
这条界限是不可通约的。即,历史实际怎么样我们并不知道,而历史学要想对历史有所言说,就必须严格恪守史料确定的界限。
4、史料属于一种陈述方式,自然必须符合逻辑,故而也就包含有因果律。但这种因果律与历史本身毫无任何关系。
史料符合逻辑,并不等于史料就能提供任何有关因果性、必然性、规律等概念和范畴,也不意味着史料包含有因果性、必然性、规律这类概念和范畴。它只是说,史料的存在是一种逻辑的存在,史料的性质是一种逻辑的性质,史料的结构是一种逻辑的结构。
5、历史一说出来,就变成了历史事实;历史事实一说出来,就变成了史料;史料一说出来,就变成了历史学。
故而,其中一以贯之的东西只是一种话语。这个程序有两种形式相反的表述:
第一,历史陈述为历史事实,历史事实陈述为史料,史料陈述为历史学;
第二,历史学是对史料的陈述,史料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历史事实是对历史的陈述。
6、历史是“做(事)”,历史事实是“说(话)”,史料是“记(录)”,历史学是“写(作)”。即,历史是把事情做出来,历史事实是把做出来的历史说出来,史料是把说出来的历史事实记下来,历史学是把记下来的史料重新写出来。
7、历史研究即是分析史料、说明史料,但这并不等于历史研究所说的一切都是历史事实。就史料所提供给历史学的基本语境而言,历史学自己是不可能判断(或证明或证伪)自己所说的究竟是不是历史事实。历史研究只能按照正常程序判断出自己对史料的分析和说明是否符合史料所给定的特定语境。
8、史料没有陈述全部历史事实,它只是陈述了某一部分历史事实。故而,历史学在史料语境中所作的研究便只是部分中的部分。
9、历史研究就是历史陈述。
这个历史陈述的含义有二:第一,历史学部分地陈述史料;第二,史料部分地陈述历史事实。
10、历史陈述包含有因果关系。它的原始陈述是史料。
故而,史料里面包含有一种因果律。这种因果律属语言范畴,它同历史本身的因果律不是一回事。同时,史料本身也不能自动向人们提供和展示任何因果律。史料里面的因果律只有在人们首先对历史本身的因果律有所直觉的把握之后才能呈现出来,并为历史本身的因果律所揭示和证实。
11、历史学究竟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是历史事实还是历史事实的陈述(史料)?不管是这二者之中哪一方面,历史学都不可能与历史实际有什么直接关系。因为历史学在事实上不属于历史,而仅仅属于史料。
史料的语境展开和构筑则属于一个更为普遍的现实结构,它对历史学构成了一个本体论的境遇。这种本体论境遇并不直接构成历史学的知识论基础。二者不是一回事。
12、历史学不是一种事物性知识,而是一种事实性知识。这就意味着,历史知识与语言、话语、叙述直接联系在一起,并结构性地受制于这些。
九、历史事实与历史命题
──历史事实与历史命题是同构的语言模式
1、每个历史事实都是一个历史命题。
2、历史命题仅仅与历史事实有关,而与历史本身无关。所以,历史命题不可能以任何一种形式来与历史本身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3、历史命题与历史事实相关,也就是意味着,历史命题仅仅是历史事实本身的一种内在结构。故,历史本身没有命题。
4、历史命题是由历史事实构成,并为历史事实所证实。历史命题与历史事实是同一性关系。表述起来,即是:历史命题是历史事实的逻辑结构,历史事实是历史命题的语言形式。
5、历史事实是按照历史命题的方式排列起来的。所以,每一个历史事实都可以直接表述为一个历史命题。
6、历史命题不可能高于历史事实。历史命题不可能包含有比历史事实更多的东西。
7、在历史学领域,单纯的历史事实与单纯的历史命题都是不可能存在的。
也就是说,历史事实的单纯陈述与历史命题的单纯判断之间并没有一条严格而又明确的界限。因此,历史事实的陈述也就是历史命题的判断,历史命题的判断也就是历史事实的陈述。
8、《春秋》的语言结构是命题。
故而,《春秋》对历史事实的叙述同时也就是对历史事实的判断和评价。在《春秋》的语言结构中,既没有单纯的事实陈述,也没有独立的主观判断,而只有一种陈述性的判断和评价性的陈述,这就是历史命题。
9、历史命题既不肯定什么,也不否定什么;既不证明什么,也不证伪什么。历史命题的真伪只能在历史事实内部获得解答。
历史不是判断历史命题有意义或无意义的标准。
10、历史事实即历史命题,历史命题即历史判断。历史判断包含假言判断。
11、假言判断不同于假设。假设是对未知的或没有发生的事情的肯定性判断,假言判断是对已知的或已经发生的事情的否定性判断。
换言之,还没有弄清楚的事,就假定是这么回事。这便是假设。这在历史学是允许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反之,已经知道的事,却假定不是这么回事。这便是假言判断。这在历史学中是既不允许,又无必要的。
12、对历史事实可以假设,但不可以作假言判断。即,假言判断之于历史事实是无意义的。
13、假设是一项分析技术,假言判断是一种解释手段。但假言判断这种解释手段却无助于对历史的真正说明。[15]
14、虽然历史事实即为历史命题,但对历史事实的分析仍不同于对逻辑事实的分析。历史事实分析必须排除所有那些抽象的东西。因为历史事实分析一般都是把逻辑事实分析作为其必然前提而不证自明地肯定下来和认可下来的。
15、历史事实分析和逻辑事实分析无论是目的还是方向都是截然相反的。历史分析的对象是历史事实,尽管历史事实也有其内在逻辑,但历史事实本身却不等于逻辑事实,所以历史事实不能用于逻辑分析。
16、元事实之间不可比较,对象事实之间可以比较。[16]
“秦始皇”是元事实,“暴君”是对象事实。“秦始皇”能指向“暴君”,“暴君”不能指向“秦始皇”。
17、历史不可比较。
理由是:(1)历史是唯一的,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与历史相比较;(2)历史是一绝对整体,而整体则是不可穷尽的。
18、关于历史事实,我们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处理方式。仍然以“秦始皇”和“暴君”为例。在一张纸的正面写上“秦始皇”,并在这张纸的背面写上“暴君”。然后就随便放在桌子上,或正面,或背面。这样,虽然“秦始皇”和“暴君”二者都写在同一张纸上,但我们却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二者之间到底存在有什么必然联系。在同一时间,我们只能看到一面,而不能看到两面。因为,尽管二者写在同一张纸上,但同时却又隔着这张纸。
问题是:这种处理方式有什么好处呢?
反过来问:把事情放在同一个层面上来理解又有什么好处呢?难道事情本身真是这个样子吗?难道所有的历史事实都只能存在于同一个层面上吗?
这样一来,对历史事实所作的所有解释便都大成问题了。
十、历史命题与历史意义
──历史命题是有意义的历史话语
1、历史命题是历史意义的话语形式。
2、任何历史命题都是有意义的。如果历史命题没有意义,那是不可理解的。
3、历史意义不是历史的一部分,而是历史的全部。故而,任何历史都是有意义的,历史中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是有意义的,历史上的每一件事实都是有意义的,历史的每一种可能都是有意义的。
4、所以,历史命题不能涵盖全部历史意义。历史命题所揭示的只是为历史事实所蕴含的那一部分历史意义。
5、历史命题可以呈现历史意义,但它与历史意义终究不是一种东西。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注意严格鉴别历史命题的有效性和实际内涵。
6、历史命题的有效性在于历史事实。所以,历史命题的意义必须依据历史事实来得以呈现。即历史命题的意义是事实性的,而非本体性的。所谓本体性的,即是现实生活。故,历史命题的意义不属于现实生活,不能在现实生活的范围内得到证实。
7、但历史意义却属于现实范畴。而且,历史意义又只能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来。所以,恰恰是现实使人真切感受到深刻的历史意义。
8、历史意义使人们有可能去理解历史命题的意义。故而,历史命题的意义的终极根据不是别的,只能是历史意义。
9、不真实的历史命题或不正确的历史命题也是有意义的。换句话说,对历史意义而言,原本就不存在有什么不真实的历史命题和不正确的历史命题。这并非说,不真实的历史命题和不正确的历史命题同真实的历史命题和正确的历史命题有同样的意义,而是说它们都同样有意义。尽管其意义的层面不一样。
10、这就意味着,历史命题的形式和类型是复杂多样的。没有单一结构的历史命题,正象没有单纯的历史事实一样。
11、历史命题的多样性来源于历史意义,并对应于历史意义。正是在历史意义的现实境遇中,历史命题才有其无限的可能性。
12、历史命题是对历史意义的直观。
通过这种直观,历史意义成为可言说的。但这种言说的本质却不能通过历史命题自身而得以证明。所以,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有把握地确定我们对历史究竟该说些什么、能说些什么。
13、在说什么以及说与不说、可说与不可说的两难境遇中,历史命题总是合乎逻辑地存在着,并合乎事实地产生着。其最终的指向始终徘徊于既试图跨越历史命题与历史意义之间的界限,又不断加固这道界限的悖论境遇中。这就决定了历史命题只能成为历史意义的边缘话语。
在历史命题的不断言说中,历史意义的若明若暗便成为永恒苦恼的问题。
十一、历史意义与现实境遇
——历史意义是现实境遇的自我生成
1、历史意义并不来源于史料,也不来源于史学,而是来源于现实。
这表明三点:现实主义的历史观,[17]理性主义的史学观,[18]语言主义的史料观。
现实主义历史观与理性主义史学观型构而成的现实理性主义历史思想体系要求必须面对历史本身思考,且唯有面对历史本身思考而得以可能。
2、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唯一区别仅仅在于二者是两个词,而不是两回事。
这就是说,在语言之外不存在二者的任何对立。即历史与现实的差别只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差别。所以,它可以通过语言批判来加以消除。语言批判证明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命题表述出来,而对这个命题本身的证明则是无意义的。它只能在纯粹的直观中得到本质性的理解。
3、历史本身即现实。它具有本质的匿名性。
历史作为现实中的匿名存在,并不意味着历史只是现实中隐而不彰或彰而不明的某一部分。似乎只要人们揭示和确认这一部分,就算完事。实际上,历史这种匿名性只是意味着历史-现实之间并无任何实质界限。人们在寻找匿名的历史时,往往会扩展到整个现实。这样,历史在现实中的匿名存在恰恰意味着历史就是作为整体的现实。作为现实整体,只能就是历史本身。它包含有两个规定:对历史的思考以整个现实为前提,对现实的理解以整个历史为前提。
4、历史就是命名现实,定义现实,就是为现实立法。
命名和定义现实的过程也就是历史观念的创造和构制过程。人们在现实中形成自己历史观念的同时,也就对现实作出了判断和规定。任何一种真正的历史理论首先都需要定义现实,然后再谈别的。而绝不能颠倒过来,首先不谈现实,而去直奔历史。如果那样,它永远构不成一种有价值和深度的历史理论或历史观念。
现实→历史→现实。这是历史观念形成的一般程序。所以史学理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现实是什么”,而非“历史是什么”。换言之,史学理论的第一个概念是“现实”,而非“历史”。
5、为现实立法即为现实标明现实所可能达到之限度,即为现实划一界限。
这一界限只能在现实内部划出,而不可能在现实之外予以确定。所以,历史研究只能是现实本身的思想表征和自我阐释。这就是说,历史研究是不可能超越现实的。
6、历史意义是历史的产物,而非意识的产物。
所以历史意义绝对客观。历史意义的客观性即在于现实境遇的生成性,历史研究意义的客观性即在于现实批判的深刻性。
7、不是面对现实思考历史,而是背对现实谈论历史。结果是,背道而驰,越扯越远。这样,历史学家就在距离现实最近处错过了历史本质,历史学家就在置身现实根基处失去了历史意义。
8、历史意义不局限于历史研究的学术判断,更不是由人主观赋予。
因为人是在现实中通过改变现实而赋予历史以意义的。所以真实的历史意义不在于把历史说成什么样子,而在于把现实变成什么样子。[19]
9、通过现实的自我否定,历史意义成为必然。
这就是说,历史意义本质上具有彻底的现实否定性。
10、现实之外不存在有任何必然的东西。即,现实之外无必然。
任何历史必然性一旦超出现实的界限,都是无意义的。这就要求一切历史必然性都必须在现实中得到有效证实。
同样,“历史规律”、“历史目的”、“历史本质”、“历史价值”,也均需作如此判断。即,不能在现实中加以证实的历史规律、历史目的、历史本质、历史价值,均是可疑的、无效的。这就是说,现实是一切历史规律、历史目的、历史本质、历史价值的界限。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实就是物自体。因为历史没有物自体。
11、历史意义是-无限之深度,而非直观之长度。
这样,历史意义只能从历史本身内部直接发源出来。故而,现实便成为历史意义之根基。一切历史意义皆为现实所赋予。它确定但并非固定,它永恒但并非不变。
12、历史意义意味着历史即意义。
历史不是一般意义,或特殊意义;不是意识之意向,或语言之游戏;不是历史事件之意义,或历史研究之意义,而是意义本身。这即是说,没有无意义的历史,任何历史都有意义。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历史研究可能也必然是无意义的。不过这与历史意义不是一回事。历史作为意义本身,绝对超乎所有可能之意义之上。它大于它们之总和。
13、历史意义开放为现实境遇。这一境遇是历史-现实所构成的本体意义域。它呈现出人性之内涵、自由之本质、真理之依据。
在历史的意义生成中,历史回归现实,历史成为历史,历史成为历史本身。
注释:
[①] 这是因为,认识论不能论证本体论,认识论的方式不能解决本体论的问题。
[②] 肯定一种有限或有条件的不可知性对于一种有意义的历史思想体系必要且必然。它不光意味着理性自身之谨慎与谦卑,更重要的是对历史之虔诚与敬畏。
[③] 历史不可能陈述,这并非由于历史存在于过去而过于历史化了,也并非因为历史就在眼前,太靠近现在、而过于非历史化了即过于现实化了。即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早已历史化还是尚未历史化;不管是已经成为历史还是仍然作为现实,这都不可能本质性地构成历史不可陈述的绝对理由。
[④] 作为科学,人们要求历史学具有某种价值,但历史学什么历史价值也没有;作为艺术,人们要求历史学具有某种意义,但历史学什么现实意义也没有。
[⑤] 这就如同人性之善恶一样。人性无疑有善恶,但人性本身既非善,亦非恶,更非善恶不分,人性之善恶只是在每一种具体的人性展开形式中才得以真实地表现出来。历史事实所具有的观念内涵也并不属于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或彼此不分的某种观念所固有,但历史事实的观念内涵却可以在任何一种观念的分析结构中和评价体系中具体而微地表现出来。
[⑥] 而这则是历史感优于历史观与历史学之处。
[⑦] 所以历史从不按逻辑的方式发展。
[⑧] 没有逻辑就没有语言。没有语言就没有事实,没有事实就没有科学,没有科学就没有文明。
[⑨] 但逻辑却不能够说明历史。这并非因为历史是非逻辑的或前逻辑的,而是因为历史是超逻辑的。
[⑩] 维特根斯坦好像有过类似论证。正因合乎逻辑,故而才不得不成为神秘。所以,神秘本身也必须符合逻辑。神秘也是逻辑。神秘是逻辑的一种形式。
[11] 比如,即使是单独叙述“五四运动”这一历史事实,而不企图从中引出什么规律、意义或从中发现什么本质、必然性等,“五四运动”这件历史事实也同样具有其客观的内在逻辑。这种逻辑不但是“五四”运动这一历史事实本身所固有的,而且也要求人们在分析“五四运动”时必须去符合这种逻辑,所以,它也是人们在陈述和分析“五四运动”这一历史事实时所必然具有的东西。
[12] 历史事实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就如同人存在于世界之中一样。
[13] 但是,倘若不考虑到历史事实与历史本身的本质差别,倘若不考虑到历史事实的可陈述性,倘若不考虑到历史事实的语言性本质,倘若不考虑到语言陈述的逻辑规则,倘若不考虑到逻辑构成的内在本质,倘若不考虑到逻辑的因果性本质,倘若不考虑到因果关系对历史事实的包容性和涵盖性,那么,我们或许早就不置一辞地赞同和认可历史事实的逻辑规律就直接等于历史本身的实际规律了。
[14] 正因为历史事实包含有历史规律,即语言形式包含有逻辑规律,我们就只能认为,对包含于历史事实之中的历史规律的认识就只是一种分析而不是一种综合。语言本身首先以综合的方式蕴含了逻辑规则,进而我们又试图以分析的方式来揭示蕴含在语言形式中的逻辑规则。其分析的结果就是把逻辑规则从语言形式中剥离出来,也就是把历史规律从历史事实中剥离出来,这样就等于发现和证实了历史规律的客观存在。
[15] 比如,“没有毛泽东,就不会有文化大革命”;或者相反,“没有毛泽东,仍会有文化大革命”。这两种说法观点相反,但逻辑相同,即二者均属于纯粹的假言判断。之所以是假言判断,就在于它破坏了因果分析的可能性。不管从“没有毛泽东”这一假言判断引出来的是哪一种结论,其出发点都是从毛泽东个人身上寻找历史原因。但这种寻找方式却一是把毛泽东视为纯粹的个人存在;二是把毛泽东的个人存在定格在某一特定的时间上,进而根据这种定格化的时间和私人化的个人来思考文化大革命。其结论也就不言而喻了。
[16] 比如,秦始皇和汉武帝之间不具有任何可比较性。但我们却可以将二者的某些方面加以比较。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之间就可以比较,秦始皇的“统一六国”与汉武帝的“开拓疆土”之间也可以比较。同时,这种比较不是综合的,而是分析的,即它只涉及历史事实,而不涉及历史本身。
[17] 现实主义历史观同时也可以表述为现实主义本体论,它与理性主义认识论、个体主义方法论、自由主义价值论合乎逻辑地构成一个有机体系。
[18] 理性主义史学观也就是批判主义史学观。不过二者也略有分殊。理性主义是对史学观性质之规定,批判主义是对史学观功能之界定。但就本质而言,现实理性主义的历史思想体系与现实批判主义的历史思想体系完全是一回事。
[19] 当我扭转历史学的方向时,它意味着我们开始能够使用历史学的方式去解决思想问题。它要求,首先考虑的不是过去发生过什么,而是现实正在发生着什么。换言之,首先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做过什么,而是现在还能做什么。所以,我的历史观的核心意向不是过去时的,不是将来时的,而是现在时的;不是完成时的,不是将来进行时的,而是现在进行时的。这就是说,当我们意识到现实中某种事物或状态时,我们就已经是在进行一种“历史-学”的思考。即,我们这种思考方式本身就实实在在属于“历史-学”。
《重庆社会科学》2006第4期